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河南省高院的再申诉 河南省高院院长

给河南省高院的再申诉 河南省高院院长

这份再申诉,针对判决书上的六个不能自圆其说的错误认定,用93份证据,证明办案人和出伪证的诬陷人合谋为了共同占有惠济区建艺术馆作为3000万元投资的10000亩黄河滩地和案外他人三亚四套海景别墅,不惜毁掉中华民族的这批世界级文化遗产——东方梵·高石鲁疯癫后的381幅遗作,制造出这桩千载难遇比杨乃武冤案更加离谱的奇案。

为了挽救中华民族的这批艺术瑰宝,请您能支持河南省高院依法立案再审这桩奇案。

再 申 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我叫朱玉红,郑州市公安局政治部病退干部。为丈夫原郑州市邙山区(现惠济区)委书记、平顶山市政府副市长冯刘成再申诉。

申诉请求:依法立案再审,把惠济区艺术馆建起来,挽救中华民族的这批世界级文化遗产——东方梵·高石鲁疯癫后的381幅遗作。

申诉理由:一、二审法庭没有通知一个证人到庭质证,根据刑诉法第五十九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规定,判决书上的所有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申诉的事实和列举的93份证据:证明判决书上的六个不能自圆其说的错误认定,达到了办案人和出伪证的诬陷人为共同占有惠济区建艺术馆投资的10000亩黄河滩地和案外他人三亚四套海景别墅,不惜毁掉中华民族的这批381幅国宝级字画,制造假案的目的:

一、认定:“原判认定冯刘成收藏的石鲁字画是赝品的证据,不仅有司法鉴定结论,还有制画人、卖画人等证人证言予以证实,且本院认为涉案字画的真伪不影响对冯刘成犯罪事实的认定。”事实是:不仅影响认定,而且决定着7起计482.3万元受贿罪中的6起计447.3万元的认定。

冯刘成将倾家荡产卖掉住房(借住战友张辉的房子至今已13年)购买的381幅石鲁遗作捐献出来建艺术馆。这批石鲁遗作全部由石鲁的装裱师宋保安和孙女宋玲玲装裱,宋保安对“72年至74年,国家为了换取外汇,把长安画派的石鲁、何海霞、方济众、赵望云、王子武等十几位大画家集中在长安饭店画画”的作画过程和帮助石鲁转移收藏写有介绍(附证据1P1—3);新华社发至省部级《国内动态清样》对“目前在石鲁公诸于世的作品中,他疯癫后的作品很少,这次在河南发现的石鲁作品,有可能是他疯癫后的作品,作品的创作时间约为1971年至1973年。据记者调查,这批画发现的过程是这样的:河南一书画拍卖公司的顾问刘东旭,在一个拍卖行中发现了一幅石鲁的作品,刘东旭追查下去,在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柳河镇乔大庄村农民郭伦信家中发现了一批石鲁遗作。郭伦信60多岁,他是石鲁的农民朋友”作有长篇报道(附证据2P4—7);两院院士杨仁恺先生在京广大厦主持召开石鲁遗作研讨会,国家文物局局长张文彬、文化部艺术司司长冯远及中央美院国画系主任张立辰等20位专家参加(附证据3P8),对展示的60幅作品一致认为:“中国历代画家画不出这么动感的水。石鲁大师不愧是西方艺术界誉为东方梵·高”;石鲁儿子、中国石鲁书画研究会副会长石强、会长叶坚和王朝闻、杨仁恺、史树青、徐邦达、华君武、范曾6位书画鉴定大师及石鲁的好友著名画家魏紫熙、张原对这381幅石鲁遗作全部进行了鉴定题跋(附证据4—13P9—18);北京科正资产评估公司对这批石鲁遗作进行了评估,每幅大都是在千万元左右(附证据14P19);杨仁恺先生在《中国书画报》致石鲁夫人闵力生公开信:“我建议先鉴选作品,国内外展出,藏家捐出若干作品在四川或西安开纪念馆,这就是我的衷心想法(附证据15P20)”。

办案人河南省纪委纪检员刘国际和南阳市内乡县检察院江良、李志伟,为强加冯刘成索要李发臣、黄元林6起计447.3万元受贿罪,不惜毁掉中华民族的这批世界级文化遗产——东方梵·高石鲁疯癫后的381幅遗作:

捏造“制画人证言”,逼迫邹占兔签字,致使造成邹占兔不敢听到河南人说话声音(附证据16P21);捏造“卖画人证言”,逼迫郭伦信、郭圣生父子签字,说:“你说你是毛主席,你就是毛主席了,你说你去过西安,你就去过西安了?就说这批石鲁画一律是假的,不管谁问,都不要变(附证据17P22)”;颠倒歪曲刘东旭、路明旺证言,把刘东旭、路明旺“全体专家都说画好,没有一个说是假画”捏造为“冯刘成炒作石鲁假画”的证人证言(附证据18—19P23—27);成立中外首例书画鉴定机构—河南珍宝艺术文物书画司法鉴定所,用一个不具备鉴定、评估资格的三级美术师,作出“讲政治、看照片”的《司法鉴定结论》(附证据20P28),把冯刘成给出资捐建艺术馆的清华、裕华、聚丰公司和出资3000万元建艺术馆的富景公司这四家企业评估3050万元的6幅石鲁遗作定为赝品,把其中给清华园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李发臣1幅评估300万元定为10000元,给聚丰饲料公司董事长黄元林2幅评估800万元定为3300元。

一审判决书第19、20、21页:“证人郭圣生的证言证实卖给冯刘成石鲁字画绝大部分属邹占兔所仿。证人邹占兔的证言证实制作假石鲁画由郭圣生贩卖的事实。证人刘东旭、路明旺的证言证明均为冯刘成的画友,证实购买石鲁假画以及如何炒作的事实。河南珍宝艺术文物书画鉴定所司法鉴定书[2006]第6号①对黄元林上交评估价150万元的《儿戏图》的鉴定石鲁赝品,价格300元。②对黄元林上交评估650万元的《高原人家》的鉴定石鲁赝品,价格3000元。③对李发臣上交评估300万元的《肥叶红花图》的鉴定石鲁赝品,价格10000元。上述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足以证实冯刘成索取李发臣、黄元林472.3万元(二审去掉25万元为447.3万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试问:涉案字画的真伪不影响对冯刘成犯罪事实的认定吗!?为了强加冯刘成索要李发臣、黄元林6起计447.3万元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不惜毁掉中华民族的这批艺术瑰宝,伤害的是冯刘成,损害的是中华民族!

二、认定:“虽有证据证明冯刘成曾给多人说过要在惠济区建艺术馆,但并不能证明是惠济区所建,证人刘炳辰、李武建、禹舜等人证言证实区里没有开会研究过要建艺术馆,也没有证据证实惠济区委常委会对该问题进行过研究。二审开庭时检察员提供的郑州市发改委的证明也证实,没有关于惠济区建艺术馆的批复。上诉人冯刘成也多次供述由于政府不投资,其提出由个人捐建。实际上,筹建艺术馆所完成的部分工作均是以三乐轩公司的名义进行的,而该公司是以冯刘成妻子朱玉红个人名义注册成立的公司,捐建艺术馆的行为是冯刘成的个人行为,因此不能认定艺术馆是惠济区建的。”“索要李发臣30万元、26万元、10万元、108万元,黄元林50万元,区土地局长梁建军35万元为艺术馆购买字画、奇石、印制石鲁书画集,6起计259万元受贿罪”。其实:这三个定案根据完全是牵强附会,根本就不成立。

(一)惠济区委5名常委,3名区政府、人大、政协领导,11名局、委、镇、办负责人和22名村“两委”、党员、代表出证,证明“没有开会研究”不成立:

区委副书记王凤枝、赵福军、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李武建、区委常委宣传部长张丽英、区委常委工会主席劳建新对“冯刘成书记把我叫他办公室谈建艺术馆的想法,并将区文化馆的人员合在一起。把区文化馆的编制改为艺术馆人员编制。冯书记给我交待,田华(裕华房地产公司董事长)他们对区里建艺术馆买了不少字画,贡献比较大,今后在他们的项目征地上,你给刘区长说,给他们一些优惠。冯刘成给我讲,要建黄河艺术馆,弘扬黄河文化。冯刘成军人出身,走路快,办事快,雷厉风行,说干就干,收回10万亩黄河滩地,这么大的工作量,这么难办的事情,没有开会研究”等作出证言(附证据21—25P29—37);

区政府副区长李凌江、区人大副主任刘满仓、区政协副主席李新安对“冯刘成是个干事的人,没有冯没有惠济区的今天,艺术馆的建设问题是否开会研究过我记不清楚,但是,区里的干部、职工都知道这个事情,冯在大会上号召大家捐建古树苑和艺术馆。冯书记是个干大事的人。冯是个有想法的人,有时沟通不够,比如往黄河大堤南栽几百万棵树,冯刘成给我和花园口镇负责人说后就干了,也没有开会研究。冯书记号召捐建古树苑,现在已建成,对于建艺术馆的情况是和连万生合作建”等作出证言(附证据26—28P28—42);

