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户籍管理 重庆市户籍化管理系统

重庆市万州区户籍管理

一.居民身份证办理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渝价[2001]272号
  办理程序:凡需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应持户口簿和本人近期黑白光面标准大头人像两张(规格:33×22mm,头部宽度约18mm,长度约26mm),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按照规定办理申、换、补领手续,一个半月领取居民身份证。1、申领。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申领居民身份证,并交纳工本费每证壹拾元。2、换领。公民有下列原因之一:因迁移变动住址;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已满;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辨认;公民需变更、更正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内容,应办理换领手续,交纳工本费每证壹拾元,取新证的同时交回旧证。3、补领。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应当申报补领新证,交纳工本费每证贰拾元。4、办理临时身份证。公民在按规定程序申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过程中,因急需用证而又尚未领到证件的,可以申领临时身份证。在申领临时身份证时必须同时办理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办理临时身份证需交纳工本费每证壹拾元。5、办理快证。公民因工作、生活急需,自愿要求在短期内领取居民身份证,可申请办理快证,并持户口簿和本人近期黑白光面标准大头人像两张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填写"申请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审批表",再持"审批表"到万州区公安局户政科办理快证,交纳工本费每证伍拾元。自交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后凭交款收据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领取证件。
  二.暂住证办理
  政策依据:《重庆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渝府令第139号)、《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护和服务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86号)、渝价[2001]272号
  办理程序:1、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十六周岁的下列人员,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应申领暂住证:(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雇用的人员; (2)外地企业、事业单位驻本地机构聘(雇)用的人员; (3)社会办学招收的学员;(4)其他从事一、二、三产业的人员; (5)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2、暂住人员应在到达暂住地3日以内,主动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暂住人口登记站(点)申报暂住登记或办理暂住证。申报暂住登记,应交验暂住人员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需办理暂住证的,还应提交本人近期登记照3张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成年育龄妇女须交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3、暂住证为1人1证。进城务工农民需办理《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其中重庆籍农民工办暂住证免费,非重庆籍农民工办暂住证收工本费2元;具有城镇居民户口的暂住人员需办理磁条式防伪暂住证,每证工本费15元。暂住证期满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或换领手续。
  三.城市居民配偶的户口迁移
  政策依据:万州府发[2002]88号
  入户条件:城市居民的配偶,本着自愿的原则,准予在其配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户口登记地落户,其合法固定住所包括购买的商品房、父母的住房(仅限一个子女及直系亲属),单位分配的住房、房管公房和购买部分产权的住房等。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申请人、入户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夫妻一方或一方父母的房产证(核原件留复印件)或住房证明。
  四.职工调动工作户口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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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依据:《关于职工调动和招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计发[1995]5号)
  入户条件:企业职工调动和招工,凡涉及户口迁移,须凭劳动部门批签的《职工调动、招工户口迁移通知》及花名册到所在地派出所签发《准迁证》,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职工配偶非在职或系农业户口及其未成年子女申请随迁,按职工居民非在职配偶的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五.婴儿随父随母落户及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户口迁移
  政策依据:万州府发[2002]88号
  入户条件:婴儿出生入户随父随母自愿。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城市居民,其婴儿出生后凭相关手续可以直接入户。若夫妻双方均系集体户口,其婴儿可按照自愿原则随父或随母登记入户,但应提供夫妻双方的集体户口证明;若夫妻一方系集体户口,则其婴儿应在不是集体户口的一方落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计划生育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或医院出具的其他出生证明;结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凡要求进城随父或随母居住的未成年子女,本着自愿原则,可以将户口迁往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入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申请人、入户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父母一方的房产证(核原件留复印件)或住房证明。
