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党的条件、党员的权利和义务 入党权利义务

入党的条件、党员的权利和义务 入党权利义务

本章学习重点: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

党员的义务和权利

党的十七大部分修改通过的党章,明确规定了党员的基本条件、党员的权利义务,这是新时期每个共产党员用以检验自己的言行是否成为合格党员的标准,也是对每个积极要求入党的同志提出的要求。每个共产党员以及申请入党的同志,都应始终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并在各项工作中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一、申请入党的条件

党章第一条明确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这一条既是申请入党的条件,也是对共产党员的起码要求。”这条规定,贯穿着无产阶级建党学说的一些重要原则。

要求入党的同志如何理解党章规定的申请入党的条件呢?
1.“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这句话有三层含义:一是规定“年满18岁”为申请入党的年龄,强调这一点,是因为一个人到了十八周岁才算成年,才能有比较确定的政治判断力,才能有比较确定的政治判断力,树立自己的政治信仰和终身志向。二是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必须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外国籍公民不能加入中国共产党。 三是加入党组织的必须是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这一点强调了申请入党的人必须具备的个人身份。中国共产党的性质、中国共产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奋斗目标以及党员基本条件,都要求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是来自于一般群众又不同于一般群众的人即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2.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党章把“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作为申请入党的基本条件之一,是由党的纲领和章程在党的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中国共产党不是单个党员的简单组合,而是根据党的纲领和章程,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是思想上政治上高度一致的、有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所组成得政治组织。党的纲领,是统一全党思想和行动的最高准则,它包括党的性质,党的指导思想,党的最终目标,党在当前历史阶段的总任务和基本政策,以及党的建设的基本要求等。党的章程,是党的最高行为规范,是党内政治生活和处理个人与组织、组织与组织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党纲和党章的这种性质和作用,决定了它是党建立、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党员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是党在组织上一致的前提。如果党员在党纲党章上的思想一致被破坏了,党也会从组织上瓦解。因此,每个申请入党的人必须承认党纲党章’。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所说的“承认”,不仅是口头上的拥护和接受,更重要的是有实现党的纲领、执行党的章程的决心和行动,立志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
3.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申请入党的人必须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这是申请入党的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党章之所以做出这一规定,是由党的高度组织性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所决定的。

参加党的一个组织,是指共产党员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特定组织,并在其中过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对于这个问题,列宁在1903年7月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二次代表大会上,同马尔托夫展开过激烈的斗争。马尔托夫主张,只要承认党纲党章,就可以做党员,不必参加党的一个组织,甚至提出每个罢工者都可以自行“列名”入党。列宁坚决反对这种主张,认为党员不仅要承认党纲党章,而且必须参加党的一个组织。他尖锐地指出,按照马尔托夫的党员条件发展党员,只能模糊党和阶级的界限,改变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性质,使党变成一个涣散的俱乐部。我们只有按照列宁提出的原则建立党,才能使党真正成为无产阶级先进的、有组织的部队,保证党的思想统一和组织统一;才能使党作为坚强有力的战斗集体来行动,从而肩负起伟大的历史使命。要求入党的同志,要从这样的高度来认识参加党的一个组织的必要性。积极为党工作,是指党员除了社会职业外,还有义务担负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并且尽心尽力地把它做好。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主要包括党的群众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例如,参加各级党组织的领导工作,参加党内教育工作,参加联系群众的工作及对人民群众的宣传工作,做好发展党员的工作和各种群众团体的工作及社会工作等。党组织要根据具体情况,给每个党员分配适当的工作,并进行检查和指导。每个党员都应当自觉接受并努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4.愿意执行党的决议。这也是申请入党的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党章所以作出这一规定,是由党的决议对实现党的纲领、路线的意义和党的严格纪律性所决定的。

党的决议,是为完成党的总目标、总任务,在某一个时期对某一项工作或某一件事情,经过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党的代表会议或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全体党员必须贯彻执行的事项。党的决议代表党员的意志,必须贯彻执行。如果对党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在行动上必须执行,不能采取各取所需和阳奉阴违的态度。如果每个党员可以自行其事,那么党的团结统一就会受到破坏,党就没有战斗力。所以,申请入党者愿意执行党的决议才能加入党的组织。不愿意执行党的决议的人就不能当党员。
5.愿意按期交纳党费。这是申请入党的人的必须具备的有一个基本条件。党章所以作出这一规定,是由党费对党的作用和党员缴纳党费的意义所决定的。为什么把愿意按期交纳党费作为申请入党的条件之一呢?因为,党费,是共产党员按照党的章程定期向党组织缴纳的、用于党的活动费经费。党员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党组织按期缴纳党费,是党对党员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在物质上帮助党的具体表现,也是检验党员是否具有组织观念的一个标志。在艰苦的战争年代里,许多党员省吃俭用,领到一点津贴,首先想到的是交纳党费。有的党员牺牲前还把身边仅有的遗物作为向党交纳的最后一次党费,表现了共产党员高度的组织观念和对党的无限忠诚。在和平的环境里,也有许多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他们当中有的在临终时嘱托亲属将自己的毕生积蓄作为党费交给党,有的将自己劳动致富所得作为党费交给党组织。要求入党的同志应当充分认识按期交纳党费的重要意义,在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之后,应当自觉地按期交纳党费。如果党员不按规定交纳党费,应当受到严肃的批评教育,甚至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作出决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把这样的党员除名。
 对于党章第一条规定的上述内容,要求入党的同志都应该明确并正确理解并且真诚地愿意这样做。当然,这些条件只是对申请入党同志的起码要求。他们还需要经过党组织的培养教育和严格考察,只有真正达到了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才能被接收入党。

