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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企业改革操作程序的暂行规定》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8-30稿件来源:【字体大小:大中小】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改革操作程序

的暂行规定》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镇企改领[2002]001号

市各企业改革办公室、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企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镇发[2002]45号文件精神,为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改革向纵深发展,现将(关于企业改革操作程序的暂行规定)、(关于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筹集管理的暂行办法>、<关于企业改革中资产财务处理暂行办法)、(关于企业改革中地产房产处置的暂行办法)、<关于企业改革中劳动关系调整的暂行办法)等五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对在贯彻执行文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你们及时与市工业企业改革办公室联系。

关于企业改革操作程序的暂行规定

为了更好地推进企业改制改组,规范程序,阳光操作,依据镇发[2002]45号文件规定,现就企业产权出让、破产关闭的操作程序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企业产权出让的操作程序

企业产权出让由市各资产经营公司(主管部门,下同)负责组织实施。资产经营公司作为企业产权出让的主体,负责制定改革实施方案,组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履行各项报批手续,签订产权出让协议,督促办理变更手续。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由市政府委托有关部门作为产权出让主体。

产权出让的具体操作程序为:

1、制定方案,申请立项。资产经营公司根据行业企业改革的总体规划,分别制定企业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企业资产、债务、人员、设备、产品等构成情况,生产经营发展趋势,改革基本思路,资产处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改革后企业发展目标等,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实施分立出让改制的,方案还须包括落实母体企业债权债务和职工安置的相关内容,并提交母体企业职代会审议。在此基础上,向市相关企业改革办公室提出立项申请,抄报市经贸、财政、地税、劳动、国土、规划、房管、工商等部门。各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同意立项。

2、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改制立项后,由资产经营公司到市财政局领取并填写《资产评估项目情况表》,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产权出让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和评估;对清查审计出的资产损失和潜亏,经中介机构鉴证,向市财政局、地税局提出处置申请并办理手续。将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连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送市财政局核准,井统一出具确认文件。其中土地资产评估结果须由市国土资源局确认,非居住直管公房的评估结果须经市房管局确认后一并纳入企业资产出具评估报告。

3、确定底价,报批核准。在资产评估、核准确认的基础上,由市财政局和产权出让方,依据镇发[2002]45号文件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政策,进行出让底价测算.并编制测算表,经相关企业改革办公室主任会议集体审核,报市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由相关企业改革办公室行文批复。

4、张榜公示,招标竞价。出让底价确定后,由市相关企业改革办公室统一在相关媒体及网站上进行公告,组织公开招标,接受投标时间不少于7天。凡有两个以上投标的,由市相关企业改革办公室统一组织竞标或评标,并邀请市纪检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企业职工参加。同等价格条件下,原企业经营者优先受让;有利于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优先受让;有利于发展生产、吸纳职工上岗就业的优先受让。无人参与竟标的,采取协商定价方式进行协议出让。出让结果须在企业张榜公示。

特殊企业需采取招标议标方式出让产权的,须由资产经营公司提出专项报告,申述理由,经相关企业改革办公室主任会议集体研究审核,报市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可组织实施。

5、签约成交,改制挂牌。受让方确定后,由资产经营公司在七个工作日内与受让方签订出让协议,并送公证机关公证生效。出让价款须在签订协议的同时解缴市财政企业改革资金专户。受让方须在受让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改制工作,并到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注册登记。

6、变更登记,建档评价。受让方须在新公司组建后一个月内,凭相关企业改革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和新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到市财政、银行、税务、劳动、国土、房管、质监、统计、交管等部门办理各项权属证照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的,补办时不再享受镇发 [2002]45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收费政策。

出让改制三个月后,由市相关企业改革办公室牵头,会同经贸、体改、财政、劳动及资产经营公司等部门组成评价验收小组,对企业改制情况进行专项评价。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须责成受让方在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通过评价验收后,企业须将改制的全套文件复印送交市相关企业改革办公室建立档案,并移交至市档案局。内容包括:资产经营公司关于企业产权出让的立项报告;企业产权出让实施方案;职代会对产权出让方案进行审议的会议纪要;资产评估报告及确认文件;企业坏账核销申请和市财税部门审批文件;土地抵补负资产的报告和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产权出让底价测算及审核表;产权竞价出让的相关文件;产权出让协议书及公证文件,原企业及改制后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已经进行改制的公有控股公司的公有股权转让,依照本程序执行。公有参股企业的公有股权在审计基础上可采取协议定价方式出让。企业部分产(股)权出让的,须在审计评估的基础上,经资产经营公司批准,并报相关企业改革办公室备案。相关企业改革办公室在七日内未提出异议,方可组织实施。

二、企业破产关闭操作程序

企业资不抵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可向法院提出申请依法破产。具体操作程序为:

1、制定破产预案,履行报批手续。企业在资产经营公司的组织下,制定破产预案,内容包括:企业的历史沿革、职工构成情况、资产负债状况、主要银行和其他非金融机构债务构成、生产经营及亏损情况;企业申请破产的原因简析;企业破产后资产变现情况预测;职工分流安置实施方案;变现资产清算预案;破产组织;职工稳定、财产保护、债权债务清理等工作方案,需要帮助协调解决的重大难点问题等。

