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监察机制的嬗变及现实启示 延安精神及其现实启示

卢文超

根据校党委的安排,这一期秋季主体班由我来讲纪检监察方面的专题。不敢说讲课,与大家一起探讨,讨论之前,先提几条建议:1、请大家注意遵守课堂纪律,如不要接听手机、交头接耳、进出课堂,以免影响其他同志等;2、如果你了解我所谈的内容或者比我研究得更透,认为我讲得不好,请你不要打断我,让我讲完,我会给你时间提问或课后交流;3、探讨过程中,我要提问的,请大家积极配合。

先调查一下,曾经或现在担任过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从事或分管过纪检监察工作)的同志请举手。好,人数不少,请放下,你们应该在纪检监察方面业务联系比我熟。

好,先来解释一下题目的含义:中国古代监察机制的嬗变及现实启示。所谓机制,是指机构和制度。设有机构,建有制度,还必须有人员。所谓“监察”,从字面上理解,“监”,为监视;“察”,察看。监察,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言,就是监督(督察)、考察及检举。嬗shàn禅音,演变之意(形声。从女从亶(dǎn),亶亦声。“亶”意为“天生的”、“天然的”、“原生的”。“女”与“亶”联合起来表示“生女”(相对于“熟女”而言)、“处女”。“嬗变”指生女变成熟女)

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中央领导同志都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读史,2011年中央党校秋季学期开学典礼上,习近平同志的讲话就是《领导干部要读点历史》,他要求,领导干部学习历史,要学习中国历史,了解和懂得自古以来中国人民创造的灿烂历史文化,从中汲取有益于加强修养、做好工作的智慧和营养。“读史使人明智”,“援古以监今”,“忘记过去意味着背叛”。都说的是要重视历史、正视历史。

我目前从事纪检监察工作,曾经从事过组织人事工作,学的是法律专业。因此,今天,我们一起来探讨中国古代的监察机构、监察法律制度和监察官员的选拔任用、考核、监督,以及与之相关联的问题,从中得出其嬗变对当今现实的启示。

现代的监察官员的职务名称如纪委书记、副书记、纪委常委、监察(预防腐败)局长、副局长等名称,大家耳熟能详,哪位能说出中国古代关于监察官员的职务名称?

与之相关联的一个问题,现代的监察官员姓名,大家都能说得出来,哪位能说出中国古代有名的监察官员的姓名或者说曾任过监察官的人的姓名也可以?

(大家可以先思考一下,再回答,无人回答,那我就点名了啊?)

我还是先提示一下:《三国演义》这部历史名著,包括电视剧,大家应该看过,其中一节“张飞鞭打督邮”。

(“张飞鞭打督邮”这一历史的梗概:大约公元200左右,这位督邮大人前往刘备担任县尉的安喜县巡察(现在的河北定州市)。由于这位督邮贪图贿赂,而刘备又不打算向他行贿,这位督邮于是怀恨在心,想要陷害刘备,刚好被张飞张三爷发现,于是此公便被性如烈火的张飞狠狠抽了一顿,也算为刘备出了一口恶气。这位督邮不是一个人名,一般人理解为与现代的邮政工作有关的督导官员,实际是监察官名,它在这部著作里1200(1178个)多个人物中唯一最有名气又无名无姓的人物,更是中国历史上最有名的监察官。(出自《三国演义》第二回:张翼德怒鞭督邮何国舅谋诛宦竖)。

还有一位历史名人(东晋的记忆)陶渊明。也是因与--“督邮”有关而辞职。陶渊明41岁时(公元405年),最后一次出仕,做了85天的彭泽令。当时郡里一位督邮大人来彭泽巡视,官员要他束带迎接以示敬意。他气愤地说:“我不愿为五斗米折腰向乡里小儿!”即日挂冠去职,并赋《归去来兮辞》,以明心志。据《宋书.陶潜传》和萧统《陶渊明传》云,陶渊明归隐是出于对腐朽现实的不满。

有没有学员回答?好,我提问了啊!(事先约定好张三并告之答案,答对了,很好,证明你还是个爱读史的,感谢配合,看来我们今天一起探讨是有共同语言的)

其实,中国古代历史上,有名的监察官员是不少的。如监察御史的表率郑士元(“绣衣”是古代监察御史的别称)郑士元,今浙江省宁海县人,有才学,洪武四年(1371年)中进士,后升为湖广按察使佥事,有荆、襄士兵抢掠民女的事件,官吏不敢过问,郑士元向将领说话,所掠妇女得到归还。安陆有冤狱,御史台已定案,郑士元仍上奏是冤案,最终得直。后因空印案被牵连而下狱。出狱后,因其弟郑士利上言解释空印案,而被输作江浦。郑士元是明太祖时的六品监察御史,为官刚正廉洁,一丝不苟,而明太祖就是最喜欢这样的御史。郑士元任期中,纠弹了不少贪官污吏,其中包括皇侄朱桓的重大集体贪污案件。由于朱桓的父亲对朱元璋曾有救命之恩,所以朱元璋想免去他的死罪,但郑士元据理力争,并说:朱桓已是累犯,如果这次仍不杀他,那干脆订一条皇亲国戚犯法,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朱元璋一听七窍生烟,爰治他违逆死罪,孰知郑士元非但不怕,并准备昂首就义,连刽子手都为之动容。后来太子朱标特别援引唐太宗纳魏征谏,与曹操宽待陈琳的典故,来为郑士元求情,朱元璋于是接受建议,并向郑士元说:治家守规,治国依法,都不得徇一时之意。你虽激言顶撞,但仔细思量,仍不失理,所以我已下令将朱桓处死,以儆效尤…。听说你家境清寒,却从不收贿赂;奸贼以死威胁,你却毫不畏惧,你为何能清贫不移志,威武不能屈?郑士元答称:为官者,一言一行,都代表朝廷。官贪,百姓则骂国邪;官清,百姓则赞国正。官不敢镇邪,民心则无国。故微臣不敢亵渎职守,惟恐有负朝廷重托。朱元璋一听大悦,说:凡为官者,须刚正廉洁。清贫,士之常也;惟俭养德,惟侈荡心。侈则多欲,多欲则贪。违法枉道者,迟早要招祸殃身…。朕以为,见金动心者,不可为吏;见善不扬者,不可为官。郑士元清廉正直,勇于谏言扬善,今调升为湖广按察使司佥事,正五品。后来郑士元一直忙于公务,其妻罹患重病来函,才得以回家探视,但家里实在太穷,不但没钱给妻治病,甚至于妻死后,也无钱为之安葬,他的五个儿子竟央求卖身葬母。最后还是同僚亲友筹钱,才得以办好后事。出殡时,民众夹道送葬,那时正下大雨,民众竟没一人散去。)

明朝还有一位著名御史:吴时来。这个人厉害,敢于反严嵩。吴时来(1527-1590,享年64岁),字惟修,号悟斋,仙居县白塔镇厚仁村人。嘉靖三十二年(1553)中举进士,历任直隶淞江府(今上海)推官兼司理,顺天府(北京)府丞,应天府(南京)都察院右佥都御史兼提督操江(都察院副长官兼长江流域军队最高指挥官),巡抚广东地方兼理军务、都察院右佥都御史,湖广按察司副使,刑部右侍郎,吏部右侍郎,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监察全国文武百官的国家监察部门首席长官,相当于中央纪委书记、监察部长角色)等职,名列朝廷七卿之一。著作有《江防考》、《横槎集》存世。)

初入京都任刑科给事中时,他不畏权贵,置杨继盛人头落地前车之鉴而不顾,在张居正不愿联名上疏的情况下,独自上本《乞察奸邪疏》,揭露了巨贪严嵩父子独揽朝政20年,买官卖官、大肆纳赌、结党营私、扰乱朝纲的罪行。他在疏中指出“今边事不振由于军民之困穷,军民之困穷由于上官之贪墨,上官之贪墨,由于治国之无人”,公然提出要将“(严)嵩放还田里,以立国体”,将“(严)世蕃肆诸市朝,以正天讨”。被严嵩父子迫害打入死牢后,在锦衣卫酷刑面前,他视死如归,守口如瓶,保护了曾经参与谋划弹劾严嵩的徐阶、张居正、海瑞等人。被流放到烟瘴之地广西横州(今横县)后,他坚持创办《悟斋书院》,教化当地百姓,著书立说,写下了洋洋20万字的《横槎集》。

好,这里简介一下严嵩是如何下台的?(严嵩也是被监察官员弹劾下台的。一次道教活动决定了严嵩的命运。世宗召徐阶推荐的方士蓝道行入禁中,常使预卜祸福。一日,严嵩有密札言事。徐阶事先通报蓝道行,蓝道行降神仙语,称:“今日有奸臣奏事。”看到严嵩的密札,一生信奉道教、礼拜神仙的世宗对他究竟是忠是奸发生了疑问。正在一内侍处避雨的御史邹应龙听到这个消息,认为是个好时机,立即向皇帝世宗上奏弹劾严嵩父子,并在其奏疏以“如臣有一语不实,请即斩臣首以谢(严)嵩父子”等语,世宗将两边的情况一对照,认为严嵩父子必是奸臣。结果,严嵩被勒致仕(退休),严世蕃先是发戍,后以通倭罪被杀。籍没严嵩家,上报金3.2万余两,银200余万两,另有珠玉宝玩数千件。但抄收上来的家产,不及3/10。抄家牵涉面很广,“江右小民,疮痍数十年犹未复”,严嵩回到江西,尽管他曾为家乡父老做过一些好事,却晚景凄凉,“死时寄食墓舍,不能具棺椁,亦无吊者”。这是在隆庆二年(1567),终年88岁。

(邹应龙明代兰州进士,以弹劾权奸严嵩及其子严世蕃,贪赃枉法、吞没军饷、卖官鬻爵等重重奸行,终使祸害嘉靖朝的奸贼严嵩、严世蕃父子覆没,而彪炳史册。),其著作结集为《邹中丞集》,但早已散失,仅有《弹劾严世蕃父子疏》传世。邹应龙多才多艺,工书善画,但他鲜有作品传世。)

好,刚才,我们讨论了一些古代的监察官员职务名称和著名监察官员,这就有了继续讨论的基础,其实,中国古代监察官员的职务名称随着时代的更替,甚至皇帝的意志而不断更名。正如现代的机构改革一样,机构分分合合,职务名称变来变去,如现代的副调研员,此前的叫助理调研员,副县级审判员(检察员)现在改名为副县级干部等等。

我们接着讨论:中国古代监察机制的嬗变。前面已经介绍了机制的涵义,这里我就分三部分介绍:一是监察机构的设置;二是监察法律制度的建立;三是监察官员的选任、考核和监督。(我在谈古代监察机制的演变过程,现实启示就自然显现出来了)

一、中国古代监察机制的演变

1、监察机构的设置

根据中国历史变迁,一一阐述:

1.春秋战国(春秋:公元前770-前476年,计304年;战国:前475-前221,计254年,累计558年):御史兼有监察的使命,但这个时期还没有专职的监察机构。战国时,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

(御史:御是统治、管理之意;史是记录之意,管理记录工作的人就是掌管文献史籍的,那么其记录有记正面的、反面的,那反面的就是一种监督、监察。所以古人取职务名称都是有来历的)

2.秦(公元前221年--前207年):由秦始皇按照商秧、韩非、李斯的设计思路(并在李斯的帮助下)建立起来的,创建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大夫府,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

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备。秦汉时期公元前221年(距今2233年=2012+221),秦统一中国,建立起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并创建了监察制度。中央设立(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秦始皇(公元前259—公元前210年,享年52岁),即嬴政。中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政治家、战略家、改革家、军事家。首次完成中国统一,秦朝开国皇帝,秦庄襄王之子,13岁即王位[公元前247年],39岁称皇帝,在位37年。创立皇帝制度,在中央实施三公九卿制,地方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统一文字、货币和度量衡等,北击匈奴,南服百越,修筑万里长城,奠定了今日中国版图的基本格局,把中国推向了大一统时代,为建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开创了新局面,对中国和世界历史产生了深远影响,奠定了中国两千多年政治制度的基本格局,被明代思想家李贽誉为“千古一帝”。

秦始皇13岁登位,权掌相国吕不韦,22岁除掉吕不韦才掌权,在吕掌权期间,他心里一直不爽,为此,他掌权后,为维护统治,制约丞相擅权利,设计这个制度,同时规定,丞相空缺,御史大夫递补。如此一来,丞相要稳住官位,必须忠诚皇帝,努力工作,否则御史大夫要弹劾他,同时,御史大夫兼任副丞相,协助丞相处理政务,要受丞相领导,他也必须忠诚皇帝,努力工作,否则,丞相要据批评他,由此,他在皇帝面前印相差,得不到赏识,从而影响他当丞相)、(御史大夫冯劫,与其父右丞相冯去疾、李斯进请停建阿房宫并减赋,被秦二世处死)

3.汉(西汉:公元前202(206)年--公元8年,共210年):在中央设御史府的同时,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为中央监察官,在地方设立13部刺史,(刺:刺探、调查;史:职务名称)监察地方二千石长吏,并制定了第一个专门性的地方监察法规,给事中与谏议大夫等言官也已问世。

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在西汉(都城设在洛阳以西,西安西北部,史称西汉;东汉都设洛阳),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上,西汉初年废监御史,由丞相随时委派“丞相史”,分刺诸州。汉武帝时(前157-前87年,在位55年,享年71岁),公元前106年,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叫州部,每个州部设刺史1人。

为专职监察官,以“六条问事”,对州部内所属各郡进行监督。丞相府设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朝官如谏大夫加官给事中,皆有监察劾举之权。郡一级有督邮(前面谈到的张飞怒鞭督邮,就是这种督邮),代表太守,督察县乡。宣帝时,会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书,也有评断决狱是非之权。因特别使命而设的符玺御史、治书御史、监军御史、绣衣御史(亦称绣衣直指)等,分别行使御史的职权。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监察事务。(十三州:冀、幽、青、徐、扬、荆、豫、兖、凉、益、并、朔方、交趾等;“刺”的含义是刺探、铲除,“史”指官吏,“刺史”就是奉命到地方明察暗访、检举清除不法分子的官吏。刺史一般于每年秋分开始“行部”,即到自己负责监察的部(州)内务郡、国巡视,届时郡、国须“各遣一吏迎界上”。年末回京向朝廷汇报。)(另一方面也能导致刺史滥用权力违法乱纪。有鉴于此,汉武帝进而采取新措施:在御史中丞统管的侍御史(15人)中选用“绣衣直指”,一旦发现问题,立即让他们手捧圣旨,身穿绣衣,甚至手持大斧,“出时奸猾,治大狱”,连违法犯罪的刺史、郡守、国相都可以先斩后奏。这样,中央监察地方的机制既有常规性又有机动性。刺史巡视制度运行98(前106--前8年)年后,到成帝绥和元年(公元前8年)改刺史为州牧,年俸增为二千石。到东汉灵帝时其地位已居郡守之上,掌一州军政大权。)

东汉时(公元25年--220年,共196年),御史台称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长官,但职权有所扩大。御史台名义上转属少府,实为最高的专门监察机关。它与地位显要的尚书台、掌管宫廷传达的谒者台,同称“三台”。东汉侍御史,掌纠察;治书侍御史,察疑狱。把全国分成13个监察区,包括1个司隶(中央直辖区)和12个州。司隶设司隶校尉1人,地位极为显赫,朝会时,与尚书台、御史中丞一样平起平坐,号曰“三独坐”。司隶校尉负责监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师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于事权混杂,后来刺史逐渐变为凌驾于郡之上的一级地方行政长官,失去监察作用,故改称州牧(驾驭、管理),州也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监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4.魏晋南北朝(公元220--581,共361年):中央御史台脱离少府,直接受命于皇帝,废司隶校尉,监察机构初步统一,监察权扩大,自王太子以下无所不纠。谏官系统开始规范化、系统化。

