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指南 公路试验室标准化指南

管理标准化册

目 录

第一章 总体目标..................................................................................................... 5

第二章 总体要求..................................................................................................... 7

2.1 标准化活动................................................................................................................................................... 7

2.2 合理进度控制............................................................................................................................................... 9

2.3 首件认可制................................................................................................................................................. 10

2.4 第三方检测................................................................................................................................................. 10

第三章 管理责任................................................................................................... 11

3.1 质量安全责任制........................................................................................................................................ 11

3.2 项目法人...................................................................................................................................................... 11

3.3建设管理处.................................................................................................................................................. 13

3.4 设计单位...................................................................................................................................................... 13

3.5 监理单位...................................................................................................................................................... 14

3.6 施工单位...................................................................................................................................................... 15

3.7 政府监督...................................................................................................................................................... 17

第四章 安全生产................................................................................................... 18

4.1 一般要求...................................................................................................................................................... 18

4.2 安全生产费用............................................................................................................................................ 19

4.3 监理安全管理............................................................................................................................................ 20

4.4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 21

4.5 工程施工安全............................................................................................................................................ 23

4.6 安全风险评估............................................................................................................................................ 25

4.7 安全专项活动............................................................................................................................................ 27

第五章 技术要求................................................................................................... 28

5.1 路基工程...................................................................................................................................................... 28

5.2 路面工程...................................................................................................................................................... 28

5.3 桥梁工程...................................................................................................................................................... 30

5.4 隧道工程........................................................................................................................................................ 30

5.5 交通安全设施............................................................................................................................................ 31

5.6 机电工程........................................................................................................................................................ 32

第六章 招标管理................................................................................................... 34

6.1 一般要求........................................................................................................................................................ 34

6.2 招标人要求................................................................................................................................................. 34

6.3 招标条件...................................................................................................................................................... 35

6.4 招标方式...................................................................................................................................................... 36

6.5 标段设置.......................................................................................................................................... 36

6.6 招标程序...................................................................................................................................................... 36

6.7 招标时间...................................................................................................................................................... 39

6.8 BOT项目招标............................................................................................................................................ 39

第七章 设计管理................................................................................................... 40

7.1 一般规定...................................................................................................................................................... 40

7.2 设计和咨询单位质量责任..................................................................................................................... 42

7.3 加强设计变更管理,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45

7.4 勘察设计质量与费用挂钩..................................................................................................................... 47

7.5 勘察设计责任追究................................................................................................................................... 47

7.6 标准化设计要点........................................................................................................................................ 50

第八章 工程交验................................................................................................... 53

8.1 中间交工...................................................................................................................................................... 53

8.2 交工验收...................................................................................................................................................... 53

8.3 单项验收...................................................................................................................................................... 54

8.4 专项验收...................................................................................................................................................... 54

8.5 竣工验收...................................................................................................................................................... 55

第九章 考 核.......................................................................................................... 56

9.1 强化考核...................................................................................................................................................... 56

9.2 省厅考核...................................................................................................................................................... 56

9.3 项目法人考核............................................................................................................................................ 58

9.4 信用评价...................................................................................................................................................... 59

第一章 总体目标

按照现代工程管理理念,为落实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五化”要求(发展理念人本化、项目管理专业化、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手段信息化、日常管理精细化),“十二五”及今后一段时期,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的总体目标是:管理制度更加完善,现场管理更加规范,人员技能更加精湛,材料加工、施工工艺更加精细,试验检测更加可靠,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标准化意识明显增强,质量通病基本消除,工程质量明显提高,安全生产态势更加平稳,工程品位和文化内涵明显提升,高速公路的综合服务水平和广大司乘人员满意率明显提高。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1 工程施工标准化的理念得到广泛落实。

1.2 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和检验标准更加统一,管理制度更加完善,科学系统的施工标准化管理体系得到建立。

1.3 试验检测项目和频率符合规范要求,操作规范,数据真实可靠。

1.4 工程实体质量明显提高。

1.4.1 质量抽检单点合格率达到93%以上,关键指标合格率达到96%以上,弱项指标合格率达到90%以上。

1.4.2 路基局部沉陷、桥头跳车及路面早期破坏等质量通病得到有效治理,实现“通车三年无病害、设计使用年限内不大修”的目标。

1.4.3 沥青路面的使用品质和水泥混凝土实体质量,尤其是外观质量和小型构造物、附属工程等质量进一步提高。

1.4.4 影响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从源头上得到根治,杜绝工程质量事故和由质量问题引发的安全事故。

1.4.5 公路建设与自然环境更加和谐统一,工程的抗灾能力、耐久性及使用品质显著提高。

1.4.6 创建优质工程,争创“国家优质工程奖”、“建筑工程鲁班奖”和“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

1.5 安全意识明显增强,安全措施到位,实现零事故。

1.6 档案资料真实可靠、收集齐全、整理规范。

1.7 信用评价体系完善,市场监管力度明显加强,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基本建立。

1.8 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技术素质显著提高。

1.9 各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处应根据指南要求,结合项目特点,进一步明确所属项目创优目标,并制订相应的施工标准化实施细则和落实措施。



第二章 总体要求

2.1 标准化活动

2.1.1 开展施工标准化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工地标准化、施工标准化和管理标准化,专业涵盖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绿化、交通安全和机电工程。

2.1.2 工地标准化

1 按照平原区、平原微丘区和山区不同建设环境,分别制订统一标准,临时建设实行“四统一”,即统一施工单位驻地标准、统一监理驻地标准、统一试验室标准、统一施工便道标准,以改善生产生活环境,提高施工管理效率。

2 推行集约化生产,施工生产做到“三集中”,即混合料(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合料、水泥稳定碎石、二灰碎石等)集中拌和,钢筋、碎石集中加工,梁板等构件集中预制,以规范施工现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3 制订统一安全标准,规范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消除隐患,文明施工。

2.1.3 施工标准化

1 细化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绿化及防护、交通安全与机电等各项工程的施工标准化要求,优化施工工艺,严格工艺管理,提高施工效率和实体工程质量。

2 规范质量检验与控制,标准试验必须经中心试验室平行复核试验予以批复;施工单位必须按100%完成各类试验检测,监理按照不少于20%的频率独立完成验证试验;重要工序可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第三方检测,以验证施工和监理数据的可靠性,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及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做到检测项目完整齐全、检测频率满足要求、检测数据真实可靠。

3 加强对隐蔽工程、关键工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确保工程各项指标达到规范要求。

2.1.4 管理标准化

1 全面贯彻执行公路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在工程管理中查找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制订施工标准化实施细则。

2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质量安全责任制及保证体系,明确参建各方职责,强化考核机制,严格奖惩和问责。

3 优化管理流程,把管理标准、技术标准、作业标准落实到施工全过程,实现工程进度合理均衡,节能环保措施到位。

4 强化档案资料管理,做到档案资料真实可靠、收集齐全、整理规范。

5 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统一从业人员挂牌和着装。

2.1.5 项目法人按照《陕西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活动实施方案》和本指南要求,制订本单位施工标准化实施细则,并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认真组织贯彻落实,确保100%项目开展活动、100%项目达到标准化要求,全面实现建设目标。建设管理处结合项目特点制订本项目施工标准化实施细则。

2.1.6 制订的施工标准化实施细则既要体现标准统一、操作规范、集约化生产、减少施工差异性,又要鼓励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标准化水平。

2.1.7 项目法人及项目建设管理处制订的标准化施工实施细则均应向省厅报备,并每半年将标准化活动实施情况上报省厅。

2.1.8 施工标准化的有关要求应列入招标文件,需要增加的费用,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从合同和经费上予以保障。

2.1.9 施工标准化活动开展落实情况纳入省厅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作为对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处评价考核的主要依据。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等参建单位的施工标准化开展情况将作为信用评价的一项主要内容。

2.2 合理进度控制

2.2.1 合理安排,均衡生产,确保各项工程在其最佳季节和最佳时段完成。

2.2.2 路基填方应尽早安排,及早填筑,保证有一年以上的工后沉降稳定期,高填路基应与控制工程同时开工,保证有更长的工后沉降稳定期。

2.2.3 提前涵洞、通道、挡护等影响路基贯通的工程施工,及时调整施工力量,在下面层开工前,消除所有“路基断点”,保证路面连续铺筑,避免交叉污染。

2.2.4项目法人必须在通车前一年的上半年完成路面工程施工招标。路面单位进场三个月内交验50%的连续路床,前一年底必须完成路床交验。前一年入冬前应完成路面(底)基层和全部下面层、80%中面层、50%上面层的备料;通车当年必须在5月底前完成基层和跨线桥,封闭平交路口;关中、陕北8月底前,陕南9月底前完成全部沥青面层施工,且应先施工匝道和连接线,消除污染源。

2.2.5 交安、房建、机电等附属工程,须在通车前一年完成施工图设计及施工招标,尽早安排施工,在沥青路面铺筑前必须完成所有土方施工,如中央分隔带填土、路肩、标志基础、机电设备检查井等,避免工序交叉和路面污染。

2.2.6 绿化及生物防护工程应纳入路基、桥隧招标中,与路基工程同步实施,做到边开挖边防护。

2.3 首件认可制

2.3.1 所有重要的单项工程、重要工序和重要部位、关键施工环节,都必须实行“首件认可制”。

2.3.2 通过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对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采取措施予以改进。首件达不到精品要求,重做首件,直至首件达到精品要求,确定施工工艺和质量标准指导施工、控制质量,确保工程质量水平始终处于高标准。

2.4 第三方检测

桥梁桩基检测、桥梁荷载试验、隧道支护地质雷达检测、刚构桥监控等关键工程检测,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检测,并建立专项档案。检测发现存在较大质量问题时,应向厅质监站报告。

第三章 管理责任

3.1 质量安全责任制

3.1.1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政府监管下的“项目法人责任制”。公路建设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3.1.2 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项目法人应将质量、安全管理责任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到人,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

3.1.3 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等参建单位和人员,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对质量负终身责任。

3.1.4 各参建单位要建立覆盖全部工作、全部岗位、全部过程的责任制网络,把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每道工序、每个人员。建立质量安全责任登记制度和责任档案,按规定填写工程质量安全责任登记表和质量安全责任卡,确保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并能追溯到个人。

3.1.5 工程中出现质量安全事故或由质量问题引起较大不良社会反响时,均应按照管理权限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追究相关参建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由于质量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或档案资料不全,追究不能落实到个人的,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3.2 项目法人

3.2.1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部有关质量安全管理的法规、规定、标准,开展有关质量安全活动。

3.2.2 按照省厅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各项专项整治活动,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3.2.3 按照与省厅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将总体质量安全目标细化分解,落实到各个项目、职能部门和人员,采用召开动员会、专项活动、定期检查等措施,严格考核和奖惩,确保质量安全目标的实现。

3.2.4 检查考核建设管理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参建单位质量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和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运转情况等,并现场实测实量,全面掌握工程实体质量,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3.2.5 及时督促整改各级质量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检查发现的问题,对发生较大问题或存在同类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单位、部门和人员严格责任追究,并将整改和责任追究情况及时向检查部门报告。

3.2.6 严肃查处实名举报和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反映的各类质量安全问题,属于责任问题的,应严格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及时将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报告省厅及厅质监站,并反馈举报人或问题反映单位。

3.2.7 切实落实监理费用,监理招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对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监理收费,监理费率不得低于指导价的80%。工程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调整监理费用。

3.2.8 按照省厅信用评价的有关要求,做好参建单位和人员信用评价工作,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人员,严格按照信用评价扣分标准扣分,并按规定时间上报省厅和厅质监站。

3.2.9 按照“五化”要求组建项目建设管理处,派驻工程现场对建设项目的实施进行全面管理。建设管理处应设有计划、合同、技术、质量、安全、财务、纪检等职能部门;管理人员的人数应满足建设规模和专业技术需要,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管理人员总数的65%,具有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工程技术人员的70%,人员资格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的要求。

3.3建设管理处

3.3.1建设管理处作为项目法人的派出机构,对建设项目负现场管理责任。

3.3.2 认真贯彻落实省厅和项目法人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积极开展各项活动,确保全面实现质量安全管理目标。

3.3.3 在项目实施前6个月,根据项目特点编制完成本项目施工标准化实施细则,使本项目的建设目标更加明确、管理更加精细、施工更加规范、建设更有特色,全面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全面创优。

3.3.4 进一步明确本项目创优目标,制订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办法,全面加强现场管理。

3.3.5 全力支持监理工程师按监理规范和有关规定独立开展工作,及时解决监理提出的各类问题,并按照监理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拨付监理费用,严禁挪用和拖欠。

3.3.6 加强对参建单位的履约管理。按照合同文件和创优实际需要,对参建单位的人员、设备、资金投入和制度建设、管理以及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生产等实施全面管理,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

3.4 设计单位

3.4.1 严格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有关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省厅要求,确保设计质量。

3.4.2 根据关中、陕南、陕北不同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生态环境、人文环境、路网结构等自然区域特点,制订具有区域特色的勘察设计指导思路和设计原则。

3.4.3 积极采用成熟有效的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不断提高标准化活动的深度和广度。

3.4.4 制订设计标准化指导意见,对各种结构明确标准尺寸,除特殊结构物外,一般均应采用标准设计,全省统一使用,以满足集约化生产的要求。

1 预制梁板均应采用标准跨径,同一跨径采用统一尺寸。

2 挡护工程、排水工程等小型预制构件采用标准尺寸。

3 桥梁墩柱按承载力要求和高度不同,规定几档标准结构尺寸,一般结构桥梁均应采用标准结构尺寸。

4 车道数相同的隧道应采用相同的内轮廓断面尺寸。

3.4.5 派驻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进行设计交底、后续服务、指导施工,发现未按设计施工或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反映,问题不能得到纠正和解决时,应向省厅及厅质监站报告。

3.5 监理单位

3.5.1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按照“监理企业讲品牌、监理人员讲责任”行业新风建设活动要求,强化品牌意识、责任意识,认真贯彻有关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做好施工监理工作。

3.5.2 按照精简高效原则,合理设置监理岗位,减少监理人员数量,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附录A配备适量的监理人员。一般情况下,每个驻地办原则上设高驻1名,和道路、隧道、桥梁、测量、试验、合同等专业工程师各1名,对桥隧结构复杂,数量较多的驻地办可适当增加桥梁、隧道专业工程师数量。

3.5.3 各监理岗位人员资格条件为:总监应具有部监理工程师资格及路桥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具有部监理工程师资格;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合同工程师应具有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资格(包括厅质监站核准的临时资格);试验工程师应具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测量工程师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监理工程师助理应具有相关专业工程技术员以上职称,且经过监理业务培训。

3.5.4 强化对施工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的监督管理,敦促健全体系、完善制度、有效运转、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对存在问题整改不力人员追究处理。

3.5.5 全面加强质量安全监理,坚持重要工序旁站和一般工序巡回检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存在普遍性问题和经常反复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修订完善相应的制度、办法,预防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3.5.6 加强试验检测监理,标准试验必须经中心试验室平行复核试验后批复,质量检查应按照不少于20%的频率独立完成抽检验证试验,通过旁站、平行复核试验和抽检验证试验等方式,查验施工单位试验检测数据的真实可靠性,对存在问题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检测项目完整齐全、抽查频率符合规范要求、检测数据真实可靠。

3.5.7提高一线监理人员待遇,吸引水平高、能力强、工作负责的人员参与监理工作,提高监理队伍整体素质。

3.6 施工单位

3.6.1 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

3.6.2 按照合同文件和本项目总体建设目标要求,组织合同承诺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时进场,组建强有力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保证体系及责任制,严格实行施工全过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全部创优,确保施工安全。

3.6.3 按合同文件和本项目总体建设目标要求,保障各个阶段人员、机械设备和费用投入,对项目建设管理处、监理提出不称职的管理、技术人员应及时更换,更换进场的管理、技术人员资质不能低于合同要求并具有承担该岗位工作的能力。

3.6.4 在开工前,根据工程特点编制合同段施工标准化实施细则,报建设管理处和监理审批,经论证、优化、审批后纳入本合同段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检查考核,确保实施效果。

3.6.5本合同段控制性工程或路面、特殊桥梁、长大隧道、特殊地质路段治理等工程,应制订有针对性的、详细的、操作性强的施工技术方案或施工作业指导书。

3.6.6 每个单项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施工技术交底,且应有监理人员参加。

3.6.7 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严禁偷工减料。必须按照设计要求、技术规范和合同规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工程设计的变更应按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工程设计。

3.6.8 应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务分包合同,建立保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按时足额支付劳务费用,保证民工工资;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确保从业人员生产安全。

3.7 政府监督

3.7.1 省厅及厅质监站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依法监督管理。

3.7.2 省厅每季度组织以质量安全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检查考核,掌握各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状况,督促整改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或严重问题,将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3.7.3 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问题,安排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3.7.4 厅质监站每年每项目进行不少于4次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并根据试验检测情况组织试验检测单位开展对比试验,对试验结果进行抽检复查,对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追究责任到人。

3.7.5省厅每年开展全省在建高速公路的路基、桥梁、隧道、交安、机电工程等交通产品进行联合抽检活动,抽检结果予以公告。各建设管理处应建立交通产品管理来样封存制、盲样送检制和产品厂验制三项基本制度,杜绝不合格产品进场。

第四章 安全生产

4.1 一般要求

4.1.1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参建各方均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树立安全事故“零容忍”理念,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落实安全费用,完善安全措施,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实现我省交通建设安全发展。

4.1.2 项目法人招标时应对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信用、保障措施、费用投入等提出明确要求,安全生产不满足要求的从业单位不得进入陕西公路建设市场。

4.1.3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必须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4.1.4参建各方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考核,积极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工地存在的安全隐患。

4.1.5参建各方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责任要落实到人,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构筑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不留死角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4.1.6参建各方必须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订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4.1.7 监理单位必须编制安全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人员安全职责,审查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对工地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认真填写安全监理日志。

4.1.8 建设管理处、施工单位必须结合工程特点以及重大危险源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定期组织演练。

4.1.9参建各方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两项达标,四项严禁,五项制度”。

1 两项达标:施工人员管理达标,施工现场防护达标。

2 四项严禁:严禁在泥石流区、滑坡体、洪水位下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严禁违规进行挖孔桩作业,钻孔确有困难的不良地质区,设计单位要进行专项安全设计并按规定变更设计,经批准后实施;严禁长大隧道无超前预报和监控量测措施施工;严禁违规立体交叉作业。

3 五项制度:施工现场危险告知制度,施工安全监理制度,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设备进场验收登记制度,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

4.2 安全生产费用

4.2.1 安全生产费用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立专项的支付号,单独报价,单独支付。

4.2.2 投标单位应按照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费用投入报价,安全生产费用报价不得低于合同价的1%。

4.2.3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4.2.4 安全生产费用按监理审核计划拨付,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建设管理处、监理单位必须每月对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安全生产费用挪作他用的,要责令改正,并处以2倍的违约处罚。

4.3 监理安全管理

4.3.1 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审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工程开工。审查重点是:

1 安全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包括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数量和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2 是否制订了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3 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4 是否制订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5 施工场地布置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6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情况,针对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制订的工程项目危险源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是否可行。

7 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计划、安全交底安排。

8 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使用计划。

4.3.2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4.3.3 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旁站过程中应监督施工单位按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若发现施工单位未按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施工,违规作业时,应予制止。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等要定期巡视检查,如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书面指令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管理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3.4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工作,落实施工生产安全技术措施,认真开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

4.3.5 监理单位应建立施工安全监理台帐,并由专人负责。监理人员应将每次巡视、检查、旁站中发现的涉及施工安全的情况、存在的问题、监理的指令及施工单位的处理措施和结果及时记入台帐。总监理工程师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施工安全监理台帐记录情况。

4.3.6安全事故现场处理未完成的分项、分部工程不得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4.4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

4.4.1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单位资质为一级及以上的由交通运输部考核发证,二级及以下资质的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发证),方可参加公路工程投标及施工。

4.4.2 施工单位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按照每5000万合同额配备1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1名。

4.4.3 施工单位机械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4.4 施工单位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塔吊、架桥机等设施设备使用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4.5 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

1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要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2 对短期作业、流动性大的从业人员要加大安全培训考核力度,进入新工点或者转入新的岗位前,必须对其进行安全培训考核。

4.4.6 施工单位必须在存在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设备上或附近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做好安全防护设施。

4.4.7施工单位应认真开展危险源辨识,对重大危险源必须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1 应查清影响作业安全的所有危险源,危险源辨识可采取专家调查法和安全检查表法等方法进行。

2 根据不同危险源的风险大小对其进行计算和评估,确定危险源风险等级。

3 根据危险源不同风险等级,分别制订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对重大危险源要认真进行监控,制订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专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生产安全。

4.4.8 建立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单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必须将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4.4.9 施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需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4.4.10 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 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石方开挖。

2 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 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 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 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

6 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7 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等。

8 爆破工程。

9 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10 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工程规模较大或者容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存在重大隐患的工程,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4.5 工程施工安全

4.5.1 路基多级边坡开挖施工时,应开挖一级防护一级,不得一挖到底再进行防护。风化泥页岩、千枚岩或膨胀土边坡开挖后,要及时护砌封闭,做好排水设施,防止坍塌。

4.5.2 路面施工时必须认真做好交通管制,严格限制车速,严禁社会车辆及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4.5.3 桥梁施工危险因素多,施工前要对各种危险源认真进行辨识和评估,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1 在河道进行基础作业时,必须将工棚、物资、设备安置在安全水位以上,防止因洪水引起的安全事故。

2 墩柱施工时要认真做好脚手架搭设和安全网布设,墩身高于30m的连续刚构桥梁施工时必须安装电梯。

3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通过安全通道上下作业面,严禁使用吊运物资的设备吊运作业人员,高处作业时必须牢系安全带。

4 现浇梁采用满堂支架施工时,支架必须按照设计恒载的1.2倍进行预压,消除地基的不均匀沉降和支架的非弹性变形,支架周围应做好防排水设施。

5 装配式桥进行预制梁、板安装时,应制订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安装工艺及安全技术方案。安装设备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应进行验算,通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6 采用悬臂浇筑法施工的桥梁跨越铁路、公路、航道及其他建筑物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7 大于30m空心墩、刚构桥、现浇梁桥施工,应采用视频系统对施工全过程进行安全监控和管理,杜绝违章作业现象发生。

4.5.4 隧道施工不可预见因素多,必须强化安全保护措施,细化安全管理工作,严防事故发生。

1 严格控制隧道进洞人员,进出人员必须认真登记,采用视频监控、佩戴安装有芯片服装(安全帽)等技术手段随时掌握隧道内人员位置和工作状态。

2 隧道施工要结合地质情况科学制订开挖方案,开挖掘进时要严格控制超欠挖,并及时进行初期支护。

3 隧道施工过程中要认真进行监控量测及数据分析,当出现不利于安全的变形时,必须立即组织人员撤出危险区域,并认真制订处理方案。

4 隧道施工过程中要做好通风,提供良好的施工作业环境,隧道内空气质量必须满足规范要求;瓦斯隧道不但要加强通风、,还要勤测瓦斯,严禁火源,及早探明瓦斯出露部位,防止瓦斯聚集,降低瓦斯浓度。

5 地下水丰富的隧道,施工时必须制订完善的防排水措施,防止涌突水诱发的安全事故。

6 隧道内施工用电必须制订临时用电方案,洞内施工用电及照明要符合规范要求。

7 为预防不良地质隧道塌方事故发生,在Ⅳ、Ⅴ、Ⅵ级围岩地段进行开挖、支护时,必须预先设置逃生通道,逃生通道可采用直径80cm、壁厚不小于1cm钢管,钢管总长不宜小于50m,并随着掌子面的掘进向前移动。

4.6 安全风险评估

4.6.1 项目管理必须自始至终把工程结构安全放在第一位,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结构验算,强化安全评估,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关于在初步设计阶段实行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175号)文件规定,对特殊结构桥梁和隧道进行安全评估,杜绝因设计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或事故。下列工程必须进行安全评估:

1 多跨或跨径大于40m的石拱桥,跨径大于等于250m的钢筋混凝土拱桥,跨径大于等于350m的钢箱拱桥,钢桁架、钢管混凝土拱桥。

2 跨径大于等于200m的梁式桥,跨径大于400m的斜拉桥,跨径大于1000m的悬索桥。

3 墩高或桥高大于100m的桥梁。

4 桥址处于地震烈度大于7度且跨径大于150m的梁桥。

5 穿越高地应力区、区域地质构造、煤系地层、采空区、水体等地质条件、水文地质复杂的隧道。

6 偏压、大断面、变化断面等结构受力复杂的隧道。

7 长度大于3000m或通风、照明、救援等要求特殊的隧道。

8 其他建设环境复杂、施工技术要求特殊的桥梁或隧道。

4.6.2 开展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施工安全风险评估。

1 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由施工单位具体负责。当被评估项目含多个合同段时,总体风险评估由建设管理处牵头组织,专项风险评估工作仍由合同段施工单位具体实施。当施工单位的施工经验或能力不足时,可委托行业内安全评估机构承担相关风险评估工作。

2 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由监理单位审核,并向建设管理处报备。建设管理处应组织专家或安全评估机构对极高风险(Ⅳ级)的施工作业进行论证或复评估,提出降低风险的措施建议;当风险无法降低时,应及时调整设计、施工方案,并向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 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必须遵循动态管理的原则,当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施工队伍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进行风险评估。

4.7 安全专项活动

4.7.1 积极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参建各方必须严格执行《陕西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达标考核标准》,项目法人应认真按照达标标准对所管项目进行达标验收。

4.7.2 积极开展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解决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狠抓薄弱环节,降低地质条件复杂地区高速公路施工风险,杜绝重大事故发生。

4.7.3 积极推进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促进实现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操作过程标准化。



第五章 技术要求

5.1 路基工程

5.1.1 设计选线应尽量避让不良地质路段,如确要通过的,应充分做好地质勘探,深入设计论证,措施一次到位。尤其是高边坡,杜绝施工后出现失稳、垮塌等病害或需要进行再次治理的问题。

5.1.2 合理选择路基填筑高度,保证路基排水畅通,优先选取透水性和稳定性良好的填料,土质路基或全风化泥页岩路段,路床深度范围内应采用石灰土或砂砾置换方法处理。

5.1.3 特殊边坡要“一坡一图,一坡一景”,并由设计单位提供稳定性验算书及施工要求。

5.1.4 平原区填方路堤高度大于8m或山区填方高度大于12m时应与桥梁方案比较,优先考虑以桥梁方案通过;当路堑挖深超过30m时应与隧道方案比较,优先考虑以隧道方案通过。

5.1.5 严格控制路基压实度。建设管理处应会同总监办和中心试验室应定期检验各施工单位不同填筑材料的最大干密度是否准确,掌握试验检测数据中压实度超百和不足的分布情况,制订相应的控制措施。

5.2 路面工程

5.2.1 加强原材料质量控制,严格实行原材料准入制度。

5.2.2 无机结合料稳定集料(底)基层必须采用骨架密实型级配设计,试件应采用振动成型法,用振动成型法确定最佳含水量、最大干密度及无侧限抗压强度。

5.2.3 沥青混合料配合比设计严格执行三阶段马歇尔试验配合比设计方法,必须先由施工单位完成每阶段配合比设计,再由中心试验室进行相应阶段平行复核试验,最终由建设管理处组织评审后,由总监办批复。必要时,可委托具有公路甲级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第三方试验复核。

5.2.4 沥青路面压实质量必须采用压实度、空隙率、渗水系数三个指标同时检测控制,任一指标出现异常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并予以纠正。

5.2.5 桥面、重载方向、长大陡坡路段沥青混合料应专项设计,以防止沥青路面水损害、车辙、龟裂等早期破坏。

5.2.6 重视沥青混合料高温稳定性能,结合项目特点,适当提高车辙试验动稳定度要求,施工过程中应增加沥青混合料车辙试验次数。

5.2.7 桥隧、桥桥或隧隧之间的短路基(300m以下)和3km以下隧道宜采用沥青复合式路面;3km以上隧道经论证后可采用沥青复合式路面,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时,应在隧道进口(洞内)铺不小于300m沥青复合式路面,出口50~150m采用沥青复合式路面。

5.3 桥梁工程

5.3.1 对于墩高大于30m桥梁和T型刚构、钢混结构、钢结构等特殊结构桥梁,应设置检修通道,方便桥梁检测、养护和维修。

5.3.2 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孔道压浆必须采用真空压浆工艺,并应采用专用压浆料或专用压浆剂配制的浆液,压浆料或压浆剂应工厂化加工制造,禁止现场称量配制。施工过程中,应对孔道压浆的密实度按不少于10%频率随机抽检,发现有不密实时,应及时查找原因,予以纠正。

5.3.3 现浇梁腹板外侧、薄壁空心高墩外表面和集中预制的梁板、小型构件都必须用自动喷淋加覆盖包裹养生工艺。冬季施工必须进行蒸汽养生,并制订专项养生方案。预制梁和现浇梁顶板、桥面铺装混凝土、湿接缝及修补混凝土应采用透水土工布覆盖保湿养生。

5.3.4 桥梁沥青混凝土铺装层施工前,应对桥面水泥混凝土铺装层进行凿毛处理和粉尘清理,监理、施工单位履行验收签字手续。严格控制桥面大面平整、横坡,保证桥面不积水。

5.3.5 混凝土施工缝应凿毛处理,凿毛后的混凝土面应采用清洁水冲洗干净,重要部位及钢筋稀疏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宜在施工缝处补插锚固钢筋。

5.3.6 改扩建项目需拆除上跨桥时,施工单位应针对每座跨线桥特点制订专项施工安全及保畅方案。

5.3.7 对危及桥梁安全的不稳定岸坡,应及时进行防护;桥下不得随意弃土(碴);防震挡块与梁板之间必须使用规定材料填充。

5.3.8 按照桥面线形调整防撞护栏线形,保证防撞护栏线形顺畅、美观。

5.4 隧道工程

5.4.1 隧道设计选线时应尽量避免穿越整体不稳定坡体,保证隧道施工和运营安全。

5.4.2 隧道进洞坚持“零开挖”原则,杜绝对山体的大挖大刷,在确保隧道洞口安全前提下与周围环境协调自然。所有隧道进洞前均应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人员参加,对开挖方案进行现场会审,确定最优施工方案。