在此基础上,由企业召开职代会(职代会主席团会议)对破产预案进行审议,向资产经营公司提出申请;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同意后向市相关企业改革办公室提出专项申请,并提交破产实施预案;由市相关企业改革办公室召集经贸、财政、税务、劳动、国土、人行、医保等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对破产预案进行联审,协调相关政策,并经相关企业改革办公室主任会议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2、申请破产裁定,依法进入程序。企业持相关企业改革办公室批复文件及相关资料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受理立案。受理立案后,由人民法院指定,经贸、财政、地税、劳动、国土、人行、医保和企业主管部门派员参加,组成清算小组,接管破产企业,在法院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委托审计评估、处置破产财产,执行清算方案,分流安置职工,办理注销手续等工作。

企业破产裁定后,必须成立由党政工领导分工负责的债权债务清理工作小组、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小组、财产保卫工作小组,配合清算小组共同做好职工稳定、资产管理、债权清收、财产保护等工作。

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时,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书面破产申请;企业主体资格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名单与主要负责人名单;企业亏损情况说明及审计报告;企业资产状况明细表;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情况;企业债权债务情况表;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法院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等。

3、处置存量资产,编制清算方案。由清算小组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公开竞价拍卖,其中土地资产拍卖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土地交易中心实施。竞拍前,须在媒体及相关网站发布公告,组织公开招标,接受投标时间不少于7天,并邀请纪检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原企业职工代表参加。变现收入统一解缴清算组专用账户,由相关企业改革办公室负责监管。在此基础上,编制清算方案并提交清算小组讨论通过。清算方案的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概况及破产工作实施情况;审计评估结果;破产财产的认定;债权申报与认定情况;破产财产清偿方案等。

4、召开债权人会议,通过清算方案。由法院主持召开企业债权人大会,审议清算方案,表决通过方案,终结破产程序。审议时,清算组须提供财产变现收入分配的相关证明材料,接受债权人查询,清算方案未被通过的,须修改补充清算方案,提交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仍未获得通过的,由法院依法裁定。

5、分配破产财产,分流安置人员。清算小组依据债权人大会通过的破产清算方案,经相关企业改革办公室设立的稽核小组审核后,对破产变现收入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时,欠交的养老、医疗等保险费用由清算组一次性直接拨入社保经办机构专户;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欠发工资、集资款及核报的医药费等,由清算组一次性直接发给职工;须办理定补、协保手续的,所需款项一次性拨入市劳动力市场委托发放。在此基础上,由清算组办理破产财产权属关系过户、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对破产企业资产变现收入不足以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各项社会保险的缺口部分,需要市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给予支持的,由相关企业改革办公室主任会议进行集体审核,报市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并由市相关企业改革办公室行文批复。

三、关于补办相关手续的操作程序

1、关于土地使用权证的补办。企业在改制前未能领取土地证,但确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原企业应先申请土地初始登记,并在改制完成后直接申领土地使用权证。

2、关于房屋所有权证的补办。企业出让改制时需补办房屋所有权证的,由改制后的企业直接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手续。补办时需提交的材料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证明文件;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规划局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企业改革办公室关于企业改制的批复等。

3、关于规划报勘的补办。凡在2000年底前建成的房屋建筑,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房屋规划报勘的,只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房屋结构安全要求;符合地矿部门要求等有关规划技术规定的,在产权出让时,可到规划部门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补办手续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1:500地形图;房屋设计图(房屋施工图或房管部门安全监定出具的测绘图);土地使用权证;消防部门消防安全意见;房管部门的房屋结构安全证明;地矿部门意见;资产经营公司向规划部门提出要求补办规划报勘的申请;相关企业改革办公室出具的文件等。

关于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筹集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创造更为宽松的改革环境,确保企业改革的顺利推进,根据镇发[2002]45号文件规定,特建立企业改革专项资金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局设立“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专户,负责资金的筹集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 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

(1)政府的调度资金。市政府安排一定的调度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改革中的成本支付和周转。

(2)企业公有产(股)权出让收益。企业公有产(股)权出让收益全部解缴市“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专户。资产经营公司在与受让方签定产(股)权和核销剥离资产出让协议的同时,必须将出让变现收入解缴“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专户。

(3)企业土地出让收益中地方政府收益部分。企业土地资产出让变现后,地方政府的全部收入部分,由市财政局和国土局采取“一宗一结”的办法,及时全额解缴市财政“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专户。

(4)政府解困资金的集中使用部分。经批准,除列入继续定补协保范围的下岗职工外,其它列入政府保障的下岗人员的两年解困资金实行集中使用,一次支付。

(5)资金存款利息收入的补充。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的利息收入全部补充企业改革专项资金。

(6)其它。

第四条 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付企业产权出让或破产关闭时,出让变现收入不足以支付分流安置职工时必须支付的相关款项,包括:

(1)企业破产时,资产出让变现收益不足以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集资款、医药费、各项社会保险的缺口部分;

(2)列入政府保障的下岗职工出中心时,企业自筹资金不足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缺口部分;

