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全文 陕西中小企业促进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 国家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制定中小企业政策,对全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进行统筹规划。

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国家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对全国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中小企业政策和统筹规划,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中小企业特点和发展状况,以制定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等方式,确定扶持重点,引导鼓励中小企业发展。

第六条 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投资,及因投资取得的合法收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费和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中小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和有权举报、控告。

第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依法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歧视,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条件。

第八条 中小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保、质量、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管理,不得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 中小企业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二章 资金支持?

第十条 中央财政预算应当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

第十一条 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开展支持中小企业的工作,补充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由下列资金组成:

(一)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基金收益;

(三)捐赠;

(四)其他资金。

国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捐赠。

第十三条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的事项:

(一)创业辅导和服务;

(二)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三)支持技术创新;

(四)鼓励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

(五)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信息咨询等项工作;

(六)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七)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八)其他事项。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加强信贷政策指导,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第十五条 各金融机构应当对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努力改进金融服务,转变服务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应当改善信贷管理,扩展服务领域,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调整信贷结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方面的服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拓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创造条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直接融资。

第十七条 国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各类依法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

第十八条 国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动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各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二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相应的信息和咨询服务,在城乡建设规划中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必要的场地和设施,支持创办中小企业。失业人员、残疾人员创办中小企业的,所在地政府应当积极扶持,提供便利,加强指导。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渠道,引导中小企业吸纳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

第二十三条 国家在有关税收政策上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失业人员创立的中小企业和当年吸纳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免征所得税,实行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创业人员提供工商、财税、融资、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第二十六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办理中小企业设立登记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登记者。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之外设置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根据国家利用外资政策,引进国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创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个人或者法人依法以工业产权或者非专利技术等投资参与创办中小企业。

第四章 技术创新

第二十九条 国家制定政策,鼓励中小企业按照市场需要,开发新产品,采用先进的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产品质量,实现技术进步。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为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享受贷款贴息政策。

第三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推进建立各类技术服务机构,建立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服务,为中小企业产品研制、技术开发提供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企业技术、产品升级。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与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开展技术合作、开发与交流,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积极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五章 市场开拓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建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稳定的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协作关系,带动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三十三条 国家引导、推动并规范中小企业通过合并、收购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

第三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指导和帮助,促进中小企业产品出口,推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国家有关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开展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外市场。

第三十六条 国家制定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参与国际贸易,开拓国际市场。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举办中小企业产品展览展销和信息咨询活动。

第六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政府根据实际需要扶持建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逐步建立健全向全社会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联系和引导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有关机构、大专院校培训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及生产技术等方面的人员,提高中小企业营销、管理和技术水平。

第四十二条 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应当积极为中小企业服务。

第四十三条 中小企业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的自律性组织,应当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为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提高经营管理能力提供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中小企业的情况,制定有关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小企业促进法》十大历史性事件

在纪念《中小企业促进法》颁布与实施五周年高层论坛上,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会长李子彬公布了《中小企业促进法》颁布与实施以来最具影响的十大历史性事件的评选结果。

1.中央出台《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发展。

2003年11月10日,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做强做大。涉及国家经济改革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的出台,必将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2. 四部委联合制定下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2003年2月19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四家联合颁发了《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本规定分别从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几个方面对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以及住宿和餐饮业中的中小企业标准作了详细的规定。这一标准的出台,对各地贯彻《中小企业促进法》,及时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奠定了基础,对做好新时期中小企业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3.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小企业政策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

继2002年6月全国人大颁布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后,2005年2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03号),这是改革开放27年来,国务院针对非公有制经济下发的第一个政策性文件,也是建国以来第一部全面支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国务院文件。各部门、各地区高度重视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截止到2005年12月,国务院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贯彻落实“非公经济36条”的具体措施和配套办法17件;各省市累计出台贯彻落实“非公经济36条”的实施意见共计13件。

4.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在京成立。

2006年12月11日,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成立大会在北京召开,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正式成立。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出席成立大会并讲话。

曾培炎要求,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作为一个主要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社团组织,要增进沟通,发挥中小企业与政府间桥梁纽带的作用;加强服务,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搭建平台,促进中小企业对内对外开放;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水平,为中小企业成长壮大做出应有的贡献,把协会办成一个功能强、活力足的新型社团组织,一个有影响、受欢迎的中小企业之家。

顾秀莲在讲话中说,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的成立,顺应了我国中小企业迅速发展的客观需要,要充分发挥协会的社会功能,更好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是一个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全国性、综合性协会。协会的成立必将对中国中小企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5. 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

