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和一般原则 会计核算基本前提

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是会计核算整体结构的基础,是会计计量、记录和报告的前提条件。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是会计人员据以确认、计量、记录经济业务,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指南,是会计工作所应该遵守的规范。为此,《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第三条至第七条,对我国境内金融企业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和一般原则作了明确规定。

金融企业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

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是对会计核算所处的时间、空间环境所作的合理设定。会计核算对象的确定、会计政策的选择、会计数据的搜集都要以这一系列的基本前提为依据。金融企业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

(一)会计主体

会计主体是指会计工作为之服务的特定单位或者组织,它规范着会计工作的空间范围。会计主体这一基本前提,为会计人员在日常的会计核算中对各项交易或事项作出正确判断、对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处理程序作出正确选择提供了依据。在会计主体前提下,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金融企业本身的各项经营活动。

在金融企业会计工作中,正确理解会计主体前提应当把握以下三点:

第一,只有那些影响金融企业本身经济利益的各项交易或事项才能加以确认和计量,那些不影响金融企业本身经济利益的各项交易或事项则不能加以确认和计量。因此,金融企业在会计核算工作中,不仅要将金融企业本身的经济活动与其他特定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区分开来,而且还必须将金融企业本身的经济活动与金融企业所有者的经济活动区分开来。

第二,会计主体不同于法律主体。一般来说,法律主体必然是一个会计主体,而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它只要求有能力拥有资源、承担义务,会计主体可以根据管理需要人为地划分。如,按照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在实际工作中,为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各商业银行都采用了划小核算单位的做法,将其分支机构作为会计主体处理。

第三,正确把握会计处理立场。金融企业作为一个会计主体,发放贷款时,一方面导致贷款资产增加,另一方面导致债务(企业或单位存款)增加,而不是相反;发放贷款按期收息时,一方面形成一笔利息收入,同时增加一笔资产(应收利息或现金)或减少一笔负债(企业或单位存款),而不是相反。

(二)持续经营

持续经营是指会计主体的经营活动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将延续下去。明确这个基本前提,会计人员就可以在此基础上确定资产、负债与收益的确认和计量方法。根据这一前提,企业所拥有的资产将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被耗用、出售或转换,而它所承担的债务将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得到补偿。因此,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分摊于各使用期间,固定资产的价值以原始成本减累计折旧表示,负债按长短分为长期负债和短期负债,等等。所以,新制度第三条规定,“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

也正是在持续经营前提的基础之上,金融企业所采用的会计原则、会计方法和会计程序才得以保持稳定,并按正常的基础反映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为决策者提供有用的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持续经营前提并不意味着金融企业将永远存在下去,也不意味着金融企业的资产永远不能以清算价值计量。如果有种种迹象表明金融企业将不能继续下去时,则所有以这一前提为基础的资产、负债与收益的确认和计量标准、会计处理程序和会计方法就不宜再用,而要采用其他合乎情理的标准、方法和程序来反映其真实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作相应披露。如,以清算价值反映金融企业资产的价值。

(三)会计分期

会计分期是指将一个企业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分为一个连续的、长短相同的期间。在会计分期前提下,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财务会计报告。新制度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会计分期的目的是,将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分成连续、相等的期间,据以结算盈亏,按期编报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向各方面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

会计分期和持续经营前提奠定了营业收入确认、收入和费用配比、权责发生制、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等会计原则的理论基础。

(四)货币计量

货币计量是指会计主体在会计核算过程中采用货币作为计量单位,计量、记录和报告会计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在货币计量前提下,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金融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在境外设立的中国金融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货币计量前提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只有货币计量单位才能充当会计核算的主要计量单位。虽然会计核算可采用多种计量,如实物计量单位、劳动时间单位、物理单位、货币计量单位等,但会计核算中,只有货币计量单位能全面、连续、系统地反映金融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等,它是反映各种经济业务的统一标准。这样,会计日常核算和报表所表述的内容,只限于货币这一基本的会计计量单位,其他计量单位都是辅助性质的。

第二,币种的惟一性标准。在多种货币存在的条件下,或某些业务是用外币结算时,就需要确定某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编制分录和登记账簿时,需要采用某种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单位登记入账。所谓记账本位币就是指会计核算中所采用的基本货币单位。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金融企业的现金流量、盈利能力以及其资本保持程度,都将以这一货币作为计量尺度,从而出现汇兑损益概念。根据新制度的规定,我国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三,币值的稳定性标准。在市价经常变动的情况下,正常的会计程序和基本的账表体系中不考虑币值变动因素。由于在会计核算中有了这样一个前提的界定,资产计价就可以采用历史成本,大大方便了核算。

