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因素法与政治的逻辑 政治生存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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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素法与政治的逻辑

2015-03-23 10:00:16来源:北国之春的博客作者:北国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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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成自然,自然成必然,必然成圣条,久之,这个圣条是否真是圣条,人们就不再追问。有一些圣条其实就是这样形成的,人们头脑里的有些神圣不可侵犯的东西也是这样形成的。是故对有些基本问题,人们虽然觉得理所应当,但实际却是自以为是。那么对事物的认识如何做到不是自以为是呢?这就要用到科学的方法。

对客观事物的认识人们己经有一些基本的方法,如矛盾、辨证、逻辑等这些方法。这些方法都是科学的。但是,这些方法里仍然还缺少一种方法,就是一个可以系统的应用这些方法的方法,即一个可以即能系统全面又能分别具体的利用上述方法以去体现事物存在状态的方法。

世界是一个整体,任何一个事物都不是独立存在、都是整体中的一环,事物又是矛盾,这就等于说任何一个矛盾都不是独立存在,都是一个整体的结果。这里讲的这个整体显然具有主宰性,那么这个整体究竟是什么?该如何给其定义呢?形而下言之,这个整体表达的是决定事物存在的各种因素,形而上而言,它就是自然。既然整体就是自然及自然因素,由此可知,因素就是决定事物存在的前提。而素因因为具有各自性和表现性,它自然就能形象显示一个矛盾存在的(对立统一)具体状态。

以往人们对事物的分析都是主要将事物确定到一个矛盾,然后将这个矛盾的各种因素作为它的不同方面杂就一起进行分析。但矛盾是具有递生和质变性的,如此以来,不同矛盾的因素往往很容易混淆成一起,使人辨不清哪是因哪是果、哪才是所究矛盾的真正所在。这样一则使粗心的人错误了矛盾实质而导至失败,二则就使别有用心的人可以巧扮着面目去利用这种错误。但是如果我们有一种方法可以做到形象的去表现矛盾、规定出矛盾前因后果的状态,那样人们对事物的认识就能更清晰,一则二则的事情就能很大程度的避免。

下面我们就试着来介绍一种方法,并用这种方法来分析一些问题。

一、对四大因素方法的阐述。

这是一个四因素的逻辑分析法。一个相对事物的存在都具有四个条件因素,一是意志,二是方法,三是运行,四是规则。这四个因素的作用顺序是:意志作用于方法,方法作用于运行,意志、方法、运行则共同决定了规则。也就是说,规则是前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以下对四个因素分别做简要说明。

1. 意志。

这里先有个疑问,就是这里所说的意志应该是属于唯心还是唯物呢?从通常词意上讲,“意志”与 “精神”确有相通之处,但从哲学意义上讲,这两者就属于完全不同的属性范畴。这里的意志就是一种物质属性,这种属性从形而上讲是一种物质形式,形而下讲就是一种意念的动态表达。比如人的意志产生于大脑,而大脑意识的根本是产生于脑细胞的运动结果;无产阶级的革命表现在其对资产阶级的反抗斗争,无产阶级的革命意志就表现在它对这个斗争锲而不舍的行为上。因此说,这里的意志当然属于物质。

基于上述意义的意志而言,有存在就一定有意志,有意志就一定有存在。就是说,意志是一切事物存在的必然结果,同时又是另一切事物产生的前提条件。如何理解后一句说的前提条件?比如,你要去盖一所房子,除去意志外,相应的资金就是一定前提;你要去找对像,一定的人品、职业、资财条件就是你去找什么样对像的前提。就是说,假使你不能有相应资金,你就不会有盖房的相应意志;假使没有相应的人品及身价条件,一个乞丐就不会产生去找个公主做老婆的意志;至于如何去创造财富、如何发愤图强的去提升自己、使自己达到人上人的身价,那则是另一出励志的故事。再比如,社会主义这个事物是由无产阶级的意志产生的,而因为无产阶级是无产阶级意志产生的前提,所以无产阶级和无产阶级意志的存在自然就是社会主义这个事物的前提条件。因此说,存在和其意志,应该作为理论某一事物的第一因素,可以总的以意志表述。

2. 方法。

方法是意志的产物,是为了意志的目的的。意志必须依靠方法去运行,没有方法的意志就只是停留在主观的层面,不具备形成现实的条件;方法的对错优劣,则决定了此个事物的成败好坏,即决定出矛盾的状态。因此,方法就是意志必须的,是意志能否达到目的和多大程度上达到目的的决定因素。

在四因素里,方法因素是对某一确定事物的客观认知,它包含了人对客观事物分析的一切科学法则。由此可以看到,方法是意志实现目的的最关健因素,是意志唯一可以使运行因素按自已意愿得出运行结果的手段。

作为四因素中唯一一个具有智慧性的因素,方法就成为一切事物合理变化的必须,人们作用事物的一切科学方法也正是在这一因素里可以被运用和体现。

基于此,方法在四因素中就是最重要和复杂的,它所表现的方式就是多类和多面的,这充分体现了事物在相应范畴中的客观规律性。

3. 运行。

运行是一种自然行为,是一种按自我规律运行的自然。以形而上可以说,它是一种超乎自然的机械的道,亦可说,它是一种绝对的存在。以上的表述就是说,运行自身不具有倾向性,它只是以自我的规律去表现外来因素的倾向性。比如一件武器,武器本身的功能并无敌我性质,只有在敌我的应用里它才具有了敌我性。运行亦如是。

当然,作为一种事物存在,运行一定有不同范畴的存在,但那是另一种层级或说范畴的存在,在四因素方法里,它就要以相对事物里所设定的那个事物的范畴给以机械确定,这是对分析对象的一个基准,不然,一切分析就陷入了无边无际里。

在四因素中,运行因素实际是层级最高的,因为它是一个载体,是相对事物范畴的主宰,其它相应因素实际都是以这个因素的范畴为适从,通过这个因素的主宰得出结果。但是,虽然这个因素是一个主宰因素,但在四因素的方法里,这个因素还是要被规定为第三因素,因为这个因素并不是这个方法中要被分析的主体。

4. 规则。

按四大因素的作用逻辑,第四因素——即规则,是由意志、方法、运行共同决定的,也就是说,它是由前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既然第四因素实际是前三因素的一个结果,为什么这一因素不以结果命名而是命之以规则呢?我们首先看规则的定义。规则的定义应该是:“规则是对行为制定的强制约束” 。我们知道,只有有矛盾才会有约束,这就是说,规则实际是矛盾的产物,也就是矛盾的结果。但是矛盾的结果实际又有两种,一种是统一的结果,一种是对立的结果;统一的结果就是消无,对立的结果才是存在。很显然,规则只是基于存在这种结果上的。而存在才是人们认识事物的意义,因此,用与存在才相关的“法则” 概念去命名第四因素,就比用泛义的“结果”的概念更确切。

但是,第四因素毕竟是泛义上那种结果的性质,因此对于第四因素而言,无论是统一的结果还是那种对立的结果,凡一切结果,势必都在第四因素里以规则有无、多少的状态得到体现。

既然规则因素是前三因素的结果,由此就可知:规则所赋的内容最显著的表达着前三者的矛盾性质和状态,但使前三者性状变化的则与它无关。

怎样正确理解规则因素的这一属性呢?从四因素作用的表面看,规则虽是结果,但至少它会反过来再参与到方法中去呀?难道这种反作用就不是作用、不算方法了吗?的确,规则作为结果是会以方法的身份再参与到前三因素的作用中去,但这只是规则的表象,要正确理解规则的实质,得从它内在的性质作用上去认识。

由各因素性质和它们的作用关系可以看出,结果的状态实际是取决于方法因素,因为方法是前三因素里唯一一个具有主观能动性的因素,它的能动状态实际就是表达了该事物的现行状态,并且方法对规则的作用逻辑是:方法如果是正确的,即方法的矛盾少,规则产生的机会就少;方法的矛盾多,即方法如果不正确或不很正确,规则的产生就会极多或比较多。由方法的性质和它对规则的这种逻辑就说明:规则是由方法决定的,是方法为了自己的性质而产生的。规则产生的这个根本则又决定了规则的一个性质,就是:规则的性质与产生它的方法的性质是一致的。由此相同的性质,我们就可以明确:规则的实质是为了维护而不是修正方法的,那种看似的修正只是表面的假象、是人们对由方法产生的递生矛盾的一种错觉。