区委办副主任孙学文、张艳敏、李喜云、区委办综合科长张俊霞、司机梅永山、保管字画的张岩、财政局长张领军、城建局长马志勇副局长肖丰逸、旅游局长师挺、古荥镇党委书记郑建明、区群工部长贺政华、区委党校副校长周萍、迎宾路办事处主任赵登义对“为建艺术馆选址。写报告上报郑州市发改委要求市财政拨款建艺术馆报告。为艺术馆保管字画。冯书记打电话要求区财政局出建艺术馆征地款。冯书记安排做好艺术馆规划设计图。冯刘成书记动员全区捐建古树苑和艺术馆。冯书记是个敢于担当不收好处的领导。他把区城市面积由1.5平方公里建成48.8平方公里。”等作出证言(附证据29—42P43—65);

胖庄村22名村“两委”干部、党员、代表对“2003年元月8日下午4点冯书记到我们村看地,5点40分打电话叫我们召开党员代表会,无偿奉送土地,支持区委区政府搬迁。9号早上就丈量附属物,当时冲开开元路和天河路。冯书记让十字路口东北角500多亩建古树苑办公区,十字路口西北角区里要建艺术馆”等作出证言(附证据43P66)。

(二)郑州市发改委主任、副主任的出证和区政府上报郑州市发改委的两份建艺术馆文件,证明“没有发改委的批复”不成立:

郑州市发改委主任牛西岭、副主任兼市大项目办主任李素坤对“03—04年冯刘成多次打电话及见面谈,其意要在邙山区建个艺术馆,以配合生态旅游区的建设,想争取国家、政府支持一些钱,邙山区写了报告给计委(现发改委),因政策上没有这笔钱,故报告没有批。后来,冯刘成说自筹也要把艺术馆办起来,说还要把自有的字画捐给艺术馆。2003年底至2004年初,时任邙山区委书记冯刘成曾两次打电话要求将该区拟建的艺术馆项目列入市重点项目”等作出证言(附证据44—45P67—68);郑州市邙山区计划统计科技局于2003年11月28日向郑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上报“富景公司出资2000万元建艺术馆”文件(附证据46P69—70);郑州市邙山区计划统计科技局于2004年3月2日向郑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上报“三乐轩公司出资3000万元建艺术馆”文件(附证据47P71-72)。

(三)三乐轩公司是冯刘成调离邙山区工作之后,主持工作的区长刘炳辰和富景公司经理连万生提出“不再建艺术馆”之后,才成立的,证明“筹建艺术馆所完成的部分工作均是以三乐轩公司名义进行的”不成立:

2004年春节过后艺术馆准备动工时,冯刘成被提拔到平顶山市政府副市长兼建设新平顶山市管委会主任。主持工作的区长刘炳辰和富景公司经理连万生提出“不再建艺术馆”。这时国务院下发在8月1日前将所有征地手续审批完毕的通知。冯刘成与愿为邙山区建艺术馆捐献钢材的郑州钢厂厂长路明旺商定,先成立个公司接替富景公司把建艺术馆的土地手续审批下来。2月16日上报、2月18日注册成立,地址是路明旺办公室、法人代表是冯刘成病退妻子朱玉红的三乐轩公司(附证据48P73)。三乐轩公司成立后即向邙山区政府上报三乐轩公司出资3000万元接替富景公司建艺术馆报告,3月2日区政府计统局上报郑州市发改委“三乐轩公司出资3000万元建艺术馆”文件。7月10日富景公司经理连万生亲笔写出:“因分析到艺术馆是公益事业没有什么利益,所以我决定不再建艺术馆。我投入的200万元土地预付款由谁在这里兴建就在动工之前把本金跟利息付清”(附证据49P74)。9月6日郑州市国土局向三乐轩公司发放32亩建艺术馆公益用地《土地使用证》(附证据50 P75)。

其实,邙山区为建艺术馆区委书记冯刘成、区长刘炳辰和负责10万亩黄河滩地旅游开发工作的区委副书记赵福军3位区主要领导商定给富景公司1万亩黄河滩地,租期50年,免交5000万元租金,出资3000万元建艺术馆(附证据51P76—77)。富景公司不建艺术馆了,由三乐轩公司出资3000万元建艺术馆。这1万亩黄河滩地就是应该转给三乐轩公司。冯刘成向刘炳辰提出,刘炳辰说连万生在这块地上有投资,只能给三乐轩公司7700亩,并安排区土地局长梁建军组织人员丈量(附证据52P78)。由此引发这桩千载难遇比杨乃武冤案更加离谱的奇案:

2004年12月9日,就在区土地局丈量完毕,为三乐轩公司办理7700亩黄河滩地手续时,刘炳辰的多年酒友、在郑州市搞土地执法检查的河南省纪委纪检员刘国际,通知冯刘成到郑州华源宾馆听取对惠济区土地执法检查情况反馈。冯刘成到后被新乡市四名公安干警关押到省地税宾馆至16日,刘国际以“群众反映,冯刘成把违法占地为机关干部建的连体别墅都送给省纪委领导了,查来查去查到省纪委领导头上。”激怒省纪委领导纷纷表态:“查!看冯刘成把别墅送给谁了!”刘国际把冯刘成双规17个月至2006年4月25日,没有查出任何问题。把冯刘成动员全区捐建的古树苑旅游景区内占地35亩、投资6000万元,建四栋办公楼一座礼堂大门前广场伪造成小桥流水的巨幅照片(附证据53P79),在媒体上炒作“冯刘成违法占地600亩、耗资6亿,建世界第一白宫县衙”,移交南阳市检察院(至今这1万亩黄河滩地仍由连万生、刘炳辰、刘国际占有,向国家索要高架铁路赔偿款1700万元,以“万亩富景黄河生态园”旅游门票35元,收了至今11年,无人敢过问)。

2006年12月20日,南阳市中院开庭审理,没有通知一个证人到庭质证。公诉人被冯刘成质问得低头无语。第二天下判决书。有正义感的主审法官张庆江对冯刘成说:“我们也没有办法,你没看见,开庭时他们都在后面坐着。”

2007年12月20日,河南省高院二审开庭审理,仍没有通知一个证人到庭质证。维持原判决。有正义感的主审法官冯童对冯刘成说:“你是个清官,我们也没有办法,我们只能把你的证据都装在你的案卷里,你有什么写出来,我们帮你递”。

其实,认定“捐建艺术馆的行为是冯刘成的个人行为”这个罪名十分荒唐:众所周知,捐不分单位、个人,只要是捐,都是无私无偿的高尚行为。假设是冯刘成个人行为,也是功,而不是过,更不是罪!况且李发臣、梁建军不仅出资数10万元为捐建艺术馆购买字画、奇石,而且出资数10万元为捐建古树苑购买古树、奇石;况且李发臣出资108万元印制石鲁书画集,由倡导建艺术馆的96岁的石鲁的老师、中国艺术研究院原院长王朝闻先生题写馆名、书名(附证据54P80)、89岁的石鲁的同乡同窗好友、沈阳故宫博物院名誉院长杨仁恺先生题写馆名、序言(附证据55—56 P81—82),区财政局出资拍摄冲洗石鲁遗作照片费用,李发臣与出书商白志良联系,印制2000套画集,汇邙山区委办公室,李发臣拉走1000套,每套定价3800元,冯刘成又给开有画廊的李发臣6幅石鲁遗作;况且冯刘成捐出的381幅石鲁遗作和冯刘成动员全区20多个单位出资购买其中西安画商林挺5次计138万元的字画(附证据57P 83—84),全部由区委机要室和区退休干部张岩保管(附证据58—59P85—86);况且杨仁恺先生在2004年春节艺术馆准备动工时为邙山区捐建艺术馆题写《八尺巨幅》:“倾据刘成同志见告将在管区内筹建旅游点其中有艺术馆建设之计划对石鲁同志专馆之创立亦在筹建之内由此可见当局高瞻远瞩石鲁之卓越艺术向全国人民乃至世界得以观赏其现实意义诚感吾人赞誉之至也”(附证据60P 87)。

三、认定:“冯刘成索要黄元林223.3万元为自己购买1177亩黄河滩地,转租给李新安700多亩,转租给张岩二三百亩。”事实是:这1177亩黄河滩地是出伪证的马书喜承租后转租给朱玉芬、王玉芹,一年多后,马书喜又调换给丰乐集团公司董事长宋丰强,建成了“丰乐农庄”。

事实经过:

2000年底,冯刘成不顾个人安危,一人决定将沿黄村民的10万亩黄河滩地收回,结束无序耕种破坏生态的历史,成立黄河艺术公司,破格提拔带头交出本村3万多亩滩地的八堡村支书马书喜为公司经理兼花园口镇副镇长、副书记,负责招商引资承租滩地统一规划建黄河生态旅游景区。

