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及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度

第一章 保卫队伍

第一节 组织职责

第一条 保卫队伍建设总体要求是:组织健全、人员精干、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特别能战斗。

第二条 省联社设监察保卫部;各市地联社设保卫处(科);各县(市)联社设保卫科;营业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保卫干部。

第三条 省联社保卫部门工作职责。

一、统一领导、协调本系统安全保卫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和公安部门的有关文件指示精神。研究部署安全保卫工作任务,制定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对信用社员进行安全保卫、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加强要害岗位人员管理,决定安全保卫工作的奖惩事项。

三、负责保卫队伍的政治、思想、组织、业务建设。

四、负责经济民警队伍管理、培训、枪支管理、安全设施规划建设。

五、定期组织本系统的安全检查、考核、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

六、协助公安机关侦察和处理刑事、治安案件,做好灾害事故处理工作。

七、定期分析研究安全保卫工作形势,定期向主管领导请示汇报工作。做好刑事、治安案件统计上报工作。

第四条 市、地县联社保卫部门工作责职

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和公安部门的有关文件指示精神。

二、督促检查安全保卫制度落实,组织实施上级和公安机关部署的安全保卫工作。。

三、与有关部门共同对信用社员工进行安全保卫、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教育,增强防范意识。组织防暴演练,提高防范技能。

四、负责保卫队伍的政治、思想、组织、业务建设。

五、负责经济民警队伍管理、培训;枪支管理;规划安全设施建设;严密组织完成守库、押运任务。

六、经常组织安全检查考核,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发现隐患,提出整改建议,督促整改措施落实。

七、协助公安机关侦察处理刑事治安案件,做好灾害事故预防处理工作。

八、定期分析研究本单位安全工作形势,定期向联社(办事处)领导和上级保卫部门报告工作。负责各类案件的统计上报工作和保卫档案管理工作。

九、完成单位领导和上级保卫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二节 领导职责

第五条 保卫处(科)长职责

保卫处(科)长在主管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安全保卫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其职责是:

一、全面掌握安全保卫工作情况,按照上级指示和主管领导提出的工作要求,领导组织部属全力抓好工作落实。

二、定期检查分析安全工作形势,查找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三、抓好枪支、弹药、装备、器材管理使用;抓好安防设施更新改造和技防设备的安装维护。

四、定期对要职人员进行审查,发现不称职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定期组织经警(警卫)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技能。

五、认真组织安全检查,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奖惩分明,落实安全制度。

六、搞好安全教育,警示教育。搞好防暴预案演练,群防群治,提高预防能力,将事故消灭在萌芽中。

七、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刑事治安案件,做好重大灾害事故处理工作。

八、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指导,搞好处(科)室之间工作协调,全力抓好安全工作落实。

九、做好安全保卫工作计划、总结、信息交流工作,上情下达,下情上报。

第六条 保卫人员(保干)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二、服从领导,行动听指挥,严守纪律,坚决完成任务。

三、努力学习专业技术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掌握应知应会技能,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

四、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负责地完成本职工作。

五、熟练掌握和认真管理所配备的武器装备。

六、尊重领导,团结同志,搞好协作,维护集体荣誉。

七、认真搞好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报告本单位存在的各种不安全隐患,当好安全经营工作的参谋助手。

八、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安全规定,有效防止事故、案件发生。

第七条 信用联社主任、分管领导安全保卫工作职责

信用联社主任对本单位和辖内信用社的安全防范工作负责。分管领导协助主任具体抓安全保卫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将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部署、安排、检查、总结安全保卫工作。

二、结合辖内的工作特点,抓好职工防范意识与防范技能教育培训,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

三、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掌握本单位及所辖农村信用社职工的思想动态,及时发现违章违纪违法苗头,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

四、制定相应的防范案件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严格枪支、弹药的管理,防止涉枪案件、事故的发生;

六、本单位发生案件应及时报告,保护现场,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七、落实安全防范经费,加强安全设施建设。

第八条 农村信用社(分社)主任安全保卫工作职责

农村信用社(分社)主任对本单位及所属营业网点保卫工作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保卫工作部署,经常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意识教育,提高防范技能,组织防暴预案演练,提高员工防范能力;

二、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当地治安状况,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与当地派出所或邻近单位签定治安联防协议书;

三、随时检查本单位员工在营业、守库、押运期执行制度有关情况,定期查库;

四、掌握本单位职工的思想动态,对异常现象,要做到早发现、早解决,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五、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枪支、弹药;

六、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七、按规定标准搞好安全设施建设。

第九条 总值班(宿)人员岗位职责

一、省联社、市地联社设立总值班。值班人员在岗期间,对本级安全工作负责。

二、对本级及所属单位的值班、值宿人员、警卫守库人员和因工作在岗人员等,落实安全责任制情况负有领导、检查和监督责任。

三、对所属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和电话查询,并做好检查记录。

四、对所属单位发生的一般问题,要及时处置;重大事故、案件要边处置,边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记录。

五、总值班人员,要忠于职守,以身作则,认真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者要追究责任。

第三节 经警队伍建设

第十条 经警队伍建设。省联社设立经警支队;市地联社(办事处)设立经警大队,县(市)联社设立经警中队。经警队长、教导员(中队长、指导员)由各级保卫干部兼任,经警队在保卫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组建经警队伍,由县(市)联社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经省联社审批,到当地公安机关核准备案后设立。

第十一条 经警队领导职责

一、经济民警大队长、中队长职责

(一) 负责全队的管理、教育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和公安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严格警容风纪,经常对警员进行社会治安形势和法制教育,做好安全保密工作,管好武器装备,落实岗位责任制。

(二) 经常检查全队执行纪律、遵守制度的情况,制止和纠正违章、违法行为。

(三) 配合教导员、指导员做好全队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警员思想情况,关心警员生活。

(四) 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组织实施训练方案,提高全队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

(五) 认真处理职责范围内的问题,遇到重要情况应当报告本单位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

(六) 副队长在队长领导下协助队长工作,在队长离队期间,履行队长职责。

二、 经济民警教导员、指导员职责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搞活的总方针,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的各项指示,做好日常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全体警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二) 抓好全队的政治学习,进行理想、纪律、法制、革命传统和反腐败教育,提高警员思想觉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同时抓好科学文化知识学习。

(三) 做好党支部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和党性修养,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四) 做好共青团支部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工作。

(五) 组织全体警员开展立功创优活动,表彰好人好事,宣传先进事迹。

(六) 经常深入基层与警员谈心,熟悉警员思想情况和业务能力,合理使用。

(七) 积极开展文体活动,活跃警队生活。

第十二条 合同制经警的招聘

一、招聘程序:由县(市)联社研究确定招聘人数,报市地联社把关,报省联社经警支队批准备,由监察保卫部统一纳入微机管理。监察保卫部、人力资源部统一印制《经济民警审批表》、《合同制经警工资审批表》、《经济民警上岗证》两表一证齐全,方可上岗。

二、条件

(一)年龄18—35周岁,男性;

(二)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偏远地区为初中);

(三)身体健康,身高value="1.65" HasSpace="False" Negative="False" NumberType="1" TCSC="0">1.65米以上;

(四)无前科劣迹,家庭情况清楚;

(五)有良好素质的复退军人和警校毕业生优先录用。

三、要求

(一)应聘人员提供材料:身份证、退伍证、学历证、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证明,对上述材料要进行审核。

(二)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合格。

(三)填写本人履历表。

(四)介绍人提供担保并签字。

(五)由录用单位统一组织岗前培训。

(六)凡在信用社担任过警卫或在其它银行任过经警的人员,原则上不予录用。

(七)警员调配工作由保卫处(科)负责,并与人事部门协调办理。未经保卫部门同意,其它部门不得擅自调动警员工作。

(八)警员离职,要进行离职谈话,教育其不准泄漏信用社警卫勤务情况。

第十三条 警员技能

要求做到“五会”、“四知”、“三熟记”。

五会:会报警;会处理岗位上遇到的各种紧急情况;会擒敌拳和使用器械;会使用灭火器;会保护现场。

四知:知警卫目标要害部位;知枪支使用规定;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知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三熟记:熟记岗位职责和规章制度;熟记领导、保卫科及相关的电话号码;熟记警卫目标周围的环境变化。

第十四条 警员待遇

一、警员工资:合同制经警试用期(三个月)工资400元,试用期满正式录用后,月工资不低于450元。各单位可根据本地区经济情况,和本单位经营效益情况自定。

二、由用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办理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

三、由用工单位负责为合同制经警办理人身保险。

四、经警值宿守库每晚补助10元。法定假日:元旦1天;“五一”3天;“十一”3天;春节3天;按300%补助。

五、经警执行押运任务每天5-10元,(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定)不执行押运任务不享受此待遇。

六、经警服装由省联社经警支队统一配发,服装费用由用工单和经警各承担30%。

第十五条 经警着装规定

一、 每年五月一日、十月一日为着装换季日。

二、 服装使用标准

(一) 大沿帽:3年

(二) 冬 帽:6年

(三) 单 衣:2套 4年

(四) 棉 衣:3年

(五) 罩 衣:2套 3年

(六) 大 衣:10年列为公用

(七) 风雨衣:8年 列为公用

(八) 衬 衣:3年

(九) 毛皮鞋:3年

(十) 单皮鞋:4年

(十一) 武装带:10年

(十二) 帽徽:2套

领徽:2套

肩徽:2套

胸徽:1套

警号:1套

(十三)领带:1套

领带夹:1个

(十四)手套:1付 3年

三、 服装管理

(一) 严格执行着装规定,不得随意提高着装标准,不准扩大着装范围。

(二) 经济民警离队或调整工作岗位,警徽、警号、领花、一律收回。其它服装按规定使用年限,到期的归个人使用,不满规定期限的可折价处理。

(三) 经警要妥善保管服装,不准将服装借送他人,如果本人或他人利用警服进行违法活动,除对当事人处分外,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四) 经警因违法犯罪或违规被开除的,其警服、帽徽、警号等一律收回。

第四节 业务建设

第十六条 组织协调本单位做好防抢劫、防盗窃、防诈骗、防火灾、防爆炸、防自然灾害事故,确保信用社资金和员工的安全。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安全制度,不断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全面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

第十八条 定期向上级业务部门和分管领导反映情况,报告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制定全行年度保卫工作计划,做到周有打算、月有计划、季有小结、年有总结。

第二十条 组织保卫人员学习银行业务和保卫专业知识,有计划的举办各类培训班,不断提高保卫人员的业务技能。

第二十一条 参与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的设计、建设、改造和验收。

第二十二条 维护内部治安秩序和稳定,抓好对全体员工的安全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要害岗位人员思想、行为考察工作,对不称职人员提出调整意见。

第二十三条 检查所属营业场所、机关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四条 从严管理,不断提高保卫人员的整体素质。根据工作任务要求,合理部署,严密组织,圆满完成守库、押运、执勤、值班等任务。

第二十五条 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本单位发生的抢劫、盗窃、诈骗、火灾、自然灾害等案件事故的查处工作。

第二十六条 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做好涉外、涉内有关安全保卫工作事宜。

第二十七条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按规定向上级和当地人民银行、公安机关、银监部门,上报安全保卫工作信息和各类案件事故的查处情况。

第五节 制度建设

第二十九条 例会制度

一、每周召开一次处(科)务会,总结上周工作,布置下周工作;

二、每月召开一次通报讲评会,对一个月的工作进行讲评。

三、每季协调组织召开一次“三防一保”领导小组会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会议、防火委员会会议。分析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每半年对安全保卫工作进行一次总结;

五、每年召开一次安全保卫工作会议。总结全年工作,制定和部署下一年工作任务。

第三十条 勤务制度

一、守库制度;

二、押运制度;

三、枪支弹药管理制度;

四、值班值宿制度;

第三十一条 防火制度

一、机关办公大楼防火制度;

二、金库防火制度;

三、营业机构防火制度;

四、计算机房防火制度;

五、各类仓库防火制度;

六、各类设备、车库防火制度;

七、食堂、锅炉房防火制度;

八、禁烟制度;

九、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安全保卫检查制度

第三十三条 保卫设备、器材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营业场所、金库、运钞防抢预案;

二、营业场所、金库、机关办公楼防盗预案;

三、营业场所、机关办公楼疏散、灭火应急预案;

四、防自然灾害事故、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第六节 思想建设

第三十五条 根据保卫部门的人员结构和工作特点,加强政治教育和思想疏导,开展有针对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和健全保卫部门的党团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在队伍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增强保卫队伍的凝聚力,保障各项规章制度、措施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保卫人员的思想教育,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负责,忠于职守,以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做好保卫工作,敢于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为信用社的改革与发展保驾护航。

第三十七条 在严格管理、严格要求的同时,要注重关心、爱护保卫人员,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既要管好八小时以内,又要管好八小时以外,切实了解和掌握保卫人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状况,及时发现带有苗头性的问题,防微杜渐,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定期听取保卫人员的思想汇报,并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把经常性的思想工作贯穿于保卫工作的全过程,更好地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服务和保障作用。

第三十八条 注意发现和培养先进典型,使保卫人员学有榜样,干有方向,从而弘扬正气,激发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树立争先创优、奋发进取的观念。同时,要充分利用反面典型为教材,教育保卫人员吸取教训,引以为戒,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道德观、价值观,不断增强事业心、责任感,使每个保卫人员都能服从大局,爱岗敬业,自觉地做好本职工作。

第七节 作风建设

第三十九条 保卫干部要经常深人基层,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预防犯罪工作的新动向。要针对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和新业务品种的开发,不断完善和改进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十条 保卫干部和保卫人员要做到脑勤、眼勤、手勤、腿勤、嘴勤,练好基本功,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为领导当好“参谋”。同时,要转变观念,改进作风,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第四十二条 加强组织纪律教育,做到令行禁止,雷厉风行。党员、干部要身先士卒,以身作则,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四十三条 加强法制教育,增强保卫人员的法制观念,严格把握在保卫工作中的政策界限。

第四十四条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使全体保卫人员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做到:金钱面前不动心,歹徒面前不畏惧,自觉维护国家、信用社和客户的利益,真正成为政治合格、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金融卫士。

第二章 枪支使用管理

第一节 枪支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枪支使用管理制度

一、信用社配发的枪支,是执行守库、押运任务的专用枪支,非执行任务时,一律入库保管。保卫部门负责掌握本单位枪支管理、使用、保养情况。

二、枪支弹药由保卫部门、信用社主任、副主任或指定专人分别保管,枪弹分存,严禁单人管枪管弹。

三、枪支弹药保管要使用专用枪柜,要有转字密码,枪柜要放在守库室内,摆放位置要隐蔽,方便取用,有人看护,无人落锁,并有报警装置。

四、枪支出入库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五、枪支管理使用,要严格执行“九严禁”规定:1、严禁玩弄枪支;2、严禁枪口对人;3、严禁非执行任务时带枪外出;4、严禁将枪支弹药带回家;5、严禁将枪弹交他人保管或给亲友、子女玩耍;6、严禁携枪饮酒或酒后携带枪支弹药;7、严禁随意鸣枪示威恐吓;8、严禁使用枪支狩猎;9、严禁枪支外借、赠送。

六、在执行守库、押运任务时,遇到紧急情况必须使用枪支时,按武器使用规定执行。

七、严格对持枪人员的审查,确保枪支掌握在可靠的保卫人员手中。

八、定期擦拭保养枪支,做到无损坏、无丢失、无锈蚀。

第二节 枪支配置

第二条 配置标准:

一、枪支配备。设业务金库的联社(信用社),每个库点配备守库专用枪1—2支;每辆运钞车二名专职押运人员,配置专用枪2支。

二、弹药配备。守库用枪配子弹10发,押运用枪配子弹20发。训练弹每年按需要逐级申报,统一到省公安厅申请购买。

第三条 枪支购置。由配枪单位提出申请,逐级报批,由省联社监察保卫部统一到省公安厅核准购买,严禁通过其它途径购置枪弹。

第三节 枪支佩带使用

第四条 持枪人员在执行守卫、押运任务时,准许佩带枪支。非持枪人员严禁佩带、使用枪支。

第五条 执行任务时携枪要求

一、佩枪牢靠,取用方便;

二、随身携带枪证和有关证件;

三、执行任务时,必须双人同出同归,严禁持枪单独行动。

四、使用枪支必须严格登记,事前检查枪支、子弹、履行登记手续。执行任务完毕,要向管枪员交验枪、弹,并及时入库。

第六条 使用武器规定

在执行守库、押运任务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形之一,不使用枪支难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守护、押运物品受到暴力袭击或受到暴力袭击危险时;

二、守护、押运人员爱到暴力袭击危及生命安全或所带枪支弹药受到抢夺、抢劫时。

守护、押运人员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开枪:

一、有关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的;

二、有关行为人失去继续实施暴力犯罪能力;

三、在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场所,不得使用枪支;但是,不使用枪支制止犯罪行为将会导致严重危害后果发生的除外。

第四节 持枪规程

第七条 守库、押运持枪操作规程

一、在规定时间内进入岗位;

二、办理枪支领用手续(每执行一次任务,办理一次手续),枪支、枪证同时出库,验枪。

三、将子弹装入弹夹(弹仓),子弹不上膛,关保险。

四、守库、押运时枪不离身,折叠式枪支必须打开枪托。

五、发生紧急情况,立即进入临战状态,判明事件性质,按照使用武器的规定,正确处置,事后及时报告。

六、守库、押运结束,按程序退出枪内子弹、验枪,擦拭武器,办理枪支交接手续,存入枪柜后,方可离岗。

第五节 持枪管枪人员审查

第八条 持枪人员必须是系统正式在编人员中的保卫人员、经济民警、专职押运员、专职守库员和经公安机关批准的临时合同制经济民警。经考核审查合格后准许上岗持枪。不准由兼职人员持枪。

第九条 持枪管枪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可靠,本人及直系亲属未受到刑事处分或属于刑事侦查对象;

二、身体健康,精神正常;

三、无赌博、嫖娼、吸毒等不法行为;或有大量外债的。

四、思想稳定,有道德法制观念,有良好的组织纪律性和责任感;

五、热爱信用合作事业,愿意从事守卫押运工作;

六、熟悉并遵守国家枪支使用管理法规,经过持枪、用枪的专门训练。

第十条 信用社对持枪及管枪人员的审查,每年不少于二次。使用统一格式的《要职人员审查登记表》和《持枪、管理人员审查登记表》。报县(市)联社保卫部门备案,市地联社负责定期复查。

第十一条 对持枪、管枪人员的审查程序

一、用枪单位填写持枪、管枪人员审查登记表,并签署意见。

二、县(市)联社人事、保卫部门负责审查。

三、县(市)联社主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县(市)联社领导和保卫部门要对枪支管理人员定期审查,对持枪人员加强日常考察,发现不适合持枪、管枪的人员要及时调整。

第六节 枪支管理

第十三条 信用社系统配置的枪支属公务用枪,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枪支调出社外,各县(市)联社保卫部门,负责所辖信用社枪支弹药的配置和管理,并对枪支弹药配置情况登记造册,对配枪单位枪支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调配枪支必须持有市地(县、市)联社保卫部门签发的调配令,到上级联社和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各单位分管主任负责监督保卫部门管理的枪支弹药,严格执行枪支弹药购置、配置审批制度;建立健全枪支管理制度,坚持定期检查枪支使用、保管情况,严防枪支丢失、被盗和发生其他事故;加强对持枪人员的遵纪守法教育和日常考核,对不符合持枪条件的人员,应立即停止其管理和使用枪支。不准将枪支作为单位领导的自用枪。

第十六条 配枪单位要设置坚固安全、存取方便的枪、弹分存专用库(柜),并安装防盗报警装置。枪库(柜)钥匙、转字要设两人分别负责保管。

第十七条 枪柜正钥匙由用枪单位内勤主任负责管理,责任到人。严禁交叉或形成的单人管枪的事实。付钥匙由保卫、会计双人名章密封,交由用枪单位主任保管。必须启用时,要由两人以上同时启封,并记录启用的原因、时间,参与启封钥匙的人、批准人要签名登记。

第十八条 正、付钥匙的移交或临时移交,要办理交接手续,记录移交人、接管人、监交人、交接时间等事项。

第十九条 业务用枪枪柜存放守库室,守库室要坚固,应配备报警器及通讯工具。

第二十条 配枪单位要建立领用、交接登记、归还注销等保管制度,实行一枪一档管理。内容包括:

一、枪支所在单位名称;

二、枪支购入或调入时间;

三、枪支型号、枪号;

四、枪支状况;

五、随枪子弹数量等。

枪支档案由县(市)联社保卫部门、市地联社保卫部门建立,报当地公安机关和省联社保卫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配枪单位撤并时,应将枪支弹药缴回原配发部门,并将持枪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注销。

第二十二条 对于因机件老化、坏损无法修复和使用的报废枪支,须经公安机关技术鉴定。配枪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经联社分管主任审查同意,连同报废枪支鉴定书,上报市地联社批准后,送核发持枪证的公安机关处理,各单位不得自行销毁或处理报废枪支。

第二十三条 发生枪支被盗、丢失及其他案件、事故,必须立即逐级报告。

第二十四条 枪支的领用、归还、使用统一格式的《守押枪支弹药领用、归还登记表》装订成册,办理登记与注销手续,同时检查枪支完好状况及子弹数量。每册《登记表》用完后,应保存一年以上。以备查考。

第二十五条 执行任务时按规定鸣枪的,要及时记录。汇报呜枪理由及消耗子弹数量,收回弹壳,耗用子弹由保卫部门批准补充。

第二十六条 枪支的擦拭保养,使用统一规格的《枪支、弹药保养登记表》并装订成册,采用一枪一表(册)的登记方法,日常保养,定期保养,换季保养都要及时登记。

一、日擦拭。由持枪人擦拭枪的外表;

二、周擦拭。由持枪人擦拭枪膛、弹膛、活动机件、沟、槽、孔、缝、附件工具及外表;

三、擦拭干净、涂油均匀,木质部分用布擦拭不涂油;

四、携行枪支要做到随用随擦;

五、实弹射击后的枪支保养,由持枪人和管枪人共同负责,应用浸透油或碱水(肥皂水)的布擦洗干净,并用干布擦干后再上油,在擦拭后三至五天再擦一次;训练值勤或被雨、雪或风沙沾垢后,应及时用干布或油布进行擦拭;不经常使用时,每周至少擦拭一次;严寒季节,枪支由室外携进室内,金属表面凝结水珠时,及时分解擦拭,保证武器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七条 枪支非使用时的保管要求

将枪稳固地放置在枪柜固定位置上,关保险,严禁用布或纸堵塞枪口。附件工具、枪证随枪保管,弹仓内不装弹。

第二十八条 枪支的封存

一、单位暂时多余的枪支,由县(市)联社集中封存,专柜妥善保管,并报市地联社保卫部门备案。

二、封存的枪支要涂黄油保管,每年检查一次。

三、各联社封存枪支的启用,须经市地联社的保卫部门批准。

第七节 枪支弹药的检查

第二十九条 枪支检查的组织领导

一、市地联社对枪支、弹药的检查,由保卫部门实施;.

二、各联社对枪支、弹药的检查,由保卫科组织实施;

三、检查枪支前,要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项目。

第三十条 检查的内容

一、对持枪人的检查:持枪人员是否进行过审查和培训,是通过公安机关备案,手续是否完备,持枪人员是否熟悉有关政策规定,应变能力如何,是否达到合格的持枪用枪技术水平;

二、枪支、弹药保管条件是否合乎标准;

三、制度是否健全及执行情况,包括枪支登记、领用、归还、保管、保养等各项制度。

四、检查情况要详细记录,在《枪支弹药检查登记表》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不具备配枪条件的单位,可将枪支暂时由联社收回保管,限期达到配枪条件。

第三十一条 检查的时间和要求

一、用枪单位的自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并及时登记自查情况及时间,检查人签名;

二、各县(市)联社的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检查面100%,并登记;

三、市地联社保卫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所辖农村信用社的枪支弹药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八节 持枪人员的培训

第三十二条 持枪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三条 持枪人员的培训,由县(市)联社组织实施,联社保卫部门具体.负责。

第三十四条 持枪人员培训,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三十五条 持枪人员必须学习熟知下列文件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公务用枪配备办法》;

二、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银行守库、押运人员在执行任务中使用武器的规定》、《农村信用社枪支弹药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培训内容

一、持枪、装退子弹、瞄准、击发要领;

二、验枪的正确方法;

三、枪支保养;

四、实弹射击练习;

五、一般故障的排除;

六、枪支的保管要求;

七、其它有关枪支的技能要求。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营业场所

第一节 管理制度

第一条 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一、 坐班主任或储蓄所长,是营业期间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

二、 员工出入营业室边(后)门时,必须在确认安全情况下,即开即锁,严防外人尾随进入营业室。非本单位员工严禁进入营业室。

三、 营业场所、储蓄所必须保证三人在岗二人临柜,并有一名男同志。

四、 自卫工具要定人定位管理。门窗护栏要坚固。下班后要检查关闭水、电、火源,关门落锁。

五、 营业室柜台外严禁放置刀斧、棍棒可供犯罪分子利用的工具。

六、 营业人员严禁接受外来人员的香烟、饮料等食用品。

七、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增强防范意识,熟悉各种预案,遇到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处置,确保安全。

八、 营业场所要按装“110”报警、“恐吓”报警、录像装置。营业网点必须建立联防单位,签订联防协议书。

第二节 基本原则

第二条 营业场所是信用社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会计结算业务的场所,其防范设施建设和安全管理,要贯彻“预防为主,保障安全”的方针,以防盗、防抢、防诈骗、防火灾、防爆炸、防自然灾害、事故为目的,严格执行营业场所建设标准和安全管理的规范要求,提高防范不法侵害的能力,确保信用社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

第三条 营业场所选址。应建立分管领导牵头,由专业部门、保卫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机构领导小组,负责营业场所的选址、确定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组织实施等事项。

第四条 营业场所防范设施建设,应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的整体性、系统性、综合性的有机统一。承担建设保障等职能的部门,要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定期的维护、保养等工作。

第五条 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应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保卫责任人。应层层、逐级签订并履行《安全保卫责任状》,加强营业场所物防、技防等设施的维护和日常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 保卫部门应参与营业场所的建设工作,并承担对营业场所安全管理的督促、检查、指导工作;负责营业场所技防设施的设计规划,指导施工安装、使用维护等工作;负责营业场所风险指标体系及防范对策措施的确定;负责指导基层保卫机构或专兼职保卫人员,在营业场所责任人领导下,具体落实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营业场所的金库设置、技防设施、消防设施、处置预案、安全检查等相关内容按有关章节执行。

第三节 规划建设

第八条 营业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严格按遴选定点、规划设计、施工装修、竣工验收、使用管理等程序,确定建设方案;各职能部门必须依据建设方案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确保防范设施建设和安全管理达到规范要求。

第九条 营业场所建设操作程序

一、遴选定点:应选择周边治安状况相对安全,面积相对宽敞,交通方便,地处繁华的地段

二、规划设计:应以安全防护规范标准为依据确定方案,做到既美观实用,又保障安全。方案应报机构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并经当地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三、施工装修:应通过“招投标”程序,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方案施工。相关部门对施工过程应进行现场跟踪督查。

四、竣工验收:竣工后应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银监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当地公安机关发给的《安全防护设施合格证》和《消防合格证》后方可营业。

五、使用管理:在营业前应建立基础性安全管理制度,并依据本场所的周边治安、防范设施、处置预案等内容进行“岗前”教育和培训,使每个员工了解有关情况,掌握基本的操作程序和方法。

第四节 防范设施

第十条 营业场所的物防设施包括:营业柜台、柜台防护栏、取钱槽、柜台通勤门、现金柜台、卫生间、营业场所大门、窗户防护栏、自卫器械、消防器材等。凡新建、改建、扩建的营业场所墙体结构必须坚固,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营业拒台:应采用砖石或钢筋混凝土结构,高度不低于value="110" HasSpace="True" Negative="False" NumberType="1" TCSC="0">110 cm,厚度不小于value="60" HasSpace="True" Negative="False" NumberType="1" TCSC="0">60 cm。

二、柜台防护栏:必须安装防弹玻璃。

(一)高度为value="1.2" HasSpace="False" Negative="False" NumberType="1" TCSC="0">1.2m以上,宽度不超过value="1.8" HasSpace="True" Negative="False" NumberType="1" TCSC="0">1.8 m,未到顶部分应采用金属防护栏封顶,底部应与柜台面持平。

(二)整块安装并与四周固定物镶嵌牢固,固定物与柜台结合牢固。

(三)防弹玻璃与固定物镶嵌应分别大于value="2" HasSpace="False" Negative="False" NumberType="1" TCSC="0">2cm。

(四)不得在防弹玻璃上打洞或开窗口。

(五)应采用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干式防弹玻璃。

三、取钱槽:根据业务需要设置数个value="30" HasSpace="False" Negative="False" NumberType="1" TCSC="0">30cm(长)?value="20" HasSpace="False" Negative="False" NumberType="1" TCSC="0">20cm(宽)?value="15" HasSpace="False" Negative="False" NumberType="1" TCSC="0">15cm(高),底部为弧形取钱槽,槽口上沿安装滑板。

四、柜台通勤门:一般不得设置。若需设置的必须安装防尾随门或两道门,两门之间能联动互锁;通勤门必须采用防撬、防暴力冲击的坚固金属门,加装自动闭门器。

五、现金柜台:营业室内现金柜台应与其他工作区隔开,并配置存放现全、有价证券、重要凭证、印鉴的保险箱和防伪鉴别仪。

六、卫生间:必须设置。有条件的可设置生活区,若有食堂、淋浴设施的,其建设管理必须符合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七、营业场所大门:必须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

八、窗户防护栏:二层及二层以下窗户,必须安装坚固的金属护栏。防护栏应采用直径不小于value="1.6" HasSpace="True" Negative="False" NumberType="1" TCSC="0">1.6 cm的圆钢或value="1.6" HasSpace="True" Negative="False" NumberType="1" TCSC="0">1.6 cm ?value="1.6" HasSpace="False" Negative="False" NumberType="1" TCSC="0">1.6cm的方钢,间距不大于value="10" HasSpace="False" Negative="False" NumberType="1" TCSC="0">10cm;护栏应使用同一金属材料进行水平加固,间距30至40 cm。

九、自卫器械:必须配置适当的数量,并置于隐蔽、随手可取的部位。

十、消防器材:办公区域、计算机机房等部位必须按照要求配置。

十一、其它:有条件的应设置后院,以便运钞车在院内交接款箱。

第十一条 营业场所技防设施包括:“110”联网报警、声光恐吓报警器、电视监控设备、入侵报警装置、联防铃、门禁装置等。选用的产品必须经公安机关检测合格。

一、“110"联网报警、声光恐吓器报警按钮:必须安装并与公安机关联网;安装部位应方便随手可按。

二、电视监控设施:营业室现金柜、大厅、计算机机房、运钞车装卸部位、交接款箱部位必须安装。

三、入侵报警装置:出入口通道及重点要害部位应安装,并与监控中心或值班室连通;无监控中心或值班室的与公安机关连通。未安装的必须安排人员值守。

四、门禁装置:计算机机房必须安装。有条件的票据存放、联行结算等部位也可安装。

五、偏远营业场所应安装联防铃。

第五节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要逐级、逐岗位与每位员工签定《三防一保责任状》,把安全防范责任落实到人。全员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

