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聂元梓的判决 聂元梓的大字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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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上文摘

来源日期:2006-1-3

本站发布时间:2006-1-3 11:4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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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消息

我被判刑的消息,刊登在1983年3月17日的《北京日报》上。和我一道被判刑的,有清华大学的蒯大富,北京航空学院的韩爱晶,即所谓“天派”的领袖。这篇新闻稿的题目是:《积极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进行反革命活动聂元梓、蒯大富、韩爱晶被判刑》。

这条新闻说:

“一九八三年三月十六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依法分别判处聂元梓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蒯大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韩爱晶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它还引用了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对我的指控:“被告人聂元梓,女,62岁,原北京大学哲学系党总支书记。在“文化大革命”初期,她积极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参与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的阴谋活动,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干部、群众,已构成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诬告陷害罪。”

前文说过,围绕对我的判决过程,曾经在法庭内外发生了种种奇怪的行为,并且我已经叙述过了。在这一章里,我把对我进行判决前后的一些文字材料录在这里,计有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起诉书

公诉人发言

辩护律师的辩护词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我的上诉书

(这里所引的起诉书等四份材料,是从群众出版社1986年出版的《历史的审判》(续集)一书中转引下来的。)

对我的起诉书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起诉书

(82)京检分审字第212号

被告人聂元梓,女,现年六十一岁,河南省滑县人。原任中共北京大学哲学系总支书记,“文化大革命”中是北京大学“文化革命委员会主任”、革命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副主任,中共第九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住本市海淀区佟府丙八号。因反革命罪,于一九七八年四月十九日由北京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经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确认,被告人聂元梓,在“文化大革命”中,积极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进行反革命犯罪活动,犯罪事实如下:

一、积极参与江青反革命集团夺取上海市领导权的阴谋活动。

被告人聂元梓于一九六六年十月十五日,被江青指使的王力秘密接到花园村“中央文革”记者站,经江青、陈伯达、姚文元、王力、关锋、戚本禹等人于十六日密谋支使,在十九日,带领孙蓬一等四人窜到上海市。聂元梓到上海市后即与张春桥密谈,并纠合在上海市的北京大学学生组成所谓“战斗团”,炮制了以“打倒常溪萍(中共上海市委教育卫生部长)为突破口”,进而夺取上海领导权的反革命策略。被告人聂元梓在上海市四处煽动说:“常溪萍是上海市委派到北京去和黑帮分子联络的联络员,他是黑帮分子彭真、邓小平、刘少奇看中的人物,是他们的黑干将。打倒常溪萍是打开上海市委的缺口,要死死揪住他不放。”十二日十三日,在研究“打常(常溪萍)”会议上聂元梓进一步煽动说:“打倒常是打开陈、曹(陈丕显,中共上海市委第一书记;曹荻秋,上海市市长)的一个缺口,对上对下都有影响”。聂元梓还亲自召集上海市“工总司”、“上三司”、“红革会”等一些造反派头头开会,要他们“联合起来,采取统一行动”,“把矛头对准上海市委”;“组织一个十五万到二十万人的大会,通过一项决议,代表全市人民要求中央罢曹荻秋的官,改组上海市委。”同时又找中共上海市委机关干部座谈,煽动他们造反,并向华东师范大学的造反派提出“要让市委后院起火,打进市委机关去”。

十二月十六日聂元梓离沪后,留下孙蓬一继续进行夺取上海市领导权的反革命活动,孙与华东师范大学造反派组织了“新北大、新师大联合造反兵团”,于十二月十八日进驻了中共上海市委,伙同江青反革命集团在上海的骨干分子进行反革命夺权活动。聂元梓的一系列罪恶活动,致使中共上海市委书记、市长曹荻秋,市委书记杨西光,市委委员、教育卫生部长常溪萍等多次遭到残酷批斗,使本来坚持工作的中共上海市委陷于瘫痪。

二、诬陷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真。

被告人聂元梓于一九六七年四月十四日,接到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康生的亲笔信,要聂“组织调查组,系统地调查彭真、刘仁的问题。”聂元梓随即成立了“北京大学文化革命委员会揪叛徒兵团(即新北大公社第二战斗队)”,并将该队组建情况、“揪叛徒”的进展情况和活动方向等报送康生、谢富治。五月二十二日,聂元梓写信给谢富治,要求“公安机关协助”。原公安部副部长李震即秉承谢富治的旨意,接见了“第二战斗队”负责人,表示大力支持。“第二战斗队”专案人员根据聂元梓提供的线索,制造了所谓“彭真、薄一波、安子文━━胡仁奎、李伦特务案”。“第二战斗队”在聂元梓的直接授意下,写报告给康生,诬陷“彭真、薄一波、安子文与胡仁奎、李伦狼狈为奸,胡、李从彭、薄处获得情报,向蒋介石汇报,彭真通过胡仁奎、李伦与蒋介石勾结,进行投敌叛国活动”;而在解放后,胡、李又在彭、薄、安的长期包庇下,窃踞我党的重要职务潜伏下来,成为我党内的一个极大隐患:上述报告康生阅后批送给当时的中央专案办公室“彭真专案组”。该组于一九六七年九月,大量援引“第二战斗队”报告提供的诬陷材料,写出了《彭真包庇国民党大特务胡仁奎、李伦进行特务活动,并通过胡、李与蒋介石、阎锡山暗中勾结》的诬陷材料,一九六八年七月九日,又以上述诬陷材料为重要根据,认定彭真是“大特务”,致使彭真遭受逮捕冤狱多年。李伦也被诬陷为特务,冤狱近八年。

