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颖录音带能否做证据 饶颖赵忠祥电话录音

2004/07/26 19:10来源:YNET.com北青网法制晚报孙慧丽 刘赟

资料图片   摄/曹博远   今天上午,饶赵经济纠纷案在海淀法院开庭,不断有读者打来热线电话,询问有关饶颖向法院提供录音证据的具体情况。读者最关心的是饶颖在什么情况下想起给赵忠祥录音的?她所提供的录音能否成为证据?记者采访了饶颖及其代理人皇甫大卫。

记者:您是怎么想起要给赵忠祥录音的?

饶颖录音带能否做证据 饶颖赵忠祥电话录音
饶颖:我是从2002年开始偷偷给赵忠祥录音的。至于录音的动机,其实就是有一天我俩吵架,他说我敲诈他,我说我敲诈你什么呀?他说我敲诈他100万,并提到有我的录音,就是他这句话启发了我。我想我确实没有和他在一起的任何证据,不如偷偷录音,也算给自己留点证据。这些录音都是临时录的,保护自己的成分有,但占的比重很小。

记者:录音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皇甫大卫:根据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视听资料可以作为审理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而在这之前,没有经过被录音人同意,录音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

记者:如果人身损害案能够开庭,您一方将有什么举动?

皇甫大卫:饶颖的录音磁带会作为主要证据呈交给法院,但法院是否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需经过举证、质证和认证三个过程。另外,我们还会提交诸如照片、礼物及其他证据,用庞大的证据体系来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

饶颖一方的录音到底能否作为证据,我国的法律是怎么规定?记者咨询了升辉律师事务所的沈腾律师。

记者:什么样的录音能作为证据?

沈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认可了未经被录音人同意录制的录音的合法性,但是有两个条件:一是这个录音必须是合法取得,而且要有其他证据佐证;二是被录音人没有提出异议。

记者:录音作为证据使用有什么限制?

沈腾:录音、录像是否合法,需要法院的认证。采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录音不能作为证据。比如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胁迫他人所做的录音;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等得到的录音;偷拍偷录的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了社会公德。录音内容难免会暴露隐私,这时要看其所证明的目的和意义。

记者:录音证据可以单独使用吗?

沈腾:不可以,必须有其他证据佐证。具体到本案,单纯靠录音不能证明饶赵二人之间存在关系,饶颖还必须同时出示其他相关证据。将这些证据结合起来,由法官作出裁决。

记者:如果赵忠祥对录音提出异议,他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沈腾:赵忠祥若对此录音提出异议并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他可以向法院申请,法院同意后对录音材料作司法鉴定,从而确定饶颖提供的录音证据的证明力。双方任何一方对鉴定结果不服,都可以申请该鉴定部门的上一级单位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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