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划界中公平原则的适用与发展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海洋划界中公平原则的适用与发展*

要:从1969年北海大陆架划界案到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平原则俨然成为了国际海洋划界实践中的基本原则。然而,公平原则的含义与具体适用方法却不甚明确。本文透过观察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庭的海洋划界实践,窥探公平原则的具体适用与发展趋势。

关键词:海洋划界;公平原则;等距离线;相关情况

2010年9月7日中日船舰钓鱼岛相撞从而引发中日外交风波,钓鱼岛问题再一次白热化。虽然此次冲突经由外交途径得以化解,但是其余波未停,钓鱼岛的主权问题、中日东海海洋划界等问题再一次成为国内外人士关注的焦点。了解近年来国际海洋划界理论尤其是公平原则的发展,对于处理海洋划界争端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自20世纪以来,国际社会关于海洋划界问题主要有两套规则:等距离中间线——特殊情况规则和公平原则——相关情况规则。从1969年北海大陆架划界案到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平原则俨然成为了海洋划界实践中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原则在海洋划界中的确立

随着人类对海洋的认识程度的加深,海洋开发的范围日益扩展,海洋区域的界限问题也变得重要而敏感。其中,相邻或相对国家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界限问题最为突出。从1945年《杜鲁门公告》确认大陆架制度开始,到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纳入专属经济区制度,两个制度在地理范围和经济权利等方面的交织造就了海洋划界上的标准的趋同性和界限的同一性。故笔者主要从大陆架划界实践的视角纵观公平原则的应用。

相向或是相对沿海国之间因为主张区域重合需要确定大陆架分界线,在海洋法上有两套不同的规则。一是等距离中间线——特殊情况规则,二是公平原则。[1]

(一)1958年《大陆架公约》到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大陆架公约》与等距离中间线——特殊情况规则

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规定

1.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以上海岸相向国家之领土时,其分属各该国部分之界线由有关各国以协议定之。倘无协议,除因情形特殊应另定界线外,以每一点均与测算每一国领海宽度之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之中央线为界线。

2.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毗邻国家之领土时,其界线由有关两国以协议定之。倘无协议,除因情形特殊应另定界线外,其界线应适用与测算每一国领海宽度之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之原则定之。

由此观之,《大陆架公约》确定的海洋划界规则是:第一,如果相向或相对国家有划界协议,那么按大陆架划界协议的规定确定分界线;第二,相向或相对没有划界协议,大陆架分界线依照等距离或中间线确定;第三,有特殊情况的,根据特殊情况在等距离线或中间线的基础上进行调整。[2]

无疑,《大陆架公约》为毗邻或相向国家之间的大陆架划界提供了一条简单明了的途径。但是《大陆架公约》第6条对于什么是“特殊情况”语焉不详,给划界实践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另外,囿于本公约成员国的数量,该项规则也没有能够发展成为一项普遍的国际法原则。

2. 北海大陆架案[3]与公平原则

北海大陆架案是国际法院受理的有关大陆架划界争端的第一个案件,也是关于大陆架的自然延伸概念和经协议公平划界原则的重要案例。该案的判决阐明了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海在海下的自然延伸,自然延伸原则是“与大陆架有关的所有法律规则中最基本的规则”。同时,该案也确定了大陆架划界的习惯国际法规则是:划界应通过协议,按照公平原则,并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法院强调公平原则不排除依等距离规则划界,但等距离规则不具有习惯法的地位,因为其适用在许多情况下可能有失公平。同时,判决还指出了划界导致的重叠处可实行共同管辖和开发。北海大陆架划界案的判决的基本主张为后来的海洋划界判例所援引和发展,成为海洋划界法发展的重要渊源。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划界制度也深受该判决的影响。

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公平原则——相关情况规则

正如北海大陆架案的法官所言“划界问题是国家之间的协议所关注的问题,而且这样的划界协议必须根据公平的原则达成”。[4]随后的国际海洋的划界实践也遵循和发展了公平原则。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公平原则作为处理海洋划界的标准,分别规定于第74条和第83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界限的划定

