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休假,国家有什么统一的规定吗? 公务员公休假国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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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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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qjfy.org/gaigeyanjiu/guanlizhidu/20051128/101247.htm

各类假期的管理规定

日期:2005年11月28日 新闻阅读次数:1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法院机关良好的工作秩序、保证工作人员应享受的各种福利待遇,确保法院审判工作高效运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对各类假期的规定,结合本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在职在编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包括的假期种类有:公休假、探亲假、产假、计生假、婚假、事假、病假、丧假、陪同假、补休假。

第二章 分 则

第四条 关于探亲假的规定

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工作假日团聚的(双休日不能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l、探望配偶:每年给一方探亲假30天。2、探望父母:已婚的四年一次,假期20天;未婚的一年一次,假期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3、探望配偶或探望父母分别累计团聚30天和20天的,不享受当年或四年一次的探亲假;离职学习满一年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第五条 关于公休假的规定

(一)休假天数:工作年限(按工龄计算)六至十年的,每年休假5天;十一至二十年的,每年休假10天;二十一年以上的,每年休假七天。

(二)享受每年一次或四年一次探亲的职工,可同时享受公休假。

(三)脱产学习超过半年的人员,当年不享受公休假。

(四)事假超过本人应休假天数二倍,病假超过本人应休假天数四倍的,当年不再享受公休假,已休过假的次年不再安排休假。

(五)安排疗养人员(含安排旅游人员,下同)疗养天数达到休假天数的,当年不再安排休假;如当年已休过假的,第二年不安排休假。疗养天数未达到休假天数的,可补足休假天数;超过休假天数的,次年扣除所超天数。

(六)当年旷工累计超过3天及其以上的,不再安排休假;休假后旷工的次年不再安排休假。

(七)公休假当年未休的次年不补休。

第六条 关于产假、计生假的规定

(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1、正常生育者(含提前或超期生育的)给产假90天(含产前产后);2、难产或双胞胎的另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3、晚婚、晚育并在假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加奖励假15天。4、晚育的给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护理假7天。

(二)计划生育手术假:l、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假7天; 2、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输卵管结扎的休假 30天; 3.使用避孕药具失败而采取补救措施的休假40天;4、经计生部门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天,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对已生育满1年但不放置宫内节育器而造成计划外怀孕做人流的,不给假,缺勤时间视为事假。5、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上班期间内,可享受二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每次30分钟,并可合并使用;6、依法登记之孕妇,均应实施如下产前检查:①开始妊娠至六个月末,每月检查1次。②由第七个月初至第八个月末,每月检查二次。③最后一个月,每周检查1次,有特殊疾病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 关于病假的规定

(一)病假是根据病人病状的需要而批准给予休息养病的时间,其中包括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在内。

(二)职工在探亲假期间,因突然患病而不能按期返回单位的,应及时向单位请假,其延期返回的天数,可根据乡镇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按病假处理。

(三)病假连续(或当年累计)在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规定发病假工资。即:参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基本工资的70%;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基本工资的80%;满二十年以上的发基本工资的90%,同时当年不得计算工作年限。病假在三个月以上的,停发职务(岗位)津贴。

(四)因公负伤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关于事假的规定

(一)职工因事需要临时离开工作岗位1天以内的,应事先向所在部门领导请假。因情况特殊不能事先请假的,应在事后半天内向部门领导说明情况。

(二)未事先请假或事后半天内不向部门领导说明情况的,未请假超过1天以上的视为旷工;旷工(当年)累计超过5天以上的职工,年终考核属不称职。

(三)如果一年内事假超过六个月以上的,当年不得计算工作年限,其中执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不得计发工龄工资。

(四)如果一年内,事假累计在15个工作日的基本工资照发;超过15个工作日的,按超过的工作回扣发所超大数的基本工资。

(五)连续事假在一个月以上的,从次日起按工作回扣发职务(岗位)津贴;超过三个月,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全部津贴补贴。

(六)职工请事假回家期间,如在假期中来信(电)要求续假,事后有有关单位证明的,可以按事假处理。

第九条 关于婚假的规定

(一)达到结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

(二)达到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依法登记初婚的,除享受3天婚假外,再增加晚婚假15天。

(三)享受探亲假待遇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结婚的,可以按婚假规定的天数,另给婚假。

(四)享受探亲假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期间,前往未婚夫(妻)或他(她)们的父母所在地结婚时,按规定享受了探亲假待遇的职工,不再另给婚假。