5.4.3 隧道开挖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断面形式、开挖方法、循环进尺等因素进行钻爆设计,并根据爆破效果及时调整爆破参数,采用光面爆破或预裂爆破技术,严格控制超欠挖。

5.4.4 防水板铺设前必须建立以地质雷达检测为主的初期支护中间交工验收制度,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始二次衬砌施工。

5.4.5 二次衬施工前必须进行隧道排水系统检查,完成现场签认。隧道主体工程完成后,建设管理处必须专项组织对排水系统的检查,进行试水试验,并根据隧道排水情况,评估排水系统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5.4.6 隧道施工必须保证洞内空气质量良好,照明充足,道路平整,没有积水。凡独头掘进超过150m的隧道必须安装临时通风设施。

5.5 交通安全设施

5.5.1 交通安全设施施工前,建设管理机构应组织设计单位现场核查,确保交通标志位置合理、准确,视距良好,不得受其他标志、沿线设施和绿化物遮挡。

5.5.2 交通安全设施的土建工程应在沥青路面下面层开工前完成施工。

5.5.3 必须考虑夜间的视认效果。如避险车道在夜间难以辨认,可在救援车道增加反光防撞桶等反光安全设施;在分流鼻的三角端头增设太阳能诱导灯,以增强分流处的夜间视认效果。

5.5.4应对小半径曲线段护栏予以加强,如加密护栏立柱或采用三波护栏;路侧波形梁护栏与混凝土护栏相接处,设置翼墙过渡,同时在护栏板下增加摩擦梁(槽钢或波形梁板),以实现不同形式护栏间刚度和强度的过渡。

5.5.5 改扩建项目应制订交通安全方案,设置齐全、规范、醒目的标志、标识,确保施工和交通安全。

5.6 机电工程

5.6.1 附属工程之间、附属工程与主体工程之间存在较多的界面,尤其是机电工程需要主体工程和房建工程为其提供界面。因此除在设计阶段就要通盘考虑各界面衔接外,在机电工程施工前必须细致排查界面,落实责任,减少出现诸如预留预埋不到位、管网互相冲突等现象。

5.6.2设置照明的隧道,应结合隧道现场环境条件“一洞一照明设计图”,并应实现现场手动、自动、远程集中遥控功能。双向四车道隧道如需照明时,应采用隧道拱顶中心线左侧1m单排布设灯具的照明方案。

5.6.3 机电工程的缆线横向下穿公路时,应在路面工程开始前实施;缆线应设有套管,埋置深度符合规定。

5.6.4 设备材料进场必须出具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发货单、质保单等质量保证资料,大型设备及批量材料应进行工厂抽检。设备和材料到货后,监理工程师应认真核对品牌、型号、规格、产地等信息,检查出厂质量保证资料。质保资料不全或存在缺陷者,均不得安装。

5.6.5注重机电工程的施工工艺。机电设备安装工艺应特别注意联合接地、机房布线、光缆和电缆接续、设备和机房布置、端子排和接插件施工及线标制做,必须实行严格的工序检验制度,以保证工程质量,凡上道工序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第六章 招标管理

6.1 一般要求

我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遵循“业主招标、企业投标、专家评标、政府监督”原则,按照国家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招标方案核准、招标公告审查、资格预审结果核备、招标文件核备、评标专家抽取、评标报告核备、中标结果公示”等审核制度,实行“招标信息、招标文件、开标过程、中标结果”招标投标全过程公开,进一步规范招标工作程序。

6.2 招标人要求

6.2.1 招标工作责任

为夯实项目法人责任,按照“谁招标、谁负责”原则,工程项目招标实行招标责任制,招标人对所辖工程项目招标工作程序、招标实效负责。若项目招标发生违法违规或执行过程中造成不良后果,则严肃追究招标工作负责领导和具体负责人责任。

6.2.2 招标人资格

1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2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3 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4 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5 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6 招标人员中“至少包括一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采用BOT模式建设的公路项目,按照省发改委等部门核准自主或委托方式招标的,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也应符合相关规定。

6.2.3 招标机构

招标人应成立招标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指导招标工作;审定招标工作思路、方法;审定研究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办法、评标办法、限价制订、定标等招标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确定重大事项;招标人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应对招标工作实行内部监督。

6.3 招标条件

6.3.1 招标范围和规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6.3.2 招标条件

1 招标人已依法确定。

2 已完成国家有关审批手续,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已经审批(审查)。

3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4 与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签订征地拆迁环境保障(优惠政策)协议。

5 已完成招标所需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6.4 招标方式

6.4.1 符合招标范围和规模的工程项目招标均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特殊情况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6.4.2 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一般均应采用资格预审,特殊情况采用资格后审的须经省厅同意。

6.5 标段设置

6.5.1 实行大标段招标,路基桥隧土建工程单个标段投资不应低于2.5亿元,一般在4~5亿元。技术复杂、多个标段实施时相互干扰,或整段工程实施有利于施工组织等情况下,单个标段投资可提高至5~10亿元。

6.5.2 推行集约化招标,按照标准化要求实行混合料(混凝土)集中拌制,钢筋、碎石集中加工,混凝土构件集中预制,“三集中”,充分发挥集约化、专业化施工优势。建设项目地域环境、运输条件、材料运距等条件满足集中生产时,招标人可将多个标段的相应内容集中招标。

6.6 招标程序

6.6.1 招标公告

工程项目招标范围、规模标准、招标条件、招标方式等公告内容,招标人应报省厅和省发改委审查,批准后在国家或省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发布媒体:

1 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招标公告必须在“一报一网”上发布,网站为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报纸分别为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

2 省内高速公路网项目招标公告必须在“一报一网”上发布,网站为陕西采购与招标网,报纸分别为陕西日报、陕西信息报、陕西工人报、三秦都市报。

6.6.2 专家抽取

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招标人在评标前向省厅提出申请,按照招标项目工程类别和规定人数,从交通运输部或省厅公路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独立进行评标,并依据评标结果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提交评标报告。

6.6.3 清标工作

招标人应选用政治觉悟高、作风过硬、熟悉招标业务的人员配合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清标工作。招标人可建立清标工作库,评标时从清标工作库中随机抽取人员进行清标以及清标复审,以保证清标工作质量和效率。清标工作应客观认真、标准规范、摘录准确,不得故意遗漏或片面摘录,不得对投标文件做出任何评价,不得提出倾向性意见。清标结果应做到个人摘录,双人复核,应由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招标人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应对清标工作实行内部监督。

6.6.4 清标时间

工程项目招标标段数量少于10个的招标项目应在开标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清标工作。标段数量大于10个的招标项目应在开标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标工作。

6.6.5 招标文件编制

招标人应根据国家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和《标准文件》要求编制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组织召开招标领导小组会议,集体研究审定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中有关资质、业绩、评标办法、合同条款等重大事项,由招标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省厅核备后方可发售。

6.6.6 招标监督

工程项目招标实行评标过程监督制度,。评标过程按照“环境封闭、通信限制、信息保密、人员守纪”的要求,由省厅纪检监察、行政监督人员对评标工作施行全过程监督。招标监督人员依法进行现场程序性监督,不参与、不干预由招标人依法确定的事项。

6.6.7 文件核备

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工程项目招标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实行核备制度。省厅对招标项目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进行核备。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招标项目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报交通运输部核备。资格预审、招标结果以及投标人投标行为信用评价结果,应在完成评审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厅核备。

6.6.8 中标结果公示

工程项目招标完成后,中标结果应按照规定在省厅网站予以公示,7日内省厅和招标人未收到对公示中标结果提出投诉或异议,招标人可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开始退还投标保证金。

6.6.9 招标投诉受理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直到中标结果公示期满期间,省厅和招标人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投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受理,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违法活动进行调查和处理,原则上招标投诉办理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招标投诉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6.7 招标时间

6.7.1 启动招标时间

工程项目招标工作计划应在单项工程开工前3个月完成,路面工程(沥青采购)应在通车前的上一年度完成,便于备料。公路工程招标要尽量减少招标批次,原则上分为3批招标(路基桥隧1次,路面、交通、绿化及房建1次,交安、机电等附属工程1次)。

6.7.2 时间控制

招标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工程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出售至收取最短时间分别不少于14工作日和28工作日。同时招标人严格控制资格预审和招标过程时间,要求资格预审过程在21日以内,招标评标过程在40工作日以内,全流程在61~75工作日以内(不含省厅核备时间)。

6.8 BOT项目招标

高速公路BOT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重要设备、材料供应招标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全过程监督。项目法人应将项目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和评标结果报省、市发改委及省厅核备。

第七章 设计管理

7.1 一般规定

7.1.1 省厅负责高速公路勘察设计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在勘察设计方面的各项方针政策,控制好设计质量管理和造价控制的每一个环节,协调解决设计中的问题。

1 牵头组织初步设计的外业验收、初步设计技术审查,负责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和审批。

2 协调解决地方政府关于路线方案的重大意见。

3 组织重大和较大变更设计(费用在300万元以上)的现场论证、审查及批复。

4 指导和监管全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和“双院制”咨询招标工作,监管勘察设计费、设计审查费、“双院制”咨询费的支付。

5 负责建设中重大技术方案的研究论证,研究出台相关技术政策。

6 现场鉴定建设项目因设计原因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任,并提出初步处理措施,建立健全设计质量责任追究倒查机制。

7.1.2 项目法人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过程管理和设计变更管理等工作。进一步强化对设计工作的全面管理,重点抓好地质勘察监管、各阶段设计审查意见落实、“三阶段”现场核查、设计变更把关、工程造价控制和各项手续的协调办理工作。

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工可报告,通过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完成土地预审、建设项目选址建议书、文物、地质灾害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地震安全性评价、压覆矿产、占用林地、先期用地、正式用地等有关报告的编制、报审和批复等事宜。

2 提前介入,全面协调解决勘察工作的外部环境,参与研究、发现设计中的重大问题,对可能影响路线方案决策或大幅增加造价的社会拆迁物等问题,要及早安排初步评估,牵头组织设计单位,对设计方案涉及到其他部门、沿线政府的意见及时协调,并形成书面协议。

3 负责省厅组织的各阶段审查意见与“双院制”咨询意见的落实,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设计进行“三阶段”现场核查优化。

4 根据国家和省厅有关规定提出运营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定编定岗等方案,并结合项目沿线情况,对服务区、停车区以及收费、养护、管理等站点的布设方案提出建议。

5 对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先行论证,并严格按照“变更预报、现场调研、研究论证、审批实施”的工作程序进行管理。

6 在设计审查和建设阶段,按照省厅要求完成对勘察设计和“双院制”咨询质量的考核评价工作。

7.1.3 省交通咨询公司为代厅审查单位,负责高速公路勘察设计审查工作,负责完成高速公路设计招标及勘察设计、咨询审查合同管理的具体工作,对勘察设计质量进行把关,对设计审查质量负责。

1 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勘察设计的方针、政策,按照国家和省厅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开展审查工作。

2 执行国家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负责完成高速公路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编制、开标、评标、评标报告起草印刷等工作。

3 负责高速公路勘察设计、“双院制”咨询合同管理及费用支付的具体工作。

4 协助省厅完成项目勘察设计的外业验收,对较大、重大设计变更进行现场调研和文件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为厅审批或上报提供依据。

5 审查《勘察设计事先指导书》、《地质勘察工作大纲》、《地质勘察监理工作大纲》。

6 落实设计审查责任制,审查人员对所提意见负责并签字确认,建立设计审查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7 在设计审查的每一阶段结束后,按照省厅要求完成对勘察设计、地质勘察、“双院制”咨询质量的考核评价工作。

7.1.4 厅定额站为代厅造价审查、监管单位,对全省高速公路项目投资控制负审查控制责任。

1 负责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文件的审查,对较大、重大设计变更预算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为厅审批或上报提供依据。

2 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造价监管、投资控制等工作,及时发布全省材料价格信息和与造价有关的政策,及时分析、研究造价控制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建议,为省厅管理和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3 落实造价审查单位和个人责任制,在造价审查文件和结果上签字确认,建立造价审查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4 在设计审查的每一阶段结束后,按照省厅要求完成对设计及“双院制”咨询质量的相关考核评价工作。

7.2 设计和咨询单位质量责任

7.2.1 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省厅要求,按照合同文件的规定,开展勘察设计工作,对勘察设计质量负直接责任。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 结合我省陕南、陕北、关中不同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生态环境、人文环境、路网构成等因素,制订具有项目自身特色的勘察设计指导思想与设计原则;要统筹考虑工程的经济合理性、公路与自然生态环境和社会人文景观的协调,以及施工、养护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措施,合理利用路线走廊资源。

2 加强总体设计,充分发挥院级技术整体优势,认真解决当前部分设计单位存在的“设计水平个人化、设计方案部门化”倾向,加强路线、路基、路面、桥隧、造价等各专业之间的有效衔接,强化部门校审、院内审查等把关作用,全面提高勘察设计工作质量。

3 对影响或制约路线方案的技术指标高低掌握、路基高度、路基填料、路基横断面布置方式、高路堤与高架桥、深路堑与隧道、高边坡与半边桥、特殊桥梁、长大隧道、互通式立交、沿线设施布置方案、取(弃)土场等典型工程或路段方案,除进行技术、经济方案论证外,还要从道路使用安全、环境保护、土地的合理利用等方面进行综合比较。要纠正部分项目存在的深度不足、为比选而比选、比选结果由设计人员事先设定等敷衍了事的做法,不遗漏有价值的比较方案。

4 加强地质勘察工作,为设计提供可靠依据,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设计单位是地质勘察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地质勘察工作质量和成果应用负全责,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勘察力量,该投入的必须投入,切实解决地勘工作滞后和成果应用与设计脱节等问题。

设计单位应在进场前编制《地质勘察工作大纲》,由省交通咨询公司负责审查,审查后的勘察大纲为工程勘察合同的组成部分;各阶段地质勘察结束后,由省交通咨询公司具体负责,地勘监理(或“双院制”咨询)单位参加对地勘工作、资料、地勘报告进行验收,并对实际完成的勘察工作量进行审核确认。

5 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加强对道路沿线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以及影响结构和运营安全的滑坡、泥石流、桥梁岸坡、隧道边仰坡调查,加强对桥涵结构物的水力水文调查与计算,要详细统计调查征地拆迁数量,对路线拆迁厂矿等特殊征迁物应在初步设计阶段签订有关协议,并及时向省厅和项目法人反映,涉及本阶段的工作不得向后一阶段推移。

6 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提高公路建设科技水平。勘察设计中,要在充分总结已有工程建设经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建设技术需要,向省厅和项目法人提出有针对性的科研项目,特别是对特殊不良地质地区、长大纵坡以及长大桥隧等复杂工程,加强科技攻关,及时解决公路设计和建设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提高勘察设计的科技含量,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水平。

7 下一阶段的设计必须严格执行上一阶段批复的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实事求是地编制概预算文件,控制工程投资。当概算可能超过工可批复估算时,概算要按初步设计工程量对应工可阶段的材料单价计算一次,再用初步设计调查的单价计算一次,从工程规模和材料价格两方面与工可估算进行分析比对;当预算可能超过批复概算时,施工图预算要从工程规模及材料价格等方面与初步设计概算进行分析比对,这些造价分析比对结果和文件在设计审查时要同步提交。

7.2.2 “双院制”咨询单位应按照“双院制”咨询合同和陕西省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速公路“双院制”咨询审查内容和深度规定的通知》(陕交函【2009】319号)要求开展工作,对所提出的咨询意见及所确认的地质勘察工作量负责。重点加强以下工作:

1 与设计单位同步进行路线平纵横设计,评价设计单位的路线设计及其它主要技术方案是否经济合理,对需要进一步论证的技术方案,提出明确、具体的咨询意见,且与设计单位的推荐方案具有可比性;

2 对重要结构物要与设计单位进行同等深度的结构验算,并对验算结果负责;

3 同步进行地质勘察监理工作,对勘察单位的外业工作深度、工作量是否满足要求提出明确意见,并确认地质勘察工作量,“双院制”咨询工作必须与勘察工作同步进行。

4 落实“双院制”咨询和地勘监理责任制,“双院制”咨询、监理人员签字确认咨询、监理意见,并建立“双院制”审查和监理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省厅将制订考核办法对“双院制”咨询(含地勘监理)质量进行考核评定。

7.3 加强设计变更管理,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7.3.1 设计单位和项目法人是控制项目工程投资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除设计方案、设计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工期、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外,原则上不得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同时要严格控制较大设计变更,发生重大变更的,原则上应重新招标确定施工单位。除征迁标准变化、银行利息增加、材料价格上涨等国家宏观政策因素外,项目的工程总投资应控制在初步设计批复概算之内。

7.3.2 发生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应分析变更原因、认定责任单位、提出费用处理方案、提供设计变更文件,按国家规定上报批准;省厅在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审批时,将会同建设、设计、审查等有关部门确定变更责任、责任单位和费用处理意见。

7.3.3 发生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时,属于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勘察设计单位除无偿完成设计变更工作外,对因变更增加的工程费用要承担设计赔偿责任;属于施工原因造成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由于设计变更增加的全部工程费用;属于“双院制”咨询原因造成的,“双院制”咨询单位应无偿进行咨询,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7.3.4 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必须采取预报制。省厅在接到项目法人上报文件后,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专家对变更方案进行现场调研论证,分析原因、明确责任。设计变更要坚持“先设计、后变更、先批准、后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变更预报、现场调研、研究论证、审批实施”的工作程序,“先实施、后补报”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省厅将不予受理。

7.3.5 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时效性管理,超过100万元的设计变更应由项目法人审查审批,超过300万元的设计变更在项目法人确认后,报请省厅批准。

7.3.6 厅定额站应每半年安排一次对全省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变更的专项检查工作,并向省厅提交专题报告。

7.3.7 对不符合审批程序的设计变更,不得进入工程决算,省厅将加强高速公路项目的过程跟踪审计工作,对超概项目,省厅将严格审计。

7.4 勘察设计质量与费用挂钩

7.4.1 省厅将制订《陕西省高速公路勘察设计质量考核评定管理办法》,建立高速公路勘察设计质量与设计费挂钩机制,对勘察设计费用实行计量支付和动态管理。

7.4.2 勘察设计招标实行工程量清单模式报价,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设计质量经考核评价后结算。

7.4.3 因征迁、施工或地方政府等因素(即非设计原因)产生的设计变更,在现场责任划定后,按照设计单位中标时的勘察设计费单价另行计算费用。

7.4.4 “双院制”咨询按质量考核评价结果支付费用,对未按照《陕西省高速公路项目“双院制”咨询审查内容和深度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未进行路线平纵面详细设计的咨询单位,其咨询审查费用减半。

7.5 勘察设计责任追究

为促进设计单位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审机制,自觉重视设计质量,提升设计水平,省厅将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统一要求,逐步建立设计单位信用考核和设计质量评价制度,对设计质量进行科学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对设计单位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和设计招标的重要依据。对因勘察设计深度不足,引起重大工程变更一次以上的项目,录入设计单位信用档案,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项目,要追究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此外,省厅将加强对每一个高速公路项目的勘察设计考核评价工作,并根据考核评价结果支付设计费用或“双院制”咨询费用:

7.5.1 对具有创新性、符合资源节约、安全环保、经济耐久且考核评价为优秀的设计项目,将给予勘察设计总费用2%-5%的奖励(在项目前期费中列支),并在后续项目的设计招标中予以适当加分,以充分体现勘察设计优质优价原则。

7.5.2 对设计粗制滥造、考核评价为不合格的设计项目,省厅将通报批评,责成相关单位对主要责任人予以处理,并在后续项目的设计招标中予以限制。

7.5.3 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省厅将责令改正并在最终结算勘察设计费时予以一定的扣减,未能及时改正的单位和个人,将取消其两年内在我省参加设计投标的资格:

1 不按相关要求认真编制项目勘察设计指导书和地质勘察工作大纲的,核减初步设计费用的1-3%。

2 施工图设计阶段发现初步设计遗漏了有价值的路线方案,每遗漏一处,核减初步设计费用的1-3%。

3 设计阶段未能与影响路线方案的军事禁区、自然保护区、文物等管理部门及时沟通,导致方案不可行或需进行大范围改线(超过正线长度10%)的,核减设计总费用的3-5%。

4 外业勘察和地质勘察报告中资料造假以及施工现场桥梁桩基、边坡等地质情况与地质勘察报告中资料严重不符的,每发现一处,核减地质勘察总费用的2%。

5 初步设计地质勘察未能发现滑坡等重大不良地质的,或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未能发现滑坡等大型不良地质体,导致一处不良地质治理费超过1000万元的,设计单位除完善相关勘察设计外,另需承担所增加工程费用总额的8-10%。

6 对长度超过1000m及以上隧道,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隧道围岩级别变化超过该座隧道长度的1/10时,在经省厅或省厅委托省交通咨询公司现场认定后,设计单位除完善相关勘察设计外,另需承担所增加工程费用总额的8-10%。

7 由于勘察设计单位自身原因造成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时,勘察设计单位除无偿完成设计变更外,要对因变更增加的工程承担赔偿责任,重大设计变更赔偿额为变更工程增加费用额的5-10%,较大设计变更赔偿额为变更工程增加费用额的3-5%。

8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经现场核实征地范围内的征地拆迁数量(征地、树木、房屋、电力电讯、天然气及输油管线、厂矿等分项数量)增减值超过设计提供数量的10%以上的,核减施工图设计费用的3-5%。

9 在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设计预算中刻意压低材料单价、工程量乘系数或其它造假行为的,视情况核减相应设计阶段费用的3-5%。

10 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交付时间超过土建施工单位进场后一个月的,机电和房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交付时间超过路基施工单位进场后三个月的,每推迟一个月核减设计总费用的1%。

7.5.4 “双院制”咨询单位未认真履行咨询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除无偿进行相关设计的“双院制”咨询外,省厅将对其单位和主要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扣减一定的费用,情节特别严重的将暂停1年在我省参加“双院制”咨询的资格。

1 未认真履行“双院制”咨询职责,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发现初步设计遗漏了有价值比较方案的,每发现一处,核减“双院制”咨询总费用的3-5%。

2 未认真履行“双院制”咨询职责,导致已完成地勘工作的相关资料与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并引起较大设计变更的,每发现一处,核减咨询总费用的3-5%。

3 对重要结构物未进行与设计同等深度的结构验算,每缺少一处,核减“双院制”咨询总费用的3-5%。

4 未发现设计单位在地勘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与其串通一气,每发现一处,核减“双院制”咨询总费用的3-5%;

5 其他违规行为。

7.6 标准化设计要点

“标准化设计”的理念,是现代高速公路设计的必由之路,推行“标准化设计”,有利于加强产品的质量控制,提升设计的整体品质,是现代高速公路发展的总体趋势。“标准化设计”是“标准化施工”的前提, “标准化设计”,不仅能提高设计效率、减少差错,而且还能提高施工效率,对节省工程造价、实现工程质量的稳步提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7.6.1 路基路面

1 路基边沟、盲沟、排水沟、截水沟、急流槽等排水系统的断面型式,确定几种标准尺寸,全省统一,按排水量需要,选择使用。预制块件的尺寸应标准化,方便工厂化集中预制。

2 路基拱形骨架护坡、窗孔式护坡、锚杆(锚索)框架边坡防护、SNS主动防护网、预制空心六棱块防护等防护工程应采用生物防护和工程防护相结合的原则,断面尺寸,骨架或开窗的大小等,均应确定几种标准尺寸,全省统一,按需要选用,便于工厂化集中预制。

3 湿陷性黄土、软土、过湿土等不良地基采用灰土桩、粉喷桩、水泥搅拌桩、CFG桩等方式进行处治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1~2种标准的处理方式,桩径、桩间距、长度应满足机械施工,确保处治质量。

4 为方便路面面层摊铺,互通式立交匝道路面应和主线的路面结构相同,桥面沥青混凝土铺装层,应和主线路面的中、上面层相同,中短隧道及构造物之间小于200 m的短路基采用复合式路面。

7.6.2 桥梁、涵洞

1 桥梁、涵洞的布孔一般应采用标准跨径,特殊情况方可采用非标准跨径。中小跨径桥梁一般应采用20~40 m标准跨径的装配式预应力混凝土箱形(或T形)连续梁,小于20 m跨径的桥梁一般应采用装配式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板。同一座桥梁跨径种类不宜过多,同一施工标段的桥梁应减少跨径种类,便于施工。

2 桥梁结构应采用交通运输部部颁的通用图,相同跨径梁板,应采用统一尺寸,同一路基宽度的桥梁横断面布置应尽可能统一。

3 桥梁下部结构桥墩根据墩高、跨径情况一般采用柱式墩、空心薄壁墩(H≥35 m)等型式,桥台根据台后填土高度、地质和横向地形情况一般采用肋板式台、桩柱式台及重力式台。墩柱应确定几种标准尺寸,全省统一,按照承载力和高度等不同,选择使用。

4 中小跨径桥梁联长一般不要超过100 m,优先采用80型以内伸缩装置。

7.6.3 隧道

1 在技术标准相同时,隧道内轮廓断面尺寸和净空限界应一致,减少模板台车的改造,方便隧道衬砌施工。

2 隧道的中心排水管、电缆沟槽的断面和尺寸应统一,排水管及盖板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工厂化集中预制的要求。

第八章 工程交验

8.1 中间交工

8.1.1 工程项目在准备阶段,各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附录A要求,将本合同段工程划分为单位、分部及分项工程,经建设管理处审查批准后,作为质量管理、评定和计量支付共同依据。

8.1.2 分项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提出分项工程中间交工申请,由监理单位组织中间交工验收,质量评定合格后,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8.1.3 中间交工应严格遵循首件认可制,对不符合质量规定要求的分项工程,必须加固、补强或返工,直至合格,否则不予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8.1.4 分部、单位工程完成后,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进行中间交工,将其所属分项(分部)工程质量得分进行加权汇总,形成对分部(单位)工程的评价。

8.2 交工验收

8.2.1 交工验收应建立在日常中间交工工作基础上。

8.2.2 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通过监理单位审查,项目法人核查后认为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8.2.3 对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项目法人可合并组织交工验收。对分段通车的项目,项目法人可按合同约定分段组织交工验收。

8.2.4 竣(交)工验收工程质量鉴定检测由厅质监站负责组织,厅质监站可委托具有公路甲级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其检测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

8.2.5 交工验收工程质量鉴定检测工作应按照路基、桥梁、隧道、路面、交通安全设施、机电工程等单位工程的进展及整体工程完工情况分阶段实施,项目法人、施工、监理单位应积极配合。

8.2.6 工程质量鉴定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厅质监站反馈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时整改处理,整改到位后再申请复测。

8.3 单项验收

8.3.1 机电、绿化、房建等附属工程,由项目法人负责可单独进行交工验收。

8.3.2 机电工程交工验收工作必须通过机电系统的试运行后方可进行,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2-2004)进行质量评定。

8.3.3 绿化工程交工验收工作应在一年生长周期满后进行,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进行质量评定。

8.3.4 房建工程按其专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评定,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向所属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4 专项验收

8.4.1 高速公路档案验收由交通运输部档案馆负责。

8.4.2 环保验收由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8.4.3 水保验收由审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8.5 竣工验收

8.5.1 竣工验收工作一般分为:前期准备、验收会议和后续工作三个阶段。

8.5.2 前期准备: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决算和审计、各项单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准备工作,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向竣工验收负责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竣工验收负责单位审查,确定竣工验收组织形式和参与单位。

8.5.3 验收会议。参会人员讨论通过验收委员会名单,听取有关单位汇报,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各参建单位及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等级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

8.5.4 后续工作。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由竣工验收负责单位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厅质监站依据竣工验收结论,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各相关单位落实会议决定和建议。

第九章 考 核

9.1 强化考核

9.1.1 为切实开展好施工标准化活动,并取得实效,省厅将把施工标准化活动开展情况纳入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作为对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管理处评价的主要依据;项目法人应把施工标准化活动纳入对项目建设管理处目标责任考核;施工标准化活动开展情况将作为对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机构等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一个主要内容进行考核。

9.2 省厅考核

9.2.1 省厅将把施工标准化活动开展情况作为对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检查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与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挂钩。

9.2.2 厅质监站在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时,应把施工标准化活动开展情况作为主要内容进行检查,每项目每年监督检查不少于4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9.2.3 省厅及厅质监站根据活动开展情况将组织专项检查、专项评比,检查评比结果进行通报。

9.2.4 省厅对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处的年度考核得分,满分100分。其中项目工程质量状况占40分,由厅质监站负责评分。若考核年度中项目法人所管已通车不满3年的运营项目,出现较大质量问题,在项目法人考核得分中单项扣分。

9.2.5建设管理处的工程质量状况评分由两部分组成,质量抽检数据综合评分占30分,质量管理行为评分占10分,得分公式如下:

项目工程质量状况评分=质量抽检数据综合评分+质量管理行为评分

1 质量抽检数据综合评分采取扣分制。计算方法为:在总分30分基础上扣分,如监督过程中产生的质量抽检数据单点合格率低于93%,或者关键指标合格率低于96%,或者弱项指标合格率低于90%,每项每低1%扣该项目质量抽检数据综合评分1分,每项最多扣10分。

2 质量管理行为评分采用扣分制。在总分10分基础上扣分,扣完为止,具体如下:

1) 未制订施工标准化实施细则,或者未开展施工标准化活动,扣5分。

2) 施工标准化实施细则中未明确建设目标,或者确定的建设目标不能满足本指南建设目标要求的,扣3分。

3) 未扎实开展施工标准化活动,未集约化生产、施工不精细、不规范或者质量问题较多,扣3~5分。

4) 未贯彻执行国家、省部有关质量安全管理的法规、规定、标准,或未按国家、省部有关要求开展质量安全专项活动,每项扣1分。

5) 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或未能有效运转,扣1~3分。

6) 未建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和质量责任档案,未按规定填写工程质量安全责任登记表和质量安全分工卡,责令整改,并扣该项目质量管理行为评分2分。

