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的认定 无效种植回收合同是怎样认定的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都属于无效合同。你对无效合同有多少了解?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无效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无效种植回收合同的认定

  (一)基本案情

无效合同的认定 无效种植回收合同是怎样认定的

  2013年2月5日,石某与先锋公司签订《玉米种子生产合同》,约定:甲方(石某)为乙方(先锋公司)种植生产制种玉米,面积2000亩,目标产量600千克/亩。乙方提供玉米亲本品种。若因甲方违规操作,如去雄不及时或去雄不净,造成种子纯度不够,人为失误产生冻害或烘干不当产生热害,造成种子质量不合格等,乙方有权拒收,甲方必须退还乙方全部定金和赔偿种子费。乙方在播种、去杂、去雄、收获、加工等关键时期,指派专业技术员指导生产,甲方积极配合,保证种子良繁。


无效种植回收合同是怎样认定的

  交货时间为2013年10月10日至2013年12月30日前。交货地点为甲方仓库。乙方必须交最低亩产值保定金500元/亩,分两次支付,播种前支付300元/亩,播种结束后支付200元/亩。甲方生产的合格玉米种子乙方必须全部收购。乙方不按合同收购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按照合同产值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因乙方提供技术资料不真实,造成超过60%合同面积花期不遇、种子成熟度不够、产量下降、绝收,由乙方按合同约定亩成本2300元赔偿甲方经济损失。如甲方因土地条件和生产管理未达到技术规程的要求,造成产量不达标,或因甲方调节花期措施不力或不到位,造成花期调节失败而减产,乙方不承担责任,并按每千克4.75元的收购价进行收购。双方签订合同后,石某共种植1395亩制种玉米。

  先锋公司先后于2013年3月27日、6月24日、7月2日向石某支付5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合计700000元。种植期间,由先锋公司负责技术指导。玉米收获后,先锋公司以种子不合格为由不予收购,双方由此产生纠纷。2014年5月9日,石某向先锋公发出通知,通知其须于同年5月15日前履行收购、调运、结算义务。但先锋公司拒绝履行。

  石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先锋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9691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差旅费等涉诉费用。诉讼中,石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先锋公司支付玉米收购款2464500元,赔偿各项损失30000元。

  后经本院释明,石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先锋公司支付玉米收购款663885.75元(296397千克×4.75元/千克-700000元-44000元),赔偿损失3208500元 (2300元/亩×1395亩),赔偿利息损失69708元(以663885.75为本金,按年息9%计算,自2013年12月1日计算至2015年1月31日,计14个月),赔偿仓储费用损失62000元。以上合计4004093.75元。后经本院再次释明,石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确认石某与先锋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其余诉讼请求不变。

  先锋公司反诉称,石某与先锋公司于2013年2月5日签订《玉米种子生产合同》,先锋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先后于2013年3月27日、6月24日、7月2日向石某支付5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合计700000元。时至今日,石某未向先锋公司交付合格种子。

  现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玉米种子生产合同》,返还先锋公司支付的货款700000元,并由石某承担本案涉诉费用。后经本院释明,先锋公司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石某返还296397千克制种玉米,其余诉讼请求不变。

  诉讼中,经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所鉴定:石某生产的制种玉米净度,发芽率、水分符合其与先锋公司约定的标准。先锋公司委托石某生产的制种玉米品种为华隆358。根据先锋公司2010年和2013年取得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该公司获得的种子生产许可并不包括华隆358,生产地点也不包括七十八团。庭审中,石某主张其种植玉米每亩成本为2300元,先锋公司认可每亩成本为1400元至1600元。

  (二)裁判结果

  伊犁地区作为玉米制种的主要地区,此类案件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和典型性,石某是作为多户农户的代表与先锋公司签订的制种合同,但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合同出现了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如本合同对违约责任约定不够明确,致使制种农户维权的道路显得更加艰辛,此案经过一审判决、二审维持原判,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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