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廊女、小姐的"罪与罚" 漂亮的发廊女

[编者案]“小姐”、“发廊妹”就生活在离我们不远的地方,甚至到处都是。一道玻璃门,一盏暗红色的灯,凉快的服饰,肆无忌惮的疯笑和招手。更深的了解都来源于网络,编辑把这些年来网络上关于小姐的“罪与罚”罗列出来,这里所说的罪是“所受之罪”,它们包括被强奸、被绑架、被抢劫、被虐待甚至被杀;这里所说的罚是过度的惩罚,它们包括了,被游街、被曝裸照、被实名曝光、甚至给家属写信。从网络上得到的消息让我们对这些人的生存状态担忧,丝毫没有任何尊严可言,她们这种活法还算不算人?或者是一只臭虫?

 

  发廊女、按摩女们的真实生活

第一部分[罪]:讲述“小姐”所受之罪

1、拘禁强奸

《发廊女"出台"赚外快 遇淫魔惨遭拘禁强奸仨月》

来源:胶东在线

20103月16日10时20分许,莱州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莱西市吕某报案:2009年11月1日其在莱西,被一男子以为其找中作为由,带至莱州市一村民房内,非法拘禁三个多月。当民警再详细询问到其他细节内容时,吕某总是低头支吾不清,并一问三不知。针对该女子这种情况,办案民警迅速找来女民警,先是与其沟通谈心,后又跟据报案的具体内容进行更进一步的了解情况。可是该女子除了说了一点嫌疑人的体态情况后,对非法拘禁的地点等其他情况一概不知也不说。民警将女子所描述嫌疑人的相貌特征记录好后,反复打印出上百张相片让其辨认。终于锁定嫌疑人系驿道镇龚某。

经审讯,龚某交待了2009年11月初的一天傍晚,窜至莱西市一洗头房,以找小姐“包夜”为由,将吕某骗出来,强行将其带至驿道镇自己家中,将吕某关到自家西间屋,期间因为怕吕某逃跑,采取言语威胁和用铁链子锁吕某的双脚等手段,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间还强迫吕某和自己发生性关系多次,直到春节前吕某找机会逃跑的犯罪事实。

2、抢劫强奸

《粤北十六岁少年多次抢劫强奸发廊女被抓获》

来源:中国新闻网

十二月十七日深夜二十二时许,伏击的警员发现一个男子持刀大摇大摆地走进了乐昌市梅花镇某发廊,于是迅速冲进发廊,该男子见状,只好放下了手中的西瓜刀,束手就擒。

经审查,该男子名张某权,系乐昌市梅花镇人,刚满十六周岁,无业。张某权供称,他已不只一次到该发廊犯案。早在今年十一月三日深夜,张某权在梅花镇坪乳公路闲逛时,由于天气寒冷,想去路边某栋楼房里偷衣服穿,当他从楼顶下到隔壁发廊二楼时,见一个房间里有两个发廊女睡在床上聊天,便下到一楼厨房找了把菜刀,然后持菜刀威胁这两个发廊女交出各自的手机和现金共一千一百元人民币。抢劫时,张某权见两个发廊女都穿着睡衣,于是以刀相挟,将其中一个女子带至隔壁房间实施强奸,随后逃之夭夭。

十多天后的一个深夜,尝到“甜头”的张某权再次来到该发廊二楼房间,用事先准备好的西瓜刀威胁两名发廊女,再次抢得手机一部,并将上次被他强奸的那名发廊女带至隔壁房间再次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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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廊女、小姐的

3、嫖娼抢劫

《三男子缺钱又缺德嫖完发廊妹后又抢劫》

来源:海峡都市报

2009年11月25日晚上,四川籍的欧某和两个老乡在福州一麻将馆搓完麻将,感慨手头紧,工作又不顺利。欧某认定发廊妹就算被抢了也只能吃哑巴亏,就提议到长乐抢一认识的发廊妹“小张”的钱。另外两个老乡郑某和王某认为这是一好主意,三人就事先预谋分工好。

第二天晚上8点多,三个人租车到长乐市区。欧某因为认识小张,不便下手,就先到里仁工业区附近的山路上守候。由另外两个老乡驾车去找小张,但没有找到人,两人就按照原来计划,去抢别的发廊妹。他们到附近的一桑拿城,以嫖娼名义相中一发廊妹任某。任某看他们穿得挺好的,又开着车,就放心地跟着走了。

