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亲假:探亲假规定期待重新"规定"

探亲假规定期待重新"规定"
探亲假:探亲假规定期待重新
2013/6/15劳动报 赵竺安


  上世纪八十年代国务院颁发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是计划经济时代的特殊产物,是对夫妻分居两地及响应国家号召离开父母到外地工作的职工的一项福利保障制度。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社会形态和经济形态以及职工的就业方式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以往,组织安排的异地就业,现在已经普遍变为劳动者自主择业;以前坐着硬座列车路途就需一两天的探亲路程,现在乘动车只要四五个小时;特别是文件将享受探亲假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如今的非公企业要不要执行?面对来自社会各方的疑问,本报邀请法律人士表达了他们的观点。而法律人士比较一致的观点,就是原来的探亲假规定已经不适应现在的形势发展,必须进行修改。

  非公企业要不要执行探亲假?

  【咨询】谢涛(合资企业工程师)

  谢涛大学毕业后留在上海为一家合资企业服务,其表现深得领导赏识。小谢父母年事已高留在老家养老,如今身体欠佳,谢涛便想回家探望。当他递交探亲申请时,领导皱起了眉头,“合资企业哪来的探亲假?”

  日前,小谢致电本报询问:难道合资企业就可以不执行国家规定?

  【观点】李华平(上海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非公企业职工到底能否享受探亲假?在现实生活中经常有职工问起。我认为,这要看具体的背景。1981年国务院颁发《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那个年代的职工大多在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国家机关等工作,工作也是由组织安排,同时受到户籍限制。如今各种所有制企业并存,职工具有自主择业的权利,这些变化在当初设计《规定》时是无法预料的。但当初没有把非公企业囊括在内,是时代的局限,并非未考虑这部分职工的需求,也非出台《规定》的初衷。

  从法理上来说,《规定》明确“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小谢的情形符合《规定》所作的限定,作为用人单位范畴,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时,应该一体化。比如,上一世纪五六十年代颁布的法律法规,虽然同样没有非公企业的概念,只要没有废止,非公企业也要执行。因此,合资企业也应该给符合条件的职工探亲假待遇。当然,从处理争议角度看,有关部门应该出台司法解释,便于裁审统一。

  外来务工者能否享受探亲假?

  【咨询】王民刚(安徽籍外来务工者)

  王民刚在本市一家民营企业工作数年。今年春节,他在老家休了10天长假,企业工资照发。前不久,乡下的妻子来电,说自己患上重症,希望丈夫赶回去探望。

  老王既想回去看望,又心疼请事假工资被扣。于是,他申请探亲假,企业总经理很恼火,认为他是外来务工者,怎么可能享受探亲待遇。何况,春节时企业已经放了长假,该得的待遇他都享受了。现在即便他要回去,只有请事假这条路。

  王民刚问:外来务工者难道就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观点】林峰(上海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从《规定》来看,当时享受这一待遇的,只限定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外来务工者确实未包括在内。但随着用工制度的改革,所谓固定职工,已经被劳动合同制这一现行的用工制度所取代。

  因此,企业在理解和执行相关《规定》时,不能机械地、片面地理解,应该与时俱进。以前没有的,并不等于永远不会改变。同样拿外来务工者来说,以前,他们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如今有了;以前,他们无法享受带薪年休假,现在也有了……从发展趋势看,外来务工者已经成为本市职工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市时下制订的法律法规他们基本都能同等享受,民营企业给他们探亲权利和待遇,并不为过。当然,从明确权利与义务来看,最好的办法,是修改《规定》的相关条款和内容。

  此外,外来务工者有其特殊性,本市职工春节享受五天假期,但他们回乡会休息较长的时间,对此,不少单位采取默认的态度。当外来务工者再提探亲待遇时,企业往往无法接受。对此,最好的办法就是企业与职工事先约定清晰,并通过平等协商确定。

  探亲假期间工资打折行不行?

  【咨询】周峰(办公室文员)

  小周来电说,他大学毕业后,在老家武汉工作并娶妻。在朋友的介绍下,他来到上海金桥一家外资企业,担任办公室文员一职,工作三年。这家企业在执行国家规定时,还是中规中矩的,唯独执行探亲假这一规定时,企业却做了减法。

  起因是今年三月,妻子怀孕,妊娠反应剧烈,希望丈夫在身边陪伴。周峰打了探亲申请报告,企业人事部准假,但也有言在先:假期虽然可以给,但工资打对折,奖金、津贴一概没有。他查阅了相关规定,感觉企业的做法不到位。

  他想询问,给探亲假难道待遇可以打折?

  【观点】吴翟(上海公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该外资企业对探亲假作出扩大化理解,准予职工假期,就此来说,这家企业的做法还是很人性化的。但是,既然按照《规定》的要求执行,就要执行到位。目前来说,国家对探亲假的规定,一个是国务院颁发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一个是原上海市劳动保障局的《职工探亲假的规定》,这两个规定对探亲假的待遇问题,都有相应的解释。具体来说,职工的工资等发放问题,本地《规定》明确:劳动者在依法享受探亲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但这70%指的是职工本人的月总收入,包括奖金等,而非单指基本工资。

  还需指出的是,如果职工工资打折后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应该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该最低工资不包括职工个人承担的社保缴费自理部分。

  拿什么来证明他是真探亲?

