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安全管理手册 事业单位平时考核手册

第一部分

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及其职责

一、工程部安全生产管理小组

(一)组织

组 长:

安监员:

安全员:

(二)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二、安全生产职责

(一)公司总经理

1.公司总经理是物业总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2.坚决执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接受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和行业管理。

3.审定、颁发总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出总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

4.贯彻系统管理思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经营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工作,确保“安全第一”贯穿于公司经营服务工作的全过程。

5.负责对公司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隐患的整改、监督。一时难于彻底解决的,要组织制定相应的强化管理办法,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过渡期的安全,并向上级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6.审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负责技术措施经费的落实。

7.主持召开公司安全生产例会,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用户和员工监督。

(二)分管工程部的副总经理

1.公司分管工程部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是工程部安全生产直接领导者,对工程部安全生产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

2.协助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贯彻国家劳动安全法规、法令和行业规章、规范及技术标准,在布置生产经营工作时,同时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分析解决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确保公司生产安全。

3.确保公司生产和管理的各个环节符合国家、行业安全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监督检查其贯彻执行情况并负责组织落实。

4.了解、掌握公司危险点、危险源以及危险设备的安全状况及变化情况,加强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和特种设备的管理,确保公司所使用的设备设施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规范。

5.根据公司的安全特点,指导制订事故的应急程序和应变措施;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认真落实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逐级以书面形式上报。一旦发生事故应及时组织抢救,并按规定立即上报,同时应认真组织调查处理工作。

6.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和培训教育,确保公司所有员工经安全生产知识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三)工程部经理

1.认真执行总公司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总公司领导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指示和决定,对本部门的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健康负全面责任。

2.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管理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工作。

3.经常检查管理现场和建筑物、设备、设施及其安全装置等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4.按时提出本部门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经上级批准后负责对措施项目的实施。

5.制订和修订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制度,经公司领导审查批准后负责执行。

6.经常对本部门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思想和技术教育,对新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现场教育;对特种作业的员工必须严格训练,经考试合格,并持有操作合格证,方可独立操作。

7.发生事故时,应及时向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部门报告,并协助总公司领导和安全生产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登记和分析处理工作。

(四)安监员(兼职)

1.安监员作为工程部经理的助手,对工程部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各岗位、设备的安全操作和安全运行进行督导。

2.向工程部经理提交安全生产书面工作意见,主要包括:针对工程部的安全状况提出防范措施,隐患整改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经费开支计划。

3.参与制订防止伤亡、火灾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工程部危险岗位、危险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督促实施。

经常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处理事故隐患。重大问题,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逐级上报;一旦发生事故,负责组织拯救现场,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

4.协助有关部门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培训、教育工作。

(五)安全员(班组长兼)

1.认真执行总公司和工程部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规定,对本班组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健康负责。

2.经常教育和检查本班组员工正确使用机械、电气设备、工夹具、原材料、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等,消除危险隐患,督促检查本班组员工搞好文明生产,保持工作地点的卫生整洁。

3.对本班组员工进行安全操作方法的指导和检查,并随时纠正其违章作业。

4.如遇伤亡事故应立即报告,并保护现场,参加调查,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和处理意见。

(六)员工

1.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安全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听从指挥,杜绝与自觉抵制一切违章作业现象。

2.保证本岗位工作地点和设备、设施、工具的安全整洁,不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不使用自己不该使用的机械和设备,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3.学习安全知识,提高操作技术水平,积极开展技术革新,提合理化建议,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

4.及时反映、处理不安全问题,积极参加事故抢救工作。

5.有权拒绝接受违章指挥,并对上级单位和领导人忽视员工安全、健康的错误决定和行为提出批评及意见。

第二部分 安全管理制度

一、电工安全操作制度

1.电工工作前应穿戴绝缘性能良好的劳动保护用品,绝缘手套使用前,必须进行仔细检查和空气试验,如发现有裂纹或漏气,不得使用。绝缘鞋不准裸足穿用。

2.在作业场所检修低压线路和设备时必须停电进行。总闸必须挂有“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志牌,或者拆除熔断丝,以防止误合闸。

3.各供电回路的操作开关,要有清楚明显的标志牌。停电时,先停负荷开关,后停隔离开关;送电时,先送隔离开关,后送负荷开关。

4.尽可能不要带电作业。如必须带电工作时,应遵守带电作业的有关规定,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5.在带电检修或操作电气设备时,不准用湿手或带油、湿手套触摸电气设备。在危险的场所或者危险的情况下,严禁带电作业。

6.严禁在倒闸操作和事故处理过程中交接班。若交接班过程中有事故发生,应停止交接。由交班人员负责处理事故,接班人员协助。

7.电工必须熟练掌握触电急救和人工呼吸的方法,以备急用。如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如来不及切断电源且为低压时应用干燥的不导电物体,将触电者脱离电源。如为高压,则必须想尽一切办法切断电源。然后对触电者及时采用人工呼吸法进行急救,同时尽快和医院联系。

二、电梯工安全操作制度

1.机房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特别注意安全。维修保养时一般必须切断电源,特殊情况下不能拉开电源时,应有足够的安全措施并小心谨慎地工作,以免触电或卷入引绳轮等造成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

2.机房内禁止带入火种,严禁在机房或电梯轿箱内吸烟。机房内消防器材应齐备良好。客梯因检修或保养需停机时,必须确认轿厢内无乘客后,方可停机。在保养、维修中必须注意工作的协调和配合。有人协同工作时,行机停机都必须扬声,到对方的答应后方可操作。在轿箱做检修、保养工作时,除了判别故障和调试需要外,禁止快车。

3.下井底作业时,禁止闭厅(厅站留有人监视时例外),厅门口必须摆设告示牌,防止无关人员靠近。在井底作业时,首先开亮井底灯,按下井底安全掣,若上方有人时必须佩戴安全帽。