第十三条 基层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操作规程

一、营业前做到“四要”

(一)要检查门窗有无异常。员工到达后,先观察门窗有无被撬迹象,再撤防入侵报警装置;如发现问题,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

(二)要锁定大门。工作人员进门后要锁定大门,再打扫卫生或进行班前准备工作。

(三)要检查电视监控设备、防卫器具、消防器材。员工应先检查电视监控设备是否正常,再按规定开户录像,检查防卫器械、消防器材是否齐全,摆放位置是否正确。

(四)要坚持款箱交接制度。负责接款箱的员工应先确认,后开门迎接款箱。并在室内办理交接手续,押运人员离开后立即锁闭大门。各营业场所必须三人当班,两人临柜,必须有一名男同志。

二、营业期间应坚持“五不准、五必须”

五不准:

(一)不准非本营业场所人员进入营业室。

凡因业务、安全检查需进人营业室内的,必须由本单位领导或上级保卫部门负责人陪同方可进入;

如遇无本单位领导或上级保卫部门负责人陪同时,必须经请示本单位领导并确认同意,查明有效证件和本单位保卫部门的介绍信后,方可允许进人;

外单位安装、维修人员,必须出具本单位保卫部门的介绍信,并有上级相关部门人员带领,否则任何人不得进人;

非本场所人员进入营业室,必须填写《非本营业场所人员进出营业室登记簿》。

(二)不准在营业室外办理现金、有价证券业务。

(三)不准将大宗现金放置桌面。员工必须将成捆的现金锁入保险柜,成把的零用现金放入款箱。

(四)不准随意接受他人的食品、饮料、香烟、包裹等物品。

(五)不准在营业室内吸烟。

五必须:

(一)必须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出入营业室。员工出入营业室,应先观察有无异常情况后出入。如发现营业室门外有可疑人员或异常情况不得开门。

(二)必须熟练掌握《防暴预案》。员工应了解《防暴预案》的分工,熟悉掌握操作要点,做到“临危不乱”,妥善处理。

(三)必须及时“签退”计算机,并锁好现金和印章。员工临时离岗,必须退出计算机操作界面,做好“签退”工作;现金、重要凭证锁入柜、箱;印章锁入抽屉,并保管好软盘和钥匙。

(四)必须坚持临柜制度。营业场所必须坚持“三人当班、两人临柜”的制度。如本场所员工因公外出而少于三人的,要提前通知轮休员工顶岗,不得两人当班。

(五)必须坚持审核制度。临柜员工办理业务中,要仔细辨别、认真核实身份证及银行卡、单、折、票、证、印鉴和单据、文件等各类票证的真伪。

三、营业结束应做到“两禁止,三确认”.

两禁止:

(一)禁止存放私人钱、物。员工应将个人现金、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随身携带,不得存放在营业室。

(二)禁止留人娱乐、饮酒和住宿。除单位组织加班、值班外,任何人不得在营业场所娱乐、饮酒和住宿。

三确认:

(一)确认系本单位运钞车和押运人员无误后,方可进行款箱交接。营业结束后,员工应锁闭大门,在室内等候运钞车。不得将款箱放置室外候车。运钞车到达后,应确认无误后,在室内进行交接。(指三不留所)

(二)确认章、证、款无遗漏后,关闭电视监控设施。营业结束后,营业场所负责人应督促员工检查现金款箱、保险柜及抽屉,确认章、证、款无遗漏后,关闭电视监控设施。(指三不留所)

(三)确认电源切断、门窗关闭后,开启入侵报警设施。员工离开营业场所前,营业场所负责人或安全员,要检查确认电源(除不能切断电源的设备外)、煤气、水阀门、门窗等是否关闭,并填写《营业场所安全管理日志》后锁闭大门。(指三不留所)

第十四条 联社财会、资金计划、电脑、保卫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检查、指导基层营业场所,负责人或专兼职人员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节 风险管理及防范对策

第十五条 营业场所应根据不同类别、周边治安、防范设施、安全管理的内容,确定风险指标体系。参照公安部银行营业场所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规定,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确定营业场所的风险类别。

一、凡设置使用现金库房,库存现金余额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的,6个现金出纳柜台(含6个),均应定为一级风险营业场所。

二、凡设置使用现金库房,库存现金余额5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不含80万元)的,现金出纳柜台不超过5个,均定为二级风险营业场所。

三、凡没有现金库房的营业网点,存放现金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均定为三级风险营业场所。

第十六条 防护要求

一级风险防护。除应满足本章第十条、第十一条条件外,还应满足如下要求: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入侵报警设备,并能与照明、视频安防监控及声音复核等设备联动;现金区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并应设有线、无线两种通讯联络方式。

二级风险防护。除应满足本章第十条、第十一条条件外,还应满足如下要求:安装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对营业场所出入口、运钞交接区、现金业务区、非现金业务区实施监控。具备有线和无线两种通讯方式向110报警。

三级风险防护。应达到本章第十条、第十一条标准。

第七节 储蓄所(柜)长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储蓄所(柜)长安全保卫工作职责

储蓄所(柜)长对本所(柜)安全工作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落实上级关于安全保卫工作部署,经常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意识教育。组织对各种防护预案进行演练,提高员工防范技能。

二、督促检查各项安全保卫制度的落实。

三、掌握本所(柜)员工的思想动态,发现异常现象,及时向上级报告;

四、随时抽查备用金、重要凭证、印章管理使用情况,保证帐款安全。

五、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堵塞漏洞,组织落实整改措施。

六、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和保卫部门报告。

第八节 值班值宿制度

一、值班值宿人员在岗期间,值班干部是本单位(本营业场所)安全保卫工作的负责人,有权领导督促警卫、守库、更夫等人员,切实做好值班值宿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和措施。

二、负责填写值班值宿登记,检查值班值宿各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做好登记。

三、值班值宿人员,要按时到岗,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不准喝酒,不准搞娱乐活动,不准脱睡,不准留宿外人(包括本单位非值宿人员);不准私自串岗、顶岗,特殊情况须串班时,必须经本单位领导、主管领导或保卫部门批准。

四、上岗时要认真检查门、窗、库、报警设备、联防装置,检查水、火、电源确认一切正常安全。在岗期间,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提高警惕,常备不懈,预防破坏。下班时,带领接班人员按上岗规定,再做全面检查,确认安全后做好交接班登记离岗。

五,遇上级领导、公安部门检查时,必须持证件并有本单位或上级领导、保卫部门人员陪同,否则严禁接待。

六、发生案情、火警等紧急情况时,要按照预案、沉着应对,指挥带领在岗人员,机智勇敢地制止犯罪或对火警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及时报告。

七、遇突发事件要及时与领导和保卫部门取得联系,妥善处置,确保安全。

第九节 信用站

第十八条 信用站安全保卫制度

一、信用站安全保卫设施要齐全,要有铁门、铁窗、金库并设有报警器。

二、信用员的聘用必须经村委会提名并担保,由信用社民主讨论通过,经过县(市)联社批准后方可录用。信用员向信用社交存一定数量的风险金,信用社与其签订一年期的聘用合同。

三、信用站要配备应急自卫工具(狼牙棒、铁棍等),防火工具(灭火器、铁锹、水桶),火源、电源无隐患,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信用站工作人员熟知火警、匪警报案电话号码,并制定“三防一保”工作应急预案,建立联防单位用户,预防治安和刑事案件的发生。

五、信用站发生业务后要及时上报,报帐时间根据路途、交通、业务量情况由联社确定,路途较近的最长不超过三个工作日,路途较远的最长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现金余额不超过5千元,超过应及时报帐。

六、信用员到信用社报帐,携带大额现金的,应电话与信用社联系,由信用社派车武装接送,严禁信用员独自一人,携带大额现金报帐,以防抢劫案件发生。

七、信用站可按业务量大小请领储蓄备用金,额度由信用社核定,最高不超过3千元。年终信用站要将备用金交回信用社,年初重新领取。信用社应核定信用站库存现金额,信用站现金库存额(包括储蓄备用金)超过信用社核定额度应立即报帐,信用站库存现金禁止挪用和白条抵库。

八、信用社专管员,要每月检查信用站一次,信用社每季检查一次,每半年召开一次信用员会议,学习金融政策,进行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经验,安排布置工作。

九、信用站更换信用员要认真履行交接手续。



第四章 金库

第一节 金库守护

第一条 金库守卫制度

一、金库守卫必须实行双人武装守库制度。每班应配置两名专职武装守库员或经警。

二、武装守库员必须遵纪守法,严格执行金库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四不准”。即:不准迟到早退;不准脱岗、缺岗或睡岗;不准酗酒、娱乐和摆弄枪支;不准无关人员进人守库室。

三、值班时武器、弹药、警具要随身携带,坐更值守,人不离枪,子弹入仓(夹),弹不上膛,关闭保险。按时检查开启报警监控装置,加强监控。

四、值班时要对库区及要害部位进行检查,查看关门落锁,水、电、煤气、火源,以及库区周围环境的异常情况,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五、严格交接登记手续。交接班时要交待值班情况,枪支、弹药、警具按章交接,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登记簿上签字。

六、金库被抢、被盗时。武装守库人员要沉着冷静,临危不惧,按照预案。采取强力措施,保证资金安全。

七、及时向本单位领导,上级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情况。

第二节 建库原则

第二条 金库建设要坚持实用、安全,社、库合一的原则。有条件的单位要设有后院,既便于运钞车停放和款箱交接,又利于安全保密。

第三条 金库布局要合理,各单位在金库建设时,要充分考虑今后银行业逐步实现押运社会化的发展趋势,除偏远网点的金库改造外,离县(市)联社较近的网点,新建、改建金库要严格把关,避免造成闲置浪费。

第四条 金库的规划设计要合理,应以金库为主体进行总体规划,库房与清点室、交接室、守库室等配套设计和建筑,形成库区。有条件的库区应与营业区、办公区、生活区严格分开。

第三节 库址选择

第五条 库址的选择要考虑到地形、地质、水文条件、占地面积及周围环境,交通状况要符合建库要求。

第六条 地形力求平整,便于地面排水,利于出入库作业。库房位置应隐蔽、坚固。设在建筑群体内的金库,其墙体不得与其它单位、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相连。

第六七条 库房的地下水位应低于地下管道网深度,禁止选择强烈地震区、断层区、滑坡区、泥石流区、可能被洪水淹没的地区建库。

第四节 建库标准

第八条 金库面积。信用社新建、改扩建库使用面积最小不小于value="10" HasSpace="False" Negative="False" NumberType="1" TCSC="0">10m2。

第九条 金库结构。金库建筑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土六面整体浇注,墙体厚度不得少于value="250" HasSpace="False" Negative="False" NumberType="1" TCSC="0">250mm,配直径value="14" HasSpace="True" Negative="False" NumberType="1" TCSC="0">14 mm以上的螺纹钢筋,双层双向钢筋网状排列,钢筋间距≤value="150" HasSpace="False" Negative="False" NumberType="1" TCSC="0">150mm?value="150" HasSpace="False" Negative="False" NumberType="1" TCSC="0">150mm。库房底部不得有管道、暗沟或地下室。库房必须设置外低内高的“S”型通风孔,要求在墙体内转弯,不易直接通透,外排风口距离地面不得低于value="2500" HasSpace="True" Negative="False" NumberType="1" TCSC="0">2500 mm,风口处应安装钢筋保护网。地下库建筑应为双向回廊式,回廊净宽一般为600—value="800" HasSpace="False" Negative="False" NumberType="1" TCSC="0">800mm,四面贯通,转角处设折射装置。金库的墙、顶板、底板宜选用C50以上的商品混凝土,不宜选用现场搅拌的混凝土。

第十条 二层以上多层库体,其柱子纵向与横向中心轴线间距为value="8" HasSpace="False" Negative="False" NumberType="1" TCSC="0">8m左右。

第十一条 负荷能力。落地层单位负荷为每平方米≥value="6000" HasSpace="False" Negative="False" NumberType="1" TCSC="0">6000kg,非落地层负荷每平方米≥value="3000" HasSpace="False" Negative="False" NumberType="1" TCSC="0">3000kg。

第十二条 库体层高。金库墙内净高度不低于value="2.8" HasSpace="False" Negative="False" NumberType="1" TCSC="0">2.8m(梁下净高)。每层净高不低于value="3.2" HasSpace="False" Negative="False" NumberType="1" TCSC="0">3.2m(梁下净高)。

第十三条 库围净场。库房不得临街或直接对外建筑,不得在库房周边搭建任何建筑物,与围墙和其它建筑物间距不得小于value="6" HasSpace="False" Negative="False" NumberType="1" TCSC="0">6m。

第十四条 库顶防水要选用高分子防水材料,防止漏水潮湿现象发生。地下防水要采取多道设防,将围岩防水、结构防水、地下排水等措施进行综合运用。库内应根据建筑物面积的大小,配备适量的消防器材。库外周边应按照《消防法》的有关规定,配备消火栓等相应防火设施。

第十五条 库房内必须安装通风、除潮、除湿设备,相对湿度保持在70%左右。库内不得安装水暖设施。

第十六条 出入通道。通道是构成库房结构的要素之一,应单一设置,无观察死角,便于警戒与监控。无特殊情况,现金库房一般不宜建在地下。

第十七条 金库门、门锁。要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规定的金库门、金库门锁,并安装金库备用门。

第五节 安全设施

第十八条 金库的内库、外库、清点室、交接室、守库室、主要通道,必须安装电视监控和防盗、防抢报警设施。库内安装振动报警设施。

第十九条 守库室、出入库交接场地、主要通道,在作业期间要实时不间断的录像、录音。非作业期间应能在接受报警信号的同时,自动启动照明、录音录像设备,并发出声光报警。防盗报警系统必须与当地公安机关“110”报警联网。

第二十条 守库室必须安装防盗门,守库室应配置应急照明设备、可视对讲门铃及与外界联络的通信设施,并设有卫生间。

第二十一条 金库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应由保卫部门负责审定设计方案,组织安装、指导使用和维护。

第六节 建设验收

第二十二条 信用社在建造或改建金库施工过程中,保卫部门要对金库的图纸进行严格审核。图纸正式确定后,应报上级保卫部门、当地公安机关、消防、人民银行保卫部门审批后进行施工。图纸由本联社保卫部门长期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 保卫部门要对参与金库建筑安装的施工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填写《施工人员政审表》。其内容包括:姓名、籍贯、常驻地址、暂住地址、身份证号码、建筑公司名称、公司法人代表、工种、操作证及本工程所参与的建设项目等。

第二十四条 保卫部门在金库施工期间,应设立监督员,对金库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施工前和施工期间,要请公安机关对工程建设进行检查指导。

第二十五条 金库竣工后,保卫部门应填写《金融机构安全合格证审批表》,报上级保卫部门、当地公安机关、消防、人民银行保卫部门进行验收。

第二十六条 经验收合格,由当地公安机关颁发《安全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第七节 金库管理

第二十七条 管库人员必须由思想政治可靠、道德品质优良、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细致、警惕性高、保密观念强、身体素质好的正式员工担任。

第二十八条 金库管理制度

一、联社管库人员,必须经人事、财会、稽核、保卫部门审核后,报分管主任审批,经批准后方能担任其职,信用社的管库人员必须经信用社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二、管库人员应明确分工,对库房的安全负同等责任,出入库房必须两人同进同出。