2002年4月21日,马书喜将黄河艺术公司承租的1177亩滩地转租给朱玉芬、王玉芹(附证据61 P88—90)。

2002年底,冯刘成动员全区将年底用不完的剩余闲散资金集中汇区财政局,愿承租滩地的,由黄河艺术公司负责办理承租手续,不愿承租滩地的,由黄河艺术公司负责按银行利率及时清还,既加速滩区旅游建设又完成区1.8亿财政收入。冯刘成给黄元林和丰乐集团公司董事长宋丰强打电话,将年底用不完的资金汇到区财政局。全国政协委员宋丰强对“2002年下半年,邙山区为完成财政收入,加大招商力度,经冯刘成和梁建军介绍,黄河艺术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书喜找到我们,说黄河艺术公司是滩区招商成立的公司,将黄河艺术公司的名义承租的1447.4亩转租给我们。2003年底,从证上得知农庄北侧也是以黄河艺术公司名义承租的地块,面积1177亩,我与冯刘成、梁建军、马书喜三人讲,将1177亩土地与1447.4亩调换变更过户办证”等作出证言(附证据62P91—93)。王玉芹对“马书喜将黄河艺术公司承租的1177亩地转租给我,暂可先不拿钱。丰乐农庄提出换地,我的1177亩给他,他的1440亩给我。这期间,冯刘成几次催我抓紧还黄元林的223万元,我提出给黄元林350亩作为清还223万元,因为地租每亩1万元也没有转租,由于冯刘成做工作,给黄元林500亩,我当时勉强答应”等作出证言(附证据63P 94-96)。

就是这样一个工作上的小事,“莫须有”强加223.3万元受贿罪:

一审判决书第13页,没有冯刘成的供述与辩解,用第15页:“书证,省纪委移送的2006年6月18日省纪委办案人员对冯刘成的谈话笔录,冯刘成在谈话笔录中承认索要黄元林223万元用于为自己购买1177亩黄河滩地。”冯刘成是2006年4月25日被移交到南阳市检察院的,哪来的6月18日省纪委办案人员谈话笔录!?

一审判决书第14页:“证人李新安的证言证实从冯刘成处租黄河滩地700多亩。证人张岩的证言证实从冯刘成处租黄河滩地二三百亩。”李新安从王玉芹处转租700多亩,张岩至今也没有承租一亩黄河滩地,哪来的二三百亩黄河滩地?
  二审判决书第17页:“上诉人冯刘成在侦察阶段对该事实曾予供认。”如果供认,一审判决书第13页为什么没有冯刘成的供述与辩解?冯刘成在侦察阶段的2006年6月26日15时40分办案人江良、李志伟记录7页《讯问笔录》中第3页:“黄河艺术公司租有黄河滩地,不是马书喜就是朱玉芬”(附证据64P97)。试问:这是冯刘成在侦察阶段曾予供认吗!?

二审判决书第17页:“辩护人提供的马书喜、朱玉芬、李新安、张岩等人的证言与其过去在侦察阶段的证言不一致,且与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不符,不予采信。”且不说其他人,单说马书喜,一审判决书第13页:“证人马书喜的证言证实冯刘成指使注册黄河艺术公司,法人代表名义上是他,但公司公章一直在冯刘成手中,对冯刘成用223.3万元买1177亩滩地不知情。”马书喜在2007年1月6日亲笔写出:“2002年下半年,按照区委要求,为了集中散闲资金,加大滩区旅游开发增加财政收入,以黄河艺术公司牵头征了两块地,2003年下半年,丰乐农庄出的钱租的地给了丰乐农庄,黄元林出的钱租的地给了黄元林”的证言(附证据65P98—99)。为什么不采信马书喜亲笔写出与事实一致、与当事人宋丰强、王玉芹一致的证言?却偏要采信连三岁玩童都不会相信的公司公章一直在区委书记手中这个不能自圆其说的伪证?既然这么多证人的证言前后不一致,为什么不通知一个证人到法庭上质证?不经过法庭上质证的证人证言能作为定案根据吗?

