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网络拍卖规程》的征求意见稿 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文件

拍卖标委会函[2014]2号

关于对国家标准《网络拍卖规程(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的通知

全国拍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各有关单位、专家:

根据国标委综合[2012]92号文件《关于下达2012年第二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网络拍卖规程》被列入国标项目计划,项目计划编号20121561-T-322,由全国拍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

全国拍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按照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组织完成了《网络拍卖规程》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有关部门、协会以及相关科研院所、拍卖企业等单位广泛征求意见。通知如下:

1.相关附件可以从中拍协官网(www.caa123.org.cn)下载;

2.请于2014年5月30日前反馈有关意见、建议;

3.请按格式要求填写意见反馈表并发送至备注邮箱;

4、标委会秘书处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晶

电话:010-68391137、38、39、40转8016

附件:

1.国家标准《网络拍卖规程(征求意见稿)》

2.国家标准《网络拍卖规程(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3.国家标准《网络拍卖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目次

前言 ………………………………………………………………………………………………2

1范围………………………………………………………………………………………………3

2规范性引用文件…………………………………………………………………………………3

3术语和定义………………………………………………………………………………………3

4基本原则…………………………………………………………………………………………4

5网络拍卖平台……………………………………………………………………………………4

6网络拍卖公告与展示……………………………………………………………………………6

7网络拍卖的实施…………………………………………………………………………………7

8现场与网络同步拍卖……………………………………………………………………………8

9争议解决途径……………………………………………………………………………………9

10网络拍卖档案管理……………………………………………………………………………9

规范性附录A………………………………………………………………………………………1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拍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66)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广东省拍卖业协会、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天津市拍卖总行有限公司、浙江新中大拍卖有限公司、北京嘉德在线拍卖有限公司、大连华信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易拍全球(北京)科贸有限公司、上海赵涌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燕、于国富、陆春阳、崔海乐、张立。

网 络 拍 卖 规 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网络拍卖公告与展示、网络拍卖会的实施、网络拍卖档案的管理等网络拍卖的主要程序,给出了网络拍卖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通过网络开展的各类经营性拍卖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SB/T10641 拍卖术语

SB/T10538 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

SB/T10690 不动产拍卖规程

SB/T10691 机动车拍卖规程

SB/T10692 拍卖师操作规范

3术语和定义

SB/T1064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网络拍卖 InternetAuction

通过网络,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3.2
网络拍卖平台 Internet AuctionPlatform

在网络拍卖活动中为交易各方提供相关服务的信息系统。

3.3
网络竞买人 OnlineBidder

在网络拍卖活动中,通过网络竞购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4
网络买受人 OnlineBuyer

在网络拍卖活动中,通过网络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3.5
电子成交确认书Online Confirmation Letter

网络拍卖活动中,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和拍卖人对拍卖成交事实予以确认的电子凭证。

4基本原则

4.1 网络拍卖应规则透明。

4.2网络拍卖平台应功能完善、安全、稳定。

5网络拍卖平台

5.1基本要求

设立网络拍卖平台,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有符合拍卖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则;

——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

――有保障网络拍卖业务正常开展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有保障网络平台安全的软硬件系统;

——有经拍卖行业协会组织相关专家鉴定的业务流程;

――有与所从事的网络拍卖业务和规模相配套的服务器、网络设施、技术人员和资金;

——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备案。

5.2系统功能

网络拍卖平台应符合拍卖业务特点,具备网络拍卖的主要功能,可包括:

——刊登公告;

——拍品网上展示;

——网络竞价;

——记录竞价过程;

——生成电子成交确认书;

——网上结算服务;

——其他相关功能。

5.3运行维护

5.3.1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应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规范网络拍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规则:

――公告发布制度;

――公告审核制度;

――网络拍卖规则;

――商业机密保密制度;

——信用评价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5.3.2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应制定完善的流程,包括但不限于:

――用户注册;

――公告审核;

――公告发布;

——拍品网上展示;

——竞买登记;

——网络竞价及成交确认;

——网上结算;

——资料存档。

5.3.3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应配备与业务相配套的专业人员,这些专业人员应是:

——网络工程技术人员;

——信息系统维护人员;

——网络内容管理人员:

——网络安全管理人员;

——网络客户服务人员。

5.4安全保障措施

5.4.1系统安全管理

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应建立保障系统安全的管理体系,包括:

——建立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配备专业系统管理人员;

——部署安全产品,包括:防病毒系统、防火墙系统、防入侵系统等。

5.4.2数据安全管理

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应建立以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数据备份,包括:系统备份、数据库备份等;

——用户信息管理,包括:身份信息、交易信息等;

——信息分级授权使用制度。

5.4.3突发事件预案

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应针对硬件故障、软件故障、人为因素、不可抗力等导致的突发事件制定预案,预案内容应包括:

——对平台可能存在的风险作出评估,尤其注意:网上竞价不同于现场竞价、系统服务暂时中断、信息被篡改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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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需要告知对象,包括:拍卖当事人、监管部门等;

——确定突发事件处置方式,包括:中止拍卖、恢复拍卖,变更拍卖方式,终止拍卖等;

——建立应急联络机制,包括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6网络拍卖公告与展示

6.1公告时间

拍卖人应根据拍卖标的的特点确定公告期限。

6.2公告发布
6.2.1 内容

网络拍卖公告内容应完整。应包括:

——拍卖标的;

——拍卖时间和网络拍卖平台;

——预展时间和网络拍卖平台;

——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拍卖人联系方式;

——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6.2.2媒介

网络拍卖公告应通过依法设立的网络新闻媒介或相关行业协会的信息平台发布。

6.3预展

在拍卖前应通过网络或线下展示拍卖标的。

通过网络预展的,应提供拍卖标的的基本描述、图片或音、视频等资料。

通过线下预展的,应提供拍卖标的的实物、基本描述及现场咨询服务。

7网络拍卖的实施

7.1网络竞买人注册

网络竞买人参加拍卖前应提供身份信息,在网络平台上办理注册手续。

7.2拍卖主持

7.2.1应由拍卖师或其认可的预设拍卖程序、文字、语音或动画等方式主持拍卖。

7.2.2应于拍卖前通过网络拍卖平台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7.2.3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应在拍卖前通过网络拍卖平台予以说明。

7.2.4 拍卖师可根据竞价情况调整竞价幅度。

7.3网络竞价

7.3.1网络竞买人应按照网络拍卖平台竞价提示应价。

7.3.2网络拍卖平台应对网络竞买人所有网上应价过程做记录,包括:

——应价人;

——应价时间;

——应价价格;

——成交结果等。

7.4成交确认

7.4.1 拍卖师通过网络拍卖平台确认有效最高应价后,拍卖成交。

7.4.2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与拍卖人可通过网络拍卖平台签署电子成交确认书(见规范性附录A)。

7.5拍卖记录

7.5.1平台应保存完整的网络拍卖相关信息,以下信息应特别留意保存:

——拍卖的日期、时间、场所或网址;

——拍卖标的的种类、数量等描述信息;

——竞买人的姓名(名称)、应价信息;

——买受人的姓名(名称)、成交价、成交时间等信息;

——中止拍卖、终止拍卖信息;

——其他应记录的信息等。

7.5.2拍卖人应下载竞买人竞价、成交等拍卖过程的电子信息,形成拍卖笔录。

7.5.3拍卖人应保存拍卖笔录。

8 现场与网络同步拍卖

现场与网络同步拍卖中涉及网络拍卖的部分依照本规程,涉及现场拍卖的部分应参照SB/T10641、SB/T10538、SB/T10690、SB/T10691、SB/T10692的规定。

9 争议解决途径

参与网络拍卖活动的拍卖当事人产生争议时,可采取以下解决途径:

――各方协商和解;

――通过第三方调解;

――根据各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网络拍卖档案管理

10.1形式

网络拍卖档案资料可以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可以将该电子数据通过打印、拷贝等方式制作副本。

10.2 内容

网络拍卖档案应内容完整,应注重以下档案的留存:

——委托拍卖合同;

——拍卖公告;

——网络竞买人身份证明资料;

——拍卖笔录;

——成交确认书;

——结算记录。

10.3保存

拍卖人应妥善保管网络拍卖会档案资料,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10.4查阅

网络拍卖平台应提供网络拍卖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信息包括:

——拍卖公告;

——拍品信息;

——应价记录;

——成交价格等。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电子成交确认书

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成交确认书

拍卖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拍卖标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网络买受人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网络买受人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____网络买受人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竞买号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交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佣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计(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交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网络买受人(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拍卖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家标准《网络拍卖规程(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一、项目来源

国家标准委于2012年12月25日发布《关于下达2012年第二批制修订国家标准计划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12]92号),在通知中将“网络拍卖技术规程”列入编制计划,项目编号20121561-T-322,由全国拍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66)归口,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负责组织起草工作。

二、标准编制的目的、意义

第一,规范网络拍卖市场的发展。

近年来,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网络交易逐步被大众认可。一些网络竞价、网络拍卖、网络竞买等网站大量涌现,并日益为网民所关注,交易的范围在不断扩大,交易的数量也在不断增长。然而,不容忽视的是,由于目前网上拍卖尚面临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局面,所以,网上拍卖在给参与交易各方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些拍卖网站刊登虚假拍品信息,一些组织网络拍卖活动的企业售后服务缺失,消费者通过参加网络拍卖活动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维权困难,等等。出台《网络拍卖规程》国家标准可以使企业在相对公平、规范的市场环境中相互竞争,它会让更多的企业为保证自身发展规模不断壮大,而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从而让整个网络拍卖市场从无序竞争局面逐步走向规范发展道路。