三、库房门锁钥匙和密码,应严格分开保管。实行双人分别掌管,双向交接,不得交叉。掌管密码人员调动后应立即更换密码。

四、库房钥匙在上班时间内,必须随身携带;营业结束关库后,应将库房钥匙放入专用保险柜内保管,任何时候不许将钥匙带出营业场所外。

五、金库门锁的备用钥匙和密码副本,应分别密封加盖公章后上交联社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动用备用钥匙时,须经主任批准,并到财务部门办理领取手续后方可动用。密码副本一经动用,应及时更换密码。

六、检修人员进入库房时,必须经信用社领导或保卫部门批准,并由管库员带到指定地点,在管库员的监督下进行检修,检修完毕后应认真登记。

第二十九条 管理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执行双人管库制度,出入库必须双人同入同出,互相监督,钥匙分管,随身携带,必须使用密码转字,执行库存限额。

二、入库的现金、有价证券,必须记载帐务,出入库手续齐全,填写出入库单,做到责任分明,帐款、帐实相符。

三、入库保管的现金及有价证券,要按券种分类,摆放整齐,保持库房清洁,不得出现霉烂、虫蛀、鼠咬等问题,确保库款安全。库内不得存放规定外的其它物品。

四、营业终了。库存保管的现金,应与库存登记簿和总账现金科目核对并相符。

五、工作调动时,必须经领导监交,办理交接手续。

七、及时向本单位领导,上级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情况。

第五章 押运

第一节 制度

第一条 押运制度

一、 钞币、金银、有价证劵、重要凭证、枪支弹药的取送,必须严格执行专车专程,两人以上武装押运制度。

二、 运钞车要符合公安部门制定的标准,严禁用其它车辆运钞,要绝对保证运钞用车。

三、 切实做好押运前的准备工作,认真检查枪支状况和弹药数量,认真检查押运车辆状况。

四、 制定押运途中的应急方案,遇有暴力劫持时要灵活机智、果断处理。

五、 押运过程中,不准随意停车搭人,不准随意改变行车路线,不准随便离车办私事,司机要听从车长的指挥。

六、 运钞车途中发生故障,司机要及时修复,短时间不能修复时,应及时请求上级更换车辆或公安部门给予协助,采取临时保护措施。

七、 押运结束后,要将情况报告有关部门,特殊情况要有书面报告。

第二节 配备

第二条 必须实行每车四至五人制武装押运,即两名武装押运员、一至二名资金调拨员(根据调款额确定)、一名专职驾驶员。不得相互兼岗。

第三条 必须选用符合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标准制式防弹运钞车。改装运钞车必须设固定式防抢箱,运钞车应实行人钞分离。运钞车必须专车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条 运钞车内应配置电视监控设备、专用灭火器具、报警装置。押运人员须随车配置无线通信工具。没有配备通信工具的,车长每月补助通信费50元。

第五条 每名随车押运人员须配置防弹衣和防弹钢盔。武装押运员应携带枪械。

第三节 职责

第六条 车长职责:执行押运任务时,每车应指定一名车长。车长由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的押运员担任,负责协调处理运钞途中遇到的有关事宜,指挥车组人员完成押运任务。

第七条 武装押运员职责:对押运各环节的安全负责。督促驾驶员检查车辆情况,监督运行路线和资金调拨员装卸钞箱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并采取措施及时制止。

第八条 资金调拨员职责:负责款箱的交接保管,并查看款箱和物品的包装是否完好,认真做好清点、提送、装卸工作。掌管运钞车钞箱仓钥匙,保持款箱和押运物品的完好,负责开启运钞车仓门并办理款箱交接登记手续。

第九条 运钞车驾驶员职责:应加强对车辆的检查、保养,保持车辆良好的状态,不带故障出车,文明驾驶,保证运钞车正常运行。

第十条 所有押运人员,必须严格保守运钞秘密,不得在公共场所或向无关人员泄露有关押运事项。

第五节 押运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运钞车驾驶员操作规程

押运前:

一、努力提高对车辆维修、保养的技术水平,坚持经常对车辆进行检查和保养,使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状态,以备随时执行运钞任务。

二、将车辆加足油料,检查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是否带齐带全;检查通讯装置、消防器材是否状态良好;提前到达装款地点等待装款。

三、装款时,车辆要最大限度地靠近库房门口,驾驶室的门、窗关闭锁定,不得离开车辆、不得将车熄火,提高警惕,注视周围动态。

四、对运送款的时间、路线、地点、车型、车号、押运金额和押运员的人数、姓名及武器装备等情况要绝对保密。

押运期间:

一、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当只有1人押运或押运人员有其他严重违规操作时,驾驶员有权拒绝驾驶运钞车辆,并要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

二、严禁中途停车办理与运钞无关的事情,或捎载与运钞任务无关的人员和物品。

三、驾驶运钞车辆要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警指挥,注意行车安全,不开“英雄车”、“赌气车”;遇有公安人员执行任务检查时,要主动停车,出示有关证件,说明情况。

四、运钞途中车辆发生故障,要在保障安全的情况下尽快排除,难以排除或因其他原因无法行驶时,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或公安机关取得联系,请求援助,做出妥善处理。

五、驾驶员要听从车长指挥。遇有特殊情况,要在车长的统一指挥下,改变行车路线;遇有歹徒抢劫时,要按运钞车遭到抢劫的处置方案处置。

六、运钞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要向交警出示有关证件,说明情况尽快启程,待完成运钞任务后接受处理。如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车辆损坏不能行驶,造成人员伤亡,要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同时,尽快向交警部门报案,并与本单位领导、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取得联系请求援助。在抢救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押运物品安全,严防犯罪分子乘机抢劫。

七、运钞车到达目的地时,要最大限度地靠近金库或营业场所的门口停车,驾驶员用中控开关打开车门锁,待押运员下车后,用中控开关将车门锁关闭,押运员和业务员回到车前再将车锁打开,押运员和业务员进入车内后,将车门锁关闭。送款交接期间,驾驶员严禁下车、不得将车熄火,提高警惕,严密注视周围动态。

押运终了:

运钞任务结束后,驾驶员将运钞车驶回本单位,严禁办理无关事宜。

第十二条 押运员的操作规程

押运前:

一、对押运时间、路线、金额、地点、车型车号、武器装备要严格保密。

二、长途押运须带足食品、饮料及途中用品。

三、着统一规定服装,穿防弹衣,戴头盔,领取枪支、弹药,按规定办理领取手续,填写时间要精确到分,按验枪动作要领查验枪支,检查有无损坏,枪膛内有无子弹,检查子弹与规定装备数量是否相符,枪证与枪号是否相符。子弹上仓(不上膛),关好保险,按规定方式佩带。领取持枪证、免检通行证,携带工作证、身份证等有关证件。

四、检查通讯器材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五、提前到达押运装载地点,在设置的警戒区内做好警戒,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警戒区,对欲进入人员要立即进行警示。业务员将款箱出库后,护卫业务员将款箱锁入运钞车的保险柜内,待业务员上车后押运员上车,一人坐在副驾驶的座位上,一人坐在靠近中门的座位上,通知驾驶员锁好车门。

押运期间:

一、做到枪不离身,弹不离枪(子弹不上膛)。

二、押运员要认真遵守押运工作规定,对他人违反押运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

三、在运钞途中,押运员要将枪支放置于两腿之间或体侧,枪口向上。集中精神做好警戒工作,严禁在车内玩弄枪支、闲谈或做其他有碍安全的事。要与本单位或公安机关指挥中心保持通讯联系。

四、运钞车通过闹市区及桥梁、隧道、涵洞、陡坡、弯道等复杂地段时,要加强警戒,做好处置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

五、遇公安人员执行任务进行检查时,要主动出示有关证件,证明情况。遇到交通堵塞时要绕道行驶,不能绕道时,要加强警戒并向交警出示证件,请求协助通过。

六、长途运钞时,一般情况下要带食物、饮料,在车内用餐;确需中途下车用餐时,要在车长指挥下,避开繁华地段,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就近轮流用餐。需要解便时,必须选择安全地带停车,押运员轮换做好警戒工作。

七、运钞车途中发生机械故障或其它原因停车时,押运员应听从车长指挥,持枪做好警戒工作,严禁离岗。如果短时间内难以排除,或无法继续行驶,应立即与本单位或与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请求支援,做出妥善处理。

八、押运抵达终点前,要通知收款方做好卸款的准备工作;押运抵达终点时,押运员要在运钞车两侧选择有利位置,背向运钞车持枪警戒。

九、送款到达营业网点时,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押运员,应先下车查看有无可疑情况;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向车内发出安全信号(自行规定手势),并站在有利位置,背向运钞车,持枪警戒。另一押运员下车站在车门一侧,待业务员打开运钞仓工作门,取出款箱(包)锁好门后,跟随护送业务员到柜台门,背向柜台门警戒。业务员进人工作区办理完交接手续,跟随护送业务员上车后,押运员上车。营业网点营业人员携款的,要待携款人员进人工作区,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运钞车内无款时,两名押运员一前一后进行护送。三名押运人员执行押运任务时,一人警戒,两人一前一后进行护送。押运员不得为业务员提拿款包和办理交接手续。要时刻保持警惕,把注意力放在对四周情况的观察上,注意发现可疑人员和尾随车辆,认真做好护卫工作。取款时参照送款的操作规程执行。

十、发生抢劫案件由车长指挥,按反抢劫预案进行处置。

押运终了:

一、押运任务完成后,随运钞车及时返回本单位,不得擅自持枪单独行动或办理其它无关事宜。

二、认真填写押运记录。

三、验枪清弹后,将枪支、弹药、枪证、持枪证、免检证交还管枪人员入库保管,办理好交接登记手续。

四、工作期间没有押运任务时,在指定的地方待命,不允许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第五节 上门取(送)款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上门取(送)款必须确保安全,讲究成本效益。服务对象须提供安全的环境,协助安全警戒并提供运钞车安全停放地点。

第十四条 上门取(送)款点,由营业网点或有关部门申请,保卫部门现场考察,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才能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按运钞规定,使用标准制式运钞车。在办理收款过程中,按出纳工作规定,实行双人操作,互相复核。所收现金要入款箱携带,装入运钞车钞箱仓运送。

上门取(送)款要绝对保证现金的安全。不准携带大量现金,再到下一个收款点收款,也不得留置现金在运钞车上,长时间停留等待。武装押运员必须跟随款箱护卫。

第六章 计算机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一条 工制作机。各级保卫部门要在计算机安全防范工作中,要紧紧依靠专业部门和业务部门,发挥保卫部门建议、协调职能,结合公安部赋予的任务,做好计算机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条 工作任务。

一、加强计算机案件的协查;统计分析计算机案件;研究计算机犯罪动向,提出预防措施;负责计算机房等要害部位技术防范工程的建设管理;督促检查计算机安全制度的落实。

二、参与计算机新业务项目、新的管理系统开发的安全方案分析,界定新业务、新管理系统安全等级和风险,完善相应的安全防范控制措施。

第二节 管理组织

第三条 各级要成立计算机应用安全管理小组,市地联社,县联社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由技术、专业和保卫部门人员组成;信用社、分社、营业部、储蓄所由信用社主任、内勤主任、计算机管理员、操作员组成。

第四条 管理小组负责本单位计算机应用安全管理,负责有关计算机管理制度,办法的执行和落实。

第五条 管理小组要经常组织操作人员,学习有关制度文件。

第三节 管理制度

第六条 计算机储蓄营业网点安全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新上电脑储蓄业务网点,要逐级上报,向省联社申请储蓄门柜业务软件序列号和活动码,批准后方可开办电脑储蓄业务。

(二)储蓄业务用计算机应安装在清洁、防火、防盗、防磁、防潮的地方。不准将易燃、易爆、易腐蚀及强磁性物品放在计算机附近。

(三)新开电脑储蓄所、柜,必须配齐两名以上电脑储蓄操作人员和营业组长,营业组长可以兼职。

(四)电脑储蓄业务实行双重管理。即储蓄业务由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软件维护、设备管理由信息电脑部门负责。

(五)新开电脑储蓄业务网点的操作员,必须经过软件使用培训,能够正确使用软件后方可上岗。

(六)储蓄业务用计算机要配备UPS后备电源。

(七)电脑储蓄业务人员要力求稳定,不得随意调动。因工作需要调动时,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交接后,方可调离。

二、口令管理

(一)储蓄系统的各种口令,必须定期不定期改换,改换周期为两周。

(二)超级用户口令、Informix用户口令,由联社或信用社计算机管理人员掌握(柜员制营业网点不在此列)。

(三)Newbank用户口令,由营业组长掌握。

(四)营业组长口令权限码为0110;操作员的口令权限码为1000

(五)营业组长的口令和操作员口令,不得由一人掌握。

三、运行管理

(一)操作员在处理当天的业务前,要核准作业日期和时间;如计算机系统提示,不是当日第一次进人,属异常情况时;要报告主管领导和系统管理员,查明原因。

(二)操作员在处理当天业务前,要检查、核对系统内的有关数据(总账户数、余额),是否与上日业务终了后的数据相一致。如发现不符,应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主任和系统管理员,查找原因,及时处理,并作出处理记录。

(三)操作员要认真填写运行记录。当出现故障时,应记录当时故障状态,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情况,不得擅自处理。

(四)操作员在非工作时间不得上机操作。如遇特殊情况必须上机时,要经有关领导批准,由两人以上同时在场,方可开机操作。同时,在运行记录中详细记录开机原因、处理内容。

(五)严禁在储蓄业务用计算机上运行其它程序,或进行软件开发、人员培训等与营业无关的操作。

(六)电脑储蓄业务空白凭证,要由专人保管。使用要登记,作废要回收。

(七)电脑储蓄业务网点,实行双人开机、关机,不得由一个人包办。

(八)电脑储蓄业务每天日终时,必须备份两套完整的数据。

(九)每日进行日终处理,要打印如下文件:流水帐文件;储种开销户明细;储蓄日班报;科目发生额文件。

(十)月末、年末要打印总帐帐页。

(十一)每个结息日,要会同系统管理员进行活期储蓄结息。结息结束后,打印出结息清单。

四、档案管理

(一)档案是指电脑储蓄业务网点的数据备份磁盘和打印的各种账、表、清单。

(二)电脑储蓄营业网点的档案,由保存单位指定专人保管。

(三)数据备份磁盘的保存环境,要求为磁介质库或防磁、防潮、防霉的铁皮柜。

(四)数据备份磁盘实行双备份异地保存,一份由储蓄营业网点保存,一份由信用社或联社保存。对于偏远的电脑储蓄营业网点,两套备份数据可同时保存在同一网点内,但必须保存在不同的房间。

(五)数据备份软盘要标识清楚,标识应包括储蓄所名、数据备份日期、磁盘号等要素。

(六)电脑储蓄网点,平时的数据备份磁盘,保存周期为一个月,每月进行一次循环。

(七)电脑储蓄网点的月末、年末、结息前后的数据备份磁盘,异地永久保存。

(八)电脑储蓄网点打印的各种账、表等档案,由信用社永久保存;保存的环境为防火、防潮、防霉变的箱柜。

第七条 计算机对公营业网点安全管理办法

一、总则(同计算机储蓄营业网点安全管理办法)

二、口令管理

(一)对公系统的各种口令必须定期及不定期改换,改换周期为两周。

(二)超级用户口令、Informix用户口令,由联社或信用社计算机管理人员掌握。

(三)bankacc用户口令,由坐班主任掌握。

(四)统维护员和坐班主任分别掌握各自口令。

(五)系统维护员的口令和操作员口令,不得由一人掌握。.

