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在惩罚背后的权力——福柯《规训与惩罚》读书笔记 规训与惩罚pdf下载

《规训与惩罚》,【法】米歇尔·福柯(1929-1984)著,刘北成、杨远婴译,三联书店,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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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犯人的肉体

1、惩罚的变化

福柯在开篇用史料详尽的为我们展示了1757年3月2日达米安被处决的场景——血腥而残忍,紧接着引用了八十年后“巴黎少年监管所”的规章——紧扣时间的作息表。尽管两者针对的不是同一种罪行或犯人,但两者代表了截然不同的处罚方式。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刑罚中出现了显著的变化,其包含两个不是同步、而且原因各异的进程。用福柯的话来讲,就是“一种悲剧结束了,一种喜剧开始了。”(17)

第一个进程是“作为公共景观的惩罚的消失”(8)。人们开始质疑这种具有戏剧因素的处罚过程本身的野蛮程度,被处决的对象在处决现场甚至开始成为人们称颂的对象。这种景观的逐渐消失产生了以下几个后果:“它脱离了人们日常感受的领域,进入抽象意识的领域;它的效力被视为源于它的必然性,而不是源于可见的强烈程度;受惩罚的确定性而不是公开惩罚的可怕场面,应该能够阻止犯罪;惩罚的示范力学改变了惩罚机制。结果之一是,司法不再因与其实践相连的暴力而承担社会责任。”(9-10)司法不再注重执行的场面,反而与执行逐渐拉开距离,而民众的注意力也转向了审讯和判决。这同时意味着“对肉体控制的放松”,(10)第二个进程出现了,“惩罚从一种制造无法忍受的感觉的技术转变为暂时剥夺权利的经济机制。”(11)而这首先意味着,惩罚的对象改变了,肉体隐退、灵魂登场。惩罚措施的“目的不是惩罚违法行为,而是监督这个人,消除其危险心态或改造其犯罪倾向,甚至在罪犯转变以后,仍然维持这些措施。”(19)这个阶段,精神病学尤其是犯罪人类学及犯罪学登堂入室,它们的话语发挥了一项重要功能:“通过庄重地把犯罪纳入科学知识的对象领域,它们就结合惩罚机制提供了一种正当控制权力:不仅控制犯罪,而且控制个人,不仅控制他们的行为,而且控制他们现在的、将来的、可能的状况。”(20)由此,法律体系借助“科学”将影响力从肉体“扩张”至灵魂。因此,法官实际上除了审理行为,还审理行为之外的东西,这需要借助一系列辅助性的权威。“刑事司法只有通过这种地不断指涉自身之外的某种东西,通过这种不断地嵌入非司法体系,才能展开运作和为自己正名。它的命运需要不断地由知识来重新确定。”“一整套知识、技术和‘科学’话语已经形成,并且与惩罚权力的实践日益纠缠在一起。”(24)

2、本书的宗旨与原则

福柯所著本书的宗旨就在于“论述关于现代灵魂与一种新的审判权力之间相互关系的历史,论述现行的科学-法律综合体的系谱。在这种综合体中,惩罚权力获得了自身的基础、证明和规则,扩大了自己的效应,并且用这种综合体掩饰自己超常的独特性。”(24)在本书中,福柯遵循几个原则:第一,不仅看到惩罚的消极方面,也看到积极方面,将其视为一种复杂的社会功能;第二,不仅将惩罚方式看做是立法后果或社会结果表征,而是视为其他行使权力方式的更普遍的领域里具有自身特色的技术,将其作为一种政治策略;第三,不是将刑法史与人文史分别看待,而是将他们看作是“认识-司法”母体的衍生体,将“权力技术学”变成刑罚系统人道化和对人的认识这二者的共同原则;第四,试图发现灵魂进入刑事司法领域以及科学知识进入司法实践究竟是不是权力关系干预肉体的结构。总之,福柯要研究的,是将刑法的宽松作一种权力技术学,分析“一种特殊的征服方式是如何能够造就出一种作为某种‘科学’地位的话语的认识对象的人”的。(25)

3、微观权力的概念及特点

那种认为刑罚是一种减少犯罪的手段这一观点是一种错觉,刑罚还有矫正、修补的目的,不能将其仅置于基本道德选择或社会司法结构来考虑,应该把他们置于它们运作的领域来考虑。

问题是,我们能否以肉体史为毕竟来描述刑罚的灵魂史吗?有关肉体史的描述已经非常丰富了。基本上而言,在政治领域对肉体的干预与“对肉体的经济使用紧密相连”,肉体作为一种生产力而受到权力及支配关系的干预,但是,只有它被征服和控制后,才能形成一种劳动力(比如,奴隶)。这种征服可以是暴力,可以是力量对抗的结果。这样就有可能形成一种有关肉体功能运作的科学,一种关于肉体的知识。附着在肉体上的权力技术学是零散的,其“不是固定在某种特殊的制度机构或国家机器中”(28)[1]。这被福柯形象的称为一种“权力的微观物理学”。对这种权力技术,福柯作出如下几个假设:首先,这不是一种所有权,不是基于占有而产生的效应,“而应归因于调度、计谋、策略、技术、运作;人们应该从中破译出一个永远处于紧张状态和活动之中的关系网络,而不是解读出人们可能拥有的特权;它的模式应该是永恒的战斗,而不是进行某种交易的契约或对一块领地的征服。总之,这是一种被行使的而不是被占有的权力。它不是统治阶级获得的或保持的‘特权’,而是其战略位置的综合效应——是由被统治者的位置所展示的、有时还加以扩大的一种效应。”[2](28-29)其次,这种权力在实施的同时也得到传播,这种权力并不固定于何者之间,而是通过某种机制不断的传播与分散。最后,他们不是单一的,而是确定了无数的冲撞点,甚至发生权力的颠覆,但这种颠覆“并不是遵循着‘要么全部,要么全不’的法则;这种颠覆不是由于国家机器被新的势力控制或原有的制度机构行使新的功能或遭到毁灭而一下子造成的;另一方面,这些局部的插曲无一会被载入史册,除非它对制约着它的整个网络产生影响。”(29)因此,权力技术是非常不易被人察觉的。

4、权力-知识

福柯认为,“不仅仅是因为知识为权力服务,权力才鼓励知识,也不仅仅是因为知识有用,权力才使用知识”,“权力和知识是直接相互连带的;不相应地建构起一种知识领域就不可能有权力关系,不同时预设和建构权力关系就不会有任何知识。”(29)“不是认识主体的活动产生某种有助于权力或反抗权力的知识体系,相反,权力-知识,贯穿权力-知识和构成权力-知识的发展变化和矛盾斗争,决定了知识的形式及其可能的领域。”必须抛弃暴力-意识形态对立、所有权观念、契约和征服模式,在知识问题上,必须抛弃有害关系-无害关系的对立、认识模式和主体的第一性,福柯的关注点在于“政治肉体”,“它们作为武器、中继器、传达路径和支持手段为权力和知识关系服务,而那种权力和知识关系则通过把人的肉体变成认识对象来干预和征服人的肉体。”(30)比如国王的肉体,既具有时间性又具有永恒性,围绕着这种二元性才形成了一种肖像学(象征)、政治理论以及法律机制。国王的权力过剩投射在被惩罚的人身上则显现出对方的权力匮乏,成为一种意义相反的复制物。从这个意义上,灵魂被定义。即“人们不应把这种灵魂视为某种意识形态残余的死灰复燃,而应视之为与某种支配肉体的权力技术学相关的存在。”(31)它不同于神学有关灵魂的定义,“它生于各种惩罚、监视和强制的方法。这种现实的非肉体的灵魂不是一种实体,而是一种因素。它体现了某种权力的效应,某种知识的指涉,某种机制。”围绕这种“现实-指涉”,一系列知识得以产生,各种概念得以区分。由此,“人们向我们描述的人,让我们去解放的人,其本身已经体现了远比他本人所感觉到的更深入的征服效应。有一种‘灵魂’占据了他,使得他得以存在——它本身就是权力驾驭肉体的一个因素。这个灵魂是一种权力解剖学的效应和工具;这个灵魂是肉体的监狱。”(32)[3]而福柯所分析的,不仅仅是那种物质的监狱,而是作为权力工具的“监狱”,这种对肉体进行支配的权力技术学。

第二章 断头台的场面

1、酷刑

何谓酷刑?首先,酷刑是一种技术,而并非一种无法无天的狂暴表演;其次,酷刑应当成为某种仪式的一部分;最后,公开酷刑是最引人瞩目的,其被设计成一场宣告胜利的凯旋仪式。

作为技术的酷刑满足三项标准:“首先,它必须制造出某种程度的痛苦,这种痛苦必须能够被精确地度量,至少能被计算、比较和划分等级。其次,死刑也是一种酷刑,因为它不仅剥夺了人的生存权,而且它也是经过计算的痛苦等级的顶点······最后,极刑是一种延续生命痛苦的艺术,它把人的生命分割成‘上千次的死亡’,在生命停止之前,制造‘最精细剧烈的痛苦’。”(37)

酷刑属于肉体惩罚的一部分,从功能上讲,其有两个方面:一是作为调查工具的酷刑,二是作为公开处决方式的酷刑。

2、作为调查工具的酷刑

(1)在调查工具机制中酷刑的意义

纳入酷刑的法律仪式一个重要的功能是向一切人宣告事实真相,“确立事实真相是君主及其法官的绝对排他权力”[4](39)。为此,文艺复兴阶段已经确立了一系列的证据规则,其目的,是使得即使被告不出席(沉默或反抗)均能产生事实真相的机制。在这种机制下,供词的重要性是核心的,一则供词几乎无需补充其他证据,二则,“这种程序运用自己全部明确无误的权威真正征服被告的唯一途径,真理充分展示其全部威力的唯一方式,就是使罪犯认罪”(41)。但是,仔细分析,供词本身具有双重歧义性:一,供词既是一种证据,又是调查的对象,因为嫌疑人可能出于各种理由乱说一气,对供词的真实性还有待于考察;二,供词既是强制的结果,又保留了某种交易的特性,因为供词必须是“自愿”的,嫌疑人的供词显然对自己是不利的,但其能够讲出,必定有自己的理由。这就可以解释古时司法调查的两种仪式,一是宣誓,二就是酷刑。两者用以保证“真实”与“自愿”。“人们要求被告在这种程序中扮演一个自愿的合作者,为达到这一目的,必要时采用最激烈的威慑办法。”司法调查通过一种机制产生事实真相,该机制包含两个因素:“一个是由司法机关秘密进行的调查,另一个是被告的仪式行为。被告的肉体、会说话的和必要时受折磨的肉体将这两种因素联合在一起。”(43)