郑某嫖了任某后,就持刀威胁,抢走任某的价值800多元的一部手机和价值1000多元的金戒指,再把抢劫的赃物交给在那里守候的欧某。三人误以为就此可以逍遥法外,没想到任某当天就报案了。两天后,三人就在福州被抓获。

4、持枪绑架

《嫖娼起纠纷被打 持刀枪绑架“发廊女”》

来源:泉州网

据了解,2010年 5月23日晚8时许,2名外地男子到石狮市祥芝镇大堡村一发廊嫖娼。因为嫖资问题,其中一名外号叫“黄毛”的男子与发廊女发生纠纷,并动手打了那名叫小玉的发廊女。

小玉的男友刘某得知女友被欺负,立即纠集了四五个”朋友“”,找到“黄毛”在祥芝村的住处,将“黄毛”及其同伴暴打一顿。

“黄毛”被打后很生气,当晚9点左右,他纠集了8名男子,手持钢珠枪、警棍、长刀、手铐,气势汹汹冲向发廊寻仇。

发廊老板胡某见状,急忙开溜。“黄毛”一伙人遂将胡某的老婆李某霞和发廊女张某用手铐铐上,绑上一辆面包车扬长而去。随后,胡某接到“黄毛”的电话,叫他交3万元现金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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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凌辱虐待

《男子性虐狂边性交边施暴 卖淫女不堪凌辱跳楼身亡》

来源:南方日报

男子因有性虐倾向,或骗女网友开房施暴,或找卖淫女以满足刺激,终致一卖淫女惊慌害怕而跳楼身亡。近日,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史某冬。

经查,犯罪嫌疑人史某冬现年37岁,有严重的性虐癖好。2009年12月8日22时许,史某冬将女网友冯某约至深圳市龙岗老街天虹商场见面,二人相谈甚欢。次日凌晨2时许,史某冬与冯某到龙岗区爱联路某旅馆开房。进房后,史某冬立即用房间的化妆台顶住房门,对冯某进行殴打,并拿出刀片对冯某进行威胁,在冯某惊慌失措的情况下将冯某强奸,并边强奸边对冯某殴打、虐待,致使冯某受轻微伤。同年12月17日,史某冬为了满足其越发强烈的性虐欲望,招来卖淫女许某至龙城街道爱联第二十场某旅馆301房开房嫖宿。二人发生性关系期间,史某冬动作粗暴,许某觉得下身很痛,要求停止性交易,史某冬不允,并强迫许某继续性交,继续对许某进行殴打、虐待,并强迫许某不许离开房间。翌日凌晨4时许,许某借机躲到洗手间,因对史某冬先前的行为恐惧害怕,便从洗手间爬窗欲图逃离魔爪,不料一不小心坠楼身亡。史某冬见大事不好,马上逃逸。后经群众举报,民警于12月29日将史某冬抓获归案。

6、“包夜”被杀

《发廊女"包夜"爽约被杀 凶手被判死缓后悔不迭》

来源:三峡晚报

2008年9月22日晚10时,家住当阳的陈小龙在家看电视时拿出手机,习惯性地给远在小溪塔开发廊的妻子刘芳发了一个短信,然而,当晚刘芳并未回复。

第二天上午,陈小龙起床后发现手机上仍然没有刘芳的短信,觉得有些奇怪,于是直接拨打她的电话,结果发现处于关机状态。起先,陈小龙并没在意,以为是刘芳的手机没电了。

此后,陈小龙多次给刘芳打电话,对方手机始终处于关机状态。心中忐忑不安的陈小龙当天下午4时许从当阳乘车直奔小溪塔。

当陈小龙走进位于夷兴大道20号的“华宇花园”小区时,发现刘芳的发廊没有开门,上前敲门也没人应。询问周围的邻居,几个人都说当天一直没开门。

感到事情有些不对的陈小龙向附近居民借来一个凳子,将窗户的玻璃打破后翻进发廊,眼前的情形让他大吃一惊:妻子仰躺在床上,头部和胳膊附近有两个带血的枕头,2台电风扇正在对准妻子不停地吹风。陈小龙慌忙上前去试妻子的鼻息,发现她的身体已经僵硬了。