至此规则的实质就清楚了,即:规则的性质与产生它的方法的性质是一致的,它不能改变或去修正方法,不能对方法的性质和对错产生作用。

在此可以简单举几个例子,比如说,物欲横流是毫无节制的资本经济造成的,由物欲横流这个矛盾里就必然生出各种社会规则,也就是法律。但问题是,由物欲横流所产生的这些法律只可以去惩罚和制约物欲横流,却不能去修正或改变资本经济,而且正相反,这种对物欲横流的惩罚和制约的真正目的恰是为了去进一步维护那个资本经济,而事实又是,只要实行资本经济就不可能不产生物欲横流。再比如腐败问题。对于腐败问题人们当然的应对就是党纪国法,而事实上造成腐败的根本却是权力、也就是不合理的政治经济体制。但是对于政治经济体制,党纪国法却无能为力,不单无能为力,还相反的,它的对腐败的应对为的却是维护那个既有的体制。再用一个绝对对立的事物为例:以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所产生的法律必定就是无产阶级对压迫阶级的约制,也就是说,在无产阶级专政方法下所产生的法律,就是为了维护无产阶级专政意志的。

上述例子都是说明,规则的性质与方法的性质是一致的,它不能改变或去修正方法,不能对方法的性质和对错产生作用。

通过上述的论述,我们就由此得出:规则从属于前三者,且只是前三者运行矛盾的结果;它所赋的内容最显著的表达着前三者的矛盾性质和状态,但使前三者性状变化的则与它无关 。

前面己经说了四因素的作用顺序,那么这种作用顺序能否改变呢?不能,如意志。按层级讲,意志是四因素的最高级,从层级关系上讲,意志是可以越过方法直接去作用其它因素的,但是,意志只是一种愿望,单纯的愿望实际是一种主观的意愿,也就是一种盲目和专断。盲目和专断的作用结果必然是失败和祸端,一个相对存在的事物不可能是建立在这种前提上的。因此说,四因素的作用顺序是一定的,它的逻辑关系要建立在一定的作用顺序上。

四因素逻辑分析法源于笔者《论政冶》一文中,原本它是理论政治的,但从对事物规律的适用而言,这个方法又不仅只能用于政冶,它还可以被用于一切事物的分析上。

每种因素在一定方法下都能形成一定的事物,每个方法又能在不同方面激生新的因素,而每一个不同的因素都意味着有不同的意志,这些不同的意志意味着又是新事物产生的前提。事物就是这样以这样的方式存在,自然也是这样以这样的方式环环相生而成。这是自然所以既井然有序又千差万別、即相畏为制又相依相生的所在,这也是四大因素方法所以能适用万物的所在。

原理虽是如此,但鉴于四因素法关系的是重要的理论问题,因此笔者对它仍持一种探讨态度。在此笔者真诚表示,只要有人对其能给出信服的指正,笔者会真诚接受并致感谢。但在此,笔者暂且以此方法去继续下面的论述。下面就用这个方法去进行政治问题的论述。以下论述其实也是对四因素方法的更详近阐述。

二、四大因素对政治的套用。

四大因素,即意志、方法、运行、规则,它们套用在政治上的表述概念就是:政治意志、政治理论、社会运行、法律法规。这其中所以用社会来表述运行,是因为在政治这个事物上,社会一词最符合运行的含义及范畴;法律法规也可说为政策法规,因为有时一些暂行的行政规定其实就是法规性质的。下面对这四种表述具体的讲。

1. 政治意志。

政治意志就是阶级的意愿,是不同阶级对经济基础的愿望。如无产阶级有无产阶级的意愿,资产阶级有资产阶级的意愿。现代社会的国家,一定即有官僚阶级,又有资产阶级、无产阶级。一个国家的政治理论“在实质上而不是在口头上”反映的是哪种阶级的意志,就代表了它是哪种政治意志。但单独的意志又是主观的,它还不代表必然,它能不能成为客观的必然,就看它是否有正确的理论方法。所以在客观上,意志与理论又是相互决定的。

2. 政治理论。

政治理论就是方法。前面已经说了,方法是意志的产物,是为了意志的目的的。而在政治中理论则是阶级意志的产物,是某一阶级为达到它的阶级意志而产生的。因此对于政治而言,方法当然就是理论。

理论作为方法又分两类和两方面。两类中一是思想理论类,二是由思想理论规结为具体形式的体制类。如,民主作为一种理念是理论类,而以此理论形成的一些具体方式就是体制类。

理论的两方面是指自我方面和异对方面,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矛盾虽然是从不同意志上才能产生,但是由于同一或对立都是相对的,因而很多时候相同意志上也会产生矛盾,只是这类矛盾不到从量到质的性变,因而它就归属于自我方面;异对方面是指不同意志间的矛盾,这种矛盾则是天生的、对抗的、不可调和的。

由自我和异对的性质可知,自我方面的矛盾是由相同意志上的方法错误所造成,异对方面的矛盾则是由于不同意志的主观对立而形成。并且这两种矛盾形成的不同又决定了,这两者的矛盾在解决的方式上也一定是不一样。即:自我方面必须是通过对自身理论的修正;异对方面,则必须是以对抗的强制形式,即在既有意志理论的前提上坚定的与对立方对抗,直使一方在这种对抗中削弱、消亡。

其实从根本上讲,既然是矛盾,就不管是自我方面还是异对方面,它们在根本上其实都属于不同性质的对抗,只是由于矛盾在一定范围的限定,才使它们表现出了不同方式。如,自我方面如果放大来看,它自我修正的方式实际也是强制的对抗。因此对于矛盾,不论是哪一方面的,对结果来讲它们的方式实际都相同。这也是民主与专政在方式上虽然不同,而在根本实质上却相同的道理。

政治理论作为政治意志的方法,就是这样以不同方式从不同方面和不同类项(理论类体制类)上表达着意志的矛盾和性质。这不仅充分体现了政治理论的客观复杂性,更体现了政治理论对政治的决定意义。正像前面论述的,“方法作为四因素中唯一一个具有智慧性的因素是一切事物合理变化的必须,人们作用事物的一切科学方法也正是在这一因素里可以被运用和体现” 、“方法的对错优劣,则决定了此个事物的成败好坏,即决定出矛盾的状态。” 、“结果的状态取决于方法因素,方法如果是正确的、即方法的矛盾少,规则产生的机会就少;方法的矛盾多、即方法如果不正确或不很正确,规则的产生就会极多或比较多”那样 。

明白了理论对于政治的作用,我们就可以用透视的眼光去看社会,去认识主导这个社会的政治。只有这样,当再面对着社会上发生的种种丑恶现象时,人们才不会掩鼻互指,即放屁的人(执政者)才不会要么像被臭的人一样也表现的那样无辜、被受、责怨和义愤,要么像没事人一样不识香臭、或以臭为香的自诩自陶;而被臭的人也才会知道臭从哪里来,就此不再把责怨投到大家(社会)身上。

3. 社会运行。

运行在四因素里代表的是事物规律,因此社会运行在政治里所代表的自然是社会对于政治的运行规律。社会就是指既有的社会形态,即既有的社会权力、社会文化、及其它社会因素的总和。社会运行就是指这个社会因素总和的运行规律。按四因素之运行的定则,社会运行自身没有倾向性,它只是将意志和理论提供的条件忠实地将结果反应出来。

这里,社会的定位是一个人类社会经济基础运动的范畴,这个范畴是由政治意志和政治理论在自然中相对设定的。这个自然设定的范畴不仅符合政治意志与政治理论的属性范围,更涵盖社会政治的各种形态,如此这个范畴就足够政治上任一事物的分析应用。

前面讲了,其实按事物法则,运行才是四因素中层级最高的,只因在四因素方法里,它是被作为了一个服务的角色,因此它才被降级对待。但是方法虽然可以这样设定,但这个因素本身的重要性却不能否定,这也是正确理解四因素逻辑的重要一环。在此结合以政治,对运行的这种属性再进一步阐释。