7) 未对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扣1~3分。

8) 对质量安全问题的实名举报或者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反映的质量安全问题调查处理不及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部分查实扣1分/项,全部查实扣3分/项。

9)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一票否决,按未完成目标任务计。

9.2.6 项目法人的工程质量状况评分,按所管项目建设管理处工程质量状况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加其他奖罚得分,最高评分不超过40分,公式如下:

工程质量状况评分=各项目工程质量状况评分算术平均值+其他奖罚得分

其他奖罚得分如下:

1 本年度所管通车不满3年的运营项目出现较大质量问题,视情况每项扣1~3分。

2 本年度所管项目获国家优质工程金奖,每项加3分;获国家优质工程银奖,每项加2分;获建筑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每项加1分;获省部级其他质量奖,每项加0.5分。

3 本年度所管项目获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每项加3分;国家科学技术二等奖或省部级一等奖,每项加2分;省部级二等奖,每项加0.5分。

9.3 项目法人考核

9.3.1 项目法人应制订以施工标准化活动等为主要内容的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其中施工标准化活动以及质量权重不得小于40%,按月、季、半年和年度对建设管理处进行考核,月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季、半年和年度考核结果与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挂钩。

9.3.2 项目法人对建设管理处考核结果以及表彰和处罚情况应向省厅报备。

9.3.3 项目法人对建设管理处施工标准化开展情况考核内容应涵盖:施工标准化实施细则、质量安全目标制订、制度完善、标准化措施的落实、质量安全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以及实体质量状况。

1 有本章9.2.5条第2款1~9种情况的,均应按一定分值扣分;

2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一票否决,按目标任务未完成。

3 在省厅及厅质监站开展的施工标准化专项检查评比中,受到表彰的,对建设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及其班子成员,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受到批评的,对建设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班子成员,给予批评和经济处罚。

9.4 信用评价

9.4.1 依据省厅《印发〈陕西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陕西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交发﹝2010﹞89号),参与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的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安、机电、房建、绿化等工程的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均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

9.4.2 公路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分别为:AA级信用好、A级信用较好、B级信用一般、C级信用较差、D级信用差。

9.4.3 施工单位的信用评价

1 公路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内容由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三部分构成组成。

2 投标行为以公路施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位。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评价。

3 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管理处每半年开展一次检查,年终汇总计算该施工企业履约行为得分。

4 其他行为评价。交通运输部、省厅、厅质监站、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站对公路施工单位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在施工单位评价总分基础上扣分。对施工标准化检查存在问题的进行通报,扣分标准如下:

1) 交通运输部通报每次扣5分。

2) 省厅通报每次扣3分。

3) 厅质监站通报每次扣2分。

4) 设区市交通(运输)局通报每次扣2分。

5) 市质监站通报每次扣2分。

6) 被举报经查实存在一般质量问题、安全隐患,扣2分。

9.4.4 监理单位信用评价

高速公路从业的监理单位信用评价采取扣分制。由部工程质量监督局、省厅、厅质监站、项目法人评价,以及监理单位自评组成。被地(市)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或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扣5分/次。

9.4.5 检测单位信用评价

高速公路从业的检测单位信用评价采取扣分制。由部质量安全监督局、省厅、厅质监站、项目法人评价,以及检测单位自评组成。

9.4.6 对信用好的施工、监理、检测从业单位在参与投标数量、资格审查、信用加分等方面给予优惠和奖励,对信用等级低和不良行为较多的从业单位提出限制条件。具体方法在省厅公布每期信用评价结果时予以告知,并且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

施工标准化册

目 录

第一章 路基工程... 1

1.1 一般规定.... 1

1.2 路基填料.... 2

1.3 特殊地基处理.... 4

1.4 填方路基.... 5

1.5 挖方路基.... 7

1.6 路床特殊处理.... 7

1.7 结构物台背、墙背回填.... 8

1.8 滑坡地段路基.... 8

1.9 风积沙路基.... 9

1.10 排水工程.... 9

1.11 防护支挡工程.... 10

1.12 锚杆(锚索)框架梁防护.... 11

1.13 抗滑桩.... 11

1.14 小型构造物.... 12

1.15 工程监测.... 12

1.16 雨季施工.... 12

1.17 冬季施工.... 13

1.18 取土场.... 13

1.19 弃土场.... 13

1.20 改扩建项目路基工程.... 14

第二章 路面工程... 15

2.1 一般规定.... 15

2.2 路面材料.... 16

2.3 水泥稳定碎石(底)基层.... 19

2.4 级配碎石.... 21

2.5 沥青路面.... 23

2.5.13 质量动态管理.... 28

2.6 透层、粘层.... 28

2.7 封层.... 30

2.8 路面排水系统.... 32

2.9 桥面处理与防水.... 32

2.10 水泥混凝土路面.... 33

2.11 路面施工技术咨询.... 34

第三章 桥梁工程... 35

3.1 一般规定.... 35

3.2 材料.... 35

3.3 模板.... 36

3.4 钢筋加工.... 37

3.5 下部构造.... 37

3.6 上部构造.... 38

3.7 连续刚构桥.... 40

3.8 混凝土养生.... 41

3.9 复合式桥面铺装.... 42

3.10 桥面排水.... 43

3.11 桥梁伸缩缝.... 43

3.12 桥梁混凝土防撞护栏.... 43

3.13 改扩建项目桥梁.... 44

第四章 隧道工程... 45

4.1 一般规定.... 45

4.2 洞口与明洞工程.... 45

4.3 洞身开挖.... 47

4.4 初期支护.... 48

4.5 防水和排水.... 50

4.6 二次衬砌.... 51

4.7 隧道路面.... 51

4.8 超前地质预报.... 52

4.9 监控量测.... 52

4.10 特殊地质隧道.... 53

4.11 隧道附属工程.... 55

第五章 交通安全设施... 57

5.1 一般规定.... 57

5.2 交通标志.... 57

5.3 路面标线和突起路标.... 58

5.4 安全防护栏.... 58

5.5 隔离栅和桥梁防护网.... 59

5.6 视线诱导和防眩设施.... 59

第六章 机电工程... 61

6.1 机电设备和材料.... 61

6.2 机电节能要求.... 61

6.3 机电施工工艺.... 62

6.4 计重收费工程.... 62

第七章 其他工程... 65

7.1 植树绿化.... 65

7.2 沿线设施及房建工程.... 65

第一章 路基工程

1.1 一般规定

1.1.1 路基工程开工前,应在全面理解设计要求和设计交底的基础上,由建设管理处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有关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与核对,根据实际情况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完善,提出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

1 充分调查沿线地质情况,重点对滑坡、高边坡、特殊地基等路段进行全面核查,并取样做进一步测试分析,论证设计方案的合理性。

2 核查全线排水系统设计是否完善、合理,核查排水结构物的基础标高和走向,使全线的排水沟渠、管道、桥涵等工程形成完整的排水系统。

3 路基及涵洞、挡墙、排水沟等结构物地基承载力必须满足设计要求,不满足时地基必须加固处理。

4 建设管理处组织沿线政府、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共同对涉及沿线厂矿企业、村组通行及农业生产的跨线桥、通道等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优化位置、结构尺寸,确保一定的净空高度(人行通道不小于2.2m,农耕通道不小于3.2m),方便通行和生产。

1.1.2 在详尽的现场调查后,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建设管理处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并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评审。

1.1.3 路基施工应做好临时排水总体设计和建设,方案要因地制宜、经济适用,应与永久排水设施相结合,与路基影响范围内的自然排水系统相协调。

1.1.4 排水、防护工程砌筑用砂浆必须集中拌和,拌和采用能够准确计量的强制式拌和机,砂浆保持适宜的和易性和流动性,且应随拌随用,砂浆必须在初凝前使用,已初凝的砂浆必须废弃。

1.1.5 路基填筑必须水平分层施工,每层上料前均应用灰线打出方格网并严格按方格网规定的数量上料,以控制松铺厚度;按填料类型选择性能优良、吨位足够、匹配的压实设备,严格工艺控制,保证压实质量;路床顶面验收弯沉值为100(单位0.01mm),如达不到要求时,应对路床顶面填料进行改良。

1.1.6 路基主体完工后应尽可能留有一年以上的工后沉降期。若工期紧时,应对高路堤或不良地基路段采用增压补强或超载预压等措施,确保路基沉降总量达到90%以上,否则不得进行路面施工。

1.1.7 在路基工程基本完成时,由建设管理处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对全线排水系统、边坡防护工程及桥涵工程进行质量回头望,对设计方案进一步核查、优化、完善,并结合路基及水文地质情况对路面工程进行优化完善。

1.2 路基填料

1.2.1 填方路基应优先选用级配良好的砾类土、砂类土等粗粒土作为填料;采用细粒土填筑时,宜用石灰、水泥、粉煤灰等无机结合料进行处治;桥涵台背和挡土墙墙背应优先选用渗水性良好的填料;浸水路堤应选用渗水性良好的材料填筑。

1.2.2 黄土、粉质土不宜直接作为路基填料。

1.2.3 液限大于50%、塑性指数大于26、含水量不适宜直接压实的细粒土,不得直接用于路基填筑。

1.2.4 原则上泥页岩、千枚岩不能用做路基填料。如果条件受限,须通过CBR等试验确定,并应填筑在原地面1.5m以上、路床顶面1.5m以下范围内,其上下及周边应有完善的封闭措施,防止雨水渗入;碾压应选用激振力大于55t的拖式振动碾压设备,松铺厚度不得大于30cm,确保压实质量。

1.2.5 石灰土路基所用土、石灰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土中的有机质含量不大于5%;生石灰的颗粒不大于5mm,石灰质量符合Ⅱ级以上标准,活性CaO+MgO含量不小于60%(按干质量计),石灰储存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1.2.6 砂砾路堤应采用级配良好的天然砂砾,不均匀系数应不小于5,曲率系数应在1~3范围内,级配不良时应掺配。天然砂砾含泥量原地面以上2m范围内不大于10%、其余部分不大于15%,砾石含量不少于60%,最大粒径路床不大于100 mm、路堤不大于150 mm。路床顶面30cm厚宜采用掺3%的石灰处理。对台背回填、软基处理垫层等有特殊透水要求的部位,砂砾含泥量、砾石含量、最大粒径要求应适当提高。

1.2.7路基填料强度和粒径符合表1.2.7要求

表1.2.7路基填料最小强度和最大粒径要求

填料应用部位

(路床顶面以下深度)(m)

填料最小强度(CBR)(%)

填料最大粒径

(mm)

路堤

上路床(0~0.30)

8

100

下路床(0.30~0.80)

5

100

上路堤(0.80~1.50)

4

150

下路堤(>1.50)

3

150

零填及挖方路基

0~0.30

8

100

0.30~0.80

5

100

注:1)当路基填料CBR值达不到表列要求时,可掺石灰或其它稳定材料处理。

2)上下路堤填料最大粒径150mm的规定,不适用于填石路堤和土路堤。



1.3 特殊地基处理

1.3.1 特殊地基处理施工应避开雨季,如需在雨季施工,应做好排水措施。

1.3.2 湿软地基处理

1 局部软基路段深度小于3m采用直接挖除,大于3m采用水泥搅拌桩等措施处理,大面积软基采用抛石挤淤等措施处理。

2 挖除换填应选择透水性材料。天然级配砂砾最大粒径小于100mm,含泥量不大于5%,砾石强度为洛杉矶法磨耗率不大于60%,含石量不小于60%;碎石粒径宜为19~63mm,含泥量不大于10%,针片状颗粒含量不大于15%,强度为洛杉矶法磨耗率不大于60%;石渣最大粒径不大于150mm,石料强度不小于30MPa。重点控制压实度、换填厚度,除底层外分层铺筑压实厚度不得超过200mm。

3 手摆片石材料应使用不易风化的石料,石料的强度不小于30MPa,片石厚度不小于150mm。根据石料形状大小人工摆插、嵌挤紧密,片石摆插结束后,经验收合格再铺设砂砾垫层嵌缝找平,用净质量不小于22t振动压路机碾压至稳定紧密。

4 抛石挤淤材料应选用不易风化的片石,厚度不小于300mm。抛石顺序应遵循由低到高、由中间向两边挤的原则,待片石抛出淤泥面或水面50cm后,采用小石块或天然砂砾填塞整平,用净质量不小于22t振动压路机压实,并在其上铺设反滤层。

5 砾(碎)石桩施工前应做试桩,以确定桩长,成桩时间、砾(碎)石投入量、施工顺序、单桩及复合地基承载力等参数,对施工场地清表平整,做好临时排水设施。一般采用振动沉管法施工,施工时应重点控制桩距、桩径、桩长、竖直度、灌砾石量。采用单桩荷载试验和28d复合地基载荷试验检验处治效果。

6 水泥搅拌桩施工前应做试桩,试桩不少于5根,以掌握成桩工艺,取得满足设计喷入量的钻进速度、提升速度、搅拌速度、喷浆压力、单位时间喷浆量等技术参数,确定搅拌的均匀性,掌握下钻、提升的阻力情况,选择合理的技术措施。地质发生变化,桩长须进行调整时,采用工作密实电流加以控制,当密实电流明显增大,判断进入相对硬层时,进入硬层深度≥50cm。成桩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如提升过快、送浆道路堵塞、断电等),影响桩身质量时,应在6小时内采取补救措施,补桩喷浆重叠长度不得小于1m,否则应重新打设,新桩距旧桩的距离不得大于桩距的15%。

1.3.3 湿陷性黄土地区地基处理

1 湿陷性黄土地区地基处理宜采用灰土挤密桩或强夯处理。施工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雷达检测,排查洞穴、暗窑、地窖、井等隐蔽地质情况,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灌砂、灌浆、开挖夯填等有针对性的处理措施。

2 强夯前应选取有代表性的试验区进行试夯,确定最佳夯击能、夯击次数、遍数、间歇时间、夯点间距等指标。强夯完成后若表土松散或含水量过大造成翻浆,应采用挖除、翻拌石灰土处理。

3 灰土挤密桩施工前应通过试桩确定填层厚度、填料方量、夯击次数、夯锤提升高度、桩体压实度、扩径等工艺参数,做好临时排水。石灰、土要过筛,集中机械拌和。夯锤应采用长3m、直径0.3m的重锤,不得采用夹杆锤,应制作专用喂料工具。施工完成后,按段落1‰钻芯取样验收,检测桩长和桩体完整性,同时应验收桩数、排列尺寸、孔径、孔深、复合地基承载力、单桩承载力。

1.4 填方路基

1.4.1 路堤施工应整幅填筑,禁止半幅施工。不同的填料应水平分层、分段填筑,同一层路基的全宽范围内应采用同一种填料,不得混合填筑。

1.4.2 台背与路基结合部、分段作业结合部、标段结合部、填挖交界结合部作为路基施工质量关键控制部位。

1 对地表横坡大于1:5的斜坡地段,在路基填筑前将原地面开挖成内倾坡度2~4% ,且宽度不小于2m、高度不大于1m的台阶。

2 对于填挖交界地段,应按开挖高不大于2m、宽不小于1m的台阶施工,并按每填筑4m对交界处进行强夯处理。

3 对于V型沟槽清表后,应采用强夯作业,直至工作面能够进入大型压实机具开展施工。

4 各标段之间和各作业段之间填筑层面,每层搭接长度不得小于2m。

1.4.3 路基每侧应按规范要求超宽填筑0.5m,每填3层应检查边坡坡率。

1.4.4 做好临时排水,路基两侧应做挡水埝,每30m用彩条布或砖砌等设置一道急流槽,防止冲刷路基边坡。

1.4.5 石灰土路基应采用拖式振动碾压设备压实,如施工条件受限制时,可采用自行式羊角碾,须严格控制压实厚度和质量。石灰土施工应采用连续施工,每层施工前,应对下承层表面进行洒水;若不能连续施工,每层碾压完成后或石灰土全部施工完后,应采用塑料薄膜覆盖养生,防止表面裂缝。

1.4.6 填石路堤不应采用膨胀性岩石、易溶性岩石、崩解性岩石和盐化岩石等作为填料;填料粒径应不大于250mm,并不宜超过层厚的2/3,不均匀系数宜为15~20,路床填料粒径应不大于100mm。应采用大功率推土机与18t以上重型压路机施工,避免出现粗细颗粒离析,严格控制填筑厚度、压实遍数,用压实沉降差或孔隙率指标检测压实质量。

1.4.7 高填方路堤应优先采用强度高、水稳性好的材料。对填土高度大于8m的路基,压实度标准应提高1%,并采用强夯等方法加强地基处理。施工过程应进行沉降观测。

1.5 挖方路基

1.5.1 土方开挖施工前应完成临时排水设施,确保施工面不积水;边坡应按设计自上而下进行开挖,开挖一级、防护一级、绿化一级,严禁掏底开挖。

1.5.2 硬质岩石挖方路基必须采用光面、预裂爆破技术,严禁大药量的洞室爆破施工。未风化坚硬的岩石路基超挖部分或高低不平部分,应采用级配碎石或无机结合料稳定碎(砾)石等材料作整平层;风化岩石路床应超挖20~40 cm,超挖部分应采用级配碎石或无机结合料稳定碎(砾)石等材料填筑。

1.5.3 高路堑地段应在渗水量大的部位有针对性地设置仰斜式排水孔,在边沟底设置复式渗沟。

1.5.4 膨胀土路段挖方的坡面宜采用窗口式骨架护坡、并设置支撑渗沟处理,渗沟深度不少于2m,具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5.5 路堑两侧均应设置纵向盲沟,含水路段加大盲沟深度至路床下2~3m,坡顶截水沟在路堑开挖前必须完成。

1.5.6 根据开挖坡面地质、水文情况逐段核实路基防护设计方案,尽量采用边坡自然稳定下的植物防护。

1.6 路床特殊处理

1.6.1 路床顶层为非适用土或弯沉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应换填符合路基强度要求的填料。选用灰土换填时严格控制灰剂量,路床顶层以下0~30cm深范围内灰剂量不宜小于8%,30cm~80cm深以下灰剂量不宜小于5%。

1.6.2 膨胀土路段,填土高度小于路面总厚度的路基或挖方路基必须对路床标高以下下挖宜不小于80cm,基底碾压达到规定的压实度后,采用灰土或水泥稳定粒料处理。具体处理深度根据膨胀特性计算确定。

1.6.3 湿陷性黄土路段,填土高度小于路面总厚度的路基或挖方路基必须对路床标高以下挖80cm,基底碾压达到规定的压实度后, 采用灰土回填。

1.7 结构物台背、墙背回填

1.7.1 对台背基底应采用灰土桩、碎石桩等措施进行处理,必须选用专业队伍和机械,回填施工应采用大型压路机为主、小型压实机具配合进行压实。

1.7.2 台背回填慎重选择填料,土质路段应采用8%石灰土填筑,其它路段可选用砂砾、粒径小于15cm的石渣、半刚性材料填筑。

1.7.3 台背回填前,八字墙、一字墙以及支撑梁必须完成,梁板架设前最多对称回填至1/3墙高。回填应与路基同步施工,不能同步时应严格按要求开挖台阶。路床范围内应及时采用水泥稳定材料封闭。

1.7.4 对挡墙背后超挖部分的回填应与挡墙施工同步,优先选用浆砌片石填筑。

1.7.5 严格分层填筑,应在结构物墙身上左、中、右位置,用红、白油漆相间划出每层15cm压实厚度控制标线,并标注层位编号。

1.8 滑坡地段路基

1.8.1 滑坡地段路基施工前,必须制订应对滑坡或边坡危害的安全预案,施工过程中应进行监测。

1.8.2 施工时应采取措施截断流向滑坡体的地表水和临时用水。结合滑坡地段的自然排水沟及永久性排水工程,做好滑坡体上缘排水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将滑坡体内的水疏通到滑坡体范围以外。

1.8.3 滑坡治理前,严禁在滑坡体上增加荷载、在滑坡体前缘减载。滑坡治理完成后方可进行路基施工。

1.8.4 滑坡地段进行高路堑边坡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每开挖一级应及时对边坡进行工程地质和稳定性分析,需加固时,应停止开挖下级边坡,边坡稳定后方可进行下级边坡开挖。

1.9 风积沙路基

1.9.1 风积沙应采用干振法和饱水振动法确定最大干密度。

1.9.2 施工应选择沙漠中能自由行走的机械,如履带式推土机、履带式铲运机和前后轮驱动的振动压路机。禁止使用羊角碾进行压实。

1.9.3 风积沙填筑路基也可采用水坠碾压法分层填筑。采用水坠碾压法施工最大松铺厚度不得超过30cm,填料表面水头高度应保持在20cm以上。

1.9.4 风积沙路基应检测压实度和固体体积率。

1.9.5 风积沙路基完工后,应及时在路基顶面铺筑石灰土封层。

1.9.6 风积沙路堤边坡用黏土包边时,应在路基宽度范围之外的边坡上铺筑,底部埋入原地面下20cm,顶部至硬路肩底面,向外形成5%的横坡。

1.10 排水工程

1.10.1 排水设施应与路基同步施工,坚持高接远送原则,及时做好路基施工过程中临时排水及永久性排水系统,并应注意排水系统与自然水系的衔接。

1.10.2 排水设施断面尺寸应根据实际汇水面积确定,边沟优先选择浅蝶形断面。路基排水沟内侧边缘距路堤坡脚应不小于1m。

1.10.3 边沟、排水沟和急流槽等小断面排水设施宜选用水泥混凝土预制或现浇结构。严禁采用软质砂岩浆砌圬工材料。

1.10.4 在填挖交界处地下水丰富的地段设置碎石盲沟,根据地形设置截排水组合形式的盲沟。

1.10.5 路基施工过程中应随时保持一定的排水横坡或纵向排水通道。

1.11 防护支挡工程

1.11.1 防护工程应按照 “安全稳定、环境优美”的原则实施。对滑坡、高边坡、桥梁岸坡、隧道进出口边仰坡等边坡必须按“一坡一图、一坡一景”要求进行特殊设计。

1.11.2 有条件的路段,应将路基边坡放缓,进行植物防护。必须采用工程防护的,应采用工程防护和植物防护相结合的方式。

1.11.3 风化泥页岩、千枚岩或膨胀土边坡开挖后,应及时护砌封闭,做好排水设施,防止坍塌。

1.11.4 高度小于20m的石质边坡,防护时宜选用主动防护形式;高度大于20m的石质边坡,防护时宜采用被动防护形式。高陡石质边坡,被动防护形式能拦截防护区域内落石的应采用被动防护形式;不能拦截防护区域内落石的边坡下部必须采用主动防护,上部根据情况选用主动或被动防护形式。

1.11.5 防护工程所用混凝土构件应集中预制。

1.11.6 黄土高边坡应按“多台阶、陡边坡、宽平台、固坡脚”原则设计。膨胀土高边坡应按“缓边坡、宽平台、固坡脚”原则设计。综合坡率应满足稳定性要求,分级坡率和高度可采用工程类比法及绿化防护遮挡、美观等合理确定,平台宽度2~3m。

1.11.7 受常水位影响的墙体部分应采用片石混凝土浇筑,高度应高出常水位1m。

1.11.8 挡墙工程泄水孔数量、位置及排水坡度应与设计图纸相符,并结合实际适当调整。泄水孔施作同排必须在一个坡位上,间距一致,上下排错开安设,坡度向外、孔底平顺、孔内无堵塞,绝不允许有倒坡现象。挡墙内侧底部应设计横向排水管。

1.12 锚杆(锚索)框架梁防护

1.12.1建设管理处应组织编制锚杆(锚索)框架梁防护的施工技术指导意见,明确不同地质状况下的施工工艺、工序及有关要求;施工单位应编写详细的施工组织方案。

1.12.2 锚杆(锚索)框架梁先施作下部基础,再进行框架梁施工,框架梁底面应紧贴岩面,顶面应整齐、平顺、自然、美观。

1.12.3 严格各工序间的检查验收,对钻孔深度、清孔质量、预应力张拉、压浆等关键工序监理工程师必须进行现场旁站。

1.12.4 锚杆(锚索)注浆采用1:1水泥砂浆,水灰比0.38~0.48,砂浆强度不低于M30,注浆压力0.5~2MPa。孔口要采取可靠的止浆措施,当孔内浆液初凝后,及时进行二次劈裂注浆,使浆液充分进入岩土裂隙。

1.12.5 锚索张拉到位后用机械切除多余钢绞线。锚杆施工完毕后,应取锚杆数的1%,且不少于3根进行拉拔试验,抗拔力平均值应不低于设计值,最小抗拔力应不低于0.9倍的设计值。

1.13 抗滑桩

1.13.1 做好桩区地表截、排水及防渗工作。尽量避免雨季施工,如果必须在雨季施工,孔口应搭雨棚,孔口地面下0.5m内应加强衬砌,地面上加筑适当高度的围埂。

1.13.2 开挖顺序应根据设计要求采取间隔开挖,不得连续开挖。

1.13.3 灌注混凝土必须连续作业,因故中断灌注,其接缝面必须做特殊处理,严禁施工缝处在滑动面上。

1.13.4 桩组上或桩间支挡结构以及与桩相邻的挡土、排水、防渗等设施,均应按设计要求与抗滑桩加强连接、配套完成。

1.14 小型构造物

1.14.1 原则上不采用圆管涵,一般不使用倒虹吸。确要使用倒虹吸时,必须进行现场水流调查、充分论证后采用;填土覆盖前必须做灌水试验,符合要求后方可填土。

1.14.2 综合考虑当地排水情况,原则上被交线采用上跨通过;如下穿通过时应保证通道内排水畅通。

1.14.3 盖板涵墙身必须采用钢模施工。

1.14.4 纵、横坡大于3%的明涵、通道应设置橡胶支座。

1.14.5 小型混凝土构件(边沟盖板、隧道电缆沟盖板、防护混凝土预制块等)应工厂化集中预制,场地必须硬化、平整,采用塑钢模板预制、振动台振捣,土工布覆盖保湿养生。

1.15 工程监测

软基、高填路堤、高边坡、滑坡、预应力锚固工程等特殊工程必须进行施工过程和工后沉降监测,工后监测时间不少于2年或至工程稳定。

1.16 雨季施工

1.16.1 路基填筑表面确保3%~4%的排水横坡,增加临时排水设施,将水流截、引、排至路基外,保持施工场地不积水。

1.16.2 雨季施工各道工序应连续进行,填筑的土层应当天(或雨前)及时完成整平压实,雨后应组织人员及时排除路基表面积水,并在上料前组织复压复检。

1.16.3 结构物基坑在雨季开挖后未能及时施工时,应采取防浸泡措施,雨后应对基坑地基承载力重新进行检测。路肩式挡墙施工应适当增加排水口,确保雨水能迅速排出路基。

1.17 冬季施工

1.17.1 地基处理前后均应采取保温防冻措施,换填土地段要及时整平压实。

1.17.2 陕北、关中地区路床冬季不允许施工。路基冬季施工时,填料应选用不易冻结的砂类土、碎石、卵石土、石渣等透水性好的材料,按横断面全宽平填,每层松铺厚度应比正常施工减少20%~30%,当天填筑应当天完成碾压,冬季过后必须进行复压。

1.17.3 土质挖方边坡不得一次挖到设计线,应预留一定厚度的覆盖层,挖至路床顶面以上1m时,待到正常施工季节后再开挖。

1.18 取土场

1.18.1 路线两侧的取土场,应按设计规定的位置设置,取土深度根据用土量和取土面积确定。取土场应有规则的形状及平整的底部,不积水,边坡应按设计坡率修整。

1.18.2 取土场原地面如果属于耕地,应先挖出种植土堆置一边,待工程完工后,用于复耕。

1.18.3 取土场应尽量利用荒山、山地,兼顾农田、水利建设和环境保护,力求少占耕地。

1.19 弃土场

1.19.1 弃土应堆放规则,按设计要求进行整平碾压,不得随意倾倒,并按设计进行排水、防护和绿化施工。

1.19.2 路基上游、村庄上游、桥孔下严禁设置弃土场,弃土应弃至批复弃土场。

1.19.3 弃土场应先做防护工程,弃土堆应分层压实,防止次生灾害。

1.20 改扩建项目路基工程

1.20.1建设管理处应组织编写详细的施工作业指导书,结合实际对场地清理、地基处理、路基拼接、施工排水等工艺提出要求。新老路基结合部的处理应作为质量控制的重点,并督促施工单位认真执行。

1.20.2 改扩建工程的旧路利用段应实行动态设计,现场优化完善。

第二章 路面工程

2.1 一般规定

2.1.1 路面设计要贯彻“全寿命周期成本”的理念,逐步推广“长寿命”路面或“永久性”路面。路面设计应根据我省重载交通车辆组成及治超标准,实际计算的货车换算累计轴载次数应增加30%做为设计累计轴载,确定设计弯沉,计算路面厚度。各结构层厚度应充分考虑所在区域交通量轴次、材料、施工条件、气候等实际情况,对重车方向、长大陡坡路段及桥面应进行专门设计。高速公路一般路段沥青路面各结构层设计建议混合料类型见表2.1.1。

表2.1.1 沥青路面各结构层类型

层 位

结构层类型

材料要求

上面层

SMA-13、AC-13、SMA-16、AC-16、OGFC-13

改性沥青或改性沥青混合料

粘 层

改性乳化沥青

中面层

AC-20、AC-25

改性沥青或改性沥青混合料

粘 层

改性乳化沥青

下面层

ATB-25、ATB-30

A-70号沥青或改性沥青混合料

封 层

改性沥青4.75~9.5mm或9.5~16mm碎石

透 层

煤油稀释沥青或高渗透乳化沥青

基 层

柔性+半刚性复合基层

若下面层已采用ATB系列,就只采用半刚性基层;半刚性基层优先采用水泥稳定碎石

底基层

半刚性底基层

优先采用水泥稳定碎石

2.1.2 项目法人应在通车前一年的上半年安排路面招标。路面单位进场三个月内交验50%的连续路床,前一年底必须路床交验完毕。前一年入冬前应完成路面(底)基层和全部下面层、80%中面层、50%上面层的备料;通车当年必须在5月底前完成基层和跨线桥、连接线,封闭平交路口;关中、陕北8月底前,陕南9月底前完成全部沥青面层施工,且应先施工匝道和连接线,消除污染源。