后经检查,刘芳的2000多元现金、5000元的存折及一部手机等物品不翼而飞。

2008年9月22日晚8时许,夷陵区人王东在街上闲逛时,鬼使神差地走进刘芳所开的发廊。

随后王东以100元的价格,与刘芳在发廊里发生了第一次性关系。意犹未尽的王东决定留宿,又与刘芳谈妥,以200元的价格包夜嫖宿。

当晚9时许,正当两人在进行性交易时,刘芳的电话突然响了起来,她把手机拿过来,示意王东不出声后接听了电话。随后,她对王东说,等会可能有人要来,不能包夜了,要王东立即离开。

王东很生气,要求刘芳退还200元的包夜嫖资,但被刘芳拒绝了。两人就此事发生争执,王东恼羞成怒,一把将刘芳推倒在床,刘芳不甘示弱,随即用手将王东的脸部抓伤,并大喊救命。被激怒的王东双手用力猛掐刘的脖子,结果致其当场死亡。

随后,王东在发廊里将刘芳的2100多元现金及存折、手机、项链等物统统搜罗出来,用毛巾将作案现场清理好后,把室内的两台电扇都搬到刘芳的附近,对着尸体的头部和胸部吹风,希望延缓尸体腐臭的时间,以转移视线。

第二部分[罚]:小姐所受的惩罚

1、公布裸照



《郑州: 卖淫女裸照上网》

千龙网

11月2日,在国内多个网络论坛上,出现一个题为《郑州大规模突击扫黄公布小姐裸照引巨大争议》的帖子。在这个帖子中,有多张警方现场查处涉黄场所的照片和一段长约2分多钟的视频。

其中一张图片最为醒目:在一个豪华房间内,一身着睡袍的光头男子揪住女子头发,女子面部清瘦,全身赤裸、双手抱胸斜靠在床边,表情看上去十分痛苦。十分怪异的是,该女子的下部和胸部都被打上了马赛克,惟独脸部清晰可见。现场还有一名“嫖客”同样全身赤裸,背对镜头坐在地上。

而在这段视频中,大批特警接到信号冲进洗浴中心后,一名身穿睡衣的光头男子马上要求服务生交出钥匙,未等到服务生开门,他就先是两脚踹开房门,然后厉声逼问赤身裸体缩作一团的小姐:“今天晚上第几个,说!”在小姐撒谎说今天没活时,他成竹在胸的搜出了单据,并认定“一共二十六个”。这位男子揪住赤身裸体的小姐的头发,将她的脸往上抬。

视频旁白介绍,这名光头男子是身着便衣的执法警察。

后据媒体报道得知,10月28日晚,在郑州市第二次大巡防集中行动中,郑州市公安局出动300余名警力,兵分十数路,集中开展打击涉黄涉赌专项行动,对全市的小浴池、小旅社、小录像厅、茶社、网吧、歌舞厅、电子游戏室、美容美发屋等公共复杂场所进行突击清理清查,对部分存在涉黄涉赌现象的娱乐场所进行重点打击,在当晚的行动中,成功查处多家涉黄涉赌场所,抓获违法犯罪人员9人。上述照片和视频便是来自这次行动。

曝光小姐有先例

将犯罪嫌疑人特别是小偷和小姐游街示众或以其他形式曝光,以达到惩戒和警示的作用,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举措。随着社会进步和文明提速,这样的事情越来越少,但也偶有发生:

深圳:捉200名妓女嫖客游街。深圳警方2006年在“红灯区”的上下沙村、沙嘴村及水围村等地发动连串扫黄行动,搜查了六百多间娱乐场所,包括卡拉OK、的士高、酒吧、桑拿浴室及发廊等地方,拘捕二百多名妓女和嫖客。事后,警方将这些妓女和嫖客押到色情场所集中的“三沙”(上沙、下沙和沙嘴)地区游街示众。

银川:卖淫女照片贴上宣传栏。2007年6月26日,宁夏银川胜利街派出所、南桥工商所、胜利街办事处三部门曾联合行动,取缔了24家问题发廊。事后,派出所将28名卖淫女的照片当街贴在一块“卖淫嫖娼人员曝光板”上,上面张贴着卖淫女的正、侧两面相片。图片在眼部进行了简单处理,其面目轮廓依然清晰。

