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大福分别诉讼金寨县卫计卫、教育局传票 金寨县人民政府

袁大福分别诉讼金寨县卫计卫、教育局传票 附件 1诉讼金寨县卫计卫行政起诉状

原告:袁大福,男,1963年出生,1981年师范毕业参加教育工作,金寨县原古碑中学教师,系金寨县古碑镇人。被告:金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卢毅;职务:金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电话:0564—7359133;

诉讼请求:

1,请求金寨县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袁大福要求公开有关信息答复》(金卫办(2015)57号);

2,请求金寨县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被告重新就原告2015年6月4日向被告依法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申请事项逐个给予正面、明确具体的书面答复,并依法送达被告;

3,请求金寨县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被告依法公开获得的“依法送达袁大福签字、确认的计划生育全部法定事实材料、调查材料

4,请求金寨县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公开被告依法送达原告全省统一印制的《不予批准生育通知书》

5,请求金寨县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公开被告依法认定袁大福“‘计划外生育’的法律行政文书或决定书、‘计划外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通知书”。

6,请求金寨县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向被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详见附件),在2015年6月4日通过邮政特快寄出、6月6日送达被告的。原告2015年6月28日见到被告作出的《关于袁大福要求公开有关信息答复》(金卫办(2015)57号)(邮到合肥后,有他人拍照传给我的,以下简称“有关信息答复”)。“有关信息答复”对原告提出的申请事项根本没有正面、明确具体的答复,被告却拿出原告从未依法见过、未依法收到的两年零近五个月前的《金寨县监察局、教育局、人口计生委、古碑镇人民政府文件——金人口信访复字【2013】01号》敷衍搪塞(后面简称“文件”,是2013年2月4日作出的,以“复印件附后”告知原告),或本机关无相关信息”、或根本不予答复。根据法律法规,被告的答复是没有职业道德底线,对法律法规政策的肆意践踏。原告从未见过、知晓的“文件”,“文件”有什么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根本不能作为答复原告的依据。

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申请的事项“(1)申请人2001年按照程序依法获得的生育二孩申请审查、审批、申报的全部书面材料(2)申请人应当依法获得的金寨县审批机关遵照《安徽省生育证管理暂行办法(1999.9.1)》依法送达的全省统一印制的《不予批准生育通知书》;”的答复本机关无相关信息,详细情况见《金寨县监察局、教育局、人口计生委、古碑镇人民政府文件——金人口信访复字【2013】01号》”纯粹是敷衍搪塞、选择性执法、不择手段推卸责任。事实上,原告妻子刘萍户口“由红石特区户口转为农业户口”后审查审批申报的,在审批时根本没有异议,被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给我“退还材料或解释”。被告“行政不作为”,对原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对原告没有“依法获得金寨县审批机关遵照《安徽省生育证管理暂行办法(1999.9.1)》依法送达的全省统一印制的《不予批准生育通知书》”问题根本不予答复。

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申请的事项“(3)金寨县依法调查申请人的二胎计划生育全部法定事实材料;(4)金寨县依法送达申请人签字、确认的“调查袁大福家二胎计划生育材料;”的答复本机关无相关信息”,不但是对原告的不负责任,而且是在执法犯法,被告法定职责范围内对原告计划生育的基本本职工作都没有,怎么能够一次又一次大言不惭书面指控原告“违反计划生育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人家“违反计划生育”又怎么能够自圆其说?在此,可以一针见血指出,原告妄想通过渎职失职,掩盖、隐瞒事实真相,实质是宁可牺牲原告的一切,宁可损坏“计划生育是国策”的权威、尊严,也要维护利益集团“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阴谋!

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申请的事项“(5)被申请人依法认定申请人“违法生育”的法律行政文书或决定书及其所根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文件”的答复是当时适用的《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复印件附后)”,被告只是给出了前者“所根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文件”,但是被告还是没有提供“被告依法认定申请人“违法生育”的法律行政文书或决定书”,如此,被告何以证明原告超生?

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申请的事项“(6)金寨县教育局教监【2003】2号文件开除申请人公职依据的法定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其申请人依法根据‘教监【2003】2号文件复审要求提出的申请复审答辩材料。”的答复本机关无相关信息,向教育局咨询”。根据法律法规,“金寨县教育局教监【2003】2号文件开除申请人公职依据的法定事实根据”收集、确认问题有“关于计划生育方面的行政审批、案件查处等行政权力事项由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使”,也就是由被告确认法定事实根据。我怎么向其他部门咨询、申请?被告在此的渎职失职性质和(4)中原告的认为不同?根据法律法规,“只有计划生育部门才有权利认定生育性质是否属于‘违法生育’”,“一个行政机关不能也无法代表其他行政机关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提出抗辩理由。”,“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原告认为,被告在“有关信息答复”中提供的“金寨县监察局、教育局、人口计生委、古碑镇人民政府文件》(金人口信访复字【2013】01号)”,从2013年2月4日制作到2015年6月28日获悉的两年近五个月时间里,原告一日都没有放弃维权,也从来没有在任何场合见过或听说过。“文件”没有事实根据、没有法律依据、违反法定程序。且“文件”与“金寨县教育局‘教监【2003】2号’文件的依据相矛盾。“文件”“认为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性质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依据当时的政策规定和法定的程序给你下达的处分决定符合规定.是根本站不住的,被告不是全面客观公正执法而是执法犯法、选择性执法。被告对我年年、次次控诉、举报的“买卖国策泛滥成灾,县委政府公然包庇,亡党亡国还要多久——安徽省金寨县古碑镇原书记曾宪书仅教育行业买卖生育的举证”置若罔闻,被举报人官运享通秋毫无损。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认定申请人‘违法生育’的法律行政文书或决定书”及其“法定事实”都没有,所谓的“法定的程序何在?“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何在?“文件”能够作为答复我的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金寨县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金政答复字2015年【3】),根据“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法治精神。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支持诉讼请求。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法院

