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村养老问题 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研究

作者:熊嫣来源:中国乡村发现发布时间:2010年6月18日

人,总是会慢慢衰老的,这是一种不可逆转的客观的自然趋势。人老的直接后果就是获得生存所必须的各种能力逐渐退化,甚至消失。那么,曾经为社会做出过贡献的老人们在其获得生存的能力逐渐丧失时,谁应该向他们伸出援助之手,提供物质和精神的帮助呢?这就涉及到养老问题。在老龄化趋势日益加重的今天,随着计划生育政策在农村的实施,拥有中国大多数老年人口的农村地区将迅速出现家庭小型化的倾向,同时,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流动,农村年轻一代道德观念的下降等因素,使得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而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体制并未健全,怎样摸索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养老之路,是当代中国急需解决的一大难题。

一、中国农村传统的养老方式

(一)传统家庭养老及其优点

家庭养老是我国农村传统的养老方式,它要求家庭成员对其上一辈老人提供衣、食、住、行、医及直到死后安葬等一系列的社会服务行为。这种养老方式在中国能延续几千年,必有其突出的优点,主要表现为:第一,家庭养老的成本较低。同居一室,家庭成员更便于照顾老人,无需由专人脱离生产而专职对老人进行看管,既不影响生产,又不影响养老;第二,老人和儿孙生活在一起,这种长辈晚辈之间形成的群体感情,构成了家庭结构变化的向心力,具有强大的保护职能,共同保护家庭成员和财产安全。第三,家庭养老能给老人以精神慰籍。完善的养老应包括物质提供、精神慰籍、日常护理三方面的内容。在各种养老方式中,家庭养老是最能满足老人精神慰籍的需求的养老方式。多数老年人普遍存在苦闷、孤独、抑郁、烦燥、多疑、健忘,甚至幻觉和厌世的不良心理状态,家庭的和谐,家人的关爱往往能淡化和消除老人的不良心理状态,让他们快乐,健康的安享晚年。第四,家庭作为家族成员生存的一个稳固载体,对赡养老人而言具有很大的方便性和可行性。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可经常地察觉老年人的物质生活需求,及时给予帮助。第二,可以经常和老年人进行思想沟通,分享老年人的喜、怒、哀、乐,让他们感觉时时有亲人的呵护和关心,保持精神愉悦和轻松的心境。

(二)传统家庭养老的条件分析

1、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

在传统的小农经济条件下,农民除了种田外并无其它谋生手段。土地是农户家庭的私有财产,父母退出生产领域后,并不放弃对土地的占有权,子女要想获得土地必须以赡养父母为代价。而子承父业也是传统农民家庭的突出特点,后代不仅由父母抚养成人,还从他们那里学会谋生的技能,继承产业和土地,这种生活上,经济上的高度依赖使得他们自觉服从父辈祖辈的制约而不能有丝毫违抗。父辈们靠土地培育后代,子辈们靠土地维持生活并赡养老人,土地构成农民养老的重要经济来源。为了确保农民拥有土地,历代政府实施了一系列土地分配政策,如井田制、占田制和均田制等。除了土地制度之外,政府还通过法律条文,严禁子孙与父母分家分财。《明律》规定,“凡祖父母、父母后,而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一百。”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其目的就是为了稳定家庭养老的经济基础。

中国农村落后的生产力决定了每个人都要不停地生产以获得生活资料,否则无法保障自己的生活,而当人们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要获得生活资料,就只有依赖于家庭其他成员的生产。这种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决定了家庭存在的必要性,也决定了家庭养老的必然性。

2、传统的儒家思想的影响

儒家认为:“孝为百行之冠,众善之始,是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文行也,德之本也。”可见,儒家思想以“孝”为先,“孝字上半部为老,下半部为子。有老人扶子之义。”因此,孝的道德伦理观最初是用于协调父与子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到了封建社会时期,儒家思想占据了整个社会意识形态的主流,并列为三纲五常之首,凡是以孝为先,封建统治者正是依据此统治来缚着劳苦大众的思想灵魂,进而进化上升到“效”、“忠”的意识形态高度,有利于封建统治阶级政权的巩固和维持。这个转变过程本质上包含着“政治”和“伦理”的双重含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在中国统治了二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使得华夏农耕民族“顺从、软弱”的农耕民族性格代代延续,成为农耕民族根深蒂固,顽固不化的传统思想观念。因而,在这种崇尚儒家封建文化的氛围中,农耕民族总是认认真真地尽孝道。于是孝顺父母这一古老的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便逐渐成为农村家庭养老的核心因素。