综上所述,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意义在于:限定了会计工作的空间范围,按每个会计主体进行核算;限定了会计工作的时间范围,对持续经营的经营活动进行分期核算;限定了会计工作的内容,只对可以用货币进行计量的业务进行核算。因此,会计核算基本前提奠定了金融企业会计的理论基础和实务结构。

金融企业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是进行会计核算的指导思想和衡量会计工作成败的标准。为规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新制度第七条明确规定了金融企业会计核算的十三条基本原则。

金融企业会计核算的十三条基本原则,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般原则;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起修正作用的一般原则。

(一)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般原则

金融会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为金融企业有关各方提供经济决策所需要的信息,金融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是评价金融会计工作成败的标准。根据新制度的规定,评价金融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标准主要有六条,即客观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贯性、及时性和明晰性。

1.客观性。新制度规定,“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坚持客观性原则,就应当在会计核算时客观地反映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在会计工作中应当正确运用会计原则和方法,准确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会计信息应当能够经受验证,以核实其是否真实。所以,如果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不是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没有如实地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会计工作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甚至会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导致决策的失误。

应该指出的是,客观性不等于精确性,会计不可能提供绝对精确的信息,这是因为经济活动存在着不确定性因素。例如,某金融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应收利息90万元,这笔应收利息是否真实存在,可通过一系列的方法证实,但它们能否全部收回却不能证实。又如,费用的摊提、折旧、固定资产残值的估计等,都不是精确的数据,而是估计数。因此,会计核算不可能完全排除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为保证会计信息的客观性,会计人员在作估计前,必须尽可能获得现实的、客观的数据。

2.相关性。新制度规定,“金融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信息的价值在于其与决策相关,有助于决策。相关的会计信息,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评价过去的决策,证实或修正某些预测,具有反馈价值功能;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合理预计未来的发展,具有预测价值功能。因此,金融企业在收集、加工、处理和提供会计信息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3.可比性。新制度规定,“金融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在金融企业贯彻可比性原则,就是要求金融企业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保证相同的交易或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使所有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都建立在相互可比的基础上。

4.一贯性。新制度规定,“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金融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具有复杂性,呈现多样化,对于某些交易或事项可以有多种会计核算方法。例如,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的计提,可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法、余额比例法、账龄分析法、公允价值计量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保证金融会计信息一贯性的前提是金融企业在各个会计期间应尽可能地采用相同的会计核算方法。如果同一金融企业在不同的会计期间采用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将不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理解,不利于会计信息作用的发挥。

一贯性原则并不意味着会计核算方法不能作必要的变动。如果会计核算方法的变更,符合经济环境的变化,有利于提供更加正确和更加有效的会计信息,那么这种变更就成为必要。鉴于此,在符合前述条件的情况下,金融企业可以变更会计核算方法,并应在财务报告中作相应的披露。

5.及时性。新制度规定,“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会计信息的价值在于帮助信息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具有时效性。如果金融企业的会计信息不能及时提供,即使其信息具有客观、可比、相关之特性,对于会计信息使用者也没有任何意义,甚至可能会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为保证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务必做到三点:及时收集会计信息;及时对会计信息进行加工处理;及时传递会计信息。

6.明晰性。新制度规定,“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会计信息要对使用者有用,首先应为使用者理解,这就要求会计核算和财务会计报告必须清晰明了。为此,金融企业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必须做到:一是会计记录准确、清晰,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合法有据、账户对应关系清楚、文字摘要完整;二是报表项目勾稽关系清楚、项目完整、数字准确。

值得注意的是,会计信息能否被理解,不仅取决于信息本身是否清晰易懂,而且与使用者的理解能力和知识前提有关。因此,会计信息的明晰性原则,也要求会计信息使用者具备一定的经济、商业知识,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尽可能多地学习一些会计专业及相关知识。

在上述关于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一般原则中,最重要的是客观性和相关性。客观性是基础,相关性是目的;可比性、一贯性和及时性可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明晰性是会计信息有用的一个必要条件,否则,即使是真实而相关的信息,但不为人所理解也是无用的。

