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房管局作出拆迁补偿方案批准通知书,被法院确认违法 扬州市房管局局长

  【关键词】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通知书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 经营性房屋

  【基本案情】

  邱女士和孟先生夫妇(化名)在扬州市邗江区汊河街道某集体土地上有合法的私房一套,多年来,夫妻二人以该房屋经营酒楼为生,由于夫妇二人善良淳朴且经营有方,酒楼生意非常红火,一家人可谓安居乐业、其乐融融。谁知2013年风云突变,当地政府启动了一项所谓的重点工程,相关单位要在该区域地块进行项目建设,邱女士家的房子面临拆迁,随之而来的还有无穷的烦恼。拆迁方不仅不肯出示证明拆迁合法性的相关批文,在拆迁补偿上更是霸气十足,完全不考虑当事人合法进行商业经营的事实,拆迁补偿只根据拆迁方的单方方案进行,邱女士一家显然是不能接受的。于是,各种骚扰、恐吓、威胁轮番上阵,酒楼经常有成群的人来吃饭却不给钱,半夜还有不明身份的人砸门撬锁,邱女士最终决定聘请专业的拆迁律师来帮助自己应对这复杂的情况。经过服务态度、专业水平、办案效果、口碑评价等多方面比对筛选,他们一家人一致同意选择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为自己维权。经过与京平律师的面谈,听了律师的分析讲解,邱女士更加下定决心走法律维权的道路,当即便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从此,与京平律师携手一起走上了法律维权的道路。

  【维权亮点】律师以丰富的办案经验,找出拆迁行为的关键违法点给予精准打击,通过法律程序确认行政许可违法本质,为被拆迁人的合理补偿获取了至关重要的一颗筹码。

  【精彩回放】

  京平律师介入该案后,由所里资深首席顾问赵健律师、经验丰富的资深主办黄爱华律师和李霞律师一同负责该案。三位律师经过案情讨论分析,迅速部署了维权方案。俗话说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在没看到任何官方文件的情况下,我们首先要进行的便是法律调查,于是,律师起草了大量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当事人向各个重要的政府部门发出。经过反馈得知,邱女士家房屋所在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没有任何的征地批文,建设项目也没有任何的规划许可手续及立项文件,该项目唯一一份具备的法律文件就是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3日内作出的一份选址意见书。同时,办案律师经过对拆迁公告的研究,发现当地拆迁方依据的正是扬州市政府的59号令,而对59号令较为熟悉的办案律师清楚,这个拆迁案件中隐藏着一个非常重要的文件,那就是拆迁管理办公室的《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通知书》,于是,律师果断地用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调取了该证据。果不其然,从相关部门反馈的结果中果然有此文件,扬州市住房和房产管理局于2013年12月12日给拆迁人扬州市市政建设处颁发了《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通知书》(扬集拆字[2013]第XX号),批准同意扬州市市政建设处实施包括邱女士家房屋在内的房屋拆迁工作。于是,律师商议之后,决定首先将扬州市房管局送上了邗江区人民法院的被告席。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追加了拆迁公司和市政建设处作为第三人。被告和第三人共提交了八大组共计二十几份证据,在开庭之前,律师已经一一对照仔细研究了每一组证据,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被告所依据的扬州市政府第59号令,找出每个证据的违法点,因此,律师在开庭之前已经是信心满满、胸有成竹。法官开始庭审后,果然,被告将这二十几份证据全部托出,每个证据仔细介绍,似乎还底气十足的样子,律师耐心地听完被告的陈述,到了律师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律师首先要求查看被告提交的全部证据的原件,这一看很关键,看出了很多的问题,很多所谓的原件并不是原件,而是高新区管委会盖章的复印件,律师结合之前所做的开庭准备,将全部八组证据,逐一进行了反驳,或是真实性或是合法性或是与本案的关联性,一气呵成将所有证据推翻,庞大的证据军团被律师解说的体无完肤溃不成军。被告的代理律师见其证据一一被驳倒,先是否认被告颁发“批准通知书”的行为是行政许可,而是政府的一种管理手段。京平律师毅然反驳到,正是因为被告给拆迁人颁发了该“批准通知书”,拆迁人才能够对当事人的房屋实施拆迁,这不是行政许可是什么,而且行政许可本身就是政府部门为了实施其管理职能而使用的一种手段。被告代理人没有可辩驳的竟然开始东拉西扯,不知所云,作为行政机关的代理律师竟然说59号文件中并没有详细说到底满足什么条件才可以颁发“批准通知书”,所以,政府的会议纪要、相关部门的情况说明已经满足了这些条件,企图以此来混淆概念代替法定的许可条件。京平律师怎能容他胡搅蛮缠,即刻以法律规定和被告所依据的59号令的相关规定予以回击。而且律师还义正辞严地指出,作为国家行政部门,如果不能依法行政,依据法律规定完成自己的职能工作,那不如撤销该部门算了。被告代理人立刻被京平律师辩驳的无话可说。此时第三人又向法庭提交了两份证据,证明自己实施的拆迁行为是经过区发改委的批复,即合法的。在律师查验原件后很快就发现了问题,第三人所提供的证据,并非是发改委出具的立项文件,而是关于立项之前,项目选址意见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这本是在项目立项之前核准工作的一部分,而这两份文件做出的时间均是2014年2月份,而被告颁发“批准通知书”则是在2013年12月12日,此时,这两份证据恰恰说明了,被告“先上车后买票”的违法之处。

扬州市房管局作出拆迁补偿方案批准通知书,被法院确认违法 扬州市房管局局长

  精彩的质证和辩论使得庭审现场完全就是唇枪舌剑的战场,而京平律师凭借认真踏实的准备、精准有力的攻击和良好的应变能力无疑在这个战场上占据了上风,被告颁发“批准通知书”的违法性在律师的辩论下已是一目了然,被告也只能节节败退。最终,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采纳了京平律师的观点,依法判决扬州市住房和房产管理局给扬州市市政建设处颁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通知书的行为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确认其违法。

  

  【律师说法】

  我国的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建设伴随着《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而不断发展,行政实体法基本框架已经形成,然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混乱与无序依然存在,尤其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征收方的违规操作引出了很多的社会矛盾,而且严重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大多数的被拆迁人因为不懂得征地拆迁相关的法律规定而有苦难言,但是,这不代表被拆迁人就要“任人宰割”,面对不合理补偿和违法拆迁,可以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所谓“术业有专攻”,专业的拆迁律师可以从实体和程序上找到拆迁方的违法点,以法说理,用最站得住脚的方式帮助被拆迁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本案就是专业律师专业优势的良好体现,通过专业知识进行了质证,将被告提供证据的违法点一一数说,面对如此严重的违法点,法院也不得不依法判决该行政许可行为违法,相信在这个判决结果出现后,被拆迁人可以获取合理补偿的时日应该不会远了。

  版权所有: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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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馨提示】

  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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