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 山东龙口:请放过一个失去母亲的女孩!

原文地址:山东龙口:请放过一个失去母亲的女孩!作者:李鸣生

山东龙口,你们已经逼死了一位母亲,难道还要再逼死这位母亲的女儿吗?

4年前,李宁的母亲在北京上访,被山东龙口公安强行抓回并非法关押致死;4年后,李宁为母亲申冤在北京上访,又被龙口公安从北京强行抓回并行政拘留,关押在龙口市看守所。

短短4年,悲剧再次重演,且是惊人的相似!

李宁母亲的死,我查阅过龙口市公安局的《刑事侦查卷宗》、龙口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以及龙口市人民法院的《法庭庭审笔录》等案卷。我从这些案卷中清楚地看到,在李宁母亲被秘密关押的一个月里,被龙口政府花钱雇佣的保安,不准李宁母亲睡觉,天天逼着李宁母亲写检查、写认罪书,并多次殴打、甚至用电棍电击李宁的母亲,最后导致李宁母亲惨死在龙口“黑监狱”;而当苦苦寻找了母亲一个月的李宁接到龙口公安局的通知让她去见母亲时,母亲竟然已躺在了马上就要被火化的火葬场,而且还被“孝心满满”的龙口公安替她为母亲穿好了寿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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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此,李宁——这位年仅22岁的女孩、中国人民大学的学生,踏上了母亲曾经踏过7年的上访路,开始了遥遥无期的上访,并坚决拒绝龙口公安对母亲遗体进行火化!

于是,在中国的山东,在山东的龙口,便有了一个谁都知道的秘密:一个人已经死了4年多,却死不瞑目,至今还“活”在龙口市殡仪馆里,等人去公证、认领、送行。

这个死不瞑目的人,便是李宁的母亲。

李宁母亲的死因,龙口给出的答复是:自己用秋裤上吊自杀的。即是说,是李宁的母亲自己用自己的秋裤自己把自己勒死的!而4年后,经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所法医学博士王鹏、副主任医师刘洪田、法医学硕士李生兴三位法学专家对李宁的母亲重新进行尸检、鉴定后,给出的鉴定结论则是:“1、死者李淑莲颈项部索沟(缢沟/勒沟)系其所穿‘秋裤’自缢形成的依据不足2、不排除李淑莲被警棍多次电击及湿毛巾反复抽打致皮下软组织较大面积损伤致急性肾功能衰竭等为其死因。”也就是说,第一,从李宁母亲脖子上的伤痕来看,用秋裤勒死的依据不足;第二,李宁母亲之死,不排除是被警棍多次电击和湿毛巾反复抽打后导致急性肾功能衰竭所致。

但是,龙口在没有监控录像为证据的前提下,依然坚持认定,李宁母亲系自杀。

于是在万般无奈之下,李宁被迫继续选择上访,并在北京寻找人大代表,为母亲说句公道话。

结果,就在昆明发生暴力恐怖案后的第七天,龙口出动多名警力,空降北京,将李宁一举擒获,而后强行拖上汽车,随即火速押回龙口。途中,据李宁的小姨说,公安收缴了李宁的手机,不准说话、喝水,也不准小便,甚至还用胶带绑住李宁全身!后来李宁被关进了看守所,捂着肚子跪躺在凳子上说痛经很厉害,要求看医生,也没人管!还有公安训斥她不走正道,尽勾结一些律师、记者玩邪的!甚至有个叫张修明的家伙还对她破口大骂:操你妈,你这个不要B脸的!

龙口公安对李宁实施行政拘留的根据和理由是,李宁在北京上访“扰乱了当地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公安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按国家《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第一,行政处罚应由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即是说,龙口公安对发生在北京的违法行为无权管辖,或者说龙口公安在法律上不具备在北京行政拘留李宁的权力;第二,受处罚行为的核心要件是违法。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之规定,任何公民都有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投诉请求的权力,因此李宁在上访并不违法;第三,李宁上访真有不当行为,已受到北京派出所的处罚,即已被“训诫”,那么龙口公安在没有获得李宁任何违法事实的前提下,仅以北京公安对李宁的“训诫”作为行政拘留李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显然违反了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二罚”的基本原则,当属典型的滥用行政处罚权。此外,据我了解,此次两会期间,国家信访办对如何对待各地进京上访人员有过专门的指示,即:各地政府部门在未取得上访者本人同意的前提下,不得采用各种非法手段,强行将其押送回家!

所以,龙口公安拘留关押李宁,是知法犯法,滥用公权,欺负良民,严重违反了国家信访办在两会期间对待上访人员的指示精神!

为此,我愿以一个中华人民公国公民的名义,愿以一个作家的人格与良知,强烈呼吁山东龙口,放了这个手无缚鸡之力的姑娘,放过这位已经失去母亲的女孩!

李宁曾经说过,如果我选择沉默,让公权力肆无忌惮,让法律任意践踏,我妈妈的悲剧,明天就有可能会在任何人身上重演!

山东龙口,你们已经逼死了一位母亲,难道还要再逼死这位母亲的女儿吗?

2014年3月14日晚9点急就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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