三、档案管理

(一)档案是指电脑对公业务网点的数据备份磁盘和打印的各种账、表、清单。

(二)电脑对公营业网点的档案由保存单位指定专人保管。

(三)数据备份磁盘的保存环境要求为磁介质库或防磁、防潮、防霉的铁皮柜。

(四)数据备份磁盘实行双备份异地保存,一份由对公营业网点保存,一份由信用社或联社保存。对于偏远的电脑对公营业网点,两套备份数据可同时保存在同一网点内,但必须保存在不同的房间。

(五)数据备份软盘要标识清楚,标识应包括信用社名、数据备份日期、磁盘号等要素。

(六)电脑对公网点平时的数据备份磁盘,保存周期为一个月,?每月进行一次循环。

(七)电脑对公网点的月末、年末、结息前后的数据备份磁盘,异地永久保存。

(八)电脑对公网点打印的各种账、表等档案由信用社永久保存;保存的环境为防火、防潮、防霉变的箱柜。

(九)电脑对公会计柜台,必须认真执行帐务复核监督制度。

四、运行管理

(一)操作员处理当天的业务前,要核准作业日期和时间,如计算机系统提示,不是当日第一次进人,属异常情况时,要报告主管领导和系统管理员,查明原因。

(二)操作员在处理当天业务前,要检查、核对系统内的有关数据(总账户数、余额),是否与上日业务终了后的数据相一致。如发现不符,应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主任和系统管理员;查找原因,及时处理,并作出处理记录。

(三)操作员要认真填写运行记录。当出现故障时,应记录当时故障状态,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情况,不得擅自处理。

(四)操作员在非工作时间不得上机操作。如遇特殊情况必须上机时,要经有关领导批准,由两人以上同时在场,方可开机操作。同时,在运行记录中详细记录开机原因、处理内容。

(五)严禁在对公业务用计算机上,运行其它程序或进行软件开发、人员培训等与工作无关的操作。

(六)电脑对公业务空白凭证,要由专人保管。使用要登记,作废要回收。

(七)电脑对公业务网点,实行双人开机、关机,不得由一个人包办。

(八)电脑对公业务每天日终时,必须备份两套完整的数据。

(九)每日进行日终处理要打印如下文件:流水帐文件;存、贷款开销户明细;科目日结单;日计表;余额表。

(十)月末要打印月计表、总帐帐页。

(十一)每到会计结息日,要会同系统管理员进行存、贷款结息。结息结束后,打印出结息清单。

第八条 计算机网络中心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全省农村信用社计算机网络的管理,确保全省农村信用社计算机网络的正常运行,防范和化解因金融电子化,而产生的金融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网络中心是综合门柜业务的数据处理中心,属机要部门,严禁非计算机房管理人员进人机房,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并由网络中心管理人员陪同,方可进人。

二、主机系统及附属设备的启动关闭,必须严格按照《计算机及附属设备操作规程》操作,不得随意改变操作程序。

三、非网络中心管理人员,不得对主机系统进行任何操作。

四、主机系统口令,应进行定期不定期更换,更换周期为两周。口令不得转告非中心管理人员。如发生人员工作调动,应立即更换主机系统口令。

五、主机系统的开关机时间,要服从于营业网点工作时间,值班人员不得擅自通知营业网点提前关机。

六、网络中心机房,必须严格执行双人值班制度,不得单人包办。

七、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无故离岗。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岗。

八、不得在主机系统上进行开发、调试、学习、培训等工作。

九、计算机系统出现异常情况时,值班人员应立即通知系统维护人员,由系统维护人员处理,或在系统维护人员的指导下处理。

十、营业网点发现数据有问题要修正时,必须提交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对数据进行修改。同时,要认真做好记录。

十一、营业网点存有重要数据的设备出现故障,将设备交外单位人员维修时,本单位必须派专人现场监督。

十二、实行业务数据双备份制度,日间结束后备份一套数据,日终结帐后备份一套数据。第一套数据,作为日常恢复用,可循环覆盖。第二套数据,必须异地保存在磁介质库或铁皮柜中做历史资料,保存期为一年。

十三、值班人员每天要认真填写运行记录,不得由他人代写。

十四、网络中心机房设专用值班电话,严禁值班人员使用值班电话联系与工作无关事宜。

十五、网络中心的主机设备、附属设备、各种报表及技术资料,要设专柜保管。不得带出中心机房,没有用的数据报表资料,要按月统一销毁,不得随意丢放。

十六、值班人员在值班时间内,对网络中心机房发生的一切问题负有完全责任。

第四节 机房管理

计算机机房管理办法:

一、建立计算机机房值班制度,设立专人值班,负责日常机房设备运行、维护、安全和卫生事项。

二、非计算机房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准擅自进人机房。确需进人的要经领导批准,并在机房工作人员陪同下进入。

三、为保持清洁,工作人员进人机房前,必须换工作服和拖鞋,机房内严禁开窗,出人要随手关门。

四、禁止在机房内会客、吸烟或存放无关物品。

五、机房内严禁带人易燃、易爆、易碎、易污染和强磁物品,操作台面和设备上,不准放大头针、回形针及类似物品。

六、农村信用社业务应用软件,不得对外扩散、交流。

七、严禁在计算机上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操作,严禁外来盘片带入机房。

八、打印完的各种凭证、帐表、清单、报表,要指定专人负责装人磁介质库或铁皮柜内保存。

九、设备的启动和关闭,要严格按照《计算机及附属设备操作规程》的规定顺序进行。设备启动后,要做到勤听、勤看、勤摸,保持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十、机房要建立设备运行日记,将每天设备运行情况如实记载。设备发生故障时,要做好当时状态记录,以备进行事故分析。同时要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请有关人员进行维修,严禁机器带病作业或擅自维修。

十一、机房内要设置必要数量的消防灭火器材,工作人员要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且定期检查维护使用情况。做好防火、防水、防盗、防鼠的预防工作。

十二、本制度应严格遵守;有关部门要经常检查执行情况。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事故者,应追究责任

第七章 安全技防设备

第一节 安全技防设备管理范围

第一条 技防设备

一、摄录像监控系统;

二、紧急报警系统;

三、人侵报警系统;

四、门禁系统;

四、GPS卫星定位系统;

五、联防系统。

第二条 勘察、 通讯设备

一、摄像机、照像机、录音机、勘察箱;

二、手持通讯机;

三、车载通讯机。

第三条 机动车辆

一、护卫车;

二、运钞车。

第二节 技防设备的管理

第四条 设备配置和选购

一、技防设备配置应坚持技术先进且经济合理的原则,要做到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

二、技防设备选购。由省联社与市地联社保卫部门,集中考察统一确定型号。指定供应商,定点采购,确保质量和售后服务。。

三、应根据设备的运行效率、投资效果、产品质量,设备的成套性、适用性、兼容性以及运行的安全性,正确选购设备。

四、凡新装、改装摄录像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卫星定位系统的单位,应逐级申报,由市地联社提出采购计划,由省联社以招标方式定点、定型集中采购,选择专业厂家,施工单位安装。

五、施工单位的确定:由省联社在本省选择确定5家以上,具有二级以上资质的施工单位,为全省农村信用社技防设备施工单位。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项目的招标,施工单位按工程总造价10%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合同期满后,无质量问题退回保证金。

六、市地联社保卫部门,要配置现场勘察器材,包括:摄像机、照像机、录放机、酒精测试器。指定专人保管,必须出现场时使用。

第五条 产品标准和检测

一、产品选用应符合相关标准(国家标准一、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权威机关的规定。

二、产品检测应以国家指定的检测机构,认证合格的检测报告为准,有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

三、产品使用应得到属地公安机关技术防范管理部门的认可。

四、相关装备产品待经过考查鉴定,定点定型后另行通知。

第六条 安装原则和要求

一、摄录像监控系统

(一)安装摄像机要因地制宜,精心选点,保证效果,确定合理的安装部位和摄像机数量。尽量减少死角,扩大监视面。

(二)安装摄像机选定位置要适当,一般要在隐蔽的地方,或者进行装饰性伪装,以防止自然或人为的损坏。

(三)摄像机安装位置,要尽量避开太阳光直射,或采取措施消除逆光影响,以保持良好的摄像效果。

(四)每个现金柜台,都应单独安装一台摄像机,进行全程实时录像,并应保证柜员操作与客户脸部画面清晰。

(五)摄录像系统应有时间发生记录,监视器图像应达到用人的视觉,能辨认画面中人的脸部特征和票面数的录像效果,并有足够有效的画面,以保证录像资料的完整性。

(六)数字式硬盘录像机的帧速、图像分辨率、视频压缩化,以及记录摄像机的数量,应达到现行摄录像监控的技术要求。

(七)自助服务区的自助设备,大堂式ATM机、CDM机、穿墙式ATM机、商务ATM、计算机主机房、营业大厅以及办理重要凭证业务的柜面,必须安装摄像机进行全程录像;金库的内外库、进出通道以及守库室、交接室、清点室,安装固定摄像机进行实时录像;营业场所在与运钞车交接款箱处,应安装固定摄像机进行实时录像。

二、紧急报警系统

(一)营业场所安装的紧急报警系统,应与所在地的公安“110”报警服务中心实现联网,即第一时间的报警响应在属地公安“110”报警服务中心。

(二)紧急报警系统接收中心响应时间不能超过20秒钟,即从按下紧急报警按钮发出信号,至接收端响应并显示时间,应控制在20秒钟之内。

(三)紧急报警按钮应安装在隐蔽、安全并靠近工作人员,便于操作的部位,可选用手动按钮式,并具有防误报措施;还应具备声光报警功能,声响不少于100分贝。

(四)紧急报警系统的通信线路应使用专线,线路上不得挂接电话机、传真机等其它通讯设施。对确无条件的单位,报警系统要具有抢线功能,保证报警需要。

(五)每个现金柜台、中心控制室以及其它重要部位,都应安装紧急报警按钮。如两个现金柜台相邻之间距离较近,且中间无隔档,在保证操作方便的情况下,可以共用一个按钮。

(六)紧急报警系统应有备用电源,确保断电后报警控制器能连续工作24小时。

(七)紧急报警系统每月要进行一次测试,测试前要征得公安“110”报警服务中心同意,测试情况要记录备案。

三、入侵报警系统

(一)实行周界防范原则,即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通道、财务室、现金库房,以及与外界相通的窗户应安装防入侵探测器。

(二)运用入侵报警系统组合性原则。即充分考虑各种报警系统的缺陷,采用双技术复合探测器;或在同一防区内,选用2种以上不同原理的探测器,互相弥补各自的缺陷,以减少误、漏报情况的发生。

(三)注重室内防范原则,即入侵探测器的安装位置要合理,设定的探测范围内不得堆放任何障碍物。

(四)安装入侵探测器,应使探测器正面轴向,与入侵者穿越的方向成45?角左右,以获得最佳的横向和纵向探测的灵敏度。

(五)与外界相通的窗户,宜安装磁开关入侵探测器,对大面积的玻璃窗户,还可以安装双技术玻璃破碎报警器(如声控振动型报警器等)。

(六)自助服务区的自助设备以及穿墙式自动取款机上,应安装振动(或压感)入侵探测器。

(七)入侵报警系统每月要进行一次测试,测试前要征得公安“110”报警服务中心同意,测试情况要记录备案。

(八)入侵报警系统每月要变更操作密码,操作人员不得泄露入侵报警设备的安装部位、操作密码以及运行情况。

四、门禁系统

(一)门禁系统应具有强大而完善的出入口控制与管理功能,并具有安全可靠、操作简便、技术兼容、功能扩展的特点。

(二)要害或特定重要部门以及核心管理部门等,安装门禁系统。

(三)在门禁系统交付使用前,使用部门应要求负责安装技术的主管方,对系统特性和特定功能作全面、详尽地介绍和演示。

(四)门禁系统管理员负有本系统最高管理权限,由其编制控制密码,给予相关人员以不同范围的使用权限。

(五)设置门禁系统的部门有人员调离时,门禁系统管理员应及时调整控制密码(或卡权限),并定期对门禁系统进行安全测试。

五、安装防尾随门

(一)凡室内没有卫生间的营业场所,必须安装防尾随门。

(二)凡有室内卫生间的营业场所,边门已改造安装金属防盗门的,要安装闭门器。

六、GPS卫星定位系统

(一)根据需要和可能条件,运钞车应安装GPS系统(实行社会化押运的运钞车除外)。

(二)要对安装GPS系统性能、工作原理、安装使用方法进行全面的了解,掌握设备性能,严格按技术规定安装机器和按照制度规定使用机器。

(三)GPS系统设备的定期维护保养和修理,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承担,以免损坏机器,从而影响使用。

(四)应制定GPS系统使用规定,明确操作方法和管理制度。保卫部门负责人,应经常检查GPS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和日常开机启用记录。

(五)GPS系统要定期进行测试,测试前要征得公安主管部门同意,测试情况要记录备案。

(六)应制定与GPS系统相适应的处置突发情况的行动预案。

第七条 工程设计和监管。

一、技防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

二、设计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专业设计单位,负责工程设计。

三、技防工程建设单位的保卫部门,应请属地公安机关共同参与技防工程设计方案的规划、审核、定稿等全程的监管。

四、技防工程设计方案,应报送公安机关和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 施工监督和验收。

一、技防工程施工单位,应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专业施工单位,负责工程施工。

二、技防工程建设单位的保卫部门,应参与技防工程施工全过程的监督,或请专业机构负责工程监理。

三、技防工程竣工,须由施工单位向公安机关和主管部门申请组织竣工验收,并获得经有权机关签发的竣工验收合格证(表)。

四、技防工程必须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 技防设备管理责任和制度

一、日常管理。

(一)运用计算机建立设备管理台帐,包括设备的验收、登记、保管、调拨、报废等内容。

(二)根据设备的性能和使用要求,制定操作规程,合理使用设备,禁止超负荷使用设备。

(三)逐项建立和落实设备管理制度和使用责任制度,如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制度,设备的日常管理制度等。

(四)建立技防设备日常管理日志,详细记录技防设备的运行检查、性能检测、维护保养、技术改进等情况。

(五)每个营业场所,必须指定多名技防设备操作人员,保卫部门应对此类人员进行技防操作培训,了解技防设备的基本工作原理和操作规程,达到会操作、会检查、会保养的水平。

(六)严格录像带的使用管理。录像带(盘)要统一编号,并按照日期顺序进行录制;营业结束应对当天使用的录像带(盘)进行抽查回放,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凡录制过的录像带(盘)应妥善保存,现金柜台录像带(盘),保存时间不少于一个月;重要部位的录像带(盘)保存时间不少于三个月;涉及业务差错和异常情况的录像带(盘),应长期保存;凡因工作需要调看录像资料的,必须经保卫部门或营业场所负责人批准,并进行登记。

二、运行检查。

(一)有条件的应建立专职(兼)的维修、巡检队伍(或社会化服务),确实需要当即维修的,专职维修人员应能及时赶到维修点。

(二)建立技防设备运行情况的定期监督巡检制度。每季度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抽查。对巡检和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

(三)掌握各种设备的使用年限,准确控制设备的使用寿命,保证技防设施始终处于最佳运行状态。

(四)经常对员工进行正确使用和爱护技防设备的教育,形成技防管理人人有责的氛围。

三、维护保养。

(一)逐级建立技防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保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技防设备的操作、保养和清洁工作,确保技术防范设施的正常、有效运行。

(二)设备管理员要切实做到“三好”(用好、管好、保养好),“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小故障)。

(三)根据技术防范应用水平的逐步提高,要经常对技防设备的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四)技防设备的更换,一般情况下应选用同型号、同规格的设备或者是同一性能的产品,以保持整个系统原有技术性能的平衡。

