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西丰"诽谤领导报道案”-人民网名博评论员林国奋-搜狐博客 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

辽宁西丰“诽谤领导报道案”

西丰“记者诽谤案” 县官擅权何时休

现任《法人》杂志社编辑部主任朱文娜。

1月1日,北京《法制日报》社主办的《法人》杂志刊发了记者朱文娜的报道《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文章发表3天后,西丰县公安局警察以朱文娜涉嫌诽谤罪为由,携带公安局立案文书和拘传文书,到法制日报社内拘传记者。此事件引发舆论极大反响,记者作报道是否构成诽谤罪?为何“诽谤罪”多发生在“县委书记”身上?面对短信民意以及负面报道,县委书记们何以将公权力滥用到如此地步?具体到西丰这一样本,之所以更加值得关注,则是因为它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不仅是对公民个体进行报复,而且悍然“进京抓记者”。本社汇选有关论点,供读者参考。(评论员:季 实)

一、北京记者因言获罪 书记很生气后果很严重

1、记者“诽谤”县委书记 西丰上演现代版“文字狱”

1月7日,北京《中国青年报》披露,2008年1月1日出版的《法人》杂志(北京《法制日报》社主办)刊发了记者朱文娜采写的《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一文,报道了西丰县商人赵俊萍遭遇的“短信诽谤”案。因为这篇报道涉及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县委书记张志国,西丰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对采写报道的《法制日报》记者朱文娜进行立案调查。1月4日,西丰县公安局多名干警赶到法制日报社对该记者进行拘传,未果。该消息当即成为全国各大媒体的焦点新闻。(北京中国网)

该报道的主要内容是,辽宁西丰女商人赵俊萍因不满西丰县政府对其所拥有的一加油站拆迁补偿处理,激愤之下编了一条短信,发给西丰的部分领导干部:“辽宁西丰有大案,案主姓张是正县,独霸西丰整六年,贪赃枉法罪无限。官商勾结真黑暗,乌云笼罩西丰县……”短信发出的当天,西丰县公安局“根据县领导指示”以涉嫌诽谤罪将参与发短信的赵俊萍二姐等人抓捕。西丰县检察院将赵俊萍和赵俊华诽谤张志国一案提起公诉。2007年12月29日,西丰县法院作出判决:赵俊萍犯诽谤罪。(广州金羊网)

据悉,西丰县县委书记张志国不仅扬言“和县里对着干没有好下场”,将赵俊萍的企业“从西丰县地图上抹去”,让赵以“诽谤罪”领刑一年零六个月,而且敢于与舆论监督叫板,在派员赴京“交涉”遭拒之后,出动公安赴京拘传记者。(安徽《淮北日报》)

2、拘传记者执法不当 意在打压媒体报道

在对此事进行认识评价之前,先弄清楚两个概念——诽谤罪和拘传。根据刑法的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诽谤罪,这一罪名和侮辱罪一样,属于受害人自诉的案件,是否构成诽谤罪,由人民法院直接判决,除非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警方无权立案查处。所谓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是指诽谤人的行为所造成的诽谤后果,对一个特定社会的公共秩序形成了重大非法损害。例如造成了一国社会的动荡、多数民众的巨大恐慌等等;所谓严重危害国家利益,通常是指一国的国际声誉、外交、军事、国防等受到了严重危害。

所谓“拘传”,是对犯罪嫌疑人强制到案接受讯问的手段,这一手段必须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被拘传人如果不听从传唤,警察可以用手铐强行把人拷走。(北京中国法院网)

就《法人》杂志记者朱文娜的报道来说,先不管这一报道是否全面、客观、真实,但至少有一点必须肯定,即这是她的职务作品,她是以记者身份行使舆论监督权。如果西丰县认为这一报道不实或者有恶意,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或者向有关新闻主管部门反应情况要求进行行政处理。但恰恰相反的是,该县警察在宣传部长、政法委负责人的带领下,以诽谤罪对朱进行立案。尽管西丰方面解释称,是考虑到朱的文章构成对当地社会秩序的严重危害才进行立案侦查而不是由县委书记自诉,但这一理由显然过于牵强。(河南大河网)