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相同,亦有部分变化。魏晋时,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而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国性的监察机构。南梁、后魏、北齐的御史台(亦称南台)和后周的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主官,北魏称御史中尉。

#由于监察长官权势日大,出现了防范监察官员犯法渎职的规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纠,也要罢官。魏晋以后,为防止监察机构徇私舞弊,以发挥其监察效能,明确规定大士族不得为御史中丞。晋以后,御史中丞下设殿中御史、检校御史、督运御史等,分掌内外监察之权。此时,地方上不再设置固定的监察机构,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员。此外,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也在这个时期形成。(先简介,后面再作详细介绍,就是听到别人议论的事情都可以向皇帝弹奏,如杨奶武与小白菜之案)

5.隋(公元581--618年,共98年):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设御史台、司隶台、竭者台,分别负责内外监察。改长官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

6.唐(-10划,公元618--907年,共289年):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地方则分10道(后增至15道)监察区(唐-10划,代-5划,道-凉州道,宰相狄仁杰)形成比较严密的监察网。谏官组织分隶中书、门下两省,形成台、谏并立局面。(台院:纠举百官、审讯案件;殿院:肃整礼仪、监察仓库[金库、粮库];察院:分察六部、巡按地方)

唐代发展了隋代的监察制度,使监察机构更趋完备。唐初,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台称宪台,大夫称大司宪)由正三品御史大夫为台长,设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为辅佐。武则天时,改御史台为左右肃政台。中宗后又改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职权是“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下设三院:①台院,侍御史属之,“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②殿院,殿中侍御史属之,“掌殿廷供奉之仪式”;③察院,监察御史属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纠视刑狱,肃整朝仪”(同前)。唐初全国分为10个监察区,称10道(后增为15道),每道设监察御史1人(先后称为按察史、采访处置使、观察处置使等),专门巡回按察所属州县。唐代进一步扩大了监察机构和御史的权力。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权,有权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案件。

谏官系统在唐朝也趋于完备。谏官的设置,秦汉时已有,魏晋南北朝时有较大发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实行三省制,其中门下省的主要职责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谏诤为任。门下省置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补阙、拾遗(其中右补阙、右拾遗隶中书省)、给事中等职,举凡主德缺违、国家决策,皆得谏正。其中给事中掌封驳(即复审之意)诏制,权力更重。

五代十国(公元907--960年、979年,共53、73年)五代十国,是“五代”与“十国”的合称,有时也称为“五代”,一般认为是公元907年自唐朝灭亡开始,至宋朝统一中国为止。)这一时期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各个政权的监察机构体制与汉代相同,亦有部分变化。

在此54 、73年间,中原地区相继出现了梁、唐、晋、汉、周五个朝代,史称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后周,合称“五代”。在这五朝之外,还相继或同时出现了前蜀、后蜀、吴、南唐、吴越、闽、楚、南汉、南平(即荆南)和北汉等十几个割据政权,这十几个政权统称“十国”,这就是中国历史上的“五代十国”。“十国”只是称其“大”者,实际上还有不少割据政权。五代十国一共54、73年。)

7.宋(公元960--1279年,共320年,其中北宋960-1127,167年;南宋1127-1279,152年):设立谏院,台谏职权开始混杂,趋向合一,地方监察设监司和通判,直隶皇帝。

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如设通判,(苏东坡,大家都知道,曾任杭州通判一职,关于其故事后事再讲,)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

#(为保证监察御史具有较多的从政经验,宋代明确规定,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职。按规定,御史有“闻风弹人”之权,每月必须向上奏事一次,称“月课”;上任后百日必须弹人,否则就要罢黜为外官或受罚俸处分,名为“辱台钱”。从此开御史滥用职权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弹劾宰相,亦有劝谏之责。御史台还有权分派御史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

辽(916-1125,209年),

西夏(1038-1125,189年),

金(1115-1234,119年)

8.元(公元1271--1368年,共98年):取消谏院,台谏合一。地方设行御史台,统辖22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使(提刑按察司),从而使中央与地方在监察机构上浑然一体。元朝还制定了一整套的监察法规。

元代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从一品,“非国姓(蒙古贵族)不以授”(《元史·太平传》)。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每一行台分管若干个道。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此前朝代均未在地方设置正规的监察机构,只是分区分道,派人巡察)。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

(设行台原因:1、蒙古族入侵中原,统治全国,汉人不满,反元情绪高涨,边疆特别是南方、西方边陲地区反元斗争更是此起彼伏,如文天祥抗元;2、元朝疆土辽阔,中央权力不易达到;3、为了统一统治,同时强化镇压抗元斗争,加强对军队的监督,保持震慑作用)

#(御史台称内台(又称为中台),另设“行御史台”,置官品秩同于内台,称为外台。至元十四年(公元1277年),始置于扬州,称江南行御史台。二十一年(公元1284年)闰五月迁于杭州,二十二年(公元1285年)二月又徙于江州,同年五月,再徙杭州。二十三年(公元1286年)四月徙建康,二十六年(公元1289年)五月复徙扬州。||至元二十七年(公元1290年),置云南诸路行御史台,至此始有二行台。大德元年(公元1297年),移云南行台于京兆,称陕西行台,而云南改立廉访司。)

9.明(公元1368--1644年,共277年):改御史台为都察院,罢谏院,设六科给事中(唐朝设3省6部制,吏、户、礼、兵、刑、工),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科道并立。地方设13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地方三重监察网络。(中央、道、省、督抚)

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佥都御史。下设13道监察御史(明代13划),共110人,负责具体监察工作。监察御史虽为都御史下属,但直接受命于皇帝,有独立进行纠举弹劾之权。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从事”之权。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战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

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礼、户、吏、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1人,左、右都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若干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须交给事中审查,若有不妥,即行驳回;皇帝交给六部的任务也由给事中监督按期完成。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科道官虽然官秩不高,但权力很大,活动范围极广。

(因此,对科道官的选用十分严格。同时还规定,对监官犯罪的处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明史·职官志》)。

10.清(公元1644--1911年,共268年):将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清朝还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合规》。

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在中央,仍设都察院,但又有所发展。早在入关之前,皇太极即下诏:“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骄肆慢上、贪酷不清、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倘知情蒙弊,以误国论”(《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级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监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他与六部尚书、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员共同参与朝廷大议。都察院下设15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专司纠察之事。雍正年间,专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各道监察御史共同负责对京内外官吏的监察和弹劾。唐代的台、谏并列,明代的科、道分设,清代的科、道则在组织上完全统一。监察权的集中,是清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

清代,一方面允许监察官风闻言事,直言不讳;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监察官权力过大,规定御史对百官弹劾要经皇帝裁决。到宣统年间,新内阁成立,都察院被撤销。

总之,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监察制度和监察机构的国家之一。两千多年的秦汉时期就确立了中央设监察部门,地方有监察特派员的监察制度。简言之:

(一)中央的监察部门

中央专门的监察机构秦汉时期称御史府,后改称御史台,到明清则称都察院。尽管名称有更改,但是不管在哪个朝代,中央监察员都叫御史。

明清时的都察院相当于现在的中央纪委,都察院的正长官叫都御史,副长官叫副都御史。下面还有一个佥都御史,相当于现在的司局级干部。再往下最低一层的中央监察官员叫监察御史,是七品正处级官员。都察院的都御使和副都御史又分左右,左都御史和左副都御史才是正儿八经的中央纪委书记、副书记,他们是在京城办公的。另外还有右都御史和右副都御史,它们都只是虚衔。

(二)地方的监察机构

地方上的巡视员制度最早是由汉武帝创立的(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正式问世),当时这些官员叫做刺史,明代改称巡按,明代后期还有巡抚和总督。巡抚的本意是巡查抚慰,就是中央派到地方上去巡视一下,安抚一下。明清两代的巡抚照例是要兼右都御史的,他是中央纪委名义上的副书记,因为他不在京城办公,实际上是派出去的监察干部。

(起源于国王或天才巡猎,春秋战国时期,实行分封制,天子将土地交给王侯管理。管理如何,天子要心中有数,于是借巡猎之机去察看,由此演变而来,“天子适诸侯,谓之巡狩,王侯觐天子,谓之述职”)五年一巡狩,五年一述职,我们现在的地方一届任期五年来源于此。

巡抚之上还有一个监察特派员叫总督,总督例兼都察院右都御史,他是名义上的中央纪委书记,也是从中央派到地方的。巡抚和总督这两个中央特派员后来都变成地方官了,这一点我们后面再说。

总督和巡抚作为中央派驻地方的官员,开始是非常任的,有事情才指派。但久而久之,就变成常任的了。清代的情况,大体上是巡抚管一省,总督管多省(2--3个),只有直隶和四川例外。直隶和四川是只有总督没有巡抚的,他们也只管一个省。于是巡抚就成了省里的一把手,藩台(布政使)变成二把手,臬台(按察使)变成三把手。巡抚正二品,藩台从二品,臬台正三品,清代省里面负领导责任的官员,主要就是这三个。

2、监察法律制度

中国古代监察法律制度在其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基于社会历史条件的不同,而形成了不同的发展阶段与时代的特点。

(一)中国古代监察法的形成阶段——战国、秦汉

战国时期随着君主专制制度的初步形成,政治法律制度发生了重大改革。封建的官僚制度取代了世卿制度,作为治官之官的御史已主要执掌监察职能,以适应对官僚系统的监督。《史记.滑稽列传》记载,齐威王置酒于后宫,召淳于髡(昆音)并赐之酒,“问日:‘先生能饮几何而醉?’对日:‘臣饮一斗亦醉,一石亦醉。’威王日:‘先生饮一斗而醉,恶能饮一石哉!其说可得闻乎?’髡日:‘赐酒大王之前,执法在傍,御史在后,髡恐惧俯伏而饮,不过一斗径醉矣。”’可见御史的纠察职责对于百官的震慑作用。

在官僚制度取代世卿制度以后,以及在法家“明主治吏不治民”的思想影响下,对官吏的监督和惩治已经成为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监察法的渊源也由以国王发布的诰、命、训、誓为主,向着成文法过渡。如,齐威王任用邹忌为相制定了《七法》以督奸吏。魏国李悝在《法经》、《杂律》中列举的假借不廉、逾制等职官犯罪的规定,为监督官吏行为、惩治职官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法经》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成为以后历代法典的蓝本。它的制定者是战国时期著名的改革家李悝。战国时期,魏国李悝总结春秋以来各诸候国立法经验,著《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律。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俚总结各诸侯国的法律而编著。共有六篇,即《盗》、《贼》、《囚》、《捕》、《杂》、《具》。其主要内容是惩办盗贼,以保护地主阶级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其基本特点是:保护新兴地主地主阶级的私有财产和人身安全;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和封建统治秩序;“一断于法”,打破“刑不上大夫”的传统;体现法家“重刑轻罪”的思想。总之,《法经》是新兴地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封建地主阶级镇压农民反抗的暴力工具。

特别是1975年《云梦秦简》的出土为秦监察法的发展状况提供了物证。根据《秦简》,行政监察的范围颇广,如:“啬夫不以官为事,以奸为事,论可(何)殴(也)?当遷(迁)。遷(迁)者妻当包不当?不当包。”‘为(伪)听命书,法(废)弗行,耐为侯(候);不辟(避)席立,赀二甲,法(废)”。“当除弟子籍不得,置任不审,皆耐为侯(候)。使其弟子赢律,及治(笞)之,赀一甲,决革,二甲。除弟子律。”

在司法监察方面,《秦简·尉杂》规定:“岁雠辟律于御史”,史书中也有“始皇三十四年,谪治狱吏不直者筑长城及南越地”的记载,反映了秦司法监察的施行状况。此外,《秦简·效律》所提到“计用律不审而赢、不备,以效赢、不备之律赀之,而勿令赏(偿)”,当属秦朝的经济监察法。

总括以上,秦虽未制订专门的监察法典,但有关察吏的规定已成为秦律的重要部分,显示了秦以法治国、以法治吏的大略和法制文明的进步。

秦灭六国,统一天下以后,六国的残余势力,仍是不安定的因素,因此监察制度建设的重点在郡。郡设监察官郡御史,《秦简·语书》所载:“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便是郡御史的工作对象与职权范围。

汉初发生的七国之乱以及地方豪强势力的膨胀,与地方守相的失职,都严重威胁到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为了加强大一统的封建帝国,发挥官僚机构治国理政的作用,在吸收和借鉴秦监察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了较为广泛的立法活动,初步形成了由封建律典汉律和皇帝随时颁布的诏令为基本渊源的监察法体系。汉代继承了秦以监郡为监察重点的传统,从而推动了地方监察法的发展。早在惠帝三年(前192年),“相国奏遣御史监三辅不法事:词讼、盗贼、铸伪钱、狱不直、徭赋不平、吏不廉、吏苛刻、逾侈及弩力十石以上、作非所当服,凡九条”(《监御史九条》)。上述九条概括了行政、司法、治安、财经、吏治等基本方面,其适用范围虽然只是三辅郡特区,内容也比较粗疏,但却是朝廷授权监御史监察地方官吏的法律依据,是中国古代性质较为明确和较为系统的监察法规,它的出现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汉初法制建设的发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地方性成文监察法规。

汉武帝即位以后,锐意推行强干弱枝的政策,改革监察制度,武帝元封五年划分全国为13州郡,各设部刺史一人作为皇帝派往地方的监察官,并在《监御史九条》的基础上制定《六条察郡之法》(又称《六条问事》)。据《汉官典职仪式选用》:“诏书旧典,刺史班宣,周行郡国,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以六条问事,非条所问,即不省。

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

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招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

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苛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

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

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託所监;

六条,二千石违公比下,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政令也。”

翻译:在“六条问事”中针对“二千石”的就有五条。“六条问事”是:

第一条,势家豪族土地数量和住宅规模超过制度规定,依仗财大势强欺凌贫穷弱势者。

第二条,“二千石”不按皇帝命令办事,不遵守法律制度,背公向私,假借诏令以牟私利,损害百姓利益,掠夺民脂民膏,聚敛财富,为非作歹。

第三条,“二千石”不认真查明疑难案情、草率定案,胡乱杀人、怒则乱罚。喜则乱赏,烦扰苛暴,残民以逞,为百姓所痛恨,弄得天怒人怨,山崩石裂,灾异妖言并出。

第四条,“二千石”选人用人不公,嫉贤妒能,压制人才,任人唯亲,亲近信用顽劣奸诈之徒。

第五条,“二千石”子弟仗势逞威摆阔,干预公务,染指司法,向主管人员请托。

第六条,“二千石”不讲公德,不顾体统,低三下四地巴结豪强,贿赂公行,破坏政令。

除第一条针对富豪违法殃民罪恶外,以下五条全都针对地方最高行政长官的违法乱纪罪恶,包括其行政、司法、用人及管教子弟、官德官风等各个方面,核心问题是监察纠举其贪盗枉法行为以肃清吏治。这是刺史的主要职责。

刺史《六条问事》是汉初推行强干弱枝政策的产物,也是地方监察制度法律化的重要成果,它与惠帝刺察三辅的九条不同,是全国性的地方监察法规。

《六条问事》的针对性十分明确,它以地方二千石的高官及其子弟,(郡守的通称,相当于现在的厅级干部)以及作为其社会基础的强宗豪右为主要监察对象,(有权势的豪门大族)而非一般守令。虽然部刺史不过是六百石的低级官员,但却可以监察、奏弹二千石的地方长吏与王侯,这种以下察上,以卑督尊的规定,是汉代监察法的一个特点,同时也是封建监察法中的一贯原则。但为了防止部刺史滥用职权,严格限定必须按六条的范围问事,否则即为逾限,而要受到处罚。豫州牧鲍宣便以“所察过诏条……,宣坐免。”

