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产品不允许做广告1 做广告招牌

第 三 部 分  广 告 监 督 管 理

一、《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

324.《广告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

325.什么是广告?

  答: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326.商业广告有哪些要素?

  答:有以下要素:(一)广告费用由做广告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二)广告的目的是介绍广告主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

327.商业广告分为直接或者间接两种形式,间接形式发布广告主要有哪些方式?

  答:一是通过新闻媒体,以新闻报道形式(包括其他非广告信息)取得广告效益;二是在各类广告媒体发布公益广告时,经赞助方式署名取得广告效益;三是通过商品推荐等活动,由活动的组织者发布信息,取得广告效益;四是通过在电影、电视片等艺术表现中穿插某些特定的镜头、场面、台词等,取得广告效益。认定间接广告的依据,除了已经产生广告效益的事实根据外,主要应证明广告主为取得广告效益是否支付过费用。

328.广告发布形式都有哪些?

  答: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具体包括:(一)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名录等刊登广告;(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三)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广告;(四)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等场所内外设置、张贴广告;(五)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六)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七)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八)利用其他媒介和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

329.什么是广告经营者?

  答: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该定义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一)广告经营者是提供广告服务的中介者;(二)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是广告经营者的基本经营范围;(三)广告经营者可以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330.什么是广告主?

  答: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该定义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一)广告主的广告目的是商业性的;(二)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都属于《广告法》所称广告主的范围;(三)广告主可以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331.什么是广告发布者?

  答: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广告发布者的定义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一)广告发布者可以通过广告经营者承揽广告,也可以直接为广告主发布广告;(二)广告发布活动是一种广告经营行为,应符合有关法规规定;(三)广告发布者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但不包括自然人。

332.新闻媒介在收费栏目中发布介绍、推销商品信息是否认定为广告?

  答:新闻媒介以介绍、推销商品、服务为目的的收费栏目,属于广告栏目,其所发布的相关信息,应当认定为广告。在此类栏目中发布的介绍、推销商品和服务的信息,媒介因种种原因免收广告费,或者协议利用其他方式回报补偿的,也应认定为广告。

333.在产品包装物上宣传、介绍产品是否属于广告?

  答:根据《广告法》第二条的规定,在产品包装物上直接或者间接宣传、介绍产品,是广告的一种形式;对含有产品宣传、介绍内容的包装物,应认定为广告宣传品。

334.广告活动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335.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有哪些情形?

  答: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336.“顶级”、“极品”、“第一品牌”能否用作广告语?

  答:《广告法》第七条第2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顶级”、“极品”、“第一品牌”,是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的表示,属于绝对化用语,故不能作为广告用语。

337.在广告中使用“观世音菩萨”像是否属于“迷信”内容?

  答:在我国,正当的宗教活动受到法律保护,但应当在一定的场合和范围内进行。“观世音菩萨”是佛教专有的形象,具有特定的宗教意义,其用于商业广告活动,超出了正常宗教活动的范畴,并带有一定的迷信色彩,属于《广告法》第七条第2款第六项禁止的广告行为。

338.为什么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

  答: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依法行使管理国家事务权力的机关和人员,其名义和形象代表着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地位和身份特殊,用于广告,不仅不严肃,也有损于国家机关形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内涵极为广泛,有普通工作人员,有处、司局、部级之分,党和国家领导人亦含在其中。另外,广告法中所指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各级党委所设的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协、检察院和审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禁止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包括直接引用,也包括间接引用。如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视察检查企业,出席企业庆典活动,接见职工时的讲话、照片,为企业及产品题词,评价及使用产品的照片等;也包括在展览会、交易会、订货会等商业性活动或者其他销售活动有关的场所设置、散发、播发含有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的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等商业性广告。