2.1.3 路面单位进场应进行设计交底,由建设管理处组织监理、路面施工单位本着就地取材的原则进行料源调查,对材料供应商的生产能力和生产工艺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要求其进行改进、升级。

2.1.4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情况和材料供应情况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方案。

2.1.5 路面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应在(底)基层、面层混合料拌和场及沥青面层石料破碎场建立分部试验室。

2.1.6 路面施工必须在经过验收合格的路床上进行,否则不得进行路面结构层施工。

2.1.7 路面每类结构层开工前由建设管理处组织对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工人进行技术培训。

2.2 路面材料

2.2.1 加强原材料质量控制,严格实行原材料准入制度。

2.2.2 路面所用沥青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碎石料源确定后,施工单位应派人员进驻材料加工厂,通过现场试验抽检、签单发货等形式从源头上进行控制,不得以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或商检报告代替现场检测,监理工程师应进行质量巡查。

2.2.3 半刚性基层所用水泥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要求,初凝时间应不小于4h,终凝时间应大于6h。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禁止使用快硬水泥、早强水泥。

2.2.4 沥青下面层宜采用A-70号沥青,沥青中、上面层宜采用SBS改性沥青(基质沥青为A-90号)。沥青必须符合《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要求,并要符合表2.2.4提高和增加的沥青技术指标要求。

表2.2.4 提高和增加的沥青技术指标要求

序号

技术指标

技术要求

1

A-70、90号基质沥青针入度指数

-1.0~+1.0

2

A-70、90号基质沥青10℃延度

不小于25cm

3

A-70、90号基质沥青蜡含量

不大于2%

4

A-70、90号基质沥青老化后15℃延度

不小于100 cm

5

A-70、90号基质沥青密度

不小于1.01g/cm3

6

A-70号基质沥青60℃动力粘度

200 Pa·s±20Pa·s

7

SBS(I-C)改性沥青5℃延度

不小于35cm

8

SBS(I-C)改性沥青软化点(R&B)

不小于75℃

9

SBS(I-C)改性沥青25℃弹性恢复

不小于80%

10

SBS(I-C)改性沥青25℃针入度比

不小于65%

11

SBS改性沥青135℃运动粘度

不小于1.8,不大于3.0 Pa·s

12

SBS改性沥青软化点衰减(160℃,4h)

不大于5%

13

SBS改性沥青星型改性剂掺量

不小于4.5%(内掺)

14

SBS改性沥青星型改性剂颗粒粒径

不大于5μm

2.2.5 改性沥青加工必须提供添加剂不同剂量(3.5%、4%、4.5%、5%、5.5%)的改性沥青样本,以备检测改性剂剂量,生产设备应安装改性沥青生产过程动态质量监控系统控制改性过程。对成品改性沥青质量实行技术指标和材料消耗总量双控。生产过程中不少于3次进行光谱SBS含量检测。工厂生产的改性沥青应加强运输过程中防SBS离析的控制措施。运至工地,储存2天以上的改性沥青,在储存罐中取样进行各技术指标试验,每周进行1次离析试验。

2.2.6 改性乳化沥青用作透层时其沥青含量应控制在35%~40%之间,用作粘层时其沥青含量应控制在50%以上。

2.2.7 路面集料原则上每标段、每拌和站、每结构层只能确定一个料场,同时需备选一个料场。路面集料以确定的目标配合比为指导进行采备,同一标段同一规格的集料必须采用同一料源、统一加工工艺。

2.2.8 不同岩性、不同料源的片石不得混杂破碎,片石均应经过高压水冲洗干净并干燥后方可用于破碎,粗集料生产过程中二次破碎禁止采用鳄式破碎机。沥青混合料粗集料石料破碎场必须安装干式除尘、整型、水洗装置,中上面层碎石宜进行整形处理,上面层碎石必须水洗。

2.2.9 集料进场后粗集料采用帆布覆盖或大棚存放,细集料必须采取大棚存放,防止雨淋,严禁混存、混用。不同规格集料必须严格分隔堆放,分隔墙顶面必须高于料堆坡脚50cm以上,设置统一的标识牌,标识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粒径、用途、产地、检验结果等。

2.2.10 水泥稳定碎石所用集料技术指标要求见表2.2.10-1。碎石最大粒径≤37.5mm,并按粒径分A料37.5~19mm、B料19~9.5mm、C料9.5~4.75mm和D料4.75~0mm(石屑)四种规格备料,各种规格集料必须符合表2.2.10-2的要求。

表2.2.10-1 水泥稳定碎石所用集料技术指标要求

项目

表观密度(t/m3)

压碎值(%)

针片状含量(%)

砂当量(%)

大于9.5mm

9.5~4.75mm

碎石

≥2.6

≤25

≤15

≤20

石屑

≥2.5

≥50

表2.2.10-2 水泥稳定碎石所用集料规格要求

料号

规格(mm)

通过下列筛孔尺寸(mm)的质量百分率(%)

37.5

31.5

19

16

9.5

4.75

2.36

0.6

0.075

A料

37.5~19.0

100

70~90

0~15

0~5

-

-

B料

19.0~9.5

-

100

80~100

-

0~15

0~5

C料

9.5~4.75

-

-

-

100

80~100

0~10

0~5

D料

4.75~0

100

90~100

30~50

10~20

2.2.11 沥青混合料中下面层集料压碎值不大于23%,上面层集料压碎值不大于20%;中下面层集料针片状含量不大于15%,上面层集料针片状含量不大于10%;上面层集料磨光值不小于42;与沥青的粘附性均不小于5级;中下面层集料软石含量不大于3%,上面层集料软石含量不大于2%;上面层集料0.075mm通过量不大于0.5%。

2.2.12 沥青混合料细集料采用机制砂。机制砂应洁净、干燥、无风化、无杂质。机制砂采用10~20mm的石灰岩碎石现场立式加工,加工时,采用大型干除尘设备,严禁水洗,严禁用石屑、含泥量大的碎石制砂。

2.2.13 沥青混合料所用矿粉亲水系数要求不大于0.8%,严禁使用回收粉。

2.3 水泥稳定碎石(底)基层

2.3.1 水泥稳定碎石混合料必须采用骨架密实型级配进行设计,用振动成型法确定混合料的最佳含水量、最大干密度及无侧限抗压强度。水泥稳定碎石推荐采用强嵌挤骨架密实型级配。

1 水泥稳定碎石强嵌挤骨架密实型矿料级配范围应符合表2.3.1-1要求。各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水泥稳定碎石混合料施工级配允许波动范围,施工过程中矿料级配每天至少检测2次,以2个试样的平均值进行评定,矿料级配允许偏差筛孔0.075 mm为±2%、≤2.36 mm为±6%、≥4.75mm为±7%。

表2.3.1-1 水泥稳定碎石强嵌挤骨架密实型矿料级配范围

层位

通过下列筛孔尺寸(mm)的质量百分率(%)

37.5

31.5

19

9.5

4.75

2.36

0.6

0.075

(底)基层

100

88~100

58~70

38~46

28~36

20~28

8~16

3~6

2 水泥稳定碎石强嵌挤骨架密实型级配振动法成型试件的压实度、7d无侧限抗压强度代表值、水泥剂量必须符合表2.3.1-2要求。

表2.3.1-2水泥稳定碎石的压实度、抗压强度及水泥剂量

层 位

压实度(%)

7d无侧限抗压强度(MPa)

水泥剂量(%)

最小值

最大值

基 层

≥98

≥6.5

3.0

4.5

底基层

≥97

≥6.0

3.0

4.0

3 有条件的项目应掺入一定数量的粉煤灰,减少干缩裂缝。粉煤灰质量应符合规范要求。

2.3.2 拌和、运输、摊铺、压实等施工机械配置数量至少应满足每个工作面、每日连续正常施工要求以及总工期要求。

2.3.3 水泥稳定碎石拌和采用500型以上水稳拌和设备集中拌和,配置不少于6个集料仓和2个容量为80~100t的水泥罐,料仓之间增设高度不小于50cm的隔板,拌缸长度不小于2.5m,料斗、罐仓必须装配高精度电子动态计量器,加水使用高精度流量计。

2.3.4 摊铺机每一作业面配备DT1600型、RP951或ABG425型以上或性能相当的摊铺机,且新旧程度在80%以上、性能一致。摊铺机螺旋布料器挡板下方加设橡胶挡板,减少摊铺离析。

2.3.5 压路机每一作业面配备足够数量的20t以上单钢轮振动压路机,至少1台双钢轮压路机、小型振动压路机、26t以上胶轮压路机,确保与拌和、摊铺能力相匹配,且压实设备的新旧程度为80%以上。

2.3.6 (底)基层施工时必须在两侧立钢模板,支模宽度应大于设计基层宽度5cm。分层连续施工的路段,必须等各层全部铺筑完成24h后,方可拆模。

2.3.7 (底)基层施工应采用流水作业法,拌和、运输、摊铺、碾压等工艺应符合施工规范要求,确保水泥稳定碎石各工序紧密衔接和压实质量,尽量缩短从拌和到碾压终了之间的延迟时间,延迟时间不得超过水泥初凝时间,否则必须予以废弃。

2.3.8 (底)基层宜分层连续施工,每层之间的间隔时间不超过6h或水泥初凝时间,提高层间结合;如无法连续施工时,应养生7d后再铺筑上一层水泥稳定碎石基层,层间必须洒布水泥浆,撒布量为1.0~1.2kg/m2。

2.3.9 (底)基层每一作业段碾压完成并经压实度检查合格后,应立即采用透水土工布覆盖洒水养生,始终保持土工布表面湿润。

为防止风及人为影响,应统一制作装碎石的小帆布袋压覆土工布,严禁用土或其它材料压覆。在养生期内禁止一切车辆在(底)基层行驶。龄期达到7d后,必须能取出完整钻件,否则应进行返工处理。

2.4 级配碎石

2.4.1 用于基层的级配碎石应采用骨架密实型,其级配组成应符合《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附录D骨架密实型基层的要求。一般应用37.5~19mm、19.0~9.5mm、9.5~4.75mm和4.75~0mm四种粒径的集料掺配拌制而成。

2.4.2 级配碎石针片状含量应小于15%,压碎值不大于25%,液限小于28%,塑性指数2~6。当采用重型击实标准时,级配碎石CBR值不小于140 %,回弹模量不小于300MPa,压实度不小于98%。

2.4.3 碾压要求

1 每台摊铺机后面,应紧跟振动压路机。碾压时应以单钢轮振动压路机为主,钢轮静碾为辅,终压以胶轮压路机收面。一次碾压长度一般为50~80m,碾压组合与水泥稳定碎石基层相同。

2 碾压不平之处应耙松补充材料或移除多余部分,然后碾压整平。施工后的级配碎石层坡度、高程及横断面宽度应达到设计要求。

3 碾压速度,初压两遍控制在1.5~1.7km/h,复压控制在2.0~2.5km/h。

4 压路机碾压时应重叠1/2轮宽,停机时应相互错开3m以上,并应停在已碾压好的路段上。

5 严禁压路机在已完成的或正在碾压的路段上调头和急刹车。

2.4.4 施工接缝处理

1 应避免纵向接缝,在不能避免的情况下,纵缝必须垂直相接,不应斜接。

2 横向接缝靠近摊铺机当天未压实的混合料,可与第二天摊铺的混合料一起碾压。但应注意此部分混合料的含水量,必要时,应人工补充洒水,使其含水量达到规定的要求。

2.4.5 施工质量可按表2.4.5要求控制。

表2.4.5 级配碎石质量控制的项目、频度和标准

序号

项 目

频 度

质量标准

1

级 配

每台拌和机、每工作日上、下午各1组

偏差要符合规范要求

2

配合比(振动击实、标准曲线强度、级配)

料源发生变化时进行

3

含水量

每日施工前检查1次

拌和时,高于最佳含水量0.5~1.0%;摊铺时,略高于最佳含水量0.5%以内

4

拌和均匀性

随时观测

无灰条、灰团、色泽均匀,无粗细集料离析现象

5

压实度

每一作业面检查6次以上或每200m每车道2处

≥98%

2.5 沥青路面

2.5.1 沥青路面施工推行“零污染”施工要求。

2.5.2 沥青结构层施工前宜确保连续10km段落内全部路基工程(包括桥隧、防护、绿化)和交通安全设施基础等全部完工,同时全线隔离栅、中分带回填、隧道进出口转向车道全部完成,确保沥青结构层连续施工。

2.5.3 沥青混合料矿料级配组成设计要按照“均匀、嵌挤、密实”要求进行,推荐采用振动压实或旋转压实方法进行,并结合现场调查情况,兼顾低温抗裂性、高温稳定性、水稳定性和渗水系数等性能。对于纵坡大于2.5%的长大纵坡、超重载交通、特大桥桥面等特殊路段,应进行沥青路面配合比专项设计,上面层可采用聚酯纤维沥青混合料(掺加2.5~3.0‰聚酯纤维),中面层沥青混合料中可掺加聚酯纤维或抗车辙剂。

2.5.4 热拌沥青混合料应采用马歇尔试验配合比设计方法,通过目标配合比设计、生产配合比设计及生产配合比验证三个阶段,确定沥青混合料的材料品种及配比、矿料级配、最佳沥青用量。沥青混合料配合比设计的各个阶段都必须做马歇尔试验;目标配合比设计阶段必须做车辙试验、低温弯曲试验、浸水马歇尔试验、冻融劈裂试验、渗水试验;生产配合比设计和生产配合比验证阶段必须做车辙试验、浸水马歇尔试验,并在施工过程中每半月进行一次车辙试验。高速公路沥青混合料SMA-13、16,AC-13、16、20、25,ATB-25、30的高温稳定性、水稳定性、低温稳定性和渗水系数性能应满足表2.5.4要求,其余应满足《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要求。

表2.5.4 沥青混合料性能检验指标

性能检验项目

AC-13、16、20、25

SMA-13、16

ATB-25、30

要求值

要求值

要求值

车辙试验(动稳定度)(次/mm),60℃

≥5000

≥6000

≥1500

水稳

定性

浸水马歇尔试验残留稳定度(%)

≥90

≥90

≥85

冻融劈裂试验残留强度比(%)

≥85

≥85

≥80

低温弯曲试验破坏应变(μ ),-10℃

≥2800

≥3000

渗水系数(ml/min)

≤100

≤50

2.5.5 摊铺、碾压设备应安装运行速度显示和报警装置,在施工现场宜设置不少于200m的挡风墙。

2.5.6 沥青混合料拌和设备应为新旧程度在80%以上、自动控制的4000型及以上间歇式拌和机。一般每个标段不少于两台。

1 拌和机生产能力不应低于300t/h,至少具备热、冷料仓各6个,且筛孔基本对应。冷料仓之间应使用0.5m以上高度的隔板隔离,上料宜采用履带式上料机,用装载机上料时,应对料斗进行改造,在内角焊接八字形钢板,减少上料抛撒。料仓和传送带应搭棚防雨。

2 SMA路面施工时需配置纤维自动称重添加装置。

3 热料仓应按下表2.5.6关键筛孔(方孔筛)合理分挡设置,关键筛孔的通过量允许偏差控制在±2%。热料仓溢出的集料不得再使用。

4 拌和机必须安装实时级配监控系统(黑匣子)。

表2.5.6 不同沥青混合料类型的拌和机关键筛孔尺寸

级配类型

关键筛孔(方孔筛)(mm)

AC-13、SMA-13、OGFC-13

3,7,11,16

AC-16、SMA-16、OGFC-16

3,7,11,19

AC-20

3,7,11,16,19,26.5

AC-25、ATB-25

3,7,11,16,19,31.5

ATB-30、ATPB-30

3,7,11,16,19,37.5

2.5.7 运料车标定载重量不得小于15t,车厢两侧必须设有至少两个测温孔,每台车必须配备2套双层帆布棉被,要三面包裹,卸料时不得掀开篷布;每日施工完成后对压路机、摊铺机、运料车辆、拌和机料斗出口清理干净;同时拌和场要设废料清理检查台,安排专人清理运输车辆顶、角部的冷料。

2.5.8 沥青路面摊铺机应为ABG525型、8820型以上或性能更优的其它型号,采用单机单车道梯队式同步铺筑,相邻摊铺机间距应小于5m,每个工作面应保证有1台备用摊铺机,沥青路面铺筑严禁纵向冷接缝。粗粒式沥青混合料必须使用具备加热功能的轮胎式沥青混合料转运车。摊铺时普通沥青混合料下承层顶面的温度不能低于10℃,改性沥青混合料下承层顶面的温度不能低于15℃。

2.5.9 沥青路面施工质量控制关键指标是压实度,压实质量重点是严格碾压工艺过程控制,并适度钻孔检测压实度。

1 沥青路面施工应配备较大吨位、足够数量的压路机,严格碾压工艺。通常应采用以下四种类型压路机:①静质量≥11t的双钢筒双驱动双振动式压路机(双驱双振压路机),②静质量≥11t的双钢筒式压路机,③静质量≥25t的轮胎压路机,④静质量≥2t的小型振动压路机。铺筑双车道沥青路面时,每工作面压路机配置数量的一般要求是:普通沥青(改性沥青)路面不宜少于6台,其中至少有3台轮胎、3台双驱双振压路机(或2台双驱双振压路机、1台双钢筒压路机);SMA路面不宜少于6台;各种路面均应另配备至少1台小型振动压路机。对于三车道及以上的应相应增加碾压设备数量。

2 不同类型沥青混合料应采用与其相适应的压路机。密级配沥青混合料复压优先采用重型轮胎压路机;粗集料为主的较大粒径的混合料复压优先采用振动压路机;SMA结构混合料宜采用双驱双振压路机。

3 选择合理的压路机组合方式,以达到最佳碾压效果。铺筑双车道沥青路面时,一般推荐采用2台双驱双振压路机初压,2台(或3台)轮胎压路机复压或双驱双振压路机复压,1台(或2台)双钢筒压路机终压。路面边缘或边角等地方应采用1台小型振动压路机碾压。

4 压路机应以慢而均匀的速度碾压,压路机的碾压速度通过试验确定,通常宜符合表2.5.9规定。

表2.5.9 压路机碾压速度(km/h)

压路机

类型

初压

复压

终压

适宜

最大

适宜

最大

适宜

最大

钢筒式

压路机

1.5~2

3

2.5~3.5

5

2.5~3.5

5

轮胎

压路机

--

--

3.5~4.5

6

4~6

8

振动

压路机

1.5~2.5

(静压或振动)

3

(静压或振动)

3~4

(振动)

5

(振动)

2~3

(静压)

5

(静压)

5 沥青混合料的碾压温度应符合规范要求,并应根据混合料种类、压路机、施工气温、层厚等情况经试压确定。初压、复压、终压都应在尽可能高的温度下进行,严禁低温碾压。碾压终了的表面温度应满足:普通沥青混合料≥90℃,改性沥青混合料≥110℃,SMA路面≥120℃。沥青混合料的施工温度采用具有金属探测针的插入式数显温度计测量,表面温度可采用表面接触式温度计测量,当采用红外温度计测量表面温度时应进行标定。

6 初压、复压、终压各道碾压工序必须紧跟,不得随意停顿、调头,应通过试验确定较短碾压区长度、合理碾压遍数及有效碾压时间。碾压段长度通常不超过60m,改性沥青、SMA路面宜控制在30m左右;碾压遍数一般要求:初压不少于1~2遍,复压不少于4~6遍,终压不少于2遍。

7 每个摊铺碾压工作面应额外配备钢筒压路机和轮胎压路机操作手各一名,并应设有专人严格检查、记录沥青混合料的施工温度、碾压遍数等,且记录必须进入竣工资料。

2.5.10 沥青路面现场施工应采用压实度、空隙率、渗水系数三个指标同时检测控制压实质量,任一指标出现异常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并予以纠正。

1 对普通沥青(改性沥青)混合料路面规定实验室标准密度压实度中上面层≥98%,下面层≥97%;最大理论密度压实度中上面层≥94%,下面层≥93%。对SMA路面规定实验室标准密度压实度≥98%,最大理论密度压实度≥94%。压实度采用实验室标准密度压实度和最大理论密度压实度进行双控,并以合格率较低的作为评定结果,实验室标准密度应采用振动压实法或旋转压实法予以修正。如发现实测压实度有>100%现象,必须立即查明原因予以纠正。

2 密级配沥青混合料路面现场实际空隙率规定,上中面层4%~6%,极值最小值3%、最大值7%;下面层3%~7%,极值最小值3%、最大值8%。当单点合格率<90%或有单点测值超出极值时,应结合压实度检查结果及时分析其原因予以纠正。

3 密级配沥青混合料路面渗水系数一般不大于100ml/min。

4 沥青路面在检测压实度、空隙率及渗水系数三个指标的同时,应按《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F40-2004)规定加强沥青用量、矿料级配、厚度、平整度、抗滑等指标的检测,并应保证其符合规定要求。提倡采用无破损设备进行路面现场质量检测。

2.5.11 路面钻孔取芯各级管理机构应共同取芯,数据共享,尽量避免重复钻孔。上面层取芯位置尽可能在标线位置,并应配置专人及时填补钻孔。施工过程中钻孔芯样应全部编号并贴上标签统一保存,以备检查、核查和验收使用。

2.5.12 沥青路面施工必须防止层间污染,特别是中央分隔带、绿化、路肩等施工不得与沥青路面施工交叉作业,以保证路面的强度、整体性和均匀性。

2.5.13 质量动态管理

1 为严格控制沥青混合料矿料级配和拌和温度,应在沥青混合料拌和机上安装混合料生产质量动态监控仪(黑匣子),进行沥青混合料动态质量控制。建设管理处应设专人负责监控仪的管理与数据采集、分析,对异常偏差及时反馈。

2 施工单位应将试验结果和施工进度以日报的形式传真建设管理处,同时输入计算机数据库,建立质量动态波动图和进度横道图,便于宏观地发现问题并及时调整。

3 对重要的试验检测项目绘制波动图和直方图,进行质量动态控制。

4 利用沥青拌和机打印结果复核试验检测结果,进行总量检测控制,包括厚度、油石比、粉胶比等指标。

5 施工阶段,每台拌和机、每日进行2次级配、油石比、马歇尔试验检测,每3日每台机子进行1次残稳检测,每单幅10km 进行1次车辙试验。热料仓筛分每2个工作日检测1次;单仓料密度在生产配合比确定、调整后进行1次抽检。

2.6 透层、粘层

2.6.1 沥青路面各类基层都必须喷洒透层油,沥青层必须在透层油完全渗入基层后方可铺筑。透层油喷洒后通过钻孔或挖掘确认透层油渗入基层的深度,宜不小于5mm (无机结合料稳定粒料基层)~10mm(无结合料基层),并能与基层联结成为一体。

2.6.2 对双层式或三层式热拌热铺沥青混合料路面的沥青层之间;水泥混凝土路面、沥青稳定碎石基层或旧沥青路面上加铺沥青层;路缘石、雨水口、检查井等构造物与新铺沥青混合料接触的侧面必须喷洒粘层油。

2.6.3 透层油可采用煤油稀释沥青或高渗透乳化沥青。粘层油采用改性乳化沥青。

2.6.4 施工工艺

1 半刚性基层顶面透层施工前,应对养生达到2~4d的基层表面局部“镜面”进行凿毛处理,尽量使基层顶面粗集料部分外露。

2 施工透(粘)层前,应用空压机、清扫机,人工配合的方式等将下承层表面彻底清扫干净,不得存留浮尘。

3 在洒布透(粘)层油前,应预热并疏通油嘴,保证透(粘)层油洒布的均匀性。同时,必须遮挡路缘石及人工构造物,避免污染。

4 透(粘)层油的用量应根据下承层的类型及表面粗糙程度通过试洒确定。

5 半刚性基层养生7d后,应及时喷洒透层油;无结合料粒料基层上喷洒透层油宜在铺筑沥青层前1~2d洒布。为确保煤油稀释沥青中煤油完全挥发,透层施工距沥青面层铺筑时间间隔应不小于48h。

6 透(粘)层油喷洒必须在路面全宽度内均匀分布,不得有洒花、漏空、成条状或堆积。透(粘)层油喷洒后严禁车辆、行人通行,待稀释沥青中的稀释剂挥发完成或乳化沥青破乳、水分蒸发完成后,及时铺筑沥青层,确保透(粘)层油不受污染。

2.7 封层

2.7.1 封层宜采用改性沥青或橡胶沥青同步碎石封层,沥青材料采用SBS改性热沥青或橡胶沥青。

2.7.2 橡胶沥青技术要求

1 基质沥青宜采用A-70号道路石油沥青。

2 橡胶粉宜选用常温研磨粉碎的斜交胎橡胶粉,在满足喷洒使用性能的前提下,应尽量选用较粗的废轮胎橡胶粉,建议采用40目。

3 橡胶沥青中的橡胶粉掺量可根据实际使用的要求进行确定,掺量一般为基质沥青质量的18%~25%(外掺)。在黏度不足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增大橡胶粉的添加量。

4 橡胶粉物理指标和化学指标分别见表2.7.2-1、2,在使用过程中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不少于3次的化学指标检测。

表2.7.2-1 橡胶粉的物理技术指标

项目

相对密度

水分(%)

金属含量(%)

纤维含量(%)

技术标准

1.10~1.30

<1

<0.01

<0.05

表2.7.2-2 橡胶粉的化学技术指标

项目

灰分(%)

天然橡胶含量(%)

丙酮抽出物(%)

炭黑含量(%)

橡胶烃含量(%)

技术标准

≤8

≥40

≤16, ≥6

28~38

≥42

试验方法

GB 4498

-

GB/T 3516

GB/T 14837

GB/T 14837

5 橡胶粉应存储在通风、干燥的仓库中,并采取有效的防淋、防潮措施以及防火措施。橡胶粉现场存储时间宜不超过180d。

6 橡胶沥青宜采用专业设备现场加工,技术要求见表2.7.2-3。基层顶面洒布量宜为2.0~2.3kg/m2,当用于桥面时应提高软化点为75℃,洒布量宜为1.2~1.5kg/m2,防止泛油。

表2.7.2-3 橡胶沥青技术要求

试验项目

技术指标

试验方法

针入度(25℃,100g,5s)(0.1mm)

40~80

T0604

延度(5cm/min,5℃)

≥10

T0605

软化点(环球法)

≥60

T0606

旋转黏度(180℃)(Pa.s)

2.0~4.0

T0625

弹性恢复(25℃)(%)

≥55

T0662

薄膜烘箱老化后(163℃)(5h)

质量损失(%)

≤0.4

T0609

针入度比(25℃)(%)

≥80

T0609、T0604

延度比(5℃)(%)

≥40

T0609、0605

2.7.3 在桥面、隧道内做封层时碎石宜采用4.75 mm~9.5 mm规格,撒布量为8~10kg/m2;在水泥稳定碎石基层上做封层时采用9.5mm~16mm规格碎石,撒布量为12~15kg/m2,且碎石应经沥青拌和楼烘干、除尘处理,加热温度100~130℃,粉尘含量≤0.3%。

2.7.4

同步碎石封层必须采用专用智能型同步碎石封层机,同时配备26t以上轮胎压路机两台,空压机若干。

2.7.5 施工工艺要求

1 若表层未充分干燥或地表温度低于10℃,禁止封层施工。

2 封层施工时间,SBS(橡胶)改性沥青温度应控制在180~190℃范围内,且喷嘴高度适宜。

3 在撒布碎石施工中,应注意撒布车辆的启动阶段、纵横向的交接位置,不得出现重叠和漏撒现象。

4 在喷洒SBS(橡胶)改性沥青的同时,应立即均匀撒布碎石,局部采用人工辅助方法,消除碎石上下重叠。

5 用26t以上轮胎压路机紧跟碾压,速度控制在2.0~2.5km/h,碾压2~3遍,过程中压路机不得随意刹车或掉头。

6 碾压成型2~3h后,用吸扫车清扫表面的浮石,封闭交通,以防封层破坏。

7 横向接缝处应放置纸片、油毛毡等隔离材料,保证横向接缝垂直,并尽量避免接缝重叠过长,出现不平整或油包。纵向接缝在不漏洒的前提下,重叠部分控制在5~10cm。

2.7.6 同步碎石封层施工完成后,采用后轴重100kN的BZZ-100标准车以60km/h的速度紧急刹车,通过刹车试验观察轮迹表面油膜是否破损。同时可在施工结束后3d进行钻孔取芯,观察SBS(橡胶)改性沥青与水泥稳定碎石或桥面表面的粘结程度。

2.8 路面排水系统

2.8.1 路面排水包括表面排水,层间结构排水和中央分隔带排水,面层施工时必须将排水系统疏通。

2.8.2 正常路段路表水通过硬路肩排水,路面层间水通过级配碎石、碎石盲沟和泄水孔排水。硬路肩顶面应略低于路面顶面,保证盲沟、泄水孔等排水畅通。

2.8.3 超高段路面纵向排水沟及低填方路肩处U型水渠顶面应低于路面顶面,泄水孔顶面应略低于水泥混凝土铺装层。

2.8.4 凹型竖曲线底部应加设横向排水管,超高段设置相应集水井。

2.8.5超高过渡段宜在路面两侧均设置纵向盲沟并将层间水引向泄水孔。

2.9 桥面处理与防水

2.9.1 复合式桥面水泥混凝土铺装层完成后,必须采用甩锤法等合适工艺进行凿毛处理,使顶面粗糙,构造深度不小于0.9mm,然后用空压机等将表面彻底清扫干净,不得存留浮尘,并做好交通管制工作,防止二次污染。