4.进入井道、井底作业时间,估计超过1小时者,必须严格执行井道、井底作业指令规定。

5.进出厅门或维修保养厅门时,只许用工具垫门脚,严禁挂门缆仔,防止门缆仔放不正造成事故。

6.维修、保养工作完工时,必须认真清理现场,清点工具和物品,切忌遗留。

7.机房、井道因工作需要进行动火外业时,指定专人操作和监视,事后清理火种,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8.严防水渗入机房或电梯。如电梯有水渗入应立即停止使用,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9.维修、保养、正常停用等任何停梯应在一楼挂告示牌。以免发生触电

三、焊工安全操作要求

1.焊工(含电焊、气焊,下同)工作前,必须穿戴好工作服和防护用品,不准裸露身体,以防止烫伤和触电。

2.焊工进行焊接作业前,应仔细检查各种工具,如电焊钳握把与电缆的联接是否牢固、可靠,焊把线皮是否有破损,确认一切正常后才能施焊。

3.焊接前,还应检查工作场地周围有无易燃、易爆物,应清除或隔离后才能进行焊接。必要时还应配备灭火器等相应的消防器具及有专人监护。

4.地线连接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要求,不得将地线随便捆绑或缠绕在被焊工件上。

5.开启电焊机前,应检查电焊地线是否与工件或其他导体连接,以防短路或触电。

6.电焊机需改变触点导板、二次线或对电焊机进行检查时,都必须切断电源后再进行。

7.焊接时,应戴好防护面罩,不得用手或其他物件遮眼,以防弧光伤眼。

8.在通风不良的条件下进行焊接时,除采取措施防止触电外,还应采取用排风扇排风等措施,保证通风良好,并有专人在外监护。

9.焊接时如采用行灯照明,一般情况下,应采用24伏的行灯。

10.凡有压力或装有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管道、容器,严禁焊接作业。如果必须施焊,应先排空管道、容器内的压力,彻底清洗净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经有关部门检查测试,确认达到安全要求后,再将所有孔、盖敞开,方可施焊。

11.焊接用电缆线接头处必须接触良好,绑扎牢固,做到焊接时接头处“不冒烟”。

12.焊接电缆的截面积应根据焊接电流和所需电缆长度选用,防止电缆超载过热而引起胶皮损坏、燃烧,造成事故。

焊工敲焊缝药皮时,必须戴好防护眼镜,防止焊渣溅伤眼。

停放在露天的电焊设备,必须有防雨设施,下雨天禁止进行焊接作业。

13.气割大型工件时,应将工件放稳、垫牢,防止滚动、翻倒。

14.焊炬、割炬等发生回火时,应立即关闭氧气调节手枪,再关闭乙炔调节手枪,待回火熄灭后,再打开氧气调节手枪,吹除焊炬或割炬里的烟灰,再重新点火,以防止枪管窝火。

15.氧—乙炔胶管与胶管接头处,氧—乙炔胶管与氧—乙炔表接头处,胶管与割炬、焊炬接头处,均不得漏气,以防引起火灾和爆炸。

16.生产现场的焊接地点与氧气瓶、乙炔瓶、液化气瓶存放地点的距离应不小于10米。

17.暂停气焊工作或下班时,严禁将焊炬、割炬放在容器或管道内,防止焊炬、割炬漏气造成火灾或爆炸事故。

18.电、气焊工作结束或离开现场前,应检查工作场所有无火源隐患,并关闭电焊机或氧和乙炔瓶阀。

四、高空作业安全操作制度

1.凡在离地面两米以上进行的作业,都属于高空作业。所有高空作业者,不论什么工种,进行作业的时间、地点,也不论专业或临时的,均应执行本制度。

2.从事高空作业的工人,必须进行身体检查。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症及其他不适宜高空作业的人,一律不准从事高空作业。

3.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止露天高空作业:

①闪电、打雷、暴雨。

②六级以上台风。

③钢管上雨水未干。

④高空作业可能发生危险的其他情况。

当上述情况过后,必须经安全员和安监员检查各种作业设备,确认无问题后,才能恢复作业。

4.高空作业现场,应划出危险禁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5.凡经常进行高空作业的工人,应配备工具袋。高空作业使用的小型工具,均应装入工具袋内,不准在钢管上或脚手架上乱放工具。

6.登高作业前,应仔细检查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梯子、跳板、脚手架等,如有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改进或拒绝登高作业。

7.所有高空作业人员,不准穿硬底鞋,一律使用安全带。安全带一般应高挂低用,即将安全带绳端的钩子挂在高的地方,而人在较低处进行作业。

8.电焊工在两米以上高空焊接时,必须找适当位置挂好安全带。确实无处挂安全带,又无其他方法解决挂安全带时,则应做好其他防护措施,确保安全操作。

9.进行高空焊接必须先将下方的易燃、易爆物品移至安全地带,还要采取措施,确保割下的金属或火花不致伤人或引起火灾等事故。

10.电焊工所用焊条,应装在焊条桶内随用随取。用剩的焊条头,应装在铁盒内或找适当地方放好,待工作完毕一同带下。

11.高空作业人员不准从高空往地面抛掷物件,也不准从地面往高空抛物件,应使用绳索、吊篮、高架车或吊车等传递物件。特殊情况下,如果必须从高空往地面掷物件时,地面应有人看管,以确保不伤害他人和损坏设备。

12.高空作业所用小型机具(如葫芦、千斤顶等)应找适当位置放好,并用绳索、铅丝捆绑牢。

13.站在跳板上工作时,不应站在跳板的端头。同一跳板上站立作业人员不能超过2人。

14.应尽量避免上、下层同时进行作业。如无法避免时,上下层之间必须设专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设施,上层不准堆放工具和物件。否则,应保证工人不在同一垂直线的下方进行工作。