二、对做一个合格党员的基本要求

党章第二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这一条是对共产党员的基本要求。这个规定,对共产党员的本质特征作了全面的概括,是共产党员条件中的核心部分。具体来说有如下几个方面:

1.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这句话集中概括了共产党员标准的本质特征这是共产党员区别与其他政党成员和社会团体成员的根本标志,是做一名合格共产党员的首要条件。用最概括的语言,阐明了共产党员应该是什么样的人。具体地说就是:共产党员是工人阶级的一员,其他阶级出身的人,要成为共产党员,就必须放弃其原来的阶级立场,自觉地站到工人阶级的立场上来,确立无产阶级世界观。共产党员不是工人阶级的普通一员,而是工人阶级的先锋战士,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觉悟,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永不动摇。共产党员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的觉悟,必须落实到自己的先锋模范作用上。党章第二条的这一句话,像一条红线一样,贯穿在党员的各项条件之中。

2.“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党员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根本体现,是党的宗旨的根本要求,是合格党员的基本条件之一。

3.“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这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根本的政治本色,是对党员提出的基本要求。全党同志能不能按照这个要求去做,事关党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事关党的先进性。

党章规定的共产党员的条件,体现了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性质,体现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共产党员是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他的先进性的质的规定性,是任何时候都不能改变的。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形势任务的变化,党员先进性的侧重点和具体要求,也应有所变化,体现出相应的时代要求。

三、党员的义务和权利

所谓党员义务,是指党章规定的要求每个党员对党应尽的责任,是一种规范和约束。它体现了党对每个党员的具体标准,是党员条件的具体化。同时也是提高党员对党的事业的责任心与使命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使党成为坚强有力的战斗集体的有力保证

党章第三条规定: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这是共产党员的学习义务,学习的内容及目的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这一条说明共产党员要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这是共产党员的实干义务。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这是共产党员的奉献义务。这一项义务是由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的,强调了共产党员应当如何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党和人民利益的关系,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共产党员要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就必须做到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作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党章规定的党员必须履行的这一项义务,强调了共产党员必须具有高度的组织观念、纪律观念和法制观念。是共产党员的守纪义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这一项义务强调了共产党员必须做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的模范及其基本要求。是共产党员的组织义务。

党的团结统一是指党在马克思主义原则基础上形成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和行动上的一致。党的团结统一是党的生命,是党的先进性的重要体现,是党的力量的重要源泉,是党的事业发展和胜利的保证,因此共产党员要想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来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是共产党员的本质特征,是共产党员应当具备的基本道德,是共产党员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基本要求,是共产党员成长进步的重要基础。

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这是实现党的团结统一,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必要措施。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这一项义务强调了正确处理和解决党内矛盾,克服缺点,纠正错误的基本方法。解释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共产党员的治党义务。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这一项义务是共产党员的宗旨义务。强调了共产党员对群众的态度,与群众的关系的基本要求。共产党员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密切联系群众,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这一项义务是共产党员的道德义务。强调了共产党员在道德风尚以及处在紧急时刻和重要关头时的基本要求。

党章规定的党员必须履行的上述八项义务,是党员对党应尽的责任,也是党对党员的行为的规范和约束。是党员标准的具体化,每一个入党积极分子必须严格按照这八项义务,规范自己在思想、组织、工作、与群众的关系,道德风尚以及社会生活的各方面的具体行为。只有达到这八个方面的标准,才能将入党的愿望变为现实,成为合格的中国共产党员。

党章在规定共产党员必须履行八项义务的同时,也具体规定了党员享有的八项权利。

党员权利也是党员条件的具体化,是健全党内生活的基本条件。正确行使党员权利,有利于发扬党内民主,实现党的正确领导;有利于党员在党的生活和工作中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负责精神。维护党的利益,促进党的事业健康发展。
党章第四条规定: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党章对共产党员享有的这一权利的规定,是共产党员最起码的权利,也是党员提高自身政治觉悟、思想水平、业务能力的有效途径。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党章对共产党员享有的这一权利的规定,是党员参与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保证,也是防止党内发生“一言 堂”错误的重要措施。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党章对共产党员享有的这一项基本权利的规定,是发挥党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措施。也是由党的性质和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则所决定的。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这八项权利,是党赋予党员在党内的权力和应当享有的利益。党员应当珍惜和正确行使这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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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丽泽中学李世娟第13课第1课时: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首都师范大学附属丽泽中学 李世娟 【教学指导思想和理论依据】 以学生现实思想认知和知识水平为基础,注重学生成长特点与现实的生活经验相结合,着眼于学生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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