具状人:袁大福

2015年7月9日

附件:1,身份证复印件;

2,2015年6月4日给金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3,金政答复字2015年【3】《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复印件);

4,《关于袁大福要求公开有关信息答复》(金卫办(2015)57号复印件);

5,《金寨县监察局、教育局、人口计生委、古碑镇人民政府文件》(金人口信访复字【2013】01号复印件).

6,买卖国策泛滥成灾,县委政府公然包庇,亡党亡国还要多久——安徽省金寨县古碑镇原书记曾宪书仅教育行业买卖生育的举证。

附件2诉讼金寨县教育局行政起诉状

原告:袁大福,男,1963年出生,1981年师范毕业参加教育工作,金寨县原古碑中学教师,系金寨县古碑镇人。

被告:金寨县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徐浩;职务:金寨县教育局局长;

电话:0564——7062512;

诉讼请求:

1,请求金寨县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袁大福同志申请公开信息事项答复意见书》(教监(2015)55号);

2,请求金寨县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被告重新就原告2015年6月4日向被告依法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申请事项逐个给予正面、明确具体的书面答复,并依法送达被告;

3,请求金寨县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公开被告2003年作出的《关于给予袁大福行政开除处分的决定》(教监【2003】2号)行政行为时依法获得的“依法送达袁大福签字、确认的计划生育全部法定事实材料、调查材料

4,请求金寨县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公开被告2003年作出《关于给予袁大福行政开除处分的决定》(教监【2003】2号)行政行为时依据的法定事实根据“袁大福‘计划外生育’的法律行政文书或决定书、‘计划外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通知书”。

5, 请求金寨县人民法院对教监【2003】2号依法判决违法无效、依法给予判决撤销。

6,请求金寨县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向被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详见附件),在2015年6月4日通过邮政特快寄出,6月6日送达被告的。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在教育局领取《关于袁大福同志要求公开信息事项答复意见书》(教监【2015】55号)(以下简称“答复意见书”)。被告以“你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为由,要求原告“向金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咨询或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同时被告根本没有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原告也没作明确和实质性的答复,其行为不仅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现提出诉讼理由如下:

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申请的事项“(1)申请人2001年按照程序依法获得的生育二孩申请审查、审批、申报的全部书面材料(2)申请人应当依法获得的金寨县审批机关遵照《安徽省生育证管理暂行办法(1999.9.1)》依法送达的全省统一印制的《不予批准生育通知书》(3)金寨县依法调查申请人的二胎计划生育全部法定事实材料;(4)金寨县依法送达申请人签字、确认的“调查袁大福家二胎计划生育材料;(5)被申请人依法认定申请人“违法生育”的法律行政文书或决定书及其所根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文件”的“答复意见书”指出“你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请你向金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咨询或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纯粹是对原告计划生育问题事实不清,现在面对原告的依法申请在敷衍搪塞、不择手段推卸责任、踢皮球。不但是对原告的不负责任,而且是在执法犯法,被告法定职责范围内对原告计划生育事实不清、没有法定事实根据,被告指控人家“违反计划生育”又怎么能够自圆其说?何以证明原告超生?凭什么作出《关于给予袁大福行政开除处分的决定》(教监【2003】2号)?在此,可以一针见血指出,被告(2015年7月17日交送法院时,误写为原告)过去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政乱作为,今天是在逃避责任、不作为!

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申请的事项“(6)金寨县教育局教监【2003】2号文件开除申请人公职依据的法定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其申请人依法根据‘教监【2003】2号文件复审要求提出的申请复审答辩材料。”,被告拿出《关于给予袁大福行政开除处分的决定》(教监【2003】2号)给予原告答复,是一次又一次敷衍搪塞、行政不作为。根据法律法规,如果“金寨县教育局教监【2003】2号文件开除申请人公职依据的法定事实根据”没有,就不能开除原告公职。我怎么向其他部门咨询、申请?“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金寨县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金政答复字2015年【3】),根据“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法治精神。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支持诉讼请求。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法院

具状人:袁大福

2015年7月17日

附件:

1,身份证复印件;

2,2015年6月4日给金寨县教育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3,金政答复字2015年【3】《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复印件);

4,《关于袁大福同志要求公开信息事项答复意见书》(教监【2015】55号);

5.《金寨县教育局‘教监【2003】2号’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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