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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 告

2009年第48号

关于开展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

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工作的公告

为保证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制度有效实施,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决定自2009年9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查处未获得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行为。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9月1日起,未获得列入第一批目录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见附件)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该产品。违反规定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二、新投产、新转产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附件: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目录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

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目录

产品分类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备 注







食品用纸包装

1 非热封型茶叶滤纸

2 热封型茶叶滤纸

3鸡皮纸

*

4 食品羊皮纸

5半透明纸

*

6玻璃纸

*

7食品包装纸

包括涂蜡纸、淋膜纸等

8食品包装纸板

包括淋膜纸板、白纸板







食品用纸容器

纸袋

9纸质袋

10淋膜纸袋

11涂蜡纸袋

纸罐

12纸板类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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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圆柱形复合罐

14其它复合罐

纸杯

15淋膜纸杯

16涂蜡纸杯

纸餐具

17纸板餐具

18淋膜纸餐具

19纸浆模塑餐具

纸盒

20纸板盒

21淋膜纸盒

注:上表中带“*”为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的纸制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http://www.aqsiq.gov.cn/zwgk/jlg ... 20090527_116850.htm)

销售无QS标识的纸杯,违反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之规定,根据第四十八条“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可以进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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