  六.父母投靠子女的户口迁移
  政策依据:万州府发[2002]88号
  入户条件:夫妻双方只要有一个子女是城市居民且具有合法固定住所,该夫妻的户口可以迁往城市和子女一起居住。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申请人、入户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子女的房产证(核原件留复印件)或住房证明。(七)科技人才户口办理
  政策依据:万州府发[2002]88号
  入户条件:对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科研成果的人员,获得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科技人才,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和回国留学以及从区外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要在万州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允许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常住地入户。无合法固定住所的上述人员,可在聘用单位所在地落社会人才集体户。不愿随迁户口的,只在暂住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登记,不再申办《暂住证》
所需材料:
  入户申请;申请人、入户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核原件留复印件)或住房证明;结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申请在社会人才集体户入户的,按照社会人才集体户入户手续程序办理。
  七.外来人才户口办理
  政策依据:《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放宽户政管理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公户[2001]39号)
  办理程序:凡持有《重庆市外来人才工作证》的外来人员,不愿迁移户口的,可凭证到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登记备案后,不再办理《暂住证》,并免缴《暂住证》工本费;愿意迁来入户的,凭入户申请、入户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工作单位证明、《重庆市外来人才工作证》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准迁证,其子女在入学、入托时,享受本区常住人口待遇。
  八.社会人才集体户入户
  政策依据:《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服务西部大开发户政管理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公户[2000]13号)、《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放宽户政管理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公户[2001]39号)。
  入户条件:外来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以及无人事主管部门或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接收因其单位无集体户口、无直系亲属处入户、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下列人员,可入社会人才集体户,其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委托辖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1)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包括电大、职大、夜大、函大、自考及成人教育大专以上毕业生)、回国留学人员、军队转业干部以及其他紧缺急需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2)按照《重庆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规定条件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①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具有两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历、年龄在四十五周岁以下、并有突出成绩的;②带有产品、项目、技术、资金,并确有真才实学的;③其他具有较深学术造诣或特殊专门技能的;(3)由单位集体户口迁出,流动到无集体户口单位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办理程序:(1)在社会人才集体户申请入户的人员,须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本人的学历证明原件;本人的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证明;引资证明;与单位、企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招聘书等相关证明材料。(2)申请入户人员持上述证明材料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填写《社会人才集体户落户申请表》和《社会人才集体户落户协议书》,并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资格、证件审查,签署意见后,交由落户地派出所审查受理。对原户口在万州区内人员,直接办理入户手续,不再办理《准迁证》;对跨区人员签发《准迁证》,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其中,系"五大生"就业后入社会人才集体户的,应持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家不包分配毕业生入户通知》(以下简称入户通知)、《国家不包分配毕业生工作介绍信》(以下简称工作介绍信)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迁移证》、身份证等证件到迁入地按如下程序办理入户手续:(1)毕业后原户口与接收单位同属万州区的,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审查后,凭《入户通知》、《工作介绍信》、《迁移证》直接入户。(2)毕业生跨区县(自治县、市)迁移的,持相关证明材料,由迁入地派出所审查后,签发《准迁证》,派出所凭《入户通知》、《工作介绍信》和《准迁证》、《迁移证》入户。
  九.社会劳动力集体户入户
  政策依据:《关于重庆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的通知》(渝劳社发[2001]6号)