《六条问事》是中国封建社会有内容可查的地方性监察法规,它的制定反映了汉初统治集团内部在权力分配上的斗争,带有特定时代背景加给它的深刻烙印。它所包含的基本规范和所确立的原则,奠定了地方监察法的基础,具有深远的影响。不仅如此,它的条款分明,操作性强,表现出立法技术上较高的水平。

除此之外,汉代也以律的形式对王侯国进行行政监察,如颁布《尚方律》严格制裁王侯国逾制;颁布“事国人过律”(按颜师古注“事役吏之员数也”),防止王侯国机构膨胀。汉律中的“阿党”、“附益”之法,也具有监视与防止王侯坐大以及内外官交结的监察法的性质。

两汉监察法,除国家制定法的形式外,皇帝针对特定事项颁发的诏令,也具有最权威的监察法的属性。高皇帝七年诏日:“狱之疑者,吏或不敢决,有罪者久而不论,无罪久系不决。自今以来,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之。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武帝元狩六年诏日:“今遣博士大等六人,分循行天下,存问鳏寡废疾无以自振业者,贷与之……详问隐处亡位及冤失职。奸猾为害野荒治苛者,举奏。郡国有所以为便者,上丞相御史以闻。”此外,从文帝起要求百官推荐“直言极谏之士”,可以说开后世言谏制度的先河。

汉朝的监察系统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无论是专门监察、行政监察、特殊监察既分体运行,又互相交叉,以至三公九卿、皇室外戚、京师百官、地方长吏乃至监察官本身,都被置于这张网络之中,受到来自一种或多种监察组织的监督,对于贯通政令,整饬吏治,廓清风气,产生了不可低估的作用。特别是在皇帝的特意安排下,中央监察机关之长御史大夫,“内承本朝之风化,外佐丞相统理天下”,使得以丞相为代表的行政权,与以御史大夫为代表的监察权,处于既相维又相抗的状态,而居中驾御者则是皇帝,他力图使这两权平衡,以确保皇帝集权。

(二)中国古代监察法的发展阶段——三国两晋南北朝、唐

三国两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持续数百年(361年)的割据对峙时期。无论是偏安一隅的南朝,还是统治中原广大地区的北朝,都强化了监察机关的职能和立法活动,以确保专制主义的国家机器的运转。

三国时,曹魏贾逵任豫州刺史,鉴于“长吏慢法,盗贼公行,州知而不纠”,提出仿汉《六条问事》,“考竟其二千石以下阿纵不如法者,皆举奏免之”。贾逵的建议得到文帝的允准,“布告天下,当以豫州为法”。根据《九朝律考》转引《文选》“齐故安陆昭王碑文”,贾逵在汉六条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察吏六条》,即:“察民疾苦冤失职者;察墨绶长吏以上居官政状;察盗贼为民之害及大奸猾者;察犯田律四时禁者;察民有孝悌廉洁行修正茂才异等者;察吏不簿人钱谷放散者。所察不得过此。”魏《察吏六条》基于历史条件的变化,使得原汉六条的精神——强干弱枝,已不复见,其基点是对地方长吏进行行政治安监察、财经监察与人事监察。《察吏六条》不仅范围有所缩小,标准也较低,尤其是魏文帝的统治权威,远逊于汉武帝,而地方刺史、州牧日益严重的揽权滋肆更非一纸空文所能约束的。

晋统一后,监察立法与整个立法一样出现了活跃的态势。泰始四年六月,诏颁察长吏能否十条和察长吏八条,前者是“田畴辟,生业修,礼教设,禁令行,则长吏之能也。人穷匮,农事荒,奸盗起,刑狱烦,下陵上替,礼义不兴,斯长吏之否也。”后者是“若长吏在官公廉,虑不及私,正色直节,不饰名誉者,及身行贪秽,谄黩求容,公节不立,而私门日富者,并谨察之。”同年十二月又诏颁五条律察郡:“一曰正身,二曰勤百姓,三曰抚孤寡,四曰敦本息末,五曰去人事。”

上述监察立法虽以地方长吏为重点,但事实上魏晋以来士家大族把持政权,是中国历史上突出的门阀政治时代。士族们凭借政治特权骄奢淫逸,巧取豪夺,渔肉乡里,无所不为,因此西晋监察法难以认真推行。至于东晋和南朝由于土族揽权,崇尚清谈,监察法制无所建树。相反,北朝在创建总体法制的同时也进行了监察立法。

北朝少数族入主中原以后,为了立足长久,在政治上励精图治;在文化上追踪两汉,力戒南朝清谈玄学之风;在法制上以《汉律》为楷模,其中西魏的《六条诏书》和北周的《诏制九条》,是具有代表性的监察立法。

西魏大统十年九月(544年9月,535-557年,共23年。中国南北朝时期的一个地方政权,与高欢建设的东魏对立,建都长安),度支省(计算、衡量收、支,相当于财政部)尚书苏绰奉命制定《六条诏书》,一修身心,二敦教化,三尽地利,四擢贤良,五恤狱讼,六均赋役。对这六条“太祖甚重视,常置诸座右,又令百司习诵之,其牧守令长,非通六条及计帐者,不得居官”(我们现在由人大任命的官员都要考法律,最早的记载源于此)。苏绰所定六条既是考绩的标准,也是察吏的原则性规定,这两者的结合,反映了监察职能的扩大。

#苏绰(498-546,享年49岁)南北朝时期西魏大臣。字令绰。京兆武功(今陕西武功西)人。豪门出身,其父太守。少即好学,博览群书,尤善算术,深得宇文泰信任,拜为大行台左丞,参与机密,助泰改革制度。曾创制计帐、户籍等法,精简冗员,设置屯田、乡官,增加国家赋税收入。

这个人还有一句相当有影响的名言:用贪官,反贪官。为历朝历代封建统治者以及各阶层官员奉为宝典的。宇文泰是北周开国的奠基者。当他模仿曹操,作北魏的丞相而“挟天子令诸侯”之时,遇到了可与诸葛亮和王猛齐名的苏绰。宇文泰向苏绰讨教治国之道,二人密谈三日三夜。

宇文泰问:“国何以立?”

苏绰答:“具官。”

宇文泰问:“如何具官?”

苏绰答:“用贪官,反贪官。”

宇文泰不解的问:“为什么要用贪官?”

苏绰答:“你要想叫别人为你卖命,就必须给人家好处。而你又没有那么多钱给他们,那就给他权,叫他用手中的权去搜刮民脂民膏,他不就得到好处了吗?”

宇文泰问:“贪官用我给的权得到了好处,又会给我带来什么好处?”

苏绰答:“因为他能得到好处是因为你给的权,所以,他为了保住自己的好处就必须维护你的权。那么,你的统治不就牢固了吗。你要知道皇帝人人想坐,如果没有贪官维护你的政权,那么你还怎么巩固统治?”

宇文泰恍然大悟,接着不解的问道:“既然用了贪官,为什么还要反呢?”

苏绰答:“这就是权术的精髓所在。要用贪官,就必须反贪官。只有这样才能欺骗民众,才能巩固政权。”

宇文泰闻听此语大惑,兴奋不已的说:“爱卿快说说其中的奥秘。”

苏绰答:“这有两个好处:其一、天下哪有不贪的官?官不怕贪,怕的是不听你的话。以反贪官为名,消除不听你话的贪官,保留听你话的贪官。这样既可以消除异己,巩固你的权力,又可以得到人民对你的拥戴。其二、官吏只要贪墨,他的把柄就在你的手中。他敢背叛你,你就以贪墨为借口灭了他。贪官怕你灭了他,就只有乖乖听你的话。所以,‘反贪官’是你用来驾御贪官的法宝。如果你不用贪官,你就失去了‘反贪官’这个法宝,那么你还怎么驾御官吏?如果人人皆是清官,深得人民拥戴,他不听话,你没有借口除掉他;即使硬去除掉,也会引来民情骚动。所以必须用贪官,你才可以清理官僚队伍,使其成为清一色的拥护你的人。”

苏绰:“如果你用贪官而招惹民怨怎么办?”

宇文泰一惊,这却没有想到,便问:“有何妙计可除此患?”

苏绰答:“祭起反贪大旗,加大宣传力度,证明你心系黎民。让民众误认为你是好的,而不好的是那些官吏,把责任都推到这些官吏的身上,千万不要让民众认为你是任用贪官的元凶。你必须叫民众认为,你是好的。社会出现这么多问题,不是你不想搞好,而是下面的官吏不好好执行你的政策。”

宇文泰问:“那有些民怨太大的官吏怎么办?”

苏绰答:“宰了他,为民伸冤!把他搜刮的民财放进你的腰包。这样你可以不负搜刮民财之名,而得搜刮民财之惠。总之,用贪官来培植死党,除贪官来消除异己,杀贪官来收买人心,没贪财来充实国库。”

与此相似的刘邦,虽然没有说出苏绰的名言,但他在用人的方法上,有与苏绰所言极其相似之处,如使用陈平是个典型事例。(简介:在高祖刘邦的朝臣中,有一位重要人物陈平,虽不在“三杰”(张良、萧何、韩信)之列,但为刘邦平定天下也作出了无可替代的卓越贡献,成为刘邦开国后所封的十大列侯之一。在刘邦谢世之后,他更是为稳定大汉江山作出了非凡贡献。他一生最擅长是用金钱、美女办事。既会用金钱办事,肯定是爱钱之人,果然如此。这个人一生有4个特点:一是长得非常漂亮;二是读书刻苦;三是喜欢钱财;四是喜欢美女。

陈平(?-前178年),阳武(今河南原阳)人,西汉王朝的开国功臣之一。在楚汉相争时,曾多次出计策助刘邦。汉文帝时,曾任右丞相,后迁左丞相。曾先后受封户牖侯,曲逆侯(今河北顺平东),死后谥献侯。“反间计”、“离间计”,均出自其手。

在楚汉相争时(公元前206年8月--前202年12月,历时5年,共约3年5个月),刘邦破例任陈平为都尉,留在身边做参乘(陪他出行,为他驾驭马车的官员),并命他监护三军将校。这一下引起了将领的不满,纷纷说他品行不端,贪图贿赂(也就是后人有时提起的“昧金”“盗嫂”),认为这种人不能信任重用。刘邦经不住众人再三诋毁陈平,便也心生疑团,召陈平来质问道:“听说你原来是帮助魏王的,后来离开魏王去帮助楚霸王,现在又来帮助我,这怎么不让别人怀疑你的信义呢?”陈平不紧不慢地回答道:“同样一件有用的东西,在不同的人手里作用就不同了。我侍奉魏王,魏王不能用我,我离开他去帮助楚霸王,霸王也不信任我,所以我才来归附大王。我虽然还是我,但用我的人可不一样了。我久慕大王善于用人,所以才不远千里来投奔大王。我什么也没带,来到这儿,所以什么都没有,才接受了人家的礼物。没有钱,我就生活不了,也就办不了事。如果大王听信谗言,不起用我,那么,我收下的那些礼物还没有动用,我可以全部交出来,请大王给我一条生路,让我辞职回家,老死故乡。”寥寥数语,道明了各方的政治优劣,话中有话。刘邦的疑虑顿消,对陈平倍增好感,并重重地赏赐一番,提升他为护军中尉,专门监督诸将。期间,又有人向刘邦告状陈平受贿,刘邦找个机会问道:“有人说你收受贿赂,平日对待诸将态度全看他们送你黄金多少,且胃口不小,低于一镒金你是瞧不上眼的……(镒[yì]益音,)古代重量单位,合20两(一说24两),”“岂有此理!”陈平愤愤不平:“说我因一镒金就收受贿赂,这不是把我当没见过世面的乞丐么?”“我是三镒金起收。”最后,陈平很是爽快:我来的时候穷光蛋一个,不收点贿赂吃什么喝什么,既然现在大王问这事了,那么好,钱在这里,请收回去,顺便把我的官帽也摘了,留一条小命就行,我这就辞职回家。刘邦一心想消灭项羽,需要人才,知道陈平这一特点,亦未计较,既未批评他,亦未让他退金。而且在解荥阳之围时(公元前203年,楚汉战争到了最激烈的时刻。刘邦被项羽围困在荥阳城内达一年之久,并被断绝了外援和粮草通道),按照陈平的反间计,(拿出黄金4万斤给陈平,任凭他支配,不过问开支情况,)用以离间项羽与谋士范增、钟离昧的关系,效果很好。从此,陈平一心一意为刘邦“六出奇计”夺取天下,成为西汉安邦定国的著名谋臣,帮助刘邦完成统一大业。解白登山之围.....(白登山,也称小白登山,今名马铺山,位于大同城东5公里处。历史上白登之战正在此处。西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韩王信在大同地区叛乱,并勾结匈奴企图攻打太原。刘邦亲自率领三十二万大军迎击匈奴,先在铜辊(今山西沁县)告捷,后来又乘胜追击、直至楼烦(今山西宁武)一带。时值寒冬天气,天降大雪,气候十分寒冷,汉军虽然“卒之坠指者十二三”,但见匈奴只有老弱残兵,更是获胜心切,便不顾前哨探军刘敬的劝解阻拦,直追到大同白登山,结果中了匈奴诱兵之计。  刘邦率兵刚到自登,冒顿单于忽然率领四十万铁骑伏兵将汉军团团围住。匈奴围困白登山七天七夜,汉军断粮断水,十分危困。多亏谋士陈平为刘邦出谋划策,送重金和美女图像给冒顿单于之妻阏氏[阏è,恶音],另外又写了一封书信,信中说:“如果单于继续围困,汉朝则将美女送给单于,到那时候,阏氏之地位就保不住了……”阏氏受贿后,极力劝说单于撤军,单于闻听汉军增援部队即将赶到,惟恐对自己不利,只好解围撤兵。)这可以说是典型的“用贪官”吧!那么“反贪官”的事例不计其数了,不一一列举了。)

北周宣武帝即位以后,在遣大使巡察诸州时,颁发《诏制九条》,宣下州郡,作为察吏的根据。《诏制九条》首察官吏决狱科罪是否准律,不仅是对公正司法的追求,更重要的是借以克服拓跋族任意施刑的传统习惯。关于母族绝服外听婚,和旌荐孝子顺孙义夫节妇等规定,反映了对于汉族礼制的尊重,这种文化上的适应性,对于北朝稳定统治具有重要意义。

《诏制九条》:“一曰决狱科罪,皆准律文;二曰母族绝服外者,听婚;三曰以杖决罚,悉令依法;四曰郡县当境贼盗不擒获者,并仰录奏;五曰孝子顺孙义夫节妇,表其门闾,才堪任用者,即宜申荐;六曰或昔经驱使,名位未达,或沉沦蓬荜,文武可施,宜并采访,具以名奏;七曰伪齐七品以上,已敕收用,八品以下,爰及流外,若欲入仕,皆听预选,降二等授官;八曰州举高才博学者为秀才,郡举经明修律者为孝廉,上州、上郡岁一人,下州、下郡三岁一人;九曰年七十以上,依式授官,鳏寡困乏不能自存者,并加禀恤。”

唐朝是封建的盛世,也是监察制度的重要发展阶段。唐初统治者从总结历史经验中比较清醒地认识到,监察机关对于维护国家纲纪的作用,因而给予充分的肯定和重视。据《文献通考·职官七》记载:“自贞观初,以法理天下,尤重宪官,故御史复为雄要。”唐玄宗在《饬御史·刺史·县令诏》中说:“御史执宪,纲纪是司。”睿宗更进一步表示:“彰善瘅恶,激浊扬清,御史之职也。政之理乱,实由此也。”

不仅如此,鉴于隋末暴君专制两代而亡的教训,皇帝比较重视纳谏。唐高祖在《颁示孙伏伽谏书诏》中说:“周隋之际,忠臣结舌,一言丧邦,良足深戒。”唐太宗不仅强调“主欲知过,必藉忠臣”,而且在行动上重视听取谏诤,“每有谏者,纵不合朕心,朕亦不以为杵,若即嗔责,深恐人怀战惧,岂肯更言”。由此而形成了以皇帝为对象,以谏诤为内容的特殊监察机关——谏官系统。