2.9.2 防水层施工前应将凿毛后的桥面用空压机清扫干净,雨天或大风天气严禁施工。气温低于10℃情况下不应进行防水层施工。

2.9.3 防水层采用SBR改性乳化沥青,用量应根据桥面铺装的表面粗糙程度通过试洒确定。

2.9.4 喷洒改性乳化沥青防水层后严禁车辆、行人通行。

2.9.5 同步碎石封层喷洒设备在洒布封层之前,应预热并疏通油嘴,保证热沥青洒布的均匀性。

2.9.6 防水层施作完成后,应紧接着铺筑同步碎石封层,封层用碎石粒径应为4.75~9.5mm,料源同下面层,且必须通过拌和楼加热除尘。封层用SBS改性沥青用量宜为1.0~1.2kg/m2,橡胶沥青用量宜为2.1~2.3 kg/m2,可通过试洒验证、确定。

2.9.7 试验段施工完成后,应按《路桥用水性沥青基防水涂料》(JTT535-2004)中方法对封层进行粘结性能、防水性能、剪切性能试验,通过性能对比确定最佳封层施工方案。

2.10 水泥混凝土路面

2.10.1 铺筑普通水泥混凝土面板、收费站广场和路面过渡段水泥混凝土面板宜采用铣削型钢纤维水泥混凝土。

2.10.2 水泥路面严格按《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规范》施工。施工中注意控制以下四点:

1 按照设计标高调整模板高程,标高误差±2mm,用塑料薄膜裹覆模板内侧,结合现场情况用砂浆填补模板与工作面下承层之间的缝隙。

2 已浇筑的面板表面具有一定硬度时应及时进行养生。用土工布覆盖砼面板表面及侧面洒水养生,保持潮湿状态,养生不少于7d。

3 切缝工序应在收面结束后3~6h弹墨线放样,经试切砼粗集料不脱落即可进行切缝,保证线形顺直,深度控制在5~10cm。

4 刻纹宜在养生7d后方可弹线放样,刻刀间距1.5~2.5cm,刻纹间距应根据板块长度等间距排列。隧道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时,刻纹应采用纵向、横向相间隔的方式。

2.11 路面施工技术咨询

2.11.1 路面施工实行技术咨询工作机制,以加强路面试验、现场技术指导及施工过程控制。项目法人原则上应委托具有路面工程研究能力和一定实践经验的专门机构,作为建设单位路面工程的技术顾问,承担路面的技术咨询。技术顾问承担或控制路面工程施工中的各种标准试验,指导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现场的施工控制。

2.11.2 项目法人应明确规范路面技术咨询的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和工作方式,并加强技术咨询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作衔接,以保证充分发挥路面技术咨询的作用。

第三章 桥梁工程

3.1 一般规定

3.1.1 施工前应熟悉设计文件、领会设计意图,且应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3.1.2 在对工程进行全面施工调查和现场核对后,根据设计要求、合同文件及现场情况等,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3.1.3 对深水基础、大体积混凝土、高墩、刚构、特殊结构桥梁等技术条件复杂的工程,应进行多方案比选,编制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和安全方案。经专家会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

3.1.4 严格按首件工程认可制进行各项工序施工。

3.2 材料

3.2.1 钢筋、水泥、粗集料、细集料等原材料必须分批分类进行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 钢筋由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尺寸进行组批,每批的质量不宜大于60t,每增加40t(或不足40 t的余数)应增加一个拉伸和一个弯曲试验试样。

2 水泥应按批次对同一生产厂、同一品种、同一强度等级及同一出厂日期的水泥进行强度、细度、安定性和凝结时间等性能的检验,散装水泥应以500t为一批,袋装水泥应以200t为一批,不足500t或200t时,亦按一批计。当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受潮或存放时间超过3个月时,应重新取样复验。

3 细集料宜按同产地、同规格、连续进场数量不超过400m3或600t为一验收批;小批量进场的宜以200m3或300t为一验收批进行检验;当质量稳定且进料量较大时,可以1000t为一个验收批。检验内容包括外观、筛分、细度模数、有机质含量、含泥量、泥块含量及人工砂的石粉含量等。

4 粗集料的进场检验组批同细集料要求,检验内容应包括外观、颗粒级配、针片状颗粒含量、含泥量、泥块含量、压碎值指标等。

5 钢绞线每批质量应不大于60t,检验内容应包括表面质量、直径和力学性能试验;螺纹钢筋每批质量应不大于100t,检验内容应包括外观检查和拉伸试验。

3.2.2 水、外加剂、掺合料等其它材料应按有关标准、规范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2.3 水泥混凝土拌和场堆料坪必须采用水泥混凝土硬化,并应分成两个区,将已检验合格材料和未检验材料分开存放。

3.2.4 桥涵混凝土必须采用电子自动计量的强制式拌和机集中拌和。应加强桥梁混凝土振捣工艺的控制,尤其是桥梁湿接缝、湿接头、预应力张拉天窗、箱梁吊装孔等小体积混凝土的振捣质量。

3.3 模板

3.3.1 模板进场应履行准入制度。

3.3.2 桥梁混凝土外露面应采用大块模板,并应优先使用钢模板;预制梁、现浇箱梁端头模板必须采用钢模板。

3.3.3 钢模板钢板厚度应不小于5mm,且必须经过铣边处理。

3.3.4 圆柱墩、实心方墩模板原则上按一模到顶进行配置,薄壁空心墩翻模使用的模板宜每墩配置一套。

3.3.5 模板使用前或拆模后应指派专人认真打磨模板,并涂刷专用脱模剂,涂刷要均匀,涂刷后用塑料薄膜附着,不得使用废机油和柴油代替脱模剂。

3.3.6 模板使用前应检查校正。

3.4 钢筋加工

3.4.1 钢筋应集中在大棚内分批、分类存放,垫高30cm,存放不宜超过6个月。

3.4.2 钢筋应随用随加工。成盘的钢筋或弯曲的钢筋均应用调直机调直,禁止拉直。

3.4.3 采取包裹、刷水泥浆、喷(刷)阻锈剂等措施对湿接缝、护栏等外露钢筋进行防锈处理。

3.4.4 高墩、薄壁空心墩、连续刚构桥等钢筋需要现场进行竖向连接的部位,应采用镦粗直螺纹、滚轧直螺纹或套筒挤压连接等机械连接的方式。钢筋直径超过25mm以上的连接应优先选用套筒机械连接。

3.4.5 桩基础、圆柱墩钢筋笼制作应采用定型台座加工或钢筋滚焊机进行机械加工,特大桥推荐使用钢筋滚焊机加工钢筋笼;预制梁板使用钢筋定位支架进行钢筋绑扎;薄壁空心墩竖向钢筋绑扎时使用简易定型骨架“钢筋定位梳子板”定位。

3.5 下部构造

3.5.1 钻孔灌注桩基础施工工作平台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受洪水影响情况,浅水区宜采用筑岛法;深水区可采用钢管桩施工平台、双壁钢围堰平台等固定式平台,水位变动不大时也可采用浮式工作平台。对于不同的地质情况采用合适的成孔设备,陕北、关中黄土台塬地区宜使用旋挖钻机提高生产效率,陕南秦巴山区等地质复杂情况下使用正、反循环钻,冲击钻等成孔设备。

3.5.2 无地下水或少量地下水,且较密实的土层或风化岩层,长度在20m内的桩基础,可采用人工挖孔施工。挖孔灌注桩施工应制订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根据地质、水文情况,因地制宜选择孔壁支护方式,孔口处设置高出地面不小于30cm的护圈。

3.5.3 所有钻挖孔灌注桩必须设置声测管,进行超声波无破损检测。设计有规定或对桩的质量有疑问时应采用钻取芯样法对桩进行检测,当需检验桩底沉淀与地层的结合情况时,其芯样应钻至桩底0.5m以下。经检验桩身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研究处理方案,报批处理。

3.5.4 积极采用桩底后压浆技术,压浆采取压浆量与压力双控以保证压浆质量。

3.5.5 盖梁一般应采用托架法施工;薄壁空心墩一般应采用翻模法施工,模板每节高度应不小于3m。

3.5.6 桥梁岸坡应按“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确保高速公路岸坡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交函[2009]709号)要求,从勘察设计、建设管理、施工的全过程严格控制,认真做好稳定性验算和防护工程措施,确保岸坡安全稳定。

3.6 上部构造

3.6.1 预制箱梁施工需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内模上浮。

3.6.2 预应力筋由多根钢绞线组成时,必须预先编束,并每隔1~1.5m捆扎一次,整束穿入孔道;在钢筋绑扎过程中,应根据设计精确固定波纹管和锚垫板位置;预应力张拉后,对钢绞线应采用机械切割方式切断。

3.6.3 预应力张拉、压浆等工序,必须派责任心强的桥梁专业监理人员现场旁站,并应现场完成签认手续。推荐引进预应力张拉自动控制系统张拉。张拉结束后,重点检查预制梁板的起拱度,对未达到起拱要求的,及时与设计单位联系,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3.6.4 预应力孔道压浆

1 后张法预应力张拉锚固后,孔道应在48h内尽早完成压浆。

2 孔道压浆必须采用真空辅助压浆技术。

3 后张法预应力孔道宜采用专用压浆料或专用压浆剂配制的浆液进行压浆。

4 压浆质量必须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压浆效果检测,检测频率预制梁按梁总数的1%进行抽检,现浇梁、连续刚构桥悬浇梁按总波纹管数的1%进行抽检。

3.6.5 预制梁板存梁前应对梁板进行全面外观检查,重点为长度、梁底预埋钢板坡度、有无裂纹等。

3.6.6 构件存放台座必须坚固稳定,且高出地面20cm以上,并定期检查台座地基稳定性;构件多层叠放,层间以垫木隔开,叠放时大型梁板构件不应超过2层,小型构件不应超过3层;预应力混凝土梁板的存放时间不宜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下不应超过5个月。

3.6.7 预制梁安装宜采用专业厂家生产的架桥机或龙门架,不得采用人字桅杆架设。架梁前对架桥设备制动系统要认真检查,确保运转正常。支座接触必须严密,不得有空隙,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活动支座必须按规定注入润滑材料。

3.6.8 梁板就位后应及时设置保险垛或支撑将构件临时固定,梁板间应先进行可靠的横向连接,防止倾倒。

3.6.9 梁板安装时施工、监理单位应重点对支座密贴性进行检查,并及时履行签字手续。桥梁架设完成并进行体系转换后,应对支座逐一检测并拍照编号,及时更换或处理不合格的支座。

3.6.10 预制梁湿接缝、湿接头应及时浇筑,湿接缝、湿接头及支座垫石宜采用半干硬性混凝土进行浇筑,浇筑后用土工布覆盖保湿养生不少于7d。

3.6.11 预制梁翼缘板、梁端、横隔板端头、预制空心板铰缝面、薄壁空心墩浇筑块段顶面、连续刚构悬浇块段端头等需进行二次混凝土浇筑的部位,应按施工缝的要求进行凿毛处理。人工凿毛时,混凝土强度应达到2.5MPa;采用风动机凿毛时,应达到10MPa;经凿毛处理的混凝土表面,应采用洁净水冲洗干净。

3.6.12 净空高于20m的现浇箱梁应采用钢管支架、桁架式支架等整体性、稳定性较好的支架,用剪刀撑纵、横、平全部加固,基础采用20cm厚的混凝土硬化。支架方案必须经专业设计单位验算,并经专家会评审后实施。

3.6.13 严禁货车在未施作桥面铺装的裸梁上行驶;严禁载荷车辆在桥面铺装强度未达到设计强度的桥梁、通道及涵洞上通行。

3.7 连续刚构桥

3.7.1 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图纸要求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方案。根据总体工期结合项目气候特点确定合拢温度,合理安排工期,做出项目实施性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和各阶段形象进度节点目标。

3.7.2 悬臂浇筑混凝土配比试验除强度指标外,还应做弹性模量指标,确定100%弹模的龄期时间,以作为节段张拉时间的依据。刚构桥的主墩及上部结构箱梁宜采用高性能混凝土。

3.7.3 挂篮悬浇施工,须在腹板内侧模板开观察窗,确保混凝土浇注质量。观察窗可视梁体高度,每2m留一个。

3.7.4 箱梁三向预应力筋张拉应按照先竖向、再纵向、后横向的次序进行张拉施工。由于挂篮的影响,竖向预应力筋应优先张拉不少于50%的数量,竖向预应力筋必须采用二次张拉工艺,推广使用扭矩扳手确保竖向筋有效的预应力。

3.7.5 设计单位必须对跨中合拢段及相邻两段底板做特殊防崩裂设计,如加密底板上、下层钢筋网的“钩筋”,合拢段应采用外劲性骨架锁定,劲性骨架构造由设计单位设计。

3.7.6 对内模加强校正、加强支撑,确保块段间不出现错台、胀模。

3.7.7 悬浇施工过程控制宜遵循变形和内力双控的原则,且宜以变形控制为主。悬浇过程中梁体的中轴线允许偏差控制在5mm以内,高程允许偏差为±10mm。

3.7.8 悬浇施工跨中预拱度设置方案由监控单位提出,建设管理处应会同施工、监理、设计人员及有关专家共同讨论后执行。

3.7.9 加强连续刚构桥施工期间的测量监控。连续刚构合拢后,应对全桥梁顶标高按不大于5×5m控制进行测量,根据测量标高,由设计单位对护栏及桥面混凝土铺装的标高重新优化设计,经总监办批准后方可进行护栏及桥面铺装施工。项目法人应安排从通车开始进行3年的连续监测并与运营养护期间的监测合理衔接。

3.7.10 薄壁空心高墩及箱梁悬浇不应在冬季施工。墩身高于30m的桥梁施工时必须安装专用电梯。

3.8 混凝土养生

3.8.1 墩柱、桥台、盖梁、梁板等混凝土工程,特别是大型现浇混凝土工程,在开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现场实际分类制订详细的养生方案。

3.8.2 墩柱、系梁混凝土浇筑完成后,应立即进行覆盖喷淋或滴漏养生。

3.8.3 薄壁空心墩墩身混凝土采用在墩身周边包裹透水土工布并结合自动喷淋洒水(在底节模板底部周边设置喷淋水管)的方法进行养生。

3.8.4 预制梁板和刚构桥悬浇梁浇筑后宜用土工布包裹,利用预埋的蒸汽管道接喷淋水管,采用加压水对梁体进行喷淋养生,顶板使用土工布覆盖保湿养生。

3.8.5 现浇梁、预制梁的湿接头、湿接缝混凝土及桥面铺装混凝土采用土工布覆盖保湿养生。

3.8.6 混凝土的养生时间一般不应少于7天,且回弹强度不少于设计强度的90%。当气温低于5℃时,应采取包裹保温或蒸汽养生。

3.9 复合式桥面铺装

3.9.1 梁板顶面应保证平整。预制梁板安装后表面应平整、坡度一致,相邻梁板之间高差≤8mm。梁板顶面混凝土表面应进行凿毛处理,并采用高压风机或高压水枪清洗干净。

3.9.2 梁板顶面应预埋桥面铺装层钢筋网定位钢筋,可采用纵、横间距50cm~100cm的短钢筋或倒U型筋预埋,严格控制铺装层钢筋网的标高定位,钢筋净保护层厚度应控制在设计值±5mm范围内,已安装好的钢筋网片禁止施工人员踩踏和混凝土灌车行驶,防止钢筋网下沉。

3.9.3 现浇悬臂箱梁施工或预制梁湿接缝施工完成后应在2个月内施工水泥混凝土铺装层。混凝土铺装层施工平整度要求用3m直尺检查,最大间隙≤5mm。

3.9.4 沥青层施工前,应对水泥混凝土铺装表面用甩锤等机械凿毛处理,严禁使用大型铣刨机铣毛。构造深度不小于0.9mm,注意凿毛时不应破损粗骨料。采用清扫机、森林灭火器或大型吸尘器清扫废渣,除尘洁净以手探无粘尘为度,并履行验收签字手续。

3.9.5 沥青铺装层应进行沥青混合料配合比特殊设计,沥青混合料应满足与混凝土桥面的粘贴效果好、易于压实和较高抵抗变形等性能。沥青同步碎石封层采用SBS、橡胶等高性能改性沥青,通过拌和楼加热除尘的4.75~9.5mm碎石;施工时沥青用量为1.0~1.2kg/m2,碎石覆盖率应控制在60~70%,碾压应选择振荡压路机以保证压实质量。

3.10 桥面排水

3.10.1 桥面泄水孔应采用垂直排水形式,桥下有道路或通航时应设置管道连接。立交桥桥面、桥台边坡应采用集中排水。

3.10.2 一般复合式桥面铺装,在沥青下面层施工完毕后,须沿泄水孔布设纵向碎石盲沟,宽度一般为15cm。碎石应在上面层施工时填充,并应冲洗干净。碎石盲沟应与桥梁伸缩缝及泄水孔做好衔接,伸缩缝附近泄水孔数量应加密。

3.10.3 泄水孔标高应低于桥面水泥混凝土铺装层标高。

3.10.4 通过水源保护地的桥梁应采用集中排水。

3.11 桥梁伸缩缝

3.11.1 一般应先铺筑沥青路面后开槽安装伸缩缝。铺筑沥青混合料时应保证连续作业,伸缩缝两边各20m范围内不能停机,保证此段路面平整度。

3.11.2 伸缩缝切缝开槽宽度应在沥青路面铺筑之前由路面施工、监理单位共同量测确定,在伸缩缝施工技术交底时提供给专业施工队伍。

3.11.3 伸缩缝产品实行严格准入制度。

3.11.4 伸缩缝施工时,应根据安装温度按设计要求对伸缩缝宽度进行调整。

3.12 桥梁混凝土防撞护栏

3.12.1 混凝土防撞护栏应在梁体合拢连续化完成后进行施工,并应按照桥面线形调整防撞护栏线形,保证线形顺畅、美观。

3.12.2 现浇混凝土防撞护栏宜在顺桥向每隔5~8m设1道断缝或假缝。防撞护栏的钢筋应与梁体的预留钢筋可靠连接。

3.12.3 宜采用坍落度较小的干硬性混凝土,分层浇筑,分层厚度不宜超过200mm,加强振捣,保证混凝土表面密实光洁。

3.12.4 桥梁伸缩缝处护栏的伸缩缝宽度应严格满足设计要求。

3.13 改扩建项目桥梁

3.13.1 桥梁拼接后沉降差应严格满足设计要求,施工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差异沉降和混凝土的收缩徐变。

3.13.2 新拼桥梁的平面和高程控制必须满足老桥拼接要求。新拼桥梁的放线应采取双控,即设计坐标定位控制和老桥墩台帽沿纵向的实际定位相一致来控制。

3.13.3 新拼桥梁的施工不得影响老桥的结构安全和台背路堤的稳定,如果必须提前拆除部分桥梁结构,应先加固后拆除,确保老桥的结构安全和行车安全。

3.13.4 对于老桥不同类型的病害,施工、监理单位在拼接施工前应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维修加固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认真组织桥梁病害的核查、维修和补强加固,然后再进行拼接施工。

3.13.5 改扩建项目需拆除上跨桥时,施工单位应针对每座跨线桥特点制定专项施工安全及保畅方案,内容包括交通分流办法、拆除施工技术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环保措施等。拆除施工前要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设置分流、变道、限速、减速等交通标志,诱导车辆顺畅通行。拆除工程中应适时恢复封闭段的主线交通,将施工对交通的影响降至最小程度。

第四章 隧道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隧道工程施工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制订切实可行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4.1.2 施工前应熟悉设计文件,进行设计交底和全面现场调查、核对后,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4.1.3 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均应加强隧道控制点的复测和地质复核工作,并根据地质预报、现场地质调查和监控量测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4.1.4 隧道施工开挖、初喷、初期支护、二次衬砌等环节衔接应合理、紧凑,确保各工序连续均衡、整体推进。

4.1.5 隧道施工必须保证洞内空气质量良好、设施完善、照明充足、道路平整。凡独头掘进超过150m的隧道必须安装临时通风设备,通风口距掌子面15m左右,施工期间全时段通风。

4.1.6 隧道施工洞口值班人员、特长隧道洞内视频监控系统值班人员应确保24小时坚守岗位。进洞施工人员全部配备识别卡、佩戴合格的安全防护设施,否则不得入洞;进出洞口所有人员严格实行登记制度。隧道开挖过程中,应设置直径不小于80cm的逃生和救生管道。施工期间应根据隧道的地质情况做好预防塌方、冒顶、涌水的紧急处理预案,并预备紧急情况下所需必要的设备和材料。

4.1.7 工程完工时,严禁衬砌及所用附属设施侵入建筑限界。

4.2 洞口与明洞工程

4.2.1 隧道进洞坚持“零开挖”原则,避免对山体的大挖大刷,在确保隧道洞口安全前提下与周围环境协调。洞口施工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并邀请专家根据洞口段地形、地貌复测结果,对各个洞口进行现场核对,进一步优化进洞方案及洞门形式。

4.2.2 洞口永久性挡护工程应紧跟土石方开挖及早完成。

4.2.3 隧道洞口处场地应使用20cm厚碎石垫层和15cm厚C20混凝土进行硬化处理,并做好临时排水。

4.2.4 边坡、仰坡外的截水沟或排水沟应于洞口土石方开挖前完成,并与洞外排水系统合理连接,避免地面水侵蚀软化明洞基础或冲刷洞口前路基边坡及桥涵锥坡等设施。

4.2.5 开挖进洞达50m、各个工序正常作业后,应回头优先施作洞口、明洞、边仰坡及绿化工程。

4.2.6 洞口土石方施工宜避开降雨期,同时加强对山坡稳定情况的监测。

4.2.7 偏压洞口施工应根据洞口地质和地形情况对原设计方案进行核查,并做好支挡、反压回填、卸载等工作后再开挖。

4.2.8 采取必要的防护、排水措施保证洞口坡体的稳定。不良地质情况下进洞时,应采取侧壁导坑法或CRD法进洞,必要时对山体进行注浆加固。当洞口下方有道路、桥梁、建筑物、河流、施工点时,应设置防护网、隔离墙等安全防护设施。当洞口为桥隧相接时,应根据洞口的实际情况选取适当的位置进洞,为避免对洞口的扰动,必要时可采取侧向支洞方案出洞或调整桥台形式及位置。

4.2.9 明洞施工时边墙基础地基承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存在偏压的边墙基底还应满足抗滑要求,基础施工完成后应及时回填。

4.2.10 衬砌施工前应及时施作拱脚纵向排水管、横向盲沟(管)。

4.2.11 明洞拱圈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及拱墙背防水设施完成后,应对明洞拱背进行对称回填,分层夯实,顶层回填材料宜采用粘土。

4.2.12 洞门地基承载力须满足设计要求,洞门砌筑按照防护工程有关工艺要求施作,重点控制好泄水孔、墙背后反滤层、排水盲沟的质量。

4.2.13 洞门基础开挖应注意基坑的支护,应做好防水、排水工作,基坑废渣、杂物等必须清除干净。明洞完成后应尽早施作洞门。

4.3 洞身开挖

4.3.1 洞身开挖应根据围岩级别选择合适开挖工艺,严格控制超欠挖,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开挖断面必须考虑足够预留变形量和测量贯通误差等因素。开挖后,应做好地质构造的核对和监控量测工作,及时调整支护参数和相应的处理措施。

4.3.2 施工方法应根据围岩情况、断面大小、施工中地下水的影响选择不同的工法,应采用有利于开挖、安全、减少超欠挖、减少围岩扰动的开挖工艺,确保施工安全。

4.3.3 浅埋、严重偏压、自稳性差的地段以及大面积淋水或涌水地段施工时,应采用稳定地层和处理涌水的辅助工程措施。特殊地质地段隧道施工应以“先治水、短进尺、弱爆破、强支护、早衬砌、勤量测、稳步前进”为指导原则。

4.3.4 石质隧道的爆破作业应采用光面爆破或预裂爆破技术,仰拱底面采用预留光爆层爆破,爆破参数应通过试验确定。节理发育的软岩隧道宜采用风镐、破碎锤等机械设备辅助开挖,以保证开挖轮廓面的平整度。爆破后必须进行通风排烟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作业。

4.3.5 双连拱隧道应合理安排两侧主洞开挖、初支、二次衬砌等工序,减小先行洞、后行洞施工时对围岩及结构的相互扰动。

双连拱隧道受力复杂,施工中工序转换较多,对支护的质量要求高,施工步骤、施工工序应与设计紧密结合,避免受力体系转换过程中出现问题。

双连拱隧道应根据结构需要设置变形缝,双洞变形缝应设置在同一位置,并应注意隧道纵向荷载对结构的影响。施工时左右线错开的距离一般不小于20m。

主洞开挖爆破时,后开挖的一侧中隔墙侧边应采取必要的支撑措施,防止拱部不平衡推力对中墙结构造成危害。

4.3.6 小净距隧道开挖过程中须保证围岩的稳定性,两洞掌子面错开距离应大于2倍隧道开挖宽度。开挖时应加强对中岩墙的监控量测,量测项目包括中岩墙土压力、围岩内位移、围岩压力等,确保中岩柱(墙)的围岩稳定,并重点控制爆破震动对中岩柱(墙)的危害。

4.3.7 开挖时应严格控制超、欠挖,超挖部分在允许范围内必须采用喷射混凝土补平,超挖大于规定时,应按设计及规范要求回填,严禁用洞渣、片石随意回填,超挖处理情况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方可进行后续工序的施工。

4.3.8 开挖过程中要保证洞内地面不积水,临时排水边沟应紧跟掌子面,渗水量大的隧道应沿洞内两侧、掌子面开挖U型临时排水边沟;软弱围岩排水沟应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拱脚基础被浸泡。

4.4 初期支护

4.4.1 隧道开挖后应及时进行初喷,必要时对掌子面进行封闭。

4.4.2 隧道支护应采用动态设计、信息化管理,根据围岩级别、岩性、地下水、量测等结果,及时调整支护措施和支护参数。

4.4.3 当掌子面不能自稳时,应根据隧道地质条件选择适当的施工方法,科学合理地选择超前锚杆、超前小导管、超前管棚等超前预加固措施。

4.4.4 喷射混凝土应采用湿喷工艺,严禁采用“模喷”工艺,严禁选用具有碱活性集料。混合料应随拌随喷,回弹物不得重新用作喷射混凝土材料。喷射混凝土终凝2h后应喷水养生,养生时间不少于7d,隧道内环境温度低于5℃时,不得喷水养护。

4.4.5 初期支护喷射混凝土应平整密实,2m直尺检查平整度最大间隙不大于5cm。

4.4.6 所有锚杆均须设置钢垫板,垫板应与喷射混凝土紧密接触。系统锚杆钻孔方向宜与开挖面垂直;局部锚杆应尽可能与岩层层面或主要结构面成大角度相交。

4.4.7 钢筋网宜采用定型模具加工或进场成品网,材料应满足设计要求,在锚杆安设后施工。搭接长度不小于35d,并不得小于一个网格长边尺寸,宜为1~2个网格,采用焊接。铺设时宜随受喷面起伏,与初喷混凝土密贴,同时应与锚杆或其它固定装置连接牢固,保护层厚度不小于2cm。

4.4.8 钢架类型应符合设计要求,分节段制成、分节段安装,钢架节段间两连接钢板采用不少于4颗高强螺栓和焊接连接。钢架拱脚必须置于牢固的基础上,空间位置准确,相邻两榀钢架之间必须用纵向筋连接牢固。钢架在初喷砼后及时安装,钢架安装时应垂直于隧道中线,钢架与围岩间隙应采用喷射混凝土填充密实,严禁采用片石回填。

4.4.9 隧道设有仰拱时,应及时施作,使支护结构尽早闭合。仰拱施工宜整断面一次成型,不宜左右半幅分次浇筑。铺底混凝土可半幅浇筑,但接缝应平顺,并做好防水处理。隧道底部(包括仰拱)超挖在允许范围内,应采用与衬砌相同强度等级混凝土浇筑;超挖大于规定时,应按设计及规范要求回填,严禁用洞渣随意回填。

4.5 防水和排水

4.5.1 隧道施工防排水应做到防、排、截、堵相结合,对地表水、地下水妥善处理,隧道洞口及辅助坑洞口应及时完善防排水系统,洞口附近和浅埋隧道洞顶不得积水。

4.5.2 严格控制排水管的质量和施工工艺,宜采用土工布包裹的硬质花管。隧道喷射混凝土施工前或施工过程中应根据渗水情况埋设排水管,保证初支表面完成后没有渗漏水现象。



4.5.3 隧道防水板施工前必须建立以地质雷达检测为主的初期支护中间交工验收制度。检测的内容应包括空洞、厚度、强度、净空和排水系统,加强防水板后排水盲沟的检查,保证环向排水管与纵向盲沟的衔接质量与畅通。现场验收合格并现场签认后方可开始二次衬砌施工。

4.5.4 隧道排水设施应考虑地下水的实际情况设置在冻胀线以下。

4.5.5 隧道主体工程完成后,应专门组织对排水系统的检查,进行通水试验,并根据隧道排水系统情况,评估排水系统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4.5.6 设备洞、横通道及其他各类洞室的永久性防、排水工程,应与正洞一次同时完成。寒冷地区应增加管道防冻措施。

4.5.7 隧道防排水施工应严格控制原材料质量和施工工艺。防水层采用防水板+无纺土工布的结构形式,防水板厚度不小于1.2mm,不得使用复合式防水层材料。

4.5.8 防水板的拼焊应采用双缝爬焊,焊接搭接宽度不小于100mm,焊缝应全部进行充气检查;铺挂采用吊带法。二次衬砌施工时应注意防水板的完整性,防止施工过程将其损伤。防水板应有足够的松铺量,防止混凝土浇筑时防水板在拱顶形成弓形,人为造成拱顶空腔。

4.5.9 止水带不得设在结构转角处,在隧道断面变化处或转角处应做成弧形,橡胶止水带的转角半径不应小于200mm,钢片止水带不应小于300mm,且转角半径应随止水带的宽度增大而相应加大。

4.6 二次衬砌

4.6.1 二次衬砌施工须采用全断面模板台车和泵送作业。施工前须对初期支护进行断面检测。对已完成的衬砌路段,应继续观测其稳定性。

4.6.2 台车模板及支架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抗上浮性。外径应适当放大2~3cm为宜,作为预留沉降量,台车长度应根据隧道平面曲线半径、纵坡合理选择,长度一般为9~12m,施工中应及时对模板台车进行校验和修整。

