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药家鑫案件看媒体报道得失_馨 药家鑫案件

——09新闻廖茗

【摘要】西安大学学生药家鑫交通肇事“灭口案”,一度引起上百家国内媒体的高度关注。虽然事件已经告一段落,但社会各界的舆论和反思仍然在持续。对媒体而言,在国内媒体市场不完全竞争的大背景下,媒体在报道此类触及公众道德底线的相关报道的时候,如何提炼新闻主题,如何做好舆论导向,如何在敏感问题上保持新闻媒体的客观性,避免新闻平衡缺失,显得尤其重要。

【关键字】药家鑫 媒介报道 司法公正 舆论导向

从10年的10月20日到11年6月7日,对西安大学学生药家鑫交通肇事“灭口案”的审议持续了230天,以张妙之死开始,最终以药家鑫之死结束。故事跌宕起伏,期间人们通过各大网络和公共媒介发表评论,义愤填膺的民意一时间汹涌澎湃,质疑声不断,甚至有网友详细列出药家鑫案件中的“七大谜团”,“十大黑幕”。

药家鑫案件的审讯全过程,曾一度引发上百家国内媒体的高度关注。央视、凤凰卫视、东方卫视、辽宁电视台等中央、省级电视台纷纷推出专题节目,对事件进行持续性追逐报道。显然,一个学音乐的大学生杀人犯比一个普通的杀人犯更有新闻价值。各大院校专家纷纷出面剖析药家鑫犯罪心理,分析媒介报道手法,也引起公众对我国司法体系、教育体系、社会道德底线等等的反思。目前而言,虽然事件已经在二审之后告一段落,但社会各界的舆论和反思仍然在持续,同时也促进媒体人进一步思考,在国内媒体市场不完全竞争的大背景下,在报道此类触及公众道德底线的相关报道的时候,媒体如何提炼新闻主题,如何做好舆论导向,该如何在敏感问题上保持新闻媒体的客观性,避免新闻平衡缺失,显得至关重要。

基于以上现实状况,我选取了2011年3月23日,即药家鑫案件一审当天,中央电视台《新闻1+1》在药家鑫案件一审后及时推出的长达半个小时的专题节目《从撞人到杀人》,和2011年4月13日,即22日一审宣判前,辽宁电视台的节目《王刚讲故事》关于药家鑫案件的记者调查。通过两个案例在报道选题、报道手法和播出后公众反响的对比,看电视媒体在报道药家鑫案件中的得与失。

一、浅析媒介报道方式

《新闻1+1》是央视新闻频道唯一一档“时事新闻评论直播节目”,主要选取当天最新、最热、最快的新闻话题展开评论分析,通常为民生新闻。采取一位主持人和一位新闻观察员,男女搭配的双人谈话模式,部分时间会邀请著名教授做客。而《王刚讲故事》则是辽宁电视台携手著名艺术家王刚,强强联手打造的一起评论节目。内容包罗万象,其中既有突发重大的新闻时间,也有闻所未闻的传奇故事,旧闻秘史,通过主持人的极具个人魅力的讲述推进故事的起承转合,点出关键问题,引发公众的思考。

从形式上看,《新闻1+1》与《王刚讲故事》都作为评论性节目,前者的比较注重时新性和新闻性,融合专家学者的评析,深度剖析事件缘由,而后者则倾向突出故事的情节、内容,展现主持人的个人观点。虽然同是报道药家鑫一案,但从题目上我们就能看出两节目侧重点的不同。《新闻1+1》的标题是《从撞人到杀人》,一审结束当晚,主持人董倩携同犯罪心理学方面的专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展开一轮对药家鑫的作案动机的分析。而对比起《从撞人到杀人》,王刚的节目没有特别的标题,而是选择在一审结果宣判的前夕,综合之前各界的新闻评论、专家言辞,对药家鑫案件进行比较全面的分析。

从药家鑫案件看媒体报道得失_馨 药家鑫案件

从切入点上看,《新闻1+1》作为央视的王牌节目,占据了中央电视台的资源优势,把握药家鑫一审公审的最新画面,并争取到药家鑫看守所中的独家采访,因此,节目组自然而然地选择从最新的新闻结果入手,抓住社会大众都在关心的“药家鑫到底会被如何判决?”的问题,结合记者所观察的药家鑫在法庭上的表现,药家鑫的个人经历陈述,讨论“为什么会造成撞人后杀人的悲剧”。这期节目表面是针对整个案件,但实际上更多的针对药家鑫的行为本身,之后更有通过了解药家鑫在学校的情况,采访邻居了解药家鑫的家庭情况,还原药家鑫矛盾的性格特征和较为压抑的成长环境,加上专家教授单纯针对心理学现象的分析,试图解释“为什么一个好孩子会变成杀人犯”。

而《王刚讲故事》作为一个地方电视台的节目,显然不能拥有央视雄厚的节目资源,也争取不到时间上的优势,因此他们并没有选择在一审公审过后立即进行评论性报道,而是事过半月,纵观各界舆论,把握住现有媒体报道和庭审过程中存在的漏洞,给受害人一方说话机会,点出当下存在的现实问题。节目选择从受害人的角度出发,提出不同的观点和与当时大多数媒体报道截然相反的态度。

