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13〕78号: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

转发民政部 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3〕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

民政部、总参谋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公务员局《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对于推进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国家和军队改革相协调、具有中国特色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建设,开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军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重大意义,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狠抓工作落实,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顺利实施,以实际行动为退役士兵服务,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

2013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 总参谋部 中央组织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编办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资委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公务员局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作出重大决策部署,2011年10月29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公布,标志着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基本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序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力推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

(一)认真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等法规政策,健全制度机制,全力推进实施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切实落实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

(二)按照“政府主导、个人自愿、城乡一体、免费参加”的基本要求,通过政府组织、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最大限度满足退役士兵接受各类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需求。

(三)坚持统筹衔接待遇政策的原则,退役1年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按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或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助或者补贴。

(四)要把促进退役士兵稳定就业作为教育培训工作出发点,建立健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目标考核体系以及机构年检制度,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切实提高退役士兵就业竞争力。

(五)努力创新教育培训形式和内容,鼓励有条件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机构、企业承担教育培训任务,提供实训实习条件,鼓励各地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提高退役士兵创业成功率。

(六)完善退役士兵参加高等教育考试加分、在校大学生士兵复学优待等优惠政策,鼓励高等职业学校及专升本培养院校采取单列计划、单独划线、对口招生等措施,引导更多退役士兵继续深造、更多大学生应征入伍。

二、大力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一)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规定的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各方面优惠政策,调整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其中,由原来规定按接收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比例免征企业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调整为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最高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二)各地要认真研究制定操作性强的扶持就业创业措施办法,将扶持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搭建信息网络平台,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有创业要求、具备创业条件的退役士兵创业。

三、采取有力措施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就业

(一)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力度,强化保障措施,按规定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机会。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单位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中央国家机关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带头履行好接收安置任务。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三)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科学合理拟订安置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下达。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任务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四)在招录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要确保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边疆、民族地区乡镇机关招录公务员时,可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招录符合职位要求、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当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

(五)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公开竞争,用人单位择优招录。确有困难的国有企业,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接收比例。

(六)各用人单位要切实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遇落实,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军龄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组织领导

(一)各地要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上落实责任、组织上提供保障,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开展。要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机构能力建设,充实力量,履职尽责,充分发挥其牵头组织、统筹协调作用;要建立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与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用人计划及相关信息的共享、协调机制。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成绩突出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安置法律法规,特别是拒绝接收政府下达的安排工作计划任务和歧视、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强化分工协作力度;各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要积极提供相关信息,参与拟订安置计划,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岗位落实;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考学优惠、就业指导与服务等工作,税务、工商等部门要落实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预算和必要的工作经费预算,保障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一次性经济补助、伤病残安置等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要始终不懈抓好拥军爱兵的舆论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扬人民军队保家卫国的丰功伟绩和在抢险救灾、维稳处突等非战争军事行动中的重大作用,增强全民国防意识,关爱军人,情系国防,定期总结、宣传各行各业优秀退役士兵成才报国先进事迹、各级推动安置工作先进经验、社会各界支持安置工作先进典型,努力营造爱国拥军、关爱士兵的良好氛围。

为退役士兵高质量就业创造条件

——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就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答记者问

来源: 解放军报 时间:2013-07-25 09:03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近日转发12个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本报记者就广大读者关心的一些问题,专访了民政部部长、全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李立国同志。

国办发〔2013〕78号: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
党政军12个部门联动 经过20个月磋商

配套文件突出可操作性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审时度势,对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作出重大决策部署。201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标志着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复学、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城乡一体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基本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现历史性转变。

《条例》规定比较原则,如何执行、落实还需要制定具体措施予以推进。比如,《条例》规定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等四类重点对象由政府安排工作,由于指令性安置与市场就业机制的矛盾依然存在,如何确保岗位落实需要进一步明确政策措施。再比如,《条例》规定对招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给予税收等优惠,也需要进一步明晰细化。

为确保《条例》有效落实,新旧安置制度平稳衔接,根据中央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民政部、总参谋部牵头,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等党政军12个部门,从2011年10月到2013年5月,经过20个月反复协商、共同努力,在推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化、可操作的政策意见。

《意见》作为《条例》的配套文件,对于保障改革后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岗位落实、提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竞争力、吸引适龄青年参军服役,均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从4个方面作出规定 有6项具体体现

配套文件含金量较高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意见》的主要内容?