唐朝又是封建法制臻于成熟和完备的朝代,《唐律疏议》和《唐六典》均以规范详密著称于世,并为唐朝监察机构的设置与运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根据。除律、典外还有令、格、式、敕等法律形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皇帝颁发的以监察为内容的大量诏令,对于国家机关之间的制衡关系,以及监察机关的活动原则,起到了指导的作用,是监察法的重要内容。特别是玄宗时期制定的《监察六条》是专门的监察法,达到新的水平。根据《新唐书》卷四十八所载,玄宗开元年间仿汉制制定《监察六条》,其内容如下:“凡十道巡按,以判官二人为佐,务繁则有支使。其一,察官人善恶;其二,察户口流散,籍帐隐没,赋役不均;其三,察农桑不勤,仓库减耗;其四,察妖猾盗贼,不事生业,为私蠹害;其五,察德行孝悌,茂才异等,藏器晦迹,应时用者;其六,察黠吏豪宗兼并纵暴,贫弱冤苦不能自申者。”唐代《监察六条》虽以汉《六条问事》为宗,但汉唐历史背景不同,而有所变化。开元二十二年二月十九日玄宗在《置十道采访使敕》文中,明确指出了这一点:“且十道为率,六察分条。周汉已还,事有因革,帝王之制,义在随时。其天下诸道,宜依旧逐安便置使,令采访处置。若牧宰无政,不能纲理;吏人有犯,所在侵渔,及物土异宜,人情不便,差科赋税,量事取安。朕所奏成,贵在简要,其余常务,不可横干。”

可见唐《监察六条》既传承了汉刺史《六条问事》,又根据“义在随时”的原则作了重大发展。汉设13部州监察区,唐改为10道(后增为15道);汉以强宗豪右、二千石及其子弟为监察重点,唐则牧宰与吏人列为六察之首,反映了官僚制度的发展与朝廷对地方官的依重。至于强宗豪右、士家大族,在隋末农民大起义的沉重打击下,加上封建地主经济的发展,已经急遽没落,不再是中央集权的主要威胁,因此列于六察之末。此外,在延续汉以来将官吏的品德、政绩、文才修养列为监察地方官基本要素的同时,还把户口、赋役、农桑、库存作为重要的经济目标,表明其监察范围的扩大。这既使出巡御史的活动有章可循,也是对位卑权重的御史的一种约束。

唐朝官修的《唐律疏议》和《唐六典》,为监察机关的设置、职掌以及监察官的活动提供了大纲大法,加上皇帝随时颁发的有关诏令和专门监察法规,形成了较为严密的监察法网,可以说是唐代封建法制完备的一个体现。

唐朝作为封建盛世,归根结底是以均田制为基础的农业经济发展的结果。但是以贞观之治为代表的盛世,得以较长时期的维持,并且创造了封建时代鼎盛的文明,还得力于政策的适当与稳定,制度的健全与官吏的秉法执政。而这一切又都是和御史监察、谏官谏诤的制度化、法律化分不开的,可以说是封建时代监察制度正面效应的表现。

(三)中国古代监察法的完备阶段——宋、明、清

在专制主义强化的宋朝,监察法的主要形式,除专门的监察法如《监司互监法》外,更多的表现为皇帝的诏、敕、令。如:《名例敕》、《职制令》、《职制敕》、《厩库敕》、《杂敕》等。以敕令的形式对监察官的职权与活动作出明确的规范,反映了宋朝的时代特点。

在宋朝的监察法中,执行监察权的主体被认定为皇帝的耳目之司,如:崇宁五年十月十六日《诫约监司体量公事怀奸御笔手诏》中说:“监司分按诸路,为耳目之任。”政和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诫饬台官言事御笔手诏》中说:“耳目之寄,台谏是司。古之明王,责以言事,罔菲正人,故能雍容无为,端拱于一堂之上,广览兼听,信赏必罚,以收众智,以驭群吏,百官向方而万事理。”与此同时在《训饬百司诏》中还提出了“御史耳目之官也,举台纲,肃官邪,惟汝之责,何惮而不为,汝其分行纠劾不法,必罚无赦”。监察官作为皇帝“耳目之司”的政治和法律地位的确定,以及由皇帝亲自掌握御史的任用权,和一度允许御史“风闻弹人”,以广皇帝耳目之聪等等,都表现了皇帝严格控制从中央到地方的监察权。

为了发挥监察官的作用,防范监察官弄权行私,还制定了监司互监法:“诸官司无按察官而有违法,及不公事者,发运监司按察奏,发运监司互相觉察,其经按抚、发运、监司属官,听逐互行按举。”使监察官互相监督,是宋皇帝驾驭大臣的统治权术在监察制度上的体现,既减少了对皇权的潜在威胁,也显示了皇帝对于百官“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的深心。如果监察官违纪应察而不察,或擅作威福,或贪赃枉法,分别处以罢黜、杖一百、徒二年、流二千里、永不收叙等处罚。

适应对辽金的战争需要,和满足输币求和的勒索,以及缓和民众的反抗斗争,监察法中首先加强了经济监察,对于维持国家机器运转具有重要意义的赋税收入和禁榷专卖,都立法严格监察。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从这个事例加以论证---《岳阳楼记》这篇文章大家都读过,文中除作者范仲淹的那句名言:“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大家耳熟能详之外,还有一个人叫滕子京,这个人在中国历史上并没有什么大的影响,但范仲淹的一篇文章居然也让此人名气越来越大,该文第一句:庆历四年春(1044年),滕子京谪守巴陵郡....这个滕子京谪守就是宋朝加强经济监察的结果之一,虽然他的案情不是很大,影响不是很坏,但就因为经济问题而间接“名垂千史”了。这个滕子京,本名滕宗谅(990年-1047年,享年54岁,),字子京,北宋时河南洛阳人,因范仲淹的《岳阳楼记》而为世人所知,岳阳楼的双公祠中有范仲淹与滕子京的雕像。在范仲淹举荐下,滕子京提为管理宫廷中藏书的高级文官--天章阁待制--“图书馆长”,任环庆路都部署,接任范仲淹庆州知州职位。庆历三年(1043)他调京不久,驻扎在泾州的陕西四路马步军都部署、泾略安抚招讨使郑戬[jiǎn]简音告发滕子京在泾州滥用官府钱财,监察御史梁坚对其进行弹劾,指控他在泾州费公使钱16万贯,(1贯铜钱相当于现在的300元人民币,共48000万元)随即遣中使检视。滕子京恐株连诸多无辜者,将被宴请、安抚者的姓名、职务等材料全部烧光。其实,所谓16万贯公使钱是诸军月供给费,用在犒劳羌族首领及士官的费用只有3000贯,也就是9万元人民币。时任参知政事的范仲淹及监官欧阳修等都为其辩白,极力救之。后只被官降一级;贬知凤翔府(今陕西宝鸡市境),后又贬虢州(虢[guó]国音今河南灵宝市境)。御史中丞王拱辰上奏不放,认为滕子京“盗用公使钱止削一官,所坐太轻”。因而在庆历四年春又贬到岳州巴陵郡(今湖南岳阳一带)。实际是留用察看,以观后效,结果到岳州后,修建岳阳楼,又被弹劾借修楼贪污公款,这是后话。该楼建好后,他去函并附名画一幅《洞庭秋晚图》请当时他的同科进士、推荐人范仲淹作“记”。当时的范仲淹已于庆历五年由参知政事贬谪为邓州(今河南南阳市)知州。)

{我这不是信口开河,是有根有据的,同期的政治家、文学家司马光(山西涑水即西夏人,术音)在《涑水记闻》中记载,涑水先生}

其次加强了司法监察,真宗大中祥符七年(1014年)十二月,“诏川峡、广南、福建转运使提点刑狱官察部内僚吏,有贪墨不法、惨刻用刑者以闻”。大中祥符九年(1016年)四月,又诏:“三京,诸路大辟罪,狱既具而非理致死者,委纠察提点刑狱官察之。”庆历七年(1047年)三月,指令转运、提刑二司:“每巡历至州县,先入刑狱中询问罪人。其有禁系人身死,仰画时具检验状申二司点检,如情理不明,有拷擦痕,立即便取索公案差官看详,依公施行”。

以上可见宋朝监察立法内容增多,涉及面较为广泛,监察程序也日趋严密。试举一例,可窥见一斑:(苏东坡任杭州通判时,上级官员,朋友同僚,同乡同事来访甚多,招待陪酒苦不堪言,加之苏酒量不大,甚是疲惫,无奈称之为“酒食地狱”。后想一招,家庭招待可请歌妓陪酒,公务宴请亦应可以,但法无禁止,于是公务接待首创美女陪酒招待之先河。此后,同僚都有同感,纷纷仿效,并形成惯例,并逐级上奏,结果形成了朝庭的法律:厅级以上官员可以接受妓女陪酒,否则,受者打80板,请者打100板)。但是专制制度愈强化,失监愈不可避免,因为最大的失监就是皇帝超越任何监察法律之外,即使对某个官员的监惩,也往往因帝意而发生变化,这是封建监察法不可避免的局限性。

元朝建立以后,世祖积极吸收先进的汉文化,在即位诏书中提出以“稽列圣之洪规,讲前代之定制”为治国纲领。在监察制度与监察法制上尤其“附会汉法”。元世祖从总结历史经验中,深知治吏之法必须“重御史按察之权,严纠弹考核之任”,史书说:“世祖尝言,中书朕左手,枢密朕右手,御史台是朕医两手的。此其重台之旨,历世遵其道不变。”

为了加强对地方的监察,于江南、陕西二地设中央御史台派出机关——行御史台,又称行台。行台“主察行省、宣慰司以下诸军民官吏之作奸犯科者,穷民之流离失业者,豪强之夺民利者,按察官之不称职任者,余视内台立法同。

元朝立法从总体上看是粗疏的,成就远不如唐宋,只有监察法拥有突出的地位,表现出多样性与协调性的统一。仁宗时曾以格例条画有关风纪类集成书,号曰《风宪宏纲》。《风宪宏纲》是自世祖迄至仁宗朝有关风纪的法令汇编,在性质上属监察立法。沈家本考证说:“元仁宗之时,又以格例条画有关于风纪,类集成书,号曰,《风宪宏纲》。按武宗纪两言修律令,据何荣祖传其书已成。何以总未颁行?仁宗时亦屡有修律之事,惟《风宪宏纲》见于志,纪亦不书也。”

此后在《风宪宏纲》的基础上先后制定《宪台通纪》、《南台备要》、《宪台格例》、《行台条画》等单行的监察法。而在《元典章》和《至元新格》中也都含有监察法的内容。尤其是《元典章》中所载监察法规,不仅已有适用于中央与地方的明确区分,而且还有实体法与程序法之别。

在元朝的监察法律体系中《宪台格例》是监察法的总则,《行台条画》则属于分则部分,这是前朝所未有的,是立法技术上的新进步。此外,还把封建刑法典的类推原则运用于监察立法,《行台条画》最后一条规定:“其余该载不尽应合纠弹,整理比附已降条画,斟酌彼中事宜,就便施行”,借以防止失监、漏监。

由于元朝是以蒙古贵族为主体的政权,为了约束元蒙贵族传统的特权,维系国家的吏治,御史台有权“弹劾中书省、枢密院、制国用使司等内外百官”。在元朝,中书省是最高行政机关,其长官为宰相;枢密院是最高军事行政机关,其长官为副宰相;制国用使司是最高财政机关。此三机关是国家机关的中枢,但均被纳入御史台监督的范围,标志着监察机关职权的扩大。

另据《行台体察等例》,行御史台的主要监督对象也仿内台之例,有权“弹劾行中书省、宣慰司及以下诸司官吏”。行中书省是地方最高行政机关;宣慰司是设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执掌军民政务的重要机关。行御史台有权监督弹劾行中书省和宣慰司,充分说明了它受到了皇帝的钦重。不仅如此,设于各道的肃政廉访使,也有权监督弹劾总管府、统军司、转运司及各路府司州县官,职权极为广泛。

然而,元朝的监察法律规范虽然较之唐宋细密和趋于法典化,但是元朝并不是奉法为治的朝代,而是依靠军事和民族特权统治,在立法与执法之间严重地脱节。尤其是在皇帝昏庸、奸相使权的情况下,许多监察立法成为具文,以致丧失了监察制度作为封建官僚政治自我调节器的作用,终于导致元朝的迅速灭亡。

明朝建立以后,朱元璋鉴于元朝覆灭于“宽纵二字”,因而确立了以重典治国的方略,十分重视监察机关的作用。曾经面谕都察院长官说:“国家立三大府,中书总政事,都督掌军旅,御史掌纠察。朝廷纪纲尽系于此,而台察之任尤清要。卿等当正己以率下,忠勤以事上,毋委靡循以纵奸,毋假公济私以害物。”为了加强皇帝对监察机关的控制,洪武十五年十月丙子废除了御史台的三院制,置都察院统一行使监察权,并且赋予监察官以单独进奏的权力,使其真正成为皇帝的耳目之司。

在废相制,提高六部地位以后,为防止部权过重,创设了以六部长官为监察对象的六科给事中,至此原为谏诤皇帝而设的给事中,变成了直接对皇帝负责,以主要监督六部官员为职能的独立的监察机关,过去的进谏权完全流于形式。

明朝的地方监察体制,仿唐制划分全国为13省监察区,各省设监察御史行使监察权。皇帝也临时派出巡御史巡察地方,所谓“代天子巡狩”。出巡御史具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特权。

有明一代,正是从“风宪之设,在肃纪纲,清吏治”出发,开展了大规模的监察立法活动,并取得了新的成就。在《诸司职掌》与《大明会典》中都设有专章规定都察院及六科的职责、权限及活动原则等,而更有价值的是单行的监察法规。

洪武四年(1371年)正月,“御史台进拟《宪纲》四十条,上览之亲加删定,诏刊行颁给”,这是明朝最早的,也是最为重要的监察法规。洪武二十六年前后,又制定了《宪纲总例》、《纠劾官邪规定》、《统政使司典章》(总例)及事例、《六科给事中》总例及各科事例、《出巡事宜》、《巡抚六察》及《责任条例》等监察法规。此后经惠文帝、成祖、仁宗、宣宗历朝均有所增补。至英宗正统四年(1439年),制定《宪纲条例》,史书说:“及正统中所定《宪纲条例》甚备,各以类分列。”此后,历朝均奉为圭臬。

嘉靖六年(1522年)九月,“张璁以署都察院,复请考察诸御史,黜蓝田等12人,寻奏行《宪纲七条》”。同年十月,胡世宁为左都御史,又奏上《宪纲》十余条,这些都是对《宪纲条例》的补充。此外,还制定了《监官遵守六款》、《监纪九款》、《满日造报册式》等约束监察官的法规。

综上可见,明代监察立法是汉唐宋元以来监察立法的传承与发展,曾经起到了纠正官邪的重要作用,而且为清代监察立法提供了重要的历史渊源。但是明朝专制制度的极端发展所造成的宦官专权,使得监察立法多成为具文。

清朝是末代封建王朝,清朝法律是封建法律的完备形态,就监察法而言也集历代监察法之大成。清代监察法除在《大清律例》职制门和其他门中有所规定外,主要集中于乾隆朝编纂的《钦定台规》,它是一部较为完整的监察法规。后经嘉庆、道光、光绪续修,合称“四朝台规”。嘉庆朝的《钦定台规》20卷,是继乾隆八年台规的续修,由贡阿拉奉命领衔,于嘉庆九年(1804年)钦准刊布。道光朝的《钦定台规》40卷,是在嘉庆九年台规基础上,由松筠领衔修订,颁行于道光七年(1827年)。光绪朝的《钦定台规》42卷,由延煦奉命续修,于光绪十六年(1890年)由都察院正式公布。

