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再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再贴现业务管理,完善再贴现操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320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3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支持扩大“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的通知》(银发〔2008〕385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办理再贴现业务的目的,是为了缓解金融机构在对商业汇票贴现后出现的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增加金融机构的流动性。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办理再贴现业务的对象为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开立准备金存款账户的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存款类外资金融机构法人、存款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财务公司。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商业汇票票据回购业务(以下简称“票据回购业务”),是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再贴现的一种形式,是指金融机构将所持有的已贴现或转贴现票据,以不改变票据权利人的方式,暂出售给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按票面金额扣除回购利息后,向金融机构支付回购资金,同时以合同形式约定回购期限,到期后由该金融机构购回同一笔票据的融资行为。

第五条 凡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办理票据回购业务的金融机构,须按月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报送资产负债表,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凡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申请票据回购的金融机构,原则上应提前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提出口头申请,说明申请金额及原因。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口头同意受理的,金融机构须于票据回购前4个工作日,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提交下列资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1、《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再贴现申请书》(见附1)及《再贴现回购合同》(见附2);

2、已按规定填写并加盖有效印鉴的《再贴现凭证》;

3、背书连续、已办理贴现或转贴现的商业汇票(提出申请时提交复印件,正式办理时提交原件);

4、贴现凭证第一联复印件;

5、商业汇票查询查复书复印件;

6、申请票据回购业务的电子清单;

7、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申请资料除规定凭证外,一律为A4纸张格式。

第七条 金融机构首次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提出票据回购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公章及单位负责人预留印鉴,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预留印、;

2、商业汇票承兑、贴现的内控制度、操作规程;

3、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要求的其他资料。

如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提出票据回购申请时,上述资料内容已发生变化,则须将变化后的资料及时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第八条 凡申请用于票据回购业务的票据,必须是合乎法定要式且经过金融机构贴现的商业汇票。这些汇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商业汇票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2、商业汇票承兑人必须具有良好的信誉;

3、已由金融机构贴现一定时间而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

4、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审查认定可以办理票据回购业务的商业汇票。

第九条 办理票据回购业务,商业汇票不作背书,票据权利人仍为原贴现或转贴现金融机构。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同意金融机构办理票据回购并与之签订回购合同后,通知金融机构携带商业汇票原件前来办理具体手续,原则上须于工作日的上午前来办理。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不办理下列商业汇票的回购:

1、未办理贴现的商业汇票;

2、回购申请日距汇票到期日不足20天的商业汇票;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规定,欠缺法定必须记载事项、背书不连续或者未按规定签章、金额大小写不符、汇票已注明“不得转让”字样以及其他法定无效或规定不予受理的商业汇票;

4、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不同意办理票据回购业务的其他商业汇票。

第十二条 票据回购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再贴现利率执行。

第十三条 票据回购期限自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批准给付票据回购资金之日起,至票据回购申请人与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约定的票据回购日(不得定为法定节假日),最长不得超过汇票到期日前7天。金融机构贴现5日后方可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申请票据回购。

第十四条 申请票据回购业务的金融机构从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取得的回购资金,是商业汇票票面额扣除回购利息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

实付票据回购金额=汇票金额-回购利息

回购利息=汇票金额×回购天数×(票据回购月利率/30天)

第十五条 已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办理票据回购的金融机构,应履行与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签订的再贴现回购合同,在票据回购到期日,主动持本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前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按票面金额购回商业汇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不负责到期提示付款。如金融机构在回购到期日前,未主动前来办理回购,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将按再贴现回购合同的约定,从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存款账户内直接扣收票款。存款账户内余额不足的,不足部分转入逾期贷款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开办商业汇票票据回购业务暂行办法》(银管发〔2001〕621号印发)同时废止。

附:

1、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再贴现申请书

2、再贴现回购合同

附1: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再贴现申请书

(200 )年第( )号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我单位愿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再贴现的管理规定,现持我单位已贴现的商业汇票向贵部申请再贴现,有关申请情况如下:







序号

汇票号码

出票人

承兑人

贴现人

汇票

金额

出票日

汇票

到期日

再贴现到期日

1

2

合计金额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再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
大写:

再贴现用途:

再贴现方式

再贴现利率

月利率‰

申请再贴现金融机构(公章)

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名:

200 年 月 日

业务负责人签名:

200 年 月 日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人审批意见:

(公章) 主任签名:

200 年 月 日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货币信贷管理处负责人意见:

处长签名:

200 年 月 日

经办人初审意见:

签名:

200 年 月 日

附2:

再贴现回购合同

回购合字(200 年)第( )号

甲方(再贴现回购借款方):

乙方(再贴现回购贷款方):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一、本合同所指再贴现回购是指甲方为了取得资金,将所持有的未到期的已贴现或转贴现的商业汇票,以不改变票据权利人的方式出售给乙方,乙方按票面金额扣除回购利息后,向甲方融出资金,并约定在回购到期日由甲方按票面金额购回同一商业汇票的融资行为。

二、甲方愿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再贴现及回购业务的有关规定,并承诺所提供的商业汇票真实、合法。

三、本次再贴现回购业务的起始日为 年 月 日;回购到期日为 年 月 日,回购利率为月  ‰。本次再贴现回购对应的商业汇票共 份,主要内容如下:

汇票种类

汇票号码

汇票金额

汇票到期日

合计金额

人民币大写:

四、甲方向乙方融资取得的资金,按商业汇票票面金额扣除再贴现回购利息计算。

五、再贴现回购到期日,甲方应主动到乙方按票面金额购回商业汇票,乙方不负责到期提示付款。甲方在到期日不主动购回商业汇票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将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直接扣收票款。存款账户内余额不足的,不足部分按逾期贷款计收罚息。

六、上述条款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再贴现回购借款方,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货币信贷处、营业室各一份。

再贴现回购借款方(公章) 再贴现回购贷款方(公章)

借款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贷款方负责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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