1.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2.有关国家如在合理期间内未能达成任何协议,应诉诸第XV部分所规定的程序。
3.在达成第1款规定的协议以前,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这种安排应不妨害最后界限的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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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果有关国家间存在现行有效的协定,关于划定专属经济区界限的问题,应按照该协定的规定加以决定。

(二)公平原则——相关情况规则的内涵

1. 公平原则——相关情况规则的概念

1)公平的界定

公平一词源于衡平法,《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衡平的含义是公平、合理、正义,可作为自然正义的同义词使用。然而,海洋法公平原则不同于英美法系中的衡平原则。海洋法中的公平原则是将公平作为一项法律原则予以使用,而衡平原则却是作为“法律的纠正”,被置于法律之外。[5]另外,公平原则也不同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2款中规定的“公允及善良”。公平原则不仅追求结果的公平,它更是一项法律原则。而“公允及善良”则是在“当事国同意”下,国际法院在适用法律之外的解决争端的途径。

正如国际法院在突尼斯∕利比亚案中的阐述,“在法律制度的发展史中,公平一词曾被用来定义各种法律概念。它经常与实在法的刻板规则相对,为实现正义而缓和后者的严厉性。但总的来说,在国际法的发展过程中没有类似的对立;公平的法律概念是一个可以直接用作法律的一般原则。”[6]

2)相关情况考虑的因素

在1969年的北海大陆架案中,法院就指出了划界应“考虑到相关情况”。从海洋划界的实践[7]来看,公平原则在使用时所考虑的相关情况有地理因素、地质和地貌因素、当事国的行为、第三国的利益、保护资源的同一性、对自然资源的平等利用、经济因素、历史性权利、军事和安全因素等。

2. 公平原则——相关情况规则与等距离中间线——特殊情况规则的关系

从条文的表述来看,公平原则是一个抽象的原则,其使用需要具体的方法与步骤,在适用上比较灵活;而等距离中间线规则却是一种比较明确的意求达到公平结果的划界的方法。从国际仲裁庭在英法大陆架仲裁案的裁决中可知,等距离中间线——特殊情况规则的本质也是要取得一个对当事国公平的解决方案,这与公平原则的内涵大体一致。只不过,《大陆架公约》所确立的等距离中间线——特殊情况规则,是为了达到公平的结果而预先设定了一种划界标准;而公平原则没有事先设定任何标准,[8]即在海洋划界中当事国可以依据任何公平的方式或标准。

二、公平原则在海洋划界中的具体应用

(一)公平原则的适用方式之自然延伸规则

1.北海大陆架案

1966年,德国与荷兰和德国与丹麦在如何划定北海大陆架界线上发生争议。荷、丹主张依等距离规则划定全部界线;德国认为这种划法不公平,因为德国的海岸是凹入的,从其两端划出的等距离线会形成交叉,使德国得到的大陆架只是一个与其海岸长度小得不成比例的三角形。1967年2月,德国与丹麦和德国与荷兰分别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国际法院,请求法院判定,“在划分属于该三国的北海大陆架区域时应适用什么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国际法院在1969年2月20日以11票赞成、6票反对作出判决。法院指出,等距离概念从来不曾被认为具有已被接受的大陆架学说的内在必然性,大陆架制度理论也从未认可等距离概念。日内瓦公约第6条确实包含有一项规则,但它是一项纯公约规则。法院不否认等距离划界方法是一种非常便利的方法,并在很多情况下被采用。但这些因素本身还不足以使该方法成为一项法律规则,从而把接受使用该方法的结果看作是在所有情况下必须履行的义务。等距离方法不是习惯法的强制性规则。在北海的情形,不顾地理环境而单纯根据等距离方法划界,由此引起的表面简化将是不公平的。因此,德国没有义务接受等距离规则。

同时,国际法院指出,划界应“通过协议,按照公平原则,并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以使每一个国家尽可能多地得到构成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大陆架所有部分,并且不侵占另一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如果划界导致各方的区域相重叠,这些区域应按协议的比例在各方之间分配,或者在协议不成时由各方平分,除非它们决定对重叠区域或其中任何部分实行共同管辖、使用或开发的制度。[9]