2006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国务院也将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列入2006年的工作重点。

6. 各地相继出台《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办法。

自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中小企业促进法》之后,各地政府积极学习贯彻,结合当地中小企业发展实际情况,相继出台了地方《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办法》。2005年4月6日四川省通过《四川省〈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第一个颁布实施办法的省份。截止到目前,已有天津、山西、湖北、湖南、四川、青海、新疆等省(区、市)颁布了《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

7. 中小企业板在深交所正式启动。

2004年5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中小企业板实施细则》,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主板市场内设立中小企业板,并核准了中小企业板实施方案。2004年5月27日,中小企业板在深交所正式启动。浙江新和成成为中小企业板块亮相第一股。截止到目前,深交所中小企业上市公司已达100多家。中小企业板是专门面向广大中小企业开设的市场,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融资的平台。中小企业申请在中小企业板市场上市,有利于迅速扩大企业的规模,增强企业的实力;有利于建立归属清晰、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增强企业创业和创新的动力;更有利于树立品牌,提高企业形象。

8. 《宪法修正案(草案)》肯定私营经济的积极作用。

2003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此次修宪,明确规定了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肯定了它的积极作用,对推动我国民营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健康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

9. 国务院首次召开全国中小企业工作座谈会。

2006年9月14日,国务院在广州召开全国中小企业工作座谈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出席了会议。在听取了有关地方、部门和企业汇报后,曾副总理作了重要讲话,全面总结了“十五”期间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成绩和经验,精辟分析了我国中小企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部署了“十一五”期间中小企业发展的任务,并对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促进中小企业转入科学发展轨道和中小企业发展方向等重大问题作了重要指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此次会议是改革开放以来研究部署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首次全国性会议,必将载入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史册。

10. 中小企业融资试点工作启动。

2003年11月13日,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与广东发展银行在北京举行了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发展计划试点工作启动会。双方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全面的合作框架,选择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大连等10个城市为中小企业融资试点城市。双方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措施联合推进,以保证融资发展计划取得实质性的成效。此项合作计划不仅是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有力举措,也是政府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的一个有效实现途径,必将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注入更强劲的动力。

各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全国各地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纷纷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并取得一定成效。

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杭州、绍兴两市分别于2008年4月、7月投入2亿元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创业领域。同时,浙江省规定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两年以上的投资,其投资额的70%可在应纳税所得中抵扣。

开展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浙江省自2005年开始实施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制度。截至目前,列入风险补偿范围的金融机构共计向近20万家(次)微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新增小企业贷款累计达258亿元。

实行担保贷款风险共担。上海市构建了多渠道、市场化运作的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机制,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担保贷款风险共担和担保资金放大的机制。市、区(县)两级财政分别按高新技术企业6:4、一般企业5:5的比例共担担保资金风险;担保资金与银行贷款按1:5比例放大,并按高新技术企业9:1、一般企业8.5:1.5的比例共担贷款坏账损失风险。

制定中小企业信贷支持总体规划。浙江省计划在2008~2012年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两万家,省中小企业局联合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要求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确保每年在新增贷款规模中安排10%以上的信贷规模,重点扶持培育微小企业上规模,并争取在这五年内安排400亿元支持微小企业。山东省中小企业办、农信社联合推出了“三年万家”计划,确定今后三年每年选择3000家以上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合法诚信经营的小企业,重点给予信贷支持。

搭建中小企业融资合作平台。2006年,浙江省和国家开发银行共同建立了中小企业创业贷款融资平台。截至目前,共为191个中小企业融资项目发放基准利率贷款超过3亿元。广东省东莞市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共同搭建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服务平台,帮助企业盘活应收账款,提供赊销信用和免抵押融资等服务。自2007年12月启动以来,承保了39家企业、折合11.69亿元的出口业务,为出口企业带来融资达6.82亿元;承保了14家企业共计5.3亿元的国内销售业务,共带动内销融资约1.5亿元。

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监管。浙江省通过担保机构资信评级、业务指导、人员培训、运行监测、政策激励、风险警示等一系列监管措施,促进担保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截至2007年底,全省已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306家,担保资金总额达到96.83亿元,累计担保企业7.3万家,担保笔数15.8万笔,担保总额达1094.59亿元,担保代偿率0.203%,际损失率为0.036%。

国有银行对民营中小企业的信贷状况


我国中小企业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关系

世界各地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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