二、媒介报道的得与失

媒体有权利通过手头把握的有限资源选择特别的方式和角度,发表自己的观点,但《新闻1+1》关于药家鑫的节目一推出便引来骂声一片,被批未采访受害者家属,不顾及受害者感受,帮罪犯求情说话。相反,《王刚讲故事》的专题报道因为很大程度上站在受害者家属的角度上说法,因而获得大多数观众的认同。电视媒介报道中有得有失,公众反响截然不同,但并不意味着央视节目一无是处,王刚的节目也的确存在明显违法传媒司法监督原则的地方。

1媒介审判有碍司法公正。

媒体报道庭审节目的过程中有一大原则,在案件判决前不做定罪、定性的报道。《新闻1+1》节目从开始播放药家鑫在法庭上哭泣、忏悔、下跪的画面,整个报道一直在强调“那双弹钢琴的手”,“音乐学院的学生”。专家分析虽然是就是论事,但很多是专家通过“观察”得出来的结论,没有实证支持。对药家鑫的行为判断的结论下得“过快”,过“学术”,过“科学”,加上煽情的报道从某种程度上给人一种要为药家鑫脱罪的感觉。

在《王刚讲故事》中,支持人王刚充满个人色彩的称述相对于较为严肃的新闻播报和专家语气更容易吸引观众的注意。但就评论节目而言,这种充满个人色彩的评述影响了节目的客观性。长达半小时的节目从一开始便连续播放的几个采访受害者家属和村里人的片段,节目立场一目了然——面对过错,药家鑫必须以死偿命。在随后的内容中,更通过剪辑受害人家属的激愤画面和代理律师张显出庭后的画面,借张显之口说出“杀药家鑫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更进一步将话题上升到城里人歧视农村人的敏感问题,各种质疑和论证过程均无一有利于药家鑫的信息。王刚更用反问的语气直接了当地坦白了自己的感受,“我们难道要原谅一个所谓的好孩子,而不是给予处决一个杀人犯?”

在药家鑫的案件中,对药家鑫最终该不该执行极刑的问题,媒体有发表评论,表明自己观点的权利。但两个节目都是在一审判决之前播出的,作为公共媒体,主持人和专家在节目中发表的一言一语很容易对社会舆论造成影响,在有意无意间将媒体自身的观点强加于公众身上。对于案件的结果每个人都可以拥有自己的思维,但最终审判的结果,不是应交由媒体,不应交由公众,而是要由法院和司法机关最终判决。媒体过早发表评论,容易误导舆论,案件判决钱过早定罪、定性,干扰司法判决,有碍司法公正。

2、舆论导向与价值判断有问题

可能是由于抢先即日播出,《新闻1+1》的专题报道在结尾给人一种草草收场的感觉,节目流程时间分配上做得不够妥当,在画面中仍能看到专家和主持人在展开讨论。从节目整体效果看来,只是提供了一个平台让专家发表自己的看法,主持人始终没有提出反驳的观念,也未对专家观点进行补充。信息来源过于单一,很多对事实的论证只是出于猜测。节目过程中,主持人一再反问“学钢琴的孩子怎么可能干这种事?”,让人觉得是对药家鑫的这种灭口举动的同情和理解,容易误导舆论。

相比之下,《王刚讲故事》虽然存在跟《新闻1+1》一样,倾向性过于严重的问题。节目花了很大的力气去提出和分析“眼泪和忏悔能减轻罪恶吗?”、“为什么要这样做?”、“药家鑫是什么来头?”、“药家鑫是不是一个好孩子?”,让人嗅觉到“药家鑫要以死赎罪”的弦外之音。但从另外一方面,《王刚讲故事》也给社会提出质疑,庭审当天大多数对药家鑫表示同情的大学生,包括发表类似言论的主流新闻媒体,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他们的人道主义精神,但从另外一个方面看,谁给真正受到侵害,无辜而真正应该受到关注的被害者家属施舍同情?而对比《新闻1+1》的结尾,在节目的最后,主持人王刚以个人的名义站住来,语重心长对观众说出最后的结语:“我想这世界上,凡是人,无论你富贵与贫贱,无论你是渊博还是肤浅,最关键的只有一点,不能失去做人的底线。”这句话看似简单,却是整个评论节目中最重要的一部分。

新闻评论性节目可以将恶劣的社会现象,像灭口、杀童、性残暴等案件的原因进行生活,上升至敏感的社会道德底线问题,归罪于社会转型期间的混乱、敏感、焦虑的社会现状,但不能因此而推卸个人的责任。个人的过错始终是个人的过错,不管在任何时期,以任何的方式,杀人或抱有残害他人的念头都是严重错误的行为,都是不能被理解的。法律给予人犯判以刑罚一方面是想通过此让犯人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同时也警惕公众伤害他人是不正确的,犯法是要受到惩罚的。但并不是说只要法律不追究就可以以自私的心态,去侵犯他人的利益,危害他人的人身安全。