光绪朝《钦定台规》分为八门:(1)训典,编入历朝皇帝有关监察的圣谕;(2)宪纲,分为序官、陈奏、典礼、考绩、会谳、辩诉六项;(3)六科,编入各科给事中共同职掌及分科职掌的规定;(4)各道,编入各道共同职掌及分道职掌的规定;(5)五城御史,汇集治安监察的法规;(6)稽察,编入有关派遣御史稽察钱粮财务和考选官吏的规定;(7)巡察,汇辑有关经济监察的规定;(8)通例,有关御史官员考选、升转、礼仪的规定(这是我国历史上有关监察官员选拔、考核、任用的最系统的记载)。《钦定台规》使监察活动的各个方面皆有章可循,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也是最为完备的一部监察法典。

由于《钦定台规》所规定的是行政监察的基本纲要,类似监察法总则,而嘉庆朝制订的《都察院则例》,则类似监察法分则,二者相互配合便于监察官依法行使职权。

此外,嘉庆五年(1800年),针对五城巡察御史如何依法行使职权,制定《五城巡城御史处分例》,以防止御史在执行职务中发生失职行为或不法行为。

3、监察官员的选任、考核和监督

中国古代监察官员的特点

(一)直属中央

不管是御史府、御史台、都察院的官员还是派到地方上的总督、巡抚、巡按、刺史都直属中央,直属皇帝。其他部门,哪怕是同级官员,都不能管他们。监察官员们直接向皇帝本人负责,不向其他部门负责,甚至不向他的上级负责。

监察机构自成体系,监察权独立行使。中国古代的监察机构自魏晋时起,与丞相统领下的行政体系分离,成为独立的权能部门,(就像现在的垂直管理单位,从中央到地方,人财物独立)专司监察,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监察机构,无论在财政还是人事方面,都不受其他部门的掣肘。在监察系统内部,各级监察官都具有独立的身份,他们在行使监察权时,可以不受本府长官的约束和限制,直接向皇帝报告。《新唐书·萧至忠传》载,中宗时,御史大夫李承嘉对其下属“弹事”不经“台长”表示不满,御史萧至忠反驳道:“故事,台无长官。御史,天子耳目也,其所请奏当专达,若大夫许而后论,即劾大夫者,又谁白哉?”“台无长官”,监察官无分高下,“比肩事主”,这一做法到宋代时期已成为定制,明清沿袭,它是监察官独立地位和身份的保证。(“依据惯例,御史台没有长官。御史,是皇帝的耳目,与所弹劾的官员具有相等的地位,可以各自独里地弹事,互相不必请示报告。如果弹事要先向御史大夫请示报告,那么,弹劾御史大夫又该向谁请示报告呢?”)

(二)地位崇高

监察官享有广泛的权威。历代统治者为了树立监察官职的权威形象,保证监察权力的有效行使,都极力抬高监察官的地位,赋予这一官职以特殊的礼遇。东汉光武时,御史中丞与司隶校尉、尚书令在朝会时专席独立而坐,当时京师称之为“三独坐”,地位特殊。(其他官员是站着讲话的,我们经常在电视里看到皇帝赐座,这是一种高规格的礼遇。我们经常到领导办公室汇报工作,领导未让你座,你就不要随便坐了。如果你的下属来向你汇报工作,咱们当领导的就主动请他坐)南北朝时,为了显示对御史的尊宠,实行“御史专道”,如北魏御史“出入千步清道,与皇太子分路”,百官公卿在御史路经时都须在路旁停马回避,行动迟缓者,“以棒棒之”。唐太宗时,准谏议官入宰相府共议国事,“凡有所开说,必虚己纳之”。

1.汉代。汉代御史府的最高长官御史大夫是副总理级,同时兼任副丞相,级别是非常高的。汉代实行的是公府制,皇帝所在的地方叫宫,宰相所在的地方叫府。汉代的宰相有三人,有三个宰相府。第一宰相叫丞相,丞相肯定是宰相,宰相却不一定是丞相。丞相管全国的行政,相当于现在的国务院总理,他的府叫丞相府,是全国的行政部门;第二宰相叫太尉,管全国的军事,大致算是三军总司令,他的府叫太尉府,是全国的军事部门;第三宰相叫御史大夫,他的府叫御史府,管全国的监察。

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全称三公,三公到了皇帝那儿是坐下来说话的,叫三公坐而论道。平时三公在府里办公,三公会议达成一致以后写成文件给皇帝,皇帝如果同意了,就盖上玉玺,这个文件就颁布出去了。可以说实际上掌权的是三公,而皇帝是橡皮图章,这是汉代的制度。

2.元代。元代御史台的长官御史大夫是官阶最高的正一品官员,例由皇太子或者王爷担任,地位非常高。但是御史大夫也好,都御使也好,地位虽高,但不办案子,他们的监察部门一号首长的官衔基本是名义上的。让皇太子当是为了镇得住下面的官员,太子在这坐镇压,下面谁敢捣乱,谁敢不听?他是起这么个作用,真正办案的是监察御史。监察御史是七品,相当于现在的正处级或者正县级,别小瞧了这些芝麻官,他们派出去以后监督的是省级官员。

3.明代。明初,中央派出去的监察官叫巡按,是七品官员,但是他监督的是省长和省军区司令。当时每个省都有两个省长,一个叫承宣布政使,简称布政使,又称藩台,管一省的民政和财政;另一个叫提刑按察使,简称臬台,也称按察使,管一省的治安和监察,相当于现在的纪检委书记兼政法委书记兼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兼检察院院长还兼省公安厅厅长。另外还有一个都指挥使,相当于省军区司令员。藩台的办事机构叫布政使司,按察使的办事机构叫按察使司,都指挥使的办事机构叫都指挥司。这三个机构是平级的,省里面有事情就会召开三司会议,三个司在一起开会形成决议执行。这三个人虽说在明代品级都很高,最低也是三品官员,却仍然被正处级的巡按监管。(八府巡按常见于戏曲、小说,民间多视为清廉而有权势的大官。这种官职根本不存在。)

(三)权力极大

在抬高监察官地位的同时,历代又赋予监察官广泛而实际的权力:从中央到地方,大小百官的职务与非职务行为(像我们现在的8小时以外监督),都被置于监察官的监督视野之中,官吏的贪赃枉法、玩忽职守、矫制擅权、暴敛无度及职务之外个人品行方面的过失等等,都可能成为纠举的目标。在历代朝政活动中,监察官也相当活跃:他们可以对国家大政发表意见,评判朝政得失,可以封驳诏书,直言极谏,纠正皇帝的过失;朝廷举行重大活动,如祭天敬祖、巡幸、朝会或其他庆典时,监察官可以对每一位大臣的非礼言行予以伺察、纠正;一些重大、疑难案件,监察官也参与审决。监察官的监察活动受命于天子,特别是被派往地方的监察御史,乃“代天子巡狩”,其权力受到特别的保护,在情况特殊时,可根据需要“便宜从事”,先斩后奏,所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明史·职官志》),拥有相当的“处置权”。

总之,概括起来有5个方面的权力:

1、监察的人员广泛。除皇帝外,其他任何官员均可监察;

2、监察的时间宽泛。全天候,职务行为和非职务行为。工作之内和之外;

3、监察方法自便。大事奏裁,小事立断,便宜从事;

4、封驳。认为皇帝诏书不合格的,可以不下发,下面不合格的奏章,可以不提交皇帝或相关部门处理;

5、风闻弹奏。

历朝历代的监察御史——正七品的最低一级的纪检干部,可以监督皇帝以外的任何人,而且他监督的人包括中央监察部门的官员,就好比纪委的一个处长可以监督监察部部长。更有意思的是,任何一个监察官员在弹劾其他官员的时候,可以不跟任何人打招呼,包括他的主管领导。还是说前面谈到的肖至忠弹劾案。唐代长安四年(公元704年),七品监察官员监察御史肖至忠弹劾一个名叫苏味道的三品官(大唐武周时期的政治家、文学家,648--705,享年58岁,苏东坡的上祖,回乡改葬祖坟,一是侵占了他人的墓地;二是搞得排场了些)。事后,御史大夫批评他说,这么大的事也不和长官说一声,不太合适吧?肖至忠这个处长说却回答说:“台中无长官。”也就是说,监察部门和别的部门不一样,是没有领导被领导关系的。每个人都独立办案,直接对皇上负责,不对他的长官负责。肖至忠还反问:如果御史的弹劾每次都要请示,那么,批准了倒没什么,不批准又该怎么办?这就说出监察工作的特殊性了。御史大夫听了觉得很有道理,就赞许肖御史实在是忠于职守,刚直不阿。(这句话既反映了萧至忠的职业气节,也说明在唐朝御史具有独利行使弹劾的权力。)

中国古代监察机制的嬗变及现实启示 延安精神及其现实启示
(四)责任极轻

古代监察官员的责任轻到可以风闻奏事的程度。比如某天在街上逛,听到关于某些官员的流言蜚语(张三昨晚打麻将赢了2万元,李四到KTV找小姐等事情),那就可以写奏弹劾这个官员,不需要证据。如果最后查出来被弹劾的那位官员是清白的话,监察官员不用负任何责任。大家知道古代的律法中规定诬告是要遭反坐的,但是监察官员除外。这体现出中央王朝对监察官员的重视,给他特权,否则一个小小的七品芝麻官司怎么敢随便告一个部长啊,你不给他这个特权他敢说么?

(所谓“风闻奏事”,前面已经提到,这里详细介绍一下,就是举报人可以根据街头巷尾的传闻进行举报,不必拿出真凭实据,也不署名。据周一良先生《魏晋南北朝史札记》中《风闻奏事》条的考证,南北朝的御史风闻奏事,源于汉代的“三公谣言奏事”,东汉三公府掾(掾[yuàn]苑音,原为佐助的意思,后为副官佐或官署属员的通称:~史。~吏。~属。~佐。)及公卿均可以根据传闻劾奏刺史二千石官僚,称为“谣言奏事”,至南北朝乃成为御史的特殊权力。御史风闻奏事,并不是不加核对。《文献通考》卷53,《职官考七》中的《御史台》条云:“故御史为风霜之任,弹纠不法,百僚震恐,官之雄峻,莫之比焉。旧制,但闻风弹事,提纲而已。”注云:“旧例,御史台不受诉讼,有通辞状者,立于台门候御史,御史竟往门外收采之,可弹者略其姓名,皆云:风闻访知。”史书上有关御史台官僚风闻奏事的记载相当多。试举数例。如《昭明文选》卷40“弹事”栏载南齐永明年间,御史中丞沈约弹劾王源与满氏联姻、受满氏聘钱五万事,即因“风闻”;《梁书·萧颖达传》,御史中丞任劾奏征虏将军萧颖达非法征收生鱼税,亦根据“风闻”;《梁书·王亮传》任劾奏尚书左丞范缜“附下讪上”,同出“风闻”;宋、齐、梁、陈诸朝,类似御史台官僚以风闻弹劾大臣的故事,屡见不鲜。北朝亦有类似御史风闻劾奏故事,如《北史·崔鉴传》附《崔子枢》传,崔子枢“因度支有受纳风闻,为御史劾,遇赦免”。从有关南北朝史籍所载风闻奏事的事例来看,有的仅是风闻,未述核实情况;有的是由御史台自行核实后方才奏劾的。如前述南齐御史中丞沈约弹劾王源,虽由风闻,但上书时已“摄(传唤)媒人刘嗣之到台辨问”核实,并且在上书中说明,核实材料“与风闻雷同”;梁御史中丞任劾奏征虏将军萧颖达非法收生鱼税事,其上书中云:臣闻贫观所取,穷视不为。在于布衣,穷居介然之行,尚可以激贪厉俗,惇此薄夫;况乎伐冰之家,争鸡豚之利;衣绣之士,受贾人之服。(这段话是公文的开头语,意谓身为平民的士人,亦应介然自爱,为百姓做出榜样,何况当官的人,岂能争利于市?以下才是弹劾正文)风闻征虏将军臣萧颖达启乞鱼军税,辄摄颖达宅督彭难当到台辨问。列称‘寻生鱼典税,先本是邓僧琰启乞,限讫今年五月十四日。主人颖达,于时谓非新立,仍启乞接代僧琰,即蒙降许登税,与史法论一年收值五十万’。如其列状,则与风闻符同,颖达即主(当事人)。”)

宋仁宗“发明”了“风闻奏事”的制度,也就是说谏官可以根据道听途说来参奏大臣。此例一开,台谏官员与执政大臣势如水火,而皇帝却在一旁偷着乐。

刚才讲到的是听到,与此相关联的一个问题---举报,这是实打实的,我国古代的“举报箱”

春秋战国之交,(2415年前的公元前403年),魏王魏文侯任用李悝为相。为了稳定社会秩序,李悝首先帮助魏文侯建立了举奸揭凶惩污治吏的举报制度,并于“僻巷”--人们不常到的街道立“蔽竹”(蔽[bì])。“蔽竹”是一只圆形的筒,长约尺许,上方有一个大约3寸见方的小口,以便检举揭发人将写有揭发内容的竹简塞入筒内(当时没有纸张,只有竹简)。为了进一步巩固政权,李悝特别强调在一个特定的历史阶段内,必须“严律治之”,用现在的话说,就是“严打”。他还把“蔽竹”的经验写进了他的著作《法经》。

武则天--铜匦”。(guǐ音“轨”。铜匦,即铜制匣子)公元684年,武则天开始执政。为加强内宫耳目,及时发现和除掉隐患,便于垂拱(武后年号)二年三月,在宫中设立了“铜匦”。铜匦分设在宫廷东、西、南、北四个对称的方位,以取“四德卫央”之意,而武则天则凭借仁义、公平、忠信、聪智“四德”维护其天尊。然而,由于“揭秘”范围囿于宫廷内部,加上武则天随着权力的集中越来越显得霸道,一手遮天,喜怒无常,满朝文武对她守口如瓶,无不谨言慎行。可胆大忠诚的侍郎姚崇却直谏道:“陛下虽杀了周(兴)、来(俊臣)两个执法违法毁法的官吏,为开拓言路拓宽了渠道,但从铜匦中得知的周、来罪过甚少,所以微臣建议不妨将铜匦广而用之,在全国形成一个举报网,则等于多生了千万只眼睛,令天下鬼蜮、枉法污吏无法藏匿,原形毕露……”这无疑是一个使法制健全的好办法,可惜的是武则天并未采纳,她坚持用铜匦搜集宫中朝廷上下情报,监视身边的文武百官。据说,武则天经常让太平公主在暗处窥视铜匦,以期得到真实的情报,避免出现执法违法的现象。这在当时起到了相当大的防腐作用。)

(五)独立性强

古代的监察官员都是独立办案的,而且他们跟现在的法官一样是有法衣法袍的,法袍外红里白,还要戴上特定的帽子叫做獬豸冠这个獬豸是什么?《镜花缘》这本书大家读过吧。(獬豸xièzhì,古代传说中的一种异兽,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叫独角兽,能辨曲直,见人争斗就用角去顶坏人。凡罪疑者,俱令獬豸触之。)但凡遇到重大的案子,监察官员就要穿上这个服装。上朝时如果看见一个处长戴一顶这样的帽子,穿一身这样的袍子,谁都不理,一个人径自走进来的话,所有官员心里都会打鼓,今天谁倒霉啊?丞相可能就会去问御史大夫,“你们纪委今天又要整谁啦?”御史大夫说,“我也不知道啊,他可以不打报告的,说不定还是我呢!”皇帝就会问他,“你说说吧,你今天要弹劾谁?”这个监察官员站出来说,“臣弹劾吏部侍郎某某。”这个吏部侍郎也就是组织部副部长马上得出列,跪下来说,“罪臣听参。”被参的人当然可以为自己辩解。

既然如此,那中国古代各朝代是如何选拔任用、考核、监督监察官员的呢?