第十条 改造更新

1、根据需要和可能条件,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积极进行设备的改造和更新工作。

2、必须加强对技术防范设备使用年限的监管,确保技防设备运行质量可靠。

3、按照技防设备的使用寿命,严格控制其使用年限。

第三节 保卫专用机动车辆的管理

第十一条 运钞车管理(实行社会化押运的运钞车除外)。

一、运钞车更新、配置,必须是经公安部指定的检测单位检测合格的车辆,由省联社择优选定,实行集中采购。

二、运钞车必须符合国家《专用运钞车防护技术条件》,改装车辆要符合公安部门提出的要求。

三、运钞车必须专车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保卫部门负责监督。

四、对违反运钞车管理、造成信用社资金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五、根据公安部门要求和安全保卫工作实际需要,各市地联社应配备安全保卫专用车辆。

第十二条 护卫车辆

根据省农村信用社目前实际情况,暂不配专用护卫车。各单位在押运大宗款项时要临时指定护卫车,增派警力执行护卫任务。

第八章 消防安全

第一节 制度

第一条 防火制度

一、 建立防火组织,有防火预案,熟悉报警方法,有明确分工。

二、 配足消防器材,消防器材的摆放要取用方便。信用社、储蓄所、楼层、车库均要配备两具以上灭火器,有微机的营业场所要配备“1211”灭火器。消防器材要按期更换。

三、 金库、车库、档案库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安装防暴灯,严禁使用明火。

四、 严禁超负荷用电,严禁私接乱拉电线。

五、 取暖锅炉(0.5吨以上)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司炉人员必须有司炉证方可上岗。

六、 发现火情时,现场人员要积极扑救,迅速准确地报告消防部门和上级机关。

第二节 基本原则

第二条 消防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积极做好各项防范工作。

第三条 消防工作受当地公安消防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由各联社保卫处(科)具体负责落实。

第四条 消防安全,人人有责。每一位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灭火疏散的义务。

第三节 消防组织

第五条 各单位应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防火安全的全面工作。每季召开一次防火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的问题,学习传达上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文件,研究贯彻措施和实施方案;对员工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不定期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整改火险隐患;及时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六条 各市地联社,县(市)联社保卫处(科)是消防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设立消防机构或配备专(兼)职消防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负责制定消防设备购置计划及设备维护;建立防火档案;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提出消防安全工作建议,并着力落实整改;对火灾事故履行“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理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未采取和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各单位办公楼和各营业场所,都要成立消防组织或设消防安全员。定期组织学习消防业务知识;掌握各类消防器材的性能和特点;每天班前班后检查责任区域;做好责任区内消防器材的维修保养工作;随时做好消除火险隐患和事故的扑救工作。

第四节 消防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要建立办公楼、营业场所、金库(帐表库)、各类机房、仓库、汽车库、食堂、锅炉房等重点要害部位的防火安全制度,要明确各级机关职能部门防火安全的职责。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人,每年要与各下属单位营业场所、处(室)责任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各级都要认真落实防火安全职责和要求,扎实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人。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进出实行登记制度。

第十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办公楼、营业场所、金库等工程,事先必须将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关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能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验收,取得消防合格证后,才能投人使用。

第十一条 加强用电管理,办公和营业区域内不得随意乱拉乱接电源,一切电器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和防火要求。严禁超负荷和违章作业,做到人离电源关闭。

第十二条 做好易燃易爆、电器用具、煤气用具的管理工作。办公楼、营业场所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禁擅自使用大功率的电器用具;对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部位,必须设有明显的防火标志,并配置消防器材。

第十三条 办公楼、营业场所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无阻,按国家消防规定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不准在消防通道里堆放物品、杂物等。

第十四条 办公楼和营业场所应建立禁烟规定,划分吸烟范围。对重要部门或要害部位,应设置醒目的禁烟标志,严禁在办公楼和营业场所内游动吸烟和乱丢烟蒂。

第十五条 办公楼应设消防值班室,值班人员应了解办公楼的布局,熟悉和掌握消防系统的工作原理及操作。

第五节 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 各单位都要制定办公楼、营业场所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组织员工进行一次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七条 各单位每半年要组织一次,对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教育活动由保卫处(科)负责组织进行,各有关部门配合。

第十八条 安全防火教育必须做到人人参加,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防火知识,让每一位员工掌握基本防火知识和技能。特殊岗位和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学习。

第六节 器材配置

第十九条 营业场所应配置灭火器,配置标准为每value="25" HasSpace="False" Negative="False" NumberType="1" TCSC="0">25平方米配备一组灭火器。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便于取用的部位。

第二十条 各单位的办公楼应配置火灾报警系统,做到各楼层、各重点部门,均设有报警探测器或手动报警系统和烟感探头。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的办公楼,应配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做到每层均设有室内消火栓箱,箱内应配有远距离水泵启动按钮。同时应配备自动喷淋灭火装置(或泡沫、干粉消防器材);消防楼梯电梯两侧还应配备手提消防器材。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的办公楼,应设有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的计算机主机房,其建筑材料应采用阻燃和非燃材料,符合耐火等级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计算机主机房内,应配置火灾报警和二氧化碳气体灭火器材,在此基础上还应增配手提式灭火机。不准在机房内配置水喷淋灭火系统。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及营业场所的厨房,应配置灭火器和灭火毯;餐厅、车库等地,应配置泡沫或干粉消防器材,且放置于明显处。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配置的消防设备,必须经公安消防部门认可,并符合环保要求。

第二十七条 对以上所有消防设备,保卫部门都应建立消防设施档案,明确设备名称、型号、价格、安装时间、安装地点、维护状况、负责人等要素。

第七节 检查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组织,应严格按照消防安全检查制度进行检查。

一、县(市)联社防火安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每逢重大节日(即元旦、春节、五一、国庆),都应结合安全检查组织防火安全大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二、县(市)联社领导要亲自组织和参加防火检查。

三、县(市)联社保卫部门,要把防火检查列人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提出处理意见(留有检查记录)。

四、营业场所负责人或兼职消防安全员,每天都要对本营业场所的防火安全进行检查,发现隐患要及时整改或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请求帮助解决。

第二十九条 对消防设备进行经常性检查。

保卫部门应监督消防工程部门落实以下检查内容:
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及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度

一、做好消防自动报警系统的定期检查和检验工作,建立月检、季检和年检的检查制度。确保消防设备完好正常工作,发现设备故障或运行不正常时,应及时检修,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做好消防给水系统的检查。消防栓应无生锈、漏水现象,闸阀开启灵活。消防栓箱内水龙带、水枪等器材齐全。

三、做好消防水泵及电动机的日常检查维护。检查消防水泵的进水阀、出水管阀及单向阀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四、做好各类消防器材的检查。每月应检查一次,防止失效、生锈;对即将失效及压力不足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更换,并贴上主管部门的标签;灭火器不应放置在潮湿或腐蚀性强的地方。

第八节 隐患整改

第三十条 对上级或消防部门提出的火险隐患,保卫部门应写出整改意见报告防火负责人,经同意后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在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中发现火险隐患,应向火险隐患单位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接到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反馈整改意见。对一时难以按期整改的,应采取临时补救防范措施,切实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二条 安全防火检查部门如发现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的重大隐患,有权责令其危险部位停业整改。被责令停业整改的单位,在消除火险后并经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经营。

第三十三条 对无故拖延或拒绝整改火险隐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安全防火检查部门,可根据有关制度予以处理或经济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制定预案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一条 制订预案的范围。每个县(市)联社机关、营业场所、金库、运钞车、计算机房,都必须制订相应的防抢劫、防盗窃、防诈骗、防火、防自然灾害等处置预案。

第二条 制订预案的原则

预案的制定与实施,要坚持“针对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在情况设想方面,要结合本单位、本营业场所的实际,有针对性地设想多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在情况处置方面,力求简练,实用,具有实战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条 预案的内容

一、情况预想。例:一名歹徒持械作案;多名歹徒持械或炸药、易燃品作案;二名歹徒模蒙面持枪作案在营业室外开枪;一名歹徒尾随进入营业室等等多种情况。

二、正确判断:准确判断事件性质,和可能发生的情况。

三、情况处置。处置情况的原则是“早发现,早报警,早处置”。针对设想的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处置。例:对持械、易燃品未进入营业室,且营业室防护装置足以阻挡歹徒作案时,处置应以报警,与歹徒对话规劝,周旋,争取时间,得到支援为主。

四、人员分工。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置办法,明确人员分工。即分工到人,又要灵活掌握。例:分工人员如不在岗位,必须明确补位人员,一旦案发,谁离报警按钮最近,谁就负责报警,谁离武器、器械最近谁就负责博斗等做出更具体的分工。

第四条 落实预案

各级保卫部门负责预案制定,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组织预案演练。演练由保卫部门根据预案现场出情况(即设想的几种情况),由该单位员工讲出处置的办法及所采取的措施,增强防范技能,熟练掌握处置方法。

第二节 防抢劫

第五条 营业所遭抢劫

一、发现可疑人员、车辆或情况。

(一)观察:首先发现情况的人员,要大声用预先约定好的防抢暗语相互通报情况,做好处置准备。

(二)报警:在确定事件性质后,由在场的负责人用手势或暗语,指挥在场人员快速做出反应;情况允许,首先要与犯罪分子周旋,沉着冷静,拖延时间,报警或分别向保卫部门、联网单位(居民)报警,请求支援。

(三)关注:全体人员在关注事态发展的同时,记住歹徒体貌特征、口音,要分别关注室内、外,前后院有无异常情况,防止罪犯同伙趁机从后面下手作案。

(四)支援:请求支援要本着由近到远,以最快的速度,最短的时间内向公安、保卫部门、有关单位请求支援的顺序展开。若在早晚接送款箱期间,应立即通知押运人员改变行车路线。

二、遭团伙暴力抢劫。

(一)报警:首先发现情况的人员要立即按下“110”报警按钮,并迅速大声通报其它人员,其它人员要就近按下恐吓器、联防铃、报警按钮及相关电话,多方报警。

(二)防护:若事态发展严重,负责人要指挥在场人员以柜台死角、墙体死角做掩护,保证人身安全,切不可打开营业室后门撤离,以防歹徒从后门闯入。

(三)搏斗:若歹徒已闯入营业室,要想办法先关闭营业室大门,防止歹徒同伙后续进入,同时,组织全体人员立即拿起自卫武器与之搏斗,制服歹徒确保人员、资金安全。

第六条 运钞车遭抢劫

一、交接款中。

(一)停止。如款箱正在交接,资金调拨员应立即停止交接,将运钞车门锁定,若尚未交接或款箱已装车或卸车的,资金调拨员要即将车门锁定。营业场所人员迅速将未上车的款箱拿入柜台,锁定边门,按营业场所防抢预案处置。

(二)报警。运钞车驾驶员要立即按下报警器按钮,营业场所人员应快速按下“110”报警按钮,向公安机关求援,同时向保卫部门报告。

(三)撤离。锁定车门后,驾驶员应迅速将车辆驶离,武装押运员利用有利地形地物或射击孔迅速还击,保护运钞车撤离,到达安全地点后,再利用通讯设施向公安机关报警,向保卫部门报告。

(四)搏斗。运钞车不能驶离时,武装押运员应围绕运钞车,使用武器进行还击。如歹徒企图控制运钞车,驾驶员应将汽车开关钥匙拔掉或扭断,武装押运员在向歹徒射击的同时,可向运钞车轮胎射击,使歹徒不能将运钞车开走。其他押运或营业场所人员,要配合武装押运员同歹徒搏斗,记住歹徒的体貌特征,为以后破案提供线索。

二、运钞途中。

(一)报警。运钞途中,如遇歹徒拦截、设路障、打劫或故意制造车祸抢劫时,车长、押运人员要立即用通讯工具,向公安机关报警求援。

(二)撤离。驾驶员在运钞车尚可运行的情况下,尽快选择撤离路线,驶离危险区。

(三)搏斗。运钞车不能驶离时,可直接撞向歹徒或歹徒所使用车辆。武装押运员不能下车,尽可能在运钞车内利用射孔还击;如情况允许可以下车,即运用手中的武器迅速向歹徒还击,确保运钞车和人员安全,并记住歹徒的体貌特征,为今后破案提供可靠线索。其他押运成员要向保卫部门报告,并利用车上灭火器和其它械具,与歹徒搏斗。

第七条 金库遭抢劫

一、报警。当金库遇到抢劫时,值班守卫人员要立即按动“110”报警按钮。

二、录像。监控值班人员接到或发现报警后,要立即用电话向“110"报警,向相关部门领导报告,同时调整监控画面至发案现场,进行跟踪录像。

三、守护。在歹徒接近警戒区时,金库守卫人员要鸣枪示警,让犯罪分子放下武器,如犯罪分子向我方开枪射击,我方可直接还击,英勇顽强的与犯罪分子作斗争,做到“人在库款在”。

四、搏斗。若发生在交接款中,金库管理人员要立即将剩余款包送入金库内,并锁闭金库大门,资金调拨员要立即锁闭车门,武装押运人员要协助金库守卫人员制服罪犯,运钞车司机要将运钞车驶离并立即用车载报警设备向公安机关报警。所有人员要注意歹徒数量、身高、衣着、所持枪支、逃跑方向等,为警方破案提供依据。

第三节 防盗窃

第八条 营业场所和金库遭盗窃

一、当监控中心接到营业场所入侵报警信号

(一)核实。值班人员要立即运用监听、电视监控等手段进行核实或安排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二)报告。若确认为盗警或连续接到多种报警信号时,应立即向“110"报警,同时向主管或值班人员报告并调动应急人员,

(三)抓捕。接到报告后,保卫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实施抓捕,并与报警营业场所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查实。

二、当守库巡查或值班人员发现异常

(一)报告。当巡查或值班人员发现门、窗、护栏等设施被破坏或确认发生异常时,要立即向保卫部门报告。

(二)守候。此时,巡查或值班人员不要离开,在支援人员未到达之前守候在门内,注意事态的发展。

(三)搏斗。若确认有人正在盗窃时,要立即报警并向保卫部门报告,同时拿起武器械具,堵住出口。若犯罪分子准备逃跑时,坚决与犯罪分子进行搏斗,并呼叫群众求得支援,争取将其抓获。

(四)保护。若犯罪分子已逃跑,注意保护现场,在公安机关到达之后方可人内,以防破坏痕迹物证。

第四节 防诈骗

第九条 遭遇诈骗时

一、辨别。工作人员办理业务中,要仔细辨别身份证及银行卡、单、折、票、证、印鉴、文件等各类票证的真伪。

二、核实。如发现有人使用可疑的票证时,要认真核实。确认为伪造、变造、作废、虚假或冒用票证进行诈骗后,要立即报告。

三、报告。要按照预案,利用暗语或特定的联络方法,通知相关人员,报警人要及时向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工作人员要稳住对方并拖延时间。

四、控制。值勤人员要严加防范,以防犯罪嫌疑人逃掉。保卫部门接到报警后,立即组织人员将其控制住。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提供线索。如在公安、保卫人员到来之前,犯罪嫌疑人已逃窜,业务人员应将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口音、着装以及逃跑的方向,及时向公安人员报告,以利于公安机关破案。

第五节 防火灾

第十条 办公楼防火

一、组织指挥。每个办公楼均应成立负责指挥、通讯、灭火、保卫、抢救、疏散、事故处理的指挥组和消防组。在出现火灾的情况下,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度灭火人员,实施对大楼的火灾处置。

二、判断。

(一)若消防控制室收到自动火灾探测器传来火警信息,应立即复位,通知报警地点的工作或处置人员进行现场核实。

(二)工作期间,若工作人员闻到刺激性气味,摸到发热部位,看到烟雾出现等火灾前兆,应及时查明原因,同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三、报警。

(一)在消防控制室(值班室):1、再次接到同区域多个地点火警;2、收到火警报告或确认信息;3、收到手动按钮报警时,应立即启动楼层警铃并向“119"报警,同时向指挥组报告。

