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商合同法律风险管理 合同管理法律风险

经销商合同法律风险管理

邓永泉:大成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经销商是外国供应商拓展中国市场的重要手段,外国供应商在经销商合同项下面临着独特的法律风险。以我们最近代理的两个经销商合同纠纷案为例,我们总结一下外国供应商管理经销商合同法律风险的具体方法。

一、设备供应商诉经销商拖欠货款

A公司是一家欧洲设备供应商在中国设立的外资企业,它与B公司签订了经销商合同,授权B公司在中国北方市场销售A公司的设备。因为某些特殊原因,B公司怠于向最终用户催讨应付款项并以此为由拒绝向A公司支付到期付款。为此,A公司聘请我们对B公司提起仲裁,追讨欠款。根据这个案例中,我们建议设备供应商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经销商合同的法律风险管理:

1.合同形式与诉讼费用或仲裁费用

经销商合同一般只约定基本的交易条件,一份经销商合同项下会发生多笔交易,供应商与经销商还需要通过书面形式约定每次交易的订货数量、交货地,甚至是具体交易价格。每次交易的具体条件既可以签订一份具体的合同,也可以通过订单确定。大多数供应商都会采用订单形式,订单形式的好处是可以在潜在的诉讼或仲裁中节省诉讼费或仲裁费。供应商与经销商之间的纠纷往往会涉及不止一笔交易,也就是会涉及不止一份具体的合同或订单。如果每次交易的具体条件都通过具体合同约定,那么,根据一个合同一个诉的基本原则,那么每份具体合同就得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案件或仲裁案件。众所周知,诉讼费或仲裁费的计算采用累计递减原则,因此,每份具体合同单独立案就会大大增加供应商的诉讼费或仲裁费。如果败诉,最终就会由供应商承担。反之,如果采用订单形式,就可以把每次交易视为对经销商的部分履行,而作为同一个案件立案,这就会大大节省供应商的诉讼费用或仲裁费用。

2.最终用户与财产保全

供应商往往会给予经销商一定的信用额度,经销商可以在交货后的一定期限内付款。如果经销商未能如约付款,供应商自然会对经销商提起诉讼或仲裁,为了确保判决或裁决的执行,供应商最好对经销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那么,如果最终用户尚有货款未向经销商支付,供应商是否可以对最终用户尚未向经销商支付的货款进行财产保全呢?根据我们以往的诉讼或仲裁经验,供应商可以对其进行财产保全。供应商甚至可以对最终用户应向经销商支付的与经销货物无关的应付款进行财产保全。因此,供应商最好在经销商合同中约定经销商应提供其与最终用户的交易情况(甚至是经销商与最终用户之间的合同),至少应提供最终用户的名称与联络方式。

3.合同形式与付款证明

一份经销商项下会发生多笔交易,将经销商的每笔付款与具体的交易对应起来是比较困难的。如前所述,如果采用具体合同形式约定每次交易的具体条件,那么供应商在提起诉讼或仲裁时,每份具体合同将作为一个单独案件立案,因此,供应商就需要将经销商每笔付款与具体合同对应起来,以便证明经销商在每个案件中应付未付的款项。众所周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求经销商每次付款时书面说明是哪个具体合同项下的付款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供应商更有必要采用订单形式约定每次交易的具体条件。这样一来,无论有多少份订单发生纠纷,供应商都可以作为履行经销商合同的一部分作为一个案件立案。供应商只需证明货款总额以及已付款总额,就可证明经销商应付款总额。为了稳妥起见,供应商还可以要求在经销商合同中约定,“无论付款通知上加注何种付款说明,经销商的每一笔付款均应视为用于抵销时间最早的应付未付款项”。

4.交货

诉讼或仲裁中的证据不仅仅限于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更多的证据来源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经销商合同项下的交货环节最能体现这一点。无论经销商合同对交货环节作出多么详尽的约定,认真执行这些约定是更有意义的。这一环节会涉及供应商、承运人、经销商、最终用户。供应商既可能交付给经销商,也可能会根据经销商的要求交付给最终用户;供应商既可能自己运输,也可能委托承运人运输,还可能由经销商或最终用户提货。无论哪种情况,供应商都是把货物交付给代表承运人、经销商或最终用户的自然人。因此,供应商最好在经销商合同中指明代表经销商的自然人,或者在交货过程中要求对方在收货单上加盖公章。如果在交货过程中为了提供效率只是要求代表对方的自然人签字,那么也要随后要求对方书面加盖公章确认已经收到货物。另外,如果供应商委托承运人运输交货,那么供应商一定也要要求承运人按照上述方式获得已经向经销商或最终用户交货的证据。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经销商合同纠纷案件中,这个环节是供应商最容易出问题的。

二、经销商恶意注册供应商商标

C公司是一家美国食品供应商在中国设立的外资企业,它与D公司签订了经销商合同,授权D公司在北京市场销售C公司的产品。C公司在美国使用的商标没有在中国注册,一年之后,D公司在中国注册了C公司的商标。为此,C公司聘请我们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D公司注册的商标。

经销商合同法律风险管理 合同管理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对于供应商拓展中国市场至关重要。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地域性,虽然供应商在其他国家注册或申请了自己的公司名称、商标、专利,但如果在中国没有注册或申请,那么在很多情况下都不会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供应商很难撤销经销商在中国注册或申请的供应商公司名称、商标、专利或类似的名称、商标、专利。因此,供应商应该在进入中国市场之前,就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中国建立起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签订经销商合同时,有必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供应商的知识产权范围,并要求经销商承诺尊重这些知识产权,任何注册或企图注册这些知识产权的行为都构成对供应商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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