为实现对权力的有效控制,中国古代的统治者都高度重视监察官员的选拔任用,试图从最初的环节实现对各级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早在距今4000多年前,我国父系氏族社会中就有了民主监督制度,在选任负责监督的人员时,要求他们既要勤奋,还要诚实可靠说真话,更要敢于与谗言作斗争。夏商周时代,监察官重要任务是到民间采诗,听取民声,反映民意,选拔采诗官标准就是心忠、人勤、话真、敢言,要求把民众声音不加修饰地反馈到执政者耳朵里。

春秋战国时期,当时各诸侯国政府中一般都设有专门执行反腐任务的监察机构和官属。齐国设“五官制度”:大田、大行、大谏、大司马、大理,其中大谏和大行属于监察官。(合署办公或者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在选拔这两类官员时,管仲奏请桓公时说:“早入晚出,犯君颜色,进谏必忠,不避死亡,不重富贵。”

秦朝《秦律》中明确了监察官员的选拔任用,“为吏之首,要有五善:忠信敬上;清廉无谤;举事审当;喜为善行;恭敬多让。”做到五善有赏,违犯五善则罚,作为考核官员的一条严格的标准条件,成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所顶礼膜拜的吏治范本。

西汉刘邦夺取天下建立汉朝后,把监察官队伍建设放在极为重要的地位,把他们看成拱卫皇室、维护统一的重要保证。不仅在职位上列三公九卿,而且责权上强化威重,要求监察官员“忠”、“敢”、“勇”、“气”、“廉”,这样的监察官员居高而不骄奢淫逸,行事则恪守职责,日常廉洁自律,对不法行为人不管官居何位、权有多重,都敢于纠察。

隋朝虽然较短,但隋文帝十分重视选拔正直、敢言的人充任监察官员,并尊奉为国宝。隋文帝开皇初置御史官,朝廷以梁毗“鲠直”(鲠[gěng]同“梗直”、“耿直”),命为治书侍御史;以李谔“性公方,明达事务,为时论所推”,升为治书侍御史;又以骨仪“性刚鲠,有不可夺之志”,授为侍御史。

(梁毗哭金---梁毗字景和,安定乌氏人。周武帝时,举明经,累迁布宪下大夫。从平齐,为行军总管长史,除并州别驾,加仪同三司。宣政中,封易阳县子,迁武藏大夫。隋受禅,进爵为侯。拜治书侍御史,转大兴令,迁雍州赞治,出为西宁州刺史,改封邯郸县侯,徵散骑常侍、大理卿。仁寿初,进上开府。炀帝即位,迁刑部尚书,摄御史大夫。以忤旨,忧卒。隋朝统一全国后,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流行收藏黄金的习惯,酋长们都以金子多少论富贵,族落之间经常为争夺金子无休止地发生战争,谁金子多就攻打谁,都想更多地占有金子,成为最富贵之人。梁毗是西宁州刺史,他曾贴出文告禁止这种部族之争,但毫无效果。然而做为管辖官员,各酋长纷纷赠送金子给他,梁毗也设宴款待众酋长。酒过三巡,梁毗叫人把各酋长送来的金子端出来,放在桌上,他却忽然对着金子大哭起来。众酋长莫名其妙,面面相觑,有人斗胆进言道:“莫非嫌我们送得太少了?”梁毗摇摇头,哭着说:“此物饿了不能吃,冷了不能穿,你们都为了它,相互攻打,使多少生灵惨遭不幸。现今你们把金子送给我,一旦我金子多起来,你们是不是也想杀了我呢?”众酋长纷纷表示绝无此意,赠送金子是一片好意。梁毗又问道:“那你们为什么又为它而互相厮杀呢?”各酋长默默露出羞愧之色。梁毗起身,亲自将每个人赠送的金子放到他们面前,说道:“金子我不要,你们带回去吧。”酋长们低头不语。此后,各部族之间再也没有发生为争夺金子的战争。梁毗受到隋文帝嘉奖,提升为大理卿。梁毗哭金的可贵之处在于他警醒世人:没有免费的午餐,人家之所以把自己辛苦赚来的金银财宝送给你,是因为看中了你手中的权力,是因为将来有求于你。如果今天自己贪图这些贿赂,明日失去的便是可贵的自由甚至宝贵的生命,所以面对贿赂者,他要流泪。)

唐太宗李世民深知“能安天下者,唯在用得贤才”,他把“嫉恶如仇、刚正不阿、铁面无私”作为首选,故而起用了魏征等一大批贤臣,开创了千载传颂的“贞观之治”,奠定了大唐289年的基业。(唐太宗是如何任用监察官员的?监察御史柳范。唐太宗的儿子李恪亲王打猎时伤害农民,被监察御史柳范弹劾(揭发罪状)。爱子心切的唐太宗便把责任推到亲王府长史权万纪身上:“这都是权万纪不能规劝阻止的错,罪应处死。”柳范义正词严地说:“宰相房玄龄还不能阻止陛下打猎,怎么能单单责备权万纪。”驳得唐太宗哑口无言,只好怒气冲冲回宫。过了一段时间,唐太宗怒气平息,发现自己理亏,便召见柳范表扬了他一番,实际上是向柳范认错。雄才大略的唐太宗显然也是一个脾气很大的人,但他生气后只是“怒气冲冲回宫”,而且一旦认识到自己不对,还敢于承认错误。中国历史上853位帝王,具有唐太宗这种胸襟的,还找不出第二个来。)

唐朝的监察官,(官位虽都在五品以下,品秩较低),但在选拔上却十分严格,而且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标准和条件,主要有六条:一是要清正廉明、刚正不阿,二是要敢于指陈得失、无所回避,三是要对贪赃枉法等腐败现象切齿痛恨、疾恶如仇、勇于斗争,四是要有真才实学、精明能干、善于决疑断案,五是要有地方州县的任职经历,六是要选进士举人充任御史。在监察官的除授上,初时五品以上的由皇帝亲自批准并敕授,六品以下则由吏部量资而任,到了唐玄宗开元四年,凡六至八品的御史都由皇帝直接任命,选用方式采取了御史台自辟、宰相自择和皇帝自选的方法交替进行,规定谁推荐的御史出了问题,谁要负推荐有误之责。唐玄宗时宰相张九龄推荐长安尉周子谅为监察御史,后因周“妄陈休咎”,令于朝堂决杀之,张九龄被追究“引非其人”的责任,降职为都督府长吏。(张九龄曾举荐长安尉周子谅为监察御史,周子谅劾奏牛仙客,其语有引于谶书。帝怒,将周子谅杖于朝堂,发配瓖州,死于道中。张九龄受此牵连贬为荆州长史。)(这就是我们现在《干部任用条例》中所说的,干部选任责任追究制,据了解,到目前,我还未见过推荐干部受到责任追究责的报道。)

宋朝开国之初,就设置了监察官员选拔的标准和制度,首要的是“鲠亮敢言”,廉洁无私,纠弹不避权贵。(也就是正直)太祖乾德五年(公元967年),以检校户部员外郎滕中正有才干,入为殿中侍御史。仁宗时明确“台属供奉殿中,巡纠不法,必得通古今治乱良直之臣”,“御史必用忠厚淳直、通明治体之人,以革浇薄之弊”。到了神宗时,他命御史台“举忠纯体国之人补御史”。钦宗靖康初年把御史的标准定为“择人臣中朴茂纯直,能安贫守节,不附权贵,慷慨论事者”。其次,就是选择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从政实践经验的(博识和经验),“资叙相当”、“于太常博士以上,中行员外郎以下举充”、“里行(监察御史)须3任以上的知县”,强调具有基层实践经验的官员充当御史。如宋朝的台、谏官有90%以上有进士身份。再者,实行官亲回避制度(,宰执所荐之人,以及宰执子弟、亲戚和属官,一概不得充任监察官。仁宗庆历四年八月诏:“自今除台官,勿得用见任辅臣所荐之人”。钦宗靖康元年,“又诏宰执不得荐举台谏官。”这主要是防止监察官与推荐之人结党营私,还规定了对监察官员的廉政建设措施,如出巡中的生活待遇,规定监司官依“所批之券食”,“除批券之外,其余馈送不许接受,分文皆以赃论”。凡地方监察官违犯出巡制度都要受到惩罚,若“诸监司巡历所部不遍者,杖一百,遍而不申,减二等”;“诸监司巡按,巧作名目追呼巡慰弓兵,将带出本界者,杖一百”等等,同时还特别规定了监察官失察自身贪暴受惩处的制度。

元朝选拔监察官带有明显的民族、种族歧视,规定所有机构正职首选蒙古人,其次色目人,无论如何汉人不能担任正职,只能任副职。监察机构选官亦如此。监察官员的升迁有两个值得注意的现象:1、不离风宪。一些监察官长期在监察机构中任职,从低级晋升,一干就是几十年,直至退休;2、升无常期。元朝规定,行政官员30个月(2年半)为一考,一考后方能晋升一等,监察官不受此限,只要监察弹劾有功或称职,随时可晋升,而且一升就是2级,如监察御史为正七品,升为廉访司官,就是正五品,而其他官员从正七品晋级一级,品秩也只能变以从六品。

明朝明太祖朱元璋贫民出身,从小饱受贪官的欺凌,最恨贪官污吏,因此特别重视监察官的选拔任用。第一标准是洁身自好、操履笃实,在政治风暴中能激浊扬清,“临大节不挠,伏铁质而不辞”。洪武初年朱元璋曾诏令,御史台监察御史当“慎选贤良方正之人”,永乐时朱棣讲“御史当用清谨介直之士”。第二标准是具备常人不比之才干,有着宽广的见识和历事经验。第三是体貌言语,把伟岸之士作为优选对象,今天看似有点儿荒诞,其实也有一定的道理。监察官员工作或处于朝堂之上面对面地弹劾大臣,出外代表朝廷视察地方,如果形貌矮小丑陋,精神萎靡不振,则有失皇家威严。但过分地强调外表,必然会忽视才干,以至后来明朝流传着这样一种歌谣“选科全不在文章,但要胡须与胖长;更有一般堪笑处,衣裳浆得硬梆梆。”(现在我们在招考公务员时,都考虑身高、体重等)

为把选拔的标准落到实处,明朝还建立了严格的考选程序。一是在确定预选人员名单后,首先向九卿科道进行分送访单,征求的意见供吏部和都察院参考。二是进行笔试,一般考的是奏议弹文、刑名文字多篇,由都察院堂上官和吏部有关官员共同阅卷,再参考征求意见表,定出高下等第,排出参考人员的名次进行奏闻。三是试用,一般是经过都察院和吏部初步确定后,由都察院派在京师附近担负事务比较简单的差务,期限有时规定为半年,有时长到一年,试用期满后由都察院进行考核,合格者交吏部进行实授。与此,对监察官员违法失职行为惩处比较严格。《宪纲》规定,御史“若知善不举,见恶不拿,杖一百,发烟瘴地面安置;有赃者,从重论”。《明书》记载,明代法律规定,“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

清代在汲取前朝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只有进士出身才可考选监官。对充任监察官的人员作了种种限制。一是三品以上京官和外任督抚以上子弟不得选充监察官。康熙三十年议准“凡父兄现任三品京堂,外任督抚,子弟不准考选科道。其父兄在籍起文赴补,及后经升任者、子弟现任科道,皆令回避,改补各部郎中”。二是年龄过轻或在65岁以上者不得选充监察官,嘉庆四年规定“嗣后各衙门保送御史,其年龄过轻,固不便率行送列,如年逾耆艾各员,精力尚强者,仍准保送,以65岁为率,过此者不准保送。”三是由科道官降任它职者不得再充选科道官。四是曾被保举充任科道官而未邀准者不得再选充科道官,乾隆六十年上谕“此后各该衙门保送满汉御史,初次引见,未经记名者,下次不得再行保送,著为令。”五是捐纳的各部郎中、员外郎,或正途出身的郎中、员外郎凡任职不满三年者亦不得选充科道官。光绪十年规定“初任部属,并援例捐复,现任捐升,历俸未满三年之员,不准保送。”

那么,对中国古代监察官员如何考核和监督呢?

中国古代监察官的主要职责,是举劾、查办官吏的违法犯罪案件,整饬(音饰)官场秩序。作为专制政治中的吏治清洁器,作为皇帝的耳目之司,监察官的使命特殊而重大。为此,历代在对监察官在授之以权、敬之以誉的同时,又责之以任,制之以法,以严格的制度督促其恪尽职守,防范其违法失职。责、权、利相统一,风险与激励并存,是中国古代监察官管理的良好经验。我们看看是如何责之以任,制之以法?

从秦代监察制度创设之时起,中国古代相关的监察立法便在不断完善之中。汉代的《监御史九条》、《刺史六条问事》,隋唐的《六察法》,明清的《宪纲条例》、《纠劾官邪规定》、《巡抚六察》、《巡按七察》、《十察法》、《钦定台规》和《都察院则例》等等,对监察官的职责、监察权的行使、监察纪律各个方面做了严格规定。

首先,严防监察官的失职、渎职。汉时已有监察官失察不举的责任规定。汉桓帝建和元年发布诏令:“长吏赃满三十万而不纠举者,刺史、二千石以纵避为罪”。||宋时规定,御史每月必须上奏一次,称“月课”,御史上任后十旬以上没有任何纠举行动的,要受“辱台之罚”。||金朝规定:“纠弹之官,知有犯法而不举者,减犯人一等而科之。”||元代又有“言官缄默,与受赃者一体论罪”的罚则。||明代对“知善不举,见恶不拿”的御史执行“杖一百,发烟瘴”(西南,重犯发配之地,密林蒸汽升腾而产生的雾气,有毒)的处置。||在实际中,监察官失之于察往往要与违法官员承担“连带责任”。清代嘉庆十四年(1809年)刑部侍郎广兴受贿大案中(最高法院副院长,曾任副都御史),(山东济宁一大户长达50年的房宅纠纷案)都察院左都御史周廷栋对广兴所为不予奏报,被降级罚俸,嘉庆帝在此案谕中表达了他对监察官失职的不满:广兴与周廷栋同至豫东两省办案,擅作威福,赃私累累,山东境内有“周全天下事,广聚世间财”之说,而科道官无一人弹劾,“国家又用此台谏为耶?”令:“所有自嘉庆十一年以后,籍隶山东之科道,均著交部议处,以示惩戒。”

其次,严格规范监察权,防止监察官滥用朝廷赋予的大权。汉时《刺史六条问事》规定,巡察地方的刺史要按照“六条”问事,监察的对象只限于强宗豪右、郡国守相,“六条”之外的官员和事务,一概不得过问。||唐时敕令:出巡御史只纠官员违法之事,“其余常务,不须更闻。”《唐律疏议》规定,“诸诬告人,各反坐。即纠弹之官,挟私弹事不实者,亦如之”,“据令应合纠弹者,若有憎恶前人,或朋党亲戚,挟私饰诈,妄作纠弹者,并同‘诬告’之律”。如此定制,对有效防止监察官倚仗皇权作威作福,干预朝廷和地方军政,或利用职权,培植私党,诬告陷害,挟私报复,起到了重要作用。

1、特定人;2、特定事;3、故意诬告反坐

第三,严格监察纪律,对违法受赃者严惩不贷。监察官(风宪官)身负“风宪”重任(风纪法度),一举一动都关涉非常,其在官言行和平日里的一举一动,都要谨慎检点,洁身自好,“御史寡交游,则无私谒;少宴会,则无请托。”历代对监察官职务内外的行为都严格控制。