截止目前,张志国表示他对此事完全不知情。但可以判断,张志国是在说谎。因为,由宣传部长和政法委书记带着警察前往中央媒体抓记者,这事不可能不经县委常委会研究,不可能不经事件的主要当事人张志国点头同意甚至是授意。将本属自诉案件的诽谤罪牵强地作为公诉案件来处理幷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西丰已经是第二次发生,前一次,该县已尝到了这一做法的甜头——以专政力量打击民间批评,杀鶏儆猴;这一次,他们又试图通过专政力量吓唬新闻媒体。(北京和讯网)

3、媒体推动社会进步 维护“形象”不能扼杀言论

近年来,不少地方的贪污腐败、侵犯权利案件频频曝光,而某些官员的胡作非为正是通过公民检举揭发而被曝光出来的。如果公民没有说话的自由,中央政府很难发现幷惩治地方腐败。就以“西丰诽谤案”来说,当事人已经来到北京准备向中纪委反映情况,但还是被抓回去定了罪。在目前地方民主和法治还很不完善的情况下,如果不是那条“诽谤”短信引起报刊注意,赵俊苹很可能只能默默忍受西丰县委的打击迫害,而中央和全国人民至今还蒙在鼓里。因此,要有效监督地方官员,中央必须保证人民不仅有说话的自由,而且没有因言论而受惩罚的恐惧。(北京中国经济新闻网)

当然,在信息爆炸的现代社会,任何个人的声音都是微弱的,即便通过手机短信等现代化工具也不例外。公民的声音如何受到社会重视?这就要靠《法人》杂志这样的媒体,媒体相当于公民言论的“扩音器”;它将重要事件从纷繁嘈杂的信息海洋中过滤幷提取出来,引起全国关注,帮助人民监督政府和政府自我监督。可以说,中国社会近年来取得的每一点重大进步都离不开媒体的作用;没有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的新闻报道,我们都不可能知道孙志刚事件、山西黑砖窑事件、厦门PX事件……更不用说解决这些事件中的问题了。新闻监督是最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也是公民权利最有力的保障。因此,如果说公民个人的言论自由受到宪法保护,那么媒体的报道自由更应该受到保护。为了避免给言论自由“泼冷水”,政府不仅不得禁止公民个人“诽谤”,也不得禁止媒体“诽谤”。(广州《南方周末》)

有趣的是,西丰县委竟然搬出西丰人民作为后台,认为《法人》杂志的报道严重影响了“西丰的形象”,甚至声称“我们不采取相应措施,是对全县人民不负责任!”以为这样就能为剥夺宪法基本权利的行为提供正当性。但是他们恰恰错了。无论是西丰的形象还是西丰人民的利益,确实是要维护的;报道是否属实,社会也自有公论。然而,西丰不能通过扼杀公民和媒体的言论来维护自己的“形象”,西丰人民也不会在乎如此“维护”起来的虚假形象。恰好相反,就和当事人赵俊苹一样,西丰人民的最大利益正在于通过包括短信在内的各种方式反映自己意见的权利,在于接受媒体采访幷得到报道的权利,在于让中央和全国人民知道西丰究竟发生了什么的权利。如果宪法规定的这个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那么不仅是西丰,全国各地发生的大大小小的孙志刚事件、黑砖窑事件就永远不会完结——不仅不会完结,而且会浑然不觉地在我们眼皮底下大行其道。(北京中新网)

二、县委书记无法无天 诽谤罪再成权力保护伞

1、县官的屁股摸不得 拘传记者乃是滥用职权

自从2006年10月重庆发生“彭水诗案”以来,山西“稷山文案”和山东“高唐网案”等几起因言获罪案件随后接连发生,及至此次的“西丰诽谤案”,那受“侮辱”与被“诽谤”的主角,无一例外都是县委书记。当这种以“县委书记”为首的县级官员处于被“诽谤”的中心之时,我们很难说仅是一种巧合。而且,这些县委书记如同老虎屁股般摸也摸不得,指责民众发言议政涉嫌诽谤,幷利用自己掌握的权力将“诽谤者”绳之以法。可以肯定的是,不受节制的公权力一旦被滥用起来,其远比人们想像的更可怕。(上海《东方早报》)

