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陈光武律师博客 陈光武博客

新的刑事诉讼法经过数年修改,终于在2012年3月14日正式通过,并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最高法院依据职权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本无可厚非,但其《解释征求意见稿》(简称解释稿)是一部恶法,许多内容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该解释一旦通过,将是以“法律”(司法解释也是广义的法律)的形式,宣告法治的大倒退。  

有律师并不代表着法治,但法治社会绝对不能没有律师。该解释稿的重点中的重点,是在法庭纪律部分,即征求意见稿第249条、250条。第249条规定,诉讼参与人不得将录音、录像、摄影器材、手机等电子设备带入法庭,不得将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等办案工具带入法庭,更不得通过邮件、博客、微博等方式报道庭审情况。第250条规定:对违反法庭秩序的,强制带离法庭、处以罚款、拘留,禁止其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出庭参与诉讼;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可以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等处罚。

   违背了公开审理的原则,把公开审理变成法院的暗箱操作,他们认为在法院的一亩三分地里,我就是土皇帝;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手机是公民最基本的通信工具,包括律师在内的诉讼参与人不是在押犯人,他们有最基本的通信自由权利,法院禁止律师将手机带入法庭,已粗暴地地侵犯了律师作为一个普通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甚至,律师连笔记本电脑等办案工具也不准带入法庭,这是法院赤裸裸地剥夺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写到这里,我想起了前不久《检察日报》发表的一篇文章,称呼律师为体制中人,指责律师不承认自己是体制中人。试问,同样是出庭行使权利的公诉人是否能带手机、笔记本电脑进入法庭?是否也要安检?最高法院敢对这些体制中人作出禁止性规定吗?如果律师是体制中人,法院会采取这些歧视性措施吗?显然,中国律师是草根百姓,是注定被打压的对象。接下来的第250条是明目张胆地打压律师。法院动辄对律师拘留、罚款,强制带离法庭,禁止出庭参加诉讼,还可以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停止执业、吊销其律师执证书。实践中,作为律师主管机关的司法行政机关只会无条件地执行法院的建议,中国律师的命运掌握在一帮意气用事的官员手里。 

转陈光武律师博客 陈光武博客

法律人都很明白,最高院这个解释稿的249条、250条的出台是有背景的,是最高院某个领导指责律师在北海案、小河案的“闹庭”,遭到律师的抵制、揭露和抨击后,为挽回颜面而针对律师作出的公报私仇的条款。这两个条款一旦通过并实施,中国律师将无从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将会人人自危,甚至饭碗不保,中国律师只能做配合法庭演戏的羔羊,法庭上将不会有真辩。 

最高院对律师的歧视,其实早就开始了。前不久我到某中级法院开庭,平生第一次被要求安检。法警说,高院有通知,律师也要安检,要求我配合。我能不配合吗?现在,乘着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的“东风”,最高院对律师恨之入骨的官员“顺便”把限制和打压律师的条款写入司法解释,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使其违法行为合法化,达到削弱律师辩护权的目的。 

  当法庭上没有律师真辩的声音时,这个社会就不可救药了!最高院制发过千百部的司法解释,但从来没有哪一部象这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一样的,它的实施将意味着法治的大倒退!

5

  

爱华网本文地址 » http://www.aihuau.com/a/25101011/81348.html

更多阅读

天猫人工客服电话是多少怎么转人工服务 天猫商城客服人工服务

我们在天猫如果遇到了什么问题,天猫是有多种渠道可供我们来进行沟通的,但是我们有个习惯就是,一对一的服务,或者说是人工服务,给我们的感觉更加踏实,那么天猫客服怎么转人工呢???第一步,输入账户和密码登录天猫,然后把页面拉到底部,点击联系

陈式太极拳的丹田内转 陈式太极拳丹田内转

一、何谓丹田?  在中国传统医学、养生学、武术学中都重视人体“丹田”,一般指人体小腹脐内斜下一寸三分(又称一寸半)之处。即小腹之内、骨盆之中、脊椎骨之前这一部位。此处既是人体生命若干重要脏器所在之处(如性分泌腺、前列腺、

陈寅恪《对科学院的答复》转 陈寅恪与傅斯年

陈寅恪《对科学院的答复》1953年12月1日上午,汪篯带着中国科学院院长郭沫若、副院长李四光的亲笔信来到恩师陈寅恪家中,本想劝说老师北上到科学院任职,结果碰了一鼻子灰,不但劝说未成,连自己异常珍重的师生关系也弄丢了。下文汪篯按照老

转李洪智老师博客之《话说“分寸”》 邪教李洪智

以我有限的见识来看,国人恐怕是最讲求分寸的了(讲求是一回事,能否做得好则是另外一回事)。言谈举止、待人接物,处处是学问,也处处考验着我们的分寸感(其实象书法这样的艺术创作也是如此)。处事、言谈不到位,会有缺憾,但过头了也不行,过犹不及。

声明:《转陈光武律师博客 陈光武博客》为网友善良是一种选择分享!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