(二)若工作人员发现火灾时,有消防自动报警设施的要立即按下手动消防报警按钮报警,消防控制室接到报警后立即报“119”;没有消防自动报警设施的,要敲碎消火栓启动开关报警,并大声呼喊救援,尽快向“119"报警。

四、灭火。灭火处置的要求是:扑灭初期火灾;控制中期火灾,等待支援;后期火灾尽快疏散。处置步骤是:

(一)扑救。听到警铃或呼喊救援的,灭火人员或夜间非守库值班人员,应尽快携灭火器赶到现场,通知到尽可能多的人员,实施灭火。收到信息的通讯组人员要尽快向指挥组报告。

(二)指挥。指挥组接到报告后,首先要组织灭火人员实施灭火,再按分工通知各组实施控制、抢救财产等做相应处置。

(三)值守。灭火期间,消防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根据火势发展情况相应实施操作,关断非消防电源,启动消火栓,关闭排风系统,通知疏散,启动防排烟设施等项工作。

(四)警戒。守库员要坚守岗位,对库区进行严格的武装守卫,保卫组要把重要文件、物品撤离至安全地点并加强警戒。

(五)控制。若初期火灾无法扑灭且火势逐渐蔓延,或发现时已是中期火灾,消防控制室应立即关断非消防电源,启动消火栓等灭火设施。指挥组要组织灭火人员关闭相应的防火门,用最近的消火栓喷水控制,等待消防队的支援。

(六)隔离。对火灾部位距离较近的机房或无法撤离的重要物品区域,灭火人员要利用消火栓喷水等降温隔离措施。

五、疏散。

(一)在初期火灾无法扑灭的情况下,指挥组首先通知着火及相关楼层的人员立即疏散。

(二)当火灾已无法控制并蔓延速度加快时,要立即通知楼内所有人员,按消防要求分楼层快速有序的疏散,切忌惊慌。

(三)疏散时,疏散人员要沿防火楼梯,或步行楼梯尽可能向下疏散,撤出大楼。每层最后一位离开人员,注意关闭相应的防火门,以防火势沿疏散楼梯蔓延。

(四)如火势凶猛,消防通道被封锁,楼上人员无法向下疏散时,设有临时避难层的,可进入避难层或撤至楼顶平台,及时发出求救信号,等待公安消防队救援或自救逃生。

(五)疏散人员被转移到安全地带后,各部门要清点人员,并将情况及时报告指挥组。

(六)配合。在消防队到达后,指挥组应及时向消防指挥员说明被困人员、着火部位、楼层状况、消防设施等情况,积极配合消防官兵灭火救人。

(七)协助查处。在扑灭火灾后,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调查起火原因,完善防火措施,防止火灾的再次发生。

第十一条 营业场所参照第十条“办公楼防火”成立相应组织,安排相应人员,制订相应的防火处置预案。

第六节 防自然灾害

各单位要结合本地易发生自然灾害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做好预防工作,制定相应的预案,并经常组织演练,提高员工对易发生灾害的防护技能。

第十章 安全保卫检查

第一节 检查制度

第一条 安全保卫检查制度

一、建立省联社、市地联社、县(市)联社、信用社四级检查制度。

二、各级主管安全保卫的领导和保卫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的组织安全保卫工作检查,检查工作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不走过场,不徇私情,不搞形式主义,务求实效。

三、节假日期间,年终或特殊情况,各地市联社、县(市)联社要组织开展安全保卫工作检查。

四、县(市)联社保卫科,必须坚持经常的对营业网点及要害部位进行巡查,经常坚持夜间查岗制度。按照规定的检查比例进行检查。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监督受检单位按期整改。信用社自查要认真填写检查登记。

第二节 检查组织

第二条 省联社每年组织一次安全保卫联合大检查,不定期组织抽查。

第三条 市地联社(办事处)每年组织1至2次安全保卫检查,不定期组织抽查。

第四条 县(市)区联社保卫部门,对辖内营业场所检查面每月达到60%。其中:“三间”换饭和夜查分别不少于10次,随时进行电话检查。县(市)区联社主管主任,每季抽查面要达到营业网点总数的30%。

第五条 信用社自查。分管领导要履行日常检查职责。

第三节 检查内容

第六条 检查内容

一、组织机构落实情况;

二、各项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三、值班值宿

四、枪支管理;

五、金库管理;

六、押运;

七、安防设施建设;

八、技防装备管理使用;

九、计算机安全;

十、员工安全教育;

十一、保卫部门内勤管理;

十二、公安部门要求协助检查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检查重点

一、营业场所

(一)早晚款箱交接制度及实际操作情况。

(二)营业时间边(后)门锁定制度落实到人。

(三)大宗及成捆现金管理。

(四)外来人员进人营业场所的管理规定。

(五)营业终了安全检查。

(六)报警设备、监控录像使用管理。

(七)防抢劫预案在第一时间报警的演练。

(八)消防器材使用管理。

二、金库

(一)双人武装守库制度及武装守护人员交接班记录。

(二)安全设施、监控设施、报警设施、通讯设施、消防设施和生活设施以及防潮、防暴灯、应急照明等设备。

(三)管库人员出入库双人同进同出制度、库房钥匙和密码双人交叉保管及存放制度。

(四)其他有关人员出入库审批及确认登记手续。

三、押运:

(一)双人武装押运、双(单)人业务押运及一人驾车的“一车四至五人运钞押运制度”。

(二)运钞车停靠营业场所的位置。

(三)武装押运员执勤时持枪姿势与警戒站位。

(四)运钞车报警设备、通讯设备和消防器材的使用管理。

(五)运钞途中处置交通事故及突发事件的预案。

四、技防:

(一)按规定安装报警设施、监控设备。

(二)制度管理明确,设备运行有专人负责。

(三)运行操作记录齐全。

(四)定期回放抽查录像画面的质量效果,录像资料必须按要求保存。

(五)设备器材摆放规范有序。

(六)会同公安机关定期测试报警设施,测试情况存档备案。

(七)保证设备使用周期。

(八)调用录像资料把关严格。

第四节 检查方法

第八条 提问。检查不能简单地听汇报,要通过随机提问了解真实的情况。

第九条 查看。查看营业场所各关键部位的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要求和规定,比如:柜台,护栏,通勤(后)门,110报警装置(位置),监控录像,防卫器材,预案,日常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安全保卫管理的登记本等;看处置有关问题的动作是否规范。凡检查情况都应随时做好记录。

第十条 反馈。检查结束后,要认真梳理问题并向基层营业场所负责人反馈检查的结果。反馈的内容应包括:要肯定被检查机构、场所和人员执行规章制度和防范工作上好的做法;要明示安全保卫方面所存在的隐患和漏洞;提出整改建议,下达《整改通知书》。

第十一条 整改。被检查的机构、场所在接到《整改通知书》后七日之内上报整改计划。检查小组要做到“回头看”,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 通报。视检查情况编发通报,以期各方面予以关注和监督整改工作的落实。

第五节 检查程序

第十三条 检查准备阶段

一、按检查内容和要求组成由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检查领导小组。由各级保卫部门根据检查领导小组的总体要求具体组织实施。

二、拟定检查工作方案,确定检查对象(被检查单位及所辖营业场所)及数量,检查重点和检查小组人员组成;

三、了解掌握受检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前次检查整改的情况;

四、提前通知有关受检单位。

第十四条 具体实施阶段

一、检查小组向受检单位领导汇报来意,商定开展检查工作的具体安排。

二、受检单位保卫部门书面提供下列情况:

(一)营业场所分布以及安全防范风险级别及措施;

(二)金库数及其分布;

(三)保卫人员数,组织形式及人员分布情况;

(四)运钞车数,车上防范装备及使用情况;

(五)枪支配置及使用管理情况;

(六)案件事故的发生、查结情况。

三、实地检查。按检查的内容和要求以及确定的检查重点,明确检查人员的各自分工,实地检查受检单位及基层营业场所的安全防范工作。

四、听取受检单位提出的需上级协调解决的问题,征求对上级的意见或建议。

五、视情况到当地公安机关听,取对受检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评价,征求意见沟通情况。

六、检查小组汇总检查情况,草拟反馈意见。

七、向受检单位反馈检查情况。反馈时,既要充分肯定成绩,又要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的意见,必要时发出整改通知书。

第十五条 督促落实阶段

一、撰写检查报告和填写《安全保卫检查报告表》。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的基本情况;

(二)应该肯定的成绩;

(三)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对存在的问题整改意见和建议;

(五)需上级联社协调解决的问题以及建议。

二、对受检单位提出需要整改的问题和已下达的《整改通知书》,要落实专人督促检查,跟踪落实,直至问题全部整改落实为止。受检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三、需上级协调解决的问题,视情况由检查组向上级领导或部门领导反映,与上级有关部门协调研究解决,并将解决的意见告知受检单位。

第六节 检查要求

第十六条 安全保卫检查要形成“四必查”和“四结合”的检查机制。即“节日期间必查、敏感时期必查、发生重大案件必查、上级有要求必查”和“与检查防火安全相结合、与检查技防设施运行相结合、与检查保安值勤相结合、与检查枪支弹药相结合”,不断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万无一失。

第十七条 检查监督要具体。即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结果和检查责任要具体、明确,力戒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每次检查必须做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力争找准问题和原因,切实推动安全保卫工作的落实。

第十八条 坚持做到“谁检查,谁负责”,防止安全保卫检查流于形式走过场。检查以查、听、问、看为主,力求掌握第一手资料,把检查的重点放在基层信用社和要害部位。

第十九条 严格按照检查标准,对受检单位的工作成绩要肯定,存在的问题要指出,对发现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条 参加检查的人员要责任到人,各负其责,注重检查实效,形成检查监督长效管理机制。特别要自觉加强组织纪律性,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第七节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奖励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单位、部门或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落实安全保卫制度,长期无责任事故,无治安、刑事案件,无涉枪案件、事故,无治安、灾害事故的。

二、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避免重大事故、案件发生的。为信用社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三、为保卫国家财务和人民生命安全,敢于并善于同犯罪分子做斗争的;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或侦破案件有功的。

四、在发生火灾、水灾或其它灾害事故时,奋勇抢救信用社财产和员工生命的。

五、在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中贡献突出,以及其应予表彰奖励的。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安全保卫奖励基金

各市(地)联社、办事处向省联社上交安全保卫风险抵押金2万元,发生案件的市地联社,将扣除风险抵押金,作为安全保卫专项奖励。无案件的市地联社次年不再缴纳风险抵押金,可延续使用。该项资金由财务部门设专户管理。对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由保卫部提出意见,所在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处罚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由上级主管有关部门或本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个人责任。

一、发生案件和事故的;

二、因失职、渎职发生案件和事故的;

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有可能导致案件事故发生的;

四、对发生案件重大事故隐瞒不报;或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包庇、袒护、减轻责任的;

五、遇有犯罪分子盗窃、抢劫、行凶、杀人等犯罪活动和重在灾害事故时,消极逃避的;

六、违反武器管理规定,致使武器、弹药被盗、丢失或发生重大案件、事故的;

七、上级主管单位、部门对重大安全隐患已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而导致问题发生的;

八、对不安全因素或内部矛盾事故未及时化解,处理不当,发生集体上访,聚众闹事,开枪杀人等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后果的;

九、其它应当予以处罚或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四条 对单位、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罚,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由受处罚人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办理。

第二十五条 凡未完成安全保卫责任制规定的各项指标,发生责任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责任人取消当年评比先进、晋职、晋级资格;责任单位取消当年评比先进单位、文明单位资格。

第二十六条 处罚标准

一、对各级领导违规的处罚:

(一)未按规定建立安全保卫组织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未配备安全保卫工作必须的装备及设施的,罚主任800元,并给予警告处分。

(二)没有制定年度规划,上级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文件及工作要求没有及时部署落实的,罚主任800元,并给予警告处分,罚主管副主任700元,并给予记过处分,罚保卫负责人600元,并给予记大过处分。

(三)没有逐级签订责任状,未将安全保卫责任落到人头的,罚主任700元,主管副主任600元,保卫负责人500元。

(四)对于上级管理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按整改意见整改未整改的,每次罚主任600元,主管副主任及保卫负责人各500元。由此引发案件的,对主任、主管副主任及保卫负责人相应给予纪律处分,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安全保卫部门违规的处罚:

(一)安全保卫部门建设,不符合公安机关或上级保卫部门规范化要求的,罚主管领导300元,保卫负责人200元。

(二)不按上级规定时间和内容进行安全检查的,每次罚保卫负责人200元。

(三)没有安全检查记录或不逐项记载各项检查结果的,每次罚保卫负责人200元,检查当事人300元。

(四)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漏洞不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的,每次罚检查负责人500元,具体检查人员400元,并给予记过处分,导致事故或案件的,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安全保卫档案管理不规范的,罚保卫负责人300元。

(六)不及时上报有关报表的,每次罚保卫负责人200元。

(七)安全保卫部门没有结合实际制定防抢、防窃、防诈骗、防暴等措施和预案,没有定期对一线员工进行防暴演练的,罚主管副主任300元,保卫负责人200元。

三、对要职人员(包括在保卫、会计、出纳、储蓄、计算机岗位工作的)未按规定进行认真审查把关、定期审核、及时调动而引发事故或案件的,按《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处理,并罚主任600元,主管副主任500元,保卫负责人200元。

四、对违反值班、值宿、警卫、经济民警制度的处罚:

(一)值班、值宿人员、警卫、经济民警,不按规定时间上岗的,每人每次罚款100元;空岗一次罚款500元,累计三次予以开除;酒后上岗或在岗喝酒的,每人每次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未按规定办理接交手续的,每次罚带班领导200元,责任人100元。

(二)警卫、经济民警不坚持坐更守库制度,每人每次罚50-100元。

(三)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顶替值班者,罚当班员工100元;在值班守库期间将无关人员带入值班室、营业室、守库室的,每次罚主任800元,主管副主任600元,保卫负责人400元,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或开除留用。

(四)值班期间违反规定随意开门的,罚带班领导500元,当事人600元。

(五)夜间留宿非本单位人员的,每次罚主任1,000元,主管副主任800元,保卫负责人500元,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或开除留用。罚其他值宿人员每人500元。导致事故或案件发生的,按《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处理。

(六)《值宿登记薄》填写不认真、代签的,每次每人罚100元;漏填一天视同空岗,罚责任人200元。

(七)值班、值宿期间看电视或搞其它娱乐活动的,每次罚带班领导及参与人员各200元,没收电视。

(八)凡在营业室、储蓄柜(所)内打麻将、玩扑克无论有无赌博行为。每次罚主管或带班领导300元,并给予撤职处分,组织者一律开除,参与者每人罚款200元,并给予记大过处分。凡在营业室、储蓄柜(所)内发现麻将、扑克等娱乐工具的一律没收。

(九)值班、值宿人员上岗后不及时将枪支出库,没有做好应急准备的,监控报警系统不及时布防的,每次罚带班领导300元,责任人100元。

(十)三间期间无人值班或值班不到岗、误岗及中间离岗的;对带班领导和责任人每次各罚款300元,并给予警告处分。

(十一)在营业和值班、值宿期间,遇有公安人员或上级领导检查工作时,没有本单位领导和保卫人员陪同而随意开门的,每次罚带班领导500元,并给予警告处分,责任人开除留用。

(十二)当安全保卫检查人员询问了解属内部秘密情况时,被询问人员在不熟悉检查人员,单位领导和保卫人员又不在现场的情况下,随意回答检查人员问题的,罚带班领导200元,责任人300元。

五、对违反枪支弹药使用管理制度的处罚:

(一)枪弹没有做到双人管理,枪弹分存的,罚主管领导300元;值宿用枪弹出入库没有登记,交接没有签字或代签、漏签、补签、提前签字的,对责任人每项每人罚款100元。

(二)枪支、弹药人为损坏的,罚主管领导300元.,责任人500元。

(三)枪支弹药外借他人的,罚主任1,000元,主管副主任800元,保卫负责人500元,直接责任人开除,由此引发事故或案件的,领导撤职;值班值宿枪支没有紧急情况,随意带出值班值宿室的,罚主管领导200元,直接责任人开除或开除留用。由此引发事故或案件的,从重处罚。

(四)各级联社保卫部门无正当理由,对所辖枪支及持枪人未及时办理枪证、持枪证的,罚主管领导100元,保卫负责人100元,并限期补办。

(五)在执行任务期问,持枪人员随意摆弄枪支,造成走火或无故鸣枪,罚持枪人3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开除;导致事故的,给予主管领导记过处分,追究直接责任人法律责任。

(六)因保养不及时,使枪支生锈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每次罚管枪人员和持枪人员各100元。

(七)单位没有设专人管理守库押运枪支的,没有对守库、押运持枪人员履行审查登记批准手续的,罚主管领导500元;保卫人员非执行任务期间,将枪支携带出单位的,当事人予以开除。导致事故或案件的,除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外,追究主管领导及保卫负责人的责任。

(八)守库、押运枪支、子弹不按规定数量配发的,或人为造成数量不符的;追查其来源和去向,罚责任人400元。导致事故或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开除。

六。对违反业务工作规定的处罚:

(一)对不执行三人临柜制度的,对营业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

(二)对不执行双人管库、双人押送款箱和双人同进同出库房制度的;对营业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责任人各罚款500元。

(三)重要凭证及会计档案没有按规定管理的,对坐班主任或负责人及责任人各罚款300元。

(四)印鉴、密押不按规定管理的,每次罚坐班主任或负责人及责任人各200元。

(五)个人业务用名章不按规定使用管理的,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六)营业期间不关锁营业室边、后门的,每次罚坐班主任或负责人800元,直接责任人600元,其他人员每人300元。

(七)营业期间擅自允许非本单位人员进入营业室内的,每次罚坐班主任或负责人800元,责任人700元。

(八)储蓄所没有做到“三不留”的,每次对有关责任人各罚款200元。

(九)对实行午休制的营业网点,午休时微机操作员没有退出业务操作系统,名章、重要凭证、现金、印章等未入柜(抽屉)上锁的,每次罚坐班主任或负责人300元,对责任人每人罚款400元。

(十)储蓄柜(所)工作人员在营业期间,擅离职守,只向本柜(所)人员请假而未向信用社(部)有关部门领导请假的,当事人罚款500元,并做开除留用处理。其他人员不及时报告的,每人罚款200元。大额现金摆放在桌面,出纳员不及时入库保管的,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十一)金库钥匙丢失,罚主管领导或负责人500元,责任人800元。

(十二)微机数据备份盘不入库(柜)保管,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十三)个人存折、贵重物品及现金放在营业室办公桌内,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十四)微机操作人员不定期更换密码,未做到一人value="1" HasSpace="False" Negative="False" NumberType="3" TCSC="1">一码,营业人员相互混用,出现失密的,每次罚主任500元,主管副主任及责任人各300元,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开除留用。

(十五)储蓄所(柜)负责人,未填写当日安全记录,当日未进行安全检查,存在安全隐患的,发现一次罚负责人100元。

七、对违反运钞制度的处罚:

(一)运钞(包括储蓄所取送款),未做到专车、双人、武装押运的,每次罚主管领导及责任人各400元。

(二)运钞车在执行运钞任务时,乘坐与运钞无关人员的,每次罚车长、司机各500元。

(三)运钞途中,随意停车,办理与运钞无关事宜的,每次罚车长、司机各400元。

(四)“特货证”不按规定使用管理的,罚管理人员300元,责任人200元。

(五)押运人员佩带枪支不规范,每次罚持枪人200元。

(六)押运期间不使用防抢箱,不使用车内固定式防抢箱(库)的,每次罚主管领导400元,车长300元。

(七)取送款时,运钞车停靠营业单位或库房门口的距离,大于规定距离,驾驶室的门、窗未关闭锁定,驾驶员离开车辆、将车熄火的,每次每项罚司机300元,车长100元。

(八)对取送款的时间、路线、地点、车型、车号、押运金额和押运员人数、姓名及武器装备不保密的,行驶线路不定期改变的(特殊原因无法改变的除外),每次罚主管领导300元,司机及押运人员各200元。

(九)押运任务完成后,押运人员没有随运钞车及时返回单位,擅自持枪单独行动的,每次罚车长500元,给予警告处分,持枪押运人员开除留用;对未持枪,但途中擅自下车办理其它无关事宜的,每次罚责任人400元。

(十)押运终了,对于未认真填写押运记录的,每次罚押运负责人100元,责任人100元。

(十一)押运终了,对于枪支、弹药、枪证、持枪证、免检证未入库保管,未办理交接登记手续的,每次罚车长200元,责任人各100元。

(十二)押运人员在取送款时,违反操作规程,不下车或在款包(箱)之前先上运钞车的,每次罚责任人5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予以开除。

八、对安全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一)值宿室窗户未安装栅板的:罚主任及主管副主任各200元。

(二)营业单位营业室窗户无窗帘(卷帘窗)的,罚主任200元;班后有窗帘(卷帘窗)未拉上的,营业室内,罚负责人100元,营业室外,罚当班经警100元。

(三)天棚口、山墙通气孔没有加固的,罚主任及主管副主任各400元。

(四)营业单位没有110报警或联防铃的,罚主任、主管副主任及保卫负责人各500元。

(五)应急器械不全或摆放不到位的,罚营业单位领导及临柜人员各100元。

(六)信用社、储蓄所前后门,在外面上明锁的,罚负责人200元。

(七)报警设备损坏,不及时修理的,罚主管领导300元,

(八)新建营业单位未经公安机关及保卫部门检查验收,擅自开业的,罚主任及主管副主任各1,000元。

(九)新建营业单位虽经检查验收,但安全防范设施仍不符合要求的,罚主任500元,主管副主任400元,保卫负责人未向领导反映的罚200元。

(十)各营业单位按规定要求配备的防范设施不全的,可区别地域,区分情况视情节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罚,并给予通报批评;由此引发案件的,要连带追究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在内的,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十一)在安防设施购建过程中,不按上级指定的定点单位进行购建,不认真进行审查验收而产生质量问题的,每次罚联社主任1,000元,主管副主任800元。

九、对违反安全防火制度的处罚:

(一)未按规定配置灭火器和消防工具的,罚主管领导400元。

(二)营业室、库房、车库内,存放液化汽瓶等易燃易爆品的,生活用火设施、设备管理不善存有隐患的,每次罚负责人200元,责任人100元。

(三)取暖锅炉不按规定使用管理的,罚主管领导200元。

(四)私自乱拉乱接电源,电源线路老化、裸露,不及时检修更换和擅自加大保险丝超负荷的,罚主管领导300元,责任人200元。凡发现使用电褥子、电座椅垫一律没收,并罚款50元,

十、没有坚持每月两次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的单位,罚单位主管领导300元;无故不参加安全教育的,每人每次罚款100元;职工没有安全教育记录的,每人少记录一次罚款50元。

十一、违反报告制度规定的处罚:

违反保卫工作报告制度,对应报告的案件、事故和其它情况借故拖报以及隐瞒不报的,给子通报批评,罚主任及主管副主任各500元,保卫负责人200元;对由于案件、事故隐瞒不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罚。

十二、对违反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处罚:

(一)对计算机主系统、信息系统及其相关配套设备的技术防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罚单位主管领导300元。

(二)对计算机系统运行的单位,未成立专门机构或未确定专职人员和责任制未落实的,罚主任400元,主管副主任500元。

(三)对在系统维护管理工作中,未制定系统及设备应急处理方案,未建立定期的系统和程序备份制度、密钥管理制度,未对计算机系统进行定期检查的,每项罚主管副主任400元,系统负责人及责任人各300元。

(四)对于非操作人员进入系统进行操作的,每次罚系统负责人200元,责任人300元。

(五)对操作人员不能相互制约、密码管理混乱,系统运行每日安全记录不全的,罚主管领导300元,系统负责人200元,责任人200元。

十三、对发生事故、案件时,未执行应急措施、预案的处罚:

营业单位遭到抢劫,发生火灾、水灾、诈骗、运钞车遭到抢劫等突发事件时,现场员工未按规定的应急措施、预案进行处理的,视情节,分别给子主管领导罚款200-400元,当事人员罚款300-500元,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章 案件查处与报告

第一节 案件查处

第一条 指导原则

一、案件发后,保卫部门应沉着应对,遵循“控人追款”的原则。首先控制涉案的人员,尽可能防止作案人逃脱,把经济损失减至最低程度。

二、案件查处原则及任务区分。查案的原则是:依靠群众、抓住时机、积极侦查、及时破案。案发单位应依据案件性质,明确案件查处的主要部门和协助人员,并提供案件线索和有力的后勤保障。保卫部门应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相关业务部门尽可能提供证据资料。

第二条 配合查处

一、积极报案。案发后应迅速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争取公安机关及时立案。这是取得公安机关协助、支持,迅速侦破案件的基础。

二、保护现场。案件发生后,应保护好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或随意翻动现场物品,以免破坏犯罪痕迹,为公安机关破案提供直接资料。

三、现场勘察。与侦查人员一起,对案件的发现人、事主或家属、周围群众进行走访;向侦查人员介绍被访问对象的情况,共同研究访问的方法;协助做好知情人的思想工作;动员群众(特别是知情人)检举揭发。按公安机关确定的范围,按定人、定时、定位的原则,对范围内的人逐个排查。要求现场人员提供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包括:长相、身高、口音、穿着、发型、肤色等),描述犯罪嫌疑人作案方式、人数、逃跑方向,使用的交通工具(车牌号、车型、车身颜色等)。要求相关部门提供帐务资料、损失等情况。

四、调查取证。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各种情况、相关嫌疑人的情况。同时做好应对各种突发情况的工作。当案件查处涉及内部人员时,要了解其所接触人员的情况。积极为秘密取证工作创造条件,并严密配合监视嫌疑人的行动。

五、侦破案件。在公安机关抓捕案犯时,凡涉及内部员工的,应负责提供案犯的特征、工作、住地的详细情况,如案犯已逃跑应布置力量控制,一经发现立即抓捕。保卫部门应配合公安机关抓住有利时机,尽早破案,挽回经济损失,惩治犯罪。

第三条 后续工作

一、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案件侦破后,案发部门或单位应认真分析事发原因,找出管理、操作、执行方面的漏洞,总结教训。

二、责任人未处理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保卫部门应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事实查清责任,当事人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未触犯法律的按治安保卫责任制和《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作出行政、党纪处理,警示教育员工。

三、未采取和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要采取有力措施,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堵塞漏洞,杜绝类似案件的发生。

四、从案件发生至结案全过程,应指定专人负责案件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以备后查。

第二节 案件、事故的报告

第四条 内容和方式

一、报告内容包括:发生金融诈骗、盗窃、抢劫、计算机犯罪、涉枪类案件的情况(含未逐)、火灾和重大交通事故及自然灾害事故;成功堵截住的各类案件,为保护国家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事迹;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二、报告方式可采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书面报告、派人专案报告等。

第三节 额度及时限

一、信用社发生抢劫、涉枪案件,必须在第一时间内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二、信用社发生10万元以上的金融诈骗案、盗窃案,必须在24小内逐级上报。

三、信用社发生火灾、重大交通事故及自然灾害事故,必须在24小内逐级上报。

四、在发生案件事故向上报告的同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银监部门报告。

第四节 报告的要求

第五条 各类案件报告的内容,按五要素(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报告,简明扼要,案件基本情况和数据要准确。书面报告的一律用正规格式。

第六条 市地联社保卫部门,对当月辖区内发生各类案件,及时填写相关案件统计表,于次月3日前报省联社监察保卫部。

第七条 市地联社保卫部门,每半年要对全辖发生的各类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于7月5日和次年1月5日前,报省联社监察保卫部。重大案件随时报告。

第八条 执行案件报告制度必须严肃认真,准确及时,对发案不报、漏报、瞒报或迟报。对不按规定查处和报告案件事故、贻误侦察破案时机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章 文书档案管理

第一节 内容和要求

第一条 文书档案的主要内容是:请示、批复、总结、报告、通知、通报、公告、办法、决议、决定、条例、规定、细则、公函、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电话记录、统计报表、音像信息、枪支弹药和消防档案等。

第二条 保卫工作文书档案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专人负责,收发登记,专柜存放,分类醒目,取用方便,保密安全。

第二节 文书信息管理

第三条 文书管理。文书管理员收到文件后,应及时登记、传阅、收回。文件收回后,应按照文件分类存放,以便查找。文件主要分为:人民银行、银监局;公安机关(公安部、省公安厅、市公安局);省联社文件。每年对所保管的文件要进行一次清理,并交办公室统一销毁。

第四条 信息传递。当地金融系统发生的重大案件事故和本单位组织的安全保卫重要活动等信息,按规定和要求准确、及时上报上级保卫部门。

第三节 保卫档案分类

第五条 基本情况档案。内容主要包括:机构、人员、负责人等。

第六条 基层营业场所档案。内容主要包括:本单位营业场所的分布图、每个营业场所的基本情况(营业场所建立时间、平面图、设计图、实景照片、物防和技防设施分布图、安全保卫网络等)。

第七条 要害部位档案。内容主要包括:金库、重要凭证库、计算机室、干部档案室、配电房、监控室等。

第八条 保卫人员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人员基本情况(入社和参加保卫工作时间、历史和现实表现、是否持枪、持枪证号、奖惩情况、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社会交往情况等)。

第九条 枪支弹药档案。内容主要包括:枪型、枪支号码、枪证号码、配枪时间、配枪途径、故障维修情况、子弹的型号和数量、存放地点、管理人员等。

第十条 护卫、运钞车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全车照片、车辆登记表(车型、车牌号、发动机号、生产厂家、购车时间等)、行驶里程、车辆状况、维修记录、驾驶员基本情况等。

第十一条 保卫设备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电视监控、摄像机、录像机、入侵报警装置、红外线报警器、振动报警器、110紧急报警按钮、消防控制柜、烟温传感器、对讲器、联防铃等。

第十二条 案件事故档案。内容主要包括:逐个案件和事故的立卷(现场记录、照片、陈述笔录、有关情况的请示、报告,上级领导或机关的指示、批复等)。要按时间、内容、顺序编好目录,标明页码装订成卷。

第十三条 防火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建筑平面图、消防设计图、网络组织、各项消防规章制度、消防设施基本情况汇总表,单位消防设施情况表、火灾应急自救方案、消防培训登记表、特殊工种操作证、建筑审核报告和验收意见书,更换消防设备的报告,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审核和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消防监督检查意见书及整改情况汇报、消防处罚、火灾登记、其它内容。

第四节 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保卫部门要确定一名政治合格,熟悉保卫业务,具有一定公文写作能力和档案管理经验的保卫管理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并指导外勤和基层保卫人员收集、调查、核实和积累材料。

第十五条 档案应放置在通风、干燥、防火、防盗、防蛀、防霉库房内的专用档案柜保管。档案摆放要整洁有序,便于调阅查取。并建立档案借阅登记、审批制度。

第五节 台帐登记

第十六条 登记薄是对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资料的积累和反映。各类登记薄要统一印制,登记的内容要齐全,切忌漏登、错登或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 登记簿册

一、枪支交接登记簿

二、枪支保养登记簿

三、值班值宿交接登记簿

四、安全保卫会议(自查、演练)登记薄

第十三章 参考文件、法规

一、《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二、《银行营业场所透明防护屏障安装规范》

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银行业金库行业标准的通知》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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