2、牵绳游街

    

《广东:“小姐”赤脚戴手铐指认现场》

中国新闻网

2010.7.20,广东东莞警方开展了“创平安、迎亚运”的扫黄行动,其中一组卖淫女赤脚游街的照片在网上引起热议。从相片所见,两名穿着时尚的涉嫌卖淫女,不但赤脚,且戴着手铐,背后还被幼绳牵着,像是在指认现场。

近日广东东莞警方开展了“创平安、迎亚运”的扫黄行动,其中一组卖淫女赤脚游街的照片在网上引起热议。从相片所见,两名穿着时尚的涉嫌卖淫女,不但赤脚,且戴着手铐,背后还被幼绳牵着,这组照片说的就是广东东莞警方扫黄时,用绳子牵着疑似卖淫小姐游街的事。这是继郑州警方在网上公布小姐裸照、深圳警方将小姐游街示众、武汉警方在大街小巷贴出实名曝光多名涉黄落网人员的公告之后的又一起扫黄成果大展示。可是看到这些照片,看到那对生命的残忍与对弱者尊严的侮辱让我感到出离悲哀与愤怒。

3、实名曝光



《武汉:嫖娼卖淫者被实名上墙曝光》

长江商报

连日来,武昌卓刀泉南路和雄楚大道交叉处的陈家湾,大街小巷都贴上了公告,警方实名公布多名涉黄人员姓名和年龄,并号召市民积极举报卖淫嫖娼窝点。恐怕此次“上榜”,对于卖淫嫖娼者来说,“无地自容”“羞愧难当”才算是最恰如其分的形容了。

4、给家属发信



《杭州:某派出所给认定“卖淫女”家属发信引关注》

来源: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杭州9月7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为从源头上杜绝非正规休闲店的卖淫活动,最近,杭州一派出所给认定的“发廊女”家属写了60多封告知信。上面写道:“你们的亲人现正在××美容休闲店工作,该店属于非正规的美容、美发休闲店。作为家属,你们有权利了解自己亲人的从业环境。公安机关也希望得到你们的配合,劝说你们的亲人不要误入歧途。”

第三部分[说]:看看网友、“小姐”自己、时评人如何评价

一、网友观点

《调查显示七成网友觉得曝光小姐隐私不妥》(凤凰网)

有20861名网友参加了调查,其中69.5%的网友认为实名曝光卖淫嫖娼人员涉嫌侵犯隐私,25.9%的网友则认为不侵犯隐私;同时,54.2%网友认为此举并不能有效打击卖淫嫖娼行为,如下表格:

  调查结果。(截至2010年7月17日20点15分)

另外根据投票结果分析,与男性相比,女性更为认同警方此举,有31%的女性认为此举不侵犯隐私,39%的女性认为此举可有效打击卖淫嫖娼行为。同时,警方此举在已婚人士中的认同度也高于未婚人士,但总体来看,支持率均未过半。另外,学历越高的人,则更倾向于认为此举涉嫌侵犯隐私,同时也不看好“实名曝光”对打击卖淫嫖娼行为的意义。

    与男性相比,女性更认同警方此举,但比例均未超过40%。

    未婚人士中,有较多的人反对“实名曝光”之举。

    学历越高,则越倾向于反对“实名曝光”之举。

二、小姐自述

《深圳扫黄搜出小姐日记:“真的很累”》(网易网)

  2点25分,在一家星级酒店,警方当场抓获一对准备进行卖淫活动的男女。24日,深圳福田警方的展开“创平安、迎国庆”专项行动,扫掉卖淫窝点后发现小姐的记录本记录下了小姐的情感生活:“其实我是真的累了”、“谁也不是谁的谁”。