该案的判决阐明了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海在海下的自然延伸,自然延伸原则是“与大陆架有关的所有法律规则中最基本的规则”。另外,该案也指出了大陆架划界过程中应考虑的因素包括:各当事国海岸的一般构造以及任何特殊或异常特征的存在;已知的或容易查明的有关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和地质构造及其自然资源等。[10]可以说,在北海大陆架一案中,国际法院“造法性”的将公平原则作为习惯国际法的范畴,引领了随后的国际海洋法划界实践。[11]

2.英法大陆架仲裁案

1970年,英法为了划定两国在英吉利海峡区域和大西洋区域的大陆架边界开始进行谈判,未果。1975年7月,两国政府签订仲裁协议,组织仲裁庭解决两国之间的大陆架争议。本案中,虽然英法两国都是1958年《大陆架公约》的缔约国,但是法国对条约的第6条提出了保留,而该保留又被英国反对。因此,仲裁庭必须判断:公约的第6条是否适用于本案;如果不适用,本案应该适用什么习惯法规则?

仲裁庭认为《大陆架公约》在原则上应该予以适用,因为“等距离中间线——特殊情况规则”本质上是要保证在当事国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大陆架的划界遵照公平原则来决定,以求达公平划界的目的。[12]故而,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中提出的公平原则在本案中是可以适用的。可以说,英法的大陆架仲裁案明确了公平原则——相关情况规则与等距离中间线——特殊情况规则之间的关系,确认了两者在本质上的相同之处,同时,也贯通了两者之间的适用:等距离中间线规则是实现公平原则的一种具体方法。

3. 缅因湾划界案

缅因湾位于北美东海岸的美国与加拿大交界处,呈不规则的矩形。对该地区的划界争端,开始时仅涉及大陆架。美国主张其大陆架的外界为100英里等深线,即将湾口处临近美国的富含石油、天然气的乔治沙洲全部划归美国大陆架范围内;加拿大则根据1958年《大陆架公约》主张等距离线。由于1976年两国相继宣布200海里专属渔区,划界争端扩大到大陆架上覆水域。经过谈判,双方达成协议,于1981年11月25日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由其设立特别分庭予以解决。[13]

本案的特别之处在于,两国都是1958年《大陆架公约》的缔约国,如果仅仅是确定大陆架的边界,那么运用公约的第6条等距离中间线——特殊情况规则是确凿无疑的;但是,本案中诉讼当事国要求法院确定一条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的共同界限。故而,国际法院转向适用公平原则来确定两国之间的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的共同界限。[14]

1984年10月12日,特别法庭以4票对1票作出判决。判决首先对大陆架和渔区适用同一条边界线的做法予以肯定。另外,法庭认为,海洋划界的国际法原则应当是适用公平标准并使用能够保证公平结果的方法,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应使用对具体情况看来最合适的标准或不同标准的综合平衡。[15]

4. 小结

从在海洋划界的早期实践中可见,大陆架是陆地领土向海底的自然延伸,这个规则是“与大陆架有关的所有法律规则中最基本的原则”。国际法院也认为“国际法允许沿海国对其大陆架提出法律权利的根据是该沿海国已实在的行使统治权的领土的延伸部分,这部分虽然被海水覆盖,但依然是其领土在海底的延伸或延续”。[16]由是观之,大陆架是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是大陆架划界的基本考虑因素。这就意味着在毗邻或相向的国家的大陆架划界案件中,大陆架自然延伸的走向、范围、宽度等就决定当事国之间大陆架分界线的位置;换言之,即地理、地质因素在大陆架划界中处于一种先决的地位。[17]

另外,虽然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是两种不同的制度,但是运用公平原则确定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的共同边界的实践,应当事国的要求而出现与发展。单一海洋边界划分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或渔区)的实践暂露头角。