(2)在调查工具机制中酷刑的运作方式

“首先,拷问并不是一种不惜任何代价获取事实真相的方式,也不是现代审讯中的无限制的拷打。它确实很残忍,但它并不野蛮。它是一种受制约的活动,遵循着明确规定的程序。······拷问是一种严格的司法活动······在下令施刑的法官和受刑的疑犯之间保存着那种较量的因素。受刑者受到步步升级的考验,如果他‘挺住’了,他便获得成功;如果他招供了,他就失败。······但是,审讯官在使用酷刑时是冒着一定风险的;他是用已经搜集到的证据来下赌注。”(44)“在拷问中,痛苦、较量和真理是联系在一起的。它们共同对受刑者的肉体起作用。······这也是一场战斗,一方对另一方的胜利将‘产生’符合某种仪式的真理。在为了获得招供而是用的酷刑中,有一种调查的成分,但也有一种决斗的成分。”(45)不难看出,在调查中,酷刑的使用已经将调查与惩罚结合在一起了。我们不仅产生疑问:一种惩罚怎么能作为一种调查的手段呢?这必须回到古典司法产生真相的“真正”方式中去寻找。在真正的司法调查中,“每一个证据片段都会引起对疑犯一定程度的反感。对罪行的认定不是在所有的证据都汇在一起时才开始的。而是随着每一个可能使人认定罪犯的要素的积累而逐渐形成的。······刑事诉讼论证不是遵循非真即假的二元体系,而是遵循逐渐升级的原则。······人若成为怀疑的对象就不能是完全无辜的。怀疑就暗含着法官的论证因素,疑犯的某种程度的罪责、以及有限度的刑事惩罚。一个疑犯如果始终受到怀疑,就不会被宣布无罪,而要受到部分的惩罚。当人们的推理达到某种程度时,人们就完全有理由展开一种具有双重作用的活动:根据已搜集的信息开始施加惩罚,同时,利用这初步的惩罚以获得尚不清楚的事实真相。”由此,18世纪的拷问成为一种奇特的景象:“产生事实真相的仪式与实施惩罚的仪式同步进行。被拷问的肉体既是施加惩罚的对象,又是强行获取事实真相的地方。而且,正如推理既是调查的一个因素,又是罪责认定的一个片段,司法拷问所造成的有节制的痛苦即是惩罚手段,又是调查手段。”(47)而且这两种因素均施加于人的肉体。

3、作为公开刑罚的酷刑

(1)公开处罚的特征

在公开处罚中,肉体再次作为酷刑实施的对象,之前秘密调查程序中所揭示的一切,再次经由肉体做出公开的展示。这种做法有几种方式:①使犯罪者成为自己罪行的宣告者;②沿用、复活了忏悔的场面;[5]③将公开受刑与罪行本身联系起来,比如在案发的地点处决犯人;④行刑的缓慢过程,突如其来的戏剧性时刻、犯人的哀号和痛苦可以成为司法仪式结束的最后证据。“每一种临终时的痛苦都表达了某种真理。但是在刑场上,这种表达更为强烈,因为肉体的痛苦促进了这种表达。”(49-50)

值得注意的是,从拷问到处决,犯人的肉体一再产生或复制犯罪的真相,突出显示了“被告是用自己的人身来承担这种罪行”,“肉身受到多次折磨,从而成为一个承担着行为现实和调查结果、诉讼文件和罪犯陈述、犯罪和惩罚的综合体。因此,它在神圣的刑事程序中是一个基本因素。它必须是一个以君主的可怕权利,即原告和保密权利为中心安排的程序的合作者。”(51)

(2)作为政治仪式的公开处决

在古代法律中,犯罪行为除了冒犯了受害者,还被视为冒犯了君主,因为法律体现的是君主的力量。君主绝不是在两造当事人之间进行仲裁或者区分个人权利的行使,其只是对冒犯他的人的一个直接回答。对被告的处罚在君主那里,一方面是作为对冒犯君主的补偿,另一方面则是对这种冒犯的一种直接的报复。“君主的物质-政治力量是通过法律体现的······在最普通的刑罚中,在最微不足道的法律形式的细节中,占据支配地位的是活跃的报复力量。”(52)由此,公开处决就具有一种“司法-政治”功能,“它是重建一时受到伤害的君权的仪式”,是“用于表现权力失而复得的重大仪式”,“它在众目睽睽之下对使君权受辱的罪犯实施无坚不摧的力量。其宗旨与其说是重建某种平衡,不如说是将胆敢蹂躏法律的臣民与展示其威力的全权君主之间的悬殊对比发展到极致。”“公开处决并不是重建正义,而是重振权力。”(53)18世纪的法学家认为公开处决是为了“杀一儆百”,而福柯认为这种“示范经济学”是启蒙时代产生的,而公开处决则来自于更远古的时期。因此,公开处决“是一种恐怖政策,即用罪犯的肉体来使所有的人意识到君主的无限存在。”(53)

以此为视角不难发现这种公开处决仪式的几个特点。第一,“双方力量的悬殊和不可逆转的倾斜,是公开处决的一个基本要素。被君主的无限权力所抹掉而灰飞烟灭的肉体,被一点点地消灭的肉体,不仅是惩罚的理论界限,也是实际界限。”(55)第二,公开处决不仅是庆祝胜利的仪式,还包括或者说再现冲突的场面,即刽子手对犯人的直接行动。第三,君主往往在处决过程中单方面中止处决的执行(赦免),这就展示了他“不仅表现为实施依法报复的权力,而且表现为能够中止法律和报复的权力。他应该是独一无二的主宰,唯有他能够荡涤冒犯他本人的罪行。尽管他确实授权法庭行使他主持正义的权力,但他并没有转让这种权力。他仍完整地保持着这种权力。他可以任意撤销判决或加重判决。”(58)

4、酷刑、公开处决存在的原因

第一,之前就有人注意到酷刑与公开处决之所以存在,是一种生产制度的结果,在之前的社会中,劳动力乃至人的肉体并没有商业社会的那种效用和价值;第二,从人口学上讲,低生育高死亡率以及不断的天灾人祸使得人们对死亡司空见惯;第三,古代政权所面临的不断的起义及内战,使得君主需要不断巩固自己的权力。除此之外,福柯认为,应该看到,“真理-权力关系始终是一切惩罚机制的核心,在现在刑罚实践中依然如此,只不过形式不同、效果不同。”(60)因此,它始终是揭示真相、显示权力所必须的舞台。启蒙思想家批评它们残暴,但这种残暴具有双重作用:“它既是沟通犯罪与惩罚的原则,也加重了对犯罪的惩罚。它提供了展示真相和权力的场面。它也是调查仪式和君主庆祝胜利仪式的最高潮。它通过受刑的肉体将二者结合在一起。”(61)启蒙思想家试图将暴力驱逐出去的努力,其实是想证明“应受处罚的犯罪”与“权力所施加的处罚”之间的异质性。福柯认为,酷刑与公开处决中的暴力因素并非是一种简单的“报复法则”的产物,其实质上是“某种权力机制在惩罚仪式中的效应”——“这种权力无须说明它为什么要推行贯彻法律,但是应该展示谁是他的敌人并向他们显示自己释放出来的可怕力量。这种权力在没有持续性监督的情况下力图用其独特的场面来恢复自己的效应。这种权力正是通过将自己展示为‘至上权力’而获得新的力量。”这其似乎类似于“内战状态”。(62)

5、人道的处罚为何会取代残暴的处罚?——民众的角色

福柯认为首要需要分析的原因是公开处决本身所包含的一个功能运用的因素及其长期混乱失调的根源,那就是民众的角色问题。第一,民众角色的转变。“在公开处决的仪式中,主要角色是民众。他们实际而直接的存在是举行这种仪式的必需品”(63)但在这种场面中,民众的角色是多义的。民众的第一个角色是观众,见证的权利是他们应有的权利。民众的第二个角色是参与者,在公开处决中,“民众的报复被召唤出来,成为君主报复的一个次要组成部分”,“对于围观者来说,罪犯既是一个儆戒的榜样又是一个攻击的目标”。(64)公开处决中不乏民众对罪犯的直接攻击。第三个角色中,民众成为另一面的参与者,成为否定判决、否定权力的攻击者。“当民众聚集在断头台周围时,他们不仅为了目睹犯人的痛苦和激起刽子手的热血,而且是为了听到一个已一无所有的人咒骂法官、法律、政府和宗教。”(66)“这些处决仪式本来只应显示君主的威慑力量,但却有一个狂欢节的侧面,法律被颠覆,权威受嘲弄,罪犯变成英雄,荣辱颠倒。”(66)第四,“最重要的,也是这些不利之处为何具有政治危险性的原因是,民众在展示罪恶的恐怖和无敌的权力的仪式中感到自己比任何时候都更接近那些受到刑罚的人,而且与那些人一样,民众感到自己比任何时候都更严重地受到不受限制的合法暴力的威胁。”(68)因此,聚集在处决现场的民众成为一种间接的“受害者”。

“角色”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当新犯罪文学中以侦查、巧妙的构思取代过去犯罪文学中对罪犯的歌颂之后,伴随着公开处决的终结,观众的兴趣也从血淋淋的现场转移到了发现犯罪的斗智斗勇的过程中了。

第二部分 惩罚

第一章 普遍的惩罚

1、有关人道的处罚取代残暴处罚的进一步讨论

(1)改革派的思路

18世纪后期,对公开处决的抗议越来越多,改革者提出了很多理由,其中一个重要的理由是公开处决“为国王暴力与民众暴力之间的较量提供了一个舞台,所以它是具有危险性的”(81),“在这种危险的仪式化的暴力中,双方都超出了正当行使权力的范围。在他们看来,暴政面对着叛乱,二者互为因果。这是一种双重的危险。因此,刑事司法不应该报复,而只应该给予惩罚。”(82)这显然与17、18世纪的社会危机有关。另外,改革者还提出来,“即使是在惩罚最卑劣的凶手时,他身上至少有一样东西应该受到尊重的,亦即他的‘人性’。”这显然是启蒙思想的作用,启蒙思想“将人与野蛮的公开处决对立起来,并不是实证知识的主题,而是一种法律限制,是惩罚权力的合法性界限。这里所说的并不是为了改造人而必须实现的目标,而是为了尊重人而应该不加触动的东西。”(82)古希腊哲人普罗塔格拉斯的名言“人是万物的尺度”又重新被提出来,不过这次,人成了衡量权力的尺度。

从历史上看,18世纪刑罚放宽的过程与一个历史时期同步,即犯罪的暴烈程度似乎减弱了。这是一个双重运动,却有着深刻的背景。从犯罪趋势来看,侵犯财产犯罪大幅度增加,大型犯罪集团纷纷解体。这与几个历史进程有关。第一个进程就是经济压力的变化,资本主义在17、18世纪的迅猛发展、人口的迅速膨胀导致对财富追求的压力增大。第二个进程,法律实际比过去更为严峻了。犯罪从过去的侵犯人身逐步集中于侵犯财产。这种犯罪的集中爆发导致了一种对更精细、更有效率司法的需求。仔细分析,批评者对于过去司法的抨击与其说是权力滥用,不如说“是与某种无规则状态联系在一起”。(87)法国的情况就是典型的代表,权力过于混乱和分散,同时伴随着君主权力的过于强大。“司法集软弱和暴虐于一身,既耀武扬威又漏洞百出。”(89)改革者敏锐的看到这一症结的根源就在于君主的无上权力。因此,刑法改革实际是要求一种全新的权力策略,在这个洗牌的过程中,有各种利益参与其中。大家就改革的目标达成了一致:“审判权不应再取决于具有数不胜数的,相互脱节、有时矛盾的特权的君权,而应取决于具有连续效果的公共权力。”(90)因此,改革的首要目标在于:“使对非法活动的惩罚和镇压变成一种有规则的功能,与社会同步发展;不是要惩罚得更少些,而是要惩罚得更有效些;或许应该减轻惩罚的严酷性,但目的在于使惩罚更具有普遍性和必要性;使惩罚权力更深地嵌入社会本身。”(91)