339.为什么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答:广告作为企业进行市场竞争的手段,必须公正、客观。不允许通过任何不正当的手段,借以抬高自己。因此,也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容易产生误导的绝对化语言。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任何企业产品的好坏,都要通过市场来检验、评价。所谓国家级产品一般是指由国家部委批准生产的产品,这不仅不能代表其产品质量达到何种程度(如国家级新药、国家级新产品),而且此类比较含混的词句,会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达到国家的标准,影响其作出正确的选择决策。因此,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词句。任何产品优劣都是相对的、比较而言的,具有地域和时间阶段的局限,在广告中使用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语言,违背事物不断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客观上起到了抬高自己、贬低其他竞争对手的作用,不利于公平竞争。

340.为什么广告中不得含有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

  答: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因此广告中不得宣传有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商品,广告中出现对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水生生物、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生活居住区等环境产生污染或不良影响的语言、文字、形象均属禁止之列。含有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内容的广告,主要表现为:(一)有不利于保护和改善环境,不利于保护生态平衡的语言、文字、形象。如在广告中有直接或间接表示灭绝性捕捞和破坏水生生物的内容;捕猎和采伐珍贵和稀有的野生动物、野生植物的内容等。(二)有不利于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语言、文字、画面,如在影剧院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诱导青少年吸烟的文字、画面、形象。

341.哪些广告属于损害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的广告?

  答: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广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广告中有不抚养、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的内容和表现;(二)广告中有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的内容和表现;(三)广告中有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各类表述、表示,如在广告中出现诱导适龄未成年人不按规定接受义务教育或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四)广告中有引导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聚赌、凶杀、恐怖、暴力、吸毒、卖淫的内容和表现;(五)广告中有诱导未成年人结婚的表现;(六)广告中有歧视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的内容和表现;(七)广告中有不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的内容和表现;(八)广告中有误导未成年人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学设施中活动的内容和表现;(九)广告有误导未成年人进入不宜未成年人活动的营业舞厅等场所的内容和表现;(十)广告中有宣扬有害于儿童安全和健康的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的内容和表现;(十一)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广告中有雇佣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被招用从事各项劳动的内容。

342.哪些广告属于损害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广告?

  答:损害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广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广告内容中有侵犯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如教育、升学、招工等,给残疾人以不平等待遇的内容;(二)在广告中有不恰当地使残疾人在名义、形象上直接或间接受到讽刺、挖苦、讥笑的内容;(三)广告中有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的语言、文字、形象和表现。

343.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答: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以下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四)发布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344.哪些广告必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发布?

  答: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345.从事广告经营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应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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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哪些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答: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347.《广告法》对涉及专利产品的广告有哪些规定?

  答:广告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348.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哪些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答: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下列行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二)假冒他人专利的;(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349.如何认定虚假广告?

  答:虚假广告一般应从两个方面认定:一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本身是否客观、真实;二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和服务所能达到的标准、效用、所使用的注册商标、获奖情况以及产品生产企业和服务提供单位等)是否真实。凡利用广告捏造事实,以并不存在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欺诈宣传,或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均应认定为虚假广告。

350.发布虚假广告,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答: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351.对广告主已设计制作虚假广告但未发布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广告活动由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环节组成,广告主在广告活动中设计、制作虚假广告,应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352.在查处广告违法案件中如何认定广告费金额?

  答:区分以下几种情况,认定广告费金额:(一)对广告发布者,广告费以广告发布费全部金额确认,为该广告附带提供其他服务的,则应将服务费与广告发布费合并计算;(二)对广告经营者,广告费以广告代理费,广告设计、制作费的全部金额确认。为该广告附带提供其他服务的,则应将其服务费与广告代理、设计、制作费合并计算;(三)对广告主,广告费按其承担的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费用的总额合并计算;(四)对已经发布的违法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尚未收到广告费的,按照发布广告的实际情况计算广告费,其标准以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签定的书面合同规定的标准确认,未签定书面合同的,或者同不能反映收费金额的,按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公布的广告收费标准确认,未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的,比照违法当事人同类广告的收费标准确认;(五)在查处广告违法案件中,对当事人违反《广告法》规定,各方之间不订立书面合同,不将收费标准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353.广告经营违法案件非法所得如何计算?

