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效率和公平的辩证关系 公平和效率关系

效率,属于经济学的范畴,指资源的有效配置与有效使用,即资源投入和生产产出的比率。公平,则有价值判断的含义,指人和人的利益关系及利益关系的原则、制度、做法、行为等都合乎社会发展的需要,包含收入分配的公平、财产分配的公平以及获得收入、利益与积累财产机会的公平等含义。追求效率,就是使有限的资源能够有最大的产出。追求公平,就是在收入、财产分配和获得收入、利益与积累财产机会上讲究公平合理,消灭剥削和两极分化,终极目标是最后实现共同富裕。

通常认为,二者是矛盾对立的。讲效率,就必然牵涉到分配上的差异,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按劳分配,这样人们的积极性就会高涨。讲公平,往往以牺牲效率为代价,多劳不多得、少劳反多得、不劳也可得,收入分配比较平均,这样人们的积极性就会削弱,效率自然低下。效率与公平往往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当然,简单地认为效率比公平重要或者相反,实际上存在理论和认识逻辑上的风险。“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成为通论和政策导向,实际上是需要深刻反思的,因为在这种提法背后实际上是效率第一、效率就是一切,公平必须为效率让道。这种政策思路很难体现社会主义发展经济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共同富裕这一本质特征。

其实,二者存在联系和统一。如果说生产力标准是评价一种学说或社会思潮真理性及合理性的最高尺度的话,那么效率尺度和公平尺度是生产力标准的两个“子尺度”,它们都是为生产力的发展服务的。要维护一个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就既不可能没有效率,也不可能没有公平,这两个方面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或缺。提高效率、维护公平,也一直是人们活动的主题和追求的目标。一切改良、改革和革命,或者因为效率,或者因为公平,或者兼而有之。一方面,不提高效率,难以实现持久的更大程度的公平。促进经济发展,提高经济效率,先把“蛋糕”做大,促进和保障生产力的持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是世界上多数执政党的战略选择,是衡量执政党执政绩效的最基本、最直观的标准,是执政党获取政治支持的重要根源,因为只有经济增长了,才能带来更多的财政收入,旨在缩小贫富差距的社会再分配政策才有根本保障。在加快发展方面,市场在刺激经济增长中的作用越来越受到很多国家执政党的肯定。另一方面,不提高公平,效率的实现就将失去重要的保证。

首先,不提高规则公平,效率无法实现。市场刺激经济增长的作用是建立在市场经济主体权利公平、机会均等、规范竞争基础之上的。市场经济把机会、规则等起点的公平作为微观经济主体获得经济效益的基本前提,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性要求。反之,任何市场进入机会、规则上的不公平,都是与市场经济效率要求相悖的做法,必须纠正。

一是违背市场经济运行规则,超经济性质权力强行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寻租,由此而形成一种以垄断、腐败为特征的“伪效率”。我国著名国情研究专家胡鞍钢指出: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中形成的行政性垄断,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权力借助于商业法则或者商业法则借助于权力,寻求本行业、本部门、本集团的利益最大化,排斥压制其他利益集团参与竞争,一旦要改革打破垄断,他们会首先站出来反对以期制造所谓的“政府失效”。另外是一些政府官员或者与权力沾边的人,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在扭曲的市场上大显身手,象“红顶商人”那样,左手制定有利于自己的规则,右手则按照这个规则大肆捞钱。这种创造财富和追求效率,最后只异化为一种权贵掠夺,而不是真正的民众自由。这个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以及与政治权力有着千丝万缕关系的权贵阶层的产生,已经成为中国经济长期持续高速增长的最大的制度性瓶颈。

试论效率和公平的辩证关系 公平和效率关系

二是地方和中央在分利化改革后进行了委托代理博弈,一些地方对中央的三令五申层层截留、改头换面、曲解规则、补充文件,形成一种以地方保护主义为特征的“伪效率”。一些地方政府,或者出于发展地方利益和小团体利益,或者出于所谓“政绩”考虑,往往并不能准确把握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该担当的角色,在发展经济提高效率的名义下,政府直接地广泛地介入具体经济活动,一是想尽办法掏空国家财政,甚至不惜采取违法乱纪、腐败的方式;二是投资建设项目过多过滥,低水平重复建设,形不成较强的竞争力;三是建立地方贸易壁垒,限制外地企业进入本地进行正当竞争和充分竞争,形成了各自独立运行的、全国分割的“地方政府经济圈”。这种越俎代庖虽然在一时可以带来局部发展和效率,但是政府错位从根本上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游戏规则,由此产生的经济效率是不可能高的,同时因为政府与企业联系过密,也为各种腐败提供了温床,当司法机构如法院都以“创收”为重要目标时,公平与公正自然就会成为社会的弃儿。

三是个体经济人成本外部化在微观层次上得到实现,那么它的个体效率就会在社会成本成倍放大的情况下得到提高,进而形成一种以社会承担成本为特征的“伪效率”。在微观层次上,经济人的特征使得人们总是窥视着成本外部化的可能,而成本外部化集中地表现为经济个体对公有资产不负责任的使用或侵占,以及对环境资源的严重破坏,或对消费者的成本转嫁,表现出了极大的破坏性、掠夺性和明显的低效率甚至是负效率的特征。由此,“效率优先”真正要义应该充分体现为社会效率的提高。只有使个体成本承担比率与社会成本承担比率达到最大限度的吻合或超出,社会效率的提高和可持续发展才能得以实现。