4.6.3 二次衬砌混凝土应对称浇筑,高差宜控制在50cm以内,控制混凝土浇筑速度,混凝土应连续浇筑。

4.6.4 拱部二次衬砌混凝土浇筑时,应在拱顶预留Φ50mm注浆孔,注浆孔间距应不大于3m,且每模板台车范围内的预留孔应不少于4个。拱顶注浆充填宜在混凝土强度达到100%后进行,注浆压力应控制在0.1MPa以内。

4.6.5 二次衬砌混凝土养生应配备专门养生喷淋台车,拆模后立即养生。陕北地区,应做好衬砌防冻保温工作。

4.6.6 应采用地质雷达、回弹仪、钢筋扫描仪对二次衬砌厚度、空洞、砼强度、钢筋间距等进行质量检测。

4.7 隧道路面

4.7.1 路面施工应根据隧道长度及施工作业环境特点编制单项施工组织设计,并制订应急预案。

4.7.2 路面正式施工前,应铺筑各结构层试验段以确定施工工艺参数,试验段长度宜为150~200m。

4.7.3 水泥混凝土路面应使用配套设备,连续浇筑。

4.7.4 混凝土路面刻纹应采用纵向、横向相间隔的方式。

4.8 超前地质预报

4.8.1 隧道施工应加强施工地质调查工作。常规地段应实施跟踪地质调查,不良地质地段隧道必须进行超前地质预报。

4.8.2 地质预报作为工序纳入施工组织,施工前应编制地质预报方案和实施大纲并报监理审查。

4.8.3 跟踪地质调查与超前地质预报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

4.8.4 地质预报应采用超前地质预报物探法、超前水平打孔法及跟踪地质调查法综合预报。

4.8.5 隧道开挖每循环进行一次地质素描,包括掌子面、左右侧墙、拱顶和隧底。超前地质预报物探法、超前水平打孔法必须连续预报。

4.8.6 根据地质预报结果,及时优化设计方案,调整施工方案。

4.8.7 超前地质预报宜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超前地质预报工作。超前地质预报资料为重要竣工文件,应认真建档归档。



4.9 监控量测

4.9.1 隧道开工前,应编制施工全过程监控量测方案。监控量测计划应与施工进度计划相适应。监控量测工作应贯穿施工的全过程,施工中不得中断。

4.9.2 监控量测应成立专门量测小组负责日常量测。通过监控量测,掌握围岩和支护的动态信息并及时反馈,指导施工作业。当围岩急剧变形、尚不稳定时应加强初期支护;当围岩异常急剧变形、处于危险状态时,必须立即停止掘进,采取应急措施。一般当初期支护变形值符合要求、处于稳定状态后,才可施作二次衬砌。

4.9.3 隧道开挖后应及时进行围岩、初期支护的周边位移量测、拱顶下沉量测。当围岩差、断面大或地表沉降控制要求高时,宜进行围岩体内位移量测和其他量测。洞口段、浅埋段或地表有建(构)筑物时,应进行地表沉降量测。

4.9.4 已竣工并交付运营的隧道,经批准后需进行长期运营量测时,运营量测点应在施工期间埋设并移交运营单位。运营量测由运营单位设专人进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

4.9.5 监控量测资料必须设专项档案保管,并作为竣工文件重要组成部分。

4.10 特殊地质隧道

4.10.1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隧道、特长隧道等宜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超前地质预报和施工监控量测工作。隧道施工质量控制可委托有资质单位实行“第三方检测”。监控量测工作应结合开挖、支护作业的进程,按要求布点和监测,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补充,量测数据应及时分析、处理和反馈。

4.10.2 膨胀土围岩地质隧道施工时应对围岩压力及其流变情况进行充分的调查和量测,结合地下水的分布范围及规律,采取相应的施工措施。尤其应重视初期支护、仰拱施作时机和效果。

4.10.3 黄土地质隧道施工应遵循“短开挖、少扰动、强支护、实回填、先仰拱、紧衬砌”的原则。做好洞顶、洞门及洞口的防排水系统,并妥善处理好陷穴、裂缝。开挖方法宜采用短台阶法或分部开挖法(留核心土法),施工时必须加强支护措施,防止坍塌,确保安全施工。开挖后应立即对隧道周边及掌子面进行喷射混凝土封闭,并及时施工其它初期支护,仰拱应超前拱墙二次衬砌施工,拱墙二次衬砌应及时整体浇注。

4.10.4 溶洞地质隧道应选择“疏导、堵填、注浆加固、跨越、绕避、宣泄”等措施进行处理。采用回填方法处理溶洞时,不得阻断过水通道。当溶洞较大较高且顶部破碎时,应先喷射混凝土加固,再在靠近溶洞顶部附近打入锚杆,并应设置施工防护架或钢筋防护网。溶洞未做出处理前,不得将弃碴随意倾填于溶洞中。

4.10.5 流沙地质隧道应采用“防、截、排、堵”等方法进行处理。宜采用超前注浆措施加固地层后再开挖,施工过程中采取措施防止沙土液化,衬砌应仰拱先行,拱部和边墙衬砌混凝土浇筑应及时,拱墙宜一次浇筑完成,尽快与仰拱形成封闭环。

4.10.6 风积沙围岩主要位于洞口段及浅埋段,拱部超前支护可采用超前管棚或水平旋喷桩等方式处理。开挖宜采用CRD施工方法,中墙部位应进行超前支护,防止塌砂,坑底及仰拱部位宜注浆加固。地表预注浆和超前预注浆可采用多孔同时注浆。压浆材料采用改良水玻璃或超细水泥。

4.10.7 岩爆地段应采用相应技术措施,释放围岩内部压力。采用摩擦型锚杆进行支护,增大初锚固力;采用钢钎维喷射混凝土,抑制开挖面围岩的剥落;采取挂钢筋网或用钢支撑加固进行支护。台车、装渣机械、运输车辆加装防护钢板。注意避免岩爆伤及人员、砸坏施工设备,必要时人机撤至安全地段。

4.10.8 隧道通过高地温路段时,洞内施工气温不宜高于30℃,一般采取通风与洒水相结合的措施降温。当施工有热水涌出时,宜采用排、堵结合的方案处理,排水管应采用耐高温材质,截水可采用水玻璃、水泥等药液注浆方法。

4.10.9 黑色碳质页岩、千枚岩、绿泥石片岩地段可采用三台阶开挖的施工方法,下台阶开挖后初支仰拱及时封闭,二次衬砌仰拱紧跟,二次衬砌距下台阶距离控制在50m范围以内。施工时应根据监控量测情况动态调整钢拱架的间距、刚度、系统锚杆的长度或采用自进式锚杆,必要时采用全断面导拱加强初期支护强度。

4.11 隧道附属工程

4.11.1 消防洞、设备洞、车行或人行横通道及其他各类洞室设置应满足设计要求,当原定位置地质条件不良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各类洞室及横通道与正洞连接地段,支护应予以加强。各类洞室及横通道与正洞连接的折角处,防水层应根据铺设面的形状平顺铺设,不得出现漏铺。

4.11.2 水沟、电缆槽开挖应与边墙基础开挖同时进行,不得在边墙浇筑后再爆破开挖。电缆槽壁浇筑时与边墙应连接牢固,必要时可加设短钢筋。顶面、侧面要求线形平顺。

4.11.3 蓄水池混凝土的浇筑应做到内实外光,无渗漏,并选择在地基坚固处;在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应进行注水试验;设置避雷设备时,应进行接地电阻试验。寒冷地区应增加管道防冻措施。

4.11.4 安装工程所用各种预埋件应进行防锈蚀处理。通风机的机座与基础及水泵基础应按设计要求施工。地脚螺栓应按设计要求布置预留灌注孔眼。螺栓埋设时,灌浆应密实。螺栓应与机座面垂直。预埋钢管管口应打磨平整,并在二次衬砌混凝土浇筑后进行检查、试通。

4.11.5 辅助坑道洞口的截、排水系统应在坑道施工前完成,开挖后应及时支护,施工期间,应制定防排水应急预案。斜井、竖井井口周围应设置安全栅栏和安全门,井口的轨道中心应设阻车器。提升用的钢丝绳和各种悬挂用的钩、链、环、螺栓等连接装置,应具有规定的安全系数,使用过程中必须定期检查、修理和更换。

第五章 交通安全设施

5.1 一般规定

5.1.1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实施前必须做好技术交底、施工组织、施工管理准备工作。

5.1.2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中应积极推广使用成熟的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5.1.3 所有钢构件均应进行防腐处理。螺栓、螺母等紧固件和连接件在防腐处理后,必须清理螺纹或进行离心分离处理;铝合金构件可不进行防腐处理;不同材质的金属构件互相接触时,应使用非金属套、垫或保护层使两者隔离。

5.1.4 尽量选用环保、对人体和环境无害的材料。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污水排放。

5.2 交通标志

5.2.1 建设管理处应组织设计等相关单位对标志的设置位置、标志的易识别性等进行现场核查,确保交通标志位置合理、准确、视距良好,不受其他标志、沿线设施和绿化物遮挡,同时根据道路的几何线形、交通量、交通流向和交通组成、道路沿线设施等对标志设置位置进行优化。

5.2.2 设置在桥梁上的交通标志,应进行结构安全性验算,并应出具详细的基础钢筋结构图。

5.2.3 枢纽立交及环形高速公路标志应设置图形化版面标志。

5.2.4 互通立交的内环匝道应设置匝道限速标志牌。

5.2.5 连续长大下坡路段应增加图形标志,标注坡度、坡长等信息。

5.2.6 标志板面必须进行折边处理。

5.2.7 成品标志板面应无裂缝、划痕、较大气泡和颜色不均等表面缺陷,板边缘整齐、光滑,尺寸符合设计要求。

5.2.8 金属构件镀锌面不得有划痕、擦伤等损伤及漏镀、漏铁等缺陷。

5.3 路面标线和突起路标

5.3.1 高速公路标线必须采用热熔型涂料。

5.3.2路面标线、突起路标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标线涂料和突起路标的正常养护周期。

5.3.3 水泥混凝土路面应在混凝土养护膜清除后再施划标线。

5.3.4 标线应线形流畅、尺寸正确,在曲线路段不得出现折线,在竖曲线路段应衔接顺畅。

5.3.5突起路标宜在路面标线施工完成后安装,且不得影响标线质量。

5.3.6 突起路标应沿标线定位,反射体应面向行车方向。

5.3.7 突起路标在粘合剂固化前避免车轮冲压。

5.4 安全防护栏

5.4.1 应现场核查公铁交叉、高速公路与已有道路交叉及高墩桥等重点部位的安全防护设施。凡高速公路跨越铁路、干线公路、重要地物,或在连续长大纵坡、弯道外侧等护栏应加强加高。凡高速公路下穿现有铁路、公路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原有铁路、公路坠物影响高速公路安全。

5.4.2 为保证山区高速公路行车安全和护栏顺适、路容美观,路侧及中央分隔带安全护栏在实施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现场优化路、桥、隧之间护栏的结构形式、线形,做好衔接。

5.4.3 立柱放样后应排查地下管线、泄水管或结构物情况,并根据排查情况调整立柱位置或改变立柱固定方式。施工时必须保证波形钢板护栏立柱埋置深度满足要求。

5.4.4 护栏线形应与路线相协调,线形圆滑顺畅,不得有明显的凹凸和起伏。

5.4.5 波形梁钢护栏构件镀锌、镀塑应表面色泽均匀、光滑、连续。混凝土护栏外观、色泽均匀一致,表面的蜂窝麻面、裂缝、脱皮等缺陷面积不超过0.5%。

5.4.6 立柱及柱帽安装牢固,顶部应无明显塌边、变形、开裂等缺陷。

5.5 隔离栅和桥梁防护网

5.5.1 施工前应对场地进行必要的修整、夯实;对地形起伏的路段,应将原地面整修成一定的纵坡,并顺坡设置,也可按阶梯型设置。

5.5.2 隔离栅和桥梁防护网在安装后应网面平整,无明显翘曲和凹凸现象,网面不得有锈蛀、擦伤、折叠等现象。

5.5.3 立柱埋深应符合设计要求,与基础、隔离栅及相邻立柱间应连接稳固。

5.5.4 隔离栅起终点须围封。

5.6 视线诱导和防眩设施

5.6.1 中央分隔带应采用防眩板,不宜采用中央分隔带绿化树。

5.6.2 弯道处的防眩板应加密设置。

5.6.3 防眩设施整体应与路线线形一致,遮光角符合要求,安装平顺、牢固,色泽均匀。

5.6.4 中央分隔带特殊路段和交叉分道口的分流鼻可设置太阳能警示或诱导标志。

5.6.5 轮廓标发射器的安装角度,应与司机视线方向垂直。

5.6.6 防眩板上应粘贴一定数量的反光膜诱导视线,小半径弯道外侧应设置视线诱导标志。

第六章 机电工程

6.1 机电设备和材料

6.1.1 加强机电设备、材料进场检验,所选设备和材料必须符合设计文件、招标文件的要求。

6.1.2 设备材料进场必须出具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发货单、质保单等质量保证资料,大型设备及批量材料应进行工厂抽检。设备和材料到货后,监理工程师应认真核对品牌、型号、规格、产地等信息,检查出厂质量保证资料。质保资料不全或存在缺陷者,均不得安装。

6.1.3 主要设备在安装完成,使用环境满足条件后应一次开通成功。

6.1.4 室外设备应保证在现场环境温度范围内、轻微冲击振动影响下能正常工作;室内设备能防止电磁波干扰和静电引起的差错。

6.1.5 设备和系统的性能指标须选用适当仪器、方法进行测试,且现场测试的项目及频率应满足相关要求。

6.2 机电节能要求

6.2.1 在满足工程需要及质量要求前提下,房建设施和机电设备应优先选择节能产品。

6.2.2 隧道机电中的通风、照明等是用电的主要负载,建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来提高工程质量、降低运行成本以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

6.2.3 隧道照明应按照“陕西省高速公路隧道照明系统设计指导意见”要求,结合隧道现场环境条件,做到“一洞一照明设计图”,同时应实现现场手动、自动、远程集中遥控功能。有条件的隧道,应采用太阳能供电的有源诱导灯代替普通照明。

6.3 机电施工工艺

6.3.1 机电设备安装工艺应特别注意联合接地、机房布线、光缆和电缆接续、设备和机房布置、端子排和接插件施工及线标制做,应实行严格的工序检验制度,以保证工程质量,凡上道工序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6.3.2 根据管理需要完善软件功能。

1 应保证所有源程序、自动编程器、程序调试工具、系统接口都适用于系统的要求。

2 收费系统软件应保证操作方便、统计清晰、拆帐准确、稽查严密,监控系统软件除单机设备功能外,应注重联网监控功能、系统联动功能,为公众提供服务、为管理提供手段。

6.3.3 监理单位应全程跟踪、监督工程的每一个环节,隐蔽工程必须随工进行检验(如基础制作、接地网制作、管道敷设、人(手)孔制作等)。

6.3.4 设备安装完成,必须进行单机系统调试,并做好调试记录。系统开通前应进行系统测试。

6.4 计重收费工程

6.4.1 一般要求及电子秤选择

1 封闭式高速公路计重设备应设置于收费站出口车道上。

2 省界主线收费站进口设置的一类治超站,原则上选择静态秤;出口计重收费车道,宜2/3选择静态秤,1/3选择动态秤。

3 进口治超与计重收费合并的匝道站,宜选择静态秤;出口计重收费车道,静态秤和动态秤宜各占一半。

4 收费车道数、计重收费车道数,应根据交通量及交通组成情况论证确定。应考虑计重收费(特别是静态称重)的服务时间,防止车道不足造成交通拥堵。

6.4.2 机电土建工程

1 称重秤台中心距收费亭中心线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0m,以20~24m为宜。

2 严格按照《陕西省高速公路收费站整车式称重系统建设指导意见》(陕交函〔2009〕1021号)要求进行安装建设。确保整车式称重衡器均安装成横平竖直状态,衡器两端引道自然平直度应≤3mm,衡器的引道、边框、衡器的承载器均应在一个水平面。

3 称重秤台应埋设于水泥混凝土路面的一个整板块中心位置,不得设置在混凝土板块接缝处。

4 在安装称重设备的前广场应设置减速(振动)标线或加设减速板等措施提醒或强制车辆减速。设置称重设备的广场路面纵坡不大于3%,横坡不大于2%。

5 埋设称重秤台处的路面及秤台处到收费岛尾的路面必须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



6 静态秤建设完成投入使用前,应由省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其进行计量检定,并颁发合法使用证书后方可使用。

6.5 ETC工程

6.5.1 ETC车道应严格按照《陕西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技术要求》(陕交函〔2009〕757号)设置。对于联网高速公路匝道收费站和一般主线站,ETC车道原则上按1入1出2条车道设置,省界主线收费站ETC车道可按1入1出或2入2出设置。对于入口车道数大于等于3条,出口车道数大于等于4条的收费广场,双向收费岛两侧车道宽度按ETC车道宽度预留;ETC车道应设置在双向收费岛的两侧,对于设置往复车道(出口和入口共用车道)的收费广场,ETC车道应尽量紧靠往复车道设置。

6.5.2 ETC施工应满足《陕西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技术要求》、《陕西省高速公路ETC收费车道施工图》、《陕西省ETC建设技术要求》等技术规范要求。

6.5.3 ETC车道建设完成投入使用前,应对其进行严格的入网检测和验收,确保ETC车道关键设备符合互联互通及与联网收费系统相互兼容的要求。

第七章 其他工程

7.1 植树绿化

7.1.1 应遵循“因地制宜、因路制宜、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的原则,与沿线的地形、地物环境相协调,根据当地自然条件、经济条件,选择绿化植物品种,增加绿化、美化效果,丰富公路景观,达到防护与观赏相结合的目的。

7.1.2 平面布置应按设计施作。

7.1.3 标志牌、弯道内侧在设计视距影响范围之内,不得种植影响视线的树木,检修台阶两侧不应种植影响工作的树木。

7.1.4 乔木、灌木、花草及防护林、风景林等,不宜在较长路段中采用同一种绿化植物品种,应根据情况分段轮换栽植不同品种,以减少病虫害的传播和蔓延。

7.1.5 平面交叉、立体交叉、桥梁两端10m内等位置,在设计视距影响范围以内,不应栽植乔木。

7.1.6 在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公路路面及构造物不被污染,应将栽植前修剪的枝条带出公路地界以外集中处理。

7.1.7 路基、路面及构造物的施工中,不得将工程垃圾倾倒在路界范围绿化用地内。

7.1.8 路侧建筑垃圾在深埋时,覆盖土层厚度应满足栽植厚度,一般为40~50cm。对含有建筑垃圾及其他有害成分的土壤,要进行换土或土壤改良。

7.2 沿线设施及房建工程

7.2.1 服务区、停车区、小型休息区等直接为司乘人员服务设施的设计应最大限度满足使用功能,必须充分利用地形地貌,禁止大填大挖。应坚持“功能齐全、布局合理、使用方便”的原则做好平面布局,根据平面布局确定建筑布局和风格。服务区的进出口道路应参照收费广场路面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停车场地应采用高大乔木带进行分区。

7.2.2 收费站、超限检测站广场路面应加强路面施工质量控制。为保证路面使用寿命,可采用钢纤维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路面。

7.2.3建设管理处和设计单位应高度重视服务区建设,保证服务区及沿线房建工程与路线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建设管理处应派驻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现场负责,与设计代表密切配合,抓好服务区建设,及时发现问题尽快完善解决,在细节上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

7.2.4建设管理处及其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必须按规范要求对用于工程建设的各种材料、砂浆、砼及各种预制件、成品及半成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按规定数量及频率抽样试验, 对地基基础、主体砌筑、混凝土工程和各隐蔽工程的检查及监督必须按要求进行,并且进行全过程、全天候的旁站监督和指导施工。

7.2.5 房建工程木门窗使用的材料、材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进场半成品要严格控制质量验收,做到堆放合理,且有防日晒雨淋措施,用材含水率必须控制在规范允许范围之内, 超标严禁使用。铝合金门窗型材须采用有出厂合格证的产品,成品门窗须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铝合金门窗框与墙体的接触面必须进行防腐处理。

7.2.6 建筑物外墙面装饰一般采用面砖,面砖必须经过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并需进行排砖设计。应挂通线或弹线施工,确保面砖横平竖直,砖缝用1:2水泥砂浆勾缝,并采用统一的圆钢压实抹光。

工地标准化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驻地建设... 2

2.1驻地建设.... 2

2.2 工地试验室.... 6

第三章 临时设施... 11

3.1 临时用电.... 11

3.2 临时供水.... 13

3.3 便桥便道.... 13

3.4 标示标牌.... 15

第四章 施工场站... 19

4.1 拌和站.... 19

4.2 预制梁场.... 23

4.3 钢筋加工场.... 27

4.4 材料存放场.... 31

4.5 小型构件预制场.... 36

第五章 标准化施工现场..... 39

5.1 路基工程.... 39

5.2 桥涵工程.... 41

5.4 路面工程.... 50

附件:..... 52

第一章 总 则

1.1工地标准化主要包括驻地和施工现场的标准化。按照标准化要求建设施工、监理驻地和试验室及施工便道,改善生产生活环境,提高施工管理效率。按照标准化要求建设各类拌和站、预制加工场地和材料存放场地,实现混合料(混凝土)集中拌制,钢筋、碎石集中加工,构件集中预制,充分发挥集约化施工的优势,规范施工现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按照标准化要求规范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及其他各类临时设施设置,消除隐患,文明施工。

1.2 各建设项目应成立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组建的工地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该项目工地标准化建设、验收和日常检查等工作。

1.3各单位驻地和施工现场总体布置,应按照“重视选址、减少占地、安全环保、节约投资”的原则进行。施工单位驻地、工地试验室、拌和站等场地选址和建设,监理单位驻地选址和建设,必须经项目建设管理处审批并验收。

1.4 工地标准化验收按照总体布置、场地建设、标志标牌、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检查,达到工作生活环境良好,场地布置合理,出行道路畅通,标牌标识清楚,施工生产环保。

1.5 各单位驻地、拌和站等场站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消防规定,配置齐全各种消防设施。

1.6 各建设项目应根据本指南,结合项目所在关中、陕南、陕北自然区域特点及工地现场实际情况,制订本项目工地标准化实施细则,达到工地标准化建设有章可循、规范统一。



第二章 驻地建设

驻地建设应按照建设项目所处地域环境和当地实际,结合建设项目规模和合同段工程类别、大小,统一驻地建设标准,做到施工单位驻地、监理单位驻地、工地试验室建设“三统一”,以改善生产生活设施,提高建设管理效率。

2.1驻地建设

2.1.1场地选址

施工、监理单位驻地(以下简称“驻地”)选址必须方便管理、交通便利、通讯畅通,不受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威胁,避开坍方、落石、滑坡、危岩等危险地段,并与高压线路、通信线路保持安全距离。

2.1.2驻地布局

1 根据合同段工程类别和大小,合理规划驻地占地面积,平原区路基桥隧和路面施工单位驻地占地一般不应小于5000~6000m2,监理单位占地1500~2000 m2,山岭区施工、监理单位驻地可视实际情况适当降低。

2 施工、监理单位驻地宜为独立式庭院,四周有围墙,有固定出入口,出入口应设置保卫人员。

3 施工、监理单位驻地要做好消防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每个功能区必须配备不少于 10 个灭火器。

4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及车辆停放场地布局合理,人员住宿、办公分开,停车区和驻地道路应采用15cm混凝土硬化,其余空地予以绿化。

项目经理部绿化

5 驻地排水应系统设置,宜采用暗排形式,驻地排水管道应与外界排水系统连通,生活污水净化处理后方可排放。

6 办公用房应按照管理需要,设置项目经理室、总工室、计财部、工程部、质检部、合同部、安保部、档案室、试验室、会议室,且标牌标记清楚、醒目。

项目经理部驻地

生活用房应设置宿舍、食堂、活动室、医疗室、图书室、浴室等生活设施。

7 锅炉房、发电机房、厨房、库房等应与办公、生活用房隔开设置,距离不小于 10m。其中锅炉房应采用非易燃材料建造,并远离易燃物品,设在下风口,烟囱上安装防火帽。存放易燃易爆品的库房应设置在办公、生活用房安全距离之外,与爆破区距离必须不小于500m 。

2.1.3 用房标准

1 办公、生活用房应实用美观、隔热通风,房间净高不低于 2.6m,应设置可开启式窗户,保证通风;房顶材料选用阻燃材料,防雨、排水通畅,内墙抹灰刷白,地面硬化防潮湿;采用拼装式的活动房,搭建不宜超过两层;采用砖混结构的墙体,下设 0.5m高墙裙;房屋周围应设置排水沟,保证不积水。

2 办公用房人均面积不小于8m2,生活用房人均面积不小于6m2。生活区必须设置淋浴间,可同时满足驻地总人数的10%洗澡。

3 施工单位会议室面积不小于100m2,监理单位会议室面积不小于50m2。会议室应通风、照明良好,设有防寒保暖、防暑降温设备,设置2个向外开启门,保证发生危险时便于及时疏散。

会议室

4 宿舍可租用永久住房,也可采用活动房搭建,可采用单人床或架子床,禁止通铺,每舍居住不超过4人,人均面积不小于4m2。宿舍宜采用混凝土地面,内、外环境应安全、卫生、清洁,夏季有降温防蚊虫措施,冬季有保暖和防煤气中毒措施。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宿舍内生火做饭。

5 医疗室应取得当地医疗卫生管理部门批准,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和1名注册护士。医疗室建筑面积不小于40m2,设置诊室、治疗室、处置室等功能区,每区独立设置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6 食堂、厨房应具备必要的排风和冷藏设施,生、熟食品分开并设有标记,加工和作业间应符合卫生和消防等有关要求,食堂、厨房与宿舍间距不小于15m,与厕所、垃圾堆放地间距不小于30m。餐厅面积按人均1m2设置。炊事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卫生部门发放的健康证。

职工餐厅、厨房

7 厕所必须分设男、女厕所,为水冲式或移动式,面积应满足需要,通风良好,定时清扫,保持整洁。

8 档案室面积不小于 20m2。所有档案资料宜保存在专用金属柜内,由专人负责管理。档案室应有防潮、防火、防盗等措施,照明通风良好。

9 驻地应设置篮球场、羽毛球等运动场地,配备健身器材。

运动场地 健身器材

10 驻地生活垃圾和厨房垃圾应专门存放,与办公、生活区有较远距离,安排专人按时收集处理;生活污水净化处理后通过地下管道排放,不得污染环境。

2.1.4 驻地标牌

1 驻地门口悬挂合同段名称和单位铭牌。

2 驻地应设置办公区、生活区标牌,办公区设置施工告示牌、安全生产责任牌、民工工资公示牌、党员先锋岗、宣传栏、黑板报、读报栏等。

3 项目经理室应悬挂施工总体形象进度图、年度计划进度曲线和实际对比图、项目经理职责等。

4 项目总工室应悬挂施工总体平面布置图、施工总体进度计划网络图、施工总体形象进度图、项目总工职责等。

5 工程部应悬挂结构物施工形象进度图、施工总体平面布置图及施工总体进度计划网络图、部门人员岗位职责等。

6 质检部应悬挂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各级安全质量人员的岗位职责、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等。

7 物资部应悬挂材料物资进货、检验、发放流程图、设备管理的动态图等。

8 计划部应悬挂计量形象进度图、年度计划进度曲线等。

9 其他部室应在明显位置悬挂工作职责。

10 会议室应悬挂各类机构组织图,安全、质量、环保保证体系,线路平面缩图,项目管理方针和管理目标等。

11 监理单位驻地应设立监理告示牌、民工工资公示牌、质量安全和廉政举报电话,设置安全文化专栏等。

12 高级驻地办公室应悬挂工程进度图及相关责任制度。驻地监理办公室应悬挂相关组织机构、工作流程、生产目标、规章制度以及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等图表。

13 监理驻地生活区应参照施工单位生活区有关要求设置。

2.2 工地试验室

2.2.1 选址建设

1 工地试验室应设置在项目施工(监理)单位驻地或拌和场(站)附近,方便试验检测工作。场地选择应考虑安全、环保及检测工作要求。试验室区域内道路应采用混凝土硬化,水电满足使用要求。

2 工地试验室用房尽量采用土木结构房屋,房屋结构应考虑空间跨度与大风雨雪的影响,必要时加固处理,保证安全可靠;试验室周边排水设施应完善、合理。

2.2.2 试验室布局

工地试验室

1 试验室应悬挂铭牌,铭牌内容与工地试验室印章内容一致,即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名称+建设项目合同段名称+工地试验室。试验室办公区与功能室应分设,办公区和功能室外悬挂或张贴有统一规格的门牌标识。

2 办公区及功能室应有必要的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每个功能室应备有消防砂、消防桶和消防锹等消防工具。

3 试验过程产生振动的功能室应设置在一起。隔振要求较高的精密仪器的功能室应远离振源,如化学分析室、沥青室等。

4 功能室室内设备摆放应符合试验工作流程,减少人流与物流交叉,避免相互干扰。

5 试验室必须备有功率≥15kW发电机,并作防噪处理,保证试验检测工作正常、连续。试验室电路应为独立专用线,在总闸及力学室、标准养护室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6 按照建设项目或合同段混凝土工程量,建立报废混凝土试块堆放场地,场地应砌筑围墙,高度不小于1.8m,并设门上锁,防止混凝土试块丢失。场地混凝土容量应满足存储6个月内所有混凝土试块数量。

2.2.3功能室要求

1 试验室应根据工程内容和规模分设样品室、土工室、集料室、化学分析室、水泥室、水泥砼室、力学室、沥青室、沥青混合料室、检测室、标养室等功能室,其总面积应≥300m2。各功能室面积要求:样品室≥20m2,土工室≥35m2,集料室≥30m2,化学分析室≥15m2,水泥室≥30m2,水泥混凝土室≥30m2,力学室≥30m2,沥青室≥25m2,沥青混合料室≥35m2,检测室≥20m2,标养室≥30m2(分两间设置,各配备一台温度、湿度控制器)。办公室总面积≥40m2,资料档案室面积≥15m2。