(2)非法活动与刑法改革

“非法活动”是该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在福柯眼中,它不仅仅是一种行为,更是一种属于特定人群的行动趋势,甚至是“当时社会的政治和经济运作的一个条件”,即“在旧制度下,各个社会阶层都有各自被容忍的非法活动的余地:有法不依、有令不从”(91)非法活动有两个极端:一个极端是属于高等阶层的特权,这成为一种完全合法的形式;而另一个极端则是属于底层人民的普遍性的有令不从。在此,福柯敏锐的观察到:“在原则上,居民中最受鄙视的阶层没有任何特权,但是他们在强加给他们的法律和习俗的边缘处,获得一块宽容的空间。这是他们用暴力或通过顽强的坚持而获得的。这个空间是他们必要的生存条件,因此他们常常准备为保卫它而奋起斗争。每隔一段时间就会出现各种压缩这个空间的尝试,或者重申旧的法律,或者改善拘捕方法。这种努力引起民众的不安,这正如削减某些特权会引起贵族、僧侣和资产阶级的不安一样。”“各个阶层都有自己独特的必要的非法活动。”(92)而刑法将大量的属于底层民众的非法活动纳入到犯罪的构成中来。比如逃税、走私,这本就是底层民众得以生存下去的方式,由此民众对犯罪产生二重态度就不奇怪了。“围绕着犯罪形成一个褒贬交织的气氛。民众有时提供有效的帮助,有时则心怀恐惧,这两种态度只是咫尺之隔······民众的非法活动包含着一系列犯罪因素。这些因素既是非法活动的极端形式,又是对非法活动的内在威胁。”(93)[6]而在资本主义膨胀的早期,资本主义是需要这些非法活动的,因此,对非法活动的态度由容忍变成了鼓励,比如走私。但是到了后期,情况发生了逆转,在这个时间段,社会从“司法-政治压迫”变成“剥夺劳动手段-剥夺劳动产品”,而犯罪的目标从人身变成了财产,这却成了资本主义所无法允许的,因此非法活动必须受到惩罚。但是,大量存在的对于财产的侵犯在执行起来困难重重,所以需要一种更有效的、更具连续性的策略取代临时的毫无节制的机制。“总之,刑法改革产生于反对君主的至上权力的斗争与反对司空见惯的非法活动的地下权力(infrapower)的斗争的汇合处。”(97)

其实“至上权力-非法活动”是一对伴生物,在它们之间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网络。不好说谁是谁的原因,但两者貌似是互为条件的。最明显的是,在公开处决这种形式中,“君主的无限权力与民众一直活跃的非法活动以最鲜明的方式汇聚在一起。判决中的人道性是一种惩罚制度的准则,这种制度应该确定君主和民众二者的界限。在判决中应该受到尊重的‘人’是这种双重界定的司法和道德形式。”(98)在实际的历史进程中,刑法改革的重点确是在对非法活动的打压上,但不是为了消灭它,因为它没有这个能力:“任何一种刑法制度都应被看作是一种有区别地管理非法活动的机制,而不是旨在彻底消灭非法活动的机制。”(99)

(3)惩罚权力的符号化

在刑法改革中,契约论是一种重要的理由。罪犯被认为是违反了社会契约,成为整个社会的公敌。因此,“惩罚权已经从君主的报复转为保卫社会了。”(100)但是并非民众都同意对罪犯实施无节制的惩罚,这实际是另一种向至上权力的回归。因此,有必要给惩罚进行必要的限制。

惩罚的适度原则首先是作为一种“心灵话语”表达出来。人性被重新提出,这显然是受到启蒙思想的影响。该话语的背后,则是一种对“调控权力的后果”的考量,必须用“经济”来衡量惩罚的成本与收益,“人道”只是该算计的“一个体面的名称”。

惩罚的落脚点究竟是过去——犯罪所造成的结果,还是未来——日常违法活动增加的可能性?这一点很快达成共识:“人们需要考虑的不是过去的罪行,而是未来的混乱。人们所要达到的效果应该是使作恶者不可能再有重犯自己罪行的愿望,而且也不再有仿效者。因此,惩罚应该是一种制造效果的艺术。人们不应用大量的刑罚来对付大量的犯罪,而应该按照犯罪的效果和刑罚的效果来使这两个系列相互对应。没有任何后继者的犯罪是无须惩罚的。”(103)

这并不是一个新的观点,在过去的酷刑中,阻碍未来犯罪的功能也是存在的,但两者存在着区别。“在使用公开酷刑和处决的刑罚中,惩戒是对犯罪的回答。它通过一种二位一体的现象,既展示了罪行,同时又展示了制服罪行的君主权力。在依自身的效果量刑的刑罚中,惩戒必须归因于犯罪,但却是用最谨慎的方式和最大的节制方式来表示权力的干预。理想的结果应该是能够防止这二者中的任何一者的再出现。惩戒不再是一种展示的仪式,而是一种表示障碍的符号。这种惩罚符号的技术倾向于颠覆整个现世性的刑事活动领域。”(103-104)即一种从“形象化”到“符号化”的变化。

与惩罚权力的符号技术有关的原则有以下几个:第一,最少原则(比例原则),“使避免刑罚的愿望稍强于冒险犯罪的愿望”。第二,充分想象原则。“惩罚应该利用的不是肉体,而是表象(representation)。更准确地说,如果它利用肉体的话,那么肉体主要是某种表象的对象而不是痛苦的对象。”(104)“否定公开处决则提供了一种理性表达的可能性:应该尽量扩展惩罚的表象,而不是体罚的事实。”第三,侧面效果原则。刑罚最重要的是展示给观众看的,因此就产生了一种“偏离中心的强化效果方式”,罪犯反而成了最不重要的了。(105)按照贝卡利亚的说法,“在依罪量刑时,人们应该在各种刑罚中选择那种既能给民众的思想造成最持久的印象,又是对罪犯的肉体最不残酷的手段。”第四,绝对确定原则。“没有什么比那种指望网开一面的侥幸心理更能削弱法律机制。”要先建立一种“犯罪-惩罚”之间紧密的符合链接,必须对施以惩罚予以绝对确定。第五,共同真理原则。刑讯逼供的证明方式其实已经偏离了一般的证明理论。这种差异,“在惩罚权力为了自己的方面而需要造成铁证如山的气氛时,反而会造成冤案。”(107)要想建立起“犯罪-惩罚”的必然联系,必须根据犯罪事实来定罪,因此,必须在推理和提供证据方面与一般的证明理论保持一致。第六,详尽规定原则。“法律不应用沉默来培养免罪的希望。”(108)第七,干涉犯罪倾向的原则。对于重复犯罪者,人们的目标不是该责任者,而是其怙恶不悛的倾向。

2、惩罚权力的安排

因此,看似“人道”的刑罚体系背后,“是一种精心计算的惩罚权力经济学。但是这些原则也引起了权力作用点的变化:不再是通过公开处决中制造过度痛苦和公开羞辱的仪式游戏运用于肉体,而是运用于精神,更确切地说,运用于在一切人脑海中谨慎地但也是必然地和明显地传播着表象和符号的游戏。”(111)

以根除非法活动为起点的设计安排了一种惩罚的界限,以控制惩罚权力。从这个起点开始出现了两条使犯罪和罪犯对象化的路线。一方面,罪犯被当做公敌,他反对社会、脱离集体,成为“不正常”的人,最终成为“科学”的对象,受到“治疗”。另一方面,度量惩罚权力的效果。在这两种情况中,都不难发现,支撑着惩罚活动的权力关系开始增加一种对应的“客体关系”(objectrelation),这种对象化的过程被福柯认为是起源于“有关权力及其使用安排的策略本身”(112)。但这两个进程是不同步的,有关“犯罪人”的概念得过一段时间才出现,但是犯罪的对象化却同惩罚权力的重组同步,并借助了启蒙思想的话语。这种话语提供了一种通用的处方:“权力以符号学为工具,把‘精神’(头脑)当作可供铭写的物体表面;通过控制思想来征服肉体;把表象分析确定为肉体政治学的一个原则”。“愚蠢的暴君用铁链束缚他的奴隶,而真正的政治家则用奴隶自己的思想锁链更用力地约束他们。正是在这种稳健的理智基点上,他紧紧地把握锁链的终端。”(赛尔万,Servan,35,本书第113)在这种政治解剖学中,肉体将被重新定义,重新赋予角色。这种新的政治解剖学将两种背道而驰的路线结合起来,一方面,它用自然本性案例反对自然本性以排斥罪犯,另一方面它用精心计算的惩罚经济学来控制犯罪。

第二章 惩罚的温和方式

1、新的惩罚体系的条件

惩罚实际也是一种伤害,只不过需要确定具体的伤害对象、方式、次序、程序等一系列问题。“这是一种操纵相互冲突的能量的艺术,一种用联想把意向联系起来的艺术,是锻造经久不变的稳定联系的艺术。这就需要确立对立价值的表象,确立对立力量之间的数量差异,确立一套能够使这些力量的运动服从权力关系的障碍-符号体系。”如过去的刑罚围绕“报复标志系统”组织一样,它需要有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要尽可能的不带有任意性。要想建立一种“犯罪-惩罚”的必然的、稳定的心理联系,就要排除任意性,与过去处罚中权力的宣示不同,新的处罚体系是通过重复(同样案件同样处理)来进行的。“在相似的惩罚中,实施惩罚的权力隐蔽起来了。”(118)“这种机制不再是对称的报复,而是符号对其所指的东西的直接指涉了。在惩罚戏剧中需要建立的是一种能够被感官直接领悟的、可以作为一种简单计算的基础的关系,即一种合理的惩罚美学。······惩罚应该继犯罪而来;法律应该显得是一种事物的必然性,权力在运作时应该隐藏在自然的温和力量背后。”第二,“这种符号系统应该干预暴力机制,减少人们使犯罪变得诱人的欲望,增强人们使刑罚变得可怕的兴趣,使人们欲望和兴趣的强弱状况发生逆转,使关于刑罚及其伤害的表象变得比关于犯罪及其兴趣的表象更活跃。”(119)“构成了稳定而易懂的符号的刑罚还应该改写利益经济学和情欲动力学。”(120)第三,时间调节的作用得以发挥。过去的刑罚中的时间是一种折磨的时间,而不是协助改造的时间。也就是说,惩罚的时间不能是不变的。“惩罚应随着自己产生的效果而逐步减轻。”这样,有利于惩罚的功效发挥。(121)第五,宣传经济学的配套。过去,儆戒的基础是恐怖,现在儆戒作用的基础则是教训、话语、可理解的符号、公共道德的表象。“维系惩罚仪式的不再是君主权威的可怕复辟,而是符码的活化,是集体对犯罪观念与惩罚观念之间联系的支持。在刑罚中,人们不是看到君主的存在,而是辨认出法律本身。法律将特定的罪行与特定的惩罚联系起来。只要犯罪发生,惩罚就随之而来,体现法律的话语,展示既与观念相联,又与现实相联的符码。”(124)民众不是在处决的狂欢日中欣赏法律的作用,而是在一种哀悼性的氛围中。这需要一种新的宣传经济学的配合。“关于惩罚的宣传不应具有肉体恐怖效果,而应是打开了一本供人阅读的书籍。”“惩罚应该成为一个学校而不是一个节日,成为一本永远打开的书而不是一种仪式。”(125)第六,扭转对犯罪的颂扬。通过“障碍-符号”体系的作用不断强化“惩罚-恐惧”,从而遏制犯罪欲望。

2、监禁的变化

监禁虽然自古有之,但从来没有把监禁作为一般的惩罚形式提出来过。可能是因为监禁在实践中是直接与专横的君主意志和无节制的君主权力联系在一起的。但它又是如何在一瞬间变成了一种合法的惩罚形式呢?