对政治而言,社会运行才是正真的权力,一个政治的意志再坚韧崇高、理论再正确伟大,它们都要顺承于社会、遵守遵循于社会运行的规律,否则,一切意志与理论就都无从说起,也都无能为力。例如,在现实社会中有很多令人深恶痛绝的问题,这些问题我们相信国家领导也不会喜闻乐见。然而国家领导都不愿看到的问题怎么还会发生还会存在呢?难道国家领导人的权力是徒有其实的吗?原来国家领导的权力也要顺从社会,他的意志也是通过理论和社会的规律才能行通。如果他的意志在理论上产生了错误,也就是说,如果他的意志被他的理论所错误,则无论这种错误是有意也好无意也罢,由此运行的结果,他自己就也无法左右。可见在四因素里,运行才是实际的最高主宰,肯定了这一点,其它因素的意义也才相应成立。

4.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就是政治的结果。由对四因素的论述可知,对一个事物起作用的是意志、方法、运行这三因素,作为第四因素的规则只是一个结果;作为结果,虽然事物性状的变化与它无关,但是它所赋的内容却能充分的表达事物的性状。故对政治而言,作为结果的法律法规虽然不能作用前三者,但却完全能反映前三者的状态。事实上在前三个因素中,事物变化的状态又只有在理论这一因素上可以体现,因此法律法规这个结果实际就是体现的政治理论的状态,是政治理论在不同矛盾状态时的必然逻辑结果。下面我们就把法律法规与政治理论在相互关系中所呈现的状态,以及这种状态所表达的性质和逻辑概以几种具体的形式给以表述。

①.如果因理论的异对方面产生出庞杂的法律法规,此证明理论的根本矛盾(即异对方面)很激烈,证明矛盾双方都坚守于自己的性质(意志),互不相让。

②.如果异对方面产生出的法律法规是简约的,此证明理论所处的根本矛盾是平和的。

③如果因自我方面产生出庞杂的法律法规,此就证明理论所处的自我方面的矛盾很激烈,这证明理论在自我方面有了大错误,这种错误会导致自我方面性质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同时伴有异对方面产生出来的庞杂法律法规,则证明自我的性质虽然会变化,但它还在顽强坚守,在内外苦斗;但这种情况下如果伴有的异对方面产生出来的法律法规是简约的,则就证明矛盾在自我方面的性质上已经岌岌可危甚而是已经性变了。

④. 如果自我方面产生出来的法律法规是简约的,此证明理论的自我方面的矛盾很小,证明理论的自我方面基本是正确的,这种状态会使自我方面的性质更加稳固。这种情况下如果是同时伴有异对方面产生出来的庞杂法律法规,证明理论在自我方面虽然稳固但在异对方面的斗争上依然激烈;但这种情况下如果伴有的异对方面产生出来的法律法规也是简约的,则证明这个理论已经或即将走向成熟。

⑤.不言而喻,当一个政治理论不论是在异对方面还是自我方面都产生不出法律法规来的时候,就证明这个政治已经完全成熟,这时它就已经不存在而升华成另一更高性质的状态了。

以上就是四因素方法对政治的套用。其中由对理论与法律法规的几种逻辑关系的阐述里可以看出,法律法规对于政治的实质。当然,我们以这种逻辑来剖析法律法规的实质,并不是意在宣扬法律无用论。理论是客观的,它是由一定的社会基础相制约,况且理论在自我方面上要做到随时随地的完全正确也不可能,故在人类现在的社会阶段上,法律肯定是必须的。但是,对一个政治而言,法律法规对于政治的这种逻辑却是一定要清楚的,否则如果一个政治连理论与法律的这种基本实质和逻辑都混淆了,即如果一个政治不去在理论上尽量做到科学、健全,而是似是而非甚至糊里糊涂、而是试图凭借繁杂的法律法规去进行统治,那么这样的政治理念肯定就是错误的,这样的统治也肯定是不能长久的。

三、四因素法对政治的漫谈。

1. 对主义、民主、体制的认识。

主义、民主、体制都属于理论。主义是理论的一种表述,是理论的一种最广义表述,它是相对于阶级意志的一种理论、一种方法。如社会主义就是无产阶级意志的理论和方法,资本主义就是资产阶级意志的理论和方法。所以说,主义归根结底是一种方法,是为了相对的阶级意志服务的;民主也属于理论。民主产生于理论,是理论的一部分,它同样是为阶级意志服务的,是为了意志的方法,因此民主实际也是一种理论和方法;体制不是法律法规,像民主一样,体制产生于理论但仍属理论。体制是由理论产生的一种具体的规范方式,也是阶级意志的一种理论方法。

在这里法律法规可能总像孽咒一样出来扰乱人们的思维:体制和法律法规都是一种制约并迫使人遵循的规范形式,它们明明都相似,为什么它们的性质就不一样呢?怎么才能正确区分它们呢?它们的区别就在于:法律法规只会就事论事不及根本,而体制则是不仅就事更是就事的根本。也就是说,法律法规只是针对于矛盾的结果而不针对产生这些矛盾的根本,而体制则不同。同时这两者在作用上一个针对结果一个针对根本的层级也决定了它们不同的因素属性。

民主和体制都是出自于理论并属于理论,它们都是理论方法,是理论的一种具体实施的规范方式。现代社会,人类已步入了民主社会时期,民主社会的体制都是由民主理念而生又都是为了保障民主的性质,如此,民主与体制就可以视为一个共同体。由此,以下我们就将民主与体制合并成一个话题来进行阐述。

作为一个事物本身,民主是有性质的,但应首先明确的是,作为一个事物自身,民主自身的性质是不能与其它事物性质混为一谈的。比如社会主义民主或资本主义民主就不能与民主的自身混为一谈。民主本身并不具阶级性,只有当它被赋予了阶级的时候它才有了阶级性。但是在现实里,很多人就把这些混淆了,这一混淆,民主自身就被人为的分成了两种性质,要么是社会主义的,要么是资本主义的。如此一来,人们把民主自身的性质就给遗忘了,如此一来,人们对民主的应用就不得其质了。

如果从民主自身的性质来讲,民主可以有许许多多的方式,作为这些方式并没有特属性,只有当它们被赋予给资本主义或社会主义时它们才表现出了特属性。如少数服从多数、民主集中、会议公开、群众监督、大鸣大放大字报、人民代表、多党监督多党执政等等,这些方式就都是由民主所产生出的方式。但是这些方式当被赋予给资本主义时,人民代表就成了资产阶级的代表,当它被赋予给社会主义时,多党执政就成了共产政党的执政。可见民主作为一个事物本身,它可以赋予不同事物以不同形式的应用,这也就是说,民主的本身不专属于哪一个事物主体。任何主体,也就是不管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只要是好的、只要是有利于自己民主的方式,它们都可以用。如民主集中制和多党制同样是民主的形式,作为民主的形式,民主集中制社会主义可以用,资本主义也可以用(事实上资本主义就是正在用);而多党制,资本主义的资产阶级政党可以用,社会主义的共产主义政党就也可以用。

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都是民主性质的社会,只是它们民主的主体不同而已,但不管怎么说,这一民主方面上性质的相同就决定了它们在某些民主的形式上可以相同。我们必须清楚,我们要防止的是民主属体的性质,是资本主义的民主还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问题,而不是民主本身性质的问题。如果分不清这个问题,如果我们排斥一切好的、科学的方式,如果我们把一切好的科学的民主方式都让给了资本主义、都归属成资本主义的民主,那社会主义的民主就麻烦了。

而就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民主来讲,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民主的性质就肯定不同。资本主义的民主是对资产阶级的民主。一个社会里资产阶级毕竟是少数,因此资本主义的民主实际是少数人的民主,是小民主。而社会主义的民主是对于广大民众的民主,是劳动人民的民主。一个社会绝大多数的人是劳动阶级,因此社会主义的民主才是人民的民主,是真正的大民主。比如说,资本主义的民主为什么不敢在群众中用大鸣大放大字报的民主形式,而正真的社会主义民主就敢用呢?这就说明资本主义的民主是虚伪的小民主,真正社会主义的民主才是大民主。但是从民主的体制上而言,资本主义民主尽管有其狭隘和虚伪性,但它在它的性质范围的应用却是极实用的,就这一点上,它远远超过了社会主义。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社会主义为什么在这一点上就不能赶上资本主义呢?这是由社会主义的特性所决定、是由社会主义在理论上尚未解决的一些理论问题所决定。下面我们就阐述这个问题。