力学室

土工室 水泥室

2 功能室主要设备旁边墙体上应悬挂统一规格的仪器设备操作规程。操作规程框图采用高60cm、宽40cm 的蓝底白字标牌,标牌挂于操作台顶面60cm墙体上。

3 环境条件有要求的功能室,应配置相应设施,并悬挂环境条件要求标识及限入标识。加强对环境条件尤其是温湿度环境监控,功能室应在墙体上悬挂温湿度表。空间较大的功能室及标养室应在房屋对角墙体位置布置不少于2个温湿度表。

4 各功能室电源插头应高出地面1.3m以上,防止冲洗时进水漏电。

5 各功能室操作台高度应控制在70cm~90cm之间,台面宽度为60cm~80cm,台面为混凝土或铺设地板砖,表面应平整,操作台下设置带有柜门的储物隔柜。

6 功能室温湿度记录、仪器使用(运行)及维修记录悬挂在对应仪器背面墙体上,离地1.5m左右。记录采用竖放硬面夹。

7 各功能室均应设置自来水水池,水池布置应适用、美观。水泥混凝土室地面应设置水槽,方便设备及场地清洗。

8 标养室门口悬挂试件出入库记录台账,标养室地面设置环形水槽,便于室内水排向室外,水槽尺寸为宽8cm、深5cm。标养室内应设置试件养生架,养生架采用不小于4mm×4mm的角钢,并涂刷防腐油漆,高度不宜高于150cm,保证试件养生效果。

9 沥青及沥青混合料室应安装大功率排气扇加强通风,保证检测人员健康。

10 样品室应配备柜、架储存样品。样品分类存放,标示清楚,做到账物一致。样品储存环境安全、无腐蚀、无鼠害,防火、防盗措施齐全,温、湿度符合样品储存要求,清洁干燥且通风良好,对要求在特定环境下储存的样品,应严格控制环境条件。易燃、易潮和有毒的危险样品隔离存放,做出明显标记。

样品室

2.2.4 办公区要求

1 办公室内墙体上应悬挂工地试验室组织机构框图、人员配置图、工地晴雨表、人员考勤表、工程形象进度图、人员去向表等图表,主要管理制度及人员岗位职责上墙。

办 公 室

2 办公室必须安装空调,为检测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保证极端恶劣气候条件下试验检测工作正常进行。

3 档案室应配备专用档案柜,具备防潮、通风条件。试验资料应根据内业资料管理要求,分类收集整理,目录编写清楚,具有可追溯性。出具的各类试验报告、施工配料单等资料,应及时完成签认,规范归档。各种试验资料应记录完整、真实有效,严禁造假。

2.2.5设备配置及安装

1 设备配置应符合投标承诺,满足工程内容及规范相关要求。压力机、万能材料试验机、水泥恒应力压力机、车辙试验机、马歇尔试验仪等关键设备应为自动化设备。

2 设备安装应按照使用说明书或试验规程相关要求进行。设备需要安设基座与其固定的,应在试验室建设时根据布局设计设置基座,基座顶面应保持水平,待设备就位调平后采用地脚螺栓进行固定,设备离墙至少保持50cm距离。对基座有隔振要求的,应设置独立混凝土台,混凝土台高40cm、体积0.25m3、重量约600kg,周围存在振源时应在地面与台座间设厚度不小于1cm的橡胶垫。

3 压力机、万能材料试验机等力学设备应设置金属防护罩或安全防护网,采用防护网时网眼尺寸不宜大于1cm×1cm,使用的防护网应保证安全、方便操作。

4 试验室应配置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等办公设备,具备网络通信条件。

2.2.6 试验废弃材料回收、存放应符合环保要求。

2.2.7 对易受电磁干扰、灰尘、振动、电源电压等影响的设备要严格管理,对有较大噪声的设备要采取隔离措施。



第三章 临时设施

临时用电、供水、施工便道和标示标牌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标准,规范现场安全标示及其他各类临时设施,做到消除隐患,文明施工,保证生产生活需要。

3.1 临时用电

3.1.1施工单位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电源进线、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的位置及线路定向,进行负荷计算,选择变压器容量和导线截面,制订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经相关部门审核及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3.1.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施工前要编制临时用电方案,工程专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低压电力系统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3.1.3 临时用电采用三相五线制(三根火线,一根工作零线,一根保护零线)和三级配电二级保护方式(总控、分控、开关、分控、开关分设漏电保护),工作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供电线路始端、末端必须重复接地;当线路较长时,线路中间应增设接地,其电阻不得大于10Ω。

3.1.4严格按照施工用电专项组织设计与施工现场平面布置进行架设和管理电力线,动力和照明线必须分开架设。

3.1.5 进入现场的电气设备、固定吊装设备、钢梁梁体等可能因雷击或外壳带电造成人身伤害的设备、设施均应设线接地。

3.1.6 用电设备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不得用一个开关直接控制两台以上的用电设备;漏电保护器符合国家标准《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的规定,并与用电设备相匹配。

3.1.7 配电房(室)、变压器等固定电力设备均设安全防护屏障或网栅围栏,高度不低于2.5m,应设置明显的禁止、警告标志。

3.1.8 配电箱内多路配电应有标记,配电箱应有门、锁、防雨措施,铁壳开关箱必须接地。所有电器设备必须完整、无破损,性能良好。必须使用安装带有触电保护器的插座,触电保护器应定期试验,确保性能可靠。严禁使用铜丝、铁丝等金属代替保险丝,严禁在一个开关上连接多台电动设备。

3.1.9 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线,必须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其它设施上。

3.1.10电力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按规定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2 临时供水

3.2.1 供水管路铺设本着经济、实用的原则布设管道,分主、支管道供水,满足生产生活需要。

3.2.2混凝土拌和用水不应含有影响水泥正常凝结与硬化的有害杂质或油脂、糖类及游离酸类等,可直接使用饮用水。

3.2.3 隧道施工按需要的供水压力合理选址修建高位水池,安装上、下水管路,供水池不宜设在隧道顶部。修建高位水池困难的隧道,宜采用变频高压供水装置满足施工需要。

3.3 便桥便道

3.3.1 施工便道要按照投标承诺和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合理布设,保证畅通,并与施工现场拌和站、预制场、控制性工程、项目经理部等位置相连接,满足施工车辆行车速度、流量、载重等要求。

施工便道

3.3.2 施工便道应采用简易路面,标准不低于投标文件要求,分为主干线和引入线,主干线尽可能靠近合同段各主要工点,引入线以直达施工现场为原则,并考虑与相邻合同段施工便道的衔接。

3.3.3 施工便道、便桥宜利用永久性道路和桥梁,必要时应予以加固,确保车辆行驶安全。

3.3.4 施工便道、便桥应设置必要的标志标牌,转弯道口、视线不良处设警示牌或反视镜。

3.3.5 施工便道途经学校、村庄、工厂附近时应设置警示、慢行、限速等标志。

3.3.6 施工便道、便桥应组织专门的养护队伍,配备必要的机械、工具和材料,由专人负责养护,确保路面平整,做好洒水、排水工作,做到晴天不扬尘、雨天不泥泞。

3.3.7 施工便道要求

1 自建施工便道宽度不小于4.5m,铺设不小于20cm的砂砾路面。对部分路段确实受地形条件限制无法达到规定的,宽度不得小于3.5m。对于连续刚构桥等重要结构物以及拌和站、预制厂的出入便道,必须采用20cm厚半刚性基层或砂砾垫层+20cm厚C30水泥混凝土面层进行硬化处理。路面施工拌和站出入便道,必须采用20cm厚半刚性基层或砂砾垫层+不小于5cm厚沥青混和料进行硬化处理。

2 自建施工便道每500m设置一处长度不小于20m的错车道,曲线或地形复杂地段应适当加密,视地形条件和视距要求设置错车道。

3 施工现场和驻地进出场外100m长度范围的便道,必须采用不低于20cm厚半刚性基层或砂砾垫层+20cm厚C30水泥混凝土面层进行硬化处理。

钢筋混凝土圆管

4 施工便道应设路拱,两侧应设置排水沟,尺寸满足排水要求;经过河流、水沟时应埋置钢筋混凝土圆管或设置过水路面。

3.3.8 施工便桥结构按照实际需要专门设计,同时应满足排洪要求。汽车便桥桥面宽度不小于 4.5m,桥面高度不低于近3年最高洪水位,桥面设不低于 1.2m 的符合规范要求的防坠落栏杆扶手,栏杆颜色标准统一。桥头应设置标牌,并根据计算承载力和宽度设置限高、限重、限速标志。

钢便桥

3.4 标示标牌

3.4.1 文明工地标示标牌原则上按照设置齐全、规格统一、内容完善、位置醒目的原则布设。现场各安全文明标识实行常态化管理。

3.4.2 施工单位应根据现场实际设置“八牌两图一彩门”,即工程公告牌、合同段起讫标示牌、工程标示牌、工程质量举报公告牌、质检标示牌、材料标示牌、配合比标示牌、民工工资发放告示牌和施工平面示意图、场区平面示意图及桁架门式彩门。

施工现场的标示牌

1 工程公告牌上应反映在建高速公路项目名称、合同段、起止桩号、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名称及负责人、工期等内容。工程公告牌立于施工现场醒目处。

2 合同段起讫标示牌应标明建设项目、合同段、施工单位名称及起讫桩号等。各合同段分界处路侧均应设起讫标示牌,起讫标示牌设置在合同段起点、终点位置主线路基右侧。

3 工程标示牌应反映合同段、工程名称、工程规模、内容、工期,建设、设计负责人,施工单位名称及其项目经理、技术、质量、安全负责人,监理负责人及现场监理责任人等内容。工程标示牌立于施工现场醒目处,桥梁、隧道、互通立交等具有一定独立性工程均应设置。

4 工程质量举报公告牌内容:项目名称,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及举报电话,省交通运输厅及厅质监站举报电话。

5 正在施工的结构物应设立质检标示牌,内容包括施工单位名称、工程名称、现场负责人和监理、技术员、质检员及质检状态等。

6 现场堆放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应设置材料标示牌,内容包括施工单位、材料名称、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出厂编号、进场日期、规格、数量、检验状态及拟用工程等。

7 正在施工的结构物、拌和站等施工现场设置配合比标示牌,内容包括施工单位名称、拟用部位、设计强度、配合比及现场监理、质检和试验负责人等。

8 民工工资发放告示牌内容包括发放政策、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和举报电话。

9 施工平面示意图应标明本项目主要结构物位置,现场作业队伍布置,设备、机具及原材料储存、加工位置、沿线施工便道及出入口位置,与周边关系示意图等。

10 拌和站、预制梁场、钢筋加工场、材料堆放场、小型构件预制场应设置场区平面示意图,注明位置、面积、功能及消防安全通道平面位置,并附有场站简介。

11 施工合同段起点或靠近驻地公路的醒目位置应搭建彩门,书写高速公路名称、合同段划分、施工单位名称及标语,彩门为钢结构,要求几何尺寸一致,协调美观。

3.4.3 各场站、工点应设置相应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牌、消防保卫牌、环境保护与文明施工措施牌等。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牌要明确各工序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3.4.4 施工、监理驻地应设置廉政监督牌,标明廉政制度、廉政领导小组、廉政监督小组和廉政监督电话等内容。

3.4.5 大型施工场地设置彩旗,单字牌式标语和适当的横幅标语。重点桥梁、隧道、互通立交等工程设立体效果图、施工现场组织机构图等。

3.4.6 现场各种防火、防高空坠落等安全标志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制作,悬挂于工地醒目位置。

3.4.7 现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施工人员、安全员和监理工程师必须佩戴胸牌,胸牌标识明显。胸牌应贴有本人照片并标明单位、注明岗位、职务、姓名、编号。胸牌尺寸为9.5cm(长)×3.5cm(高),字体一律为黑色,施工单位底色为黄色,监理单位为红色,项目建设管理处为蓝色。

3.4.8 施工、监理单位实行人员统一着装,工作服应美观舒适,不影响施工操作,并符合安全要求。进入施工现场所有人员一律要求佩戴安全帽,施工单位管理人员佩戴白色安全帽,工人佩戴黄色安全帽;监理人员佩戴蓝色安全帽;项目管理人员佩戴红色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



第四章 施工场站

施工场站建设推行集约化生产,按照标准化要求实行“三集中”,实现混合料(混凝土)集中拌制,钢筋、碎石集中加工,混凝土构件集中预制,充分发挥集约化施工的优势。建设项目地域环境、运输条件、材料运距等条件满足集中生产时,项目建设管理处可将多个合同段集中招标,集约化施工场站生产。不具备多个合同段集中生产时,应按照单个合同段实行集约化施工场站生产。

4.1 拌和站

4.1.1 场地选址

1 拌和站设置按照“工厂化、集约化、专业化、配送化”原则进行标准化建设。

2 拌和站选址必须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外,交通方便,接近水源、电源,远离居民区和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区,尽量靠近施工现场和施工段落。

3 选址规划应确定拌和站规模及位置,编写建设规划方案,内容包括位置、占地面积、功能区划分、场内道路布置、排水设施布置、水电设施设置及施工设备型号、数量等。规划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批同意后实施。拌和站建设完成后,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开始生产。

4.1.2 拌和站布局

1 水泥混凝土拌和站应满足本合同段主体工程施工需要,设置一座满足高峰期水泥混凝土供应的大型拌和站,主体工程混凝土必须实现集中拌制。

2 沥青混合料拌和站面积不应小于 150亩,半刚性材料拌和场面积应不小于60亩。

3 拌和站建设应综合考虑施工生产情况,合理划分拌和作业区、材料计量区、材料库、运输车辆停放区、试验区、石料堆放区及生活区,内设洗车池(洗车台)、污水沉淀池和排水系统。

4 拌和站应采用封闭式管理,四周设置围墙,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设置避雷设施和消防通道,入口设彩门及值班室。

拌和站

4.1.3 场地建设

1 拌和站内均应全部采用不低于20cm厚半刚性基层(或砂砾、碎石)+20cm厚C30水泥混凝土面层进行硬化处理。

2 拌和站排水系统应统一布设,排水宜采用暗管。防雨雪棚的排水、运输罐车冲洗废水等污水应通过管道接入市政排水管道,严禁造成污染。

3 砂石料仓底应高于外部地面,修筑成向外顺坡,料仓上部设置防雨雪棚。防雨雪棚拱脚宜设置排水沟,料仓口与场内道路之间设置排水沟,防止料仓积水。料仓存料不得超容量,料仓口应设置材料标识牌。

4 拌和站设置工程公示牌、场区平面图、安全生产警示牌、安全生产宣传牌、消防保卫牌等。拌和站出入口、拌和楼控制室应设置禁止、警告、指令标志。

5 拌和站标明负责人姓名及主要人员组成情况,悬挂操作规程和主要技术指标。水泥混凝土及沥青混凝土配合比标识牌悬挂于操作间醒目位置。

6 拌和站内各功能区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7 沥青混合料采用间歇式拌和机拌和,拌和能力应符合投标时的承诺,不低于300t/h,配备计算机及打印设备,施工SMA路面时需配置纤维添加装置;热、冷料仓各不少于6个,且筛孔基本对应,冷料仓之间隔板高度不小于50cm。拌和楼上必须安装混合料生产质量动态监控仪(黑匣子)。

8 沥青混和料拌和站应设碎石加工除尘与石灰水循环水洗,确保细集料洁净无杂质。粉尘一律采用湿排法排出,并集中堆放运出场外,排粉处应搭设防雨棚。

9 无机结合料拌和设备采用500型以上拌和机,集料仓配置不少于6个,料仓之间隔板高度不小于50cm,容量80~100t水泥罐2个,料斗、罐仓必须装配高精度电子动态计量器,加水使用高精度流量计。

4.1.4 原材料存放



1 根据工程规模选择散装水泥储存罐的数量,将散装水泥按不同厂家、品种、标号、批次分罐保存。

2 粉煤灰采用筒仓储存,石灰存放应采用覆盖措施。

3 砂石料应按规定的标示牌标识材料的质量状态,标识包括材料名称、产地、规格、数量、进料时间、检验状态、试验报告号、检验批次等。

4 料仓的容量应满足最大单批次混合料连续施工的需要,并留有一定的余地,且应满足运输车辆和装载机等作业要求。

5 包括储料斗在内的所有地材存放场地应加设型钢结构顶棚,钢结构顶棚起拱线高度不小于 7m。

6 夏季施工时,应有水降温设备,粗细骨料场应搭设遮阳棚。

7 拌和机操作房前醒目位置应悬挂混凝土配合比标示牌,标示牌采用规定的形式制作,内容采用油漆喷涂确保不褪色,数字采用彩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8 砂石料仓底部、上料台、上料输送带下部废料应经常性清理并保持清洁。严禁装载机铲料时铲底。地面应定期洒水,对粉尘源进行覆盖遮挡。

4.1.5 外加剂库房

1 外加剂库房的面积按照 1.5t/ m2 的标准建设。

2 库房内外加剂的存放高度不应超过 1.5m;不同批次、不同品种、不同生产日期的外加剂应分开存放,并根据不同的检验状态和结果采用统一的材料标识牌进行标识。

3 库房原则上采用砖砌房屋,尽量靠近拌和机,库房内部采用水泥粉刷,地面采用 C15混凝土进行硬化,然后使用方木或砖砌上搭5cm厚的木板,使外加剂储存离地 30cm。外加剂存放应离四周墙体 30cm 以上。

4 库房内应建立详细的外加剂调拨台帐,使物资的使用具有一定的可追溯性。

4.1.6 文明施工

1 场站地面应定期洒水,对粉尘源进行覆盖遮挡。

2 每次混凝土拌和作业完成后,及时清洗机具,清理现场,做到场地整洁。

3 临近居民区施工产生的噪音应符合现行的《建筑施工场界噪音界限》(GB12523)的规定。

4 施工机械设备产生的废水、废油及生活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河流、湖泊或其他水域中,不得排入饮用水附近的土地中。施工污水必须经过沉淀池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

5 水泥、粉煤灰等材料进料时,要注意材料罐顶的密封性能,当粉尘较大时,应暂时停止上料,待处理完后方可继续。

6 专人定期进行拌和站的清理和打扫,保持拌和站内卫生。

7 工程完工后应将拌和站的设备、剩余材料、废弃物、建筑垃圾等清除干净,并按有关要求做好复垦工作。

4.2 预制梁场

4.2.1 场地选址

施工单位预制场选址与布置要经过多方案比选,按照就近桥梁原则,便于预制梁板架设。同时按照工期计算出占地面积、台座数量、机械配备等,预制场选址与布置经监理单位批准后方可建设。

4.2.2 预制场布局

1 预制梁场一般不得布置在路基范围内,条件受限时应满足工期和施工组织要求,并报相关建设、监理单位批准。

2 预制梁场宜采用砖墙或彩钢板封闭,场内修筑临时排水沟、沉淀池等良好的排水系统,规模较大时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区域功能分明,合理划分办公区、生活区、构件加工区、制梁区和存梁区。各类机具设备、模板摆放整齐有序,办公生活区建设可参考项目部办公生活区建设。

3 预制场标准化建设的规模,应结合预制梁的数量和预制工期等参数来规定预制场规模和相关设备配备,具体要求见下表。

预制场规模和相关设备配备表

项目

要 求

移动式钢筋棚

至少1座

台座数量

应与预制时间、数量相匹配,按3片/座·月控制

吊装设备

满足起吊吨位需要,至少2台

模板数量

不少于台座数量的1/3

自动喷淋养护设施

每片梁设喷管不得少于4条,顶部2条,侧面各1条;喷管长为:梁体长+lm,喷头间距为0.5m

必备的施工辅助设施

横隔板钢筋定位架、钢筋骨架定位架、横隔板底模支撑架

其他施工设备

满足施工需要

4 预制场出入口应设置洗车台(池),防止运送材料车辆、混凝土罐车等将泥土带进场内。

5 桥梁预制场标志标牌

预制场内醒目位置应设置施工平面布置图、安全生产牌、消防保卫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文明施工牌等明显标示。

吊装作业区、安全通道应设置禁止标志;预制场的制梁、存梁区、构件加工区等各生产区域应设置明显标示。

钢筋绑扎区在明显位置应设置标示牌。张拉台座两端应设置指令标志,并设置钢板防护。

预制场平面布置示意图

正在使用的机械设备,应在易发生机械伤害的场所、施工现场出入口醒目位置悬挂机械操作安全规定公示牌(即安全操作规程)。

6 预制场所有的电器设备按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进行标准化安装,所有穿过施工便道的电线路应采用从硬化地面下预埋管路穿过或架空穿越,埋管标准或架空高度均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设置明显警示和限高标识;采用由满足施工机械设备用电最大负荷要求的变电站供电,电线布设须满足“三相五线制”要求,同时设置250kW柴油发电机组作为备用电源。

变压器设置安全距离符合规范规定,临时用电不得私拉乱接,绝缘线不得在地面上拖拉,电缆线不得在水中浸泡。

4.2.3 场地硬化与排水

1 梁板预制场处于黄土、软土或其他不密实地基时,为防止产生不均匀沉降变形而影响梁板预制的质量,应对预制场地采取换填天然砂砾土分层碾压密实,换填厚度应不小于30cm;梁板预制场处于天然砂砾或天然岩层上且厚度较厚时,对场地做好平整即可。

2 场内硬化时制梁区、存梁区均应控制纵横坡,形成良好的自排水系统,制梁区每个台座四周在进行硬化时必须预埋蒸汽养生、喷淋养生管道和排水槽。

3 钢筋加工区、集料存放区及混凝土拌和区均须设防雨棚、排水沟,并使用15cm厚C20混凝土硬化,雨天、风天较多地区,应备有足够的防雨篷布。

4 预制场应设50cm×50cm砖砌排水沟排放施工废水、养护水、收集雨水并汇人沉淀池,沉淀池设置规格为长4m、宽3m、高lm,污水处理后方能排放。

5 预制梁场主要道路、制梁区采用不低于20cm厚半刚性基层或砂砾垫层+20cm厚C30水泥混凝土面层进行硬化处理,存梁区硬化采用C20水泥混凝土,厚度不小于 10cm。

4.2.4 台座建设

1 预制梁的台座强度应满足张拉要求,台座尽量设置于地质较好的地基上;对软土地基的台座基础要进行加固处理,台座两端必须用 C20 以上的片石混凝土扩大基础进行加固,以满足梁板张拉起拱后基础两端的承载力要求。

2 底模采用钢板,不得采用混凝土底模,钢板厚度应为 6~8mm,并确保钢板平整、光滑,防止粘结造成底模“蜂窝”、“麻面”。

3 预制台座、存梁台座间距应大于 2 倍模板宽度,以便吊装模板。台座要满足不同长度梁板的制作。台座两侧用红油漆标明钢筋间距。

4 波纹管、锚具、支座等其它材料必须按相关要求建库保管和加工,做到有物必有区,有区必有牌,做好防锈、防腐、防火、防盗工作。

4.2.5 存梁区设置

1 梁板预制完成后,移梁前应对梁板喷涂统一标识和编号,标识内容包括预制时间、施工单位、梁体编号、部位名称等。

2 梁板预制完成后,除了加强养护外,要保证稳固、安全存放,严禁拆模后将梁板(尤其是T梁)无支撑存放,必须设置稳固的支架,防正梁板侧倾。存梁区也应设置相应的防止倾覆的托架及设施。

3 用于存梁的枕梁可设在离梁两端面各 50~80cm 处,且不影响梁片吊装的位置,枕梁应适当配筋。

4 空心板、箱梁最多存放层数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设计文件无规定时,空心板叠层不得多于3层,箱梁、T梁不得叠层堆放。支垫材质必须采用橡胶板或方木,且不污染梁底。

4.2.6 梁板养生

场地内必须根据梁片养生时间及台座数量设置足够的梁体养生用的冬季蒸汽养生和夏季自动喷淋设施,喷淋水压加压泵应能保证提供足够的水压,确保梁片的每个部位均能养护到位,尤其是翼缘板底面及横隔板部位。养护用水需进行过滤,避免出现喷嘴堵塞现象,且管道应提前埋入地下。

喷淋养生

4.2.7 钢筋加工

1 成品钢筋存放区面积不小于150m2,应加设防雨棚。成品按不同规格分区堆放,堆高不超过120cm,分区之间留有足够的通道。

2 梁板钢筋安装必须设横隔板钢筋定位架、钢筋骨架定位架、横隔板底模支撑架、钢筋骨架吊装模具等施工辅助设施。

3 张拉预应力筋时其周围及两端应设置完善的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非作业人员不得进入张拉作业区域。

4.2.8 机械设备

1 进场机械设备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要求,安装调试简便、容易操作、维修方便,可靠性高,安全性能好;对环境不会造成污染和破坏,如油、声污染。

2 大型机械施工现场严格遵守“五个一”制度,即:一机、一人(专职防护)、一本(机械施工日志)、一牌(设备标识牌)、一证(机械操作证)。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本机的构造、性能及保养规程,熟练掌握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

3 施工现场安装、拆装大型施工机械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主管人员到场把关。转场时,应有“专项方案、专项检测、专项见证、专项放行、专项检查”。大型施工机械夜间不得安排转场、移机。大型施工机械作业时现场必须有人把关。龙门吊、架桥机、塔吊必须经有关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 机械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前,应按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检查,作业中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酒后上岗或疲劳作业,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并做好设备使用、维护、保养记录。

4.3 钢筋加工场

4.3.1 场地选址

1 钢筋加工场地应合理选择设置地点,宜采用集中加工布置方式,减少二次搬运量,做到加工与施工互不干扰。加工场应实行封闭管理,储存区、加工区、成品区布设合理,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牌。

工厂化的钢筋加场

2 加工场内醒目位置应设置施工平面布置图、安全生产牌、消防保卫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文明施工牌等标志。

3 焊接、切割场所应设置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木工加工区应设置禁止烟火标志,安全通道应设置禁止标志,使用氧气、乙炔等易燃易爆场所应设置禁止标志和明示标志,加工场出入口和场内应设置禁止标志和警告标志,用电场所应设置警告标志,易发生火灾场所应设置警告标志,消防器材放置场所应设置提示标志。各作业区应设置分区标识牌。

4 机械设备应悬挂机械操作安全规定公示牌(即安全操作规程)和设备标示牌。

5 各种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应按其检验状态与结果、使用部位等进行标识。

4.3.2 钢筋加工棚面积必须在 2000m2 以上,并配备桁吊或龙门吊,龙门吊必须是由专业厂家生产,使用前须获得有关部门的鉴定,严禁使用自行组装的门吊。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4.3.3 钢筋加工场应硬化处理并做好排水。地面应用 15cm 厚 C20 混凝土进行硬化,按照其使用功能分为:原材料堆放区、钢筋下料区、加工制作区、半成品堆放区。

钢筋加工场

4.3.4 在加工制作区应悬挂各号钢筋的大样设计图,标明尺寸、使用部位,确保下料及加工准确。

4.3.5 各种机械加工设备必须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且作好验收合格记录,以备检查。

4.3.6 为满足钢筋加工精确度,推广使用数控钢筋加工设备。

4.3.7 机械加工设备要求

1 进场机械设备必须能满足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要求;安装调试简便,容易操作、维修方便,可靠性高,安全性能好;对环境不会造成污染和破坏,如油、声污染。

2 严格遵守持证上岗制度,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本机的构造、性能及保养规程,熟练掌握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

3 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穿戴相应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应进行检查,作业中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相应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并做好设备使用、维护、保养记录。

规范操作

4 金属加工工作台应稳固;卷扬机应安装牢固、稳定,防止受力时位移和倾斜。

5 各种气瓶应有标准色,气瓶间距不小于 5m ,距明火不小于 10m 且采取隔离措施。气瓶使用或存放符合要求,应有防震圈和防护帽。

气瓶间距不小于 5m 气瓶存放

6 施工现场各类试验设备应定期检查。

4.3.8 起吊钢筋时,下方禁止站人,必须待钢筋降落到地面 1m 以内方准靠近,就位支撑好方可摘钩。

4.3.9 人工断料工具必须牢固。切断小于 30cm 的短钢筋,应用钳子夹牢,禁止用手把挟,并在外侧设置防护箱笼罩。

切断小于 30cm 的短钢筋

4.3.10 钢筋进行防锈处理时,制作区应远离办公生活区。防锈处理采用喷水泥浆,喷(刷)防锈漆等办法。焊接时,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导线绝缘良好。焊接操作时应佩戴防护用品。

钢筋焊接

4.3.11 加工场内原材料及成品、半成品堆放

1 原材料钢筋存放应采用可移动式工棚,钢筋应垫高堆放要离地 50cm 以上,半成品钢筋构件采用钢筋小支架或方木支垫,下部支点应以保证钢筋不变形为原则。

2 已经加工好的钢筋半成品应编号堆放,在旁边设置钢筋加工标识牌,标明其型号、规格、长度、编号等参数,防止用错。

半成品存放 合格品存放

3 各种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应按其检验状态和结果、使用部位等进行标识,并按同类型码放,标识牌应用铁架吊挂安置于醒目处。

4.3.12 文明施工

1 易产生粉尘、有害气体的加工场、存放场应采取除尘、有害气体净化措施,且远离生活区、居民区,尽量将加工场设于场地下风向。

2 施工机械设备产生的废水、废油及污水应经过处理,不得直接排入河流、湖泊或其他水域中,不得排入饮用水源附近的土地中。

3 加工剩余的短小材料及废料要合理回收,充分利用。

4 严禁将不易腐化的合成材料、化工原料等擅自埋入地下。

4.4 材料存放场

4.4.1 存放场、材料加工场应合理选择设置地点,应尽量靠近使用地点,确保运输及卸料方便。模板、脚手架等周转材料,选择在装卸、取用、整理方便和靠近拟建工程地方放置。水泥、砂石料等原材料应靠近拌和站放置。