二审判决书第17页:“辩护人提供的黄元林关于该起223.3万元系冯刘成所借的证言,与其过去在侦察阶段的证言不一致,不予采信。”一审判决书第13页:“证人黄元林的证言证实冯刘成以朋友做生意借钱为名,向其索要223.3万元。”黄元林在2007年9月28日证言:“这个钱是借的,钱打到区财政局账号上了,随后这个钱租滩地说给我500亩,我同意要,梁建军局长说给我办好了土地证,那天说丢了,没找到。区政府为了提高财政收入号召干部有关单位承租滩地”(附证据66P100—101)。为什么不采信黄元林与事实一致、与当事人马书喜、王玉芹、宋丰强一致的证言?却偏要采信连三岁玩童都会提出质疑的以借钱为名索要的证言?以借钱为名索要200多万元不还可能吗?这些不靠谱的证言是怎么来的?在侦察阶段为什么出现这么多与事实不一致的证言?

二审判决书第18页:“梅永山的证言证明梁建军在平顶山把包丢了,但梁建军证实并未办理土地证,丢失的是滩地的位置图。”司机梅永山的证言说的是他开车拉着梁建军到平顶山看大佛,回来梁建军的包丢了,听梁建军说包里还有黄元林的土地证。梁建军在2006年6月16日9时50分办案人记录5页《询问笔录》中第3页:“问:你说‘装证的包丢了’这句话中的‘证’指的是什么?答:是指1177亩滩地转租给丰乐农庄和物源公司后剩下的那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后附的位置图,我们口头上都把它说成是土地证”(附证据67P102)。为什么不采信区土地局长梁建军与当事人黄元林、王玉芹、马书喜一致的证言?却偏要在用于清还黄元林223.3万元的500亩是土地证或是位置图上做文章?即使是位置图,也是用于清还黄元林223.3万元的500亩滩地位置图!

四、认定:“2000年8月,冯刘成指使区农委副主任冯艳霞取12万元公款交给司机王迎宾,王将该12万元送到办公室交给冯刘成。事后,冯刘成指使区委组织部长刘国勤帮助冯艳霞平账。”“2001年7月,冯刘成指使马书喜从区农委拨入的水利资金中提出50万元现金,送到黄河饭店交给北京画商米文杰,支付冯从米处所购字画的价款。”其实:12万元是无中生有,50万元笔录上的签名、捺手印是用电脑制作的。

关于认定的12万元贪污罪:2006年4月28日下午,办案人内乡县检察院江良拿着填有冯艳霞、朱玉红的《拘留证》说:“你再不签字,就把他们拘留过来与你一块陪罪。”冯刘成无奈咬着下嘴唇滴着血流着泪签字。在一审开庭前,冯刘成在唐河县看守所借用马玉的手机给冯艳霞打电话问:“12万元是怎么回事?2000年8月正值中央“三讲”,作为区委书记在这个时候为贪污12万元让三个人参与不是笑话吗?假设有这回事你还需要刘国勤帮你平帐吗?”冯艳霞说:“这12万元与你没有任何关系。”冯刘成让冯艳霞如实出证,冯艳霞答应。随后冯艳霞给马玉手机上发信息:“这12万元是刘国勤花了,我在外边压力很大,不敢出证”(附证据68P103—104)。

关于认定的50万元贪污罪:2006年4月29日上午,办案人江良拿着捏造“贪污50万元水利资金”的笔录,说:“领导说了,你的这个案子特殊,你把这份笔录签上字回去,案件结束。”冯刘成说:“86万元水利资金是我从市水利局长到邙山区任书记时,因邙山工资发不下来太穷,为便于开展工作经市主要领导同意带到邙山区的,经我批准拨给区人武部20万元,古荥、毛庄、花园口、老鸦陈四个镇办各5万元,区政法委7万元,村支书联谊会10万元,毛庄无公害蔬菜基地10万元,剩下的经区委副书记姜艳要求拨到她分包的堡合寨村养鸭基地建冷库。拨完了,没法签,改借其它款项可以。”江良同意,改了一半,江良看改的太多,双方发生争吵结束。

为逼签这份笔录,“五一”过后,在内乡县看守所采取钢丝穿指甲到9月11日在唐河县看守所打断左手小指,期间转押老河口市、淅川县看守所,又返回内乡县看守所转押到唐河县看守所。老河口市王红彦、淅川县徐梓伟、蔡志勇、吴自献、吴天海、《内乡县看守所值班记录》、唐河县看守所干警高永富、《唐河县看守所在押人员疾病诊疗情况记录》对“冯刘成5月底到老河口市看守所,几个手指肿的很粗,指甲黑紫,双腕红肿,他说是逼他在捏造贪污50万元笔录上签字,他坚持不签被打的。我们趴着窗户上往里看,见冯刘成只穿着一个裤头,身上有红伤和紫伤,肩上和腿上都是伤。冯刘成提审回来胳膊多处有破皮损伤之处。左肘上有一个没有愈合的伤疤,他说是办案人用打火机烧的,双手腕上还有伤疤,他说是办案人用手铐吊起来长时间不放下来勒伤留下的伤疤。左手小指中关节处肿痛,骨骼畸形,自述打伤”等作出证言和记录(附证据69—75P105—116)。

