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务局稽查局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案例报道 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稽查局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规定和案例》

一、法律法规依据: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条:国务院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1. 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

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九条: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二、总局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分局等机构是否具有执

法主体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发[1995]586号

发布日期:1995-11-8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等类似机构是否具有税收执法权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经批准设立的税务稽查分局是专门执行税务稽查职责,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分局,各地设立的征收所是专门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是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

此复。

代理人注:该文件所称征管法第八条,指的是1992年制定199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现为新修订的征管法第十四条。

新修征管法第十四条在原征管法第八条的基础上增加了这样一条描述:“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结合国务院制定的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明确了稽查局具有执法主体资格。

  1.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

通知》

  国税发[1997]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省、地、县三级税务稽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明确如下:

  省、地、县三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规定设立的税务稽查局(分局),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

  一九九七年九月八日

注:该文件所称征管法第八条,指的是1992年制定1995年修订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现为征管法第十四条。

3、《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程法光副局长重申稽查局是税务行政执法主体的讲话的函》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稽函[1999]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9月10日发出了《关于税务稽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48号),明确省、地、县三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规定设立的税务稽查局(分局),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最近,一些地方税务局询问如何理解执行这一规定。为此,总局领导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并决定由程法光副局长代表总局公开解释。现将程法光副局长在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上关于稽查局税务行政执法主体问题的讲话(刊载于《中国税务报》1998年12月14日第1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作为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国家税务总局基于税务执法的现实需要,确立稽查局是税务行政执法主体,是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及国务院有关授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具体应用问题作出的行政解释,具有普遍效力,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均须遵照执行,地方其他各级部门无权干涉。
  二、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地方任何部门无权对全国性税收问题作出解释或者决定,无权否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税务行政执法主体问题的规定。地方部门对这一问题在法律上如有不同理解,可以形成意见上报其所属中央主管部门送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解释或者裁决,任意否定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或者干预税务机关执行总局规定的做法都是越权不当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明确,稽查局是税务局的直属局。因此,稽查局不是税务局的内设机构,而是税务局的直属机构,可以在职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包括行政处罚在内的税务处理决定。这并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关于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精神。
  四、今后凡出现对上述问题的争议,一律以总局文件和程局长讲话执行。其他单位如有异议,请你们将总局文件、程局长讲话和此文件一并送有关单位参阅。

4、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第二条:

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三、案例及报道

1、《蚌埠市淮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蚌埠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纠纷》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蚌行终字第00003号行政判决,蚌埠中院在判决中认为蚌埠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具有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该判决已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但无法粘帖复制,网址为:

http://www.court.gov.cn/zgcpwsw/ah/ahsbbszjrmfy/xz/201403/t20140327_628005.htm

类似以地税局稽查局作为诉讼主体的案例还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行终字第90号判决。见中国裁判文书网《青岛宏源消防电器有限公司与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二审判决》

