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银行案收场 知乎 齐鲁银行诈骗案

来源于 财新《新世纪》 2013年第25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7月01日

齐鲁银行案以刘济源获刑收场,但中国金融业脆弱的风险防控,企业管理之乱,以及毒害至深的官商勾结,并不会就此结束



齐鲁银行总部。C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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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新世纪》 记者 罗洁琪



以齐鲁银行为主的五家银行及相关企业,共计约100亿元资金被骗——2010年底案发的齐鲁银行案,曾经震惊金融界。如今,诈骗案主角刘济源的审判在低调中匆匆走完过场,于2013年6月14日一审宣判,刘济源被判无期徒刑。压轴戏闭幕,齐鲁银行案收场。

据济南市中级法院认定,从2002年至2010年,刘济源用不同的手法,诈骗银行资金近100亿元,企业和高校资金1.3亿元,其中,齐鲁银行被骗资金占70%多,逾70亿元。尽管案发后已追缴赃款赃物合计82.9亿余元,仍有近20亿元的损失。

案发之初,业界哗然,齐鲁银行董事长邱云章、行长郭涛和监事长张苏宁三人被免去职务。曾扮演“银行内鬼”的角色,与刘济源多年合作的齐鲁银行营业部原客户经理的傅人永和齐鲁银行营业部原总经理赵连成被调查。

2012年1月9日,据山东省纪委披露,该系列案涉及厅级干部9人、处级干部6人、企业管理人员5人;移送司法机关14人,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9人。

截至2013年6月14日,尚无公开消息显示,上台领罪谢幕的行列里有银行高管的身影。

综合官方公开各种零散的消息,涉及齐鲁银行案而被追究刑责的主要有:刘济源,诈骗银行等资金约101亿元,一审被判无期徒刑;淄博矿业集团原董事长马厚亮,受贿3931万元,终审被判死缓;新汶矿业集团原董事长郎庆田,被控涉嫌贪污受贿1亿多元;枣庄矿业集团原总会计师霍玉生,因受贿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4年;山东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原副局长李福禄,因受贿3135万元,一审被判死缓;山东省商务厅原副厅长郭伟时,涉嫌受贿272万元被审;“揽储介绍人”、山东省直机关原干部韩桂英已判刑;山东省国资委原副主任孔凡太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

关于银行人员的刑责,刘济源的《判决书》显示,中国光大银行济南某支行原副行长牟国庆至今在逃,某涉案银行业务经理许刚被判刑。

相关司法材料显示,刘济源高息揽储,然后通过虚假质押办理贷款,甚至用私刻印章、伪造金融凭证和票据骗取资金。在此过程中,有“银行内鬼”相助,高层默许,作为存户的国企等企业,部分高管对此也心知肚明。

对于此种模式,刘济源在法庭上称之为“三方利益共同体”,并认为自己被审判,是“替罪羊”。

但济南市中院认为,“虽然,存款企业、银行个别工作人员为追求高额利润或好处费,轻信刘济源的谎言,存在监管不力、违规等事实,但不并影响对刘济源行为性质的认定”。

齐鲁银行案以刘济源获刑收场,但中国金融业并不健全的风控机制,国企管理之乱,以及毒害至深的官商勾结,并不会就此结束。

刘济源四宗罪
齐鲁银行案收场 知乎 齐鲁银行诈骗案

刘济源,山东济南人,现年45岁,曾是资深股民,控制多个壳公司,常用身份是上海全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在大学时代,刘济源就开始投资股票。1999年5月,在网络科技股热潮的带动下,中国股市飙升。在那个著名的“5·19行情”中,刘济源喜获人生第一桶金。据熟悉刘济源的人士透露,从那以后,刘坚信自己有炒股的天赋。

从1999年起,刘济源为得到更充裕的资金,想到了银行贷款。一次偶然的机会,刘济源认识了济南市商业银行城南支行原客户经理傅人永。

济南市商业银行于1996年由十多家城市信用社组建而成,最初叫济南城市合作银行,1998年改名济南市商业银行,2009年6月更名为齐鲁银行。

这家山东省首家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发展之初迫切需要扩大规模,抢占市场。刘济源开始帮傅人永揽储,而傅也给他违规办理贷款。