三、煽动诬陷中共中央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朱德。

被告人聂元梓于一九六七年一月,得知江青示意戚本禹向人民大学学生煽动、诬陷说“朱是反毛的”这一消息后,即亲自向人民大学学生了解戚本禹的讲话内容,记在笔记本上,随后批准:“新北大公社”与作家协会“革命造反团”,组成“联合批判班子”,批判《朱德将军传》,并决定“新北大负责组织写稿”、“提供一切方便条件”,藉以诬陷朱德委员长。这个“联合批判班子”相继炮制出“篡党、篡军大野心家朱德的自供状”、“历史的伪造者、反党的野心家━━再揭《朱德将军传》的大阴谋”两篇文章,刊载在北京大学“文化革命委员会”办的《新北大》报上,文章恶毒诬陷朱德委员长是“一个混进党内的大军阀,一个混进革命队伍中的大投机家、大阴谋家、大野心家”;“双手沾满少数民族的鲜血”;“周旋于反动军阀之间”;“井岗山上的流寇将军”;“长征途中的逃跑主义者”;“拜倒在蒋(介石)贼脚下的抗日领袖”等。这期《新北大》报纸印发五十万份,发往全国,以煽动诬陷朱德委员长。

四、诬陷、迫害中共上海市委教育卫生部长常溪萍。

一九六六年七月和九月,被告人聂元梓伙同孙蓬一等先后两次写大字报诬陷担任北京大学“社教”工作队党委副书记的常溪萍是“镇压北大‘社教’运动的刽子手”,“暗藏的反革命黑帮”,是前北京市委反革命修正主义集团镇压北大“社教”运动,进行反攻倒算的急先锋等等,大字报经江青决定转上海市贴出。一九六六年十一月聂元梓窜到上海市后,伙同上海市华东师范大学的一些人多次策划,进一步诬陷迫害常溪萍,使常溪萍遭到极其残酷的折磨,于一九六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含冤死去。常溪萍的爱人陈波浪也因此遭受株连被迫害致残。

五、诬陷、迫害北京大学干部、学生。

被告人聂元梓篡夺了北京大学领导权后,北京大学校、系两级领导干部、教授、讲师等二百余人被定为“黑帮”、“走资派”、“资产阶级反动学术权威”,其后,又建立了所谓“监改大院”,对陆平、彭佩云等一百余人非法监禁,被监禁人遭到“挂黑牌游斗”,“烟头烫”“铁棍、钢丝鞭毒打”等残酷迫害。

一九六八年四月至七月,被告人聂元梓指使“新北大公社”某些人,在校内制造了反革命小集团冤案。为此,设立专案组,以“抓反革命小集团骨干分子”为籍口,先后将邓朴芳、邓楠、颜品中、韩琴英、姜鹣鹣、俞藏倩、彭秋和等十余名教师、学生绑架到校,严刑拷打。其中邓朴芳被绑架到校后,被蒙住头,遭到铝棍、电缆线鞭多次毒打,日夜连续突击审讯,强迫他交代其父邓小平和卓琳是如何反对江青的。邓朴芳受到残酷迫害,致使下身瘫痪终生残废。八月九日、十四日,聂元梓控制的北大“校文革办公室”,向江青、陈伯达写了报告和绝密《简报》,进一步诬陷“邓小平通过邓朴芳组织反革命集团,控制北大运动。”女学生韩琴英被专案组由济南绑架回京时,遭到残酷毒打,在北京站受到公安派出所制止。被告人聂元梓亲自打电话,强令派出所将韩琴英交给她手下的人带回北京大学。韩被带回后,因遭蒙头毒打而流产。

被告人聂元梓的上述罪行,有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受害人的陈述,证明完全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关于适用法律的规定,本院确认,被告人聂元梓积极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参与推翻无产阶级政权,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干部、群众的反革命罪恶活动,罪行严重,民愤很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犯有阴谋颠覆政府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诬告陷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特依法提起公诉。

此 致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查员 孙成霞

书记员 李晓光

一九八二年十月五日

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 孙成霞

一九八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经过法庭调查,大量的事实,确凿的证据,充分证明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元梓的罪行,完全是属实的。现在,我就被告人聂元梓的主要犯罪事实和采取的阴谋手段,及其犯罪性质和应负的刑事责任,发表如下意见:

第一、被告人聂元梓的上海之行,是江青反革命集团有预谋,有组织地夺取上海市领导权而采取的重要步骤;聂元梓是在上海市实施这一步骤的组织者、策划者。

在庭审调查过程中,聂元梓对她的这一罪行,极力狡辩。但是,法庭出示的书证和证人的证词证明,江青说:“上海是华东最大的城市,影响很大,上海问题的解决,关系到华东全局,我们要是打算要上海就得派红卫兵去支持上海工人、学生造反”。派谁去呢?戚本禹的供词作了交代,因为聂元梓当时造反最有名,同江青的关系又好,江青就决定让聂元梓带人去上海了。可见,聂元梓的上海之行完全是在江青反革命集团密谋指使下进行的。聂元梓带着北京大学“文革副主任”孙蓬一等三人,于一九六六年十一月十九日窜到上海。聂元梓立即向“中央文革”驻上海记者站的负责人提出,要见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张春桥。嗣后,在“中央文革”驻上海记者站所在地延安饭店,张春桥单独会见了聂元梓。聂元梓为了实施江青反革命集团夺取上海市领导权的阴谋,在上海市亲自与孙蓬一等人,把在上海市的北京大学学生拼凑起来,组成所谓“赴沪新北大战斗团”,作为她在上海市实施阴谋活动的依靠力量,又纠集上海市“工总司”,“上三司”,“红革会”等造反派头头,在上海华东师范大学校园、愚园路第四师范学校等许多地方开会,煽动他们组织起来,建立一个全市性的统一组织。组织起来干什么呢?用聂元梓的话说就是“联合起来,统一力量,把矛头一致对准上海市委。”聂元梓又策划了一个以打倒曾任北京大学社教工作队党委副书记的上海市委教育卫生部长常溪萍为突破口,进而打倒上海市委的反革命策略。按照这个反革命策略,聂元梓进一步在各种集会上煽动说:“我来上海是专门揪常溪萍的,是来搞上海市委的”;“常溪萍是上海市委派到北京去和黑帮分子联络的联络员,他是黑帮分子彭真、邓小平、刘少奇看中的人物,是他们的黑干将。常溪萍被我们揪住了,就打开了上海市委的缺口,是上海市委的致命伤。我们一定要死死揪住他不放”,并声称“不打倒常溪萍,不批倒上海市委,不回北京”。进而又纠合华东师范大学等单位的造反派头头,先后于十一月二十二日,十一月二十五日,十二月十一日分别在文化广场、人民广场召开了所谓揭发批判上海市委的万人誓师大会和几十万人参加的批斗大会,会上批斗了上海市委书记、市长曹荻秋,市委书记杨西光和常溪萍等人。聂元梓在上述大会上讲了话,煽动说:“常溪萍问题不是孤立的、一个人的问题,而是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他的根子,中央的根子是邓小平和黑帮头子彭真,地方的根子,到目前为止,我认为就是以曹荻秋为首的上海市委”。此后,聂元梓先后与孙蓬一等人到上海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交通大学、江南造船厂,杨树浦发电厂和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王洪文所在的国棉十七厂,继续煽动。聂元梓还亲自找中共上海市委机关干部进行所谓“座谈”。这一系列紧张的煽动,中心内容是所谓“先打外围”,“孤立陈、曹”,“顺藤摸瓜”,“直捣老巢,”,“揭上海市委的盖子”,“要让市委后院起火”,“北大和师大联合进驻旧市委统战部、组织部”,“打进市委机关去”,“打倒常溪萍是打开陈、曹的一个缺口”,“对上对下都有影响”。这里所说的陈,就是中共上海市委第一书记陈丕显,曹,就是曹荻秋。在聂元梓到处煽动下,曹荻秋、杨西光、常溪萍等人被各单位频繁拉去批斗,致使上海市委出现了瘫痪状态。聂元梓十二月十六日离开了上海。但是,他的阴谋和野心并没有随着她离开上海而终止。在她离开上海的时候,专门留下孙蓬一等人继续实施她的一套计谋,孙蓬一等人终于纠集“赴沪新北大战斗团”,同上海市的一些所谓“造反组织”勾结在一起,于十二月二十八日进驻了上海市委,参与制造了康平路反革命事件,使上海市委完全陷于瘫痪,为江青反革命集团最终夺取上海市领导权打下了基础。

聂元梓在上海的一系列犯罪活动,很受江青反革命集团的赏识。在聂元梓到达上海后的第三天,“中央文革”驻沪记者即按江青一伙的要求发出了消息,说聂元梓到上海短短三天,就使“造反派统一了认识”;确定了“以常溪萍为突破口”,掀起了对上海市委“大揭发、大批判的声势”。江青对聂元梓上海之行的评价是:“实现了交给她的任务”。这些事实不仅清楚地表明江青指使聂元梓搞阴谋活动是很得手的,也清楚地表明聂元梓上海之行在江青反革命集团阴谋篡夺上海市领导权的反革命活动中所占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

在这里有必要指出,聂元梓一伙人在上海的所有的反革命组织活动和反革命煽动活动,完全是由聂元梓亲自出面和亲自安排进行的。那个所谓“以打倒常溪萍为突破口”进而打倒上海市委的反革命策略,完全是出自于聂元梓本人。因此,理所当然的应该追究她的刑事责任。