15.高空作业区的沿口、洞孔处,应设置护栏和标志,以防失足踏空。

16.高空作业区的下方地面,严禁堆放脚手架、跳板或其他杂物。地面人员应禁止在高空作业区的正下方停留或通行。

17.严禁在高空作业时打闹,严禁在高空作业区睡觉。

五、吊装和搬运安全操作制度

1.安装前放置设备,应用衬垫将设备垫妥。

2.吊运前应核对设备重量,吊运捆扎应稳固,主要承力点应高于设备中心,吊装具有公共底座的机组,其受力点不得使机组底座产生扭曲和变形。吊索的转折处与设备接触部位,应采用软质材料衬垫。

3.设备吊装前,应按设备的重量和体积配备适用的起吊设备并选用合适的索具,不可“小马拉大车”。要对起吊设备进行认真检查 ,杜绝事故隐患。起吊设备时 ,应先要对施工地域和环境认真勘察清理,熟悉了解被吊物体的情况 ,制定方案保证安全施工。不允许在未经验算的砖墙、柱子上设置吊点。禁止吊物从人头上越过以及在吊物上站人。吊运中遇到不正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严禁超负荷吊运。非专业人员不得操作和指挥吊装设备,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现场 ,必要时设专人防护。

4.挂钩作业时,挂钩人员必须带好安全帽,开始作业时要注意周围环境,起吊、落钩时应精神集中,注意躲开被吊物升降时的摆动方向,以免碰伤。吊起的重物上面不得放置物体,以免掉下伤人。要服从指挥工的统一指挥。吊装散物件时应捆扎牢固,当离地面 50cm 时, 再将捆绑绳检查一遍看是否有松动。吊装零碎小物件时可将其装在容器中起吊。

5.起重吊装指挥人员必须熟悉统一的指挥信号,不得以喊话代替,要了解被吊物的重量。必须制止任何人从吊运重物下通过。

6.在搬运设备前,要首先穿戴规定的劳保用品,检查需要的搬运工具是否完整和安全可靠。搬运时使用的工具构件一定要放平、放稳,防止滑动滚动。绝对不允许竖立,以防倒下发生伤人或砸坏设备等事故;

7.如果是多人在一起操作,须有一人统一指挥,步调一致,紧密配合,在堆积物品时,要稳固整齐,堆放高度不得超过两米。

六、用电设备使用安全制度

1.操作人员必须掌握用电安全和所用电设备的性能。使用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带病运转。

2.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负责保护好所用设备的负荷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

3.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切断电源。经电工做妥善处理后再进行迁移。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时,必须有电工完成。

七、手持电动工具的安全要求

1.施工中对电钻、电锤等手持电动工具使用前,应对其外壳、手柄、负荷线、插头、开关等进行检查,保证完好无损。空载试运转正常。

2.手持砂轮机、角向磨光机等必须装设防护罩,操作时加力要平稳,不得用力过猛。

3.严禁超负荷使用, 随时注意音响温升, 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停机检查。作业时间过长,温度升高时,应停机待自然冷却后再进行作业。

4.作业中不得用手触摸刃具、磨具、砂轮,发现有磨损、破损 情况时应立即停机整修或更换后再进行作业。机具运转时不得撒手。

5.使用冲击钻时应注意 :

① 钻头应顶在工作点上再打钻,不得穿打或顶死。

②钻孔时应避开混凝土中的钢筋。必须垂直顶在工件上,不得在钻孔中晃动。

③使用钻头直径在 25mm 以上的冲击钻时,作业场地四周应设护栏。

6.使用角向磨光机时应砂轮的安全线速为 80m/min 。 做磨削时应使砂轮与工作面保持 15o—30o的倾斜位置。做切削时砂轮不得倾斜。

7.转移工作地点时应切断电源,不准将负荷线接长而出现接头。登梯作业时,光滑地面应有防滑措施。梯子与地面夹角 60°为宜。不准探身和站在梯子最上一登。高空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时,梯子要绑牢,系安全带并设专人监护。

8.在潮湿作业场所或金属构架上作业,严禁使用 I 类电动工具,必须使用 Ⅱ类电动工具。

9.应有专人保管手持电动工具,要建立台帐和修理记录。定期检测绝缘性能,每季度至少全面检查一次,雨季前应及时检查。

10.视作业场所不同配备相应的漏电保护器或防护用具 。

八、使用移动式用电设备的安全要求

1.电焊机放置地点要通风良好,室外设备电器和电源开关应防雨。

2.无齿锯切削时,出屑方向应避免对着电源刀闸及易燃易爆物品。

3.设备应做接地、接零保护,接地、接零必须可靠、牢固。不得将电焊机的接地线与脚手架、塔吊导轨、工程钢筋等设备及设施相连接。

4.更换使用场所时应详细对用电设备进行一次检查方能使用。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必须齐全有效。

5.操作人员应配备合格的防护用品。

6.应建立移动式用电设备的使用管理台帐、修理记录,定期进行检修。

7.在隧道、人防工程、有高温、导电粉尘或高度低于2.4m等场所作业时,所用灯具其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在潮湿和易燃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24V。在特殊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灯具、电源电压不得大于 12V 。