隐藏在惩罚背后的权力——福柯《规训与惩罚》读书笔记 规训与惩罚pdf下载

福柯考察了有关拘留的英国的范例、阿姆斯特丹的范例、费城范例等等,这些范例中均不同程度的加入了“教养”机制,还有“观察机制”。福柯对此予以总结,这些教养所与改革者所设想的惩罚之间有一些相同和不同。共同点有:“首先,在惩罚的时间方向上与过去有所不同。‘教养所’是一种面向未来的机制。它们的宗旨不在于抹去一种罪行,而在于防止其重演。”“其次,人们实施惩罚,不是为了消除罪行,而是为了改造(实际的或潜在的)罪犯;惩罚应伴有某种教养措施。”(142)最后,均采用“因人而异”的做法,“刑罚体系应该包容关于个人的各种变量的考虑。”

但是在确定具体的因人而异的改造方法时,出现了不同点。“差异存在于刑罚技术学中,而不在其理论原则中,存在于刑罚与肉体和灵魂的关系中,而不在它被纳入法律体系的方式中。”(143)改革者关注的是刑罚应该在“观念”上施加压力,获得对人的控制。惩罚应强化这套符号体系的作用,使之每时每刻都发挥作用。罪犯成为该符号体系的连接点,用以连接犯罪与惩罚。而教养机构则认为惩罚的作用点不是表象,而是肉体、时间、日常行为态度。“刑罚也施于灵魂,但仅仅是由于习惯寓于灵魂。作为行为的基础,肉体与灵魂构成了此时被建议实施惩罚干预的因素。这种惩罚干预不应基于一种表象艺术,而应基于一种有计划的对人的操纵。”“归根结底,人们试图通过这种改造技术所恢复的,不是卷入社会契约的基本利益中的权利主体,而是恭顺的臣民。他应该听命于习惯、规定、命令和一直凌驾于头上的权威,让这些东西在他身上自动地起作用。”(145)在这种强制中,公开展示变得没有意义,而且必须保证刑罚执行者的绝对的、排他的权力。这种分歧提出了一个问题,将惩罚权力埋藏于普遍的社会功能下面更有利还是埋头于一种强制制度更有有利?

在18世纪,世纪出现了三种权力技术学:一个是旧君主的惩罚方式,使用报复的方式对罪犯的肉体实施暴力;改革家主张将惩罚作为使得主体从新获得权利主体的程序,使用符号并编码成表象,并使得观众得以接受、铭记;监狱制度构想者则主张惩罚作为对人实行强制的技术,通过在习惯行为中留下的痕迹,施展训练肉体(而不是符号)的方法。事实是,第三种技术学获得的胜利,那我们的问题便是,为什么会这样?

第三部分 规训

第一章 驯顺的肉体

古典时代的人发现人体是权力的对象和目标——“人是机器”。这由两个领域构成,一个是“解剖-形而上学”的领域,一个是“技术-政治”领域。训练理论将可解剖的肉体与可控制的肉体结合起来。在训练中,“被强制的不是符号,而是各种力量”,操练的模式“意味着一种不间断的、持续的强制。它监督着活动过程而不是其结果”,通过“精心的控制,不断征服人体的各种力量,并强加给这些力量以驯顺-功利关系。”这种方法,就是“纪律”。(155)

纪律成为了一种全新的支配方式。与奴隶制不同,它不是基于人身的占有;与服役不同,它不是一种无限制的、全面持久的、不可分解的支配关系;与附庸关系不同,它不是那种高度符号化、又保持一定距离的依附关系,它并不涉及那么多的劳动产品和效忠仪式;也不同于禁欲主义的“戒律”,后者是为了弃绝功利而非增加功利。“纪律的历史环境是,当时产生了一种支配人体的技术,其目标不是增加人体的技能,也不是强化对人体的征服,而是要建立一种关系,要通过这种机制本身来使人体在变得更有用时也变得更顺从,或者因顺从而变得更有用。”这是一种新的政治解剖学,也是一种新的权力力学。它规定了人们如何控制他人的肉体,不仅规定“做什么”,还规定“怎么做”。“纪律既增强了人体的力量(从功利的经济角度看),又减弱了这些力量(从服从的政治角度看)。”“如果说经济剥削使劳动力与劳动产品分离,那么我们也可以说,规训强制在肉体中建立了能力增强与支配加剧之间的聚敛关系。”(156)同时,纪律还是一种“微观物理学”,它之所以对小事斤斤计较,在于它本身就是关注细节的政治解剖学。细小的情节与伟大的动机被纪律紧密相连,形成了一种从无穷小到无穷大的计算的技术或经济的合理性。仔细观察、政治敏感同时出现,一种新的技术、知识、方案、数据也纷纷产生,并在这些细枝末节中产生了现代人道主义的人。以下是纪律的几个因素:

1、分配艺术

“纪律首先要从对人的空间分配入手。”(160)为了实现这个目的,它使用了几个技术:第一,纪律有时需要封闭的空间,比如军队、工厂、学校等。第二,封闭原则并不是永恒的、不可或缺的,有时还不能满足需要,其需要一种更灵活、更细致的安排。第三,某些特殊空间被划分出来,并与建筑学结合起来。第四,规训中的各种因素是可以互换的,一个规训单位的构成要素不是领土或地点,而是“等级”,即“人们在一种分类中的位置,线与行的交点,可以被连续通过的间隔中的一个间隔。”“纪律是一种等级排列艺术,一种改变安排的技术。它通过定位来区别对待各个肉体,但这种定位并不给她们一个固定的位置,而是使它们在一个关系网络中分布和流动。”(165)

空间分配使得对每个人的监督得以实现。并且,在纪律中,需要对规训对象予以分类,但不同于自然分类法,“规训策略则是以单数和复数的联系为基轴:它既允许对个别做特征描述,又允许对既定的复杂事物加以整理。它是控制和使用独特因素集合体的首要条件,是‘分格’权力(cellularpower)的微观物理学的基础。”(169)

2、对活动的控制

第一,利用古已有之的“时间表”对对象的行为进行控制。第二,对动作进行“时间性”的规定。第三,对肉体与姿势进行关联。第四,使“肉体-对象”联结。“在肉体与其对象之间的整个接触表面,权力被引进,使二者啮合得更紧。权力造就了一种肉体-武器、肉体-工具、肉体-机器复合。这是要求肉体仅仅提供符号或产品、表达形式或劳动成果的各种支配方式中走得最远的一种。权力所推行的规则同时也是制定运作结构的准则。因此,规训权力的功能看上去与其说是简化不如说是综合,与其说是剥削产品不如说是与生产机构建立一种强制联系。”(173)第五,对象的彻底使用,禁止懒惰。

3、创生的筹划

规训技术还通过对时间的控制来谋求功效。其“用于控制每个人的时间,调解时间、肉体和精力的关系,保证时段的积累,致力于利润的持续增长或最大限度地使用稍纵即逝的时间。”(177)具体方式有:第一,将时间分解成连续的或平行的片段,每个片段应该在规定的时间结束。第二,根据计划将时间予以分解并重新组合。第三,确定具体的时间片段,并决定每一个片段的持续时间,用考核作为结束。第四,制定更细致的系列,根据每个人不同的情况筹划适合他的训练。“连续活动的‘序列化’,使得权力有可能控制时间,有可能在每一时刻进行具体的控制和有规律的干预(区分、矫正、惩罚、消除),有可能根据每个人在系列中达到的水准区分并进而使用每个人,有可能积累时间和活动,有可能重新发现在最终结果中被整合与被证明有用的时间与活动,从而表明一个人的最终能力。分散的时间被聚积起来,从而能够产生一种收益,并使可能溜走的时间得到控制。权力被明确地直接用于时间。权力保证了对时间的控制和使用。”(180)

4、力量的编排

社会产生了一种新的需求要求纪律来满足:“建造一种机制,应能通过其各基本构成因素的协调组合而达到最大效果。”纪律需要将被其区分的单个肉体重新集合起来,寻求效果的最大化。这种需求的表现有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单个肉体变成了可以被安置、移动及其他肉体组合的因素。第二,年龄也是机制的部件。第三,对各种力量的组合需要一个“精确”的命令系统。“可以说,规训从它所控制的肉体中创造出四种个体,更确切地说是一种具有四个特点的个体:单元性(由空间分配的方法所造成),有机性(通过对活动的编码),创生性(通过时间的积累),组合性(通过力量的组合)。而且,它还使用四种技术:制定图表;规定活动;实施操练;为了达到力量的组合而安排‘战术’。”(188)

第二章 规训的手段

“规训‘造就’个人。这是一种把个人既视为操练对象又视为操练工具的权力的特殊技术。这种权力不是那种因自己的淫威而认为无所不能的得意洋洋的权力。这是一种谦恭而多疑的权力,是一种精心计算的、持久的运作机制。”(193)规训权力的成功归因于它特有的简单有效的手段。

1、层级监视

“纪律的实施必须有一种借助监视而实行强制的机制。在这种机制中,监视的技术能够诱发出权力的效应,反之,强制手段能使对象历历在目。”(194)监视这种工具看似是微不足道的,但正是这种工具“使个人行为不断被对象化、愈益被细密划分的过程中是次要的但也是无懈可击的。规训机构里暗含着一种类似用于观察行为的显微镜的控制机制。”(196-197)“完美的规训机构应能使一切都一目了然。中心点应该既是照亮一切的光源,又是一切需要被了解的事情的汇聚点,应该是一只洞察一切的眼镜,又是一个所有的目光都转向这里的中心。”(196-197)金字塔型的监视比环形的监视更有效、更可行。

“分层的、持续的、切实的监督······的暗中扩展使与之相关的权力机制变得重要。通过这种监督,规训权力变成一种‘内在’体系,与它在其中发挥作用的那种机制的经济目标有了内在联系。它也被安排成一种复杂的、自动的和匿名的权力。因为虽然监督要依赖人实现,但是它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关系网络的作用。这个网络在某种程度上也是自下而上的与横向的。这个网络‘控制’着整体,完全覆盖着整体,并从监督者和被不断监督者之间获得权力效应。在对纪律实行层层监督时,权力并不是一个被占有的物或一个可转让的财产。它是作为机制的一部分起作用。诚然,它的金字塔组织使它有一个‘头’,但是,在这持久连续的领域里产生‘权力’和分配人员的是整个机构。这样就使得规训权力既是毫不掩饰的,又是绝对‘审慎’的。说它‘不掩饰’是因为它无所不在,无时不警醒着,因为它没有留下任何晦暗不明之处,而且它无时不监视着负有监督任务的人员。说它‘审慎’则是因为它始终基本上是在沉默中发挥作用。纪律使一种关系权力(relationalpower)得以运作。这种关系权力是自我维系的。它用不间断的精心策划的监视游戏取代了公共事件的展示。由于有了这种技术,权力‘物理学’对肉体的控制遵循着光学和力学法则而运作,即玩弄一整套空间、线条、格网、波段、程度的游戏,绝不或在原则上不诉诸滥施淫威和暴力。这是一种更微妙的‘物理’权力,因此似乎是不那么‘肉体性’的权力。”(200)