第二、被告人聂元梓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和领导人的积极参与者。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康生为了诬陷、迫害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共北京市委第一书记、市长彭真,于一九六七年四月十四日亲自写信,授意聂元梓,要她“组织调查组,系统地调查彭真、刘仁等黑帮的具体材料。”聂元梓在接到康生的亲笔信后,立即组成了直属“校文革”领导的所谓“揪叛徒”的“第二战斗队”,并将队员名单和组建情况密报康生。同时,由队员手持康生亲笔信的复印件,到全国各地搜集材料。被告人聂元梓又于一九六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亲自写信给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谢富治,请求给予帮助。同年五月二十六日,原公安部副部长李震秉承谢富治的意旨接见了“揪叛徒第二战斗队”的负责人,并表示大力支持。

被告人聂元梓为了实施康生诬陷、迫害彭真的旨意,亲自精心策划了从诬陷北京林学院院长胡仁奎入手进而诬陷彭真的阴谋。胡仁奎在一九三九年在晋察冀边区是经中央批准在彭真的直接领导下打入国民党上层为党做工作的。聂元梓在接到康生的信后,首先独自到一个人的家,对这个人和这个人的妻子说:“现在正是揪叛徒的时候”,“你们要主动,跟上形势”,“表现要积极”等等,并问及胡仁奎的情况,示意他们揭发胡仁奎。经过这样一番诡密的安排之后,聂元梓才派人进行所谓“调查”。她还亲自写了条子交给“战斗队”队长杨建锋派“战斗队员”去找那两个人。“战斗队”的人从那家回来后,就起草了一份给康生的“报告”。聂元梓亲自审查了这个报告稿,提出了修改意见并指示:“这个材料再调查,然后送去”。“第二战斗队”在这个“报告稿”的基础上,根据聂元梓的批示进行了修改补充,于五月十六日报送给康生。报告中诬陷彭真副委员长,还有薄一波、安子文与胡仁奎、李伦是特务。康生看过这个材料后即表示“彭真的问题可以升级了,可以逮捕了”,并且批给了“彭真专案组”。这个专案组,于一九六七年九月主要是根据北大“第二战斗队”提供的材料写了《彭真包庇国民党大特务胡仁奎、李伦进行特务活动并通过胡、李与蒋介石、阎锡山暗中勾结的材料》。这些材料成了一九六八年七月九日,彭真副委员长被诬定为“特务”,遭到逮捕冤狱的重要根据之一。同时也使李伦遭受冤狱八年。可见,聂元梓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提供的诬陷彭真的材料,对彭真以及李伦遭受迫害、冤狱起了重要作用,后果严重。

被告人聂元梓还主动策应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诬陷中共中央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朱德进行反革命煽动活动。在一九六七年一月底,聂元梓得悉戚本禹向人民大学学生煽动说:“朱是反毛的”消息后,表现了极大的反革命主动性。她立即亲自向人民大学有关人员了解戚本禹的讲话内容,并记在笔记本上。就在这个时候,她又得知中国作家协会“造反团”抄出刘白羽写的《朱德将军传》的书稿,很快就批准“新北大公社”和“作家协会革命造反团”联合组成批判班子,批判朱德,她在二月三日下午在北京大学临湖轩接见了“作协革命造反团”的代表,当场决定由新北大负责组织写稿班子,提供一切方便条件,并指定北大“校文革”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落实。这个“批判班子”相继炮制了《篡党篡军大野心家朱德的自供状》、《历史的伪造者,反党的野心家━━再揭〈朱德将军传〉的大阴谋》、《把大军阀、大野心家朱黑司令揪出来》等文章,先后刊登在一九六七年二月十六日、三月十六日北大“校文革”办的《新北大》报上,共占六版,计二万八千余字。聂元梓亲自决定,这两期报纸增印到五十万份,扩大发行到全国,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在这里应该指出,聂元梓秉承康生的旨意诬陷彭真副委员长,以及她煽动诬陷朱德委员长,决不仅仅是对彭真、朱德个人,绝对不是孤立的,而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策划打倒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组成部分,是和他们篡党篡国的反革命目的分不开的。

第三、被告人聂元梓,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总的意图下,诬陷迫害了北京大学一大批干部、学生,她是组织实施这些诬陷迫害活动的主要责任者。

北京大学是我国具有革命传统的一所高等学府,闻名中外。在党的领导下,北京大学为中国人民解放事业、建设事业输送了大量的人材。当被告人聂元梓篡夺了这所大学的领导权之后,竭力颠倒历史,颠倒是非。她多次召开各种会议,煽动揪所谓“黑帮”,批所谓“黑帮”;先后把北京大学的领导干部、教授、讲师等二百多人诬陷为“走资派”、“黑帮”、“反动学术权威”等等,以各种莫须有的罪名诬陷迫害他们。在这里我只举一个例子就可见一斑了。地理系教授候仁之只是因为他在《旅行家》杂志上发表的《我爱旅行》的一文中,描述了他第一次见到大海的心情,就说他是“站在海边向台湾招手”,给他戴上了一项“反共老千”帽子,在《新北大报》上连续三期刊登批判他的文章,还逼迫他挂牌子站在凳子上,头上压上砖叫他低头“认罪”。当他被毒打得站不起来时,竟被拖在地上游斗。象这样被诬陷、受害的干部、学生数以百计。