第二,填补网络拍卖相关标准的空白,促进网络拍卖的发展。

目前,我国网络拍卖标准还处于空白状态。相关法律中也甚少涉及网络拍卖内容。《拍卖法》中未涉及网络拍卖相关内容;2005年商务部颁布实施的《拍卖管理办法》中,只有“第五十八条”提到“利用互联网经营拍卖业务的管理,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一些法律意识较强的企业反映:在利用网络组织拍卖活动的过程中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因此虽然了解网络的优势,但不敢贸然引入网络技术。制定《网络拍卖规程》,填补这一空白有利于促进网络拍卖的发展。同时,对完善和健全整个网络交易体系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第三,规范企业行为。

目前组织网络拍卖活动的企业大小不一,良莠不齐,对网络拍卖的理解也各有不同,组织网络拍卖活动的一些流程、方法存在争议。《网络拍卖规程》的出台可使企业有章可循,既可以依据规程组织网络拍卖活动,也可以根据规程合理选择第三方网络拍卖平台或依据规程建设网络拍卖平台。

三、编制原则

在标准的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重点把握了以下原则:

1、协调性

严格按照《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与现行的《拍卖术语》、《拍卖师操作规范》等行业标准相协调。

2、适用性

由于该标准具有跨行业特性,既涉及拍卖领域,又涉及电子商务领域,因此在制定标准的过程中,既充分考虑拍卖行业的实际情况:网络技术的应用处于刚刚起步的状态;又充分考虑了网络拍卖的发展现状: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一些非拍卖企业利用网络组织网络拍卖活动,而《拍卖法》调整的是拍卖企业的经营行为,因此这些企业游离于《拍卖法》管辖之外;还充分研究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但相关的法律还处在空白状态。结合这几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与网络拍卖发展相适应的国家标准。

3、可操作性

标准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拍卖业务流程及网络交易特点,既对网络拍卖活动过程中的各个程序进行规范,又对拍卖活动的各个参与方进行规范,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标准初稿形成后,在现有的一些网络拍卖平台上进行验证,实践证明,标准中关于网络拍卖平台的内容对平台的规范运营有很强的指导性,网络拍卖会的实施等内容为拍卖企业指明如何组织网络拍卖会。

4、前瞻性

由于网络拍卖还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完全根据现有情况制定国家标准,可能会限制或者阻碍网络拍卖的发展,为了促进网络拍卖的发展,《网络拍卖规程》内容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例如:7.2.1应由拍卖师或其认可的预设拍卖程序、文字、语音或动画等方式主持拍卖。对《拍卖法》第十四条规定,“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进行了延伸。

四、标准编制过程

从该标准的起草开始到目前,经历了两年多的时间,标准编制组利用各种机会,通过多种手段(电子邮件、电话沟通、集中讨论等)征求法律、拍卖、电子商务和标准化等方面专家的意见,前后大的修改共六次。现将标准编制过程和主要工作内容作如下说明:

1、在接到国家标准委任务之前,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已经着手研究网络拍卖相关规则,并在2011年6月初建立《网络拍卖规程》国家标准编制组,成员主要由已经开展网络拍卖活动或者着手建立网络拍卖平台的地方协会、拍卖企业网络拍卖相关负责人、法律相关专业人员、计算机系统相关专业人员等组成,共同研究网络拍卖相关理论、法规,探讨制定网络拍卖的相关规则、规程。

2、2011年6月23日召开编制组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网络拍卖规程》的制定计划,分析网络拍卖规程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3、2011年7月各编制组成员着手调研北京、上海、广东、四川、黑龙江、陕西等地网络拍卖发展情况,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

4、2011年8月收集国内外网络拍卖、网络交易等相关方面文档,包括国外有关电子商务、网络购物、网络拍卖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意见等。并对收集的资料进行整理、归纳,起草标准的初步框架。

5、2011年11月召开编制组成员小范围讨论会,根据标准框架,确定规程目次、范围。而后根据目次及范围撰写网络拍卖规程内容。考虑到网络上的交易活动,最终将跨越国界,因此撰写内容的过程中,成员们充分研究了国外电子商务相关法律,使规程内容尽量与国际接轨和协调,减少与国际电子商务法则相冲突。同时结合我国的《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2007)》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网络拍卖规程。规程第一稿形成后,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的网络拍卖平台上加以验证。