除了齐鲁银行,刘济源还从华夏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工商银行在济南的分支机构贷款。

司法会计报告显示,从2002年至2010年,刘济源所控制的公司及个人,共从相关银行贷款736笔,累计贷款总额272亿元;银行承兑汇票共计2404张,累计票面金额为194亿元;贷款和承兑汇票金额总计466亿元。

这些贷款多数基于第三方存贷质押。所谓第三方存贷质押,是指企业在商业银行存款后,为第三方从商业银行贷款提供存单质押,作为第三方贷款的还款担保。存款行和贷款行可为同一家,也可是不同银行,后者即为跨行存单抵押贷款业务。

在刘济源所操作的存贷质押中,要害是频频使用虚假材料,第三方存单质押并不合法有效,银行的资金风险可谓命悬一线,贷款能否归还取决于刘济源在股市上的盈亏。

据济南市中级法院认定,刘济源的罪名之一是贷款诈骗罪。自2002年至2010年11月,刘济源利诱企业到其指定的银行存款后,采取虚构贸易合同,承兑证明文件、伪造存款单位质押保证合同、董事会决议等手段,利用存款企业的定期存款作虚假质押贷款,诈骗银行资金人民币71.6亿元。

刘济源的贷款诈骗,涉及齐鲁银行、华夏银行和工商银行三家银行,涉及的企业十余家,包括阳光保险集团及其控股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五征集团有限公司、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烟台蓝天控股有限公司和烟台蓝天实业有限公司、东营信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两家公司。

在前后长达八年间,刘济源一直滚动式还债。最后司法认定,截至案发,13笔共计71.6亿元贷款未归还。而刘济源的辩护律师认为,其中包括15.6亿元的未到期承兑汇票,不应该被算作涉罪金额,不过这一意见未被法院采纳。

司法材料显示,2006年8月以前,刘济源的证券投资收益平稳,其在城南支行累积贷款融资总计高达28亿元。而当年,济南市商业银行在济南60多个网点总存款量不过几十亿元。

城南支行巨大的贷款额让总行震惊,认为业务极度不正常。在齐鲁银行总行营业部的压力下,城南支行针对刘济源进行了“破坏性测试”,要求刘济源在两个月之内把所有贷款余额全部提前还清。

刘济源不得不在股市低点出售股票,还清贷款。这次“测试”,对于刘济源的投资而言,是重创;不过,也为他赢得继续贷款的信用。

一年之后,刘济源的证券投资资金量重新回到25亿元。司法判决认定,这之后,刘济源在股市的投资亏损巨大。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刘济源继续用前述手段骗贷,并且铤而走险,使用了新的手段,也因此陷入了第二和第三项罪名,即金融凭证诈骗罪和票据诈骗罪。

关于票据诈骗罪,济南市中院认定,2008年至2009年间,刘济源在明知自己无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以支付高息、好处费等方法,诱骗企业到指定的银行存款后,在存款企业不知情的情况下,私刻企业印章,冒开企业活期账户,并伪造银行转账支票,将存款企业的资金转入其控制的账户,骗取银行资金。

在票据诈骗罪名下,刘济源涉案20.1亿元。涉及的银行为光大银行,涉及的企业是泰安泰山重工有限公司和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前者涉及0.1亿元,后者则高达20亿元。

关于金融凭证诈骗的罪行,则发生于2010年7月至11月。济南中院认定,刘济源以支付高息等方法,利诱企业到其指定的银行存款后,分别采取私刻、窃取存款企业及银行印章,伪造银行“存款证实书”、电汇凭证等手续,提前支取企业的定期存款,或者将存款转到他冒用企业名义开立的账户。

在金融凭证诈骗罪之下,涉案金额共计约13亿元,其中光大银行1.7亿元,其余均为齐鲁银行。涉及的企业则包括新汶矿业集团、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营信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另外两家公司,以及上海旗远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至于第四项诈骗罪,主要是刘济源伪造银行的贵宾室行骗。2010年5月至10月,刘济源以支付高息的方式,诱骗诸城市服装针织进出口公司、山东经济学院到中信银行济南分行存款后,利用两单位委托其帮忙开户之机,私刻两单位印章,伪造开户资料,冒用两单位名义开立了由其控制的账户,然后欺骗两单位向该账户存款。