被告人聂元梓在北大篡权之后,还亲自批准对所谓“黑帮”等人实行集中管理,把北京大学陆平、彭佩云等一百多名校系领导干部、老知识分子、教员、学生,非法监禁起来。这些人在监禁中遭到严刑逼供。用刑之狠,手段之毒,闻所未闻,怵目惊心。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有几位证人已经作了揭露。但是应该指出,那仅仅是在聂元梓主持下“集中管理”和“监改大院”发生的罪恶事实的一小部分,还有大量的这类罪恶活动。北京大学党委书记陆平,党委副书记彭佩云、副校长戈华、教授朱光潜、李赋宁、生物系总支书记胡寿文等等,从党委书记到一般干部,从校长、教授到学生百余人都遭到了残酷折磨。聂元梓掌权时实行的“集中管理”和设立的“监改大院”,完全是一幅人间地狱的景象,使一大批干部群众的身心遭到严重摧残,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被告人聂元梓在今天的庄严的法庭上,还不正视她的这些罪恶,反而轻松地以一句“不知道”为借口,妄图逃脱她的罪责,这是绝对不能允许的。

被告人聂元梓在北京大学实行反革命统治期间,还别有用心的制造了一起所谓“反革命小集团”的冤案,为此成立了“专案组”。从一九六七年九月到一九六八年七月,在她主持的各种会议上谈到抓、打“反革命小集团”问题达三十七次之多。经聂元梓的同意,这个专案组从北京、四川、山东先后将北大师生邓朴方、邓楠、颜品中、韩琴英、姜鹣鹣、俞芷倩、彭秋和等十余人绑架到校,刑讯逼供,严刑拷打。其中,学生邓朴方被抓到学校后,立即被书包蒙住头遭到痛打,强逼他交代其父邓小平和卓琳的所谓问题。当遭到邓朴方的拒绝后,聂元梓手下的打手们,进而用铝棍、钢丝鞭昼夜连续毒打。邓朴芳在这次被迫害后,下身瘫痪,终身残废,但聂元梓并没有就此罢手。她控制下的北大“校文革”办公室又向江青等写了长篇书面材料,写了题为《邓小平通过邓朴芳组织反革命集团控制北大运动》的报告和简报,凭空诬陷邓朴芳是现行反革命分子,说邓朴方从事的所谓“反革命活动”的主要材料都是由邓小平那里批发来的。这哪里是搞什么“反革命小集团”,纯粹是搞阴谋。还有被当作“反革命小集团”成员的女学生韩琴英,被“专案组”从山东把她抓回北京时,沿途遭到殴打,衣不遮体。韩琴英到校后被蒙住眼睛,惨遭毒打后流产。北京大学地球物理系的教员彭秋和被非法绑架到校,硬逼他承认,看过江青的剧照,反对聂元梓就是反革命,不承认就被蒙头毒打。彭秋和被打得遍体鳞伤、鲜血直流,经过长期医治,直到现在还未恢复健康。

被告人聂元梓在北京大学的一系列倒行逆施,理所当然地在北大引起很大民愤。至今,在北大一提起聂元梓,广大教职员工仍义愤填膺。因此,必须追究聂元梓这一严重罪行的刑事责任,以伸张正义,平息民愤。