3、享受天伦之乐的本能

人是社会的动物,不仅有物质上的需要,而且有精神上的需要。老人害怕孤独,乐于和儿孙生活在一起,于是在家庭成员之间形成很强的感情依赖。每个家庭成员都脱离不了家庭生活,且家庭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每个人都重家庭,轻个人,为了家庭的生存,利益和光荣,个人便可以忽略,为了维持家庭内部的和谐,个人必须各安其分,在人伦规范所界定的范围内,将自己的角色演好,而个人的真实意见和感受则慎藏于角色,行为之后。于是又形成近代农民家庭的内聚性和针闭性。主观上要求赡养老人必须在家庭内部进行。

4、家国一体的宗法专制制度的产物

中国封建社会实行的是家国一体的宗法专制制度,长者是祖宗家法的解读者和执行者。在传统社会中,每个家庭都需要长者来规范家族,家庭成员的行为,使其遵从于祖宗家法,遵从于统治者的意志。此外,在普通教育缺乏的情况下,长者还扮演着主要教育者的角色,家庭成员的许多知识经验都是源于长者的教诲。因此,长者在家族、家庭中的存在是统治者、社会、个人的共同需求,更是家国一体的宗法专制制度的必然产物。

二、当前中国农村养老的基本方式

正如以上的分析,完全的家庭养老是在特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环境中产生的。但随着社会的变迁、经济的发展,中国农村的养老方式已不再是单一的家庭养老,而是以家庭养老为主,其它养老方式并存的农村养老格局。

(一)家庭养老

这是当前中国农村使用最普遍的养老方式,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之具体体现。有关资料显示:老年人口的全部经济来源构成中,来自子女供给部分城市占16.8%,镇占21.0%,农村地区占38.1%,这说明子女供养在城镇老人中占有一定地位,而在农村中则占有重要地位。农村家庭养老之所以占如此重要的地位,其原因在于:第一,我国农村老年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由于农村地区间发展差异大,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短时间内不可能在全农村范围内建立、推广养老保险制度,这势必决定了家庭养老会在相当长时间内成为农村养老的基本方式;第二,农村家庭服务业不发达,即使有部分老人能在年老时拥有数目可观的养老金,对于一部分疾病缠身,自理能力极端低下的老年人,如果没有家庭这个稳定的载体,他们仍然不能安度晚年;第三,传统的思想观念,文化观念长期对农村老人生活习惯的感染和影响。“子孙满堂”的天伦之乐仍是他们所渴求、向往的,且随着年岁的增加,农村老人抵卸各种生活风险的能力越来越有限,对亲缘家庭人员的物质、精神依赖亦会越来越大。显而易见,家庭是最理想的养老之地。

(二)集体养老

集体养老就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对年老多病、无依无靠的老人进行赡养的制度。目前我国的集体养老的形式主要有“五保制度”和“养老院制度”。

集体养老作为由家庭养老向社会化养老过渡的一种形式,是以集体为单位对老人进行集中供养的养老方式。它最初是在20世纪50年代形成的“五保”供养制度。1956年《高级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对农村丧失劳动力,无依无靠的老、弱、孤寡残疾居民以“五保”即保证他们的吃、穿、住、烧、葬(教)等为内容,以社会救济为主要特征的社会保障制度。“五保”的供养方式逐渐通过建立敬老院来实现对孤寡老残人员的集中供养。尽管集体养老在历史上曾经发挥了不小的作用。但是,现在看来,其作用也是较有限的。主要有以下不足:第一,养老保险对象过窄,集体养老保险的范围事实上就是对五保户的供养。然而,五保户的供养条件也非常的苛刻,五保户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没有子女包括女儿;二是有房产;三是有土地。对于只有女儿的老人一般不予“五保”,除非女儿离得很远(至于多大距离尚无明确的说法);第二,没有敬老院的农村地区主要由村组负责对“五保户”的实行分散供养。集体养老保障也仅仅停留在对老人的赡养,或者说是维持其温饱,说差一点就是维持其生存,养老的经济上的供给,生活上的关心和精神上的慰藉方面基本上没有;第三,对集体养老问题上明显认识不足。在农村地区,有许多农民符合“五保户”条件的,但是其不愿享受“五保户”的待遇,他们认为“五保户”这个词带有歧视。是一句骂人话,就是叫别人是“五保户”。在他们看来,只是没有出息的人才享受“五保户”的待遇,也就是说,只要他们尚有一点点劳动力,或者有亲人可以依靠,是谁也不会享受“五保户”的供养的。

