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律师本色》和《波士顿法律》的一些感想 波士顿法律 律师本色

PartI

从2013年1月12号看ThePracticeSeason01的第一集,到2015年4月12日看完ThePracticeSeason08的最后一集,历时两年零三个月,没有严格按照顺序地看完了全八季的ThePractice《律师本色》和全五季的BostonLegal《波士顿法律》,感慨颇深,这是继CSI后我觉得最经典的一部长美剧了,具有高度的思辨意义。每一个案件背后都凝聚着编剧对社会现状深切的关注,从而带给我们对法律的思考,对人性的审视,对伦理的探究。。

说到这两部剧在中国应该是绝对小众的,尤其是TP,也许是年代久远外加Season04开始没有字幕,所以就说豆瓣上打分的人都太少太少了!简介一下这两部剧吧:都是律政剧,有大量的法庭戏,夹杂着精彩的辩论和交叉询问;两部是同一个导演的作品,BL是TP的衍生剧。TP是一个小律所里的一群律师,主要是刑事案件,拍摄手法更为写实,90%以上的环节都跟真实法庭相同,更像是一部普法剧。而BL是一个大律所,主要是民事案件;有明显的主角AlanShore,非常有个人魅力,不过也有些玩世不恭;相比于TP的写实,这部衍生剧添加了不少喜剧色彩,但是法庭交锋的对抗依然是那么精彩激烈。

接触到这部剧也是非常偶然的,回想起自己最早接触英美法是在《东京审判》和《纽伦堡审判》的记录片里,当时就觉得法庭里交叉询问这个环节非常有意思,控辩双方的结案陈词也非常精彩;之后又看了《克莱默夫妇》,当中那段关于争夺抚养权的法庭辩论也非常激烈。从那时候起我就对英美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2013年考研后想找一部专门是法庭戏的电影或者电视剧,于是在百度上搜了一下,网友推荐了TP和BL,我自从看了第一集,就不可自拔的一路看下去了。

受到感触最深的还是当那些看起来穷凶极恶的罪犯,在法庭上用宪法赋予自己的权利据理力争,律师想尽一切办法去给自己的客户脱罪,而控方看似站在制高点,确也必须严格遵循规则出示证人证据去证明被告的罪名成立,从这里真正感到了什么是“法治国家”,什么是“法治精神”,我想这是任何一个缺乏二者的国家的公民看到后的必然感受吧。

因为是法律,必然就涉及到了很多人性和伦理的东西,让你去思考whatistherightthingtodo。每一个案件背后,尤其是重大案件,像堕胎,安乐死,移民,教育公平等热门民事案件,实际上体现的是对当前社会问题深刻的思考;刑事案件里,剧中很多谋杀犯靠蒙骗或者程序上的瑕疵,躲过了法律的制裁,从而回到大街上继续杀人,每一个法官和律师都会觉得很痛心,内心的挣扎也不是我们都能理解,但是面临这种ethicaldilemma,他们要捍卫的是更高层次的正义,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而不是每一个个案是否公平。

以我们国家的现状,不会也不可能拍出如此有思想深度的作品,因为我们的ZF不愿意让自己统治的公民去思考,去获得独立思考能力和批判精神。所以2013年还诞生了一场风波,最早下架的四部美剧里面,TP还有幸上榜(也算是间接提高了一下其知名度吧),伴随着TBBT和《傲骨贤妻》(恰好又是一部律政剧),一个离法治十万八千里的国家居然最先屏蔽的是律政剧,ZF也真是“用心良苦”啊,我只想引用《新闻编辑室》里的那句话:TheFirstStepofSolvinganyProblemisRecognizingthereisOne.

PartII

先就简单从程序上来说,英美法至少有以下几点让我感觉很震撼的,并且是我们不具备的:

首先,原被告双方的地位绝对均等。被告西装革履地跟自己的律师团队坐在一侧(Defense),检察官DistrictAttorney坐在另一侧(Prosecution),虽然律师是拿客户的钱,替客户脱罪,而检察官是代表人民,除工资外没有额外的薪酬,但是在法庭上双方没有任何道义上的高低,所以地位是绝对平等的。在案件审判开始之前,不论嫌疑犯被控的罪行有多么严重,不论检方手中掌握的证据看上去是多么的有力,在他被宣判有罪之前,都必须假设他是无罪的都必须假定被告是无罪的(presumptionofinnocence),然后由控方举证去论证提出的罪名成立。