  入户条件:外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未设立职工集体户口的企业(单位)接收下列因人事档案无管理单位、无直系亲属投靠、无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可入社会劳动力集体户:(1)无集体户口单位接收的技校毕业生和有技术专长在我区就业后失业,其户口在学校或单位的人员。(2)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户籍关系无落户处所,户口在原所在单位的人员。(3)从区外引进的有技术专长,且接收单位无集体户的人员。(4)技校、中专校(已派遣且两年内不再提出改派)户口仍在学校的毕业生,毕业后在万州区的上述企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所需材料及办理程序:(1)凡申请委托社会劳动力集体户管理的人员,须持下列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的学历证明复印件;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证明或迁移证;申请人与企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确系在该企业(单位)就业的证明;申请人与企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明;技校、中专校毕业生在区内工作的,须出具工作单位的证明,在区外工作的,由原毕业学校出具派往何单位工作的证明及其他与申请落户相关证明材料。(2)申请入户的人员持上述证明材料,到区社会劳动力集体户管理中心填写《社会劳动力集体户落户申请表》、《社会劳动力集体户落户协议书》,由社会劳动力集体户管理中心进行资格、条件审查,并签署意见。(3)常住户口在万州区内人员,经社会劳动力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进行入户审查后直接办理入户或迁移手续;常住户口在万州区外的,经派出所审查后签发《准迁证》,再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4)属技工学校定向招生,毕业后分到无集体户单位工作的人员,可由学校组织学生按上述手续、程序办理社会劳动力集体户落户手续。
  社会劳动力集体户落户期限为两年,限期内落户人员有了合法固定住所或到有集体户口单位就业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逾期未迁移户口的,必须重新按规定办理集体户口落户手续。
  十.个体、私营企业业主入户
  政策依据:万州府发[2002]88号
  入户条件: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万州区连续三年累计纳税20万元或一年内纳税10万元;被确定为高新技术产业年纳税3万元;连续2年(含2年)以上接收城镇待业人员和下岗职工3人的,可申请本人及直系亲属或2人迁入我区入城市户口。超过上述上缴税款额度或安置人数的,相应增加入户人数。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单位法人签章);入户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核原件留复印件);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住房证明;单位、企业就业人员招聘书、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学历、职称证明或系生产、经营管理骨干的证明;安置待业及下岗人员名单、用工合同、下岗证或待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结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办理程序:申请人将上述有关证明(材料)交入户地派出所审核同意后签发《准迁证》,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十一.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入户
  政策依据:万州府发[2002]88号
  入户条件:凡来万州区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按每投资10万元享用2名城市常住户口准入指标的原则,可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合法固定的住所地落户,也可申请本单位的管理及技术骨干在单位所在地落社会人才集体户。购买商品房人员凭房产证直接办理入户手续。以按揭方式购房并实际居住的,凭购房协议、缴款发票办理入户手续。与购房者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随迁。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单位签章);入户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核原件留复印件)或引资证明;结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房产证或租约(核原件留复印件);管理(技术、生产)人员一年以上聘用合同;法人意见书。
  办理程序:申请人将上述有关证明(材料)交入户地派出所审核同意后签发《准迁证》,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十二.小城镇户口迁移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快我市城镇化进程,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3]129号)
  入户条件:凡在市政府确定的百强镇及其他建制镇(乡)有合法固定住所(包括自建房、购买的商品房、父母的住房、单位分配的住房、房管公房和购买部分产权的住房等)并实际居住的,不受其他任何条件限制,均可办理户口迁移。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申请人、入户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核原件留复印件)或住房证明;结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办理程序:申请人将上述有关证明(材料)交入户地派出所审核同意后签发《准迁证》,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十三.新生录取、毕业生分配户口迁移
  政策依据:《关于我市普通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及技工学校学生户口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公发[2003]164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我市高校中专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户口管理的通知》(渝公户[2004]37号)