我们可能会发现这样一个现象,就是过去的社会主义凡是搞得成功了的,都必然是有一个卓越的领袖,没有一个卓越的领袖而使社会主义获得成功的几乎没有。这说明一个什么问题呢?这说明以往的社会主义依靠的是圣人政治,以理论而言也就是依靠的理论中的“思想理论类” 。而这种思想理论类的圣人政治就使“体制类理论”的政治相对不足了。为什么这种思想理论类的圣人政治会导致体制的不足呢?因为圣人可能都是这样体会的,“法治和体制都是死的,都远没有人对事物的处理那样灵活、恰当” ,并且社会主义的圣人都知道,社会主义就是依靠人民的政治,只要有了人民的支持加之正确的谋划指导,自然就是最好、最有效的机制,这就是社会主义圣人政治忽视了对体制做更深认识和筹划的原因、是导致社会主义民主在体制建设上没有健全的原因之㈠。应该说,思想理论类的圣人政治的确是政治中一种最好的模式,但问题是,圣人之后不一定是圣人;体制虽然不是圣人必用的,但一定却是常人必须的。常人如果没有一种体制的制约,圣人之后的理论就将陷入一种混乱,建立在这一理论上的民主势必就陷入一种灾难。原因之㈡。社会主义理论尚有不完善的地方,是相应的不完善之处造成了相应的不足之处。以往的社会主义都是以那种宏观的模式去实践的,而宏观的社会主义理论是以完全的公有制、以比较成熟的社会主义形式为基础的,这一基础就决定了那种宏观社会主义必须是以经济的最大计划性、统筹性为最好;而经济的最大计划性、统筹性就决定了社会主义的政权必须是越同一越好。很明显,共产政党的一党执政当然就是最符合上述的情形。但是这样的理论和实践就忽略了一个现实,就是社会主义其实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是由发生到形成再到成熟的过程,其表现在政党上就是由产生时的一个党到形成时的多个党,由形成时的多个党到成熟时的一个党,最后再到一个党也没有了的过程(这个过程是民主发展过程的使然),并且这个过程是个相当长的过程,并不是短短几代人就可以完成。这样的过程就是社会主义现实存在的阶段性,是我们尚没有去具体认识的一个理论。这一理论的缺失就是社会主义民主体制不能健全的根本原因。原因之㈢。一般而言,共产主义运动的发生都是发生于比较落后却又进入了资本主义阶段的国家,这种国家还存在着比较重的封建专制观念,这种观念与某些利益因素、与某些时期敌对势力的迫使因素等综合起来,就混淆了社会主义所以要一党的理论根本,这种混淆就阻碍了人们在社会主义民主体制上做进一步理论认知的可能。总之,正是上述诸原因,造成了社会主义在民主体制上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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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是人类已进入一个更高文明阶段的社会,在这个新的文明阶段,理论比以往任何一个社会阶段都更重要。就是说,社会主义和将来的共产主义都是以科学理论为根本的;武力、唯心的欺骗(即所谓皇权天命及虚伪的普世价值等)在以后社会性质的更替中可能都要某种程度的让位于科学理论。当然,社会主义毕竟是个新生事物,正因为它是新生事物,尽管它是科学的,它也依然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社会主义源于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学说,我们不能苛求一二百年前的先哲会对未来社会做到细致入微的预见、我们也不能苛求那些之后的先贤在前无古人的新事物的实践中会丝毫不出错误。真理是一步一步发现并不断完善的,每个历史阶段的人都有责任去完善它,尤其对那些已处在了相对历史局限的突破线上了的人而言。

上面我们说了,“社会主义和将来的共产主义都是以科学理论为根本的” 。既然是以理论为根本,属于文明阶段的科学理论在蛮野的武力和欺骗面前就不能有一点不足和欠缺。正像一个坏人坏事做尽人们也都见惯不怪、见惯不罪,而一个好人哪怕做半点坏事也会招人责难那样。社会主义在阶段理论上的缺失就是这样,就是这个只是不完善的缺失社会主义就受到了严重挫折。现在我们必须认识这个问题,只有认清了这个问题,社会主义的民主才能冲出迷雾去重新布控圣人政治之后所出现的那片民主陷区,让社会主义重现生机。这也是接下来我们要说的由阶段论所得出的:社会主义新式民主的理论。

社会主义新式民主理论是由社会主义阶段论而得出。这个结论即符合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原则,又符合社会主义的客观现实。这一理论总概的内容是:实行社会主义共产政党的多党制,以保障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性质;让民主去决定捍卫和完善社会主义政治理论上的方针策略、经济上的计划与市场、公有与私有的比重。这样既能保障社会主义的基本性质和人民的民主权力,又科学解决了社会主义初期阶段一定市场和私有成分的需要。毕竟社会主义初期级段也需要市场、需要私有、需要开放和国际合作。但是这一切是必须在社会主义民主能够保障的前提上,否则初期阶段的社会主义就必然变成官僚专制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

其实中国目前所有的问题就出在一个根本上,就是民主政治体制与社会主义的矛盾。没有民主的社会主义是假社会主义、就是官僚专制资本主义。因此,尽快的形成一个科学合理的民主政治体制就是中国这个特色社会主义所最为迫切的。而如何达到这样一个目的,在没有圣人的情况下、在为社会主义事业做长远计的前提下,社会主义新式民主就是最好的选择。

对于社会主义新式民主的具体体制,笔者曾在《整理版·政治经济论》一文里做过设想。在那里面笔者说过“政协”可以不要了,不过经过再思以后,笔者以为还是保留的好。社会不是纯粹的,毕竟那是一个可以让社会的各种因素都能发挥作用的方式。在这里笔者不避啰嗦之嫌,就再就那个设想的体制补充一下。

以往中国社会主义的政治体制应该称为一府三会制,或者应称为一党一府三会制,即党、政府、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从理论类的民主角度讲,这种一党一府三会制能称上是比较健全的体制。但从体制式民主而言,这个一党一府三会就不会具有实效。因为体制式民主在一党的限制下就不能形成体制的效应。下面我们设想的体制,就是以多党制为前提。

笔者以为将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体制应该是主席(相当于总统)制下的一府两会制最为合适,即主席制的党代会、政协会与由此产生的政府。下面详述这个组合的各部。

①、党代会。党代会即是各共产性质政党的代表大会。这个大会的常务委员会是此会的日常工作机关,它的常务委员就是党代会的会员。这个党代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年一次会议,并每四年或五年一次换届会议。党代会的全国代表人数由各地域的人数比例结合各政党在各地域所占的人数比例产生。常务委员会的会员及人数则以代表的人数比例由代表选举产生。会长等额或差额选举产生。党代会的权利和职责包括对各种法律法规的立法权,对政府及司法机构的财政划拨权,对某些决议、法案和任命的否决与审议权。

党代会是整个体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部分,正因为它的最为重要,它必须是由各个共产政党的成员所组成,正因为它的最为重要,才赋予了它立法权、财政权和某些决议、法案的否决审议权。这样就从基本上保证了政权的社会主义的性质。

②、政协会。以往的政协会并不具有实质或说直接的权力,它由各种非共产性质的政党组成,并包括其它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以及各种宗教团体的代表(或曰委员)等。这种代表成分五花八门,包括了社会中各行业、各阶层、各地域、各民族、各方面势力等的成员,可谓汇集了民众中的能人和精英。这样一个团体它的能力和作用显然是不能被忽视的。社会主义不是闭门造车,更不是铁幕的统治。人们盖房都知道留窗户的道理、交朋友都知道不可至察的道理,对一个社会和政治来说,给不同事物、给新鲜事物留有一个适当的空间、让不同的社会因素有一个可以联系的机制,也就是给自己留一条把握真理的通道。因此说,政协会这个形式应该保留。不仅保留,在新的体制中还应该赋予它更实质的一些权力,以使它发挥更大的正面作用。在新的体制里,政协会产生设置的规则及形式与党代会基本一致,在此不予繁述,这里只就它独自的和新赋的一些内容作一阐述。

政协会也是以代表大会和常务会的形式存在,但是它的成分主要为三个部分,一是各民主党派、各宗教团体、各社团组织的代表、以及无党派社会知名人士;二是共产政党代表;三是随机民众代表。政协会的代表和会员的产生办法实行成分的三三制,即每一种成分占总数的三分之一。在此基础上,代表、会员、会长的产生一如党代会的选举办法。政协会的权力和职责是:对政府官员包括最高两院院长甚至主席的监督弹劾权(需经党代会多数通过);对主席任命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的否决权;提案权和部分法案的否决权。

由上可以看出,政协会的三三制方式是一个新的规则,并且这个机构被赋予了实质的权力。为什么要这样设置,这样设置的目的和好处何在呢?