(二)公平原则的适用方式之等距离中间线——相关情况规则

早期,海洋划界在适用公平原则上先决考虑地理、地质因素,大陆架的划界大体遵循了自然延伸的规制。而后,国际法院在后来的大陆架划界的案件的判决中修改了最初的观点。国际法院的判决表明:相向沿海国之间距离不超过200海里的情况下,在确认沿海国对海域权利或者划界应考虑因素方面不存在地质学或者地球物理学的规则。[18]即便海底包括了明显标志性的向下的坡度,这一事实也不能作为适用公平原则时应考虑的因素,除非这一明显下称的坡度打断了大陆架的整体统一性,[19]或者除非这一下沉位于200海里范围以外的区域。

1.格陵兰与杨马岩岛间海洋划界案(挪威诉丹麦)

格陵兰与杨马岩岛之间的海域划界案是国际法第一个以强制管辖为基础审理的海洋划界案。该案的争议是丹麦领土格陵兰岛与挪威领土杨马岩岛如何确定大陆架和渔区分界问题。

在本案之前,公平原则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采用不同的标准综合衡量,没有一个具体的确定的方法。而本案就为公平原则的具体适用提供了相对普适的做法。在确定丹麦格陵兰岛与挪威杨马岩岛之间的渔区的分界线时,法院明确采取了这样一种方式:首先根据等距离中间线规则划分一条临时分界线,然后在等距离中间线的基础上考虑涉及公平原则的各个相关因素,而后对临时分界线作出调整,调整后确定的分解线经过比例测试后便作为最终确定的分界线。这一做法随后在国际法院的其他海洋划界案例中被延续了下来。

2.黑海海洋划界案(罗马尼亚诉乌克兰)

黑海大陆架蕴藏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长期以来,乌克兰和罗马尼亚在黑海海域边界划分问题上一直存在严重分歧。2004年9月16日,罗马尼亚在与乌克兰进行数轮谈判未果后,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在黑海确定单一海洋边界划分两国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2009年2月3日,国际法院一致通过裁决,适用单一海洋边界划定两国的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的界限。

按照当事双方在2003年《国家边界制度条约》第1条中的商定,对罗马尼亚和乌克兰在黑海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进行划分的单一海洋边界应从点1开始,沿着乌克兰环“蛇岛”12海里的领海弧线直到点2(坐标为北纬45°03'18.5"和东经30°09'24.6")。该弧线与罗马尼亚和乌克兰毗邻海岸的等距线相交。

从点2开始,这条边界线应沿着等距线穿过点3(坐标为北纬44°46'38.7"和东经30°58'37.3")和点4(坐标为北纬44°44'13.4"和东经31°10'27.7"),直到点5(坐标为北纬44°02'53.0"和东经31°24'35.0" )。

从点5开始,这条海洋边界线应继续沿着罗马尼亚和乌克兰相对海岸的中值线向南,大地方位角为185°23'54.5",直到抵达可能影响第三国权利的地区。”[20]

在本案的划界方法上,国际法院秉持公平原则,根据等距离中间线的方法确定临时分界线,然后考虑相关情况决定是否在等距离中间线的基础上调整临时分界线,最后进比例失衡测试后确定最终的分界线。可以说,经过前几个海洋划界案的实践,国际法院在处理海洋划界时使用这种方法已经驾轻就熟。

3.小结

从格陵兰与杨马岩岛间海洋划界案以来的国际法院的海洋划界案件来看,国际法院将等距离中间线作为相向国家之间的临时分界线的做法,实际上产生了与《大陆架公约》第6条类似的结果,即公平原则——相关情况规则与等距离中间线——特殊情况规则产生了运用结果趋同化的现象。公平原则的适用有了惯常的做法,等距离中间线规则成为了实现公平原则的一种重要的较为常用的方式,自然延伸规则的地位下降,演化为相关考虑因素的范畴。

除此以外,单一海洋边界划分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应经成为海洋划界的新趋势。这一点可以从挪威与丹麦的格陵兰与杨马岩岛间海洋划界案、喀麦隆与尼日利亚的陆地、海洋划界案、罗马尼亚与乌克兰的黑海海洋划界案中得到印证。

三、公平原则在海洋划界中的发展趋势

(一)用单一海洋边界划分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

最初,公平原则的适用限于大陆架的划界。随着人类对海洋开发的发展,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了一种新的制度——专属经济区制度,扩大了各国拥有主权性权利的海洋区域的范围,同时,也使得国家之间的海洋划界的争端更为复杂。

