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餐时间也算工作时间? 肯德基午餐时间

本文转自《在职管理日记》,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历经半年多的风风雨雨,经历了试用期的考核以及进进出出的洗礼,总算在毕业以后的第二家公司暂时站稳了脚跟。
  然而,不幸的是,今天我迟到了。
  我们公司规定早上八点半上班,下午五点半下班,中午有一个小时是午饭休息时间,但是因为公司有食堂,所以公司规定午饭休息时间不能离开公司。
  公司有班车,可是班车不经过我住的地方。在上海,刚毕业的我,只能找比较偏僻的地方租房子,这样才能保证我每个月的工资能解决我的日常生活所需。没办法,我每天只能坐公交,然后再转班车。
  不幸,十分不幸,我坐的公交车路上堵了,赶班车是没戏了,只能再转其他公交到公司。这样一来就晚到了将近四十分钟。
  狂郁闷,根据公司规定,迟到半小时视为旷工半天。虽然有点过分,但是当初我签字确认过的《考勤制度》,只能自认倒霉了。
  半天工资没了,心疼啊!
  心里不爽,中午吃完饭,就想出去溜达溜达,散散心。走到公司门口,却被门卫给拦了下来,说是要通行证。这才猛然想起,公司规定午饭休息时间不能离开公司。无奈,回办公室,上网。
  突然,一个论坛的帖子吸引了我——“午餐时间是否算作工作时间?”这个标题让我想起了我刚进公司时,对公司作息时间的困惑。以前一直说朝九晚五,八小时工作制,可是我们执行的工作时间却是九个小时。当时我也问过我们部门的老同事,他们跟我说是午餐休息时间不属于工作时间,所以我们的工作时间是八小时,不违法。老前辈们这么说了,我也就没有再深究。今天的这个帖子,又引起了我的困惑。
  回帖的人比较多,看来关注此问题的人不少。
  回答不外乎三种:
  1午餐时间算作工作时间;
  2午餐时间不算作工作时间;
  3午餐时间是否算工作时间根据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约定或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而定。
  不过有一点大家的意见是统一的,那就是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以及绝大多数地方的法规对此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Google一下,结果只发现江苏省对三班制的职工做了特别规定,说是“生产、工作不容间断的三班制企业员工班中就餐是自身生理需要和工作需要,其短暂中断的用膳时间应算作工作时间。”但是,这个规定只适用于“三班制”的用人单位,另外,什么叫“短暂中断”也不太明了。
  那么到底午餐时间算不算工作时间呢?
  就在这时,我们经理走了进来,说道:“下午劳动法专家到公司来提供面谈咨询,这是一次难得的机会,大家把这段时间碰到的问题整理一下,下午两点,我们一起向他们咨询一下。”
  我心里一阵窃喜,真是及时雨呀!
  于是我整理出如下问题,准备咨询专家:
  第一,午餐休息时间是否算作工作时间?
午餐时间也算工作时间? 肯德基午餐时间
  第二,迟到半小时视为旷工半天,这样的规定是否合法?
  第三,对迟到员工可否以扣工资的形式进行处罚?
  ……
  两点整,专家面谈开始了,我把所关注的几个问题抛了出来。
  专家的解答是:
  第一,午餐休息时间是否算作工作时间,这在法律上确实没有明确的规定,主要看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公司明确规定的午餐休息时间是不计算进工作时间的。但是,司法实践中对工作时间的认定,一般是按照员工是否因为公司的原因而无法自由支配自己的时间而认定的。
  因此,如果员工确因工作需要而无法自由支配自己的时间,那么这个时间就极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工作时间。比如很多公司的驾驶员需要长时间在公司待命,虽然这些驾驶员可能没出车,但是,其在公司待命的时间应该算作工作时间。现在甚至有案例将驾驶员因为工作需要,在家待命的时间都算作工作时间。这也是为什么用人单位都千方百计要将驾驶员申请为不定时工作制的原因之一。
  还有部分企业,因为有食堂,或者集体叫外卖,所以在制度中规定员工午餐休息时间不得外出,擅自外出者,按照擅自离岗处理。如果有这样的规定,那么这个午餐休息时间就不能剔除在工作时间之外,因为此时员工的时间因为公司的规定不能自由支配。一般在这种情况下,午餐休息时间会被认定为工作时间。
  所以,要想避免午餐休息时间被认定为工作时间,就不能对员工在午餐休息时间的活动场所进行限制,同时要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明确,午餐休息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这样,就可以避免法律风险了。
  实践中,还有些企业规定有班前会、早操,等等,但这些班前会、早操又都安排在上班前,同时又规定班前会、早操不得迟到,否则按规定处理。其实,这种操作也是有问题的,最终班前会、早操所占用的时间全部要被认定为工作时间的。
  第二,关于考勤的问题,单位应该做出明确规定。
  为了提高管理效率,公司应当对迟到、旷工、早退等行为进行明确界定。
  一般情况下,晚于上班时间到班就属于迟到了。但是,部分企业出于人性化,考虑到城市交通的实际情况,会对迟到进行比较宽泛的界定,比如可能会规定九点上班,但是九点十分之前到算迟到却不予处罚,九点十分之后到才进行相应的处罚。当然,企业对迟到行为的惩罚通常都是比较轻的。话说回来,如果单位仅仅规定按照迟到次数进行处罚,那么就可能有员工钻空子,迟到七个小时,上班一个小时。
  有鉴于此,实践中允许企业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迟到超过多长时间的视为旷工。至于超过多久才能视为旷工,法律没有规定,实践中也没有约定俗成的规定,一般由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跟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
  第三,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企业可以对违纪的员工进行经济处罚,因此,对迟到员工进行经济处罚是可行的。但是,处罚的数额不得超过该员工当月工资的20%,且从工资中扣除以后,员工所得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笔者注:该意见仅适用于2008年1月15日前,具体见文后的“专家提醒”。)
  面谈咨询结束后,我们部门经理组织大家开会,大家都觉得,我们的考勤制度需要调整,特别是针对午餐休息时间的规定要进行修改。
  哈哈,目的达到,一个爽字了得。
  专家提醒
  ●一些特殊的时间段(如午餐休息时间、下班后的洗浴时间等)要想不被认定为工作时间,就不能在该时间段限制员工的自由支配权。
  ●迟到多久视为旷工,因为牵涉员工切身利益,需要征求员工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确定。
  ●2008年初,《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被废止,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公民进行经济处罚的只能是有法律、法规规定作为依据的情况下由行政部门作出。企业不是行政部门,企业规章制度不是法律,所以企业不能对员工进行罚款等经济处罚。作为替代方案之一,建议企业可以把员工遵守劳动纪律方面的情况作为绩效考核指标之一,从绩效奖金的调整方面实现对表现不佳员工的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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