在所有“县委书记被诽谤案”中,但凡将应由“被诽谤者”自诉的案件,办成由检察机关介入的公诉案件者,无一例外地都会搬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作为合法性依据。因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在明确“侮辱诽谤罪告诉才处理”的一般原则后,还附带有一个“但书条款”,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也正是这一条款成为公权力滥用屡试不爽的“法宝”。

在稷山诽谤案中,“被诽谤”的县委书记和当地检察机关口径一致地宣称,“诽谤者攻击了当地的大好形势”,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西丰诽谤案的主角张志国也曾说过,“报道对我个人有什么损失不算什么,但不能因此让我个人对西丰发展付出的汗水付之东流”。按照这一说法,被指为涉嫌诽谤县委书记的记者,无疑也严重危害到当地的社会秩序,所以“诽谤案”由自诉转为公诉,公安机关介入“私人纠纷”也就再正常不过。(北京国际在线网)

这其实意味着,《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但书条款”,由于过于原则和笼统,为公权力的滥用留下了一个制度上的“缺口”,使得滥用公权力者能够屡屡凭藉这一“缺口”行“假公济私”之实。从这个意义上讲,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必要对《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但书条款”进行明确的立法解释,以堵住权力滥用的法律漏洞。(北京《中国青年报》)

2、权力缺乏监督制约 县级官员成腐败重灾区

近几年来,一些地方的县委书记岗位成了腐败“第一重灾区”。据2007年12月10日《中国青年报》报道,仅在以阜阳为中心的皖北地区,就有18名在任和原任县(区)委书记因卖官受贿被查处,占了全省县(区)委书记总数的六分之一强。相较之下,从“彭水诗案”到“西丰短信诽谤案”的一系列现代版“文字狱”警示我们,某些地方的“县官”岗位除了有成为“腐败重灾区”的危险,还大有成为“侵犯人权重灾区”的危险。(北京《北京青年报》)

易遭“诽谤”与腐败高发,其实正是包括“县委书记”在内的县级官员这枚硬币的两面。因此要探讨的,已不仅仅是公权是否该谦抑的问题,而应是更加严峻的县级区域的地方政治生态问题。现实中,县级行政权力仍然存在“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弱、下级监督太难”的问题,权力绝对化倾向也就自然而然。而附着在县级领导身上的腐败、“诽谤”案等怪相,也都可以从中找到答案。(浙江在线网)

3、基层政权权力失控 中国行政架构亟待变革

近一两年来,中国陆续发生多宗县官丑闻。这些现象背后暴露诸多问题,值得深思。在干部体制上,县委书记和县长的权力过分集中,作为一个县的“一把手”,对全县的人事、财政拥有说一不二的绝对支配权,幷且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比如同为正处级官员,在北京的中央部委的处长,许多每天还是骑自行车上班,而一个县长则是专车、秘书、司机、服务人员齐备。加上中国的官场政治生态中的“官本位”思想,令这些县官往往肆无忌惮地滥用权力,作威作福,视百姓如草芥。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是朱文娜的代理律师。周泽认为,“司法独立”已成为一句空话,无论是公安局还是检察院、法院,从调查、逮捕、判决等环节都是秉承县官的指示,奉旨办案,按照既定的罪名去办案,枉顾司法公正,枉顾事实依据和法律尊严。(新加坡《联合早报》)

这也正是当前中国县委书记权力配置架构的危险性所在——基于山高皇帝远的地理特征,县委书记不仅被赋予了权力部门齐全的下属机构,而且被实际认可了一种统管一切的行事模式。县委书记在“党领导一切”的口号下,将这一抽象政治概念具体化为各种专权甚至滥权行为,由此形成“县委书记土霸王”现象。如何依法规范“县官”权力,防止某些“县官”擅权弄法,已是摆在中国社会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山西《三晋都市报》)