九、錾切操作安全要求

1.手锤必须光滑完整、无裂痕,如有飞边、裂痕禁止使用。

2.锤把必须光滑,有硬结或裂缝禁止使用。

3.锤头与木把安装牢固,头部未加楔不得使用。

4.挥锤时右手禁止戴手套,握錾手应戴手套。

5.挥锤应照顾周围,注意安全。

6.錾切生铜、生铁件时应戴防护镜。对面工作应设防护网。

7.錾子尾部有裂痕或不平整的不得使用。不许沾油脂,以防打滑伤手。

8.錾切工件的最后部分时,应注意屑片飞出的方向,以防伤人。

十、砂轮机操作安全要求

1.砂轮机的底座一定要牢固,砂轮转动中不得有震动。

2.砂轮片安装前应检查有无裂纹,线速是否符合要求。换砂轮片时紧力要适当,不准敲打。

3.砂轮机的转向应使火花向下。

4.砂轮机装好后,先试转3—5分钟,待转速正常后方可磨削。

5.砂轮机应有防护罩,若没有则必须戴防护眼镜。

6.磨削时必须站在砂轮机的侧面。

7.磨削工件时,压力不可过大过猛。

8.不得在砂轮机上修磨软金属。

十一、钻床操作安全要求

1.操作时应戴好套袖或扎紧袖口,严禁戴手套。

2.不能用手拿工件进行钻孔。

3.清除钻屑要用毛刷或专用工具。

4.装卸工件、钻头、钻头夹、变速、测量等工作时必须停车进行。

5.钻通孔时下面要垫木块。孔将钻透时,要减少进给力。

6.发现转速降低应立即减轻压力,调整转速必须停车进行。

7.不允许两人同时操作钻床。

8.操作结束后要清扫现场,对设备进行涂油维护。

十二、安装工程施工安全规定

1.安装工作开始前应具有的资料,包括压缩机、辅助设备、阀门、仪表等机器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制冷工艺施工图、施工安装说明书和施工计划等。

2.参加施工的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具有制冷与空调施工的专门知识,能熟练阅读施工图纸,了解设计内容与设计要求,以便正确按图施工。

3.安装工程施工前,对临时建筑、运输道路、水源、电源、加热设备、压缩空气、照明安全措施、消防设施、主要材料、主要机具和劳动力及对施工质量的检测方法等应有充分准备,并作合理安排,以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

4.机器与设备到货后,应根据安装位置、运输条件安排存放地点,并及时开箱检查,验证全部产品合格证、检验记录、必要的装配图及其它技术文件和使用说明书,核对型号、规格及全部零件、部件、附属材料和专用工具。检查外观形状,做好记录。对暂时不能安装的设备要妥善保管,做好防水、防晒、防锈、防尘等保护措施。

5.对运输后发现有损伤及存放时间超过两年的受压容器,如油分离器、冷凝器等,必须先做强度试验和气密性试验,合格后才能安装,试验的压力应按照制造厂的规定进行。

6.安装施工前,安装单位应向有关部门索要安全技术资料,并认真审核。在接到有关技术资料后,要对施工现场、环境等进行认真勘察,并做好记录。

7.在制定施工方案的同时,认真制定本工程的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规则,并报上一级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在组织施工前,有关负责人要向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注意事项,做到施工人员心中明确。对从事有危险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工前安全教育和检查。

8.施工前,要对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等进行安全检测,进行维护和保养,以确保施工安全。施工过程中,要定期对所用的机械和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在使用危险工具工作前,应对操行安全教育,以杜绝事故的发生。

9.在拆装设备时,施工人员必须穿工作服,随身口袋不作者进得带任何物品, 工作前后要清点工具、零配件和其它物品以

防有异物进入设备内造成事故。

10.施工人员进入现场要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作业时思想要集中。严禁酒后作业,不得在禁止烟火的地方吸烟动火。不得随意进入危险场所或触摸非本人操作的设备、电闸、阀门、开关等。要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不得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工地上的危险地段、区域、建筑、道路、设备等所悬挂的各种警示安全标志,任何人都不能随意拆掉、移动或毁坏。

11.在施工现场工作时,为防止碰伤或落物砸伤头部,因此,必须带合格的安全帽,并系好帽带。禁止作业人员穿拖鞋或光脚进入施工现场。

十三、明火作业安全操作要求

1.明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周围环境及作业部位进行认真勘察了解,确定是否符合明火作业条件。并报安全技术部门,经准许后方可施工。

2.在有可能发生危险的工作场所进行明火作业时,安技人员必须到场监督。随时检查施工现场情况和工作状况,如遇异常情况,立即下令停止明火作业,必须时应取得消防部门的配合,安技人员必须坚守岗位。

3.明火作业时,氧气瓶和乙快气瓶应相距 3m 以上。两瓶距明火作业点的距离应保持 lOm 以上。

4.明火作业时,应做好通风和可燃物的清理和保护工作。

5.严禁在含有制冷剂的系统中,无抽空和处理前动用电气焊 作业,以防发生燃火爆炸事故。

6.明火作业完工后,要对现场进行检查,消灭一切隐患,并在作业完工后 2—4 小时再复查一次现场。

十四、电工防护用具的使用与维护

(一) 安全用具

1.高压基本安全用具有:高压绝缘棒 ( 令克棒〉、高压验电器、接地用的绝缘棒及绝缘夹钳等。

2.低压基本安全用具有:绝缘的长手套及短手套 , 装有绝缘套的手工具、试电笔等。

3.高压辅助安全用具有:绝缘长手套及短手套、绝缘橡皮靴、橡胶绝缘垫及绝缘台等。

(二) 安全用具的使用

1.操作高、低压开关或其它带有传动装置的设备时,需使用能防止接触电压及跨步电压的辅助安全用具。除上述操作外,任何操作情况下均必须使用基本安全用具,并同时使用一种辅助安全用具。

2.使用安全用具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是否符合规程要求,是否适用于拟使用的电压等级。

3.室外操作的安全用具应有特殊防护装置橡皮绝缘手套应内衬一付线手套使用验电器时,应戴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台上,逐渐接近带电设备直至氛灯发光为止。