  答:区分以下几种情况,计算广告经营违法案件的非法所得:(一)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内容违法广告的,以全部广告费收入作为非法所得;其他广告违法行为,以全部广告费收入减去设计、制作等直接成本费用之差作为非法所得;(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承办或代理的广告内容同时违法的,以全部广告费作为非法所得;广告内容不违法的,以全部广告费收入减去设计、制作成本费用之差作为非法所得;(三)擅自提高广告业务代理费标准和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收费标准的,以擅自提高的费用标准与国家规定的费用标准之差计算非法所得;(四)违法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已缴纳的税款,在计算非法所得时应予以扣除,未交纳的不予扣除。

354.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照《广告管理条例》及《细则》的规定办理哪些审批登记手续?

  答:应当分别办理以下审批登记手续:(一)全国性的广告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核准,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地方性的广告企业,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申请直接承揽外商来华广告,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审查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经营许可证》。(三)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向所在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营业执照》。(四)举办地方性的临时广告经营活动,举办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核准,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举办全国性的临时广告经营活动,举办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由举办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355.根据《广告管理条例》及《细则》规定发布文化、教育、卫生广告应提交哪些证明?

  答:应分别提交以下证明:(一)报刊出版发行广告,应当交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机关核发的登记证;(二)图书出版发行广告,应当提交新闻出版机关批准成立出版社的证明;(三)各类文艺演出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县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准许演出的证明;(四)大专院校招生广告,应当提交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中等专业院校的招生广告,应当提交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外国来中国招生的广告,应当提交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五)各类文化补习班或职业技术培训班招生广告、招工招聘广告应当提交县以上(含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部门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六)个人行医广告,应当提交县以上(含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行医的证明和审查批准广告内容的证明。

356.如何理解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

  答:广告活动是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市场经济活动应当是规范的,有序的,为此,国家通过颁发营业执照和核准经营范围,对企业进入市场以及从事经营活动的范围加以规范。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广告活动是合法的,超出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就是非法的。同样,广告主无论自己利用自身条件或自有媒介发布广告,还是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广告中所推销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必须在自己的经营范围之列。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既约束广告主,同时也约束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

357.如何理解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答:广告行业内职能细分之后,广告主委托为自己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进行广告整体策划、广告定位、市场调查、选择媒介等一系列活动,要委托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具有设计、制作、代理广告经营权的广告经营单位办理;发布广告要委托具有发布手段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具有发布广告经营权的广告经营单位办理。

358.《广告法》第37条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该条规定中的“情节严重”是什么含义?

  答:该条规定中的“情节严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主观恶意明显,多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虚假广告,又屡教不改;(二)虚假广告发布后,给消费者造成了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三)虚假广告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如造成严重的国际影响、损害国家尊严、不利于民族团结、严重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等;(四)利用虚假广告,牟取非法利益,数额特别巨大;(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59.在广告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答:广告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对广告主来说,主要表现在利用广告贬低同类或者其他类产品、服务或竞争对手,发布虚假夸大广告或以种种不正当手段得到有利或紧俏的时间、版面等。(二)对广告经营者来说,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以回扣或给广告主提供某种便利条件为诱饵,拉拢广告主;二是以种种不正当手段从广告发布者手中争夺有利或紧俏的时间、版面;三是以不正当手段争取户外广告发布阵地;四是联合其他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排挤竞争对手。(三)对广告发布者来说,主要表现在利用自己拥有的媒介或其他发布手段的优势地位,妨碍、排斥广告经营者之间的正当竞争。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三种:一是广告发布者对不同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实行不同的价格标准和收费方法;二是利用时间、版面紧俏的优势,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出种种不合理要求,或拒绝为某一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时间、版面;三是广告发布者委托某一广告经营者全权代理本媒介的广告业务,排斥其他具有广告代理权的经营者参与合法、正当的竞争。

二、《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360.《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中所称的化妆品指的是什么?

  答: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办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361.《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中所称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包括哪些?

  答:包括用于育发、烫发、染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362.申请发布化妆品广告,应当持有哪些证明材料?

  答:应当持有下列证明材料:(一)营业执照;(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四)美容类化妆品,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化妆品检测站(中心)或者卫生防疫站出具的检验合格的证明;(五)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持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号;(六)化妆品如宣称为科技成果的,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轻工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鉴定书;(七)广告管理法规、规章所要求的其他证明。

363.申请发布进口化妆品广告,应当持有哪些证明文件?