2、规范化裁决

(1)规范化裁决的特点

规训系统中的裁决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任何规训系统中都包含一种小型的处罚机制。“纪律确立了一种‘内部处罚’。纪律分割了法律所不染指的领域。它们规定和压制着重大惩罚制度不那么关心而抬手放过的许多行为。”(201)第二,规训所特有的处罚理由是“不规范,即不符合准则,偏离准则”,破坏了人为构建起来的“秩序”。(202)第三,“规训惩罚具有缩小差距的功能。因此它实质上应该是矫正性的。”第四,“在纪律中,惩罚仅仅是奖——罚二元体制的一个因素。此外,这种体制是在训练和矫正过程中运作的。”(203)这种二元机制有特殊的做法:“首先,关于行为和表现的定义是基于善与恶这两个对立的价值。······讲究在正负两极之间的分配。一切行为都纳入介于好与坏两个等级之间的领域。其次,对这个领域进行量化,并据此制定一种计算方法”。(203-204)“通过这种奖励与借支的量化与循环,借助正负点的连续计算,规训机构排列出‘好的’与‘坏的’对象的等级顺序。由此,一种无休止惩罚的微观管理就造成了一种分殊化。这种分殊化不仅仅是对行为的区分,而且是对人员本身及其种类、潜力、水准或价值的区分。通过对行为进行精确的评估,纪律就能‘实事求是’地裁决每个人。它所实施的处罚也被整合进对每个人的认识循环中。”(204)第五,按等级分配有两个作用:一则标示出差距,二则奖励和惩罚。

其实,规范化力量在古典时代末期就已经成为权力的重要手段之一,“因为曾经表示地位、特权和依附关系的标志正逐渐被一整套规范级别所取代,至少是以后者为补充。后者不仅表示在一个同质社会体重的成员资格,而且也是在分类、建立等级制和分配等级中起一定的作用。在某种意义上,规范化力量是强求一律的。但由于它能够度量差距,决定水准,确定特点,通过将各种差异相互对应而使之变得有用,它也有分殊的作用。”(208)

(2)规训系统中惩罚的运作

总之,在规训权力体制中,惩罚的目的既不是将功补过,也不仅仅是为了压制,它进行五个阶段的运作:①“把个人行动纳入一个整体,后者既是一个比较领域,又是一个区分空间,还是一个必须遵循的准则。”②“它根据一个通用的准则来区分个人,该准则应该是一个最低限度,一个必须考虑的平均标准或一个必须努力达到的适当标准。”③“它从数量上度量,从价值上排列每个人的能力、水准和‘性质’。”④“它通过这种‘赋予价值’的度量,造成一种必须整齐划一的压力。”⑤“最后,它划出能确定各种不同差异的界限,不规范者的外在边界。”

(3)与司法刑罚的区别

“在规训机构中无所不在、无时不在的无休止惩戒具有比较、区分、排列、同化、排斥的功能。总之,它具有规范功能。”(206)这种功能与司法刑罚完全不同。“后者的基本功能不是考虑一系列可观察的现象,而是诉诸必须记住的法律和条文。它不是区分每个人,而是根据一些普遍范畴来确定行为;不是排列等级,而仅仅是玩弄允许与禁止的二元对立;不是加以同化,而是对罪名做出一劳永逸的划分。规训机制掩藏一种‘规范处罚’。就其原则和功用而言,它不能划归法律刑罚。······除了形式上的个别痕迹外,它并不把刑事司法机制加于日常存在的网络上,至少这不是它的基本作用。······(纪律的法庭)实际上却是新的惩罚功能在逐渐介入那个重大的外部机制。整个现代刑罚历史所显示的司法-人本主义功能[7]并不是起源于人文科学对刑事司法的介入,不是起源于这种新的合理性所特有的或似乎与之俱来的人道主义所特有的要求。它起源于运用这些规范化裁决新机制的规训技术。”(207)

3、检查

(1)检查的特点及运作

“检查把层级监视的技术与规范化裁决的技术结合起来。它是一种追求规范化的目光,一种能够导致定性、分类和惩罚的监视。······检查把权力的仪式、试验的形式、力量的部署、真理的确立都融为一体。在规训程序的核心,检查显示了被视为客体对象的人的被征服和被征服者的对象化。权力关系和认识关系的强行介入在检查中异常醒目。”(208)而且,检查也是知识形成的中介,这在学校的考试中表现的非常明显:通过检查保证知识从老师流向学生,也将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反馈给老师。

检查将知识形成类型与一种权力行使方式联系起来。第一,“检查把可见状态转换为权力的行使。”(210)“在传统中,权力是可见、可展示之物,而且很矛盾的是,它是在调动自己力量的运动中发现自己力量的本原。受权力支配的人只能留在阴影之中。他们只能从被让与的部分权力或者从他的暂时拥有的部分权力的折光中获得光亮。但是,规训权力是通过自己的不可见性来施展的。同时,它却把一种被迫可见的原则强加给它的对象。在规训中,这些对象必须是可见的。他们的可见性确保了权力对他们的统治。······检查是这样一种技术,权力借助它不是发出表示自己权势的符号,不是把自己的标志强加于对象,而是在一种使对象客体化的机制中控制他们。在这种支配空间中,规训权力主要是通过整理编排对象来显示自己的权势。考试可以说是这种客体化的仪式。”(211)“君主难得的可见状态变成臣民必不可免的可见状态。正是在规训运作中的这种可见状态的转化,将会保证权力的行使,即使权力以最低级的形式出现。我们正在进入无穷尽的检查和被迫客体化的时期。”(212)第二,检查把个体引入文件领域。一种与规训有关的书写权力随即诞生,“从而有可能通过同质化来录译由检查所确定的个人特征”[8](213),这样,检查就造就了两种相互关联的可能性:“首先是把个人当作一个可描述、可分析的对象,······(这是)为了在一种稳定的知识体系的监视下,强调人的个人特征、个人发育、个人能力;其次是建构一个比较体系,从而能够度量总体现象,描述各种群体,确定累积情况的特点,计算个人之间的差异及这些人在某一片‘居民’中的分布。”(214)第三,“由各种文牍技术所包围的检查把每一个人变成一个‘个案’。这种个案同时既成为一门知识的对象,又成为一种权力的支点。······它就是那个可描述、判断、度量及与他人比较的具有个性的人。而且,它也是那个必须加以训练、教养、分类、规范化、排斥等等的个人。”长期以来,个人的传记是一种特权,但规训却颠倒了这种关系,“描述不再是供未来回忆的纪念碑,而是供不备之需的文件。······这种把现实生活变成文字的做法不再是把人英雄化,而是一种客体化和征服。”“检查就清晰地标示了一种新的权力运行方式的出现。在这种方式中,每个人都获得自己的个性并以此作为自己的身份标志”(215)。第四,“检查处于使个人成为权力的后果与对象,知识的后果与对象的程序的中心位置。由于检查将层级监视与规范化裁决结合起来,就确保了重大的规训功能:分配和分类,最大限度地榨取力量与时间,连续的生成积累,最佳的能力组合,以及随之而来的对具有单元性、有机性、创生性和组合性的个性的制作。”

(2)个人化的变化

“在君权得以施展的地方和权力较高的等级中,个人化的程度最高。一个人拥有的权力或特权越多,就越能通过礼仪、文字报道或形象化的复制品标示出他个人。······相反,在一个规训制度里,个人化是一种‘下降’。随着权力变得愈益隐蔽、愈益有效,受其影响的人趋向于更强烈的个人化。权力的行使所借助的是监视而不是盛大仪式,是观察而不是纪念性文字,是以‘规范’为参照物的比较度量而不是以祖先为参照物的家谱,是‘差距’而不是功绩。”(216)人们常说,个人为构成元素的社会是从契约与交换的抽象法律形式中借鉴而来的,但“不应忘记,当时还存在着一种将个人建构成与权力和知识相关的因素的技术。个人无疑是一种社会的‘意识形态’表象中的虚构原子。但他也是我称之为‘规训’的特殊权力技术所制作的一种实体。”权力不再是消极的,“实际上,权力能够生产。它生产现实,生产对象的领域和真理的仪式。个人及从他身上获得的知识都属于这种生产。”(218)

第三章 全景敞视主义

1、瘟疫模式与麻风病模式

在发生瘟疫时,普遍的做法是封闭城市和街道,并建立持续的监督、检查以及一系列的卫生防疫工作。“用以对付瘟疫的是秩序。秩序的功能就在于清理各种混乱。······秩序借助一种无所不在、无所不知的权力,确定了每个人的位置、肉体、病情、死亡和幸福。那种权力有规律的、连续地自我分权,以致能够最终决定一个人,决定什么是他的特点、什么属于他,什么发生在他身上。瘟疫是一种混合,规训是一种解析。”(221)麻风病模式则是一种排斥模式,是为了保证一个纯洁的共同体,而瘟疫模式则是采用一种精细的分割技术,是一个被规训的社会。瘟疫模式的特征在于:“一种广延性权力以一种确定无误的方式统治着每个人的肉体,使该城镇变得静止不动。这就是一个治理完善的城市的乌托邦。”瘟疫状态代表了一种混乱无序的状态,而对瘟疫的处理则变成了一种理想状态想象的依据。“瘟疫(至少被视为一种可能性)是人们在理想地确定规训权力运作的过程中的一个考验。为了使权利和法律能够完全按照理论运作,法学家陷于关于自然状态的想象;为了看到完美的纪律发挥作用的情况,统治者设想了瘟疫状态。”两种状态在19世纪得到融合,人们开始尝试用规训技巧应用于以麻风病人为其象征性居民的排斥领域(比如流浪汉、疯子、乞丐等)。“一般来说,一切实行对个人的控制的权力机构都按照双重模式运作,即一方面是二元划分和打上标记;另一方面是强制安排,有区别的分配。”(223)一系列度量、监视和矫正非正常人的技术和制度得以发展。

2、全景敞视

作为监狱改革的提倡者,边沁提出来全景敞视的建筑模式(panopticon),其构造原理简单来说就是在中心设置瞭望塔,四周为环行建筑,后者被分为若干小囚室。与以前监狱的封闭、剥夺光线和隐藏三个原则不同,其只保留第一个,并用有效的监督将后两者隐藏。

这一切都以“监视”为核心。囚犯的境遇变成了:“他能被观看,但他不能观看。他是被探查的对象,而绝不是一个进行交流的主体。”(225)全景敞视建筑的主要后果则是:“在被囚禁者身上造成一种有意识的和持续的可见状态,从而确保权力自动地发挥作用。······全景敞视建筑是一种分解观看/被观看二元统一的机制。在环形边缘,人彻底被观看,但不能观看;在中心瞭望塔,人能观看一切,但不会被观看到。”(226)这种机制的意义在于“它使权力自动化和非个性化,权力不再体现在某个人身上,而是体现在对于肉体、表面、光线、目光的某种统一分配上,体现在一种安排上。这种安排的内在机制能够产生制约每个人的关系。君主借以展示其过剩权力的典礼、礼节和标志变得毫无用处。这里有一种确保不对称、不平衡和差异的机制。因此,由谁来行使权力就无所谓了。”“一种虚构的关系自动地产生出一种真实的征服。”(227)无须再使用暴力、枷锁,权力的效能、强制力从某种意义上从应用转向了“应用的表面”。外在权力抛弃了其“物理重力”,逐步趋向非肉体性,“它越接近这一界限,它的效应就越稳定、越深入和越持久。这是一个避免任何物理重装的永久性胜利,而且胜利的结局总是预先已决定了的。”(228)

除了监视,全景敞视建筑还是一个实验室,被规训的对象不断被观察,有关其的知识不断被生产、收集,而权力可以对该数据作出有效的反应,以调整规训的具体策略。

全景敞视建筑“能减少行使权力的人数,同时增加受权力支配的人数。它能使权力在任何时刻进行干预,甚至在过失、错误或罪行发生之前不断地施加压力。在上述条件下,它的力量就表现在它从不干预,它是自动施展的,毫不喧哗,它形成一种能产生连锁效果的机制。除了建筑学和几何学外,它不使用任何物质手段却能直接对个人发生作用。它造成‘精神对精神的权力’。”(231)明显的,这种机制更有效率也更经济。