(二)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

1.权责发生制。新制度规定,“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因此,在权责发生制下,金融企业收到的现金不一定是收入,有收入不一定收到现金,支付现金不一定是费用,发生费用不一定就支付现金。如,银行在进行贷款交易时收到的手续费和佣金,如果实际上是作为贷款利息的一部分的话,则不应在交易发生时计入收入,而是在贷款的整个期限进行分摊;再如银行的贴现收入,不能在贴现业务发生时一次确认为银行的收入,而按其贴现期限分摊确认。

2.配比原则。新制度规定,“金融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配比原则的基本要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性质上的因果性,指应予配比的费用和已确认的收入在经济内容上要有因果关系。费用应当是为了获取收入而发生的,不过这种因果关系可能有直接或间接的程度之分。如果已耗资产与收入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就不能作为费用来配比。二是时间上的一致性,指费用必须与同一期间的收入相配比。如果收入要待到未来某一时期实现,相应的费用或已耗成本就要递延到未来的实际受益期间。另外,由于某些未来收入项目带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费用和收入有时也不可能保持绝对一致的时间对应关系。如管理费用,虽然可能与跨期收入有联系,但由于未来受益结果难以预计,往往只能作为期间费用与期间收入相配比。

3.历史成本原则。新制度规定,“金融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金融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历史成本原则有三层意思:一是以原始成本记账,当时花多少钱记多少钱,而不管后来是什么价格;二是以名义货币为记账的货币单位,而不管后来物价指数有什么变化;三是以历史交易为依据,而不管现在的交易条件发生了什么变化。

新制度之所以选择按历史成本计价,这主要是因为历史成本是资产实际发生的成本,有客观依据,便于查核,也容易确定,比较可靠。所以,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金融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资产已经发生了减值,其账面价值已经不能反映其未来可收回金额,金融企业就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4.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新制度规定,“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可见,这一原则是配比原则的具体体现。

金融企业在会计核算工作中确认支出时,要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支出,将资本性支出计列于资产负债表中,作为资产反映,以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将收益性支出计列于利润表中,计入当期损益,以正确地计算金融企业当期的经营成果。这主要是因为资本性支出的效益可在几个连续的会计期间发挥作用,而收益性支出的效益只在当期发挥作用。

如果金融企业在会计核算工作中没有正确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将原本应计入资本性支出的计入收益性支出,就会低估资产和当期收益;将原本应计入收益性支出的计入资本性支出,就会高估资产和当期收益;上述情况都不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正确地理解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

(三)起修正作用的一般原则

1.谨慎性原则。新制度规定,“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也不得少计负债或费用。”

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充满着风险和不确定性,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坚持谨慎性原则,要求金融企业在面临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作出职业判断时,应当保持谨慎,充分估计到各种风险和损失,既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费用。因此,新制度第四十五条规定:“金融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对历史成本原则的修正。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企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应当合理地计提,但不得设置秘密准备。新制度第四十五条规定:“如有确凿证据表明金融企业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性原则设置秘密准备的,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事项的性质、调整金额以及对金融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2.重要性原则。新制度规定,“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的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这一原则的意义是,在会计处理和财务报表中,应当考虑费用(成本)与效用的约束条件。重要的交易、事项及其数据必须严格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不重要或次要的事项与数据则可以适当简化或省略。这样既可以保证会计信息的效用,又可以节省财务报表编制的费用(成本)。

如何确认金融企业的会计事项,哪些属于重要的,哪些属于次要的呢?一般情况下,是从量和质两个方面综合考虑。从数量上说,会计人员可按一定的金额限度作为区分重要与否的标准;从性质上说,主要看这一事件是否影响金融企业本身的正常活动,是否对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产生影响。例如,会计人员可以按一定的金额限度作为区分重要与否的标志,但这种评判限度只是相对的。比如说,就大金融企业而言,500万元的事项可能是不重要的,但对中小金融企业则是重要的。所以,运用重要性原则必须依据职业经验和判断,实际上取决于会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的合理判断。

3.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新制度规定,“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实际工作中,交易或事项的外在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并不总能完全反映其实质内容。如金融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从法律形式上讲,承租企业不拥有该资产的所有权,但由于其租赁期接近于该资产的使用寿命,租赁期结束时承租企业又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承租企业有权支配资产并从中受益,所以,从其经济实质来看,企业能够控制其创造的未来经济利益。因此,新制度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应视为承租企业的资产管理。

摘自《中国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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