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别人公司账户 借用账户等于公司借款吗

  借款指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借入的资金,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信托贷款等。你对借用账户与公司借款有多少了解?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借用账户与公司借款的相关法律知识。

  借用账户不等于公司借款

  案情简介

  黄某(化名)是河北某油品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与石家庄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谢某(化名)是朋友关系。2012年12月10日,谢某找到黄某,称公司扩大生产,要添置设备需要临时周转资金,从黄某处借款250万元。

  当天,黄某分两次向贸易公司转款250万元。谢某写下收据,约定借款期限为10天。后来,谢某以各种理由不偿还借款。经黄某催要,谢某偿还了部分借款本息,剩余213万多元本金及利息一直未还。为此,黄某诉至石家庄桥西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谢某、贸易公司共同偿还借款。


借用账户等于公司借款吗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后,因当事人不服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3月17日,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同年9月17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谢某辩称,原一审、二审已经查明,该笔借款是贸易公司的借款,自己只是担保人。截至黄某起诉时,已经归还本息160万多元。贸易公司一方称,同意谢某的答辩意见,本案借款系公司借款。

  说法: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4月20日,谢某向黄某出具《借款凭证》,保证人处由贸易公司加盖公章。同年7月18日,谢某将前妻张某所有的捷豹汽车过户给黄某。谢某称该车抵顶100万元,黄某称抵顶40万元。根据购车发票和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该车价格为39万多元,法院认可黄某抵顶40万元的主张。

  之后,谢某分三次又偿还40万元,同年9月21日,谢某向黄某出具《借条》,写明借款213万多元,承诺同年10月31日前分两次付清,若不能如期还清,本人自愿以其名下财产偿还。同日,谢某出具了《借款担保承诺书》。2013年9月22日,谢某又偿还40万元。

  法院认为,因谢某本人向黄某出具借条,且借款凭证写明借款人为谢某,贸易公司在保证人处加盖公章,黄某对此认可,并依约出借款项。应认定借款人为谢某。虽然黄某将款项转到贸易公司账户,但不能以此推定:黄某将款项借给了贸易公司,贸易公司依约应承担保证责任。

  谢某于2013年9月21日出具新的《借条》,次日又偿还40万元,故谢某尚欠黄某本金173万多元。双方约定月息4.5%,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双方约定还款时间为2013年10月31日,故利息应从2013年11月1日起算。

  综上,依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一审法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判决:被告谢某偿还原告黄某本金1732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被告某贸易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未上诉,判决生效。

  律师意见

  在民间借贷中,通过公司账户转款并不少见。但是,借用公司账户转款,不是必然等于公司利用了该款项。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人们对法人制度不甚了解,不能正确区分法人与法定代表人。通俗地说,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不是现实存在的、具体的自然人,法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或公司。企业运营虽然离不开自然人,但是,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企业)也不能划等号,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行为未必全由法人承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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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期借款

  短期借款是指企业用来维持正常的 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或为抵偿项全力而向银行或其他 金融机构等外单位借入的、还款期限在一年以下或者一年的一个经营周期内的各种借款。

  短期借款分类

  工商企业的短期借款主要有:经营周转借款、临时借款、结算借款、 票据贴现借款、 卖方信贷、预购定金借款和专项储备借款等。

  短期借款分类说明

  1、经营周转借款:亦称生产周转借款或商品周转借款。企业因 流动资金不能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向银行或其他 金融机构取得的借款。办理该项借款时,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向银行提出年度、季度借款计划,经银行核定后,在借款计划指人根据借款 借据办理借款。

  2、临时借款:企业因季节性和临时性客观原因,正常周转的资金不能满足需要,超过生产周转或商品周转 款额 划入的短期借款。临时借款实行“逐笔核贷”的办法, 借款期限一般为3至6个,按规定用途使用,并按核算期限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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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结算借款:在采用 托收承付 结算方式办理销售货款结算的情况下,企业为解决商品发出后至收到托收货款前所需要的在途资金而借入的款项。企业在发货后的规定期间(一般为3天,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7天)内向 银行托收的,可申请 托收承付结算借款。借款 金额通常按 托收金额和商定的折扣率进行计算,大致相当于发出商品销售成本加代垫 运杂费。企业的货款收回后,银行将自行扣回其借款。

  4、 票据贴现借款:持有 银行承兑汇票或 商业承兑汇票的, 发生经营周转困难时,申请飘扬贴现的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如现借款额一般是飘扬的 票面金额扣除 贴现息后的金额,贴现借款的 利息即为 票据贴现息,由银行办理 贴现时先进扣除。

  5、 卖方信贷:产品列入国家计划,质量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经批准采取 分期收款销售引起生产经营奖金不足而向银行申请分期收款销售引起 生产经营奖金不足而向银行申请取得的借款。这种借款应按货款收回的进度分次归还,期限一般为1至2年。

  6、预购定金借款: 商业企业为收购农副产品发放预购定金而向银行借入的款项。这种借款按国家规定的品种和批准的计划标发放,实行专户管理, 借款期限最多不超过1年。

  7、专项储备借款:商业批发企业国家批准储备商品而向银行借入的款项。这种借款必须实行 专款专用, 借款期限根据批准的储备期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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