第四,我认为有必要在这里就聂元梓诬陷、迫害常溪萍的罪行,再作进一步揭露。

常溪萍是中共上海市委委员,教育卫生部部长,曾任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党委书记,他在上海被群众誉为“忠于职守的焦裕禄式的好干部”。一九六四年,北京大学搞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时,任“社教”工作队党委副书记、副队长。在工作中,他认为北大“社教”运动的搞法不符合党的一贯政策,经上海市委同意,向中共中央总书记邓小平写信反映,得到邓小平总书记的支持。北京市委根据邓小平总书记指示召开会议,批评了当时在北大“社教”中坚持错误的聂元梓等人。聂元梓因此对常溪萍怀恨在心,文化大革命一开始,她便以为时机已到,疯狂地进行反革命报复。她很快地写了一张大字报。大字报寄到上海后,市委负责人不同意贴出去,由曹荻秋请示邓小平。邓小平指示:“这件事中央已经作了处理,不要再翻出来了”。于是聂元梓、孙蓬一等人又写了大字报,诬陷常溪萍在北大“社教”运动中是个头号叛徒,是“前北京市委反革命修正主义集团镇压北大‘社教’运动进行反攻倒算的急先锋”;并且通过江青、张春桥将这份大字报在上海贴出。聂元梓窜到上海之后,到处煽动“打倒常溪萍”,叫嚣:“不揪出常溪萍,决不回京。”正是由于她的煽动,使常溪萍被罚跪、游斗,被拖把、榔头打得浑身血肉模糊,多次昏死过去。甚至在演活报剧时,把常溪萍拉去当“活靶子”,许多人用脚踏在他的身上说,叫他“永世不能翻身”;在一次批斗后,还用绳子套在常溪萍脖子上,由八个打手往八个方向拉,狂叫:“绞死常溪萍”。就这样,常溪萍屡遭折磨,于一九六八年含冤死去。被告人聂元梓确是诬陷迫害常溪萍致死的罪魁祸首,她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五、综合上述,我们清楚地看到,被告人聂元梓的一系列的罪恶活动,决不是她个人的、孤立的一种犯罪行为,而是紧紧地同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联结在一起的,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罪恶阴谋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什么东西把聂元梓和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联结在一起的呢?我们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早在“文化大革命”之前,在北大的“社教”运动中,聂元梓就对常溪萍和当时的中共北京市委第一书记彭真不满,一直怀恨在心。这是她同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勾结起来,在“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进行反革命报复,疯狂诬陷迫害彭真、常溪萍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必须强调指出,聂元梓猖狂从事反革命活动并不仅仅是为了泄私愤,图报复,还有更重要的东西,这就是她具有明显的反革命野心。她在她的亲信中一再表示不满说:“中央委员还是候补的,革委会主任是副的”,可见她对只篡夺北大的领导权是很不满足的。她还有明显的觊觎北京市领导权和中央各部的领导权的行为。这充分说明聂元梓的反革命野心在“文化大革命”中已经恶性膨胀到十分狂妄的地步了。她的上海之行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就为江青反革命集团立了一大功;她诬陷迫害彭真副委员长之所以能够那样主动,她煽动诽谤诬陷朱德委员长之所以能够闻风而上;她诬陷迫害常溪萍,诬陷迫害北京大学一大批师生,之所以那么肆无忌惮,归根结底都是来自她的反革命野心。事实无情地宣布了被告人聂元梓在“文化大革命”中所犯的一系列罪行都具有明显的同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共同的反革命目的,其犯罪行为都是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聂元梓的行为确已构成反革命罪。她的反革命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犯有阴谋颠覆政府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诬告陷害罪,而且后果严重,民愤很大,迄今仍不彻底悔罪。因此,我建议法庭,依法予以严惩。

辩护人的辩护词

律师 季学全 史兰生

(一九八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们接受被告人聂元梓的委托,担任她的辩护人,我们接受委托后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聂元梓,又经过昨天和今天上午的法庭调查,对本案已有清楚的了解。现在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履行我们的职责,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元梓积极参与江青反革命集团夺取上海市领导权的阴谋活动。为了准确地判断被告人聂元梓的罪责,特提请法庭注意以下情节:

江青反革命集团夺取上海市的领导权是早有阴谋,并多方策划进行的,一九六六年十一月十六日,江青、陈伯达、姚文元、王力、关锋、成本禹等人在一起开会密谋夺取上海市的领导权。聂元梓没有参加这次密谋会议,而是会后由王力通知王光宇,又由王光宇出面通知聂元梓。聂元梓并不了解江青等人密谋的具体情况。王光宇的证言,可以证明确是江青等人指使聂元梓去上海,但不能证明已经向聂元梓说明了江青等人的密谋情况。我们认为,这是一个重要情节问题,聂元梓知道不知道江青等人早有阴谋,直接关系她的犯罪性质和罪责大小。

被告人聂元梓到上海以后,煽动上海的造反派成立统一的组织,提出“把矛头指向上海市委”,“把上海市委资反路线批倒”,“打倒曹荻秋”,“打倒常溪萍”,否则,“就不回北京”,等等,聂元梓的这些行为,虽然是江青等人蓄谋策划夺权的一个部分。但是聂元梓的行为特点是进行宣传煽动,她的罪责,既不同于江青、张春桥等人,也不同于实际上在上海夺了权的王洪文、徐景贤、王秀珍等人。这是应当进行比较,并且在罪名上加以区别的。

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元梓诬陷迫害彭真。

一九六七年四月十四日,被告人聂元梓接受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康生的旨意,组织了所谓揪叛徒兵团(第二战斗队),“调查彭真、刘仁问题”,并亲自提供调查线索,派人调查,将调查报告报送康生等人,致使彭真遭受监禁,李伦也被诬陷为特务,冤狱近八年。对些,被告人聂元梓自应承担一部分罪责。但是,应当指出,诬陷迫害彭真是康生的阴谋。一九六七年四月十四日康生亲自写信告诉被告人聂元梓:“旧北京市委内隐藏了许多叛徒”,“天津南开大学卫东组织了调查彭真、刘仁等调查团”,要聂元梓“组织调查组系统地调查”。一九六八年七月九日,又是康生亲自决定在迫害彭真的手段上实行“升级”,指示“中央彭真、刘仁专案组”写逮捕报告,致使彭真被捕冤狱多年。因此,我们认为,诬陷彭真以及对彭真进行人身迫害,都应由康生负首要罪责。

诬陷迫害李伦的情况,同样也是出于康生的阴谋。一九六七年八月十九日,康生在逮捕李伦报告上亲笔批示“李伦(胡仁奎老婆)确系蒋匪特务”“应逮捕审讯”。一九六九年七月十三日,搞李伦专案的承办人认为李伦定为特务证据不足,写出释放李伦的报告。又是康生在这个报告上指示:“李伦是老特务,在延安已清楚知道,此人应定案判刑”,致使李伦冤狱近八年之久,可见诬陷迫害李伦,绐终出于康生之手。诬陷迫害李伦的问题,康生负首要罪责是理所当然的。