被告不能被强制穿囚服,带手铐的单独坐在一个地方(thisissoprejudicial)。因为在宣判之前被告都是假定无罪的,被告以良好的形象在陪审团面前争取一个“印象分”,而律师也就可以毫无心理负担,理直气壮地进行辩护。如果没有这一条,被告律师一出场就矮三分,就根本谈不上“公平”二字,被告也就很有可能轻易沦为“待宰的羔羊”了。

其次,刑事案件中的被告沉默权(righttoremainsilence)。因为无罪推定,所以控方必须在被告一句话不说的情况下用手上的证据证明罪名成立(Theburdenofproofisalwaysontheprosecution,thedefensedoesn’thavetosayanything)。这样如果被告选择保持沉默,那所有关于被告的犯罪前科,诚信记录,生活作风等都成了与本案无关的证据(irrelevant),因而不得程堂(inadmissible)。在法庭中检方的责任是陈列证据,证明控告可以站得住脚,以期找出真正的罪犯(proveguiltybeyondallreasondoubt)。而作为辩方,是竭力对检方的证据提出疑点,甚至推翻检方的证据,以期维护有可能被冤枉的被告的清白。所以对控辩双方证据要求的严格程度是不同的,被告只需要提出疑点。

被告沉默权是非常重要的,疑罪从无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因为从逻辑上“无”怎么能证明呢,所以好比命题M→A,作为辩方要证明A非有时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我们可以证明M不能必然→A,这就是宪法保障被告沉默权的重要性。

对《律师本色》和《波士顿法律》的一些感想 波士顿法律 律师本色

第三,原被告发言机会绝对均等。流程:控方做开篇陈词openingstatement,而后辩方开篇陈词。进而控方进入举证环节,提出证人证物,辩方有权对提出的每一个证人做交叉询问cross-examination,以考验证人的可信度。辩方举证结束(rests),辩方可以选择举证或不举证,如果辩方举证,那控方也有权利对每个证人做交叉询问。最后辩方做结案陈词(closingargument),控方做结案陈词。也就是说双方都有绝对说话,而不被对方打断的权利,这点是非常重要的。

“中国式讨论”总是动不动就陷入了道德的审判和逻辑混乱的吵架中,为什么大家总是不能坐下来好好说话?!原因就在于我们没能确立起一种谈话的规则,总是对某一方的观点先入为主而忽视甚至剥夺了另一方同等的权利,所以就像拔河,只有当双方都竭尽全力地站在自己的立场上拼命的用力,事情的真相才可能会接近最中间的状态。

第四,陪审团审判制度。在英语当中法官和裁判是同一个单词Judge,因为他们所起的作用真的是一模一样的。控辩双方的法庭辩论就像一场激烈的球赛,而法官的角色就是像裁判一样维护“游戏规则”,但不能决定比赛结果。一个好的法官的业务能力就体现在他对于规则的熟悉程度和执行能力上,对抗衡的双方“吹哨吹得公正”,他负责决定双方的证据是否可以呈堂,提出的证人是否可以出庭,向证人的提问是否恰当,在法庭上可以说什么,不可以说什么,在有一方犯规的时候叫停,等等。而决定比赛结果的则是最普普通通的老百姓所组成的大陪审团。因为陪审团是生活在这个社会中的普通人,他们对普通人的生活状态是最了解的,也是最不可能被操纵的。

就比如对“正当防卫”的界定,不应该是去死抠法条的条条框框,而应该由这些在社会中生活的普通人凭生活经验去感受当事人在特定状态下的反应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从而决定这个行为的合法性,这样使法律更显得是为保障公民的合法利益,显得立法更为贴近民众。

美国的司法独立是非常彻底的。不论是什么性质的案件,美国政府都无权干预任何一个审理过程。所以,首先是双方都没有来自上方的压力。其次,是法庭上的对抗双方在道义上完全平等,这就确立了他们在法庭上公平抗衡的前提。如果双方都力量很强,唇枪舌战,逻辑推理,巧妙调动证人,就会变成一场非常有看头的智力角逐。所以美国有许多电影故事片的大段场景都是在法庭上。

下一部分谈一谈关于美国的宪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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