(三)安全用具的保养

安全用具的保养尤为重要,应有专门存放的地方,对号入座气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并经常检查其是否齐全完好严禁用作它用,并定期进行试验。

1.绝缘棒的试验周期为两年。使用电压在35千伏及以下 者,试验电压应为线电压的3倍,但不应低于40千伏,试验持续时间为5分钟。

2.绝缘靴的试验周期为一年。新品加电压20千伏,泄漏电流不大于10毫安,耐压持续时间为2分钟,使用中的加电压15千伏,泄漏电流不大于7.5毫安,加电压持续时间为1分钟。

3.绝缘手套每半年检查一次,试验周期是一年。新品加电压12千伏,泄漏电流不大于12毫安,使用中的加电压8千伏,泄漏电流不大于9毫安,耐压持续时间1分钟。

4.验电器的试验周期是一年。分三部分进行试验,指示器部分的试验电压为20千伏,握柄部分的试验电压等均按绝缘标准,电压不得高于设备额定电压的25%, 耐压持续时间 1分钟。绝缘垫在运行中应每两年试验一次。绝缘夹每两年进行一次试验。带绝缘柄的工具每年试验一次。绝缘台不作试验,但应加强检查。

十五.安全工作规程和操作规程

1.对电气设备选行定期检查,特别是节日前和雨季要全面进行检查,发现温升过高或绝缘下降时应及时查明原因,消除故障,并检查设备安装与使用中有无违背规范处等。

2.各处运行的电气设备,如电机、变压器、变配电装置等的金属外壳,必须有良好的保护接地。

3.在一般情况下不要带电作业。断电检修时,要在开关 上挂出“有人工作,不准合闸”的警告牌,并用试电笔检验确认无电源才能进行工作,同时将不带电部分的线路短路作 临时接地。

4.必须带电作业时〈如操作高压电源〉要由专业电工按操作顺序进行操作,执行工作票制度。坚决消灭误操作,带负荷拉闸和未拆接地线合闸等事故。

5.健全合理的规章制度,执行安全操作制度,贯彻岗位责任制。熟悉设备的结构和系统接线情况。

6.凡容易被人碰到的电气设备,如临时用的变压器装

置在地面上时,周围应设围栏,并挂上“止步 , 高压危险”的警告牌。

7.为了减少触电危险,规定凡工作人员经常接触的电 气设备,如行灯、机床照明灯、乓地下隧道照明灯等应采用 36 伏以下的安全电压,在锅炉及其他金属容器内部和特别潮湿的场所工作,必须采用不高于12伏的电压。

8.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必须良好,也要按规程装好,不能草率从事。不可在户外电线上搁放东西,或用钱丝扎住电线。

9.移动式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的外壳应重复接地豆知单相用电设备用三眼插销及三芯线将外壳重复接地。所使用的导线,应是绝缘的橡皮软线,其绝缘电阻应不小于 0.5 MQ 。如电源系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宜采用漏电保护装置保护。

10.采用适当的保险丝,并用保护罩保护、不能贪图省

事,改用较粗的保险丝或改用铜线。

11.在变电所、配电室、变压器室门上有高压带电设备

的地方,应挂上“高压 , 生命危险 !” 的警告牌,警告人们不得接近或触及带电设备的绝缘部分。

12.处理高压电气设备的故障时,应使用安全用具,如绝缘棒、绝缘手套、绝缘眈等。

13.对有关工作人员普及安全用电知识和系统学习规范 等,在进行电工安装与维修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各种安全 操作规程和规定,做到不懂安装技术的人不乱装、乱拆、乱 修。

14.在雷雨时,不可走近高压电杆、铁塔和避雷针的接

地导线周围,至少要相距10米远,以防雷电入地时周围存在跨步电压而造成触电。

15.为保证雷雨季节的安全用电,变电所房屋要做好防 火、防水、防鼠和通风工作。屋顶窗户要防止漏水,堵塞一切可能进水、进鼠的沟洞,进行全面的安全调查。

16.安全用电除了预防触电事故和设备事故发生外,还必须注意电气装置的防火。根据统计电气火灾在火灾州事故中占40—50%。火灾事故往往是由于线路负荷过载,绝缘不良漏电,使电路发生过热或烧毁电线产生火花而造成的。在发生火灾事故时,首先把电源切断,以防火势蔓延和灭火时造成触电。

17.电气灭火须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 , 1211 灭火剂或千粉灭火剂等不导电的灭火器材。只有变压器 泊着火时才能使用泡沫灭火剂。如果不能扑灭火灾必须尽快打电话通知消防机关灭火。

十六、安全防护设施检查制度

1.为保证人身、设备安全,必须对安全防护设施每月进行一次定期检查。

2.检查范围:

① 操场、球场、绿地、道路;

② 排洪沟、管道沟、电缆沟、电讯管、化粪池;

③ 排洪沟检查井、管道沟检查井、电缆沟检查井、电讯管检查井、化粪池检查井、雨水检查井、排污检查井;

④ 院墙、围拦、隔离墩、平台、扶梯、女儿墙;

⑤ 空调机组、锅炉机组、自动供水机组、电梯、变配电室等工作场所;

⑥ 大修、技改等施工场所。

3.检查内容:

① 场地是否有塌陷、空鼓和裂缝。

② 沟道是否变形、堵塞,盖板有无断裂和塌陷。

③ 各种检查井高度是否符合要求;井盖有无缺损,是否匹配、盖好。

④ 检查院墙、围拦、隔离墩、平台、扶梯、女儿墙是否有损坏、倾斜,是否牢固可靠。

⑤ 检查各工作场所设备的安全标志是否完好,电源、灯具、照明是否符合要求,设备及其室内卫生是否符合要求,设备是否露出本色。劳动防护用品是否完备。

⑥ 检查大修、技改等施工场所安全防护网是否完好。

4.将检查结果及时做好记录。

5.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安全防护设施检查记录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结果