答:《意见》是近20年来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政策突破较多的一个文件,从推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组织领导4个方面作出规定,主要有以下6项体现:

扩大了扶持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适用范围,由原来的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扩展为城乡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增强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合理性和操作性,由原来的企业接收退役士兵必须达到一定比例才免征企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调整为3年内按企业实际接收人数定额依次扣减。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最高可上浮20%。

创新了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形式和内容,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承担教育培训任务;鼓励高等职业学校及专升本培养院校采取单列计划、单独划线、对口招生等措施引导退役士兵继续学习深造。

规定了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岗位落实的保障措施,明确指出: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5%的工作岗位,择优招录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边疆、民族地区乡镇机关招录公务员时,可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招录符合职位要求、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当首先用于接收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

强调了中央国家机关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带头履行好接收安置任务;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替代接收安置;用人单位应当与军龄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机构能力建设,充实力量,发挥作用;各相关部门要负其责,密切协作,抓好落实,特别是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预算和必要的工作经费预算,保障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一次性经济补助、伤病残士兵安置等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民政部积极主动发挥牵头作用

各项重点工作有较大进展

记者:在牵头制定出台《意见》的同时,请问各级民政部门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组织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方面取得哪些进展?成效如何?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公布施行一年多来,各级民政部门按照中央关于改革的部署要求,积极争取同级党委、政府和军事机关的重视支持,切实把安置改革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发挥牵头作用,努力协调军地相关部门,共同落实好安置改革任务,各项重点工作有了较大进展。

首先,改革配套政策不断完善。各级从实际出发制定了一系列配套举措。国家层面,除《意见》外,还印发了《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伤病残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规程》、退役士兵退役金和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及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出台了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具体办法,都明确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此外,还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贯彻落实《条例》的综合性文件,16个(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措施。

其次,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扎实推进。2012年12月,民政部在辽宁省成功召开全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会议,交流经验,分析形势,提出措施,推进落实。各地按照“政府主导、个人自愿、城乡一体、免费参加”的基本原则,不断将教育培训引向深入,退役士兵参训率、就业率逐步提高。据统计,2011年全国参训退役士兵有29万多人,参训后就业率在70%以上;2012年全国参训退役士兵超过32万人,参训后就业率达85%以上。

第三,伤病残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较好完成。按照全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会议部署要求,齐心协力,密切配合,基本完成了伤病残士兵3年集中移交安置任务。积极研究特点规律,将成功经验上升为政策制度、转化为常态机制,最大限度地满足伤病残退役士兵的合理需求,确保能够及时接收、妥善安置。

各地认真做好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重点安排工作对象安置质量得到明显提升。通过大力宣传引导自谋职业、全力督促用人单位履行安置义务等措施,妥善解决了一批多年来困扰地方的安置遗留问题,较好地维护了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发挥民政系统对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支持作用

继续推动《条例》有效落实

记者:民政部将采取哪些措施深入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加快建立新型退役士兵安置制度?

答:下一步,民政部将着重采取以下措施,继续推动《条例》有效落实,更好地发挥民政对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支持作用。

以征兵时间调整、八一建军节即将来临等为契机,开展送政策进军营活动,让士兵退役前全面了解安置政策。协调媒体宣传各地推动改革的经验做法、优秀退役士兵成才报国的先进事迹、社会各界支持安置工作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爱国拥军、关爱士兵的良好氛围。

对《条例》和《意见》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进行梳理研究,提出政策性意见,统一工作执行尺度。联合军地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改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岗位安排规程、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等文件,推动工作规范化发展。通过政策创制推动退役士兵待遇增长,科学确定各项安置经费保障标准,让退役士兵在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得到更好的落实。

认真履行全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加强部门协作和军地配合,搭建安置工作的有效平台。用好用足用活军地在妥善安置伤病残退役士兵、全面开展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等方面已经建立的有效工作机制,确保相关重点工作有序进行。与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委等部门探索建立用人计划等相关信息共享协调机制,健全“退役士兵公开竞争、用人单位择优招录”的安排工作机制,确保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岗位落实。

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建立全国统一互联、资源共享、高效兼容的退役士兵服务管理平台,逐步实现退役士兵安置相关数据无缝传递、及时更新、动态管理,依托网络开展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指导等服务,增强工作的时效性和针对性,努力实现基础工作信息化、信息工作实用化。

《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带来安置政策6大突破

来源: 新华网 时间:2013-07-25 08:49

新华网北京7月24日电(记者王东明 徐毅)民政部部长、全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李立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日前转发的《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是近20年来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政策突破较多的一个文件,主要体现在6个方面——

一是扩大了扶持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适用范围,由原来的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扩展为城乡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二是增强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合理性和操作性,由原来的企业接收退役士兵必须达到一定比例才免征企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调整为3年内按企业实际接收人数定额依次扣减。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最高可上浮20%。

三是创新了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形式和内容,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承担教育培训任务;鼓励高等职业学校及专升本培养院校采取单列计划、单独划线、对口招生等措施引导退役士兵继续学习深造。

四是规定了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岗位落实的保障措施,明确指出: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5%的工作岗位,择优招录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边疆、民族地区乡镇机关招录公务员时,可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招录符合职位要求、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当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工作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

五是强调了中央国家机关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带头履行好接收安置任务;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替代接收安置;用人单位应当与军龄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六是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机构能力建设,充实力量,发挥作用;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协作,抓好落实,特别是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预算和必要的工作经费预算,保障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一次性经济补助、伤病残士兵安置等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李立国介绍,201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了《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标志着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复学、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城乡一体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基本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现历史性转变。

李立国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在实施中如何执行、落实,还需制定具体措施予以推进。根据中央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由民政部、解放军总参谋部牵头,会同12个部门,经过20个月的反复协商、共同努力,最终形成了这一《意见》,“对保障改革后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岗位落实、提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竞争力、吸引适龄青年参军服役,均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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