一本摆放在窝点桌面的日记,记录了其中一名涉嫌卖淫女子的情感生活。在现场,记者试图与她们交谈,但她们摇头不语。

  2点25分,在一家星级酒店,警方当场抓获一对准备进行卖淫活动的男女。这是一个严密的组织,由一名女子和几名男子管理,他们有人专门到酒店等派发色情小卡片,有人联系嫖客,有两部轿车负责接送卖淫女出入酒店。  涉嫌卖淫的女子住所的床头边,挂着一只洋娃娃。  警方在卖淫窝点内收集各样证据证物,而另外两个涉嫌卖淫的女子被戴上头套坐在一旁等候问话。凌晨4时许,民警在招嫖团伙居住的50平方米左右的房间调查。一张麻将桌上,大量的避孕套、4本餐饮和酒店发票摆放在那里,面额有100元和500元不等。一些电话卡的旁边是几个笔记本,上面记录着500余个嫖客的手机号码,手机号码的旁边还记录着上门服务的地址以及收取金额等。  在窝点的电视机顶,放着一本被翻烂了的英语字典。  2点42分,在卖淫窝点楼下,警方当场抓获涉嫌进行组织、协助该卖淫团伙作案的工作人员。  窝点的阳台,挂满了各种各样涉嫌卖淫女子的衣服。

三、时评人点评

《庞祝君:中国“小姐”啥时活出尊严?》(新民网)

众所周知,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人们的信仰迷失,人的思想发生了变化,社会风气的使然,地方保护主义的护航,特别是近年来贫富两极的严重分化,农村人口渴望过城市的生活,使得城市人口迅速膨胀,就业出现危机。加之,中国人有“肚饱思淫欲”的思维,于是,黄色产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从事这一行业的小姐越来越多,涉及这个产业的社会问题也越来越多。

如今的黄业早已遍布全国各地,只不过是半公开而已,尽管还没有达到“红灯区”的范畴,但那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目前,这个行业在我们国家有的地方,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准都已经达到实施国际认证的水平了。按理说,服务水平上去了,对待小姐的文明程度也应该提高了才对。但是,为什么总发生违反人类违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不文明举动呢?

有人说,小姐是高房价的推手;有人说,因为小姐的存在才出现贪官;有人说,小姐是社会的毒瘤和脓包,是她们在给社会制造事端,制造矛盾,制造性病;有人说,小姐是破坏家庭的罪魁祸首,她们在和原配分享着丈夫,分配着收入,是第二次财富分配的直接受益人;也有人说,小姐很高尚,她们减少了社会的强奸案,解决了打工男人的单相思,爱抚了哪些出轨男人的心……

是的,在一些人眼里,小姐不是人,只是魔鬼。但当你看到哪些站街女,她们白天把头深深地埋在生产线机器旁精心作业,夜晚在街上打打擦边球,零敲碎打的从也是打工男子的手上换取一点可怜巴巴辛苦钱,以图解决自己或家庭生活中实际问题而被抓去游街的时候,你是否会想到与她一般年龄的富家女孩官家女孩,此时此刻正在外国读着名牌大学或在考公务员中成绩优秀被成为第一的呢?

也许你会说,这个反差太大了,根本就是一个在天,一个在地。是啊,在我们国家,这种没有完整监督体系导致的社会问题太多了,以至于贪官把手放进国家的口袋里捞钱也就不足为奇了。

小姐没有哪些明星幸运,没有狗仔队整天追着她们转,她们的曝光率也不高,因为她们面对的是男人,甚至可以说她们都没有多少的人格可言。可当你看到她们含着泪为哪些变态的顾客带去享受的时候,哪些与她们年纪相仿的女孩正在舞台上大谈自己的私生活,公布自己的艳照,背后的公司还在为她们策划着怎样炒作怀孕甚至是流产而成为超女的呢?由此你就可以看到,这些小姐们与哪些炒作的超女又有什么区别?

是啊,她们生活在中国底层社会里,她们除了身体之外,没有固定资产,也没有固定收入,一旦人老珠黄的时候,抑或是身体被男人蹂躏得体无完肤的时候,她们的小姐生命也就走到了尽头。

小姐在从业的过程中,有的由于安全措施没做好,甚至染上不治之症,假如她们患爱滋病死了,你认为是谁害死的?也许你会说,是她们自找的,是她们抛弃了中国的优良传统而去做了这个,是她们不要脸!