其中,山东省诸城市服装针织进出口公司被骗1亿元,山东经济学院被骗3000万元。

为了隐瞒,刘济源甚至临时装修了位于济南泉城广场西南角的中信广场大厦830房间,将其伪造成中信银行贵宾室,并且找人冒充银行的员工。在那里,假的银行员工为诸城公司办理了假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进账单,使其认为1亿元已存入中信银行并已转为定期存款。

为此,参与其中的员工也被以诈骗罪另案起诉。





刘济源的合作者

从司法认定的刘济源四宗罪可见,巨额的银行和企业资金源源不断流入刘济源控制的账户,是基于不计其数的虚假印章、金融凭证、票据等。

对于私刻存款企业、银行的印章,伪造贷款资料,伪造金融凭证和票据,刘济源供认不讳。但他辩称,检方指控的四项罪名与事实不符,定性不当,不应认定为诈骗,其辩解主要集中于贷款诈骗罪。他认为,银行和企业的人员对于质押贷款的造假行为均是明知的。

刘济源所言不虚,没有银行内部人员和相关企业人员的配合,他不可能在多年内持续获取贷款。

比如,2009年11月6日,刘济源以高息吸引枣庄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枣矿集团)到齐鲁银行办理了6亿元定期存款业务。

在枣矿集团,刘济源主要是通过该公司总会计师霍玉生揽储。刘允诺在银行的利息之外还支付10%-15%的高息,并且可以给霍玉生个人好处。

2012年1月16日,临沂市中级法院对霍玉生受贿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霍被认定受贿700余万元,被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

打通了企业的“关系”,刘济源还在银行内部从上而下地寻找审贷的绿色通道。

华夏银行济南某支行原行长在证言中称,2010年刘济源以投资买矿为由找其帮忙办理多笔贷款,其中包括用枣矿集团的定期存款办理质押贷款。他安排了客户经理具体办理。

该客户经理在证言中说,在办理过程中时,刘济源索要了枣矿集团的开户资料,印鉴卡及存款证实书等复印件。2010年5月,刘济源利用银行提供的复印件,私刻枣矿集团印章,伪造存款证实书,并且虚构融资租赁合同,编造贷款理由和集团董事会同意质押的决议。

而涉及齐鲁银行的案情中,营业部原总经理赵连成和原客户经理傅人永显然是刘济源的主要合作方。

据与刘济源合作了八年的“明星客户经理”傅人永作证称,刘济源揽存的企业存款一般均用于质押贷款。每次做质押贷款时,都是刘济源带着她去存款企业收集质押贷款的证明材料。她把空白的表格交给刘济源,让其独自拿着去让企业盖章。她说,她并没有核实盖章人的身份。

相关案卷显示,如果傅人永和银行同事一起跟着刘济源去企业办理质押贷款手续时,刘济源会找单独的房间,安排人冒充企业领导与银行来者面谈,并且盖假章。

傅人永承认,她给刘济源办理质押贷款时,刘都以存款企业正在审计为由,从来不将存款证实书提交银行。

而根据银行业的规定,存款证实书,即《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必须质押给银行。

在申请贷款的初级阶段,傅人永是全单接受了刘济源的虚假材料。到了第二部担保核查程序时,银行的监管仍然是虚设。

齐鲁银行的另一位客户经理作证称,在他对枣矿集团进行担保核查时,刘济源以枣矿集团董事长很忙等为由,阻止他前行。于是,他同意由刘代他去找枣矿集团,在担保合同的证明文件上盖章和找法定代表人签字。刘济源一如既往地从齐鲁银行获取了6亿元第三方质押贷款。

刘济源在口供中称,早在2002年与齐鲁银行合作初期,他就毫无隐瞒告知银行:贷款合作方式中不留存款证实书。

2010年11月,上述6亿元存款及质押贷款均到期。枣矿集团的一工作人员作证称,该笔存款到期,他和同事携带存款证实书去银行取款,刘济源和傅人永以年底银行资金紧张为由阻止取款。后经集团领导同意,暂未取款。

