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审批取消,规定没作废? 设施农用地审批表

【法规标题】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国务院

【发文字号】令第129号

【颁布时间】1993-10-5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93/112706199331.html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

第三条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生产。

第五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内贸易、广播电视和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销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第六条 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准文件放行。

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第七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按照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证合格后发放;未经质量认证的,不得销售和使用。

第八条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第九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本规定发布前未经批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电子工业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

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商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0月5日

相关网站:http://sh.eastday.com/m/20130627/u1a7480984.html

"大锅盖"变"机顶盒" 私装卫星接收器卖得多查处难

2013年6月27日 09:20

来源:东方网作者:俞韡岭选稿:实习生李佳敏

东方网6月27日消息:具《青年报》报道,“大锅盖”,是以往人们对卫星电视接收器的俗称,如今,它已“瘦身”成电视机顶盒大小,卖家更是豪言,在隐蔽性更高的同时,能收看境外节目的数量也更多。

记者了解到,对于卫星电视的接收,在业界通称为“129号令”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中有着严格限制,虽然其中有关卫星电视一些行政许可的内容近年来相继被取消,但目前为止,“129号令”中关于个人未经许可,严禁安装卫星电视接收装置的规定仍然有效。相关部门均表示,如发现违规使用卫星电视的行为,将坚决查处。

“大锅盖”变成机顶盒

安装快捷选择更多

在虹口区东沙虹港路一个老式阁楼里,“上海亚通科技通讯有限公司”——这个在本市工商部门查不到任何信息的“商家”联系人赵先生,领着记者到了他所说的“工人宿舍”。在简易屋内摆满了代售卖的卫星播放器,能一眼辨析的是,相比以前市民心目中“大锅盖”概念,如今的卫星播放器“瘦身”后就是一个机顶盒。

在现场,工作人员老周熟练地将一根数据线插入机顶盒,再接了根网线后,节目就在显示屏上放映出来。整个过程不到2分钟。方便,迅速,在卖家看来,这就是“无锅型”诞生的原因。“以前装个'锅’信号不一定稳定,经过日晒雨淋更容易坏。现在买家还能根据自家条件选择是要高清还是标清、有线还是无线、境内还是境外节目等等。”

另一“机顶盒”的小广告投放者韩先生则说,只要用户家里的带宽不低于2兆,看高清卫星电视没有任何问题。

据介绍,根据使用便捷度、画质清晰度、节目数量,各设备价格差距较大。“境外节目较少、画质不太清晰的只要900元一台,相反内容质量高的可能要两三千、三四千一台。有成人节目的价格更高,这款黑色的就要8000多元。”

随后他拿了一款售价3800元的机顶盒播放给记者看,这款机顶盒可以播放台湾综艺节目、香港、欧美电影以及境外体育台。和节目单上180个频道相比,虽然实际数量少了20个,但“免费加了10个成人节目”。

直播变成“回看”

信号更加稳定实际还是盗版

在卖家演示过程中,有部分频道无法顺利播放。卖家对此解释道,虽然广告单说“全正版节目,不受反制影响”,但“无锅型”因其播放模式和“大锅盖”不同,以盗版节目居多,反制有时依然会有效。

韩先生说:“'锅盖’是直接接收卫星信号,虽然会不稳定但基本是同步直播。如今则是厂家通过每个卫星信号,将节目采集下来后通过数据解码的方式,将解码后的内容传输到机顶盒里才能看,类似普通机顶盒的'回看’功能。”赵先生则说,他们的产品一般会从台湾、深圳、广东的厂家进货,通过供应商、代理商、个体户等渠道,售卖至千家万户。

月销至少四五千台

违法?卖家没听说过

老周拉开了“工人宿舍”里的一个抽屉,里面有约15本记录本上写满了曾经、现在或将要使用的客户信息及设备号。哪些用户要“续约”、哪些用户要安装、哪些客户遇到节目停播,一目了然。

他坦言记录本上反映的就是近一年来的销售业绩:“以前有'锅’时一年也卖不出几百台,但现在人家都喜欢机顶盒。像HD高清为代表的3种热销款,现在每个月每种就能卖到一千台以上!”如今在虹口、闸北、杨浦范围内,老周每天的安装用户就有五六家。

记者还得知,五星级酒店、对外宾馆等公共场所购买卫星播放器较多,而散客中外国人租客占据一定比例,但也不乏白领甚至学生为体验而购买,甚至还有国内买好带到国外去看。

“买卖这种产品不违法吗?”对此卖家均显得不太在乎。

赵先生直言:“现在这种产品天线都不装,不会被发现,况且国家也没有明文规定说不准装,你硬要说它违法也没道理是吧?”韩先生也说:“你出门后多看看大楼拐角的地方,哪里没有啊?”而老周笑言:“要是违法,我怎么能在这里做那么多年?”》文化执法总队

私人安装取证难度更大

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表示,卫星播放器的安装和使用环节属其监管,不过,虽然可以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执法,但“规定”滞后的同时取证难度也在加大。

“规定”自1993年10月5日起施行至今已近20年。总队人士说:“个人一般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要安装需要去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接收卫星传送电视节目许可证》,未经许可安装使用的话,一经查实就要处罚。”

不过,执法过程中存在取证难的问题。“首先是上门难,很多非法安装、使用的场所涉及到居民家中,也就是私有住宅,如果居民不配合,上门就存在问题。此外是执法难度大,即便证明了非法安装,但也需要证明非法使用才能作行政处罚。如果对方把卫星天线破坏掉了,那么区县执法大队的执法压力就增大很多。”

如今,随着卫星播放器的“升级”、“瘦身”,设备更加隐蔽,法律法规仍沿用20年前的,取证和执法的难度就更大了。

》工商

发现擅自销售必将处罚

本市工商部门也表示,类似记者暗访时发现的卫星播放器肯定是不可以在市场上随意售卖的,查实后必将予以取缔。

此外工商部门对卫星播放器的“变脸”也给出了态度:“产品的形式如果无法一时辨清,会交由文广部门鉴定,他们说是非法的,我们就会去取缔这些产品。如果碰到私人场所,会协同其他部门共同执法。”

据规定显示,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工商部门可责令停止销售并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同时可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两倍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规

“129号令”并未完全废止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发布实施,业内通称其为“129号令”。其中第八、第九条规定,无论单位还是个人,未经审批许可,均不得擅自安装或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2002年,国发【2002】24号文《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的第567项取消了129号令中“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定点销售审批”这一行政审批项目。今年,国发【2013】19号文则取消了129号令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指定”的审批项目。

这两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使一些民众认为“129号令”已经废止,但相关部门均表示,“129号令”中关于个人及单位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内容仍然有效。

http://www.sogou.com/sogou?oq=&query=%E5%B7%A5%E5%95%86%E5%B1%80+%E6%9F%A5%E5%A4%84+%E7%BD%91%E7%BB%9C%E6%9C%BA%E9%A1%B6%E7%9B%92&pid=AQxRG-5001&ri=-2&page=2&duppid=1&p=50040113&dp=1

许可取消:

1、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89项)第567项--567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定点销售审批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广发外字[2002]254号)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 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3〕19号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7项

--17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指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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