首先三三制的设置包括了社会的各种成分,并且这种成分的比例达到了一种平衡,这样一种平衡充分代表了一种性质——人民。新体制的设计实际是在原先三会基础上的,只是将原先的人民代表大会取消了。但是人民是不能取消的,由此人民的成分就和在了政协会里。这样的组合就更能代表人民的成分和性质,也更能在事实上保证人民的实质作用。

有人担心政协鱼龙混杂,给它以实质的权力是否合适、会否威胁到社会主义的性质。

实质的权力不仅是对民主党派的尊重,更是使民主党派能真正起作用的前提。现在的民主党派就是由于没有实质权力而事实上早都不存在了。至于威胁,事实上在这种三三制的制约下,即使有反社会主义的成分存在,这种成分最多也绝不会超过三分之二。不会超三分之二的结论是这样算的,以其中的共产成分为例:首先共产政党的成分自己不会反对自己,而且这种共产政党如果是真正代表了社会主义性质,人民这一部分就也不会、起码是不会全部反对他,这就已经达到了不会有三分之二的反对者。况且如果共产政党所代表的那种社会主义性质如果是真得人心的,其它党派团体的那一部分里一般也不会全部反对他,所以说,共产政党在政协会中出现被三分之二人反对的几率是极低的。当然,三三制的这种制约法则不只是针对共产政党部分的,它对其它组成部分的作用都同样一致,所以说,三三制的这种三分之二表决制是一种民主的制约,这种制约可以避免政协会的体制主体被一种势力以非民主方式所控制。这样任何一方有被胁迫顾虑的人就可以放心——只要自己那个部分尚未到被整个社会反对的地步,他就不会受到性质上的威胁。当然,如果哪个部分真正到了被自己之外的所有人都反对的地步,这也就表示他没有存在的必要了,他受到性质上的威胁也就是正常的,这正反应了三三制的科学,说明它体现了事物的规律。这样政协会中的任何一个成分就不但都不必担心自己会受到性质上的威胁,相反,他们在其中还都得到了相互的利用——利用彼此的存在给自己增加了活力,使自己得到了改造和进步。

最后需要解释的是第三种成分,即随机民众这个成分的意思。这个随机民众指的是不属于任何党派团体或势力的个体公民。随机的意思就是以地域按照人口比例随意抽取的意思。这是一个最能代表民众、最能表达民意的成分,这个成分的重要性丝毫不亚于前两个成分。与党代会和政协会其它成分的代表不同的是,正因为随机民众这个成分具有民意性、民众性和随机性,因此它的任期就不能长,每年一次代表会的期限就是他们的任期。当然由这一成分支持和选举出的政协会员及会长的任期可不属此列。

③、政府。政府由当选主席组建。政府官员由主席提名任命,所任官员身份不限,即不一定非是共产政党党员。但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院长的任命需经党代会及政协会的通过。

④、主席。主席即国家首脑,所以称主席是考虑到社会主义的习惯称呼(不当可以改)。毕竟这是社会主义政权的首脑,并且这个首脑只能是共产政党党员的身份才可以。但是与以往不同的是,当选主席的身份不一定非是党书记或党主席,也就是说,每一个共产党员都有被选举权,这的确不只是一个概念和口号。主席的选举实行普选,四年或五年选一次,可连任两届。届时,每一个合法的公民就都有选举权,人民可以舒畅的过过民主的隐。主席的权力一如总统首脑的那样。

以上就是对社会主义新式民主体制的构想。这个体制从三个方面加强保障了民主性,一是共产政党的多党制、二是其它党团实质性的民主监督、三是人民的实质性的民主监督。

实际上这个体制单从共产政党多党制的一项上就已经使民主从质上发生了一个飞跃,再加上赋予政协会的实质作用以及政府产生的机制等,就更使这个体制成为了一个使各方相互监督制约的、健全充分的民主政治体制。

当然,这个体制是一个大体框架的构想,只是一个思想,在实际的时候它肯定还要精细复杂的多,肯定还要根据实际或修或改。但是这个方式是笔者想要表达的。或许有人说,这就是一个西式体制的模式。是的,这个体制在形式上就是西式的模式,但是它的内质上却是东方的、却是社会主义的。这个内质不但通过共产性质政党的多党表现出来,还通过两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形式表现出来,这种全国代表大会的形式就是西式的体制模式以及这个模式下所具有的资产阶级的民主内质所不敢用的。

与圣人政治不同,体制政治会带来一个实际问题,就是意识形态的建设问题。体制政治不可避免会带来实用主义,这种实用主义势必会对意识形态带来负面作用。然而意识形态的作用对社会主义是极其重要的,它是社会主义确立巩固和往前发展的支撑。如何保证体制政治的情况下做好意识形态领域的工作呢?体制政治的情况下能不能做和能不能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呢?笔者以为是能的,且这方面的成果会一点不亚于圣人政治。

体制政治首先在体制上会确保这方面工作的机制和相应法案,使政府首先强化这方面工作的机制,这是其一。其二,多党制体制下,人们的思想会极大的活跃,很多的思想家、理论家会应运而出,这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理论的发展和完善会是一个极大地促进和提高。且在民主的氛围之下,可以确保在争鸣和实践中,正确的理论被拥护和肯定。那时国家的首脑有可能就都具有理论和哲学的素质,因为那时每个政党的党首,或说每个能被人拥护的、有能力成为主席竞选人的党员,很可能是靠杰出的、被实践证明了是正确的理论,而享誉社会的,这样,这个因素虽然不一定成为当选的必然条件,但这个因素的几率是很大了。

既然是漫谈,笔者就不妨再多谈几句一个国家首脑应具素质的问题。别的素质不说,笔者只就最感触这个理论哲学能力略说一二。

作为一个首脑一定得是一个理论和哲学上的专家,因为理论和哲学是社会的千里眼和放大镜,如果没有这个千里眼和放大镜、如果只领着大家摸石头,这个社会就会遭殃。在此基础上,笔者以为,一个掌舵的领导还必须是一个能写文的人,因为文不会自欺也不会欺人。一个人单凭一张咀可以胡说八道、可以断章取义和蒙混逻辑混乱是非,但在文字面前就丝毫的误谬都无法掩藏,不然必被人笑狗屁不通。从这个意义上说,只有文才利于真理的正确表达、利于表现是非的真面目;并且它可以将一个人自己都理不清的认识给以暴露。大官赖于理,小官赖于事,是故一个国家首脑,能不首先是一个应具有文理能力的人吗!

