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满后能否因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怎么证明试用期不符合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1年9月20日入职于某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2011年9月20日至2013年9月19日,试用期为一个月,即2011年9月20日至2011年10月19日。2011年10月19日,公司做出因王某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不予转正的决定,并于2011年10月20日,通知王某离职,但是在离职通知单上并未注明离职的原因。王某认为到10月20日,自己的试用期已经结束,但是该公司未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王某要求公司支付其试用期一个月工资以及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朗山评析】

要确定本案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违法,首先要了解什么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根据上述根据,本案中,王某的试用期在2011年10月19日届满,若公司认为其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应在2011年10月19日之前(含本日)通知王某。但是,公司通知王某的时间为2011年10月20日,此时,王某的试用期已经届满,公司不能再以试用不合格为由单方辞退王某。

试用期届满后,王某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而且,用人单位也没有出具证明王某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文件。因此,本案中用人单位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根据该条规定,本案中,王某并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向王某支付试用期的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朗山提示】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满后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在此提醒用人单位,若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的表现不符合转正条件,应及时将该决定通知劳动者,并及时与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一旦试用期届满,则用人单位不能再以此为由要求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也提示用人单位,试用期应从正式缔结劳动关系的首日起算,应注意试用期的时限管理,避免因为时限偏差造成与本案中类似的情况。

【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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