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什么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解释》第22条规定,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或者协议折价、变卖抵押的租赁房屋偿还债务时,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提示】

①在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时,出租人负有在合理期限通知承租人的义务。

②合理期限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只有《解释》第23条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规定;《民通意见》第118条规定的前3个月通知已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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