其次,不提高财富公平,效率无法实现。在人们占有生产资料资源差别越来越大时,当土地、货币等资源逐渐高度集中在少数人手里时,这时土地、货币等资源需求的人很多,如果此时完全由市场来决定,掌握资源的富人自然利用其经济优势提高资源的价格,如土地的租金、贷款的利率,而众多穷人为获得生产资源不得不以较高的价格争取,一直到勉强维持生命的限度。这种情况下,规则公平即按劳分配达不到调动人们生产劳动积极性的目的,人们就会对劳动失去信心,为了生存去偷去抢去拐去骗,盗匪遍地,正常的经济秩序就被破坏,社会陷入混乱。当这些人发展形成武装集团后,社会将形成内战。如果统治者不知如何解决经济问题或者不能解决时,政府垮台势在难免。在社会混乱过程中,战争和烧杀抢掠又使社会资源分散,使资源占有达到相对公平。换句话说,社会财富相对公平,人们权利相对平等,规则公平才能显现,经济效率才有实现的前提。

从目前的情况看,随着我国经济总量的增加,我国经济效率问题逐步得到相对的解决,社会公平问题已逐步上升为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贫富差距进一步加大,社会结构已经逐渐形成占有财富、权力和知识为特征的强势群体,和以贫困农民、城市农民工、城市失业者与下岗人员等为主的弱势群体。如果改革后创造的大量的社会财富被少数人鲸吞,广大群众就会陷于普遍的贫困中,享受不到改革应有的回报,将使改革失去社会弱势阶层的支持;巨大的贫富收入差距,将增加政府调节社会阶层利益关系的难度,影响社会政治的一体化进程和社会稳定,将使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变得遥不可及,从而使人民丧失对共产主义的信仰;两极化的收入结构不利于国内市场的良性发育,畸型的市场消费结构必将危及经济的长远发展;由于广泛的寻租机会的存在,建立现代市场经济的努力,不仅会遭到在计划经济中有其既得利益的旧特权阶层的反抗,还会遇到来自在新的寻租环境中有其既得利益的新特权阶层的阻碍。这势必增加改革的难度与成本。邓小平在1992年就对突出解决贫富差距问题做出前瞻性的论断。他曾设想,在20世纪末我国到达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的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十一五”时期,必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必须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第三,不提高分配公平,效率无法实现。把蛋糕分好不仅仅是为了公平,也是为了效率,贡献大收入少,不利于提高效率。“初次分配注重效率,二次分配注重公平”,是世界上大多数执政党的共识。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是市场经济中极其正常的现象,“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则不是正常和规范的提法,因为多了一个“让”字,带有强烈的计划经济色彩,但市场经济毕竟不是计划经济,市场经济中“富者愈富、穷者愈穷”的马太效应带有不可逆转性。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提倡的先富带后富、大家共同富裕,只是理论假设,需要强有力的制度天平予以平衡。一般来讲,这需要国家或政府通过二次分配来实现社会公平,如建立健全各种社会保障体系、强化税收的调节作用、增强教育公平、促进西部大开发等。

但是,缩小贫富差距的努力,也必须靠适当的增长方式和产业结构调整、扩大就业、增大劳动报酬在分配格局中的份额等方法,而不仅仅是在二次分配、三次分配中注重公平。如劳动力廉价正使我国的经济产生“恶性循环”,一些企业主不注重使用先进技术,而是极力使用落后技术,对工人一面采用低工资、低教育、低劳动生产率,另一面却采取高劳工淘汰率,以此剥削工人的劳动力和身体健康。马克思指出,“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就是生产的产物”,“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马克思主义效率观和公平观强调,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应当力求效率与公平的兼顾和统一,无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注重效率与公平:初次分配就要力求使收入与贡献挂钩,以利于调动人们的积极性,提高效率;再分配的最终结果也要有利于从宏观上提高效率,促进发展。

综上所述,公平和效率不可分割、不能偏废。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寻求最大公约数,是政府的责任。第一,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大防治腐败的力度,坚持用改革的办法解决产生腐败现象的深层次问题,加大对权力的监督制约,防止权力借助市场进行权贵掠夺。至于公有资产改制过程中的不合理、不合法转移,政府更应从严格执法与规范运作两方面动手,还公道于职工,还公道于社会,否则将会出现严重的社会后遗症。第二,通过提供非赢利的公共服务来维持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以实现经济活动过程的公平与公正,所谓“用足市场,慎求政府”应该是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基本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要严格限定政府的职权,尽量缩小政府直接干预微观经济活动的范围,政府机构的效率应该主要是维护社会公平的效率,而非企业式的纯粹经济效率或效益。第三,通过制定、执行和落实无差别、无歧视的行政性法律法规,实现所有经济活动主体在竞争机会、规则上的公平。一些地方政府制定的某些所谓土政策,从一开始就是歧视性的或特权性的,中央必须予以制止和废除。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是导致我国城乡差别巨大的罪魁祸首,中央也必须予以废除。第四,通过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国民收入再分配的社会福利体系,实现经济活动结果的相对公平,缩小因市场机制导致的收入两级分化。只有在以上四个环节上政府都能有效作为时,公平和效率之间的最大公约数就有了实现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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