1

道路是否完好

2

沟道是否变形、堵塞,盖板有无断裂和塌陷

3

各种检查井高度是否符合要求

4

井盖是否完好无损

5

井盖是否匹配、盖好

6

院墙、围拦、隔离墩、平台、扶梯、女儿墙是否有完好

7

各工作场所设备的安全标志是否完好,电源、照明是否完好

8

设备是否露出本色

9

大修、技改等施工场所安全防护网是否完好

10

其它

部门负责人: 巡查人:

第三部分 事故处理

一、触电急救

遇到触电事故 , 必须迅速急救。关键是“快”。首先是迅速地使触电者脱离电源。方法有:

1.发生高压触电时,救护人员应特别注意安全、迅速拉开电源开关,如果无法很快地切断电源开关时,应使用合格的绝缘棒并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靴使触电者脱离电源。

2.发生低压触电时,迅速切断电源开关,若无法很快切断时,可就地用干燥的竹竿、木棒等将电线拨开,或用干燥的布、塑料制品和木板作隔离,拉开触电者脱离电源。禁止赤手接触触电者的身体。

3.触电者脱离电源后,应分秒必争地进行抢救。若触电人还能呼吸,心脏尚在跳动,但已失去知觉时,应抬到通风处休息,加强观察。人在触电后伤害较严重,常出现失去知觉,至发生“假死”现象,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及体外心脏按摩,挤压,尤其在输送触电者至医院抢救过程中不能中断。急救不只是医生的事,每个电工都应掌握一定的触电急救技术 , 如人工呼吸等。

二、伤亡事故处理程序

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应立即报告项目领导。项目安技人员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及现场情况立即上报上级,并及时填写伤亡事故表上报总公司。

企业发生重伤和重大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将事故概况 ( 含伤亡人数,发生事故时间、地点、原因等 ), 用最快的办法分别报告企业主管部门、行业安全管理部门和当地安全部门、公安部门、检察院及工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转告各自的上级管理部门。其处理程序如下:

(一)迅速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切不可惊慌失措,要有组织,统一指挥。首先抢救伤亡和排除险情,尽量制止事故蔓延大。同时注意,为了事故调查分析的需要,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伤亡和排除险情而必须移动现场构件时,还应准确做出标记,最好拍出不同角度的照片,为事故调查提供可靠的原始事故现场。

(二)组织调查组

总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经理、分管经理、工程部经理和有关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并迅速组织调查组开展调查。发生人员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指定 的人员组织施工生产、技术、安全、劳资、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现场所在地区的安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死亡事故应按企业的隶属系,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企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公安、监察、检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参加。调查组成员中与发生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工作。 .

(三)现场勘察

调查组成立后,应立即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因现场勘察是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它 涉及广泛的科学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因此勘察时必须及时、全面、细致、准确、客观地反映原始面貌 , 其勘察的主要内容有 :

1. 作出笔录

(1)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气象等;

(2)现场勘察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

(3)现场勘察起止时间、勘察过程;

(4)能量逸散所造成的破坏情况、状态、程度;

(5)设施设备损坏或异常情况及事故发生前后的位置;

(6)事故发生前的劳动组合,现场人员的具体位置和行动;要物证的特征、位置及检验情况等。

2. 实物拍照

方位拍照: 反映事故现场周围环境中的位置。

全面拍照: 反映事故现场各部位之间的联系。

中心拍照 : 反映事故现场的中心情况。

细目拍照 : 揭示事故直接原因的痕迹物、致害物等。

人体拍照 : 反映伤亡者主要受伤和造成伤害的部位。

3.现场绘图

根据事故的类别和规模以及调查工作的需要应绘制出: 列示意图: 建筑物平审图、剖面图;

事故发生时人员位置及疏散 ( 活动 ) 图;

破坏物立体图或展开图;

涉及范围图;

设备或工、器具构造图等。

(四)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分析的目的,是为了通过认真调查研究,搞清事故原因,以便从中吸取教训,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分析的步骤和要求是:

1.通过详细的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要弄清事故的各种产生因素,如人、物、生产和技术管理、生产和社会环境、机械设备的状态等方面的问题,经过认真、客观、全 面、细致、准确地分析,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2.事故分析时,首先整理和仔细阅读调查材料,按 GB6411-86 标准附录 A, 对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法、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等七项内容进行分析。

3.在分析事故原因时,应根据调查所确认的事实,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通过对原因的析、确定出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在事故发生中的作用,找出主要责任者。

4.确定事故的性质。发生伤亡事故的性质通常可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破坏性事故也事故的性质确定后,也就可以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和手段了。

5.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找出防止发生类似事故的具体措施,并应定人、定时间、定标准,完成措施的全部内容。

(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在完成上述几项工作后,应立即把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及本次事故的教训、估算和实际发生的损失,对本事故单位提出的改进安全生产工 作的意见和建议写成文字报告 , 经全调查组同志会签后报有关部门审批。如组内意见不统一,应进一步弄清事实,对照政策法规反复研究,统一认识。不可强求一致,但报告上应言明情况,以便上级在必要时进行重点复查。

(六)事故的审理和结案

理和处理结案,同企业的隶属关系及干部管理权限一致。一般情况下县办企业和县以下企业,由县审批、地、市办的企业由地、市审批、省、直辖市企业发生的重大事故 , 由直属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征得劳动部门意见,报主管委、办、厅批复。建设部对事故的审理和结案的要求有以下几点:

1.事故调查处理结论报出后 , 须经当地有关有审批权限的机关审批后方能结案。并要求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在 90 天内结案、特殊情况也不得超过 180 天。