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元梓诬陷迫害常溪萍。

被告聂元梓等人,于一九六六年七月、九月两次写了诬陷常溪萍的大字报,一九六六年十一月聂元梓去上海后,又多次讲话重复了大字报的诬陷内容。这是事实,但是,在一年以后,即一九六八年一月、四月,林、江反革命集团主犯张春桥又多次讲话进一步诬陷常溪萍,并且指使文汇报发表编者按语诬陷常溪萍为“最凶恶的敌人”,谁为常溪萍翻案就要把谁“一起送上西天”等等,这一编者按语发表的当天晚上,常溪萍又遭到毒打,从此开始了更加残酷的人身迫害,一九六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常溪萍含冤死去。以上过程说明,聂元梓对常溪萍有诬陷行为,但是致使常溪萍遭到残酷迫害以致含冤死去的直接原因,则是一年多以后张春桥又进行诬陷迫害的结果。因此,张春桥应负主要罪责。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元梓诬陷常溪萍,“常溪萍爱人陈波浪也因此遭受株连被迫害致残”。我们认为,陈波浪受到株连遭受迫害是事实。但是对于株连和迫害的责任,应当进行具体分析。

卷内材料证明,被告人聂元梓诬陷常溪萍的大字报于一九六六年八月在华东师范大学贴出后,陈波浪所在单位━━财经学院的某些人让她交代常溪萍所谓写黑信的问题,由于陈波浪拒理驳斥,以至终无结果。一年多以后,即一九六八年春节以后,财经学院的某些人到陈的原籍进行所谓调查,制造了诬陷陈波浪有血债的假材料。从些对陈波浪进行了更加残酷的人身迫害,造成严重后果。由此可见,财经学院的某些人最初揪斗迫害陈波浪,确与聂元梓诬陷常溪萍有关,倡聂元梓在诬陷常溪萍时没有提及陈波浪,也没有对陈波浪实施株连的行为,因而,实行株连的责任,应由财经学院的某些人承担。一年多以后,又诬陷陈有严重问题并进行残酷迫害,造成陈波浪致残的严重后果,也应由财经学院的某些人承担责任。因此,就追究株连和迫害的罪责而言,被告人聂元梓不应负刑事责任。

四、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元梓诬陷、迫害北京大学干部、师生,其中关于被告人聂元梓主持建立“监改大院”和“专案组”的问题,我们认为她应负一定的责任。但是,必须指出“监改大院”以及“专案组”进行的残酷的人身迫害,并不是在聂元梓的授意或策划下进行的。而是“监改大院”负责人刘国政、监管人员和所谓专案组人员具体实施的。尤其是所谓专案组负责人陈乃斌最为凶狠。受害人彭秋和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的证词指出,“对我毒打和进行逼讯的主要是以陈乃斌为主。……他是打我和其他受害者最凶狠的凶手。”陈乃斌自己也供认他“要负主要罪责。”因此,我们认为,刘国政、陈乃斌等人负有重大责任。

五、关于刑期折抵问题

检察院起诉书说明,被告人聂元梓是在一九七八年四月十九日被逮捕的。被告人聂元梓在逮捕前的情况是:一九六八年九月至一九六九年四月,一九七一年二月七日至一九七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一九七八年四月一日至一九七八年四月十九日,三次被隔离审查。一九六九年十一月初至一九七0年七月下旬,一九七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至一九七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一九七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至一九七八年四月一日曾先后在江西农场、新华印刷厂、北京大学仪器厂三次被监督劳动。我们认为,被告人三次被隔离审查的时间,依照有关规定,应折抵刑期。被告人三次被监督劳动的时间,鉴于其人身自上受到限制,故亦应参照有关规定折抵刑期。在折抵时,都应一日折抵一日。

此外、被告人在这两天庭审中,能遵守法庭规则,按照法庭提问,回答问题,态度基本上是好的。

以上所述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在评议此案时,认真考虑,予以从轻处理。

法庭判决书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82)中刑字第1436号

公诉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员孙成霞。

被告人:聂元梓,女,现年六十二岁,河南省滑县人,原任北京大学哲学系党总支书记,“文化大革命”中为北京大学文化革命委员会主任、北京大学革命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副主任、中共第九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现在押。

辩护人:北京法律顾问处律师季学全、史兰生。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被告人聂元梓积极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进行犯罪活动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聂元梓犯罪事实如下:

一九六六年十一月十五日,江青派人把被告人聂元梓秘密接到花园村“中央文革”记者站。江青、陈伯达、姚文元、王力、关锋、戚本禹等人密谋决定,派聂元梓去上海“造反”。聂元梓按照江青的授意,带领孙蓬一等人,于十一月十九日到达上海。到上海后,聂元梓单独同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张春桥密谈;纠合在上海的北京大学学生组成“战斗团”;伙同孙蓬一制定了以“打倒常溪萍为突破口”,进而夺取上海市领导权的策略。聂元梓在上海四处煽动:“打倒常溪萍是打开上海市委的缺口”,“对上对下都有影响”。聂元梓还亲自召集上海市“工总司”、“上三司”等造反派头头开会,要他们“联合起来”,“把矛头对准上海市委”,“召开十五万到二十万人的大会,通过决议,要求中央改组上海市委”。聂元梓还煽动中共上海机关干部起来“造反”,煽动华东师范大学的学生“打进市委机关去。让市委后院起火”。十二月十六日聂元梓离沪后,留下孙蓬一继续进行夺取上海市委领导权的活动。孙蓬一与华东师范大学的一些人组织了“新北大、新师大联合造反兵团”,于十二月二十八日进驻了中共上海市委,参与了江青反革命集团制造的康平路武斗事件。聂元梓的一系列活动,致使中共上海市委书记、市长曹荻秋,市委书记杨西光,市委委员、教育卫生部长常溪萍等人多次被批斗,遭到人身迫害,使中共上海市委陷于瘫痪。

一九六七年四月十四日,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康生亲笔写信给聂元梓,要聂元梓“组织调查组”,“系统地调查彭真、刘仁的问题”。聂元梓立即成立了北京大学“揪叛徒兵团”,并将组建情况和活动方向报告了康生、谢富治。聂元梓写信给谢富治,要求“协助”,原公安部副部长李震即秉承谢富治的旨意,接见了“揪叛徒兵团”负责人,准予到全国各地查阅档案。聂元梓事先同被调查人谈话,作了安排,然后让“揪叛徒兵团”派人按照她提供的线索进行调查。“揪叛徒兵团”主要根据被调查人提供的假材料,在聂元梓的直接授意下,写报告给康生,诬陷“彭真、薄一波、安子文与胡仁奎、李伦狼狈为奸,向蒋介石汇报,进行投敌叛国活动”;“解放后,胡、李又在彭、薄、安的长期包庇下,窃踞我党的重要职务潜伏下来,成为我党内的一个极大隐患”。上述报告,经康生批交当时的中央专案办公室“彭真专案组”。一九六八年七月,“彭真专案组”在康生授意下,以上述“报告”为重要根据,诬陷彭真是“大特务”,致使彭真遭到逮捕,冤狱多年。李伦也被诬陷为“特务”,冤狱近八年。

一九六七年一月,聂元梓得知戚本禹诬陷“朱是反毛的”讲话之后,即批准“新北大公社”与中国作家协会“革命造反团”成立“联合批判班子”,以批判《朱德将军传》为名,对朱德委员长进行诬陷。这个“联合批判班子”相继炮制出《篡党、篡军大野心家朱德的自供状》、《历史的伪造者、反党的野心家━━再揭〈朱德将军传〉的大阴谋》两篇文章,诬陷朱德委员长是“混进党内的大军阀”,“大投机家、大阴谋家、大野心家”等,刊登在《新北大》报上,印五十多万份,发往全国,进行宣传煽动。

一九六六年七月和九月,被告人聂元梓伙同孙蓬一等人,两次写大字报诬陷曾任北京大学“社教”工作队党委副书记常溪萍是“镇压北大社教运动的刽子手”,“暗藏的反革命黑帮。”被告人聂元梓将大字报交给江青,转到上海,在华东师大等处贴出。一九六六年十一月聂元梓到上海,煽动打倒常溪萍,伙同华东师大的一些人多次对常溪萍进行批斗,致使常溪萍受到极其残酷的折磨,于一九六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含冤去世。常溪萍的爱人陈波浪也因此受到株连,被迫害致残。
对聂元梓的判决 聂元梓的大字报全文

文化大革命初期,在被告人聂元梓篡夺北京大学领导权期间,北京大学校系两级领导干部、教授、讲师二百余人被诬陷为“黑帮”、“走资派”、“资产阶级反动学术权威”。一九六八年五月,在聂元梓主持下,建立“监改大院”,对陆平、彭佩云等干部、学生和教师共一百余人集中监禁。被诬陷的干部、师生受到了“挂黑牌游斗”,烟头烫,铁棍、钢丝鞭毒打等人身迫害。

一九六八年四月七日,被告人聂元梓指使“新北大公社”某些人,在校内制造了“反革命小集团”冤案。为此,设立专案组,以抓“反革命小集团”骨干分子为籍口,先后将邓朴芳、邓楠、颜品忠、韩琴英、彭秋和等十余名教师、学生绑架到校,严刑拷打,致多人受伤,其中邓朴芳下身瘫痪,终身残废。八月九日、十四日,北大校文革办公室向江青、陈伯达写报告和绝密《简报》,诬陷“邓小平通过其子邓朴芳组织反革命集团,控制北大运动。”

上述罪行,经法庭调查、辩论,听取证人证言,核实与本案直接有关的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在庭审中,被告人聂元梓供认了部分事实,但不承认是犯罪。

本庭确认,被告人聂元梓在“文化大革命”初期,积极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参与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的阴谋活动,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干部、群众,已构成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诬告陷害罪。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制度,根据被告人聂元梓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适用法律的规定和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三十八条及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判处被告人聂元梓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日期,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审判长    王 静

人民陪审员  王 斌

人民陪审员  李洪印

一九八三年三月十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朱江明

一九八三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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