《王松苗:罪错应负责任 人格不容侮辱》(人民网)

尊重每一个人的权利,维护每一个人的尊严,哪怕他(她)有罪有错。这是基本的法治理念,也是文明社会的底线

近日,杭州市拱墅区祥符派出所向“发廊女”家属发信“挽救”女孩一事,引起广泛关注。尽管派出所打“亲情牌”动机良好,而且也暂停了发信行动,但舆论依旧是赞赏少质疑多。

人们的担忧在于,它并非孤立个案。7月14日,在湖南华菱涟钢集团公司足球场上,当地有关部门组织了约6000人旁观一场特别的活动——公捕公判大会,会后,嫌疑人和罪犯被游街示众;7月5日,广东东莞清溪警方用绳子牵着一名“小姐”指认现场,并让镇电视台拍摄播放;去年10月底,河南郑州市公安局开展打击涉黄涉赌专项行动后,一些卖淫女的裸照被公布……

就在公安部下发通知,要求坚决制止游街示众等有损人格尊严的做法之后不久,依然发生了向“发廊女”家属发信这样的事件,它带给我们的,显然不只是对执法方式的反思。如果没有执法理念的深刻变革,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纠正,就会始终在“按下葫芦浮起瓢”的怪圈中循环。

从思想深处剔除“有罪(错)推定”的思维,只是执法人员平等、公平地对待每一个可疑人员的第一步。更为重要的是,即便嫌疑人的罪错得到了某种程度的证实,其人格权同样应该得到维护。“罪错应负责任,人格不容侮辱”,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精神。法律可以剥夺人的财产、自由乃至生命,但不可以剥夺人格权利特别是人的尊严。

公捕公判、游街示众是赤裸裸的侮辱。为了推进工作,将“发廊女”或“小姐”乃至罪犯的形象公开化、半公开化,则涉嫌侵犯了她们的名誉权、隐私权,损害了她们的人格尊严。而在最终的司法或行政认定出台之前,给相关从业者贴上带有定性意味和歧视色彩的标签,必然导致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毫无疑问,这种贬损行为,由于缺乏程序上的正当性和坚定的证据支持,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

同时,公民对属于自己私人生活范畴的事项,享有依法自由支配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隐私权(这个概念首次写入了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隐私权作为一项绝对权利,任何人都不得侵害——包括不得非法公开公民过去的或现在纯属个人的情况。尤其是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宪法之后的今天,保障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必须成为公权力机关义不容辞的法定责任。

一切人权都源于人的尊严,都是为了实现和保护人的尊严。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宪法都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尊重每一个人的权利,维护每一个人的尊严,哪怕他(她)有罪有错。这是基本的法治理念,也是文明社会的底线。它应该作为法治社会的一项常识和本能,熔铸于每一名社会成员尤其是执法人员的内心深处,坚定不可动摇,须臾不可淡忘。

执法太黄太暴力(千龙网)

照片和视频引起了巨大质疑。一家门户网站的民意调查显示,8成以上的网友表示无法接受警方如此的执法方式。网友几乎一边倒地谴责这名警察,甚至有人提出要对其进行人肉搜索。

集中整治黄赌明明是为民除害做了好事,为什么反倒引来骂声一片?

线上的网友说:“卖淫女有错是事实,应该受到惩罚,但她也有尊严,公布裸照的方式有辱人格,极为不妥。”线下的评论说: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现场勘验检查时进行拍照虽然是民警办案的需要,但只应为办案服务,可以附卷作为证据,而不能做以宣传之用,不宜对媒体公开,如果公开则有违反保密规定,同时也侵害了违法嫌疑人的隐私权。

线上的网友说:“揪住女子头发,强迫面对镜头,显得很暴力,很不人性,这女的是杀人犯吗?有必要这样对待一个女人吗?”线下的评论说,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照片中民警手揪抓卖淫女嫌疑人头发,并进行拍照的动作有损被害人的人格尊严。《程序规定》同时要求检查女性身体,当由女性人员进行,即便女民警较为稀缺,仍应安排部分女性民警参与检查。但从照片来看,未见一名女警。

线上的网友说:“我们都希望社会秩序安定、风气良好,也积极支持警方扫黄打非,但这张照片却让人感觉到失望。有点以毒攻毒的味道。”线下的评论说,郑州警方重拳突击,威慑遏止违法犯罪行为,初衷很好。但却出现严重失误,一方面公布嫌疑人裸照涉嫌侵犯违法嫌疑人隐私权,另一方面举止粗暴给民众以野蛮、恃强凌弱的印象,好事宣传不好很可能起反作用,也正如网友所评“黄是要扫的,但要得民心”,如何既能把工作做好、打处得当,又能宣传到位、恰到好处,得到民众的信任与支持是值得郑州警方进一步深入思考的问题。