三、长官意识决定一切 司法机关涉嫌为虎作伥

1、司法机关屈从权力 长官意识凌驾法律之上

在一些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一级政府,“为党”和“为民”变成了“为长官意志”;依法变成了长官意志就是法。诽谤罪是自诉案件,如果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认为赵俊苹编发的短信或朱文娜的报道对他造成了诽谤,他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现在张书记没有起诉,警察却进京抓人。(新疆天山网)

难道西丰的政法委书记、公安都是法盲?都不知道应该按法律办事?显然不是。而是赵俊苹编发的短信或朱文娜的报道侵犯了张书记的官威,他们必须维护张书记,因为张书记管着他们的官帽。利益所在,什么对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都变成了对一个人负责。(重庆华龙网)

2、不给钱记者不会来 司法阴暗心理令人震惊

西丰县警察进京拘传记者一案,已经引起舆论强烈关注。1月7日,《中国青年报》披露了一个细节:2008年1月2日,西丰县人民检察院向赵俊苹姐姐赵俊华下达西检反贪询[2008]1号文书,“2008年1月3日零时我(赵俊华)被带到县检察院,工作人员问我给记者朱文娜多少钱,我回答自己根本不认识朱文娜,更没有给她钱。工作人员说,不可能,你不给钱,记者怎么会大老远地从北京来西丰”?“一名副检察长对我说,我们已经派人到北京抓朱文娜去了。你犯行贿罪,记者犯受贿罪和诽谤罪,到时候一起判”。

这场询问里,最值得注意的,不是选择在深夜零点“带”人讯问,不是对公民预设罪名,而是检察官的推理所奉行的逻辑:“不可能,你不给钱,记者怎么会大老远地从北京来西丰?”这个结论包含的大前提不言而喻:中国的记者不可能为了追寻真相为了社会正义而到外地采访,采写外地的报道必是被收买的交易。想不到主持社会正义的司法人员的心理竟是如此阴暗。(广州《南方都市报》)

3、立案撤案过于随意 伤害公众司法公正信心

1月8日,西丰县公安局正式撤销立案、撤销拘传。1月9日下午3时许,西丰县委宣传部、政法委、公安局等三家单位负责人来到法制日报社,《法制日报》、《法人》杂志两家单位的总编辑接受了他们的道歉。但据瞭解,道歉内容幷没回顾事件,当事部门也没做出任何检讨。(香港凤凰网)

立案是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需要格外慎重。但这一事件中,有关部门在短短几天时间内经历了从立案到撤案的反复。如果说现在的撤案是在纠正当初的错误,那么,当初作出立案决定是多么的缺乏审慎。这种出尔反尔反映出当前司法实践在立案上的随意,对于树立法律权威极其不利。(北京新华网)

法律权威性不够,人们自然对法律能够还他们公道缺乏信心,这从当事记者朱文娜对待拘传的态度中也可见一斑。对于西丰警方的抓捕,朱文娜选择了躲避。如果她相信的法律程序会还她清白,她或许就不会选择躲避。躲避说明对于后续法律程序能够纠正之前的错误,朱文娜没有信心。(北京《检察日报》)

四、西丰警方撤销立案 县委书记之责必须追究

1、县委书记“派员”道歉 官员傲慢心态暴露无遗

在舆论的一片声讨中,西丰县终于正式撤销了对记者的“立案”和“拘传”,幷派员专程登门向《法人》杂志社、朱文娜本人表示道歉。不过,此次道歉幷不令人满意。就此事来看,谁最该道歉?当然是当事人张志国书记。但是,他为什么不自己出面道歉,难道连道个歉都要“派员”?(天津北方网)