案卷显示,在关键的时候,齐鲁银行营业部原总经理赵连成也予以配合。

当枣矿集团的财务人员持6亿元的存款证实书原件来银行办理取款时,赵连成发现刘济源之前所提交的“存款证实书”是伪造的,但他听信了刘济源的解释。

在刘济源搞定枣矿集团领导,阻止枣矿集团取款后,他将真假存款证实书调换,把假的交给了枣矿集团的财务人员。

后来,枣矿集团再向齐鲁银行存入1亿元,向华夏银行存入1亿元。共计8亿元的存款,均被刘济源用同样的手法申请了质押贷款。



银行共谋之疑

“刘济源作假的行为,整个齐鲁银行上下明知,并非个别员工的违法犯罪行为。”曾担任刘济源一审辩护律师的梁雅丽认为,个别员工的违法不可能控制整个银行的审贷体系。

在一审法院认定的刘济源71.6亿元的骗贷资金中,有66亿元来自齐鲁银行。其中最大一笔是以阳光保险集团40亿元存款做了虚假存单质押。梁雅丽说,其中有25亿元是贷款,15亿元是银行承兑,涉及八个名义上的贷款企业。可是所有贷款主体的注册资本最高才8000万元,但却贷款15亿元作为流动资金,其贷款用途明显虚假。

2009年,阳光保险集团以旗下阳光财险公司和阳光寿险公司的名义在银行分别办理了25亿元、15亿元定期存款业务。傅人永接待并协调柜台人员办理,银行出具了存款证实书,一直由存户保管。

数日后,刘济源申请将上述存款质押办理贷款和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傅人永向阳光保险集团索要了共计40亿元的存款证实书。傅人永后来向侦查机关供述,她把该存款证实书复印件提供给刘济源。后来,刘济源伪造了存款证实书交给赵连成,作为申贷材料留存。

2010年9月,25亿元存款到期,刘济源未按期归还质押贷款。为了应付阳光保险集团的财务部门,刘济源安排其公司员工假冒银行工作人员,与傅人永一起到阳光保险集团办了虚假的续存手续。

另外的15亿元存款则被刘济源提前支取了。据齐鲁银行营业部主任李某作证称,刘济源持阳光寿险公司重置密码的公函,到银行要求办理密码重置。因公函显示刘济源是阳光寿险的工作人员,李某便安排人办理了密码重置。数日后,上述存款被刘济源提前支取。

对于刘济源可以轻易支取企业定期存款的情况,梁律师指出,银行人员明知刘济源并非阳光寿险公司的人员,却违反规定重置了密码。而且,银行人员竟然违规将客户的存款证实书复印件交给刘济源。

司法鉴定显示,银行所留存的资料均系伪造,包括董事会决议、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委托书、质押合同、借款保证合同、存款证实书等,甚至包括银行营业部业务专用章。

梁雅丽称,检方起诉书提及的所有银行业务,都存在贷款主体虚假、未到企业实地调查(此处,工商银行山东分行那笔业务例外),未双人面签、未留存企业存款证实书的问题。这些恰恰是整个贷款风险控制的核心所在。

银行信贷风险控制体系分为三个部分: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检查。首先,前台客户部门收集贷款资料,核实贷款需求等;随后,信贷后台审查贷款资料、审批,大额的贷款由贷审会审批,贷审会由行长、分管信贷的副行长、信贷科负责人、客户部门负责人一同参加;同意贷款后,再由营业网点发放贷款。

在存单质押业务中,必须由银行人员到企业进行双人面签,但相关证据材料显示,齐鲁银行发放贷款的过程中,并未落实此要求。

而且,在银行留存的申贷材料中,所有存款企业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都没有董事和股东的手工签名。可是,银行对此一概视而不见。

梁律师认为,这一系列过错描绘出很明显的事实:齐鲁银行对从开户到最终贷款发放的整个过程中的每一个事实和细节均明知。这么多的环节,这么长的流程,贷款最终仍能得以顺利发放,并持续达八年之久,足以证明,刘济源的所谓骗贷,并非齐鲁银行个别人知晓,而是从上到下整个银行都知晓。