2.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应根据事故情节轻重、各种损失大小、责任轻重加以区分 ,予以严肃处理。

3. 清理资料进行专案存档。事故调查和处理资料是用鲜血和教训换来的,是对职工进行教育的宝贵资料,也是伤亡人员和受到处罚人员的历史资料,因此应完整保存。存档的主要内容有: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现场勘察资料记录、图纸、照片等;

(3)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4)物证、人证调查材料;

(5)医疗部门对伤亡者的诊断及影印件;

(6)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

(7)企业或主管部门对其事故所作的结案申请报告;

(8)受理人员的检查材料;

(9)有关部门对事故的结案批复等。

第四部分 安全法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保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六)拘留;

(七)关闭;

(八)吊销有关证照;

(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第七条两个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第八条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受移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第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直接查处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管辖。

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管辖。

第十一条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察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制作的安全生产监察员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员证件。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四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采纳。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五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第一节简易程序

第十六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生产监察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后应当及时报告,最迟在五日内报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监察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统一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二节一般程序

第十八条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统一的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第十九条进行立案调查时,安全生产监察员不得少于两人。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是其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回避,由其派出进行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负责人决定。派出进行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具体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监察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第二十一条案件调查终结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有关案件材料、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三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

(二)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印章。

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事人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交其收发部门签收;当事人是个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交其本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有关人员到场,注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即视为送达。

(二)当事人不在场,交其同住的成年亲属签收,并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的备注栏内写明与当事人的关系;

(三)当事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四)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挂号邮寄送达,也可以委托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代为送达。

(五)无法采取以上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五条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九十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可延长至一百八十日。

第三节听证程序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数额;没有规定数额的,其数额对个人罚款为一万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为三万元以上。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告知后三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组织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二十九条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组织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指定的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等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并提交委托书。

第三十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第三十二条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三)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

(四)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五)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六)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笔录应当场交当事人审校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三十三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其中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适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重伤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二)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三)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

(四)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五)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重伤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五)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六)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员监督检查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的。

(三)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五)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七)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按照规定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五)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擅自上岗作业的。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之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二)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三)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四十七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组织的。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五十条矿山企业的机电设备、安全仪器,未按照下列规定操作、检查、维修和建立档案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定期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检查、维修和建立技术档案的。

(二)非负责设备运行人员操作设备的。

(三)非值班电气人员进行电气作业的。

(四)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没有可靠的绝缘保护和检修电气设备带电作业的。

第五十一条矿山企业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未按照下列规定检测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粉尘作业点,每月检测少于二次的。

(二)三硝基甲苯作业点,每月检测少于一次的。

(三)放射性物质作业点,每月检测少于三次的。

(四)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点,井下每月检测少于1次的。

第五十二条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未加强支护;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遇下列情形之一,未采取探水前进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接近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的断层、流砂层、砾石层、溶洞、陷落柱的。

(二)接近与地表水体相通的地质破碎带或者接近连通承压层的未封孔的。

(三)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的。

(四)发现有出水征兆的。

(五)掘开隔离矿柱或者岩柱放水的。

第五十四条开采放射性物质的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及时封闭采空区和已经报废或者暂时不用的井巷的。

(二)用留矿法作业的采场未采用下行通风的。

(三)未严格管理井下污水的。

第五十五条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擅自改建、扩建,或者危险化学品单位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使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或者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五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第五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的。

(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的。

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由原发证机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六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六十三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同一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事业单位安全管理手册 事业单位平时考核手册
第六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行政处罚的执行和备案

第六十五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察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安全生产监察员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两日内,交至其所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两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六十八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七十条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需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抵缴罚款的,根据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销毁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安全生产监察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处理物品,应当制作清单。

第七十一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上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七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七日内报市(地)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三条市(地)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七日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七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七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对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交办案件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决定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七日内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七十五条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案件材料应按一案一卷单独立卷归档。

第七十六条案卷立案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抽取、涂改和销毁案卷材料。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使用的有关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制定。

第七十八条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山东电力研究院安全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电力部电安生 [1993]569 号文《关于安全工作的决定》和电力部电安生 [1995]687《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等三个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生产、科研、调试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

1.学习贯彻《安全工作规定》等有关安全文件。电力部“ 安全工作规定 ” 等三个文件,结合电力生产实际,对安全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明确的规定,是当前抓好安全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要学习好、落实好。各部门和生产班组 , 对每年一季度的安规学习和考试、新入院的专业生产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试,都要认真学习该“规定”, 考试增加“安全工作规定”等三个文件的内容。务使全体职工树立“安全第一、予防为主”的思想,摆正安全与改革和发展的关系,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安全与质量和速度的关系,安全与多种经营的关系。

2.安全生产责任制

(1)院长是全院生产、科研、调试安全工作第一责任者,对本院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2)分管安全质量的副总在生产副院长领导下,负责安全质量的管理工作。

(3)安监专责工程师在院长(生产副院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全院的安全质量工作。

(4)各部门主任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为本部门的第一责任者。

(5)各部门安监员协助本部门主任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工作。

(6)各工程的调总是本工程调试队的安全责任者,对调试中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7)生产和专题负责人(或试验室负责人)、监督专工是本项目的安全责任者,对本项目的安全负责。

各级安全负责人要做到: 思想到位、行动到位、措施

到位、予防到位 , 共同把安全工作做好。

3.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查禁违章,坚持开展安全活动。

(1)每年春季、秋季和节日前组织各部门进行安全自

查活动和全院安全大检查。

检查规章制度、安全设施和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制止 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查出的问题,被检部门根据检查情况制订整改计划,做到项目、措施、人员、费用落实,安监部门写出总结报告。