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条文结构和表述看,第74条与第83条在措辞上保持了一致性,第74条确定的专属经济区的划界原则实际上也与习惯法上大陆架划界的公平原则——相关情况规则是一致的。但是,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毕竟是两种不同的机制,例如,对前者的主权权利是自然存在的,对后者的主权权利则须经公告设立;前者要考虑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后者只有一个单一的距离标准(200海里)。因而,即使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分界线完全重合,该两条分界线还是不同的两条线。除非两国自愿用一条单一分界线来划分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否则两者应该区分处理。正如小田法官在格陵兰和杨马岩岛间海域划界案(丹麦诉挪威)中表示:“在国家缺乏协议的情况下,我们不能预想假设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这两种不同的、独立的机制划定一条单独的分界线,尽管两者最终划定的分界线重合的可能性不能排除。”[21]2002年判决的喀麦隆和尼日利亚之间的陆地和海洋边界案以及2009年判决的罗马利亚和乌克兰之间的黑海划界案也都印证了用单一海洋边界划分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的趋势。

总而言之,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是两种不同的制度。但是,如果相邻或相向国家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分别划界,不仅麻烦,耗费人力物力,而且可能带来对交叉或重叠部分行使管辖权上的不便和困难。因此,划一条单一的边界线不失为一种简单而容易操作、且便于日后行使管辖权的方法。不仅诉讼当事国主张单一分界线的划界方法,国际法院也支持这种划界方式。

(二)适用公平原则划界的步骤

起初,海洋划界的国际法原则应当是适用公平标准并使用能够保证公平结果的方法,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应使用对具体情况看来最合适的标准或不同标准的综合平衡。[22]20世纪90年开始,公平原则的适用开始有了较为确定的方案。从国际法实践中的做法来看,公平原则——相关情况规则的适用实际上就是在确定临时等距离线之后根据相关的情况对临时等距离线做出一定的调整。调整临时等距离线可以考虑众多因素,这些因素多涉及国家海岸线走向、海底地形、地理位置等,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因素都会对临时分界线有影响。在国际法院看来,有些因素是毫不相关的。大陆架划界尤其不会受到经济因素和安全因素的影响。

(三)在适用公平原则考虑相关情况时,对岛屿因素的审定更为严格

大陆沿岸的岛屿对领海基线的确定有着重要意义,进而影响到一国的领海及毗连区乃至专属经济区的范围。故而,在相邻或相向国家的海洋划界实践中,各当事国临近海域的岛屿和岛礁的地理位置以及岛屿地位的确认都是划界中重要的考量因素。不仅在确立临时等距离线时,需要考虑岛屿和岛礁的位置和地位;划定临时等距离线后,还要依据岛屿和岛礁的位置、海岸线地貌特征等相关情况决定是否对临时等距离线进行调整。

随着国际海洋划界实践的增多,公平原则的适用日趋理论化与系统化。在划定临时等距离线和考虑相关情况时,其审定标准愈加趋于严格,尤其是在考虑海岸的突起岛屿因素上,既关注岛屿的地理位置,又注重岛屿与大陆的联系,更加注重强调消除岛屿造成的不成比例的影响,以求划界结果的公平。诚如在利比亚/马耳他案中,国际法院忽略马耳他小岛费尔弗拉的理由就是“等距离线的公平性取决于是否采取了预防措施来消除某些小岛、礁石和小的海岸突起所造成的不成比例的影响”。[23]在2009年2月判决的罗马利亚和乌克兰之间的黑海划界案中,国际法院认为“蛇岛是一个单独的岛屿,不属于构成乌克兰海岸的一连串链式岛屿的范围”,故而,“蛇岛不构成乌克兰海岸总轮廓的一部分”,故不影响临时等距离线的确定;[24]在确定临时等距离线后,国际法院也不认为蛇岛的存在可构成对临时等距离线进行调整的相关情况。


参考文献

[1] 朱文奇. 国际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 [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 袁古洁. 国际法海洋划界的理论与实践 [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3] 薛桂芳,胡增辉. 海洋法理论与实践 [M] .北京:海洋出版社,2009.