唐代严禁监察官私下接受法外馈赠,严禁出巡时大讲排场,铺张浪费。||宋代规定,地方监察官巡历所至,无公事者不得住过三日。《庆元条法事类》详细规定了监察官员接受礼物馈赠的界限,以及越等、例外接受馈送的法律责任:“诸发运监司,巡历随行吏人,所在受例外供馈,以受所监临财物论。”自孝宗起,朝廷还屡颁诏令,严禁州郡官“循习旧弊,巧作名色馈送”,监司和知州“互送”者,“以赃论”。||元代《元典章》中详细定制:巡视地方的监察官不得与地方官员私同宴饮;不得因生日、节辰、送路、洗尘,接受他人礼物,违者以赃论;监察官在任所以及所巡按地,不得拜识亲眷,因而受人献贺财物,违反者,以赃论;不得在巡按地买卖货物,不得在巡按地求娶妻妾……。||明代《宪纲》规定,“监察御史巡历去处不许出廓迎接”,“分巡所至,不许多用导从,饮食供帐只宜从简”。清代《台规》中明令:各地巡视御史,自接到任命之日起,不许见客,不接纳私办人役,不赴饯送宴会,领敕后三日内必须出京,沿途不准停留,到境后也不得接受私书、私馈等。

#(《庆元条法事类》书名,南宋谢深甫监修。全书共80卷,附录2卷。所收为南宋(1127起)初年至庆元(1195~1200)间□、令、格、式及随□申明。分职制、选举、文书、榷禁、财用、库务、赋役、农桑、道释、公吏、刑狱、当赎、服制、蛮夷、畜产、杂门等16门,为南宋法律、经济资料的汇编。现存《庆元条法事类》正文缺44卷,仅余48卷)

对于监察官违法接受请托、收受贿赂者,历代处罚都较一般官员为重。唐代一般官员“因使受财”比照“监临受财”减一等处罚,而监察官不得减等。明清时则规定,风宪官犯赃,加二等治罪。

1、迎送。不得出地界;

2、食宿。严格按规定标准执地,不得讲排场、更不能奢侈;

3、活动。不得走亲访友、购物、娶亲纳妾。

为了鼓励监察官他们积极作为,历代又对恪尽职守的监察官制定了特别的奖励措施,权、责、利的统一为监察权能的有效发挥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

对监察官的法律监督为历代所关注。一般情况下,监察官与其他官员一样,要接受朝廷定期组织的常规考课。实际上,考课也是一种监督,就像我们现代干部人事制度中的考核、考察等一样。汉时定制,监察官每年一小考,三年一大考,根据考核的情况决定奖惩。唐代“四善二十七最”之法规定了监察官的考核标准:“访察精审,弹举必当,为纠正之最”,御史经三考合格的,即可获得高升。宋代神宗时期的《御史台察官功过岁终考校及比折分等法》,高宗时期的《监司考课令》,都是有关监察官考课的专门法令,神宗、仁宗、宁宗年间,又曾多次发布特别法令、诏令,对中央及地方监察官的磨勘考课加以规范。明清时期监察官除要接受定期的考课外,在任满升迁之时,还要接受任期政绩的全面考察,明代曾颁布了专门的考核表格——“巡按御史满日造报册式”,巡按御史每次巡察期满回京时,要填写此表,接受都察院的考核。

(唐代考课官吏在品德和才能方面的标准。“四善”,指品德方面的四项标准。据《唐六典》卷二《吏部》: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恪勤匪懈。这四项条件,是对所有参加考课官员之共同要求。

#“二十七最”是根据各官署职掌之不同在才能方面提出的具体标准。一曰献可替否,拾遗补阙,为近侍之最;二曰铨衡人物,擢尽才良,为选司之最;三曰扬清激浊,褒贬必当,为考校之最;四曰礼制仪式,动合经典,为礼官之最;五曰音律克谐,不失节奏,为乐官之最;六曰断决不滞,与夺合理,为判事之最;七曰部统有方,警守无失,为宿卫之最;八曰兵士调集,戎装充备,为督领之最;九曰推鞫得情,处断平允,为法官之最;十曰雠校精审,明于刊定,为校正之最;十一曰承旨敷奏,吐纳明敏,为宣纳之最;十二曰训导有方,生徒充业,为学官之最;十三曰赏罚严明,攻战必胜,为将帅之最;十四曰礼义兴行,肃清所部,为政教之最;十五曰详录典正,词理兼举,为文史之最;十六曰访查精审,弹举必当,为纠正之最;十七曰明于勘覆,稽失无隐,为勾检之最;十八曰职事修理,供承强济,为监掌之最;十九曰功课皆充,丁匠无怨,为役使之最;二十曰耕耨以时,收获剩课,为屯官之最;二十一曰谨于盖藏,明于出纳,为仓库之最;二十二曰推步盈虚,究理精密,为历官之最;二十三曰占候医卜,效验居多,为方术之最;二十四曰讥察有方,行旅无壅,为关津之最;二十五曰市廛(chan)不扰,奸滥不行,为市司之最;二十六曰牧养肥硕,蕃息孳多,为牧官之最;二十七曰边境肃清,城隍修理,为镇防之最。)

除定期考课之外,监察官还要随时接受来自其他行政部门的监督,在监察体系内部,监察官的“互监”关系也十分明显,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监督者内部纵横交错的“双向监督”机制,是中国古代“大小相维”、“内外相制”的权力监督原理的一个最好诠释,

宋代的“监司互监”制度正是其典型代表。宋代制定了《监司互察法》,“互察”制度严密完备。在中央,中书、尚书省通过主持对监察官的考课、弹劾监察官失职、处理监察官纠举的案件实现对监察机构的制约。在地方,监察官的考课奖惩由御史台统一掌握。在监察系统内部,御史台长官可纠劾属员,属员同样可论劾官长,监察官之间也可相互举劾。《庆元条法事类》中载:“诸监司巡历所至,应受酒食之类,辄受折送钱者,许互察。”在宋代,行使监察权的御史台与言谏机构之间的“互纠”关系也是严格而有效的。这种相互牵制的权力制约机制一度导致宋代政治低效甚至混乱,但其防范监察权一权独大的用意和效果是十分明显的。

考课、监督之后,应有奖优罚劣的具体措施。重奖重罚,是中国古代监察官激励机制的基本精神。有关监察官贪腐失职特别加重处罚的情形已如前述,对于监察官的奖励,历代则都以“厚赏重酬”为原则。唐宋时期,文官一般四年一迁,武官五年一迁,而台谏官则三年一迁。明清时,御史或给事中往往外任地方知府,从正七品一越而升居正四品。历代御史升任宰相者也大有人在。在监察队伍中,负责“纠君主之失”的言谏官更是得到历代制度的特别保护和优遇。宋太祖时有“不杀言官”的祖训,宋代苏轼曾描述谏官之“威风”:“祖宗委任台谏,未尝罪一言者。纵有薄责,旋即超升,许以风闻,而无官长。言及乘舆,则天子改容;事关廊庙,则宰相待罪。”隋唐以后,言官的升迁不必论资排辈、按序进行,只要得到皇帝的赏识,就有可能一夜荣光。特别的保护和大好的政治前程令监察官们抛却顾虑,大胆行使纠弹之权。

二、历朝历代都存在腐败的原因

(一)皇帝带头破坏制度

前面讲过,中央监察官员是直接向皇帝负责的,这就要求皇帝本人非常负责,“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皇帝如果不负责,监察官员再负责也没有用。

东汉末年汉灵帝(刘宏,156-189,享年34岁,在位22年,东汉14个皇帝中的第12个,12岁登位)就曾公开卖官敛财。(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买官卖官记载)汉灵帝喜欢搞发明创造,给皇宫全部装上了自来水,他觉得这玩意儿挺不错,就下命令改造全城,让老百姓都喝上自来水。这不算什么坏事,可是建造这么大的工程钱从哪里来呢?于是他就开始卖官,明码实价,童叟无欺,什么官卖多少钱都标出来,基本是官职年俸的一万倍价格。崔烈(豪户,有钱,买一个2000石的官,但只给1000万钱,举行加封仪式时,汉灵帝感到吃亏了)。买不起官,可以首付部分,余款欠下并付利息,我们现在的房屋首付源于此。当时有一个非常清廉的地方官,被任命为高级的官员。皇帝跟他讲,“拿钱来,两千!”那官员说,“我是清官我哪有钱?”皇帝说,“哎呀,知道你是清官,就给你打个五折吧!”可是他连五折都交不起,就在上任的路上自杀了。因为不去上任是违抗君令,要杀头的,可交不起钱你就不能上任,他又不愿意剥削老百姓,只好自杀。

武则天特赦张昌宗案。

(二)行政机构制度被破坏

汉代的行政机构原来只有三级,第一级是中央政府,第二级是三十六个郡,第三级是县。这也奠定了以后历朝历代政权层级,因此,汉代的这种政权层级制度是最好的,他没有中间层面,执政成本低,政令通达。我国现行宪法规定,我国政权机构是省、县、乡,没有地级市(州)这一级,也是历朝历代演变而来的。

后来,汉武帝担心地方上的监察官员时间久了会跟地方官勾结在一块儿,就把天下分为12个州1个部。首都叫部,其他地方叫州,比方说幽州,青州,兖州,豫州,扬州,荆州,益州。州的本意是监察区,中央派一个刺史下监察区看一看,刺史只能监察不能干预,只能看看哪个官员违法乱纪了,地方行政事务是不能插手的,几个月以后再回中央。但是到了汉末,刺史的权力越来越大,刺史留在地方上不走了,于是州变成了比郡高一级的行政区域,整个国家的行政机构变成了四级--中央、州、郡、县。这13个州部都变成了小小的独立王国,像《三国演义》中记载的,袁绍冀州牧,曹操兖州牧,刘备豫州牧,刘表荆州牧,导致国家分裂,天下大乱了。

历代王朝的官员中只有县令或者知县是牧民之官,其他的官员都是牧官之官。就是说只有最低一级的正七品县长是管老百姓的,其他的官员都是管官的官。层级越多,管官的就越多,那么要被监察的官就越多,这么一来就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官僚集团,而这个官僚集团夹在皇帝和老百姓之间,自己形成了一个利益集团,它可能既不考虑皇帝的利益也不考虑人民的利益,只考虑官员的利益。

(三)逼良为寇

历代王朝中明、清两代是腐败最严重的,宋代则是吏治最好的,因为宋代有2条规定,一是宋太祖赵匡胤定下的“不杀士大夫”,二是宋代官员的俸禄非常高。大家看看宋代,司马光可以写《资治通鉴》,苏东坡、王安石、欧阳修有的是时间游山玩水写文章,待遇又高没有风险,官员就不腐败了。

明清腐败最甚的原因出在朱元璋身上。虽然他整治腐败的力度是历朝历代最大的,制度定的非常苛刻,贪污60两银子要枭首示众,三千贯钱(3000两银子)就剥皮实草,就把这个官人皮剥下来,肚子里装上草挂外面,但是明代的官员仍贪得一塌糊涂。因为朱元璋给官员定的俸禄是历朝历代最低的,而且有时还要克扣。(1000钱=一贯=一两银子=660.8元人民币×3000=1982000.4元)

明代一个县长的月薪相当于现在的1130块人民币(不足2银子),有人说1130块也不少了,但是要知道他这1130块需要干些什么事情。首先,上任的路费要自己掏,比方说海瑞是海南人却要跑到福建、浙江做官,其中的路费国家是不给的;其次,除了房子也就是县衙是公家的之外,其他的诸如官服、官帽、官轿、师爷、账房这些都是县太爷自己掏钱。你说这1130块钱够什么用呢?不仅仅是县官,就连京官的薪水也低,正一品的年俸仅为180两银子。

官员的钱不够用怎么办呢?规定官场潜规则。以前有一种费用叫部费,就是到六部报销时候的回扣。那时候地方各省都要将今年收了多少钱,花了多少钱,用这笔钱干了什么事情做好帐送到户部。户部的人说,你等会吧,其他省的都来报账了,我忙不过来。结果一等三个月都没消息,他其实就是不给你办,不办的意思就是叫你给钱,你给钱我就办,这叫部费。同理,县太爷到知府,知府到省里机关办事都要给使费,你不给,我就不办,到处是开销。(年羹尧(1679-1726)是清代康熙、雍正年间人,进士出身,官至四川总督、川陕总督、抚远大将军,还被加封太保、一等公,高官显爵集於一身。他运筹帷幄,驰骋疆场,曾配合各军平定西藏乱事,率清军平息青海罗卜藏丹津,立下赫赫战功。他平息叛乱后率人带着26袋帐目到户部报销,这些帐目一般一个月就算清楚了,但是一等3个月没有动静,他的手下去催办,户部工作人员在聊天,闲得很,回答他们,我们手上的帐多得很,你的帐估计要一年后才能算得出来,他们一算,时间等不起不说,支出的这么多银两的利息也是天文数字,他也知道,没给部费,只好先给2万多两白银,那些工作人员连认夜加班,结果不到一个月全部算清楚并支付银两。你看看,这么大的官,下面的人也敢敲诈。)

那多出来的这些开销哪里来呢?从耗羡上出(赋税的加耗部分抵补实耗后所余的叫耗羡。除一部分作为地方经费外,其余的或用来贿赠上司,或被地方官吏吞没。清雍正年间规定,耗羡的一部分归地方官吏,叫“养廉”,另外的解缴布政使司,叫“羡余”。1、弥补征税成本;2、官俸不足;3、衙门办公经费不足,规定每两银子可多收4-5钱)。老百姓交上来的皇粮国税主要体现为两种形式,一是粮食,二是银钱。地方上收上来的粮食千里迢迢运到北京,路途中肯定会有损耗——粮食越来越干,老鼠吃掉一点,这分量就不够了。从老百姓那里收上来的碎银子交到财政部前要先铸成元宝,里面会有损耗。因此制度上就规定了收粮食和收银子的时候可以多收一点,来贴补这个损耗,收粮食的时候多收的一点叫做米耗,收银子的时候多收的那一点叫火耗。可以多收是合法的,但是可以多收多少并没有规定,于是这里面就大有文章可做了。举个例子,实际损耗可能只有百分之三,官员则可以多收百分之十,那剩下百分之七就是县太爷的合法收入,等于我们现在所说的税外加费,行政事业收费。县太爷将耗羡收上来后是不能独吞的,他还有上级,他的上级也还有上级。于是官场中还存在着另一种潜规则,县太爷一定要向他的知府送红包,知府一定要向他的巡抚、总督送红包,巡抚、总督也一定要向宰相们送红包。

招待上级官员案例。县官向百姓、豪绅收,本来只要2万两银子,说要3万两,余款归已;州官向县官收,以此类推。多出银两归自己口袋,并逐级上贡。

据我读史的经验,明清两代只有一个人不吃这一套,这个人的名字叫海瑞。海瑞真的是清官,他菜都买不起,只能自己种萝卜白菜,一年只在母亲过生日的时候吃一次肉。海瑞当县长的时候,下面的文书要办公事的话,公文纸都要到他那儿领,他亲自数张数,给你十张纸,这个文员最后交上来的公文必须是十张纸,写错了也要交上来,不能贪污公家的纸。后来海瑞调到哪个地方,哪个地方的官纷纷辞职,官员们都不喜欢他,连皇帝都不喜欢他了。