(2)院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专业室每月安全 活动一次,班组每月安全活动一次,安全活动要做好记录,要讲求实效,每次安全活动都要落实几条切实可行措施,真正解决几个问题。

(3)凡本院负责的重大试验、生产、调试项目应由项目负责人编写安全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经专业室主任或主任工程师审查后,报安监部门,并经总工批准后执行。

(4)重大的生产、调试项目开始前,项目负责人必须对参加人员进行项目交底,在进行有危险性工作,如带电作业、高空作业、大件起重时,事先应对参加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时必须有人监护。

4.供用电管理

(1)我院配电室为双路供电,应严格执行两标三制,值班人员要加强定期巡视、检查、预防事故发生,值班人员要持证上岗。

(2)设备检修、预防性试验、绝缘工具的试验,要严格按规定进行,不准超期。

(3)用电方式改变、增设临时电源、加装 2000W 以上的电器设备,要报安监部门审核,并经总工批准后实施。

5.集中空调、采暖和生活锅炉的安全要求。

(1)认真做好周期检定记录,设备异常事故及重大缺陷记录,主设备及附属设备维修变更记录。

(2)严禁超温、超压运行、防止跑、冒、滴、漏、噪

音、烟尘,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3)聘用的锅炉运行人员要有证书,使用前要学习本院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安全教育熟悉设备,经考核合格才上岗。

6.事故调查与处理

(1)事故障碍的认定根据“工人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规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规定”、“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省局“电力生产二类障碍认定细则”,电力安全 生产工作的法规、条例、规程制度。

(2)人身事故

①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按国务院《工人职

员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进行。

②因伤休息一个工作日,构成轻伤事故。

(3)经济损失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算事故:

①因故障造成发供电设备、公用系统设备及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万元。

②由于生产用油、酸、碱、树脂等泄漏,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2万元。

③生产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

(4)经济损失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为二类障碍

①发供电主、辅设备,公用系统因故障损坏,修复费用达到 1.5 万元及以上。

②输煤皮带撕裂,损坏长度超过10米或修复费用达到0.6万元及以上。

③ 贵重仪器、仪表、大型或精密机床损坏,造

成损失价值达到 0.2 万元及以上。

④生产交通车辆损坏或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

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 造成损失达到 0.6 万元及以上。

⑤电力生产区域失火 , 直接经济损失达到 0.3

万元及以上

⑥生产用油、酸、碱、树脂等泄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 0.6 万元及以上。

(2)调查处理

①发生事故按电力部 DL558-94 《电力生产事故

调查规程》进行。

②凡在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设备事故和障碍,当事人均应立即口头汇报直属领导,并详细记录事故 经过及现场情况,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 变动,

③事故发生后,安监人员和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人员应迅速赶赴现场,立即记录,收集资料。

④发生死亡或重伤事故,设备事故其工作责任人应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同时报安监部门、院长和总工。

⑤轻伤和设备障碍,项目负责人应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和安监部门。

⑥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事故部门应填写事故告,报告应填明事故人姓名,事故发生的时间、处所、起因和详细经过,现场情况现场处理等,部门负责人在发生事故五天内,将事故报告签署意见后报安监部门。

⑦凡发生事故由总工主持,安监部门组织,组成事故调查组,人身伤亡事故调查组还应包括工会和人事部门参加,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⑧轻伤和障碍,由部门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安监部门参加进行调查分析,报总工进行处理。

⑨事故处理应严格遵守“三不放过”的原则,做到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应找出原因,分清事故性质和责任,吸取教训。

7.安全奖罚

(1)安全生产奖惩按省局鲁电安 [1997]36 号文《山东电力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细则》进行。

①凡安全工作做的好,安全活动、安全考试、安 全检查成绩突出,全年无人身轻伤和设备障碍,无事故的部门给予奖励和表彰,部门全员全年奖金4%。

②发生人员伤亡、重伤事故和设备责任事故的部门按上级规定追究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③发生人身轻伤和设备障碍,扣部门主任和责任者全年奖金4%, 本部门全年奖金2%。

④完不成全院安全目标扣院领导及有关人员全年奖金 4%, 完成全院安全目标奖 4%。

8.院安全责任目标

(1)杜绝特大事故,设备重大事故。

(2)杜绝人身死亡、重伤事故。

(3)人身轻伤及一般设备事故低于 1% 。

9.严格管理,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和设备健康水平。

(1)本院新建、扩建、大修、更改工程和技术革新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有安监部门参加,对不符合国家安全、劳动保护和劳动卫生规定的提出修改意见。

(2)本院安全科研成果和安全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鉴定,必须有安监部门参加。

(3)本院大修、更改工程、基建工程的开工、竣工、质保金的支付应经安监部门签署意见。

(4)本院设备损坏修理费用超过 2000 元的要报安监部门说明损坏原因,经审查同意,方可安排维修。

(5)本院公派驾驶员,要报安监部门登记备案,并签定 “安全责任保证书”,聘用驾驶员要有担保人签字,凡没有签订的公派驾驶员不准上岗。

(6)兼职驾驶员应经过“院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批

准并公布,方可驾驶车辆。

10.承包工程,临时工和多经系统的安全管理。

(1)本院对外发包工程,由安监部门负责对承包方进行安全资质审查,凡审查不合格的施工队伍,不能录用。

(2)对外发包工程必须明确双方责任,克服以包代管,落实安全措施,检查监督到位。

(3)加强对临时工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凡需持证上岗的工作都应持上岗,新聘用的临时工要进行资格审查签定劳动合同。用人部门要加强对临时工的管理。

(4)多经系统的安全管理,由多经系统负责建立安全责任制,健全安全监察体系和事故调查、统计、报告和处理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院安监部门归口管理。

11.本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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