另一个鲜明的证据来自独立的外部第三方审计,齐鲁银行原外部审计机构普华永道虽然发现了问题,却遭到阻挠,并惨遭更换。

来自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下称普华)的证言称,2009年,该所在对银行审计时,为查证存款质押情况,曾给枣矿集团发了询证函。可是,该询证函却被刘济源签收领取。后来,普华收到枣矿集团出具的内容为质押真实的董事会决议。

2009年底,普华对齐鲁银行共计48亿元“存款质押”贷款的合理性、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充分性等问题提出疑问,为此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意见显示,审计师从独立渠道获取的上述业务借款人2008年度财务数据显示,其营业收入与贷款规模不能匹配,且与该行信贷系统中的信息存在较大不一。

随后,齐鲁银行更换了审计师。继而,将贷款资产打包出售,希望就此隐瞒问题。



受贿的国企高管、高官

刘济源急需资金炒股,银行业普遍陷于“存款饥渴症”,两者达成虚假质押贷款的默契。此时,只缺资金来源。

资金充裕的大国企被刘济源攻克。2009年前后,煤炭市场行情高涨,矿企资金丰裕,因此成为刘济源和齐鲁银行吸纳资金的重要对象。如淄博矿业集团原董事长马厚亮,新汶矿业集团原董事长郎庆田,枣矿集团原总会计师霍玉生,都被刘济源成功“公关”。

高息揽存是第一步。这些国企向刘济源指定的银行存款,除了银行利息,刘济源还承诺支付高达10%-15%的高息,并给企业相关负责人好处费。

枣矿集团原总会计师霍玉生被法院认定收受734.8万元的贿赂,其一审被判14年有期徒刑。受贿的财物,大部分来自帮刘济源揽储的中间人韩桂英。韩在刘济源的高息揽存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多笔业务都有其身影。该人后来也被判刑。

马厚亮在2012年12月19日,因受贿约3931万元,被二审法院判处死缓。其主要罪状是在刘济源揽储时收受贿赂。

马厚亮此前并不认识刘济源。相关司法资料显示,2008年10月,山东省国资委原副主任孔凡太致电马厚亮,说刘济源是时任山东省委组织部副部长耿文清(齐鲁银行案发调任山东省统战部副部长)的“亲戚”,希望在其揽储时给予关照。

次月,刘济源就到淄博矿业集团见马厚亮。马厚亮在二审中辩称,当时淄博矿业集团每月给国资委的财务报表显示,该集团在各银行的存款有近40亿元。这个情况领导是知道的,所以,他认为无法拒绝领导,就安排了总会计师和刘济源商谈存款事宜。

淄博矿业集团从其他银行取款,先后存入齐鲁银行6亿元。为了弥补企业利息损失,刘济源给了淄博矿业集团6000万元的“补偿金”。马厚亮辩称,他在这个过程中并没有谋取个人利益。

2009年初,马厚亮在济南见到孔凡太。孔向马厚亮问起刘揽储的事情。马厚亮担心孔知道淄博矿业集团收了高额补偿金,让他不好向耿部长交代,也担心孔认为他没给面子。所以,马厚亮考虑退还部分补偿金。

马厚亮的辩护律师辩称,“在现实生活中,下级主动揣摩领导心思,主动迎合领导需要,最大限度避免领导不满,恰是一个下级的生存和提拔之道”。

由于6亿元中有3亿元是从其他银行调取到期存款,淄博矿业集团没有产生利息损失。于是,马厚亮决定让淄博矿业集团退还3000万元给刘济源。在退款过程中,刘济源向马厚亮表示,他公司有闲置资金,不急用,而且找不到好的投资项目。

马厚亮则顺势介绍刘济源认识了自己的同学王某,让刘把3000万元投资至王的公司,免费运作三年。

虽然马厚亮的律师辩称,钱进入王某的公司后,马厚亮没有实际使用和控制这3000万元。但这3000万元受贿的认定,构成马厚亮被判死缓的主要依据。一审法院认为,马厚亮心怀不轨,让淄博矿业集团退款,其实想私吞。