办案人江良、李志伟从4月29日到9月11日采取种种手段逼签、冯刘成坚持不签的这份笔录,竟然出现了一份5月4日冯刘成签名、捺手印的笔录(附证据76P117—120)。冯刘成在一、二审法庭上反复提出:“请法庭将2006年5月4日这份原始笔录提交国家权威鉴定机构,鉴定签名、捺手印真伪。我断定这份笔录上的签名、捺手印是用电脑制作的;我断定电脑只能制作出字迹,绝对制作不出真迹;我断定电脑只能制作出指印,绝对制作不出指印上的印泥,即使有印泥也是抹上去的。”

马书喜在一审开庭前的2006年11月16日如实亲笔写出证言:“有一天冯刘成书记到黄河滩地检查工作,我向冯书记汇报工程干了这么多,欠施工单位很多钱,区里想办法解决点,冯书记说你们打个报告,叫农委和花园口镇解决一点。我到农委找冯艳霞主任,钱到账后就给了施工队”(附证据77P121)。

一审判决书第23页把电脑制作签名、捺手印笔录作为冯刘成的供述与辩解,把马书喜不能自圆其说的伪证作为证人证言:“被告人冯刘成的供述与辩解,供述了让马书喜从惠济区农委拨入的水利资金中提出50万元现金,交给北京画商米文杰,支付其所购字画的价款的事实经过。证人马书喜的证言证实按照冯刘成指使从管委会财务提取50万元现金,送到黄河饭店交给画商米文杰。”

北京画商米文杰对“没有这回事!我根本不认识这个人。检察院的人也拿过照片叫我看。不存在。我根本见不着冯刘成了,2001年以后”作出证言(附证据78P122)。

五、认定:“2003年春节,冯刘成在三亚购买四套别墅,指使马书喜具体办理。冯刘成让桥南新区主任孙学文将公款借给马书喜160万元支付购房款。”“2004年8月31日,冯刘成向其分管的平顶山市燃气公司借款111.6万元,用于支付以其妻朱玉红名义注册的三乐轩公司征地款,该款于2004年9月27日归还。”其实:160万元是出伪证的诬陷人马书喜与办案人刘国际合谋为共同占有案外他人四套别墅无中生有捏造的;111.6万元是为办建艺术馆32亩公益用地土地证交费用,借用27天清还并付清利息,与挪用公款罪毫不沾边。

关于认定的160万元挪用公款罪:事实是2003年春节,冯刘成到三亚看望一位身患癌症的老领导,房东给冯刘成说住对面的大兴实业公司董事长张海林刚建成一个会所,因还银行贷款急于卖掉,你们区买下做老干部疗养院比较合适。冯刘成看后与张海林谈定每平方米4000元。冯刘成安排内行开有恒升房地产公司的马书喜去看买下做老干部疗养院是否划算?马书喜看后说不划算,主楼8000多平米买下做老干部疗养院没有用,不如找几家亲戚朋友光把那四套别墅买下。当时联系冯刘成的亲戚朱玉芬、朱常彦、王玉芹和马书喜四家各买一套。马书喜提出每家先交10万元购房定金,他负责跑腿办理购房手续。2003年1月18日马书喜为朱玉芬、朱常彦、王玉芹办理了购房合同,马书喜的购房合同是他老婆王凤香的名字(附证据79—82P123—130)。5月27日朱玉芬、朱常彦、王玉芹借山东老乡河南康明房地产公司董事长孙明530万元,让马书喜办理交购房款,马书喜将530万元汇入他的恒升房地产公司(附证据83P131)。2004年2月7日马书喜为朱玉芬、朱常彦、王玉芹每户交146万元购房款(附证据84P132—133)。2004年1月7日马书喜为朱玉芬、朱常彦、王玉芹每户交4万元购房税(附证据85P134—135)。2004年2月9日马书喜为朱玉芬、朱常彦、王玉芹办理了《房地权证》(附证据86P136—137)。2004年8月马书喜讲他老婆说在三亚天涯海角买房不吉利不要了,把他的那套房子卖给朱玉红,2004年8月25日朱玉红借用平顶山基泰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李书亭300万元汇给马书喜的恒升房地产公司(附证据87P138)。

