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卫生厅第512号建议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建议 安徽省卫生厅信息中心

索引号:OA023013401201308042内容分类:人大建议
发布机构:安徽省卫生厅发文日期:2013-8-6
名  称:第512号建议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建议
文  号:关键词:


第512号建议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建议

村卫生室是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网底,主要承担辖区农村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政策要求,省每个行政村建成一所标准化的村卫生室,并实行一体化管理。在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执业的村医数量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原则上每1000个农业户籍人口应有1名村医,村卫生室人员应具有执业(从业)资格,每个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村医执业,并逐步建立村医准入、退出机制,优化队伍结构,提高服务水平。但随着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乡村医生队伍人员总量不足、年龄偏大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具体为:
一、乡村医生总量不足,年龄老化,难以满足新形势下的村级医疗机构执业要求。随着新医改政策的深入,随着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和国家十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落实,乡村医生在居民健康档案建立、计划免疫接种、妇幼保健、传染病控制、慢性病患者管理、健康教育等方面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对乡村医生的要求进一步提高。目前有资质的乡村医生总量不足、年龄老化,学历、业务水平偏低,少数村卫生室甚至无执业人员,严重影响基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等工作的开展。以含山县为例,全县农业人口376436人,按规定需乡村医生376人,目前在岗乡村医生仅为297人,其中:在岗职业(助理)医师33人,乡村医生179人,其中50岁以上的有资质人员46人(55岁以上的32人),还有一部分是60岁以后还在执业。
二、村级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补充乏力。一方面是村级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执业条件在现阶段难以达到。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目前乡镇卫生院的执业医师仍处于缺乏阶段,更无法实现村级医疗机构执业人员的这一标准。另一方面是医改政策要求建立村医退出机制:村医到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退出和考核退出村卫生室的机制。我省按《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于2005年对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进行了首批执业注册,又于2007年对遗漏的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进行了补办执业注册。此后,乡村医生队伍仅有极少数执业助理医师加入作为补充,退出人员多于准入人员。
三、乡村医生收入低、收入方式不固定、老有所养问题尚未解决,从业积极性不高。基层医改政策明确了村卫生室补偿渠道:对村医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实际工作量,按35%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1年为人均8.75元)预拨给村卫生室,年终根据考核的实际工作量进行结算;对村医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收取一般诊疗费,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对村卫生室实行药品零差率的补助,省财政按每1000个农业户籍人口每年补助村卫生室5000元。与乡村医生医改前相比,收入明显下降;现行的发放形式又让他们无法按时得到收入,生活存在困难。同时,到龄退出的生活补助每月仅有300元,老有所养问题未得到解决。
为了巩固农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络,给农村居民提供更好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解决后继无人、服务能力和服务需求不匹配的局面,建议:
一、制定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办法。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不具备进入村卫生室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地区,由省政府制定具体办法,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二、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补助方式。逐步提高乡村医生补助水平,并进一步完善发放机制,改变现有的按季度考核发放方式,实行按月发放。将乡村医生工作补助分为基础补助、绩效补助两部分,基础补助按月打卡发放,绩效工作按季度或者半年一次考核后发放。以保证乡村医生的生活所需。
三、建立保障水平合理的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机制。作为农民身份的乡村医生参加的新农保,其保障水平过低。建议:将乡村医生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乡村医生个人缴纳保费8%之后,剩余部分由政府承担。切实解决乡村医生的老有所养问题。




建字〔2013〕48号
安徽省卫生厅第512号建议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建议 安徽省卫生厅信息中心

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512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肖玲代表:
您在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乡村医生长期在农村从事防病治病工作,对维护农民的健康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近年来,我省通过采取加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实施民生工程村卫生室建设、开展中专学历教育及公共卫生服务等项目培训、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与基本药物制度等措施,保持了乡村医生队的伍巩固和发展,基本满足了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需要。
从您反映及我们了解的情况看,当前我省乡村医生队伍存在年龄结构老化,补充渠道不畅,收入偏低,养老保障不健全等问题,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继续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1、开展乡村医生补充人员定向培养试点。由于我省村医分布不均,部分边远、贫困、山区的村卫生室没有村医;同时,村医队伍年龄结构总体偏大,随着村医到龄退出补偿政策的落实,到2015年有2万余人退出,村医缺口较大。但因乡村医生的农民身份没有改变,工作生活条件艰苦,大专以上毕业生难以到村卫生室服务,且目前无医学类中专学历教育作为补充。因此,急需开展乡村医生补充人员培养工作。我厅已在去年开展相关工作基础上,向省医改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力争自今年起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到村卫生室服务的方式,开展农村医学中专学历教育试点,允许其毕业后参加乡镇执业助理医师等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者到卫生室执业,建立村医补充渠道。
国家已针对乡村卫生人员开展了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考试,还将开展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因此,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其以上资格。
2、切实保障乡村医生的合理收入。目前各地已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1〕61号)规定的补助项目及标准,对村卫生室实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药品零差率、一般诊疗费等多项补助。在此基础上,金寨县、太和县等地提高了基本公共卫生服补助标准;铜陵市、马鞍山市及肥西县、凤阳县等地增加了药品零差率补助标准;淮南市、马鞍山市及宣州区、石台县等地安排了村卫生室网络维护等运行补助,不断提高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现我们正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争取提高村卫生室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并争取财政部门对村卫生室的运行费用给予补助,努力使乡村医生(按规定配置人员的村卫生室)的补助水平与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稳定乡村医生队伍。
关于补助资金的发放,省财政厅、卫生厅下发了《安徽省政府购买村医疗卫生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2〕819号),要求各地县级财政、卫生部门要按照“按季预拨、半年结算、及时清算”的方式实行打卡发放,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足额预拨村医相关补助资金,加快补助发放进度。我们鼓励各地结合上述文件要求创新发放办法,既能满足乡村医生生活所需,又能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3、建立健全村医养老保障。针对我省乡村医生数量大、各地经济发展差别大等实际,我们将指导各地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村医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建立乡村医生基本养老保障;同时,督促各地落实对连续从事村医工作10年以上、到龄退出(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村医,按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政策,相应提高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待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参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为乡村医生购买养老保险,不断提高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水平。
关于“将乡村医生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建议,省财政厅认为:一方面,应统筹考虑老民师及七站八所等群体的相关待遇;另一方面,国家和省也在加强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的衔接,逐步缩小参保人群间的待遇,促进合理流动。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感谢您对农村卫生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希继续给予关注,并对我们工作多提宝贵意见与建议。
附件:省财政厅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第51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省卫生厅农卫处
联系电话:0551-62998043



安徽省卫生厅
2013年4月22日



抄送:省政府督查室、省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联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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