4.4.2 各种材料应分区存放,堆放场地需进行硬化,采用不低于20cm厚半刚性基层或砂砾垫层+20cm厚C20水泥混凝土面层进行硬化处理,且排水设施完善,场内严禁积水。存放场应留有足够宽度的通道,便于装运。

4.4.3 各种材料进场均有合格证或检验单等质量证明资料。

4.4.4 各种材料的堆放应做到一头齐,一条线。

材料存放

4.4.5 预制构件的堆放位置要考虑吊装顺序,力求直接装卸就位。

4.4.6 材料储存时应按使用次序分类、分批存放,并按规定做好标识。模板、脚手架等周转材料,宜选择在装卸、取用、整理方便和靠近拟建工程处放置。存放场地应留有足够宽度的通道便于装运及使用。

4.4.7 集料按不同粒径、不同品种分仓存放,不得混堆或交叉堆放,料仓隔墙采用厚度50cm高度3.5m砖墙,砂石材料堆放呈梯形状,做到“条直层平”;不得紧靠隔墙堆放,防止隔墙侧向受压倒塌。

4.4.8 袋装水泥、外加剂必须入库,库房尽量靠近拌和机,地面采用 C15混凝土硬化,且有防潮措施。水泥按厂家、品种、批号、离地30cm堆垛,垛高不超过10包,距离墙30cm;散装水泥按不同厂家、强度、批号分罐保存,罐上必须安装避雷设施。

4.4.9 各集料需分设待检仓和已检合格仓,每个料仓的容量应满足最大单批次混凝土连续施工的需要,并留有一定的余地,同时应满足运输车辆和装载机等作业要求。
陕西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指南 公路试验室标准化指南

4.4.10 金属材料存放

1 线材存放时应上盖下垫,平放堆垛,注意标牌的保管,避免混淆。钢筋根据进场、加工和使用的先后顺序,按型号、直径、用途分门别类叠放。

材料存放

2 型材存放时应下垫垫木,上覆防水遮盖物,平行分层堆码,统一放置,并且一端垫木略高。

3 堆放钢板及钢杆件时,其高度不得超过 1m。

4.4.11 半成品、成品存放区

1 存放场地应通风良好,有条件宜搭设存储棚库。

2 金属、木材及构配件等底部应按规定垫高,并避免与酸碱等易腐蚀性物质接触。木质材料或易变形材料应平放,不得挤压。成品钢筋构件,不能在5d内使用的,必须整体喷水泥浆做防锈处理。

3 板材应存放在仓库或料棚内,不得露天存放。木材应选择干燥、平坦、坚实的场地堆放;选择堆放点应尽可能远离危险品及有明火的地方,并应设置“严禁烟火”的标识和消防设施。

4 易于滑落的材料堆放必须捆绑牢固,堆高不得超过 2m。

5 材料储存时应按使用、安装次序进行分类、分批存放,并按规定做好标识,小件(散件)材料及配件宜存放于箱、盒内。

4.4.12 周转料具存放应随拆、随整、随保养,码放整齐。大模板存放应有可靠的防倾倒措施,不得靠在其他模板或物件上。

4.4.13 装配式构件

1 根据构件的使用先后和吊装顺序进行堆放,留出适当的通道,不得越堆吊运。

2 堆放构件时,应按构件刚度、受力情况等采用合理放置方式,保持稳定。

3 构件堆放时应放置在垫木上,垫木位置应与吊点相对应;同时应使吊环向上,标志向外。

4 水平分层堆放构件时,其堆垛高度应按构件强度、地面承载力、垫木强度以及堆垛的稳定性而定。大型构件一般以 2 层为宜,不应超过 3 层,构件各层之间应用垫木隔开,且各层垫木应在同一竖直线上。

4.4.14 火工品存放

1 施工现场的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公安机关批准并验收合格的临建炸药仓库。

炸药库布置图

2 库区应与居民区、工厂、公共建筑保持安全距离,并隔离。平面布置合理,设置验收区、发货区。贮药点至库区外保护对象的安全允许距离,应按保护对象的防护等级确定。炸药、雷管

要分库设置,距离不小于 30m。库内应设置自动报警装置。

3 库门应为外开式且开启灵活、关闭严密。库房应具有良好的通风和防爆照明设备和防静电措施,必须符合防爆、防雷、防潮、防火、防鼠、防盗等要求。

4 火工品库应有专人值守。库存量不准超过公安机关批准的容量。库内货架应保证牢固、距墙不小于 0.1m。库内堆放的物资距墙应不小于 0.3m,垫高不小于 0.2m,放置雷管时必须铺设胶质皮垫。火工品取用应坚持先进先出的原则。

炸药、雷管分库设置

4.4.15 危险品库

1 氧气瓶、乙炔瓶应分开存放,间距不小于 5m,具有良好的通风和防爆照明设备,悬挂安全标志。

2 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存放必须符合防爆、防雷、防潮、防火、防鼠、防盗等要求,且远离生活区。

气瓶存放

4.4.16 油库

1 油库应严格制订油库安全管理制度、用火管理制度、外来人员登记制度。

2 油罐应按设计规定的油品装油,不能混装。夏季露天装轻质油料的油罐应有降温措施,周围应采用围墙或通透式围栏进行隔离。

3 露天存放的桶装油料应隐蔽、遮盖,桶身应倾斜,单口朝上,双口在同一水平线上,防止雨水侵入,垛位四周应设排水沟。

4 油库应划分消防区域,制订明确的报警信号和消防预案,配备足够的消防工具和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

5 油罐区内禁止存放危险品、爆炸品和其他易燃易爆物资。

6 库区、库房应保持清洁整齐,秩序良好,做到设备无锈蚀,地面无油迹。

4.5 小型构件预制场

4.5.1 路基排水工程的水沟盖板、防护工程预制块、隧道路基边沟盖板及其它设计要求的小型预制构件须集中预制。

4.5.2 场地选址

1 为便于集中管理,统一工艺,每个施工合同段只设置一个或鼓励几个合同段合建一个小型构件预制场。根据小型构件预制数量,规划预制场面积,一般不小于 2000 m2。

2 预制场布置要符合工厂化生产的要求,道路和排水畅通,场地四周用砖砌围墙或通透式围栏,场地全部采用不小于10cm厚C15 混凝土进行硬化,道路采用不小于 20cm厚混凝土硬化。场地硬化按照四周低,中心高的原则进行,面层排水坡度不应小于 1.5%,场地四周设置排水沟;在场地外侧合适位置设置沉砂井和污水过滤池,严禁将预制场内生产废水、污水直接排放。

4.5.3 预制场布局

1 根据小型预制构件特点,预制场需分生产区、养护区、成品区以及办公区等。各区域的划分用黄油漆隔离标识,并在各个区域设置标识牌,规划合理,交通流畅。

2 生产区根据合同段设计图纸确定的预制构件的种类设置生产线,每条生产线必须设置振动台,同时配备小型拌和站1座(尽可能与既有拌和站一起设置)。

小型预制构件生产区

3 养护区采用自动喷淋养护系统结合土工布覆盖对构件进行养护,确保构件处于湿润状态。混凝土要求覆盖养生 7 天以上。

4 成品按不同规格分层堆码。对于预制块、片(如防护衬砌肋、盖板等)堆码不得超过2层,对于整体式预制件(如缝隙式水沟等)不得超过4层。层间需用土工布隔开,预制件养护期不得堆码存放,以防损伤,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缺边掉角。

4.5.4设备配置

1 小型构件预制可选用振动台振捣,振动台电机功率应经过现场试验,对振动台的性能进行分析与比选,确定振动台的电动机功率,一般为 1.2KW~1.5KW,振动台数量根据预制构件生产数量确定。

小型预制构件振动台

2 混凝土可由就近大型拌和站集中供应,若单独设置拌和站,拌和站必须达到四仓式自动计量标准。

4.5.5 模具

1 模板必须使用钢模或高强度塑料模板,入模前应进行拼缝检查,对拼缝达不到要求的,辅以双面胶或泡沫剂,必须选用优质脱模剂,保证混凝土外观。在周转间隙必须有覆盖措施,防止雨淋、生锈、被污染。

高强塑料模具

2 按照小型预制构件设计尺寸及要求,由专业生产厂家制作塑料模具的各种钢模母胎。钢模母胎制作完毕后,利用钢模母胎及塑性复合材料批量生产,加工成混凝土小型预制构件的高强度塑性模具,塑性模具的材料为聚丙乙烯、ABS 及部分添加剂经过一定的加工工艺而形成的一种复合材料。

第五章 标准化施工现场

5.1 路基工程

5.1.1 施工现场

路基施工现场宜采用封闭式管理,出入口悬挂“施工重地,闲人免进”的禁止标志。路基施工各个阶段应有明显的分区作业指示标牌,施工区域划分明确,里程桩号清晰、准确。路基坡脚线、边坡线、路缘线平直圆顺。

5.1.2 机械设备

现场各类机械设备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要求,质量证明文件齐全、状态良好。现场各类机械设备停放位置应合理规划,分区布置,摆放整齐。设备安全可靠,运转正常,严禁带病作业。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机械(具)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养清洗。

5.1.3 基底处理

1 编制测量控制方案,现场基桩、基线位置准确,埋设良好,并形成记录。

2 应及时联系相关部门,对管线、电缆、光缆等进行迁移;无法迁移的,应会同设备管理单位采用防护措施保护。

3 路基施工地表土清理与掘除,其清除物应运至指定弃土场堆放。

5.1.4 路基填筑

1 路基填筑应按照试验路确定的厚度和压实遍数控制,分上料区、碾压区、待检区、成型路基。

2 路基填筑必须挂线施工,填料按网状堆放。做到表面平整、排水良好、边线顺直、边坡顺适。填筑过程中,逐层进行宽度放样,用白灰线标记施工边缘线位置。

3 路基填筑期间应完善临时排水设施,及时修筑边坡临时急流槽和排水沟,保证水路畅通,做到路基表面不积水,边坡不冲刷。

4 每层路基填筑及台背回填时均应设报验牌。台背回填时在构造物背面做出标尺,由下向上进行层位编号。挡墙墙背回填必须与砌筑同步。

5.1.5 滑坡、崩塌、高陡边坡等高风险路基作业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并经有关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应设置明显的禁止、警告标志。

5.1.6 爆破作业、滑坡治理、高陡边坡开挖等高风险作业施工时,必须在边界处设置警戒区,树立安全警示标志,并设专人指挥。

5.1.7 取、弃土场

1 取土场的设置应根据各地段取土性质、数量并结合路基排水、地形、土质、施工方法、节约用地、环保等,统一规划。取土后的裸露面应按设计采取土地整治或防护措施。取土场的位置、深度、边坡应结合当地土地利用、环保规划进行布置,不得随意取土及在水下取土。取土场、复耕土存放处应设置明示标志。

2 严禁向河道内弃渣弃土,弃土堆(场)的位置与高度应保证山体和自身稳定,不得影响附近建筑物、农田、水利、河道、交通和环境等。不能满足时应加设挡护或采取其他措施。弃土堆放处应设置明示标志。

5.1.8 文明施工

1 现场施工中应有防止大气、噪声(振动)污染、水土保持和其他保护环境卫生的有效措施。

2 临近居民区施工产生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界限》(GB12523)的规定,强夯场地与建筑物间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隔振或防振措施。当强夯施工所产生的震动对邻近建筑物或设备会产生有害影响时,应进行监测。

3 施工现场土石方作业应有防止扬尘措施,裸露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考虑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4 岩溶地段注浆作业应加强地面观测,注意环境保护,及时清理浆液污染物。

5 易发生机械伤害的场所、施工现场出入口、坑道及临边处,施工便道与公路、铁路的交叉等危险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 桩基施工时,清理输送管、输送泵和其他机械设备的废水、废油等有害物质和其他施工机械设备产生的废水、废油及生活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河流、湖泊或其他水域中,也不得排入饮用水源附近的土地中。水泥搅拌桩、高压旋喷桩施工时,水泥浆液应回收处理,不得直接排放。7 不得随意占用或破坏与施工现场周围相邻的土地、道路、绿地以及各种公共设施场所;不得影响周围群众进出通行的道路和正常的活动。

8 路基挖方施工时,截水沟与路基挖方开口线之间的原地表植被不许破坏,最大限度地保护自然环境。

5.2 桥涵工程

5.2.1 施工现场

桥涵施工现场宜采用封闭式管理。现场出入口悬挂“施工重地,闲人免进”的禁止标志。

5.2.2 机械设备

1 现场各类机械设备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要求,质量证明文件齐全、状态良好。现场各类机械设备停放位置应合理规划,分区布置,摆放整齐。设备安全可靠,运转正常,严禁带病作业。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机械(具)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养清洗。

2 搅拌机应安装平稳,有接地接零保护,检修搅拌机人员进入搅拌筒前,应先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专人监护;料斗拌和升起时,料斗下无人工作和行走;清理上料坑时,料斗应采用链条挂扣牢固;料斗保险挂钩使用正常;传动部位有防护罩,作业平台稳固。

3 起重机械的使用应符合现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的规定,起重作业应做到“十不准”,即: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准操作;身体不适不准操作;操作时不准闲聊和打瞌睡;无关人员不准随便进入驾驶室;吊钩不准过人头;作业时不准上车下车;吊物时不准长时间悬空;安全装置不准当开关使用;三个动作不准同时开动;工作时间不准调整机器。

5.2.2.4 各种气瓶应有标准色,气瓶间距不小于 5m,距明火不小于 10m 且采取隔离措施。气瓶使用或存放符合要求,应有防震圈和防护帽。

5.2.3 挖孔桩施工

1 孔口处设高于地面不低于30cm的护圈,孔口四周 1.0m 范围内用砂浆硬化;孔口不得堆集土渣、机具及杂物;孔口四周必须搭设防护围栏,围栏采用钢筋牢固焊制。停止作业时,孔口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牌。尺寸在 50cm 以上的洞口必须设置钢筋防护网,网格间距不得大于 20cm。

人工挖孔防护

2 作业人员必须规范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孔内应设半圆形防护板,并随挖掘深度逐层下移。

3 挖孔时应经常检查孔内有害气体浓度,当CO2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允许值,孔深超过10m或腐殖质土层较厚时,应加强通风。

4 井孔内必须搭设应急时使用的安全绳和软爬梯,并随桩孔深放长至作业面。不得用人工拉绳子运送作业人员和脚踩护壁凸缘上下桩孔。

5.2.4 钻孔桩施工

1 桩机作业区域应平整,有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立警示标志,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入内。

2 钻机安装时,机架应垫平,保持稳定,不得产生位移或沉陷,钻架顶端应用缆风绳对称张拉,地锚牢固。钻机需设工程标示牌,标明所施工桥名、墩台及桩位编号、护筒顶标高、设计桩长及桩底标高等,施工中并做好详细钻孔记录,保留好渣样。

3 制浆池、储浆池和沉淀池周围应设立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制浆材料堆放处应有防水、防雨和防风措施,弃渣泥浆应及时外运,废弃后应回填处理。

泥浆池防护

5.2.5 基坑施工

1 基坑宜在少雨季节施工。基坑顶面应在开挖前做好防、排水设施并保证排水措施有效。

2 基坑内作业人员有安全立足点,垂直作业上下有隔离防护;上下设置牢固通畅的专用通道,宽度不小于80cm 。

3 基坑有动载时,坑口边缘与动载间的安全距离应根据基坑深度、坡度、地质和水文条件及动载大小等情况确定。

4 基坑位于现场通道或居民区附近时,应沿边缘设立两道护栏,夜间加设红色标志灯。

5 基坑防护设置双横杆钢管防护栏,栏杆柱打入地面深度不少于50cm,防护栏埋设距基坑边缘不能小于50cm,立柱间距不大于3m;当基坑周边采用板桩时,钢管可打在板桩外侧。防护栏应挂设安全警示标志。

基坑防护

5.2.6 模板工程

1 模板不应与脚手架联接,模板拆除时,应划分作业区,悬挂警示标志,并按规定的拆模程序进行。

2 拆除区域设置警戒线且专人看护,留有未拆除的悬空模板及模板工程应经过验收手续。

3 模板上施工荷载不得超过规定要求,模板上堆料均匀。

4 高度在 2m 以上作业处应设置可靠立足点、走道垫板稳固。

空心墩施工

5.2.7 跨公路(铁路)桥梁施工

1 高速公路影响范围封闭防护要有专项方案,封闭防护必须可靠牢固。跨公路、跨在建铁路的桥梁的施工中,应设置桥下限高架和防撞设备,高速公路设置减速信号标志。

2 跨公路、铁路桥梁施工期间必须设置防护棚架和防护网。

跨路施工安全防护

5.2.8 文明施工

1 临近居民区施工产生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界限》(GB 12523)的规定。

2 钻孔桩施工应设置泥浆循环系统,防止泥浆外溢污染环境;沉淀池和泥浆池应分开设置,并设置防护栏。

3 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机动车辆冲洗设施、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

4 施工机械设备产生的废水、废油及生活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河流、湖泊或其他水域中,也不得排入饮用水源附近的土地中。

5 不得随意占用或破坏与施工现场周围相邻的土地、道路、绿地以及各种公共设施场所;不得影响人们进出通行的道路和正常的活动。

5.3隧道工程

5.3.1 现场布置

施工现场布置应靠近隧道洞口与便道、料场、搅拌站等位置结合布置、并综合考虑隧道工作量、进口数量,洞内水电管路应分开布置。

5.3.2 机械设备

1 各类进洞车辆应处于良好状态,制动有效,严禁人料混装。车辆行驶中严禁超车,在洞口、平交洞口及施工狭窄地段应设置缓行标志,必要时应设专人指挥交通。

2 车辆在装卸隧碎时应制动停稳,在洞内倒车与转向时,应开灯鸣号或有专人指挥。

3 隧道内施工设备应靠边停放,远离爆破点;停放点处岩石完整性好、无渗水;支护或衬砌作业地段停放设备处应灯光明亮。停放点前后应架设红色警示灯,显示限界。

台车警示灯

5.3.3 隧道供风

1 压风站应在洞口旁边选址修建,并宜靠近变电站,应有防水、降温、保温和防雷击设施。

2 压风站供风能力满足隧道正常施工需要,供风管路布置应尽量避免压力损失,保证工作面使用风压不小于0.5MPa;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内燃压风机满足隧道前期施工需要。

3 供风管道前端至开挖面距离不应大于15m。

5.3.4 隧道供水

1 按施工需要的供水压力(水压不小于0.3MPa)合理选址修建高位水池,安装上、下水管路。

2 供水水池位置不宜设在隧道的顶部,供水管路铺设宜避开交通繁忙地区和地质不良地段,管路铺设不宜采用高架的形式。

3 对于修建高位水池困难的隧道,宜采用变频高压供水装置满足施工需要。

4 供水管道前端至开挖面一般不超过 20m。

5.3.5 临时供电

1 变电站宜设在洞口附近,并应靠近负荷集中地点和设在电源来线一侧。

2 供电、照明线路布置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根据施工需要计算变压器容量、台数。当隧道附近有高压线路通过时,应和当地电力部门协商确定高压电梯接位置。

3 施工临时用电要求见其他章节。

5.3.6 施工照明

隧道灯箱

1 隧道内用三相五线制 TN-S 供电系统,所有配电盘和开关全部进行责任人和用途标识,隧道内潮湿地段全部采用 36V 以下安全电压照明,保证施工用电安全。

2 隧道照明,在成洞地段和不作业地段采用220V,瓦斯地段不得超过110V,作业地段一般不大于36V,动力设备采用三相 380V。漏水地段应用防水灯头和灯罩,在有瓦斯的隧道内,供电照明及其他电气设备必须是防爆性设施。

3 照明和动力线路安装在同一侧时,必须分层架设。110V 以下电线离地面距离不应小于2m,400V 时应大于2.5m,6~10kV 时不应小于3.5m。

4 成洞段15~20m设一个固定灯,电线敷设应整齐划一;近掌子面 40m 内若无敷线应配备移动式照明灯具,保证洞内照明充足。不安全因素较大的地段应加大照度。在主要交通道路、洞内抽水机站应设置安全照明,漏电地段照明应采用防水灯头和灯罩。

5.3.7 炸药库

1 炸药库应远离人群集中之地而设,并经公安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距离洞口不小于500m。

2 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及月循环进尺核定炸药库库容量。

3 其他要求参见其他章节中的炸药库建设。

5.3.8 洞口施工

1 施工准备阶段应完成临时施工便道、架设供电线路、铺设供水管路的铺设。

2 洞口场地开挖完成后,应安装和修建隧道供风、供水、供电、混凝土生产、钢构件加工等设备与设施;砌筑洞顶截、排水沟,进行洞顶地表加固。

3 隧道的排水应与路基排水系统合理连接,不得冲刷路基坡面、桥涵锥体、农田房舍。

4 隧道起拱线以上的端墙施工时应设安全网,防止人员、工具和材料坠落。

5 洞门附属工程完工后,及时对洞口进行绿化。

5.3.9 洞内施工

1 洞身作业面及时做好铺底、排水,确保洞内干燥无积水。

2 洞内运输道路平顺、整洁,排水设施良好,并有人定期维护。各种机械车辆、人员能顺利到达作业面。

3 “三管二线”安全可靠,布局合理,顺直成线,场地平整。

4 隧道内的台架、工作平台应搭设牢固,留足施工净空。平台上满铺底板,周边应设置栏杆。跳板、梯子应安装牢固并防滑,人、料不得超过承载能力,作业时应设明显的限界及缓行、警示、承载等标志并宜派专人防护。

5 逃生通道

隧道施工应制订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应急救援预案,配备报警、救援、逃生等设施和充足的应急救援物资,逃生通道为钢制,长度不应小于50m,随掘进进度移动及时跟进(逃生通道下安装移动车轮便于移动)。 逃生通道

6 现场各类通风管路应敷设平顺,接头严密,无扭曲、褶皱、漏风,并有专人负责检查、养护,破损时及时修复。

5.3.10 辅助坑道施工

1 斜井、竖井及隧道其他辅助坑道入口的选择应考虑防洪要求。

2 斜井、竖井及隧道施工主要设备(主通风机、竖井提升人员的绞车等),应设置两路电源供电。

3 井口、井下及卷扬机房间应有联络信号,提升、下放与停留应有明确的色灯或音响等信号规定。

5.3.11 成品保护

1 已完成的衬砌段落应及时挂牌标明里程桩号,标志牌按20cm×10cm制作,白底红字。同时加强对成品的保护。

2 对二衬施工环接缝进行处理,采用弧度尺画线,切割机切缝,缝深约2cm,不整齐处进行局部修凿或经砂轮机打磨后,用高标号水泥砂浆修饰,用钢镘刀抹平,使施工缝圆顺整齐。

3 监控量测各预埋测点设置专用标识牌,标明测点的名称、部位、编号、埋设日期等;加强测点的保护,不得任意撤换和破坏。

5.3.12 弃渣处理

1 工程施工前应就弃渣场向当地环保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在取得许可证后再开始弃渣。

2 隧道弃渣“先挡后弃”,按照设计要求设置弃渣场,在弃渣场坡脚设挡墙,挡墙埋入地面以下不小于1m,确保挡墙的强度。

3 在弃渣场顶部外缘设环形截水沟,弃渣场顶的排水坡符合设计要求,保证排水畅通,防止雨水冲走弃渣填塞河道。

4 严格按照批准的弃渣规划场地,合理有序的堆放和利用弃渣,严禁随意堆放,避免出现影响河道行洪能力、其他合同段施工和下游居民的生活等问题。

5 弃渣符合环保规定,施工过程中保护弃渣场四周的植被,工程竣工后,平整弃渣场,覆盖土层植草、植树,有条件时复耕,以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

6 弃渣的位置与高度应保证山体和自身稳定,不得影响附近建筑物、农田、水利、河道、交通和环境等。不能满足时应加设挡护或采取其他措施。弃渣场应设置明示标志。

5.4 路面工程

5.4.1 路面各结构层施工应合理安排工序,尽可能减少废气、废渣、废水对环境造成污染。

5.4.2 路面施工期间应采取交通管制,非施工车辆不得入内。基层养生期内严格控制交通,除洒水车外其余车辆禁止通行。

5.4.3 科学安排附属工程与路面工程的交叉施工顺序,确保沥青面层不受污染,禁止在已铺设沥青面层上拌和砂浆、直接堆放建筑材料、倾倒泥土、修理机械设备。

5.4.4 装卸、晒铺及翻动粉状材料时,操作人员应站在上风侧,轻拌轻翻减少粉尘。散装粉状材料宜使用粉料运输车运输,否则车厢应采用篷布遮盖。

5.4.5 路面基层施工过程中,各种地下管线的检查井(室)应随各结构层相应调整,严禁掩埋。

5.4.6 路面施工出入主线道口必须设立洗车点,减少进场车辆对路面的污染。运输车辆必须有效覆盖,做到不洒漏。

5.4.7 沥青路面碾压作业段的起始点应有标示牌,碾压区域必须用专门的指示牌注明初压区、复压区、终压区。

5.4.8 伸缩缝施工时所有伸缩缝材料应放置在封闭区内,平放防晒,加设防撞措施,设置示警标识,并及时清理沥青混凝土废料。

5.4.9 施工废料、路面整型翻挖废料,以及中央分隔带的换填料、路肩废弃料,必须及时清运至指定场地集中处理。

5.4.10 施工机械、设备应具有明显的标识,标识单位名称、设备型号、编号、施工参数及责任人。色彩基本统一、协调美观,统一停放,整齐有序,随时保持整洁。

5.4.11路面施工现场应设专职交通指挥员,道路交叉口要求设置栏杆并专人看管,同时设立明显的交通管制标识。

5.4.12运输车辆在装车前必须清扫干净,装料、运输、卸料过程中必须有专人负责指挥。

5.4.13 波形梁护栏立柱施工时,禁止截断立柱,破坏挡墙及硬路肩等野蛮施工行为。

5.4.14标志支承结构、标志基础等交安设施在路面装卸安装时应尽量避免对路面的损坏。

5.4.15立柱、波形板、防阻块等卸装或转运时应轻拿轻放,避免对浸塑、喷塑层的破坏和沥青路面的损坏。

5.4.16封闭刺铁丝网施工时,尽量减少对周围农作物及植被的人为破坏。

附件:

施工现场“八牌二图一彩门”规格要求

施工现场“八牌二图一彩门”具体为工程公告牌、合同段起讫标示牌、工程标示牌、工程质量举报公告牌、质检标示牌、材料标示牌、配合比标示牌、民工工资发放告示牌和施工平面示意图、场区平面示意图及桁架门式彩门。其规格、形式、内容要求如下:

1.工程公告牌立于施工现场的醒目处,每个合同段一块。

240cm

工程公告牌

项目名称: 开工日期:

范围及名称: 拟完工日期:

建设单位: 负责人:

设计单位: 负责人:

监理单位: 负责人:

施工单位: 负责人:

180cm

制作材料:铝板、骨架为角钢;

颜色要求:背景为蓝色,字体为白色。

2. 合同段起点和终点设立起讫标示牌。

160cm

合同段起讫标示牌

您已驶入 ╳╳ 项目第╳合同段

施工单位:

起讫桩号:

120cm

制作材料:铝板、骨架为角钢;

颜色要求:背景为蓝色,字体为白色。

3.工程标示牌立于施工现场的醒目处,要求桥梁互通、立交等具有一定独立性工程项目均应设置此牌。

240cm

工程标示牌

此栏注明:1、路基工程:各分部工程桩号

2、桥梁工程(大、中桥):结构类型、孔跨长

3、互通立交工程:各分部工程桩号

建设单位负责人:

设计单位负责人:

监理单位负责人:

开工日期:

拟完工日期: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

试验负责人:

材料负责人:

安全负责人:

现场监理:

180cm

制作材料:铝板、骨架为角钢;

颜色要求:背景为蓝色,字体为白色。

4.工程质量举报公告牌立于施工现场的醒目处,每个合同段一块。

240cm

工程质量举报公告牌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举报电话:

设计单位: 举报电话:

施工单位: 举报电话:

监理单位: 举报电话:

质量监督单位: 举报电话: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举报电话:

180cm

制作材料:铝板、骨架为角钢;

颜色要求:背景为蓝色,字体为白色。

5.质检标示牌立于施工现场的醒目处,正在施工的结构物应设立质检标示牌。

100cm

质检标示牌

施工单位:

名 称

现场负责

现场监理

质 检 员

技 术 员

质检状态

(待检、已检合格)

80cm

标示牌制作材料用铁皮、白底红字。

6.材料标示牌立于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存放现场。

100cm

材料标示牌

施工单位:

材料名称

出厂日期

出厂编号

规 格

进货日期

数 量

检验状态

(待检、已检合格)

出厂厂名

拟用工程项目

80cm

标志牌制作材料用铁皮、白底红字。

7.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标示牌立于施工现场的醒目处,正在施工的结构物设立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标示牌。

100cm

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标示牌

施工单位:

名称、部位

桩号

图纸设计强度

坍落度或稠度

原材料



水泥



外加剂

理论配合比

施工配合比

每盘材料用量

材料规格

现场监理工程师: 质检负责人: 现场试验人员:

880cm

标示牌制作材料用铁皮、白底红字。

8.民工工资发放告示牌立于施工现场的醒目处,每个合同段一块。

240cm

民工工资发放告示牌

(发放政策)

管理单位(施工单位):

举报电话:

180cm

制作材料:铝板、骨架为角钢;

颜色要求:背景为蓝色,字体为白色。

9.施工平面示意图尺寸应与工程公告牌相同,立于项目经理部及其他醒目位置,每合同段至少设立1块。

10. 场区平面示意图尺寸应与工程公告牌相同,立于拌和站、预制梁场、钢筋加工场、材料堆放场、小型构件预制场醒目处,注明位置、面积、功能及消防安全通道平面位置,并附有场站简介。

11.桁架门式彩门净高不低于7.0m,宽不小于11m,立柱宽度1m,横梁宽度1.2m,彩门采用钢结构,上履铝板或铁板,颜色为红底白字,注明建设项目、合同段、施工单位名称及标语;在合同段起点或靠近驻地醒目位置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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