  入户条件:新生入学户口迁移实行自愿的原则,入学时可迁或不迁户口,不迁移户口的可保留原籍户口,农业户口学生可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新生入学时要求迁移户口的,由学校统一持新生录取名册和学生原户口所在地户口迁移证明办理入户手续。不迁移户口的"农业户口"新生要求户口就地"农转非"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凭普通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和招办核发的《重庆市大、中专院校录取新生户口"农转非"证明》及《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毕业生就业后,入户地派出所凭学生所持《户口迁移证》及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自愿申请书、相关就业证明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等,直接办理入户手续。毕业生就业后户口仍在原籍,需迁移户口的,按上述规定办理手续。毕业生未就业户口仍在就读学校的,根据毕业生的意愿,迁回本人原籍或投靠在渝的直系亲属处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户口也可暂存学校两年以延长择业期,就业后迁往就业地,超过两年仍未就业的,应迁回原籍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或申请投靠在渝具有城镇居民户口的亲属处入户,或申请由学校所在地区、县社会人才集体户托管;未就业的高校和中专校毕业生,也可申请将户口迁入重庆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集体户托管,期限两年。期满就业的迁往就业地,期满仍未就业的迁回原籍,高校毕业生也可申请投靠在渝具有城镇居民户口的亲属处入户。
  十四.转、复、退安置入户及配偶(子女)户口迁移
政策依据:《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入户问题的通知》(渝民发[2002]86号)
  入户条件及办理程序:1、区内"非农业户口"人员安置入户
原地安置入户。入伍时户口属万州区"非农业户口"(转业士官不受户口性质的限制),退役后在原户口所在地安置的,凭万州区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双退办",下同)开具的《重庆市复员退伍军人入户介绍信》,由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给予入户。入伍时户口属其他区县"非农业户口"(转业士官不受户口性质的限制),退役后凭原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双退办"开具的《重庆市复员退伍军人入户介绍信》、接收安置单位接收安置证明,由接收安置地派出所给予入户。2、区内原农村籍退伍军人安置入户
原万州区农村籍退伍军人(含二、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二等功以上人员等),退伍时按政策规定安排正式工作的,由接收安置地派出所按上述第一条规定的程序和手续给予入户;对已在农村落户的农村退伍义务兵,因特殊情况或已被遗漏等问题需作"农转非"安置的,由接收安置地派出所,按上述第一条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并凭万州区"双退办"开具的《重庆市复员退伍军人入户通知单》和所在地签发的《准迁证》给予入户。
  原万州区农村籍退伍军人不予安置工作回原籍入户,因父母家庭住址发生变化(到城镇),需到父母家庭现居住地入户的,由父母家庭现居住地派出所,凭其原父母家庭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并按照上述第一条"非农业户口人员安置入户"规定所列的入户区域、手续、程序给予入户。3、已在原户口所在地入户的人员安置入户。退伍前已在原户口所在地入户,退伍后在万州区安置入户的,须经接收安置地公安分局签发《准迁证》后,由接收安置地派出所按上述第一、二条规定程序和手续办理入户。4、重庆市外人员到我区安置入户。入伍时户口在重庆市以外,退役后来万州安置,由接收安置地派出所,按上述第一、二、三条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并凭万州区"双退办"开具的《重庆市复员退伍军人入户通知单》接收安置单位接收安置证明给予入户。5、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和家属在我区安置的,凭万州区"双退办"开具的《重庆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入户通知单》由接收安置地派出所给予入户。
  十五.无户口人员落户
  政策依据:万州府发[2002]88号
  入户条件及办理程序:对历年来出生、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未入户的子女,依照本人自愿随父或随母的原则,凭《出生医学证明》或医院出具的其他出生证明,街道(村)证明,知情人证明,民警调查材料等,由派出所调查核实后予以入户。
  十六.更改户口项目
  政策依据:渝公户[2004]3号
  更改条件及程序:1、对未满16周岁的公民更改姓名,没有充分理由的不予受理,对由乳名改学名、因父母离异更名、被收养人更名、再婚子女更名、同校、同班学生重名等原因,确需更名的,应由父母或收养人、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后,由所在地派出所所长审批。对16周岁以上的公民,原则上不予变更姓名;符合更改条件的,由所在地派出所调查核实,经区公安局户政科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更改。对正在受侦查、正在受刑罚(含监外执行的五种罪犯)、劳动教养、正在被羁押的人员,不予更改姓名。2、公民更正出生日期,原则上不予更改。确因有误的必须由本人或监护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有单位的须由所在单位人事、组织部门提供原始档案中的记载依据,经派出所调查属实后报区公安局户政科审查,对未满16周岁的由区局审批,16周岁以上的由分管局领导签字后上报重庆市公安局户政处审批。3、公民更改民族成份,由本人或监护人先报经管委会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批准后,再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更改。4、公民更改性别,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派出所提出申请,凭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等单位出具的鉴定证明,向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更改。5、申请变更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职业等一般户口登记项目的,申请人或户主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申请人的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
  十七.取消出国、出境1年以上(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和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
  十八.办结时限:
  各类户口迁移20天,更改户口主项目25天(上报重庆市公安局的除外),快证7天,慢证60天,更改一般户口项目和申办暂住证当场办结。
  十九.受理地址:各户籍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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