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哪些(4)

  2、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执行拘留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持有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的人出示,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拒绝签名和按指印的,执行拘留的人员应当予以注明。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公安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

  3、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况以外,公安机关应在24小时以内,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由人民检察院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所在单位。

  4、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

  5、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6、刑诉法第69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因此,公安机关普通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不得超过37日。

  7、刑诉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8、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拘留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解除拘留。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对犯罪嫌疑人解除拘留。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七、逮捕

  逮捕,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依法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

  1、刑诉法第60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方法。”

  特别关注:其中“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况: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有逮捕必要”:

  (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

  (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3)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

  (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

  (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哪些(4)

  对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暴力犯罪和多发性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以及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应予逮捕。

  2、刑诉法第59条:“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3、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对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7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4、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后,应分别情况处理:

  (1)对于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的,应当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

  (2)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

  需要进行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又提请复议的,应当建议重新提请批捕,坚持复议的,不予受理。

  特别关注: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5、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在3日以内送达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如果公安机关发现逮捕不当,应当及时予以变更,并将变更的情况及原因在作出变更决定后3日内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变更不当的,应当通知作出变更决定的公安机关纠正。

  6、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3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7、公安机关如果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依法有权向作出该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人民检察院依法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未能接受其意见的,依法有权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该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进行复核,在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爱华网本文地址 » http://www.aihuau.com/a/1102971/522354885.html

更多阅读

刑事拘留有关规定——刑诉法解读68 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

刑事拘留又称先行拘留,是公安机关对于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收押于看守所监管的一种强制措施。1.拘留权属于公安机关,不属于警察个人。拘留是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严格控制。

新刑事诉讼法2013 办案法律期间一览表 刑事诉讼法 法律快车

新刑事诉讼法(2013)办案法律期间一览表22、44犯罪嫌疑人自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自收到案件材料3日内告知,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3日内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37

行政强制措施并非都必须由法律设定 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实施后,有些人认为,原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都无效了,都不能适用了。这是一个误解。《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

刑事诉讼法中的期限 简易程序案件的期限

刑事诉讼法中的期限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

声明:《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哪些(4)》为网友末暧分享!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