(三)储蓄养老

储蓄养老是一种最典型的自我养老方式,即指老年人口依靠日积月累、勤俭节约的积蓄养老,但这种养老方式在农村似乎越来越无多少实用价值。

我国特有的户籍制度和土地政策,使农业人口从农业生产中获得的收入日趋减少,生活所需的不足部分往往由外出打工补充。于是大量的农村青壮年人口纷纷外出打工,通过辛苦劳作和省吃俭用,或多或少地积攒了一部分“老底”,但这所谓的“老底”实际上也并不丰厚,随着孩子成长,用于日常开销、教育投资、医疗费用的支出日渐增多,他们那十分有限的积蓄也日渐耗尽,到了晚年,他们几乎没有任何积蓄,唯一的依靠只有子女。

三、以家庭为主的养老方式面临的挑战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和社会经济现代化的大力发展。现实各种因素的结合使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开始瓦解,子女对老年人的照料和慰藉不像过去传统模式下那么密集和经常了。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正开始面临着许许多多的挑战。

(一)农村老年人口规模大,老龄化程度高于城市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有关数据显示,我国人口年龄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为6.96%,比1990年上升了1.39个百分点。而居住在农村的人口为80739万人,占全国人口的比重达63.91%,农村老年人口总量近6千万左右。

现阶段我国农村既面临原有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存量问题),又面临新增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增量问题)。同时,由于农村人口基数庞大,加上青壮年人口从农村外迁,农村老龄化程度高于城市成为进一步的发展趋势。

(二)家庭规模缩小,传统家庭功能弱化

随着计划生育政策带来的生育率下降,子女减少和居住方式的代际分离使得子女对老年父母的照料产生了许多困难。独生子女现象的出现使得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变得异乎寻常的困难。有调查表明,38%的独生子女父母最担心的是孩子发生意外事故或生病;90%的独生子女父母认为“只生一个孩子对父母未来的生活和养老不利。”他们担心唯一的孩子因工作或其它原因离家远去后,自己的生活没有依靠。家庭的小型化,使得家庭的养老功能弱化,居住方式的代际分离也意味着健康不佳的老年人在经济供养之外还面临生活不便,照料不够,精神苦闷等问题。

(三)人口流动加快,代际倾斜严重

现代社会人口流动越来越快,大量农村的年轻人进城打工,迫于岗位竞争压力,使他们无暇顾及在农村的父母,同时,一些青年夫妇较重视子女的教育和成长问题。有限的时间精力和财力都向独生子女倾斜,产生了“重幼轻老现象”,这对老年父母的心理健康和实际的生活质量都产生了负面影响。

(四)老年人平均寿命延长,自理能力下降

中国有句俗话:人生七十古来稀,然而现在说“活到七十不稀奇”。随着我国经济水平、医疗水平的逐步提高,老年人的平均寿命也在不断延长。随着年龄的增长(特别是超过75岁之后),老年人口健康状况有所恶化,患病率、伤残率会上升,自理能力下降,将更多地需要日常护理,生活照料和社会服务。这一切必将加重家庭负担,也必将导致年轻人消极拒养老人情绪的增加。

(五)孝道的调整力度减弱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积极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在经济取得良好发展的同时,一些不良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的冲击,对一些农村人也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使得有些老人在家庭中得不到应有的尊重,甚至受到歧视或虐待。由于许多农村干部不负责任,或对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使得农村基层组织在调节农民养老纠纷中的作用也没有充分发挥。总之,由于经济市场化所带来的“孝”文化的衰落以及老人自身经济能力的弱小,决定了农村养老质量的下降。