如今,56岁的马厚亮虽免于一死,但已在高墙之内。与之同命运的,还有枣矿原总会计师霍玉生(有期徒刑14年)、郎庆田(案件尚未判决)二人,政府官员方面,有山东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原副局长李福禄(死缓)、山东省商务厅原副厅长郭伟时(判决结果不明)、山东省直机关原干部韩桂英(判决结果不明)。

最新一例涉及前述的孔凡太。据中国法院网6月21日报道,山东省菏泽市中院以受贿罪判处孔凡太有期徒刑12年。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院认定,2005年底至2011年1月,孔凡太担任省国资委助理巡视员、副主任、党委委员兼机关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山东省监察厅驻省国资委监察专员等职务期间,先后受贿财物共计189.56万元。

其中涉及齐鲁银行案的部分是,2008年11月至2010年12月,孔凡太先后利用其担任省国资委副主任、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山东省监察厅驻省国资委监察专员等职务的便利,为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谋取自省国资委下属三个公司为齐鲁银行吸收13亿元定期存款,办理其中两公司在齐鲁银行各6亿元的存款展期等方面的利益。

法院认定,孔凡太于2010年4月通过刘某某以120万元的价格出售其位于山东省济南市泉景四季花园的房屋一套,获取差价款16.36万元;并收受刘某某所送价值6.5万元的徕卡M6型相机一部。以上财物共计折合22.86万元。

该官方消息中所称的刘某某,即刘济源。尽管还有相关官员和国企高官均被查证收受了刘济源的贿赂,刘济源案的司法材料中也多次提及,刘有支付“好处费”,但他并未被起诉行贿罪。



低调的审判

齐鲁银行案被山东官方定为“大案要案”,查处的涉案人员众多。

2012年,山东省官方公布,齐鲁银行系列案涉及厅级干部9人、处级干部6人、企业管理人员5人。移送司法机关14人,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9人。不过,官方并未公布这些人的姓名、职务和具体被问责情况。涉案人员的信息主要见于相关零散消息。

这些案子均被要求低调处理。财新记者曾向山东省检察院了解案件进展,被告知,齐鲁银行系列案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才能接受采访。

在云山雾罩的氛围下,刘济源诈骗案的司法程序也有“反常”之处。2013年3月7日,刘济源案首次开庭。其家属得到五个旁听名额,从进法院大门到法庭门口,两次搜身安检。进入法庭之后,每个旁听人员身边都有两名法警警戒。不过,当日刘济源因血压过高未能出席。

在那次开庭之前,济南市中级法院组织了八次“庭前示证”,证据涉及大量的银行票据和银行人员的证言,示证程序在法庭封闭进行。

梁雅丽律师称,不公开的“庭前示证”代替公开审判中的“庭审举证质证”,使开庭程序流于形式。

3月27日,法院在关押刘济源的看守所进行了第二次开庭。法院限定两名家属可以旁听。当日庭审,因刘济源血压再次升高,只持续了半个小时。

4月6日,刘济源住院治疗,法院通知4月7日在医院进行庭审,且不允许家属旁听。无奈之下,家属选择了解除对梁雅丽等两名律师的委托授权,以抵制第二天的庭审。

此后,法院为刘济源指定了法律援助辩护人。5月10日,法官来到刘济源就诊的医院进行庭审。

据知情人士透露,新的律师在不足一个月的时间内,不可能读完1800多本案卷。所以,当日约两个小时的庭审中,主要是刘济源自辩。

关于辩方提出的,刘济源与涉案银行、企业实为“利益共同体”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未被法院采纳。

由于此案中,刘济源是资金的最终使用者,法院认定,银行和相关企业个别工作人员为追求高额利润或好处费,轻信刘济源的谎言,存在监管不力,违规等事实,但银行和企业本身,都只是刘济源谎言的受害者。

外界注意到,在对刘济源的审判中,商业银行的角色被轻描淡写,甚至,在检方起诉书中被明确“指名道姓”的涉案银行——齐鲁银行、华夏银行济南市中支行、中国光大银行济南山大路支行及泺源支行、中信银行济南分行和工商银行山东分行,在判决书中被匿名——均以“银行”指称。

6月19日,刘济源提出了上诉。然而,在齐鲁银行案已被定调的旋律中,上诉可能只是余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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