第十条 关于丧假的规定

(一)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享受丧假待遇,假期3天,途中费用自理。

(二)岳父母、公婆去世需料理丧事的给假3天。

(三)周期内未探父母、最后一次料理丧事的按探亲假对待,探过亲的按丧假处理,途中费用自理。

(四)探亲期间办理直系亲属丧事的,另给丧假3天。

(五)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相应的路程假。路费自理。

第十一条 关于陪同假的规定

(一)台胞、侨胞在我省探亲期间,可给其直系亲属、旁系亲属三至五天陪同假。

(二)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的,三年一次的给假70天;一年一次的给假20天;两年一次的给假期40天,不予累计。

(三)未婚归侨、侨眷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给假期四个月。

(四)归侨、侨眷出境探望配偶不足四年一次的,按每年给假30天计算;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六个月。

(五)父母已去世的归侨职工,在国内会见从国外回来的亲兄弟、姐妹,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六)父母已去世的归侨职工出国探望亲兄弟、姐妹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40天。

第十二条 关于补休假的规定

(一)补休假是因出差或工作需要在节假日加班而事后安排的补假。

(二)补假天数为加班一日补休一日,出差占用的节假日一日折抵一日。

(三)补休假的有效日为三个月内,职工出差或加班后,应及时安排补休假。三个月内不补休的,不再安排;发加班补贴的不再安排补休。

第十三条 管理办法

(-)请假手续

1、全院工作人员应自觉执行请销假制度。

2、法定假(探亲假、婚假、产假、计生假、丧假、陪同假):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政治部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副院长和部门正职由院长批准。

3、事假:一般工作人员请假3天内(含3天)的,由部门领导批准;3天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长批准。部门领导请假,副职由分管院领导批准,正职由院长批准。副院长请假由院长批准。

4、因急事或因急病不能办理病事假手续者,可委托他人或家属先行口头请假。委托他人请假,应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三天内及时办理。事后应立即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5、公休假:由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安排休假,报政治部备案。

(二)各类假期证明均应连同考勤报政治部备查。

(三)事假不发工作津贴。

第十四条 考勤及处理

(一)各部门要切实做好考勤工作,逐日考勤,部门领导签字,按时投放考勤箱。如考勤不实或有意弄虚作假者,扣发考勤人员、部门负责人当月50%的工作津贴。不考勤的部门以实际未考勤天数扣发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津贴。

(二)凡事前未办理请假手续,事后又无正当理由缺勤的,依照旷工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政治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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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renji.com/hr/(6)%20gongzi.htm

休假管理制度

三. 事假

职工个人事情尽量利用工休假和节假日处理,一般不准请事假。因事必须请假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严格执行审批权限,3天以下由科主任批准,分别报医务科护理部同意,人事科备案,3天以上由科室报医务科、护理部同意,人事科批准。科主任、护士长请事假需经分管院长批准,硬功外出或病休要告诉主管职能科室,以便安排工作。除特殊情况,电话请假、捎口信、捎假条及信件请假续假,一律无效,如缺勤按旷工处理。事假期间的待遇按本院规定执行。翌年内病史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扣除工龄一年。

四. 产假、婚假、节育手术假,均按省“计划生育条例”执行,由保健科同意,原计生办审批,人事科备查。

五. 丧假

工作人员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丧假3天,岳父、岳母、公婆,给丧假1天,超过3天按事假对待。父母、配偶、子女在外地死亡,路程所需时间不计在丧假之内。

六. 工伤
什么是公休假,国家有什么统一的规定吗? 公务员公休假国家规定

职工因工负伤,因根据劳动部门有关规定,经技术委员会讨论鉴定。确认为工伤后,写出书面材料,按有关工伤规定享受假期工资和福利待遇。

七. 职工公休假规定

1. 从工作第二年起,不满六年的职工,每年可休假5天;满六年不满十六年的,休假10天;满六年不满二十六年的,休假15天;二十六年以上,休假20天。

2. 假期包括星期日,不包括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节、假日。

3. 职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发保健费。

4. 职工休假应在本单位工作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安排,由本人首先向所在科室提出书面申请,科室提出意见,报院人事科批准后再作具体安排。职工休假期间如需外出,应向所在科室说明去向。

5. 未经批准,擅自休假或休假期满逾期不归者,按无故旷工处理。

6. 各科室每月应将各种休假凭据,同科室考勤一齐月底前报人事科。如发现不安报批程序擅自安排休假者,扣罚该部门科室负责人及负责考勤人员当月奖金。

7. 当年工休假原则上当年休,不提休、不补休。如确应工作需要,该年度不能安排工休假的,由所在科室负责向人事科写出书面报告,经分管院长同意,给于适当经济补贴。

8. 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者不安排当年工休假:

(1) 当年病、事假或疗养时间累计超过30天;

(2) 当年已享受寒、暑假待遇者;

(3) 当年在其他单位已享受工休假者;

(4) 当年6月底新调入者;

9.工休假不得相互转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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