第四部分[法]:关于这些对小姐的做法的法律思考

《“小姐被游街”让法律蒙羞》

易胜华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违法犯罪人员也是中国公民,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得到法律的惩处,但是他们的人格尊严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侵犯违法犯罪人员的人格尊严,是违反宪法的行为。作为法律执行部门的公安机关,将卖淫嫖娼人员游街示众、公布其真实姓名,显然是对他们人格尊严的侵犯。

“游街示众”是人治社会的遗毒。在过去的年代里,统治者认为,对违法者人格的侮辱,可以摧垮其精神支柱,使其遭人唾弃,在社会上无法立足,失去再次犯罪的条件。同时,“游街示众”可以震慑围观者,使其引以为戒,不敢违法犯罪。

实践证明,这种以羞辱违法者人格来达到惩戒目的的做法,不但不能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反而会对社会秩序造成更加负面的影响。从违法者的角度来看,他们失去了做人的尊严,已经无所畏惧,要么因为内心的极度羞耻而走上绝路,要么“破罐子破摔”,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变本加厉地报复社会。而群众,更多的是抱着一种看热闹的心态围观,他们很难体会到人格尊严受到侵害后内心的巨大痛苦,并不会因此受到教育。一旦他们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为了避免遭受人格的羞辱,可能会实施更加极端的犯罪。

《关于曝光小姐裸照法律思考》

中山日报

派出所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认为发廊女“误入歧途”,“容易感染梅毒、艾滋等性病”,很容易给人以“此人是卖淫女”的暗示,这就涉嫌“有罪推定”。派出所有没有想过,这样的信寄到“发廊女”的老家,她们的家人会以什么的心态和眼神看待自己的亲人?这对“发廊女”的声誉又会造成怎样的影响?

首先,公安机关公布小姐的裸照,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是公民权利的基础。直接将他人的裸照公开,侵犯了人权中最基础的权利,也是对人权的一种践踏。公安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样的执法才会令人尊敬。

其次,其中的一名便衣警察揪发逼问,并强迫拍裸照,涉嫌违法取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 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具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被排除。我国对此的立法规定以及相应的救济机制也待完善,警察也应该转变执法观念。当然这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

《给“发廊女”家属写信是一种“有罪推定”》

议论风生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进一步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非正规的美容美发店,自有有关部门予以查处甚至取缔,但不可以将在其中工作的所有从业人员打上“涉黄”的标签。如此无疑将会误伤许多人,加重社会对这个行业的歧视。保护公民权利是执法机关的天职,不羞辱人是公权力行使的底线,执法者要在每一个细节上慎重行使权力,不可越雷池哪怕半步。

从“小姐”处境想到《世界人权宣言》

正义网 仲秋

违法者也有人权,这本是宪法赋予每个人的权利,法律也明确规定:即使是罪犯也享有人格权。具体来说,一个人的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等,即使现有法律程序也不能剥夺。一个人违法犯罪了,当然应当接受处罚,但是,对于他们的处罚也只能依照法律来进行。譬如说“小姐”从事卖淫嫖娼的活动,是一种轻微违法行为,不是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也只是对他们进行治安罚款、行政拘留,但是,绝对不能对他们进行法外的处罚。如果警方对她们人格污辱,甚至远远超过了行政拘留十五天的处罚,警方这种法外处罚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她们的名誉权。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些做法属于严重违法行为,至少违反了宪法(可惜没有什么违宪责任)、侵权责任法等法律,造成严重后果还有可能导致犯罪。“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必赔偿”,这是温总理对公权力行使规律的精辟阐释。但是直至今天为何仍有执法者屡屡试图挑战宪法和法律,执法犯法?是公权在堕落还是权力导致的执法变态?

[编后语]这一组稿件结束了,经过专家的解释,看起来“小姐”的违法行为并不像很多犯罪行为那样恶劣。同时她们的生存又在受到各种各样的威胁,这还不包括文中没有列举的传染病、毒品、堕胎等等,套用周星驰的一句话“鸡也是人”,是我们这个社会的一份子,她们的人权也应该得到主张,更不要说他们是有组织者的,本身也是受害者。如果不扫黄时组织者拿他们赚钱,扫黄时警察们又拿她们赚“成绩”赚“脸”,这也是我们这个社会不文明、不法治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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