言归正传,话题再回到民主上。社会主义实行多党制,多数人这在感性上就难以理解和接受,心里被这种排斥心理首先占据着,他就能找出千条万条理由来否定,而不会主动从逻辑上、从理论上去推导思考。比如有人就从竞选上想到竞选费都是问题。其实竞选费并不是问题,而且这类的问题都是不关乎根本理论的一些小的实际问题。竞选费实际上是有国家拨款支持的,只要你的党团能达到竞选的资格。况且党的活动是可以接受正当的社会资金支持的,这就是说党并不是可以超越一定社会阶段金钱的作用的,不然共产党也不必有党费一说。

上述的对于多党制及其体制的构想皆源于社会主义新式民主的理论。社会主义新式民主理论所赋予社会主义政治上、经济上的民主革新都是主动的、有利的,这个主动会使一切革新都万变不离其宗,使社会主义万变不改其质,这不同于特色派。特色派在很多方面,包括政治上、经济上,尤其是最近在一些重要领域和行业上所实施的改革都是无奈和被迫的,也就是被动的。这种被动的改革虽然对眼前会起一定刺激作用,但它对自己的行为却无法控制和把握,这必然会给以后带来更大的祸端。这种无法把握一是因为它的这种改革是盲目性的,并没有一个总体的目标状态,二是因为它的这种改革是一个无法约束的行为,即是一个缺少民主制约的行为。这种没有目标状态和民主约束的行为,就会使它的改革像一匹无缰的、要在人群中狂飙的野马。所以说,特色的这种被动和盲目的改革对于以后将会是更深重的灾祸;而这种被动而导致的灾祸就极易使中国彻底沦倒为资本主义,成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附庸,甚而四分五裂。比如说这次闯了大祸的金融业。当前银行业的市场化企业化到底是主动改革收获的成果还是改革陷到绝地了的被迫无奈呢?是官僚阶级为了主动放弃利益、为了银行业今后能公正的市场化,还是他们为了切割利益、为了尽先摆脱掉很可能就要发生的因贪腐而至的倒闭责任呢?金融、银行业是国家的命脉行业,把它完全企业化、市场化,且不说今后它能不能真的做到那一步,假设它能做到那一步,当局今后还能那样任意利用它和控制它吗?那时它能白白的为你利用吗?可以想见,当那时整个国家经济都彻底资本主义了的时候,当局在政治上还能对改旗易帜誓死不从吗?如果从了,中国怎么办?中国的百姓怎么办?那时大大小小的资本主义和资本集团都放开了手脚来刮掠我们,国内已经坐大了的各利益集团也都摇身一变成了各种党团势力而成妖成魔、纷争割据,那样的现实不就是中国的灾难吗!所以说,今天我们要做的就是要尽力避免那一步,而避免的办法,特色式的改革不行,旧有的那一套肯定也不完全适合当前新的社会状况,因此,人们必须认真来认识一下这个新式民主的方法。

对于目前社会的状态,人们产生了不同的解决观点,即或者以为继续原有方式的改革、或者以为促使当局向旧有的政治模式纠正或回归,即所谓的改良、或者以为通过对政权的彻底革命去实现改变现有政治而向旧有模式回归的目的。对于改良和革命派来说,岂不知,现政权其特色的意志是坚定不移的、其统治力量是强大坚固的,莫说有人要改良,即便是美国现在要关门闭户、要改走社会主义,现政权都会是第一个反对;而对于那些想通过改朝换代式的革命去达到目的的来说就更是期望渺茫,因为目前的社会远未到改朝换代的那种状态,寄予在这种意义上的那种革命高潮要来了的期许和予判是不现实的。况且,假使说那些改良与革命的办法都能成功,谁能保证那些后来者们就不会再变成现在这种状况?尤其是对于政权革命的那种方式来说,轰轰烈烈改朝换代式的暴力革命必须到了大割据大混乱的状态时才会发生,而一旦到了那种状态,各种势力都相应而生,而不独为共产主义革命提供了机会,也就是说,共产主义革命在那种情况下依然面临能否成功的问题,即使成功了,也依然面临再次修正的问题,最终,还依然要去面对新式民主的问题。所以说新式民主是一个必然,是社会主义到一个时期必然要经历的。现在我们的社会主义就是走到了这种时期,这个时期需要我们必须来认识和接受这个理论,而不是返回头去重做无谓的牺牲,使国家和人民重复灾难。

既然“新式民主是一个必然,是社会主义到一个时期必然要经历的” ,那么这也说明社会主义在发展中遇到目前这样的危机也是必然的。既然都是必然,对于已发生的,就要无怨无悔,对于需要面对的,就要敢于和积极担当。只有怨悔就发现不了真理,如果不敢担当,自己就会成为真理的反面。社会主义新式民主就是需要我们尤其是那些执政者去担当的。

社会主义新式民主对有些当权者,即那些腐败官僚们的利益是一个危害,这一性质决定了新式民主会受到这些势力的反对。在这种情况下,新式民主的革命就需要以不断的革命行动去达到。所幸这个革命是具有道义的,它会得到政权中的正义力量,以及人民、甚至是国际社会正义势力的支持。因为社会主义的新式民主不是旨在推翻社会主义政权,不是旨在否定共产党的领导,相反的,它为的却是维护社会主义和共产党的领导,任何一个共产政党和共产党员,只要他是真正还具有共产主义性质的,只要他是真正为社会主义利益的,他们就没有理由去反对,没有理由不支持。另一方面,这个革新也不是为了去损害任何一个外国和国际集团的利益,因为这个革新并不反对开放与国际合作,所以不会侵害他们的利益,顶多它是为了在自己的范围内更好地保护自已的利益而已。从这个意义上讲,任何外国无理由反对;尤其那些一贯喜欢向人兜售民主的国家而言,它们就更没有反对的理由,因为不管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相对一党而言,新式民主毕竟是向他们标榜的形式看齐了。因此,当局也完全不必担心,因为進行新式民主会招致众人的打压,让自己变成众矢之的。

但是,以现实情况,社会主义新式民主如果实施的时候也不能急于求成,它的体制一开始不必复杂,简约大致就行,但是在总的架构思想上不能偏离。新式民主虽是一个和平的体制革新,但它却是对强权和既有利益者的一个革命,因此它的动作一大很可能就带来某些震荡。但是对于正义的事物反对者又不便过于反对,这就决定了体制革新可以步步为营稳步慢行的策略。

同构建体制一样,多党放开的步子也需迈的稳一点小一点,比如可以先推出一个小党,即便一开始这个小党让人感觉有些做双簧木偶的嫌疑也不要紧。而这个小党即使再小,由于它所赋予的执政竟争的性质,其监督力和威摄力也会比那些成千上万的纪检监察、新闻监督部门強千倍万倍;并且这个小党会很快以执政党问题程度的变化而变化。事实上这个变化的能否发生就是多党制是否会产生积极作用的标志。那么这个变化到底会不会发生呢?这显然是个无需回答的问题。

多党制的实施不必急于去解决市场还是计划、私有还是公有等这些原则问题,只先把住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政党的多党这个根本,这个根本就会自然的去解决那些问题;当然,阶级及阶级斗争等一系列理论指导上的原则问题,也会在民主的实际中得到正确合适的解决,这也是民主既产生于理论,又属于理论,又能去完善理论的关系。至于贪腐、官僚专制和官僚资本、社会不公等等这些衍生问题,它们的解决就更不在话下,并且这些问题必然会成为优先的解决。这些问题解决了,阵脚就稳住了,在稳住阵脚的基础上,新式民主就可以更沉着和更符现实针对的去应对和解决上述那些原则问题,使那些问题在民主的调节下达到一种科学合理的度。这样的策略,一定能使社会主义从危机境地中扭转过来。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多党制的目的不是为了推翻现政党,而是为了解决问题,因此现政党应当以负责的姿态去推进革新。现政党虽然现在出现了问题,但它各方面的影响力还是巨大的,在革新的过程中随着它问题的不断解决,以它的势力和能力,很可能它会一直拥有执政地位而与其它政党形成众星捧月的形式。这种局面最好,这说明革新之后政局是稳的、路线是基本正确的,也说明现政党重又赢得了人心。社会主义新式民主的体制是一个科学合理的体制,并且它不是对社会主义性质的改变,而是维护,如果一个政党是自信的,它就没有反对的理由。

或许有些人觉得,实行多党制就是将先辈创下的几十年政权丢掉了,这是不肖、是对不住先辈。其实这样的人就不是真正共产党人,这样人内心里真正想的其实是自己手里既有的权力和利益。共产党的政权是人民的政权,共产政党多党制更体现了这一点,既然政权依然在人民的手里,它又何曾失掉呢?倒是不实行多党制,共产党和人民的政权才有可能失掉,届时,那些人才会真正以不肖孙的名字被记入历史。

对于依然具有旧观念的人来说,有一个问题也要有新的认识,就是党纪和国法今后要分清。政治问题是政治问题,其他问题是其他问题,虽然党纪也包括着对一个人世俗行为的规范、虽然多数时候政治行为与世俗行为是相互影响和关联的、虽然党纪对违反规定的世俗行为一样可以处理,但在党纪的使用上、在事件的处理上,这两类问题必须分清,即不能借此否彼和借彼否此,只有这样,政治的问题和世俗问题才能分别得到正确的对待,党团内或党团间才能在政见上产生真正民主,社会也才能适合和形成多党的民主政治生态。