6、2012年5月18日,借全国拍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召开年会之机,规程编制组召开第二次全体讨论会,标准化专家、标委会委员共同参加此次讨论。会上编制组成员提出:网络拍卖不适宜做技术规程,应作为程序性标准提出,网络拍卖平台的技术要求比较宽泛,只要网络拍卖平台符合拍卖流程即可。与会专家、委员们针对这个提议做深入讨论,认为此提议符合实际情况,最终达成共识:网络拍卖规程应为程序规程而非技术规程,最终采纳编制组成员提出的建议将规程名称由《网络拍卖技术规程》改为《网络拍卖规程》,编制组成员结合规程在中拍协网络拍卖平台的验证经验,并充分考虑与已有标准的协调、统一,对对规程内容进行了修改,形成规程第二稿。

7、2012年7月30日,召开第三次讨论会,在第二稿的基础上,专家建议简化规程内容,明确网络拍卖程序,在此建议基础上形成规程组第三稿。

8、2013年6月7日,召开第四次《网络拍卖技术规程》编制组工作会议,会议再次扩大编制组成员范围,吸收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等部门参与标准草稿的修改过程。与会专家对《网络拍卖规程》第三稿内容逐条进行了细致修改,并最终达成共识,会后经整理形成工作组讨论稿。

9、2013年9月5日,编制组扩大会议上,邀请了电子商务相关专家,法律专家,拍卖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平台运营服务商等共同探讨《网络拍卖规程》工作组讨论稿的内容。经过对内容细节的部分修改与调整,标准内容在文字上更加清晰、简洁。

10、2013年12月20日,在全国拍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会上,对标准的内容再一次进行了讨论,讨论认为,标准的内容还不够全面,主体还不够明确。建议继续进行的内容讨论及修改工作。

11、2014年2月27日,标准起草小组根据2013年12月份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上的建议,组织标准起草小组扩大会议,本次会议我们邀请了标准化专家、企业代表、平台运营代表等针对标准内容提出各自的看法及修改意见,起草小组综合各方意见,修改标准内容,重点细化了规程中“5网络拍卖平台”、“7网络拍卖的实施”等相关内容,使这一国家标准更具可操作性,经过细致修改,形成《网络拍卖规程》征求意见稿。

五、标准主要内容

本标准内容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及拍卖行业网络拍卖业务发展情况而定。标准在框架及格式上采用了国家标准通用的结构,确定了本标准专用的一些基本术语,并按照科学、周密的方法逐个进行了符合标准要求的定义。本标准在内容上涵盖了网络拍卖平台;网络拍卖公告与展示;网络拍卖实施等相关方面内容。经过充分讨论与广泛征求意见,在网络拍卖平台内容部分细化了平台的基本要求、系统功能、运行维护等内容。并对现场与网络同步拍卖的适用问题及网络拍卖档案管理做了说明。

六、国外网络拍卖政策情况

经查阅资料了解到国外无网络拍卖专门的法律及标准,但在资料搜集过程中,我们找到了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在2004年6月发布的《网络拍卖指导原则》,经过小组成员对内容的分析认为,该原则对网络拍卖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有必要在《网络拍卖规程》国家标准的编制中加以借鉴。因此在标准内容上参照了该原则,例如:虽然当前在我国网络拍卖发展初级阶段,实行网上支付还有一定难度,但我们在标准内容“5.2系统功能”中增加了“网上结算服务”一条,引导平台提供方支持在线支付业务,这部分内容,便是受到《网络拍卖指导原则》中“在线支付服务的优势”的启发而增加;该原则中还明确“公告商品”要尽可能提供照片,我们在撰写标准“6.3预展”时,做了对这一条做了更细致的规定:“通过网络预展的,应提供拍卖标的的基本描述、图片或音、视频等资料。”;《网络拍卖规程》7.4成交确认,以及7.5拍卖笔录这两部分,借鉴了这一原则中“处理竞买人的相关事宜”的内容“当拍卖结束后,打印所有有关交易的资料,包括买家的身份证明;标的物的相关描述;成交的时间和价格”。

另外,我们查到一些国家虽然没有针对网络拍卖专门的法律、标准,但网络拍卖作为一种交易方式,有适用的相关法律,对于这些网络拍卖适用的法律我们也做了深入研究,在撰写规程过程中做了充分借鉴,例如,在欧盟的《电子商务指令》以及英国的《电子商务指令》中提出:对网上信息和服务提供者要求提供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注册机构等信息,编写小组根据此项内容,并结合我国网络拍卖现状及《拍卖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在“6.2.1内容”公告发布中增加“--拍卖人联系方式”的内容。

七、贯彻标准的建议

本标准性质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标准发布后,建议由商务部牵头,全国拍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全国拍卖企业、网络拍卖平台运营商进行全面学习,具体实施建议如下:

1、加强宣传工作。对该国标实施的重要意义、条文内容等进行深入的宣传,在行业内外营造一个利于贯标工作的良好氛围。

2、推动《网络拍卖规程》的学习培训工作。

3、建议在商务部指导下由中拍协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开展贯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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