桥南新区主任孙学文对“马书喜向桥南新区借160万元,说是用花园口镇招商引资的恒升房地产公司,我就答应了。冯刘成始终没有跟我提过这件事”作出证言(附证据88P139—141)。

马书喜在一审开庭前的2006年11月16日如实亲笔写出;“我到桥南新区找孙学文主任借160万元,说明经我招商引资的恒升房地产公司当时资金困难。并向桥南新区签有合同,用了一个多月,经我手全部还清”(附证据89P142)。

马书喜如实出证后,告知了刘国际,办案人员便对所有当事人、证人逐一威胁谈话,不准出证,对已经出证的米文杰、孙学文等又威胁作出与事实相反的证言。

办案人刘国际和出伪证的诬陷人马书喜合谋采取以下手段,共同占有了案外他人三亚四套海景别墅:

2006年5月27日,马书喜向办案人作出了13页《询问笔录》,其中第10、11页:“这160万元给冯刘成在三亚购房用了。都是冯刘成安排叫我买的,这2栋四套别墅都是给冯刘成买的”(附证据90P143—144);

2009年3月5日,刘国际授意南阳中院,以“拍卖三亚市三亚湾0095、0096号别墅,用于抵冯刘成受贿482.3万元,贪污62万元,没收个人财产540万元,拍卖后退回收缴的字画”名义,由马书喜出资1000万元,把朱玉芬、朱常彦时价7300多万元两套海景别墅强行买下,用南阳宛城汽车修理厂工人李金甫的名字办两个《房地权证》(附证据91P145),收缴的381幅石鲁遗作等861幅建艺术馆字画至今未退;

2011年4月12日,马书喜以他的黄河生态旅游公司名义,到郑州市金水区法院起诉冯刘成,说:“马书喜在三亚购买四套别墅,被冯刘成要走两套,冯刘成要走的这两套别墅在冯案中被拍卖,向冯刘成追要两套别墅购房款430.35万元”(附证据92P146—148);

2013年5月6日,马书喜和刘国际通过三亚市城郊法院院长、河南商丘人钱志勇的关系,又把王玉芹和朱玉红的这两套别墅判给了马书喜。朱玉红为购买这套别墅,现在还欠李书亭300万元外债。

关于认定的111.6万元挪用公款罪:事实是2004年8月30日,冯刘成向平顶山燃气公司总经理虎继远提出借111.6万元汇到郑州市财政局,用于公益事业为办建艺术馆土地证交纳费用。虎继远第二天召开会议研究同意,上报市政府借款报告,冯刘成在借款报告上签字:“垫付此资金由我介绍并负责按时清还。”借用27天清还并付清4297.25元利息。

一审判决书第28、29页:“证人虎继远(平顶山燃气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实冯刘成安排其从公司借111多万元给郑州三乐轩公司;证实其在公司班子会研究借款之事,并让冯在2004年8月31日平顶山燃气公司出具的证明上签字保证按期归还;证实2004年9—10月,三乐轩公司的借款按期偿还,并付有利息。证人王振奇的证言证明孙国军(副总经理)让其把一笔款汇到郑州市财政局。书证证明:2004年9月27日收到111.6万元还款及资金占用费4297.2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试问:111.6万元与挪用公款罪沾边吗!?

六、认定:“没收冯刘成个人财产540万元。”事实是:冯刘成连套住房都没有,借住战友张辉的房子已经13年了,没收冯刘成个人财产不足10万元。

没收冯刘成个人财产《暂扣清单》:“银行存折49955.82元;澳门纪念五折屏风贰件;手表壹块(TOMMY,HILFIGER);白色项链壹条、戒指壹只、胸针壹只;SONY35E摄像机壹台;字画9件(147幅);东芝笔记本壹台”(附证据93P149-150)。除去冯刘成与郑州书画界朋友李智等在一块搞笔会的147幅字画和冯刘成调离邙山区时区委、区政府赠送的一台东芝笔记本电脑外,不足10万元。

办案人刘国际、江良、李志伟把邙山区建艺术馆由区委机要室和区退休干部张岩保管的381幅石鲁遗作等861幅字画(实为924幅,其中有63幅没有填写收缴清单据为己有)定为赝品估价540万元,作为冯刘成的个人财产没收。那不是540万元,那是中华民族的世界级文化遗产—东方梵·高石鲁疯癫后的381幅遗作!

再申诉人:朱玉红

201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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