因为在该机制下权力的行使方式并非被垄断的,任何进入到中心瞭望区域的人都可以行使该权力,因此,福柯才说“规训机制将受到民众的控制”,不会滑向暴政。不过,有个前提条件——中心的瞭望区域是开放的。

全景敞视模式“注定要传遍整个社会机体”,“它的使命就是变成一种普遍功能”。“虽然它对权力进行妥帖的安排,虽然这样做是为了使权力更经济有效,但是它这样做并不是为了权力本身,也不是为了直接拯救受威胁的社会。它的目的是加强社会力量——增加生产、发展经济、传播教育,调高公共道德水准,使社会力量得到增强。”(233)如何保证全景敞视机制不是在阻碍进步而是实现对社会力量的增强呢?其回答在于:“只有在下述条件下才能保证权力的生产性扩充:一方面,权力得以在社会的基础中以尽可能微妙的方式不停地运作,另一方面,权力是在那些与君权的行使相联系的突然、粗暴、不连贯的形式之外运作。”其适用领域全部都是“较低”的领域,比如学校、医院等。“其对象和目标不是君权的各种关系,而是规训(纪律)的各种关系。”(234)

3、规训机制的扩展进程

由此,我们看到了两种不同的规训意象:“规训-封锁”以及“全景敞视主义的规训-机制”。17至18世纪,规训机制迅速扩展,规训社会逐渐形成。规训机制是同时代数个更深刻进程中更醒目的进程中重要的方面,这些进程有:第一,纪律功能的转换。“最初,纪律用于消除危险,束缚无用的或躁动的居民,避免大规模聚会造成的烦扰。现在它们则要求起一种积极作用,因为它们正在变得胜任这种作用,能够强化对每个人的利用。”(236)第二,规训机制的纷至沓来。规训设施越来越多,而且并不是以封闭机构的形式扩散,而是以观察中心的扩散的方式来发展。第三,国家对规训机制的控制。之前普遍由私人团体行使社会规训的职能,18世纪现代警察制度在英国建立。他们所拥有的治安权力被定义为“遍及一切事物”。“有了警察,人们就生活在一个无限的监督世界里了。这种监督在理想上力求把握社会机体的最基本粒子、最短暂的现象”。“为了行使这种权力,必须使它具备一种持久的、洞察一切的、无所不在的监视手段。这种手段能使一切隐而不现的事物变得昭然若揭。它必须像一种无面孔的目光,把整个社会机体变成一个感知领域:有上千只眼睛分布在各处,流动的注意力总是保持着警觉,有一个庞大的等级网络。”(240)

“‘规训’既不会等同于一种体制也不会等同于一种机构。它是一种权力类型,一种行使权力的轨道。”(241-242)规训并不是要取代其他权力的行使方式,而是渗透进去,对其予以改造,“它确保了权力关系细致入微的散布”。(242)古代的文明是“使大多数人能看到少数的人”,现代社会正好相反,“使少数人甚至一个人能够在瞬间看到一大群人”。“我们的社会不是一个公开场面的社会,而是一个监视社会。在表面意象的背后,人们深入地干预着肉体。在极抽象的交换背后,继续进行着对各种有用力量的细致而具体的训练。交流的渠道是一种积聚和集中知识的支撑物。符号游戏规定了权力的停泊地。个人的美妙整体并没有被我们的社会秩序所肢解、压制和改变。应该说,个人被按照一种完整的关于力量与肉体的技术而小心地编织在社会秩序中。”(243)

4、规训社会形成的背景

(1)纪律变化的背景

首先,虽然“纪律是确保对人类复杂群体的治理的技巧”,但“纪律的特殊之处在于,它们试图从对付复杂群体的角度来确定能够符合三条标准的权力策略:第一,以最小的代价来行使权力;第二,使这种社会权力的效应达到最大强度并尽可能地扩大这些效应,同时既无失误又无间断;第三,把权力的这种‘经济’增长同它在其中进行运作的机构的产品联系起来;总之,同时增强该系统内一切因素的驯顺性和实用性。”(244-245)“各种纪律用‘温和——生产——利润’原则取代了支配权力经济学的‘征用——暴力’原则。”(245)面对权力实行的反向力量,“各种纪律使用分割和垂直的方法,它们对同一水准的不同因素进行尽可能牢固的区分,它们规定了紧凑的等级网络,总之,它们用连续的、区别对待的金字塔技巧来对付复杂人群内在的反向力量。”“此外,纪律必须能够增进人群的功用效果,使得每一组人群都比起因素的简单集合更有价值。”(246)“最后,各种纪律必须尽可能谨慎地调动权力关系。权力关系不是在人群的上方,而是在其结构之中恰当地与这些人群的其他功能衔接,而且是以尽可能节省的方式起作用。与之相适应的是匿名的权力手段。······总之,用一种秘密地把自己的对象客观化的权力取代那种表现在权力行使者的显赫之中的权力;形成一套关于这些个人的知识体系,而不是调动展示君权的炫耀符号。简言之,各种纪律是这样一些细小技术发明的组合,这些技术能够通过减少权力的不灵便之处来增加人群的有用规模。而为了使人群变得有用,就必须用权力控制他们。”(246-247)这样的功能的变化实际是人员积累的需要,而人员积累又是资本经济发展的需要。人口激增、生产扩大、生产分工的深化、人员密集导致了一种对推动正向效能的纪律的需求。“规训(纪律)是一种能够用最小的代价把肉体简化为一种‘政治’力量同时又成为最大限度有用的力量的统一技巧。资本主义的经济增长造成了规训权力的特殊方式。”(248)

(2)纪律与法律的啮合

全景敞视模式并不是直接依附于“法律-政治”机构,也不是它们的“延伸”,但它也不是完全独立的。纪律构成了法律的另一面(“黑暗方面”)。“保障原则上平等的权利体系的一般法律形式,是由这些细小的、日常的物理机制来维持的,是由我们称之为纪律的那些实质上不平等和不对称的微观权力系统维持的。而且,虽然在形式上代议制直接或间接地使全体人民组成基本的主权权威的意志得以实现,但是提供征服各种力量和肉体的保障是在基础起作用的纪律。真实具体的纪律构成了形式上和法律上自由的基础。契约可以被看作是法律和政治权力的理念基础。全景敞视主义则是具有普遍性的强制技术。它继续在深层次影响着社会的法律结构,旨在提高效率的权力机制对抗已获得的形式框架。‘启蒙运动’既发现了自由权利,也发明了纪律。”(248-249)

将纪律视为“子法”(infra-law)的想法是一种误解,而实际上,“纪律应该被视为一种反法律(counter-law)。它们具有引进不可克服的不对称性、排斥相互性的作用。”“首先,这是因为纪律在个人之间造成了一种‘私人’联系。这是一种强制关系······此外,司法体系根据一般的规范来确定司法对象,而纪律则是对对象进行区分,归类和做出具体规定。······无论在何种时空,只要它们施展它们的控制,调动它们权力的不对称点,它们就使法律暂时搁置,但不是全面地搁置,也不是废除法律。······虽然现代社会的法律至少原则似乎划定了权力行使的界限,但是广泛流传的全景敞视主义使它能再法律层面之下运转一种既宏大又细密的机制,从而维持、强化和扩大权力的不对称性,破坏以法律为中心所划定的界限。”(250)纪律是“对权力进行再分配的法律规范的政治对应物。”人们无法抛弃它,只能重视它,将其视为是社会的基础、社会平衡的因素,“尽管它们是一组物理-政治技术,人们却执意视之为低级但具体的道德形式。”

回到合法惩罚的问题上,“应该把监狱及其可任意使用的全部改造犯人技术重新安置在这样一种位置上:在那里,法典化的惩罚权力转变为一种观察的规训权力;法律上的一般惩罚被有选择的应用于某些人,而且总是如此;刑罚对私法对象的重新界定变成对犯罪的有益训练;法律被颠倒方向,转化为自身之外的东西,反法律变成了司法形式的有效而制度化的内容。于是,使惩罚权力具有普遍性的,不是所有法律对象的普遍的法律意识,而是全景敞视技术的有规律的扩展,即其无限细密的网络。”(250)

(3)规训技术的发展

这些技术大部分都有漫长的发展历史,18世纪它们被结合起来赋予普遍的意义,获得了新的层面,“在这个层面上,知识的形成和权力的增强有规律的互相促进,形成一个良性循环。······这是一种双重进程:一方面,通过对权力关系的加工,实现一种认识‘解冻’,另一方面,通过新型知识的形成与积累,使权力效应扩大。”(251)规训、调查、检查技术得以发展。现代刑事司法的应用点,不再是罪犯的肉体,也不是理想契约的法律主体,而是受规训的个人。“今天理想的刑罚目标应该是一种无限期的规训:一种无终止的审问,一种无限扩展乃至精细入微的调查,一种能够同时建立永不结束的卷宗的裁决,一种与冷酷好奇的检查交织在一起的精心计算的宽大刑罚,一种既不停地根据一种不可企及的规范测量差距又竭力促成无限逼近该规范的运动的程序。”(254)它使用的技术与医院、学校、工厂其实没什么两样,所以,它们才如此相像。

第四部分 监狱

第一章 彻底而严厉的制度

1、监狱被人接受

不要误以为监狱是同“新刑法”一起出现的,作为“拘留”犯人的封闭场所,它早就存在。但是过去的监狱并不明显的具有“改造人”的功能。随着刑法改革的进行,监狱的功能也出现了修改,而且一下子就被人接受,成为一种“不言而喻”的合理性存在。其理由为:第一,在个人自由受到越来越重视的年代,它采用剥夺自由的简单方式,相对于剥夺金钱,它显得更为公平。第二,它能够用时间来量化刑罚。第三,监狱的角色被想象为一种规训机构:“当监狱进行监禁、再训练、从而造就驯顺者时,纯粹是稍稍有点强化地模仿了在社会中已有的各种机制。”这使得人们比较容易接受——它太像学校或者兵营了。(261)而有关监狱改革的要求也不是瞬间和偶然的,不夸张的说,监狱的改革史和监狱的历史本身一样长。“‘监狱理论’是一系列连续不断的操作指令,是监狱运作的一个条件,而不是对它的偶尔批评。”(264)

2、现代监狱的特征

现代监狱既不是纯粹的剥夺自由,也不是同启蒙思想家所想象的简单规训机制。其主要特点有:第一,以“隔离”为首要原则。一是与外界隔绝,二是单独囚禁的使用,三是隔离犯人能够保障以最大的强度来对他们使用权力。尽管产生了奥本模式(夜间单独隔离,白天在一起)与费城模式(绝对隔离)的争论,但争论的焦点仅在于如何隔离。这场争论恰好反映出监狱的本质:“通过中断所有不受权力当局监视的或不按等级排列的关系,强制地实行个人化。”(268)第二,“工作同隔离一起被确定为监狱改造的有效手段。”(269)“犯人的劳动价值是什么?不是利润,甚至也不在于培养某种有用的技能,而在于建立一种权力关系,一种空洞的经济形式,一种使个人服从和适应某种生产机构的模式。”(273)第三,监狱并非机械的适用法院的判决,“它愈益变成一种调节刑罚的工具。它通过执行委托给它的判决,似乎有权至少部分地行使部分的权力。”(273)这一点使得监狱实施“规训”的性质更为明显,即虽然刑罚是根据犯罪人的罪行来确定的,但具体的执行则需通过其“改造”的程度来确定,无论具体确定该变动的主体是谁,但都需要依托监狱来进行,这实际在监狱内设立了一个具有核心意义的“奖-惩”机制。

