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宝之争法庭不该仿效“狐狸分饼” 仿效


寓言故事,看似讲给孩子听的,其实微言大义,是折射社会现实的凹凸镜,对成年人认识社会,同样不无裨益。就拿“狐狸分饼”的故事来说,狐狸的名字是虚构的,类似的分饼故事却屡见不鲜。
年初,浙西开化县何田乡田畈村汪大爷家挖出128枚“袁大头”。汪大爷的侄孙、现在的房主詹某以及村委会介入对银元的争夺。5月15日,开化县法院巡回法庭开庭,驳回汪某和詹某的诉讼。县法院方面表示,《民法通则》有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今日早报》5月17日报道)
民间的元宝之争,闹到法庭解决,本是法治社会的正常行为。没想到送审到村的“巡回法庭”,把原告和被告撇在一边,声称自己才有资格拥有这128枚“袁大头”。围绕“袁大头”引发的诉讼,到最后诉讼双方反倒要当“冤大头”。如此法庭断案,是不是“狐狸分饼”寓言的现代版呢?
值得注意的是,网络舆论无视可能失去“袁大头”的诉讼村民的权益受损害,而是对他们冷嘲热讽:“闹个什么?最后不都是竹篮打水?”“争来争去,鸡飞蛋打,一锤定音,属于国家的!还争吗?”“典型损人不利己,这下好了,全部充公,还结了怨。”显然,这是典型的“怒其不争”有余,“哀其不幸”不足。
元宝之争法庭不该仿效“狐狸分饼” 仿效
法是天平,不能偏袒诉讼的任何一方;天平的平衡是在两极中寻找平衡点,而不是独辟蹊径,擅自引入第三方,用三角形的方式求得诉讼目标的平衡。在这个新闻里,元宝不是没主人,只是产权模糊,需要法庭协助厘清。开化县法院有关负责人的表态,怎么看都像嘴里流畅着口水的分饼狐狸,搬出“国家”来侵吞诉讼者的财产。
天下财富,有公共的,更有私人的。在《物权法》早已实施的时代,法院在审理财产纠纷案件时,其职责是调停诉讼双方的纠纷,以事实为依据,平衡双方的诉求差异。如果法庭做不到这一点,就是司法审判的失败;如果夹杂贪念,就背叛了司法精神,可能把法庭异化成打劫的山林田头。这样的打劫,无论其用再文明的语言来涂粉自己,都无法改变其抢劫的实质。
准“袁大头”的主人变成了“冤大头”,错不在他们之间的纷争,而在于遇到了半道上杀出个“程咬金”。对于这个“程咬金”,网友也有所批评:“典型的渔翁得利。”“兔子找狼评理,没按个盗挖古物罪就不错了!”“500元加证书,老乡收好。”只是这样的批评有点过于温柔,很难阻拦开化县法院借助国家的名义,强行剥夺诉讼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治社会,司法机关要是法治文明的践行者,而不是法治的践踏者。不能剥离私欲的司法审判,最终会让我们的法治进程倒退,而不是前行。意识到这个危害,不知开化县法院方面能否真的有所“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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