2、对依法治国的认识。

一直以来关于法治与人治的孰是孰非是人们一直纠扯又纠扯不清楚的问题,这个问题的争论对主张人治的来说显得很不公平,因为法治论者对此可振振有词,而主张人治的虽感觉有理,却讲不出所以。其实这个问题很简单,只要知道了四大因素的方法,这个问题就不需争论了。以四大因素的方法认识,人治自然是指方法理论的治,法治自然是指以法律法规的治;这种应对关系想必谁都不能否认。既然人治法治的定义可以确定,用四大因素的逻辑一照,孰是孰非自是一目了然了。

法不过是政治的一个结果,与政治是一个本末的关系。本能作用和决定末,末却无法作用本,这是正常的逻辑。如果一个政治用它的果去作用它的本,这当然是本末倒置,是政治逻辑的颠倒。依法治国就是这种逻辑。

在依法治国理念的决定下,当局最近又提出了依宪治国的思想。依宪治国是不是就合乎正确逻辑呢?其实从性质上讲,宪法与法律法规都是法,它们都是政治的结果,只是宪法是根本大法,一般不会与老百姓的日常纠纷产生直接关系;且于中国来说,现在宪法的根本精神还是社会主义的,社会的主要矛盾还不是由它而是由民主体制的不完善引起的,这样依宪治国的提法就使人在逻辑上产生了比依法治国更甚的错觉。任何法都是人制定的,宪法也像一般的法律法规一样,人能制定它就能改变它,所以寄希望于依宪治国也是不正确。对于社会政治,人才是根本、实施人的意志的方法理论才是根本,因此一个政治从理论和理论体制上去进行治理才是根本。

既然理论治国才是政治的正确逻辑和实质,那么资本主义甚至封建主义的政治难道也是靠理论的吗?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在实质上也是依理论治国,只是它们在法治的利用上是相对多的,因为以往的社会政治都无法在理论上、尤其是在“思想理论类”的理论上达到像现代共产主义理论的程度。但是因为历史局限性,不同阶段的社会都有不同的理论,如封建主义的理论就是天意所归、君臣之道,资本主义的理论就是普世价值和资产阶级的民主。尤其资本主义在民主体制这方面确是形成了有效的理论。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就是依靠着这些理论达到了维持统治的目的,这是实质。而所谓健全的法律法规其实是一个辅助,不是实质。

我们对依法治国的论述不是意在否定法治的作用,而是在澄清治国理政的根本,在使人们对法治有一个正确客观的认识。人类社会只要有阶级的存在就会有意志的冲突,有意志的冲突就会有法律的存在。从另一方面说,莫说封建主义资本主义,既是社会主义,它的理论都不会随时的达到尽美程度,这就意味着法律也仍是社会主义所必须的。但是对于一个政治来说,理论上的一句错误必定会造成千条万条的法律去为它维护、给它收拾。很难想象,如果一个政治不修理论专靠法律,它的法律何时有完备的时候?以此下去,一个社会,如果人们大事小情都靠打官司,人们的日子还怎么过?这个政治的性质又如何不变?这就如同如果不从理论上纠正黑猫白猫论,如果只靠法律的手段去解决由此产生的那些矛盾,那些矛盾就只会源源不断越来越多一样。

中国汉字里有“暴虐”两个字,早在两千多年前孔子结合政事对这两个字就有非常经典的解释,他说:不戒视成谓之暴;不教而杀谓之虐。相对于人治(理论)而言,法治的实质不就是不教不戒、视成甚而是诱成而杀吗!

3、由“占中”的认识说开去。

香港近期发生的“占中”事件,官方对其的标准称谓一直是“香港非法占中行为”,这个称谓可视为官方对这一事件的定性吧。然而事实上谁都明白,香港的“占中”事件其实就是一个名符其实的政治事件,所以将政治事件用法律混淆,是因为在当今世界,以政治说事很使统治者们嘴软手短。

法治是混淆政治实质的最好办法,是反动统治者最高明的一种政治策略。法律是政治的结果但又属于政治,这里面有一番逻辑关系,这个关系如果弄不明白,一般人就分不清政治与法律的区别。一些统治者、那些官僚阶级、利益集团,正是利用这一点,去混淆和逃避事情的实质、去干尽了坏事、掠尽了利益。

我们既然要说“占中”,就要针对“占中”的实质,就要从政治的实质上去分析它、认识它,这样才能说清它的是非曲直、因果缘由。

政治是不同阶级对利益诉求的产物。“占中”这一事件也是相应利益群体对利益诉求的表达。那么“占中”事件中相应利益群体和这些群体的诉求是什么呢?从表面看,这一事件是一个以学生为主体的民主诉求行为,但是以学生为主的政治事件从来不代表学生就是利益诉求的主体,学生只是易燃物,是社会可燃物的介质;介质就象火柴,它本身烧不起大火,决定能否燃起大火的是社会的可燃物、是社会上是否有足够要燃烧的可燃物。这些可燃物才是占中事件中那些学生后面的真正利益群体。那么这些真正利益群体都是什么成分呢?有两部分,一部分是部分香港资产阶级与部分香港民众的总和;另一部分是某些资本主义国家以及与这些国家有同盟关系的国际资本主义集团。以上两个部分就是学生背后的真正势力。

为什么部分港人与一些国外势力会结成共体?他们两者之间难道会存在共同的利益诉求?多年来内陆对港的政策一直实行的是精英政策,这种精英政策使香港的普通民众和一部分资产阶级并未享受到内陆的相应利益,相反,随着内陆资本化的不断深化和深入,普通港人和部分资产阶级的利益却越来越受到来自内陆的冲击和侵害,这种状况就催生了部分港人对现实的不满,当这种不满与西方那些企图控制香港的资本势力相遇时,两者就自然走到了一起。

其实,港人中的反对势力与西方势力所谋求的利益并不相同,它们的结合只是建立在一种共同方式上的相互需要相互利用的结果。而使双方结合在一起、使双方共同需要共同利用的方式,就是西方推崇的西式民主。从港人方面讲,他们期望通过西式民主,可以达到消除精英政策、改变由官僚体制的辖制所形成的不公正政治经济体制,以达到维护其利益的目的;而于西方的资本势力而言,是他们希望通过西式民主的形式,去培植自己的势力,以达到可以操控香港进而钳制內地的目的。由上可见,以上两种势力利用西式民主的目的不同,但是两者为了各自的目的却因使用的方式走到了一起、达成了行为的一致。

不同的势力,不同的目的,共同的行为。 如此一来“占中”事件就具有了不一般的复杂性。占在港人的角度,“占中”就是一个资产阶级民主性质的革命行为;占在港府央府的角度,这又是一个反外侵、维主权的正义行为。所以说对“占中”事件,不能给它一概论之,最好就事论事客观分析。下面只从当局和港人两个角度来论析一下其中的是与非。

港府与央府方面。港府与央府在此事件上口口声声以违法相指责和回应,这种表现在显示他们专制霸道的同时,也显示了他们的理屈、狡猾,这种双重性,决定了他们对这一事件上的卑暗和软弱性。法是你们定的,正因为对你们不满才上街“占中”,如果你们是讲理,如何不用理来应对而用法来压制呢?这就好有一比,比像一家单位欠了人家的钱,人家去要时,这家单位就以本单位自有规定为由而拒还那样。可见政府在这一事件上的不论理是一定的。

理是万物的根本,是是非准则、人心所依。没有人明明有理却不肯讲理;凡是不肯讲理的,必是没有理;凡是没有理的,必会霸道同时又软弱。对一国之政而言,人们对这样的政府谓之曰——流氓政府。

