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报送竣工验收文件资料(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同时须报送具有检测资格的消防中介服务机构对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合格的报告),办理资料送交登记手续,并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公安消防机构接到申报后,查验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等消防验收申报资料。资料齐全,应在10日内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组织消防验收,并在验收后7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

三、由省辖市公安消防机构主审、省公安消防机构主持验收的项目,省辖市公安消防机构将竣工文件资料和验收方案报省公安消防机构,根据验收结论在验收后7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四、申报资料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相关批复文件;

3、自动消防设施技术测试合格的报告;

4、竣工图;

5、消防工程施工安装单位资格证书及施工安装、调试记录,消防产品相关证书、出厂合格证,隐蔽工程记录,设计、施工变更内容记录等资料。

建筑工程(含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事项工作细则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建筑工程(含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办理单位:市建设委员会

3、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建委窗口

4、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收讫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6、联系电话:

7、投诉电话:

(二)法定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78号)。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建委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足全部材料后受理)。并出具书面收讫证明和注意事项告知通知;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进行审查;

第三步:对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在建信网www.cin.com公布,供申请人在网上查询。

(四)申请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维护管理、卫生防疫、气象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五)前置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必须具备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于二○○○年四月四日经第二十二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第78号令

部长 俞正声

二○○○年四月七日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㈣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㈤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一、办事程序

领取《备案管理手册》—整理备案文件、资料、工程档案(按统一的标准格式)—报主管部门备案—资格审查发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条件不合格的,下发《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通知单》,重新组织验收

二、申报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验收意见表、验收(评估)报告;

2、施工许可证;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4、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

5、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6、工程质量保修书;

7、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8、工程竣工图、档案资料;

9、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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