3、教养技术

在历史上出现了对这种控制对犯人“减刑”权力的争夺,但是没有人去否定这项权力。因此,这成为监狱教养中的第一个技术。第二,监狱成为观察受罚者的场所,对其的认识以及与之有关的知识随即产生。第三,有关受罚者的记录的产生,成为评价改造效果的重要依据。第四,通过第二与第三项技术,罪犯被对象化了。在现代监狱中,“犯人变成了需要认识的人。······犯罪者是作为一个囚犯,一个惩罚机制的作用点而使自己构成认识的对象。”监狱依靠该系列矫正技术完成了从刑罚执行机构到教养机构的角色转换:“它的确从司法手中接收了一个被定罪的人,但是,它应该对之施加作用的却不是罪行,甚至也不是犯罪者,而是一个大不相同的对象。确定这个对象的变量至少在开始时并不在判决的考虑之中,因为它们仅仅与某种矫正技术相关。”(281)

4、过失犯

在教养犯的概念下,过失犯的概念被提出来,教养机构用以替代被定罪的罪犯的另一个角色。过失犯(delinquent),是指因环境恶劣和性格缺陷而有犯罪倾向者,其与罪犯的区别首先在于,“在确定他的特征时重要的是他的生活而不是他的(犯罪)行为”,教养若想有效,必须完成这种角色转换,“法律的惩罚针对着一种行为,而惩罚技术则针对一种生活。”(282)第二种区别在于,“他不仅是自身行为的制造者(从某种自由自觉的意志的标准看,他是负有责任的),而且他是被一组错综复杂的线索(本能、冲动、习性、性格)将他与他的犯罪行为联系起来的。”(283)由于过失犯是从生活方面考虑的,过失犯成为了一个特殊的、可识别的阶层,并由此产生了犯罪学。

教养技术和过失犯在某种意义上是一对孪生兄弟。之前的法律判决并不关注这些“过失性”,现在却不得不正视它。

法典本身并没有导致监狱的普遍使用,是“一种规训权力所特有机制”才导致了监狱的发展。需要指出的是,18世纪改革者们所规定的刑事司法在使犯罪客体化时是沿着两条可能的但是“相互背离”的路线进行:“第一条路线是把罪犯确定为一系列置身于社会契约之外的、道德的或政治的‘怪物’。第二条是把罪犯确定为能够通过惩罚而获得新生的司法主体。”过失犯的概念将两者结合起来。通过“过失性”这一概念,监狱创造了司法判决之外的一个独立的对象领域并产生了相关的知识与真理。“监狱这个司法机构中最隐晦的区域是这样一种地方,在它那里,惩罚权力不再敢公开显示自己,而是默默地组建一个客体现实领域,在这个领域中惩罚将作为治疗而公开运作,判决将被纳入知识的话语中。因此,司法会很容易地接纳一个并非自己思想产物的监狱,也就不难理解了。司法当然应该对监狱给予这种承认。”(287)

第二章非法活动与过失犯罪

1、对监狱的批评

“从法律观点看,拘留应该仅仅是剥夺自由。但是,履行这项职能的监禁却总是包含着一种技术性规划。从公开处决到监狱刑罚的转变并不是向一种无差别的、抽象的、混合的刑罚的转变,而是从一种惩罚艺术向另一种毫不逊色的精巧的惩罚艺术的转变。这是一种技术变化。”(290)但这种变化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是瞬间完美的,产生了很多的批评:第一,“监狱并没有降低犯罪率。”(298)第二,“拘留造成了累犯。”(299)第三,“监狱必然制造过失犯。”(300)而监狱的环境甚至鼓励了过失犯环境的形成,犯人们互相产生坏的影响。而且,“监狱把犯人家庭抛进贫困深渊从而制造了过失犯。”(302)

对监狱的批评总是沿着两条线,要么批评监狱的改造作用不充分,要么批评监狱的惩罚力度不够。但都不是为了取消教养技术,而是为了强化教养技术。

2、良好的教养条件

第一,刑事拘留应该以改造人的行为举止为其基本职能;第二,应该有区别的隔离犯人;第三,应该根据犯人的特点、进步或退步表现来调节刑罚;第四,劳动应该是改造犯人和使犯人逐渐社会化的基本要素之一;第五,对囚犯的教育,对当局来说,既是有利于社会的必要措施,又是囚犯的义务;第六,监狱体制应该至少部分地受到一批专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第七,监禁结束后应有监督和帮助措施,直至获释犯人彻底恢复正常生活。

但是对这种教养条件的贯彻却不总是尽如人意,不能将监狱的发展视为一个否定之否定的环环相扣的过程,而是一个包含多个方面的体制。该体制包含有四种因素:“监狱附加的纪律因素——这是‘至上权力’因素;对某种客观现实、某种技术、某种教养‘理性原则’的生产——这是辅助认识因素;实际上对某种必须用监狱加以消灭的犯罪倾向的不断诱发、甚至强化——这是相反效应因素;某种‘改革’的重复进行,这种‘改革’表面上追求‘理想主义’,实际上与监狱的规训运作同构——这是乌托邦复制因素。”这些因素构成了“监狱体制”(carceralsystem,福柯用carceral泛指各种推行纪律的机构的一种共同性质:监狱制,本书中涉及该词用引号+监狱表示,而prison则译成监狱)(305)

所以,对于监狱失败的指责更多的是针对这些运作因素,仔细检视的话,不难发现:“监狱及其一般的惩罚并不旨在消灭违法行为,而是旨在区分它们,分配它们,利用它们。与其说它们使易于违法的人变得驯顺,不如说它们倾向于把对法律的僭越吸收进一种一般的征服策略中。因此刑罚就将显得是一种操纵非法活动、规定宽容界限、有所放任又有所苛待、有所排斥又有所利用的方式。总之,刑罚不是简单地‘遏制’非法活动,而是‘区分’它们,给它们提供一种普遍的‘经济机制’。此外,如果人们能够谈论‘正义’的话,那不仅是因为法律本身或实施法律的方式能够为一个阶级的利益服务,而且还因为通过刑罚的中介对非法活动的区别对待成为那些统治机制的一部分。法定惩罚应该在一种对待非法活动的总体战略中被重新定位。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理解监狱的‘失败’。”(307)

3、监狱与非法活动、过失犯罪的关系

刑法改革是在18世纪末反对非法活动的斗争中形成的。当时关于非法活动的容忍、相互支持和利益三者之间的平衡被打破,一种关于普遍公开的处罚的社会乌托邦构想得以出现,目的是为了彻底消灭非法活动。当时的背景是,非法活动在新的层面上发展起来,其把社会冲突、反对政治的斗争、对工业化的抵制、经济危机的后果联系在一起。其包括三个过程:第一,非法活动开始直接和政治活动产生联系。本来只在局部地区、涉及少数人的非法活动出现了扩散,并能直接或间接地导致政治斗争。其次,通过抵制法律或其他法规,很容易使人们认可反对那些为自己的利益而制定法规的人的斗争,民众开始反对法律和司法本身。最后,犯罪日趋专业化,职业犯罪大大增加。

19世纪初,民众的非法活动又三种扩散方式:进入一般政治的视野;明显地与社会斗争结合;不同形式和层次的违法行为相互沟通。非法活动明显的带有了阶级性。人们认为,法律并不是为所有人制定的,而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施压的。“在法庭上并不是社会整体来审判某一个社会成员,而是一个关心秩序的社会阶层审判另一个致力于动乱的社会阶层”。(311)刑罚(监狱)也同样带有阶级的烙印。

这样看来,监狱表面上失败了,但实际上没有,因为它没有偏离自己的目标。“监狱能分离、勾画和产生一种非法活动形式,后者似乎象征性地概括了其他各种非法活动,但这就使得有可能把那些人们想要或必须宽容的非法活动掩盖起来。这种形式严格地说就是过失犯罪。”人们不应该将过失犯罪视为危险的活动,“相反,它是刑罚(和刑事拘留)的一个效应。它使得人们有可能区分、安排和监督各种非法活动。”过失犯罪是非法活动的一种形式,但“它是‘监狱体制’及其网络所确定、分割、离析、渗透、组织、封闭在一个确定环境中的非法活动;它被‘监狱体制’当做一个对付其他非法活动的工具。”(312)这正是监狱的成功之处。作为刑罚的直接后果,“这种刑罚为了控制非法活动似乎要用某种‘惩罚——再生产’机制来确立某种非法活动”。(313)

但我们的疑问随之产生,监狱本来是为了制止过失犯罪的,可为什么要让它来参与制造一种过失犯罪呢?监狱产生的过失犯罪构成了某种类似封闭的非法活动的东西。这有几点好处:第一,“能够监督它。一种能随时监视的较小的封闭群体取代了那种混沌密集的民众群体或那些松散的流民团伙。”(313)第二,“能够把这种自我吸收的过失犯罪转化为危害较小的非法活动。”即改变过去断头台的儆戒作用,而是通过监狱将过失犯罪与其他非法活动区分开,福柯认为,这种区别本身就有利于遏制非法活动。第三,过失犯罪在那个特殊的时期与殖民是结合在一起的。此外,监狱的普遍运用实际成为权力运作周围的一个“统治集团的非法活动的一个工具”,比如周期性的逮捕妓女、非法武器交易、非法出售酒类等。“一项法律禁令就能在自身周围创造出一个人们设法加以监督的非法活动领域;人们同时通过一些非法分子从中获取一种不正当的利润。这些非法分子能够通过在过失犯罪中的组合而受到操纵。这种组合是管理和利用非法活动的一个手段。”(315)

过失犯罪的发展与警察权力的扩大、监督能力的增强有密切的关系。其实这类似于我国的前科报告制度,罪犯在出狱后作为“过失犯罪”的群体而受到警察的监视。所以,这是“警察——监狱——过失犯罪”三位一体的模式:“警察监视给监狱提供了罪犯,监狱把罪犯变成过失犯,后者成为警察监视的目标和助手,这种监视有规律地把其中一些人送回监狱”。还需要注意到,这是刑事司法的有意为之,通过如此,司法对非法活动实行有区别的监督。因此,“警察对司法权的蚕食、监狱抗拒司法机关时的惯性力量,都不是新奇现象,也不是权力僵化或权力逐渐转移的结果。它们恰恰是现代社会惩罚机制所具有的结构特征。”由此,这三位一体的结构实际成为了满足日常监督需要的结构。(318)

从历史上来看,“过失犯罪显然具有一种含混的意义,它既是警察机构的打击对象,又是警察机构的合作工具。······警察与过失犯罪的直接的、制度化的结合形成了。这是一个动荡时期,犯罪变成了权力机制之一。”在此,福柯尖锐地提到“早先令人恐惧的形象是魔怪式的国王——它是一切司法之源,但又染指犯罪。现在出现的是另一种恐惧,即恐惧执法者与违法者之间的某种不可告人的默契。体现在单一形象中的君权与丑恶事物相对抗的莎士比亚时代已经过去了,警察权力的戏剧、犯罪与权力共谋的日常戏剧马上就要开始了。”(319)

过失犯罪的概念用于重新观察非法活动,属于过失犯罪的非法活动被作为监督对象得以容忍,但过失犯罪之外的非法活动则不应占据任何空间,属于重点消灭的对象。[9]

第三章 “监狱”