  【咨询】刘婧(事业单位人事经理)

  小刘来电咨询,她是本市一家事业单位的人事经理。单位里有一名外地职工申请休探亲假,小刘曾经通过其他同事了解到这名职工的妻子实际已经到上海工作了,根本不存在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但这名职工却坚称,妻子在哈尔滨工作,要休假前去探望,碰到这种情况,作为企业人事,应该怎么证明呢?小刘同时表示,该员工和妻子的户籍地都是在湖南,可现在小刘却说要到哈尔滨探亲,作为职工又该提供哪些证据证明他确实是去探亲,而非借机出游,享受休假和报销的待遇呢?

  【观点】董兆华(昭华劳动保障咨询公司咨询师)

  给予职工探亲假,从当初出台《规定》的本意来看,是为了解决职工与配偶或父母长期分居两地的探亲问题,其前提是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职工,才能享受该待遇。从小刘所描述的这名职工的情况看,他是否属于享受该待遇的职工还存在疑问。因此单位希望职工能出示相关证明,这就牵涉到举证问题,可怎么样的证据才是有效证据呢?

  《规定》出自计划经济时代,当初工作基本靠分配、换单位基本靠调动、家人所在地单位基本都清楚,所以,并不存在举证问题。但随着市场经济、自由择业时代的来临,职工家属的信息都成为了个人隐私,企业并不了解,在此背景下,如何证明探亲行为的真实性就成了让企业颇为头疼的问题。

  企业认为,劳动合同可以造假,身份证上的户籍地也不一定是家属的实际所在地;职工则认为,如果什么都可以造假,企业都不予采信,那就没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了,如果企业以此为由,故意刁难,自身的探亲权益岂非可以随意被剥夺?争议如此之多,看来,《规定》的修改确实是迫在眉睫了。

  当天能来回探亲假还有必要吗?

  【咨询】张瑛(国有企业职工)

  当年,张瑛父母响应国家号召,前往苏北插队落户,她出生后,户口也落在当地。

  后来,随着知识青年子女返城风,她回到上海的外婆家。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国有企业工作。早先,该企业按《规定》,每年给她二十天的探亲假,让她回苏北探望父母。如果当年度不回去的话,企业第二年给予四十五天的探亲时间,路上还给予路程假期,相关费用还能报销。

  今年五月,她想回家探望父母,便递交了探亲申请。企业领导说,以前,到苏北路上需要一两天的时间,现在就是乘长途车,也只要几个小时,她的情形已经不符合“公休日不能团聚”这一刚性规定,因此,不能准假。

  张瑛很困惑,当天到不见得当天回,企业这样的做法对不对?

  【观点】罗强(上海红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目前来说,这个问题是执行《规定》以来争议最多的问题之一。我国疆域辽阔,《规定》出台之初,交通不便,交通工具落后,记得当时乘飞机,不仅机票昂贵,还要有处级单位证明才能购买机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交通得到极大的改善,尤其是交通工具,更是有了极大的发展。以前长途出行比较单一,一般就是依靠火车,其选择也就是普通列车与直快、特快列车之别。现在选择性大为增加,既可以选择动车、也可以选择高速列车,乘飞机也是家常便饭,四通八达的长途车更是提供了方便。交通的发展,使原来朝行夕不至,变成了朝发夕至,那么,《规定》还要如何执行?

  目前来说,法律界存在两种观点。其一、既然社会发展已经超越了《规定》出台时的社会普遍状况,《规定》就到了“寿终正寝”之时,取消《规定》反而更客观真实地反映了社会现状。其二、有关人士认为,这部分人群的利益也是要考虑的,可以采取折中的方法,适当增加这一部分人群的年休假,因为虽然交通便利,能朝发夕至,但不可能今天到明天走,这不符合情理。我个人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利有弊,取消《规定》,肯定对这部分群体的利益不利;增加年休假,势必会引发新的矛盾。我个人的意见是对《规定》作出修改,使之更符合现状。当然,在《规定》尚未修改之前,我认为企业可以通过平等协商,作出内部规定。

  取消了硬座如何报销车票?

  【咨询】李京(外资企业职工)

  李京最近有疑问:他的户籍在北京,前几年大学毕业后,经过面试,他进入一家著名的世界500强企业。后来,该企业总部搬迁至上海,他也跟着过来了。一番打拼后,他在上海娶妻生子,成为新上海人。

  按照《规定》,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给假二十天。最近,他想携妻带子回家探望父母。可企业认为,回去可以,但车票只能按硬座报销。李京想不通:现在上海往返北京的都是动车,哪来的硬座票报销呢?

  【观点】林峰(上海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规定》本身没有明确车船票如何报销,但财政部有关于职工探亲路费报销规定,如果职工探亲乘坐飞机,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际支出报销。

  此外,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据报销。但探亲期间的伙食费须由职工自理,不得报销。

  问题在于,李京回京没有了硬座车可乘,失去了“参照值”,报销确实是个大问题,因此,《规定》确实到了修改的时候。

  年休假、探亲假能否重复享受?

  【咨询】周先生(外资企业人事部经理)

  作为用人单位人事经理,周先生来电本报咨询。他说,他们企业有不少外地白领职工,已经享受了带薪年休假,再休探亲假合理吗?毕竟企业是要计算成本的,如此休假,企业自然不愿招聘家在外地的职工。

  【观点】尹维耀(上海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是否还要继续执行《规定》,法律界现在也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实行了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就应该废止。一种观点认为,随着劳动福利的日益改善,比如,以前每周职工单休,现在双休。又比如,以前端午、清明都要上班,现在已经成了法定节假日。从维护职工利益出发,探亲假还是有存在的必要,只是应该修改。我个人比较赞成后者。因此,在国家还没有废止或修改《规定》之前,符合条件的职工还是应该两者兼得。
赵竺安

探亲假:探亲假规定期待重新"规定"2013-06-15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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