县委书记之所以“派员”道歉,有几种可能:其一,县委书记幷不认为自己做错了,但迫于舆论压力,只好派人“意思”一下;其二,县委书记虽然意识到事情不对,但觉得不应该是自己一个人的责任,而应该是“集体”的失误,所以道歉者道歉的时候,代表的是“县委县政府”,而不是张书记本人;其三,县委书记是真心道歉,可已经习惯了事事都安排手下人包办的“官”态,就连道个歉这样应由本人来做的事情,也要“派员”完成。(北京光明网)

2、“西丰诽谤案”有疑点 事件不能止于撤案道歉

毫无疑问,西丰县公安机关撤销对朱文娜“涉嫌诽谤罪”的立案和拘传,主要是迫于连日来所面临的巨大舆论压力,而非当地官场显贵的良心发现,更谈不上法治意识的骤然复苏。所以,这一县级官员滥用职权、肆意妄为的典型案例,只能说黑幕到此刚被揭开一角,至少有两个疑点亟待破解。(北京京报网)

其一,进京拘传女记者究竟是谁拍的板?公权力运行常识告诉我们,宣传部长、政法委书记亲率警察,赶赴京城追缉“嫌犯”,如不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同意,或县委书记亲自批准,这种跨区域司法行动几乎是不可能展开的。奇怪的是,这位“土皇帝”神龙见首不见尾,居然至今对此连个象征性的表态都没有。是做贼心虚,以静制动?还是其他什么原因?难道不值得通过行政乃至法律手段撬开他那张紧闭的嘴巴?(重庆《重庆晨报》)

其二,县委书记的“宽宏大量”隐喻什么?西丰县委宣传部部长李福路否认立案和县委书记有关,幷公开宣称“我们张书记是宽宏大量的人。他曾说,报道对我个人有什么损失不算什么,但不能因此让我个人对西丰发展付出的汗水付之东流”。县委书记这番话的弦外之音是什么?意思其实相当明确,即你姓朱的记者,站在民企老板一边与本官叫板,往老子政绩簿上泼脏水。如此“宽宏大量”,宣传部长、政法委书记当然心领神会。于是,一场“所有的手续都是完备的”进京拘传女记者行动立马展开。退一步说,即使县委书记从头到尾被蒙在鼓里,对手下两员干将“自做主张”真不知情,但从法律角度分析,显然存在失职乃至渎职的嫌疑。(山东百灵网)

3、“西丰事件”尚未获胜 保障记者监督仍然乏力

在舆论与地方权力对垒的“西丰事件”中,不能将撤销拘传和撤销立案作为舆论胜利的标志。西丰县官方拘传朱文娜没有能够得逞,但它所动用“专政手段”,已经提醒所有记者,为了少惹麻烦,你应该尽量避免触怒一个地方的官方。因为官方可能是一部庞大而且无所谓疲倦的机器,而你只是一个需要正常生活的人。(湖南红网)

如果任意动用暴力机器而不受处理,如果使用各种机关如同使用一副副道具那样得心应手而不会有任何报应,如果高调玩出赴京拘传记者的把戏而可以一声哈哈了结,那么,谈什么以儆效尤,谈什么人民权力,谈什么舆论胜利?
辽宁西丰

记者可以用笔去书写时代的功绩,也可以用笔去记录时代的伤痛。当他书写功绩时,失实不是一个问题;当他记录伤痛时,将会面临各种非难。记者的职业荣誉正在丧失,职业尊严已不知落到了哪里。记者已不被认为是具有独立报道功能的职业,而只是“正面报道”的工具,这就是西丰县官方会对记者恼怒到发出拘传令的深层原因。我们不知道有多少言论的罪案未被获知,但记者被拘传证明了因言获罪的升级。如果我们无法使一个普通人摆脱因言获罪的危险,也将无法使一个记者脱离这样的危险。仅仅一个朱文娜不再被拘传,能够让人兴奋到哪里?(上海文新传媒)

来源:《中国评论新闻网》

网址:http://gb.chinareviewnews.com/doc/1005/4/1/7/100541794.html?coluid=73&kindid=1982&docid=100541794&mdate=0114093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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