这里需要将软弱一说稍加细说。软弱的反义是強硬,对于政治来说,強硬就是专政,专政就是对对立意志的镇压措施。可见一个政治能不能強硬根本在于它的意志。而理论是意志的表达,这就是说,意志能否强硬就取决于它的理论,也就是,一个政治能不能強硬全取决于它的理论是不是正确;这就像一个人,占了理了他就强硬一样。以“占中”事件说,如果政府的对港政策确是代表了绝多数人的利益,这种情况下,对少数人的占中它就完全可以强硬;或者说如过去王权天命、唯君命是从的帝王统治那样,它的理论规定的就是少数人去奴役多数人,在这种情况下,占中的即使是多数人,它也可以强硬。但是现实的占中事件不是这样,现实是央府在理论上说的是为了全体港人利益,但实际上实行的是为了少数精英的利益。言行不一不一定是有谋略的理论的错误,但一定是无谋略的理论的错误。这种理论错误注就了它无法强硬。

港人方面。香港是隶属于中国政府的一个行政区;内陆政体的一党制与民主的缺失使内陆政治形成了很強的官僚性;内陆对港的政治策略一直奉行的是精英政策。有以上三种因素的作用,谁要说香港的政治没有一定的官僚性质、香港民众阶层的利益不受到上层阶级的剥夺,就绝不是事实。既如此,基于这种现实的港人“占中”事件就是必然的,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是至于这个占中它的诉求、或说它所诉求的那种目的的最终结果是否是正确的、正义的,就另当別论。下面对其详细分析。

“占中”的诉求是要求实行西式的民主政治体制。西式民主体制规范的称乎应是“资本主义的民主政治体制”,这里“资本主义”是一个前提,它表达了资本主义这种社会性质,也是表达了西式民主的性质。

民主有其自身的性质,它的性质在于平衡利益消除纷争。但除了本身的性质外,民主还有被赋予一定主体的性质,西式民主就是表达了资本主义的这种民主主体性质。即然民主有不同主体的性质,这就意味着不同性质的社会应该具有不同性质的民主;如果不同性质的社会错用了不同性质的民主,其民主体制即使再完善,也会照样出问题,甚至是激发、促使问题。

人类社会的纷争无非是因为利益,而一个社会中又有不同的阶级。对一个社会而言,相同的阶级不会产生纷争,利益的纷争都是由不同的阶级才产生。不同的阶级具有不同的社会属性,这些属性的状态决定了不同的社会性质。也就是说,社会的性质实际就是代表着不同的阶级利益。可见人类社会的利益纷争实际是阶级利益的斗争,阶级利益的斗争实际就是社会性质的斗争,而社会性质的稳固与否就反映了阶级斗争的状态。由此可知,一个社会、或一个政治的稳固与否,在根本上取决的是其社会性质的坚固与否而不是取决的民主;民主只是性质保障的方法,并且是不同主体的民主才能保障不同性质主体的民主。

清楚了社会性质与民主的关系,我们就可以理解,同样施用西式民主,为什么那些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能比较安定,而那么多后来采用了西式民主的国家就不能安定。

有些人或许仍然不理解,他们或许仍要问:那些后来采用了西式民主的国家也都己是资本主义的国体了呀,以性质说,他们在民主主体的应用上并未用错,这何以说明 “一个社会、或一个政治的稳固与否,在根本上取决的是其社会性质的坚固与否而不是取决的民主;民主只是性质保障的方法,并且是不同主体的民主才能保障不同性质的民主”呢?

是的,那些国家是己成为了资本主义的国体,但那只是在形式上,而内在的性质上他们是否确实己合乎那样的性质了呢?答案是否定的。不信我们可以任看一个这样的国家来证明。那些混乱的国家所以混乱,就是因为有不同利益诉求的群体(阶级)在争斗。一定的阶级状态代表了一定的社会性质,阶级依然在争斗,这个国家政治性质的确定又何谈起呢?一个社会它的性质都不确定,这个社会的稳定又何谈起呢?这就是一个政治的稳固与否取决的是其社会性质的坚固与否而不是取决的民主的现实证明。也是一个不能确定社会性质的国家却采用其它主体性质的民主,就是民主的错用、就是民主不能起作用的所在。

西方那些老牌资本主义国家,它们的资本主义都起步很早,它们借助着先发优势、借助着当时大片未开采的国际市场,早早完成了资本积累、完成了垄断优势、完成了资本主义性质的确定巩固。性质的确定巩固就使它的民主(西式)体制有了能实施的基础和前提,民主体制的实施,又反过来保障了它资本主义的性质,使它的性质更确定巩固。

由上述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社会性质、民主、与社会稳定这三者之间是存在逻辑关系的,这个关系的逻辑如果正确,那三者之间就是一个正向的、相互促进的良性状态,这个关系逻辑如果错误,那三者之间就是一个反向相互影响的恶性状态。由此我们去联想那些机械引用了西式民主的国家,那些国家真的是被陷在了恶性的状态里。尤其严重的是他们不只是陷在了那种状态里的问题,更严重的是他们如果不从这种错误的逻辑里走出来,他们那种状态将是遥无尽头无法解脱的。怎么会这样判断呢?其一,现在资本主义已近末期,那种产生暴发神话的时期己经过去。其二,那些国家相对的都是一些小国,并且是一些相对落后的国家,不具竟争实力。三,现在世界已不是一二百年前的人类社会,现在社会,被压迫阶级都被受了科学共产思想的浸润,他们在面对自己的权益时不会再任人宰割而无动于衷。这三个方面的因素就决定了,那些国家不会再实现资本势力对社会关系的绝对优势;势力的不能绝对控制就决定了,这些国家资本主义的性质就不能充分确定;这种性质的不能确定,就使他错误的逻辑关系永远不能理顺;关系不能理顺,他们就永远被陷在那种恶性的状态里。

以上所述似乎跑离了“占中”的主题。其实不然,其实上述所论就是为了证明,那些被施用了西式民主国家的现状就是“占中”的诉求将要去达到的。

香港虽然一直是资本主义体制,并且历史很长,但它一直都不是一个有自主性的政治主体,这一特性决定了它并没有自己独立的社会性质,它的社会性质一直是:回归之前从属英国,回归之后从属中国。

笔者这个论断似乎对一国两制作出了否断。是的,起码在现有阶段上,所谓的一国两制还只是个形式,它内在的实质其实就是一国一制。一个具有自已性质的政治主体(香港应谓实体)最起码要有决定自己性质的政党团体。香港名日资本主义,但是由于它长期处于被管属殖民地的地位,它并没有孕育出自己的政治机能;虽然从二十年前它开始了这方面的发展,但对政治而言,这种时长只是刚刚开始,这种状态就使它代表自己资本主义性质的政党至今都没有一个能真正成熟;而相比之下,它那些代表中下层民众的政党团体倒是竞相逐鹿不甘其后。在这种状况下,香港又何谈确定的性质、何谈稳定的基础(它的稳定状态的基础取决于内陆的状态)、何谈只有在确定资本主义性质后才可谈的西式民主呢?而这何谈的一切方面,无不是那些被施了西式民主国家共同具有的造成问题的问题。由此说,香港问题不能指望西式民主解决。对于占中,从它诉求的目的与以此将会呈现的结果来说,就没有正确与正义可言。

那么什么样的方式才符合香港呢?或者说香港未来正确的政治方向应是怎样的呢?港人福祉的根本在内陆,这是地域的先天性所决定的;况且权属上香港与内陆的隶属关系也决定了这一点。内陆对香港的这种决定性就决定了内陆政治的优劣必然影响和决定着香港政治的优劣,故港人的政治必须以这种因果关系为基本点才能找对方向、找到解决问题的正确方法。比如说“占中”。如果以这一基点为认识,“占中”的诉求就不应该以西式民主为目的,而是应以反官僚体制、反精英政策为目的,以此为前提进行民主诉求的斗争。这样,事实上港人的斗争也就跟内陆人民的斗争结合起来了,甚至是跟内陆新式民主的斗争结合了起来。这种斗争如果成功,官僚体制、精英政策的问题不仅解决了,内陆政权的社会主义性质也就确定了。内陆的社会主义性质就是香港的福祉,这样香港不仅可以避免内陆那些无序资本对它的压迫冲击,同时也消除了精英政策对它的不公、摆脱了官僚体制对它的的辖制,并且它更可以凭借自己完全国际化的港口地位,尽得内陆与海外的往来之利。而在这其中,它在政治上也一定能找对一条适合自身地位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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