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三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公告

公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广东华兹卜有限公司因利用包装物广告对其生产销售的“菲柯特”、“华兹卜”牌油漆系列产品的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于2013年10月9日被我局立案调查,我局于2014年1月10日对当事人下达了公工商听告字〔2014〕12号《公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2014年1月10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当事人予以邮寄送达,当事人拒绝签收。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送达(公工商听告字〔2014〕1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附后)。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十五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可以要求本机关举行听证。

附件:公工商听告字〔2014〕12号《公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三)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公告

公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公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公工商听告字[2014]12号

广东华兹卜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由本机关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一案,已经本机关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12年10月至今,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管中发现,湖北省公安县潺陵新区个体经营户王璐、丁雅峰经销的 “菲柯特”、“华兹卜”牌油漆系列产品的外包装、外标贴、产品的显著部位、产品的宣传资料及该公司对外宣传产品的门户网站(www.vt777.com)宣传产品为“中国涂料行业十大知名品牌”、“中国涂料十大品牌”、“中国央视上榜品牌”、“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经查明,王璐、丁雅峰经销的该系列产品,系你公司生产销售。其销售产品的外包装、产品的宣传资料由你公司随货提供,且丁雅峰为你公司特许加盟经销商。因你公司的行为涉嫌不正当竞争,本机关于2013年1月16日报经荆州市工商局、湖北省工商局立案备案审批后予以调查。经查证,你公司使用的“中国涂料行业十大知名品牌”、“中国涂料十大品牌”荣誉证书颁发单位系中国国际品牌协会,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上述两单位不是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评定机构,其评定的荣誉没有真实性、合法性和权威性,也不具备颁发此荣誉的资格和权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6]1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获奖获优情况作不真实宣传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2]第54号)规定,其评定的荣誉不能对外作营业性广告宣传内容。同时查证,你公司宣传产品为“中国央视上榜品牌”,经中央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中心证实,该台从未给任何企业颁发过“央视上榜品牌”、“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称号或证书,也未授权给任何企业使用。然而,你公司为了推销产品,利用产品的外包装、外标贴、产品的显著部位、产品的宣传资料及你公司对外宣传产品的门户网站对产品进行上述宣传,使消费者对该产品的质量认识上形成误导。2013年11月12日,本机关对你公司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公工商限期字【2013】63号),要求你公司提供标称“中国涂料行业十大知名品牌”、“中国涂料十大品牌”、“中国央视上榜品牌”、“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荣誉证书的合法来源、情况说明及销售上述产品的数据,你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签收后未予提供销售该产品的数据。另查证,截止本机关调查时,你公司销售给我县个体经营户王璐、丁雅峰经销的上述油漆系列产品400件,每件销售260元,总计销售金额104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

证据一:湖北省工商局审批的《商品包装物广告宣传案件立案备案表》及本机关审批的《立案审批表》各1份,证明本机关依法履行立案批准程序的书证;

证据二:你公司提交本机关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你公司提交本机关的“中国涂料行业十大知名品牌”、“中国涂料十大品牌”、“中国央视上榜品牌”、“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荣誉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宣传所获荣誉的事实;

证据四:本机关调查人员现场拍摄照片20张,宣传单1份,证明你公司宣传所获荣誉的事实;

证据七:本机关调查人员依法提取的你公司网站资料1份(共15页),证明你公司宣传所获荣誉的事实;

证据八: 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涉案经销商王璐的现场笔录各1份(共3页),询问笔录1份(共6页),王璐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产品价格单1份,证明你公司宣传所获荣誉和销售该产品的事实。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它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构成对产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它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和依据《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消除影响,并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机关联系人:张益民 樊李宏

电 话:0716-5151347

公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四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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