[4] 大陆架公约,1958.

[5]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

[6] 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Case, 1969 ICJ Report 3.

[7] Case Concering The Continental Shelf ( Tunisia v. Libya),judgment of merits.

[8] Case Concering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Area BetweenGreenland and Jan Mayen, Dissenting Opinion of Judge Oda.

[9] Anglo-French Continental Shelf Case, ILR 54, 6 at 68-70,para. 104-108; Case Concering The Continental Shelf ( Tunisia v.Libya), judgment of merits.

[10] Gulf of Maine Case (Canana v. USA), Chamber of the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

[11] Case Concerning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Black Sea(Romania v. Ukraine), judgment of merits.

[12]http://www.law.ruc.edu.cn/lab/ShowArticle.asp?ArticleID=16449.



* 本文中涉及的海洋划界特指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的划界。

[1]也有学者主张在大陆架划界问题上有自然延伸原则、公平原则、等距离中间线原则、成比例原则、协商原则与选择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笔者认为,就这些原则的本质而言,都是等距离中间线原则与公平原则的不同体现。参见薛桂芳、胡增辉:《海洋法理论与实践》,海洋出版社2009年版,第123—132页;朱文奇:《国际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163—168页。

[2] 华莱士(Michael F.Wallace)认为,《大陆架公约》第6条考虑了三种类型的大陆架边界:一是根据协定划定的大陆架边界;二是在无协定和特殊情况存在的情形下,采取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原则划定的大陆架边界;三是攒在特殊情况的情形下,根据特殊情况划定的大陆架边界。剑桥大学国际法研究中心:《国际边界案例——大陆架》(第一卷),1992年版,第10页。转引自袁古洁:《国际海洋划界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页。

[3] 案例具体情况见文章的第二部分。

[4] North Sea Shelf Cases,1969 ICJ Report 3,para.85.

[5]参见袁古洁:《国际海洋划界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38—146页。

[6] Tunisia∕Libya.judgment of merits,para.71.

[7] 参见北海大陆架案、缅因湾划界案、格陵兰与杨马岩岛间海洋划界案、黑海海洋划界案。

[8] 朱文奇:《国际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166页。

[9]http://www.law.ruc.edu.cn/lab/ShowArticle.asp?ArticleID=16448,2010-5-15 visit.

[10] North Sea Shelf Cases,1969 ICJ Report 3,para.101.

[11]参见朱文奇:《国际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167页。

[12] 薛桂芳,胡增辉:《海洋法理论与实践》海洋出版社2009年版,126页。

[13]http://www.law.ruc.edu.cn/lab/ShowArticle.asp?ArticleID=16449,2010-5-15visit.

[14]在本案中,国际法院认为“虽然在大陆架的划界方面,1958年《大陆架公约》对于双方都有约束力,但是这一条在此并没有给双方和本分庭施加将其适用于本案划界问题中去的义务”。SeeGulf of Maine Case (Canana v. USA), Chamber of the InternationalCourt of Justic, para. 125.

[15]http://www.law.ruc.edu.cn/lab/ShowArticle.asp?ArticleID=16449,2010-5-15.visit.

[16] 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Case, 1969 ICJReport 3, para, 101.

[17] 朱文奇:《国际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166页。

[18] Case Concering The Continental Shelf (Tunisia v. Libya), judgment of merits, at para. 44.

[19] Anglo-French Continental Shelf Case, ILR 54,6 at 68-70, para. 104-108; Case Concering The Continental Shelf (Tunisia v. Libya), judgment of merits, at para. 80.

[20] Case Concerning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Black Sea (Romania v. Ukraine), judgment of merits, para.219.

[21] Case Concering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Area Between Greenland and Jan Mayen, Dissenting Opinion of JudgeOda, at para,71.

[22]http://www.law.ruc.edu.cn/lab/ShowArticle.asp?ArticleID=16449,2010-5-15.visit.

[23] Libya / Malta, Judgment, para. 64.

[24] Case Concerning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Black Sea (Romania v. Ukraine), judgment of merits,para.139-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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