3、报道得当之处。

虽然两节目在主题和报道倾向的处理上存在一些漏洞,但在节目整体播出效果而言,作为主流媒体,还是有值得称许的地方。

其一,用语方面未出现过激言论。纵观两个节目,主持人在讲述案件发生过程,讨论药家鑫的灭口行为的过程中未出现涉及人身攻击的过激评论,虽然王刚将药家鑫师妹对药家鑫的行动表示支持的想法称作“混账逻辑”,但也是批判这种思维方式的本身,而没有特指说话的人。

其二,药家鑫的辩护律师路钢在一审中提出“激情杀人”的辩护词,两家媒体对当事人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也没有做出倾向性的评论。虽然网民和公众对药家鑫的律师提出的辩护理由提出质疑并抱有反感情绪,但《新闻1+1》和《王刚将故事》在报道的时候并没有渲染这种负面情绪。两个节目都引用专业知识为公众解释何为“激情杀人”,也连线专家,对药家鑫现今状况是否符合“激情杀人”的条件作出初步判断。最终没有否定被告人上诉的权利,没有给出最终的判断,

更重要的是,在血腥画面处理上,两家媒体都没有直接刊登案发现场的血腥照片,即使是引用相关的监控录像画面也只是截取了案发后的模糊远景,不至于造成过大的视觉冲击效果。央视用动画的形式替代了犯人的行凶过程,没有过细地描述犯罪过程。

三、结语

在药家鑫一案中,有人感慨世态炎凉,有人疾呼这是社会道德的泯灭,有人为过后的“胜利”狂欢,高喊“法律不畏强权”,但这真的是值得欢呼的“胜利”吗?不同的认知背景不同的动机决定人们对事件不同的认知,但媒体的认知、报道必须基于强烈的社会责任感。面对涉及个体道德及家庭伦理的问题上,在不未被公序良徳的前提下,媒体应持宽容、尊重、理解的态度,若一旦涉及严重危害影响到社会秩序则必须严肃对待,进行正确冷静、分析的和指引。法律真正惩罚的是违反法规的人做过的事情,而并非针对个人,因此,哭泣、忏悔、恐惧、个人高尚情操,生活学习压力大等因素并不能成为违反法规避免惩罚的金牌,也不能根据一个人的道德情操高尚与否来判定一个犯错的人的罪行,这些都是新闻媒体在传播过程中必须强调的关键点。

网友和受害者一方的愤怒情绪借助媒体大范围扩张,传达“药家鑫杀人性质极为缠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民意,从另一方面看是一种社会暴戾心理。媒体在报道选题上若不能把持得当,则容易被某一方态度利用,恶化事件性质,影响法庭最终判决结果,干涉司法公正。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的最终目标是进一步推进中国公民社会和法制社会的建设。未考虑中国当代社会实情,盲目地传播人道主义精神的确会引来公众的不满。而面对众口喊杀,过于偏激的网络舆论,新闻媒体有义务以一个理性的姿态站出来,平和舆论气氛,而不是推波助澜。药家鑫最终被判以极刑并不是因为他该死,法律的威严是不可磨灭的,最终结果不是由药家鑫的泪水决定,不是由庭审现场的调查问卷结果决定,也不是由此起彼落的社会声潮决定,而是基于充分的证据和原因作出的果断审判。终其究竟,不论处罚是轻是重,伤害他人的行为都是不可取的,正如王刚所说“无论什么人都不能失去底线,这个底线,也需要你我来维护。”

参考资料:

http://zh.wikipedia.org/wiki/新闻1+1,《新闻1+1》,维基百科

http://www.xinhuanet.com/video/wgjgs.htm,《王刚讲故事》,新华网

http://tv.sohu.com/20110607/n309511741.shtml,《新闻1+1》——药家鑫:从撞人到杀人

http://www.tudou.com/programs/view/YnR90eLh00Y/,《王刚讲故事》——直击药家鑫案件

《传媒法规与伦理》,王军,2009,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

《舆论学:舆论学导向研究》,陈力丹,2005,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爱华网本文地址 » http://www.aihuau.com/a/25101010/36061.html

更多阅读

讲章:从拉撒路复活看耶稣

从拉撒路复活看耶稣 经文:约11:1-7,33-35,41-44约翰福音总共21章,第十一章恰是中心章。这一章详细记载了耶稣在世所行的最大神迹——复活拉撒路。之前,耶稣也曾行过使死人复活的事,但与复活拉撒路相比,难度系数要低一些。因为睚鲁

从清朝历代皇后画像看皇帝的审美观 清朝历代皇后

从清朝历代皇后画像看皇帝的审美观这个题目有感于《从清朝皇帝画像的龙椅变化看各皇帝的审美观》一文。特别有意思的是,除了清后期几位皇后的人选是由慈禧决定外,我惊喜地从清朝历代皇后画像中看出了各位皇帝的部分审美观,这个审美观

声明:《从药家鑫案件看媒体报道得失_馨 药家鑫案件》为网友陌路黄昏分享!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