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提高维修合同的实效性,推动军民融合式维修的健康发展,必须充分认识装备维修实行合同商保障的制度要求,维修合同书是怎样写的呢?以下是在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维修合同书范文,感谢您的欣赏。
维修合同书范文一
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进一步加强甲、乙双方在机动车车辆维修方面的合作,双方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协会的有关规定之前提下,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本着依法合规、互惠互利、相互支持、自愿、平等的原则建立维修合作合同书。
二、合同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订期一年。
三、甲方对乙方的承诺:
1、免工时费更换发动机油、变速箱油等油品。
2、乙方年检车辆及营运证检审车辆甲方免费代办理手续(行政单位正常收费以收据为乙方支付,甲方可先垫付)。免费代购车船使用税及提供保险业务办理。
3、乙方车辆在昆明市区内或区外50km内甲方免费救急维修(需施救回厂维修的车辆拖车费由乙方负责)
4、甲方上门接送乙方维修车辆,上门快速处理急需车辆的维修。
5、甲方本着“急客户之所急,想客户之所想”的服务原则,乙方急需车辆,甲方必须加班限时按质量的完成维修内容。
6、甲方向乙方提供保险咨询服务,若乙方车辆出险,甲方免费代办保险车辆定损、理赔手续,不需要乙方垫付任何维修费用,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免赔赔款。
7、乙方所有车辆在合同期内全年免费洗车。(在甲方维修公司内或甲方协作洗车场)
8、在乙方车辆维修期间,若乙方急需车辆办理内勤事物,我公司提供车辆供乙方使用(不收取任何费用,燃料由乙方自理)以上承诺甲方必须履行,乙方监督。若甲方违约,乙方可在结算时扣除相应的费用。
四、乙方积极支持甲方,乙方有义务把单位所属的全部车辆交由甲方维修。
五、乙方车辆进厂维修,甲方按乙方管理人员或驾驶员的保修项目填写报修单,在车辆维修完工后甲方将所更换的零件及工时结算后交乙方接车人员签字复核后依此单据收费。
六、甲方在维修车辆时,若需更换汽车零部件,单价超过300元的须告知乙方更换原因和具体价格,经乙方人员同意后方可更换,否则乙方有权拒签结算单据。
七、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约定:每月的二十日起为结算单据复查审核,二十五日为单月维修费用结算支付,甲乙双方不得违约。
八、甲方维修完工的车辆按质保期来承担质保。即:
1、大修发动机质保三个月或一万公里(驾驶员操作失误或缺油缺水除外)
2、底盘及发动机二保质期一个月或2000km。
3、乙方更换的零部件单件保用三个月或按产品相应的质保期保修(如蓄电池保用壹年等)。 以上合同条款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维修合同书范文二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为规范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1.本合同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合同”系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注明的甲方和乙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2 “合同价” 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完全地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格。
1.3 “维修” 系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车辆大修、一、二级维护和小修、中修、车辆年检以及其它有关汽车的维修服务。
1.4 “配件材料” 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在提供维修服务时必须向甲方提供的零部件及耗材。
1.5 “乙方”系指提供汽车定点维修服务的汽车维修厂家。
1.6 “甲方”系指接受维修服务的甲方。
2.服务范围
车辆大修、各级维护、小修、中修、车辆年检和其他有关汽车维修的服务项目及交通事故车辆维修。
3.送修手续
3.1 送修车辆时,甲方经办人必须按照要求填写乙方的“车辆维修派工单”(以下简称“派工单”)。派工单上应填写清楚送修车辆的品牌型号、车辆牌照号、累计行驶里程、维修项目,经甲方经办人签字后交乙方,乙方凭此单确认项目的接修。
3.2 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维修计划以外)的故障,必须及时将情况反映给甲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继续修理。
3.3 对甲方车辆乙方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4.维修费用
乙方应按照不超过《广东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中规定的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优惠计算维修费,优惠幅度及标准见附件报价表。
(1)维修费用应包括:工时费、材料费和税金。
(2)工时费包括小修、大修项目收取工时费的标准。(小修、大修的含义在“维修工时费报价一览表”中的备注已作说明)
(3)材料费即材料价格,在乙方开具的正式维修发票中须单独列出。
5.竣工车辆交接手续
5.1 乙方维修车辆结束后,须填写“车辆维修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清单”),认真填写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的材料、部件、计价情况、工时费及质量保证期,注明优惠事宜后交甲方经办人审核签字。此单多联复写备查。
5.2 甲方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计算合理,甲方经办人应在“结算清单”上签字认可;如果修理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存在的问题,如乙方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甲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5.3 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应退还甲方。
5.4 乙方在向甲方交接竣工车辆时,应将 “结算清单”联和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明一同交甲方。
5.5 如甲方在车辆完工之日起5日内,没有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问题,而又不在“结算清单”上签字,则视为甲方同意接受“结算清单”中的内容。
6.结算方式
6.1 本合同以人民币结算。
6.2 乙方凭下列单据与甲方直接结算:
(1)正式发票;
(2)有甲方验收人员签章的“结算清单”。
6.3 付款。
每月30日为当月截止日期,乙方应于次月5日前将全部结算清单(并打印总报表)和汽车维修专用发票交由甲方经办人核对后签名,后由甲方财务部门审核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付款手续。
7.质量保证
7.1 乙方提供维修服务时,其服务质量应按照不低于《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广东省机动车维修和技术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7.2 在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里程和时间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
7.3 乙方应对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提供质量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