四、我国农村养老问题的对策选择

农村家庭养老作为中国农村养老的主要方式,延续数千年。虽然当前农村家庭养老面临着挑战,但这并不意味着农村家庭养老将一下子被其他的养老方式所替代。我国农村人口多,经济落后,基础薄弱,国家还没能力完全包揽农民的养老问题,决定了当前家庭养老在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的必然性。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家庭的核心化,人们价值观念的变迁,家庭养老的主导地位势必遭到撼动,被适应于新社会条件的社会养老取代。但在这个转型时期,我们一方面还要继续巩固农村家庭养老的功能,另一方面,积极的探索一条适合农村地区的社会养老保障之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将两者结合起来,才是解决当前我国农村养老问题的有效途径。

(一)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单独的农村养老法,有关农村养老的问题散见于《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等等之中,这种分散的规定方法不仅容易造成彼此的不协调,而且影响到农村养老制度的实施。因此,应制定单独的《养老法》,把家庭与社会的养老义务都明确化、制度化,让养老有法可依。

(二)通过宣传教育,形成浓厚的尊老敬老的社会氛围。尊老、敬老、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儒家学说的重要内涵和范畴。几千年来,孔孟首倡的孝道,历经朝代更迭而日臻完善,成为维护家庭养老的重要根基。改革开放以后,一些人极端利已主义思想膨胀,不仅不履行对父母、对老人应尽的义务,反而刁难甚至虐待老人,败坏了社会风气,也给社会带来诸多不稳定因素。由此通过多各宣传工具,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张旗鼓地做好尊老敬老的宣传教育工作,仍有其现实意义。通过这种宣传教育使人们认识到,尊老、敬老、养老是宪法规定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老人不仅是家庭奠基人,为社会创造财富,年老后理应受到尊敬和照顾,不尊重甚至虐待老人于法于理于情皆不容。并通过社会舆论约束,从道义和制度上规范人们的尊老敬老行为,改变过去片面的女儿不养老和重物质轻精神的养老观念,使老人时刻保持心情舒畅、精神愉快,保持家庭养老的重要作用。

浅谈农村养老问题 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研究
(三)考虑到中国农村的特殊性和养老保障的复杂性,以及为了适应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从我国农村实际出发,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由政府出面,理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该是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保障农民晚年基本生活的社会性、政策性的基本保险,是国家和政府的社会政策行为。因此,应该在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政策,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2、从实际出发,由政府领导负责,积极、稳步、适度发展。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大部分地区,应坚持低标准起步,由点到面,逐步发展;在富裕地区,应尽快发展,扩大覆盖面,建立和完善法规制度。

3、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队伍建设。养老保险基金是投保人的共同财富,是农民晚年的保命钱,必须保证其安全,做到保值增值,确保兑现。

4、对于特殊对象,如独生子女的父母、军烈属等,应有一定的特殊优惠政策。另外,在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同时,对现在生活困难的农村老年人应该加强社会救济工作,提高社会救济水平,使这部分老年人也能享受到农村经济发展的成果。

5、加大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改变人们传统的养老观念,让人们自觉、自愿地认识和参与社会养老保险。

(四)将社会化养老措施与家庭养老相结合,使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既保证社会化养老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又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巩固并加强传统的家庭养老的有益方式,以使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得到有效的保障,使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

(五)要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调动社区群众组织的积极性,如农村老年协会已经对老年保障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工作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基层社会组织的建立、健全和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①《中国统计年鉴》,1998年。

② 成海军,《中国农村养老方式的现状与前瞻》,《广东社会科学》2000年第3期。

③ 张太英、刘小姚,《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国农村研究报告2000》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④ 王延中,《如何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国经济时报2000年7月6日。

⑤ 马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问题及对策》,《中国农村经济》2001年第8期。

⑥ 王国军,《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缺陷与改革思路》,《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200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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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李迎生,《论我国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与现阶段的政策选择》,《社会学研究》2001年第5期。

⑨ 王国军,《中国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初探》,《战略与管理》200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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