http://www.court.gov.cn/zgcpwsw/sd/sdsqdszjrmfy/xz/201405/t20140529_1274108.htm

2、《稽查局查案不再无奈》

2002-10-25 13:5 中国税务报·游利文 

  2000年6月9日,对湖南省怀化市国税局来说,是一个刻骨铭心的日子。
  这一天,湖南省高级法院下达终审判决书,以怀化市国税局稽查局不是执法主体为由,撤销了怀化市国税局稽查局作出的国税罚字[1999]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
  据查,有“玻璃大王”之称的新化县兴龙工艺厂厂长伍作兴,于1998年2月到怀化市投资创办分厂,并办理了工商、税务登记证。在经营过程中,伍作兴和分厂负责人伍治龙向税务部门举报了当地另一“玻璃大王”的偷税问题。税务机关对其查处后,伍作兴遭到了对方的反举报。1998年7月,怀化市国税稽查局根据举报线索,对伍作兴创办的怀化分厂进行了调查,认定该分厂应补缴税款27万余元,并处罚款3万余元。1999年,本报曾以《两家私企“斗法”抖出对方家丑》为题,进行了报道。
  面对处罚,兴龙工艺厂怀化分厂认为,稽查局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要求举行听证会,但没有被怀化市国税稽查局认可。于是,该分厂一纸诉讼,将怀化市国税稽查局送上了被告席。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判决撤销怀化市国税稽查局的处罚决定,由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怀化市国税稽查局不服,上诉于湖南省高级法院。省高级法院认为,怀化市国税稽查局是税务局的内设机构,不能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超职权范围,应认定为无效。遂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怀化市国税稽查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原一审认定怀化市国税稽查局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判决,决定一并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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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这样,怀化市国税稽查局败诉,所作出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湖南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后,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怀化市国税稽查局局长陈惠民无奈地说,因稽查局执法主体资格问题而导致败诉,怀化市国税稽查局在全国并非首例。现在,涉税案件大都由税务稽查局调查处理,而作为稽查局又缺乏执法主体资格。为此,他建议应尽快修改《税收征管法》,确定稽查局的执法主体资格,以便更好地发挥稽查重拳作用,严格税收执法。
  由于税务稽查局的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未从法律上予以明确,为避免引起行政诉讼,此后湖南省各级国税机关查处涉税案件的组织形式、法律文书均改为以各级国税局名义下达,原由稽查局内部审理的大多数案件也改为由国税局集体审理,这不仅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降低了执法效率。
  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颁布实施后,正在外地学习的陈惠民再次接受了记者的电话采访。与当年百般无奈的心情相比,这次陈惠民心情十分激动。他说,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确立了税务稽查局的执法主体资格,依法稽查、严格执法有了法律保障,使我们打击偷逃骗税分子有了“上方宝剑”。
  新《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湖南省国税稽查局局长袁世民说,10月15日起正式实行的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解决了税务稽查局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明确省以下税务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新《实施细则》赋予了税务稽查局执法主体资格,充分体现了《税收征管法》确保税法权威性、严肃性、统一性和完整性的立法宗旨,为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严厉打击各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湖南省国税局局长胡金亮10月22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怀化市国税稽查局在查处兴龙工艺厂怀化分厂偷税案件中,各项工作都做得很细,就是因为法院认为稽查局不具有主体资格而败诉。胡金亮说,税务稽查局没有执法主体资格,是税务部门的切肤之痛,好多涉税案件的查处因此而“搁浅”,也导致税务稽查局这么一个重要的执法部门的职能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如果税务稽查局作为最后一道堵住偷逃税防线的执法主体资格都被否认了,税收还有什么严格执法可言,还有什么铁的手腕去遏制涉税不法犯罪分子的违法活动?现在好了,税务人员千呼万唤的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终于颁布实施了,这个问题得到了彻底解决。

3、湖南株洲市地税局稽查局胜诉株洲首例税务行政诉讼案

红网株洲10月29日讯(通讯员 肖敏锐廖萍)近日,湖南株洲市地税稽查局收到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胜诉株洲首例税务行政诉讼案。至此,王某状告株洲市地税稽查局行政处罚不当的诉讼请求以失败告终。 
  2011年12月,王某实名举报株洲市某通信公司虚开和少开发票,存在偷税行为,请求株洲市地税稽查局进行查处,并给予举报奖励。受理举报后,株洲市地税稽查局成立了专案小组,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经查,该通信公司对“误差话费双倍返还”部分,直接在系统内调减收入,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冲减收入。该公司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但未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失。株洲市地税稽查局在行政处罚裁量时,考虑到该公司消费群体庞大的特殊性,其违法情节轻微且已及时纠正,故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今年2月22日,株洲市地税稽查局将查处结果对王某进行了书面回复。
  王某对株洲地税稽查局做出的决定不服,并在今年4月向株洲市地税局提出行政复议。6月,株洲市地税局经复议后维持了原决定。于是,王某将株洲市地税稽查局告上法庭。天元区人民法院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审查相关证据资料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株洲市地税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并无不妥之处。王某对此判决不服,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庭审,判决:株洲市地税稽查局对株洲市某通信公司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同时,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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