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自律既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又是一个终身的课题,是党员干部的立身之本、处事之道和为政之要,如何正确理解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党员廉洁自律规范解读,欢迎大家阅读。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解读篇一
2015年10月,中央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重在立德,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廉洁是共产党人的基本要求,《准则》在第2部分围绕党员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提出“四条规范”,明确要求党员必须“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等。这些内容源自党章和党的几代领导人对廉洁自律的重要论述,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同时借鉴参考了一些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精华的箴言警句。“四个坚持”的廉洁自律规范,充分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原《廉政准则》是在1997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2010年1月颁布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适用对象过窄,仅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规范,未能涵盖8700多万全体党员。二是缺少正面倡导,其中“8个禁止”“52个不准”均为“负面清单”,许多条款与修订前《党纪处分条例》和国家法律重复。三是“廉洁”主题不够突出,有一些内容与廉洁主题无直接关联。这次修订,按照党章党要管党要求把适用范围扩大到了8700万党员;具体内容也落到廉洁自律更基础的要求。如党员要“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体现了党章第三条有关党员义务规定的基本要求。原“8个禁止”“52个不准”主要针对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而对乡科级以下党员干部缺乏具体约束。
今年1至10月,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27328件,处理人数36699人,其中乡科级33073人,占90.1%,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3951人,其中乡科级21646人,占90.3%。今年1至10月,我省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447件,处理538人,其中乡科级482人,占89.6%,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52人,其中乡科级315人,占党政纪处分的89.5%。这些数据充分说明了将全体党员纳入规范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
廉洁自律不是领导干部的“专利”,作为普通党员干部,要自觉摒弃自己“无权无势,不可能与腐败沾边”或“拿点、占点,吃点、贪点问题不大”的错误认识,真正把自己摆进去,自觉对照《准则》,培养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树立廉洁修身的高尚情操,不打“擦边球”,不碰“高压线。”
抓纪律建设,只盯住“关键少数”是远远不够的,还要管住大多数。党的先进性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群众看我们党的先进性,往往是从身边党员的言行来看。如果每一位党员都能坚持首先高标准,守住纪律底线,就能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还要看到,党员领导干部都是从普通党员干部一步一步成长起来的,只有慎微慎始,才能夯实党性修养,走好每一步。因此,作为党的组织来讲,抓纪律既要抓“关键少数”,也要面向全体党员。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解读篇二
“才281个字?怎么这么短!”
这是很多人读到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后的第一感受。从4部分、18条、3600余字到8条、281字,《准则》为何在修订后发生如此翻天覆地的变化?修订后的《准则》将起到怎样的作用?日前,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专家。
在内容上做“减法”,在对象上做“加法”
据介绍,目前我们党内共有两部准则:一部是1980年颁布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另一部是1997年制定、2010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准则”,从字面意思来解释,它是依道德之理所遵循的标准或原则。它是党内法规中仅次于党章的高位阶制度类型,其地位高于条例、规则、规定。
受访专家普遍认为,这次对准则的修订“动作很大”,无论法规的名称还是内容都有较大变化,形成了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党内廉洁自律规范,也向全体党员发出了道德宣示,对全国人民作出了庄严承诺。
“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到‘中国共产党’,从‘廉洁从政’到‘廉洁自律’,《准则》名称的改变体现了‘全面’二字。”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指出,新准则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全体党员;其中,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自律规范,不再限于“廉洁从政”,而是扩展到“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方面。
“此次修订删繁就简,提纲挈领,在对象上做‘加法’,实现了对全体党员的全覆盖,在内容上做‘减法’,突出廉洁主题,给出了立德向善的正面清单,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全新的纪律观、廉洁观,体现了管党治党全面从严的价值观和方法论,是党的建设、纪律建设和党规建设走向成熟化、科学化的重要标志。”高波认为。
分类指导、分别要求,体现“治国先治党,治党先治上”原则修订后《准则》的另一大特点是,不再仅仅针对党员领导干部,而是面向全体党员,但同时又突出“关键少数”,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要求:针对全体党员,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提出“四个坚持”;针对党员领导干部,准则围绕“廉洁”二字,从公仆本色、行使权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四个方面,提出“四个自觉”。
中共中央党校教授谢春涛认为,分类指导、分别要求,表明了加强纪律建设的务实态度和科学精神,体现了“治国先治党,治党先治上”的认识论和方法论,也可以说是十八大之后“精准反腐”理念的自然延伸。同时,这样做还充分体现了职位越高要求越高、权力越大责任越大的党内监督观,对于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健全党内政治生活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高波认为,《准则》作为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第一部面向全体党员的廉洁自律“正面清单”,坚持党章导向、立德导向,充分体现了从严治党、以党章为遵循的原则:一是将现行党章“总纲”“党员”“党的干部”等部分的相关重要内容,具象化为“四个必须、四个坚持、四个自觉”的具体要求,同时分为普通党员和领导干部加以差异化、细分化规范;二是把党章中关于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等原则要求,实体化为普通党员如何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领导干部如何处理从政、用权、修身、齐家的问题,纲举目张、微言大义,有助于唤醒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彰显和维护党章权威。
树立党章党规的权威,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全体党员心上
读完新修订的《准则》,有人提出疑问:《准则》中的内容都是比较原则性的要求,如何保证在实践中将这些要求落到实处?
高波指出,尽管准则指向党的核心价值观,作为立德向善的正面清单,其内涵具有信念、信仰层面的内化性,但是,其行为指向还是具象化的,也就是“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过程。从落实角度说,可将其与立规惩恶的负面清单即《条例》对应联系起来,比如“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内容可与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相对照,倒逼党员干部洁身自好、廉洁自律。守住了底线,才有可能去追求高标准。
谢春涛认为,近年来,党的建设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党的纪律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这就容易让一些党员干部放松对自己的要求,漠视纪律和规矩,越过党纪甚至国法底线。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管党治党,取得一系列重要成果,重要经验之一就是严明党的纪律规矩,用党纪约束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党的纪律规矩是管党治党的尺子,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依据。《准则》作为党内法规体系中基础性的法规,是“带电的高压线”,绝不能成为“橡皮泥”“稻草人”,执行起来不能搞特殊、不能有例外,要结合《条例》的执行,切实发挥好各级党委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所负的主体责任,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证把纪律和各项党内法规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