#此前的唐朝,还有一位历史官员,但名气没海瑞大,这个人是我的本家,卢怀慎,是一位清正廉洁的官员(?—716),滑州灵昌(今河南滑县西南)人,武则天时任监察御史,后历任侍御史、御史大夫,玄宗开元元年(713)为宰相。卢怀慎自知才能不如贤相姚崇,因此凡事避让,在任期间的政绩只在于荐贤举能,任宰相三年后病故。卢怀慎清廉俭朴不经营产业,衣服、器物上没有用金玉做的豪华装饰,虽然地位尊贵但妻子儿女仍然寒冷饥饿。得到的俸禄赐物,毫不吝惜地给予朋友亲戚,随给随无,很快散尽。赴任东都去掌管选举,随身用具只有一个布袋。得病后,宋璟、卢从愿去看望,见铺的席子单薄而破旧、门上没挂帘子,适逢有风雨刮来,举起席子遮挡自己。天晚了摆饭招待,只有两盆蒸豆、数碗蔬菜而已。临别时,卢怀慎握着二人的手说:“主上急于求得天下大治,然而在位年久,对勤勉稍有些厌倦,恐怕要有险恶之人乘机被任用了。你们记住这些话!”到治丧时,家里没有留下储蓄。玄宗当时将要前往东都,四门博士张星上言说:“卢怀慎忠诚清廉,始终以正直之道处世,对他不给予优厚的赏赐,就不能劝人从善。”于是下诏赐他家织物百段,米粟二百石。玄宗后来回京师,在鄂、杜间打猎,望见卢怀慎家围墙简陋低矮,家人像办什么事,就派使节驰往询问。使节回来报告说是卢怀慎死去二十五个月后的大祥祭祀,玄宗于是赏赐细绢帛,并因此停止了打猎。经过卢怀慎的墓时,石碑尚未树立,玄宗停马注视,泫然流泪,诏书命官府为他立碑,令中书侍郎苏(廷页)草拟碑文,玄宗亲自书写。

明清两代皇帝不仅将薪水定得极低,还要拖欠和克扣官员工资。当时官员的工资是按米或者按银子来折算的,但是实际上发到官员手上的不见得是银子也不见得是米,他可能发别的实物工资,比如发匹布或者发胡椒。本来这匹布只值3块钱,他硬说值30块钱,抵你30钱工资,所以皇帝变成了大强盗。电视剧《大明王朝》里面就有一个镜头,嘉靖皇帝把钱都弄去了,(明世宗朱厚熜(熜[cōng]聪音、[zǒng,肿音,1507年-1567年),明朝第11位皇帝,在位45年(1521年5月27日-1567年1月23日),年号嘉靖。于嘉靖四十五年(1566年)十二月十四日因服丹药中毒死,时年60岁,)京城的官员过年的时候领不到工资,于是就给他们发胡椒,一人舀一瓢胡椒拿回去过年。(这就是为什么现在不少单位领导喜欢发物资,而不发钱,除了制度规定外,这里面可有名堂)

工资标准定得那么低,还拖欠、克扣,还要求他工作,还要求他维护官员的尊严、威仪和体面,朝廷这是在逼着他们腐败,逼着他们盘剥老百姓。不折不扣的逼良为寇。

这样看来,低薪制度真不是个办法,那么高薪制度呢?历史上确实有过高薪养廉试验,却以失败告终。

雍正皇帝实行过高薪养廉制度,(清世宗--爱新觉罗·胤禛(公元1678年—公元1735年,58岁),满族,清圣祖玄烨第四子,是清朝入关后第三位皇帝,1722—1735年在位14年,年号雍正)但不是提高工资而是另外发补贴,补贴从州县收的耗羡里来。雍正规定,州县可以继续收米耗和火耗,但是收上来以后一部分交给中央,一部分交给省里,然后倒过来再由省里给下面府县发钱。这样做的意义在于以前是官收上来直接交给知府,知府收上来交给巡抚和总督,这是人情。现在倒过来了,县官税外多收的费统一交到省里,省里再往下发,这是上级给下级发的补贴,这样私情就变成了公事。而且补贴的力度非常大,比如一品总督的年俸是180两银子,养廉银却能发到18000两,补贴是工资的100倍。雍正还规定一旦发了养廉银之后,发现谁还收红包就严惩不贷。结果怎么样呢。雍正一朝还可以,到乾隆时期就不行了,因为腐败已经成为习惯,成了制度,成了潜规则,谁都改不了。

(四)中国古代的帝国制度是存在腐败的根源

由秦始皇创立并一直延续到明清两代的帝国制度规定了一切权力和一切利益都归皇帝一人,可皇帝不可能直接管理这些老百姓,他只能通过中间层就是官员来管理老百姓,我称之为官员代理制。既然是代理制就必须要保证代理人的利益,而在帝国制度中是不能规定官员作为代理人可以从帝国的利益那儿拿多少提成的。

秦汉时期不同,秦汉以前的制度我称之为邦国制度(诸侯分封),邦国制度的大夫是领主,他管理的是自己的领地,做的是自己的事,赚的是自己的钱,那他当然不会贪污,哪有贪污自己钱的道理?所以秦汉以前是有腐化无腐败。

秦汉以后,官员变成了一种职业,既然是一种职业,就要承认合理的薪酬,实行低薪制就行不通了。在古代,不再加重群众负担的官就是好官。耗羡还是要收的,但是就一般的收,多收百分之五,不加到百分之十,这样就是清官了,有些事情是没有办法的。

#中国传统政治制度,秦以前是封建制,秦是郡县制。秦以后则百代皆袭秦政治,绝大多数都实行郡县制,只有汉初和西晋例外,出现了向封建制的回归。同时,郡县制在两千多年的历史中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郡县制建立的初衷本来就是为了加强皇帝对全国的统治。因此郡县制演变的一个总方向就是皇帝越来越专制独裁,最终在辛亥革命中彻底葬送制度本身。这种皇帝集权的特点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各朝皇帝均不放心郡县的地方官吏,因此不断地派员来监督地方,这些临时的监督机构逐渐常态化,变成一级地方行政区划。其结果是导致中国的地方行政区划从秦、汉初的郡县两级逐渐增多致清朝的五级,地方吏治由此败坏,地方自治权力不断向中央集中。二皇帝私人性质的“宫廷”不断侵夺国家公共性质的“朝廷”权力,皇帝越来越直接干政。三是皇权不断挤压相权,中央权力越来越由宰相集中到皇帝本人手上。宰相一职也由汉初的实权派,转而在唐支解为三省,进而明清干脆取消,改由内阁、军机处等皇帝临时秘书机构代替。至此,中国传统的建立在郡县制基础上的帝国体制彻底变成了一个皇帝专制独裁体制。它的末日也就来临了。

从历史上看,汉初的政治架构是比较合理的,基本上形成了皇帝虚位、宰相问责的格局,有点类似于今天的公司和民主制度架构。但很快,胸才大略、又酷爱儒家积极有为思想的汉武帝出现了。他亲自出马,干出了许多彪炳千秋的大事,但也就此开了破坏制度的先河。这种破坏表现在一是把宰相凉在一边,独断专行,二是把全国划分为13州部,开始往下派刺史。

在官员选拔制度上,也以汉唐为最好。两汉实行察举制,魏晋实行荐举制,隋唐实行科举制。汉制兼顾了教育、实习、选举、考试四个方面,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流程。但由于当时能读书的人太少,知识的垄断逐渐变相为官职的垄断,最终导致了魏晋南北朝的门阀制度。隋唐科举制纠正了这点,政权开始向平民开放。与后世的科举不同,隋唐的科举并不是一考定终身。宋人则破坏了这一好的传统,改成了榜下即仕,其结果是官员越来越多,读书人成了多余的“政治脂肪”。明清更是把科举搞成死记硬背、等级森严的考试体制,造成了“百官者虚名,而柄国者吏胥也”的局面。

在我看来,皇帝虚位、宰相问责的政治架构恰恰是符合中国人传统的宇宙观念和道家学说的。可惜中国的皇帝从汉武以后就一直受儒家思想洗脑,自然不想也不敢一辈子只作个象征。而从纯粹的辨证观点来看,封建制过渡到郡县制,再下来就应该是联邦制了。这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也符合中国人天下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的观念。

我们知道,秦汉是中国国家制度发生重大变化的重要转折时期。秦始皇兼并六国,则是一场深刻的革命。因为它彻底颠覆了旧制度,建立了一种新制度。这个旧制度,就是“邦国制”,历史上叫“封建制”,也就是把天下分封给诸侯,建立各自为政的“邦国”。这个新制度,就是“帝国制”,历史上叫“郡县制”,也就是把原来的“许多国家”变成“一个国家”,把原来各自为政的“邦国”变成中央统一管理的“郡县”。这也是秦汉以后、辛亥革命以前一直实行着的制度。不过,刚开始的时候,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赞成“郡县制”,很多人主张继续实行“封建制”,还把秦王朝“二世而亡”的原因归结为没有“封建”(分封诸侯)。

迫于无奈,刘邦在建国初期,只好实行“一个王朝,两种制度”的方针:京畿地区,实行“郡县制”,由中央政府统一领导;外围地区,实行“封建制”,封了许多王国,由王国的君主自行治理。当时的意思,是要让他们充当中央政权的屏障,也就是“藩”。[藩fān音范篱笆:藩篱。屏障,保卫。封建时代称属国属地或分封的土地就是篱笆(藩篱)的意思。]所以这些国家就叫“藩国”,这些国家的君主就叫“藩王”,他们到自己的封地去则叫“之国”或“归藩”。这样一种郡县与封建并存的制度,就叫“郡国制”。(我们现在在香港实行“一国两制”也是有渊源的)

不过,刘邦在实行“一朝两制”时,也留了一手,即只准同姓封王,不准异姓封王。为此,还杀了一匹白马来做盟誓,叫“白马之盟”。后来,吕后破坏这个规矩,封姓吕的做王,就被视为“乱政”,最后被武力平定。平定诸吕的功臣,就是后来平定七国之乱的将领——太尉周亚夫的父亲周勃。

其实同姓封王也未必靠得住。比如这回带头造反的吴王刘濞,就靠不住。刘濞是刘邦哥哥刘仲的儿子。古人兄弟排行,叫“伯仲叔季”。刘邦出身平民,家里没什么文化,就用这“伯仲叔季”来做名字。刘邦叫刘季,其实就是“刘小”。他哥刘仲则其实就是“刘二”。刘二是个没有用的,他儿子刘濞却能干,为刘邦立下汗马功劳。那时刘邦正发愁吴越一带没有一个得力的王侯去镇守,就封刘濞做吴王。不过刘邦马上就后悔了,因为他觉得刘濞的样子似乎有“反相”。但是君无戏言,覆水难收,封都封了(已拜受印),改不过来,只好摸着刘濞的背说:五十年以后东南有人作乱,不会是你吧?天下同姓是一家,你可千万别造反。刘濞立马跪在地上磕头如捣蒜,说侄臣哪敢呀!这当然只能作为故事来听。刘濞造反并不因为他身上有“反骨”,晁错(CHAO,曹音)削藩也并不因为刘濞要造反。晁错大讲特讲削藩时,刘濞还没造反呐!事实上,削藩不是针对哪一个诸侯的,而是针对“郡国制”的。按照这种制度,藩王们是有实权的。他们有自己的领土、政府、军队和财政收入,俨然“独立王国”。如果地盘大,人口多,资源丰富,其实力便很可能超过中央政府,比如刘濞的吴国就是。吴国地处长江中下游,富饶之国,鱼米之乡。吴王煎矿得钱,煮水得盐,富甲一方,势可敌国。长此以往,势必尾大不掉,成为中央政权的心腹之患。这就要钳制,要打击,要削弱其势力。这就得“削藩”——先裁减其领地再说。但是这有风险。因为没有哪个藩王是愿意被“削”的。人家到嘴的肥肉,你生生地夺了去,就连阿猫阿狗都不会愿意,何况凤子龙孙财大气粗的藩王?那不逼得他们狗急跳墙才怪!所以景帝和群臣都很担心,我们削藩,他们会不会造反?晁错却不以为然。晁错说:“今削之亦反,不削之亦反。削之,其反亟,祸小;不削,反迟,祸大。”也就是说,削藩,他们造反;不削藩,他们也会造反。现在削藩,他们马上就反,但是为害尚小。暂不削藩,他们反得迟一些,但是后患无穷。因为那时他们已羽翼丰满,存心造反,你可怎么收拾?所以得“先下手为强”。

可见,削藩,是建立在藩国必反的前提下的。那么,吴王他们果真要反吗?这当然也不是一点依据都没有。比如前面提到的邓公,就说过“吴王为反数十年矣”的话。吴王自己,也说他“节衣食之用,积金钱,修兵革,聚谷食,夜以继日,三十余年矣”。但这也只是一说,而且都是事后说的。事实上,吴王造反,事前并无证据。“七国之乱”平定后,政府军在他们那里也没找到什么“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相反,《史记》、《汉书》都说“吴王濞恐削地无已,因以此发谋,欲举事”,或者“吴王恐削地无已,因欲发谋举事”,即都认为吴王的造反是削藩逼出来的,也可以说是“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至于晁错弹劾楚王和胶西王的那些事,比如楚王在太后丧期乱搞女人,胶西王卖了官爵,也都不能说是“罪大恶极”。当然,晁错是御史大夫(副总理兼监察部长),弹劾这些诸侯是他分内的工作。但如果以此作为削藩的理由,那就是找岔子了。

所以虽说历朝历代都在不断的完善和更新监察制度,但是仍然前腐后继,屡禁不止。根子就在于古代的监察是只对皇帝负责而不对人民负责的,和我们现在的纪检监察工作不可同日而语。幸亏我们以后有了辛亥革命,有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我们把帝国制度推翻了,建立了人民共和国,今天的监察工作的前提和环境已经不是当年了。但是回顾一下历史上的监察制度的成败得失,也许对于诸位做工作略有一点参考意义。

1、当今任何工作制度都是有来源的,古代早就有了,不必怀疑其是否合理;

2、无论何种机构、制度的设立、变更等都与当时的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环境有关联的,也就是说“存在即合理”;

3、过去有些制度还真是很好,甚至现在在设计、执行等方面一如既往。

感谢各位的支持和配合,其实我直接从事纪检监察工作才一个月时间,刚才所谈,有的是一家之言,一孔之见,欢迎各位批评指正,课后交流!今天我们就交流到这里。谢谢大家!

2012年10月9日晚22:50一稿

2012年10月10日晚23:50二稿

2012年10月13日9:00--13:03三稿

2012年10月17日19:30--20:30四稿

2012年10月20日8:30--11:04五稿

2012年10月25日8:30--16:06六稿

2012年10月28日8:30--16:26七稿

2012年11月2日14:00--23:30八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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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文为业、以砚为田的读书生涯中,书房既是中国古代文人追求仕途的起点,更是他们寻找自我的归途。当厌倦了政治的黑暗与社会的争斗,躲进小楼成一统,吟诗作画,“雪夜闭门读禁书”,或是两三同好,“奇文共欣赏,疑义相与析”,是人生必不可少的消

中国古代女同性恋的发展历史 古代内衣发展历史

中国古代的女同性恋者追溯中国的女同性恋历史,有正式史书记载的大概始于汉武帝时的陈皇后。陈皇后失宠后十分寂寞,就叫一个女巫(其实这个女子是否是女巫还很难说)穿了男子的衣服,扮为男子,共卧起,俨若夫妇。这件事被汉武帝知道后,十分震怒

中国古代最著名的美女珍藏版 中国古代著名建筑

中国古代最著名的美女(珍藏版)1、娥皇娥皇,四千多年前的舜帝二妃(娥皇、女英)中的一个,尧见舜德才兼备,为人正直,办事公道,刻苦耐劳,深得人心,便将其首领的位置禅让给舜,并把两个女儿娥皇、女英嫁给舜为妻。娥皇无子,女英生商均。2、女英传

中国古代抽象艺术的美感心理特征 抽象类的特征

陶东风一宗白华先生曾以“太虚片云,寒塘雁迹”(语见沈灏《画尘》)形容艺术的空灵境界(《美学散步》第62页)。这实际上也是中国古代抽象艺术的极致:茫茫的太空中飘渺着丝丝白云,空旷的寒塘里掠过片片雁迹。“太虚”、“寒塘”是空,而“片

中国古代十大名剑排行及传说 秦时明月中十大名剑

中国古代十大名剑排行第十,精致优雅之剑,承影第九,尊贵无双之剑,纯钧第八,勇绝之剑,鱼肠第七第六,挚情之剑,干将莫邪第五,诚信高洁之剑,七星龙渊第四,威道之剑,泰阿第三,帝道之剑,赤霄第二,仁道之剑,湛泸第一,圣道之剑,轩辕夏禹剑十大名剑的记载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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