1、“监狱”的后果

福柯把“监狱体制”的最终形成日期定为1840年1月22日,这是梅特莱(Mettray)农场开始使用的日子。理由在于,梅特莱是最极端的规训机构,它是“修道院、监狱、学校、兵团”的混合模式。梅特莱的长官们混合了这些角色中权力的干预机制,而罪犯也成为教徒、犯人、学生、士兵甚至学徒工的混合体。但梅特莱既是监狱又不是监狱,它既接受被法庭宣判为罪犯的少年犯,也接受虽无罪但被家长送来代替家长管教的寄宿生。虽然法律规定不能有法律之外的监禁,但事实上,这确实存在。在刑法领域之外,有一系列机构构成了以梅特莱为代表的“监狱群岛”。它们通过监狱为中介,一方面与法律惩罚手段相结合,另一方面与规训机制相统一。

监狱把惩罚程序变成一种教养技术,而“监狱群岛”把这种技术从刑罚机构扩散到整个社会机体。其产生了若干后果:

第一,这种机制建立了一种渐进的、连续的、不易察觉的等级,彼此形成一种连续的结合,彼此沟通。古典时代的犯罪(crime),罪(sin)与不良行为领域是分开的,它们有各自的权威——法庭、忏悔、紧闭。“某种重要的共相贯通了最轻微的不规矩与最严重的犯罪。它不是犯法,不是对共同利益的冒犯,而是对规范的偏离、反常。正是它纠缠着学校、法庭、收容院与监狱。它在意义与功能的领域中统一了‘监狱’在策略领域中所统一的东西。社会的敌人取代了君主的对头,同时也被变成了一个不正常者,他本身带有捣乱、犯罪与疯癫等多重危险。‘监狱网络’通过千丝万缕的联系把惩罚与不正常两个复杂的长序列联结起来。”(344)

第二,“监狱体制”没有抛弃任何人,“‘监狱网络’不会把不能消化的人抛进混沌的地狱。它是没有边界的。它用一只手把似乎要被另一只手排除的东西捡回来。它不愿意浪费即使是被它判定为不合格的东西。在这个用监禁把全身武装起来的全景敞视社会中,过失犯并不是在法律之外的,他从一开始就置身于法律之中,置身于法律的核心,至少是置身于各种机制的包围之中。那些机制以不易察觉的方式将个人从纪律转交给法律,从离轨转变为犯法。”(345)它制造了“过失犯”。

★第三,“监狱体系”远远超出合法监禁的外延的最重要后果在于:“它成功地使惩罚权力变得自然与正当了,至少人们对刑罚的容忍尺度放宽了。它趋向于消除惩罚实施中代价太大的因素。[10]它是通过使两个领域相互对抗来实现这一点的。这两个领域是法律的司法领域与超法律的规训领域。实际上,贯穿于法律及其判决书的‘监狱体系’的宏大连续性,给予规训机制及其所实施的决定与裁决一种合法的认可。”(346)监狱是一个从轻到重的广泛的等级,“它传送着某种由法律所肯定的、被司法当作最得心应手的武器的权力。当纪律与在纪律中运作的权力完全运用司法本身的机制时(甚至是为了减轻这些机制的强度),当权力的效果被统一起来,权力被传送到各个层面,从而使它可以避免过分严厉时,纪律与权力的运作怎么可能显得是专断的呢?‘监狱’的连续性以及监狱形式的聚变,使得规训权力有可能合法化,或者说,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为规训权力正名。这样就使规训权力不可能具有任何过分或滥用的因素。”另一方面,“‘监狱金字塔’给实施合法惩罚的权力提供了一种背景,在这种背景下它似乎不再具有任何过分与暴力性质。在规训机构及其所包含的连续‘嵌入行动’的精密等级序列中,监狱并不表示另外一种权力的释放,而仅仅表示一种机制的补充强度,而那种机制从最早的合法惩罚形式产生以来就一直在运作着。······这里有一种严格的经济机制。它具有极其谨慎地提供统一的惩罚权力的功效。这里没有任何因素能使人想起君主权力在用自己的权威对即将处死者的受刑肉体进行报复时的那种过分性质。监狱对于那些交付给它的人继续进行着在其他地方已经开始的工作。而这个工作正是整个社会通过无数规训机制对每个人所做的工作。”(347-348)“就其功能而言,惩罚权力实质上与治疗权力或教育权力并无二致。它从它们那里,从它们的较次要的任务中,获得来自下面的认可。但这种认可并非不重要,因为这是对技术合理性的认可。正如‘监狱’使技术性规训权力‘合法化’,它也使合法的惩罚权力‘自然化’。‘监狱’在二者同质化时,消除了其中一个的暴力性与另一个的专横性,减轻了二者都可能引起的反抗后果,从而使二者都不必有多余的目的,并且使同样精心计算的、机械的与谨慎的各种方法得以在二者之间流通。在这种情况下,‘监狱’就使伟大的权力‘经济’得以贯彻”。(348)很多人从契约理论中寻找民众接受惩罚的理由。但虚构的契约理论虚构的只是下面这个理由:合法成员赋予他人以权力,这种权力对他行使他本人所拥有的对他人的权利。更有可能的是,“宏大的‘监狱连续统一体’造成了规训权力与法律权力之间的沟通,并且从最轻微的强制不间断地延展到时间最长的刑事拘留,从而建构了与那种胡诌的授权相反的具有直接物质性的技术现实。”

第四,“监狱体系”作为“新权力经济”的手段,促成了一种新形式的“法律”的出现:“这是一种合法性与自然性、约定俗成语章程的混合,即规范(norm)”。司法权力由此“变质”,“它在某种层面上是受法律支配的,而在另一个更基本的层面上它是作为一种规范性权力运作的;正是他们行使权力的机制,而不是他们的顾忌或人道主义的机制,使他们做出‘治疗性’判决,提出‘使人康复’的监禁期限。但是,反之,即便法官愈益不情愿为判罪而判罪,审判活动也已经扩大到规范权力所扩展的程度。这种审判完全是由于无所不在的规训机制而产生的,是以所有的‘监狱机构’为基础的。它已经成为我们社会的主要功能之一。”“对是否正常进行裁决的法官无处不有。”(349)教师、医生、社会工作者等等。“在现代社会里,‘监狱网络’,无论是在严密集中的形式中还是分散的形式中,都有嵌入、分配、监视、观察的体制。这一网络一直是规范权力的最大支柱。”(349-350)

第五,“社会的‘监狱结构’确保对肉体的实际捕获与持续观察”,惩罚机构的全景敞视运作使得它得以实现这种双重作用,它具有固定、划分与记录的方法,“它一直是使人的行为客体化的无穷尽的检查活动得以发展的最简单、最原始、最具体但或许最必要的条件之一。”“刑讯”司法之后进入“检察”司法,正是范围如此广的监视手段促成了关于人的科学。不敢说人文科学源自监狱,“但是,如果说它们(人文科学)能够形成,能够在‘知识型’(episteme)中造成如此之多的深刻变化,那是因为它们是通过一种特殊而新颖的权力渠道而传送的,即一种关于肉体的政策,一种使人的群体变得驯顺而有用的方法。这种政策要求把确定的知识关系包容进权力关系,要求有一种使征服与客体化重合的技术。它本身就带有新的造成个人化的技术。这种权力-知识造成了人文科学的历史可能性,而‘监狱网络’则是这种权力-知识的盔甲之一。可认识的人(灵魂、个性、意识、行为等等)是这种分析介入、这种支配-观察的对象-效果。”(350)

第六,这可以解释监狱为何极其牢固。“如果它仅仅是一个为国家机器服务的镇压或排斥工具,那么它就会比较容易地改变自己赤裸裸的形式,或寻找更容易被人接受的替代方式。但是,因为它植根于权力的机制与战略之中,所以它能以巨大的惯性力量来应付任何改造它的尝试。”(350-351)监狱并不是不可改变、不可或缺的,人们不难发现两个进程,“这两个进程在使监狱得以运作的连续进程中能够对监狱的用途加以重大限制并转变其内部功能”。“第一个进程是,减少被当作一种封闭与被监视的特殊非法活动的过失犯罪的效用(或者增加其不利之处)。”“第二个进程是,规训网络日益发展,它们与刑法机构的交流日益扩大,它们获得愈益重要的权力,司法功能愈益大规模地转交给它们。”(351)作为规训体系的一环,监狱同其他规训机构分享着这种权力。

2、结束语

因此,位于“城市”(政权)核心的、并为了控制这个核心的,并非“权力中心”,并非“武力网络”,而是不同因素组成的复杂网络:高强、空间、机构、规章。“因此,‘监狱之城’的原型不是作为权力之源的国王人身,也不是产生某种既有个人性又有集体性的实体的契约式的意志聚合,而是一种对各种性质与各种层面的因素的战略分配。监狱不是法律、法典或司法机构的产物,它并不属于法庭,不是实现法庭判决和法庭想要达到的结果的灵活或笨拙的工具。相反,法庭外在于和从属于监狱。监狱占据着中心位置,但它不是茕茕孑立,而是与一系列的‘监狱’机制相联系。这些机制都是用于减轻痛苦,治疗创伤和给予慰藉的,因此表面上与监狱迥然有异,但它们同监狱一样,都往往行使着一种致力于规范化的权力。这些机制不是被用于对付‘中心’法律的冒犯,而是被用于生产机构——‘商业’和‘工业’,用于对付一系列复杂的非法活动。这些非法活动具有各式各样的性质与根源,有特殊的谋利作用,惩罚机制对付它们的方法也是各种各样的。追根究底,统辖着这些机制的不是某种机构的统一运作,而是进行战斗的必要性与战略准则。因此,把这些机构说成是压制、排斥、制造边缘状态的机构的种种观念,不足以描述出处于‘监狱之城’核心的居心叵测的怜悯、不可公开的残酷伎俩、鸡零狗碎的小花招,精心计算的方法以及技术与‘科学’等等的形成。所有这一切都是为了制造出受规训的个人。这种处于中心位置的并被统一起来的人性是复杂的权力关系的效果和工具,是受制于多种‘监禁’机制的肉体和力量,是本身就包含着这种战略的诸种因素的话语的对象。在这种人性中,我们应该能听到隐约传来的战斗厮杀声。”(353-354)这就是福柯为我们所揭示出来的历史背景,福柯说“有关现代社会的规范化权力以及知识的形成的各种研究都应该在这一历史背景下进行。”(354)



[1] 这是肉体控制与灵魂规训之间很大的一个对比。

[2] 这样,权力被解读为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概念,而不是人对物的关系概念。

[3]惩罚技术所指涉的灵魂,并非受惩罚者真切的灵魂,而是权力所指向对象的、在权力所产生的知识领域所能概括的、一种被强行赋予的“灵魂”。

[4] 在规训中,情况则不同,需要有各种科学的介入,一起与法官分享确立事实真相的权力。

[5]福柯在这里精彩的提到:“公开的酷刑和死刑的功能就是揭示真相。就此而言,它是在众目睽睽下继续着司法拷问在私下进行的工作。它在罪行判决上补上了犯人的签名。”(48)

[6] 有关“非法活动”的概念倒是一个分析上访、维稳的一个比较好的工具框架。

[7]即人本主义并非自动的对处罚产生作用,只有借助这种规训机制以及规训性的权力安排,才使得“人本”主义得以实现。

[8] 对官员的考评何尝不是如此呢?

[9]即那些能有希望予以规训、改造的罪犯得以投入监狱,并归因于“过失犯罪”,但那些并非可以改造的罪犯则不允许赋予生存空间。这也许就是“改造不能改造者”的悖论背后的实质。

[10] 克服酷刑实施中令人难以忍受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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