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实用法律知识问答 农村实用法律知识问答(2)

  18、一户农民农村房基地可批几处?面积一般是多大?

  答:农村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葫芦岛地区标准为不超过220平方米。

  19、相邻农户建房的房间高低、前后宽有何要求?一农户建房是否必须征得相邻农户签署意见同意方可建筑?

  答:相邻农户建房的房间高低、前后宽按民法通则“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的要求,按照建设部门的批复进行建筑。农户建房按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先征得相邻农户签署意见同意才能审批,按照建筑许可证确定的四至施工。民俗是前齐后不齐,左右应平齐,但不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只要建设部门批准就可建筑。

  20、城镇户口职工是否可以购买农户的房屋?

  答: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国土资源部2004年11月2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进一步重申:“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因此,我国目前的法律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房屋和宅基地,购买后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21、农民承包的土地是否可转包他人?转包需履行哪些手续?

  答: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文件中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将剩余承包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将转包协议交原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经发包方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应当”为倡导性解释,不作强制性要求,是否书面合同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但发包方是否同意是转让合同生效的要件,备案是出租、转包、互换生效要件。

  22、农民在城市(镇)就业(打工),其所承包的土地是否可以收回?

  答:不可以。中共中央、国务院早在1999年发布的《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对进镇落户的农民,可以根据本人意愿保留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并允许依法有偿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承包方愿意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方应当予以保留,不得收回;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发包方应当允许流转;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就业或收入来源,愿意将承包地交回的,发包方应当接受,并依法另行安排承包。

  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将其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但承包方承包的林地除外。

  23、农民是否可在自己的承包土地上建房、栽果树、开办养殖场?

  答:我国对基本农田采取严格的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之所以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做出严格规定,是因为我国人均耕地很少,必须对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保命田”进行保护,禁止随意破坏。而在耕地上进行建窑、建房等生产活动以及在耕地上种植果树、挖塘养鱼等农业结构调整活动,均可能造成耕地耕作层的破坏,很难再恢复为耕地。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农民可以在耕地包括基本农田上调整种植业生产格局,发展油料、瓜菜、花木、桑茶、特产品和其他经济作物;可以将生产能力低、生产条件差的一般耕地改为草场,种植牧草或饲料作物,建造临时性畜牧场和饲养场,发展畜牧业;可以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外的农用地挖塘发展水产养殖和种植多年生木本果树等经济作物。破坏基本农田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4、农村开荒地是如何管理的?

  答:在符合规划的情况下,开垦荒地有助于农民增收,有助于增加耕地面积。《土地管理法》对开垦荒地有明确的规定。《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长期使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25、哪些集体土地可以抵押,哪些集体土地不可以抵押?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下列集体土地可以抵押:

  (一) 经发包方同意的农民依法承包的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二)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该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三) 农民承包土地不能抵押。

  26、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土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根据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中止土地承包合同:

  (1)经承包及发包方双方协商同意,在不损害国家及其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

  (2)承包方家庭成员全部外迁或者主要劳动力外迁,转入城市或其他村,户口也外迁的;

  (3)由于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承包方承包的土地全部被征用或者被批准占用的;

  (4)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或者违反合同约定,闲置、抛荒耕地2年以上的,发包方有权收回该耕地,解除承包合同;

  (5)由于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所承包的土地遭到严重破坏,所承包的土地合同已无法履行。

  27、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其承包地可否收回?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28、妇女离婚或者丧偶,其承包地可以收回吗?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29、民宅新建、或翻建,如何办理审批手续?

  答:办理程序:(1)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设书批准文件,向市建设局提出选址申请。(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应有市建设局参与,并核发选址意见书。(3)对于普通的民宅新建来说根据条例、办法的审批权限规定应由市建设局负责核发选址意见书。其它部门则无权发放。

  30、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结婚,男方是否有承包经营土地权?

  答: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利。

  三、《治安处罚法》部分

  31、造成人身伤害分几个等级?对造成伤害人分别给予什么程度处罚?

  答:按照受害人被受害的伤情严重程度,从法医学角度分为以下三个等级:1,轻微伤。2,轻伤害。3,重伤害。

  对违法行为实施者可以给予处罚:

  第一,对造成轻微伤行为人可按我国《治安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分别或并处以下处罚:1、警告。 2、二百元以下罚款 。3、十五日以下拘留;其中情节严重的,罚款可以达到五百元。

  第二,对造成轻伤害的行为人,可按我国《刑法》第234条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后,从程序上,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对于造成重伤害的行为人,应当按照公诉程序由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行为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2、伤害与伤残是一回事吗?应到何部门(单位)进行鉴定?

  答:首先,伤害与伤残不是一回事,是行为与结果的关系,伤害是违法者实施的一种侵害他人人身健康权,生命权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伤残则是违法者对受害人身体实施侵害后造成的伤情程度,按照受害人身体器官缺失或功能受限的不同程度,伤残程度分别为一到十级,其中一级最为严重。其次,为了解决受害人民事赔偿的数额,受害人可以自行委托或在提起民事诉讼后由受诉法院委托由司法部审核批准的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鉴定所在司法局或法院均有备案可供查询选择。

  兴城市有葫芦岛古城法医司法鉴定所可以鉴定。

  33、造成人身伤害的案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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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1、造成轻微伤害的治安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就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调解。

  2、对于轻伤害案件,可以告之受害人到人民法院直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告知受害人到当地派出所报案,走公诉程序。

  3、对于重伤害案件,可以告知受害人到当地派出所直接报案,走公诉程序,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必须告之受害人就其经济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分流到各司法所的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34、伤害人对被伤害人所给经济处罚一般包括哪些补偿?应如何确定?

  答: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的经济损失的赔偿,先要明确双方的过错大小,在明确责任的前提下赔偿范围如下:

  1、医疗费。2、误工费。3、伙食补助费。4、营养费。5、陪护人的误工工资。6、陪护人的伙食补助费,7、交通费,8、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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