  答:应当持有以下证明文件:(一)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化妆品进口的有关批件;(二)国家商检部门检验化妆品合格的证明;(三)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该化妆品的证明文件(应附中文译本)。

364.化妆品广告中禁止出现哪些内容?

  答:化妆品广告中禁止出现以下内容:(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成分、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三)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四)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五)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六)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365.哪些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停止发布化妆品广告?

  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停止发布化妆品广告:(一)化妆品引起严重的皮肤过敏反应或者给消费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等事故的;(二)化妆品质量下降而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三)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者《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

三、《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366.食品广告包括哪些种类?

  答:食品广告包括普通食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新资源食品广告和特殊营养食品广告。

367.发布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哪些文件?

  答: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以下文件:(一)营业执照;(二)卫生许可证;(三)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四)新资源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卫生审查批准文件或者新资源食品卫生审查批准文件;(五)特殊营养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许生产的批准文件;(六)进口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输出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签发的卫生证书,中文标签;(七)关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368.食品广告内容应符合什么要求?

  答:食品广告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一)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最新科技”、“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二)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三)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或使用哺乳妇妇女和婴儿的形象;(四)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五)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应当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六)保健食品不得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进行功效对比;(七)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的批准文号应当在其广告中同时发布;(八)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九)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分或者特殊营养成分。

四、《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369.什么是烟草广告?

  答:烟草广告是指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经销者发布的,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识、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等内容的广告。

370.禁止利用哪些媒介发布烟草广告?

  答: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371.禁止设置烟草广告的公共场所包括哪些?

  答:指各类等候室(如候车室、候船室、候机室、候诊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包括正式比赛场馆、练习馆及临时用于体育比赛的场馆)等。

372.烟草生产和经销企业以“志庆”形式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上发布的广告是否属于烟草广告?

  答:烟草的生产和经销者,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媒体,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全体职工或部分职工名义“贺岁”、“节日祝贺”、“祝贺企业、职工获奖”或者以“栏目赞助”、“协办”、“联合举办”等形式发布的广告,虽未出现烟草产品的名称、商标、包装等,但与扩大烟草在社会公众中的影响,促进销售有内在、特定的联系,故属于发布烟草广告。

373.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者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应履行什么手续?

  答: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者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必须经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省辖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烟草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人直接向商业、服务业的销售点和居民住所发送广告品,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374.烟草广告不得出现哪些情形?

  答:烟草广告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一)吸烟形象;(二)未成年人形象;(三)鼓励、怂恿吸烟的;(四)表示吸烟有利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的;(五)其他违反国家广告管理规定的。

375.烟草经营者能否利用音像制品发布烟草广告?为什么?

  答:不能利用音像制品发布烟草广告。因为卡拉OK带、VCD光盘和录像带等音像制品的播放场所,主要是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其他公共娱乐场所、家庭等。利用上述媒体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发布烟草广告,属于《广告法》第十八条第2款禁止的范围。其他公共娱乐场所、家庭等虽不是《广告法》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的场所,但与青少年关系密切。如播放含有烟草广告内容的上述音像制品,对青少年影响极大,与《广告法》中有关烟草广告法律条款的立法宗旨相悖。根据《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于利用卡拉OK带、VCD光盘和录像带等音像制品发布烟草广告,应予禁止。

376.国家对烟草广告的内容有什么特殊要求?

  答: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忠告语。并且忠告语必须清晰、易于辩认,所占面积不得少于全部广告面积的10%。

377.在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中利用烟草经营者名称、烟草制品商标为活动冠名、冠杯的,应遵守什么规定?

  答:在各类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中,凡利用烟草经营者名称、烟草制品商标为活动冠名、冠杯的,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带有冠名、冠杯内容的赛事、演出等广告。

五、《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378.什么是医疗广告?

  答:医疗广告是指医疗机构通过一定的媒介或者形式,向社会或者公众宣传其运用科学技术诊疗疾病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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