(3)严重资不抵债企业具备改制条件,经市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进行出让改制时,部分职工终止劳动合同难以筹集经济补偿金的;

(4)企业破产时,依据国家政策规定,无法豁免的世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债务,破产变现资产不足以支付的;

(5)经市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的其它特别支付事项。

第五条 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的使用,本着从紧控制、从严掌握的原则,着重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难点问题。使用时,需由资产经营公司(主管部门)提出专项申请,经相关企业改革办公室会同经贸、财政、劳动等部门会审后,由相关企业改革办公室主任会议集体研究提出方案,报市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各行业使用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得突破本行业解缴的资产变现收益规模。

第六条 资产经营公司申请企业改革专项资金时,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经批准的企业改革实施方案及申请理由;

(2)企业资产评估变现及支付情况的详细资料;

(3)申请的改革专项资金的规模及用途;法院、财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有关职工的花名册等。

第七条 市财政根据审批意见,按资金使用性质采取以下拨付形式:(1)用于支付各项社会保险、世行贷款及外国政府贷款,由市财政局直接支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世行贷款及外国政府贷款的代偿部门。(2)用于支付职工补偿金的款项,由市财政局依据各相关企业改革办公室稽核小组的核定结果,通过清算组直接支付给职工。经批准使用的企业改革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建立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监管报告制度。授权市工业企业改革办公室负责改革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并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同监管;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主管部门)按月向各企业改革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报送改革专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表;市财政局每季度将改革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向市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报告;市审计局每半年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向市委、市政府提交审计报告。相关企业改革办公室负责对归口企业的改革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授权市工业企业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各辖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关于企业改革中资产财务处理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改组中的资产财务处理行为,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改革,依据镇发[2002]45号文件精神,现就公有企业改制改组中有关资产财务的处理,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资产损失及不良资产的认定及核销

对资产清查、财务审计中的各类资产损失及不良资产,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先核实、后处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债权类资产损失的认定,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虽经多次追收,并履行相关司法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

2、因债务人破产、关闭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具有法院、工商、民政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债务人破产、关闭或死亡证明材料的;

3、涉及经济诈骗案件,并有公安部门出具立案证明的;

4、须经中介机构判断、确认结算尾款或追偿成本大于债权帐面价值的;

5、有其他确凿证据证明债权无法收回的。

(二)实物类资产损失的认定,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由于客观原因丧失原有效能,不再有使用价值的;

2、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应被淘汰和不准再使用的:

3、经财产清查盘点,帐实核对发生盘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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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评估,发生减值或贬值的(资产评估发生减值或贬值的,评估报告必须进行披露)。

(三)投资类损失的认定,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所投资的企业破产或关闭,经清算后确认不能收回的投资额;

2、所投资的项目由于各种客观原因造成资产损失或专项评估后发生贬值部分(属于会计核算规定必须按权益法核算的,按投资比例确定损失且核销额以投资帐面价值为限)。

(四)其他损失的认定:

其他损失主要指历年挂帐的潜亏和损失,其认定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对需要核销的资产损失及不良资产,企业应编制明细表并按规定备齐各类证明材料,经中介机构核实并签署意见后,以书面报告形式向产权主管单位或母公司提出核销申请。经核准后,报有权部门审批。

经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及不良资产,其中可接管的债权类资产、实物类资产,必须由改制企业与所属资产经营公司签订相关接受协议和办理资产交接手续。没有改制为资产经营公司的企业主管部门,其所属企业改制中核销的资产损失及不良资产的处理,由市资产经营公司直接与相关企业签订协议,并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处置。各资产经营公司和相关机构应指定部门和专人具体负责对接管的核销资产管理、处置和变现。变现净收入转入市财政局设立的企业改革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定向使用。

二、关于资产评估

出售国有或城镇集体产权或股权的资产评估,按核准制办理,其程序为:

1、企业改制评估之前,出让方填写《资产评估项目情况表》,说明企业概况、评估目的、待评估资产范围、拟选择的评估机构等,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在报告上签署意见加盖资产评估专用章后发给编号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2、出让方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过程中,出让方和评估机构应及时向市财政局和相关企业改革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度情况。

3、评估机构出具报告,出让方填写《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并向市财政局报送《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核准申请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软盘、审批文件等。

4、市财政局组织进行评审和修改(必要时邀请专家组),其中非居住直管公房的评估结果,在征求房管部门意见后一并纳入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并单独列项反映。土地资产委托有土地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并报国土部门确认。符合要求的核准资产评估报告,在5个工作日内下达核准意见的批复,评估报告生效。

三、关于职工住房资产的剥离

企业转让产权时,原有职工住房经资产经营公司(主管部门)和有权部门批准,可进行剥离,需剥离的职工住房可以不列入评估范围。 改制后的企业对剥离资产应进行单独核算管理,处置所得收入,留给改制后的企业专项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

四、关于净资产的调整核定

(一)改制时,对涉及的应提未提的各项社会保险,患病、因工负伤职工的医疗补助费,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职工的伤残抚恤金或就业补助金,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疗费,定期救济费,抚恤对象的抚恤金,享受定补生活费对象的生活补助费,保养人员生活补助费,离休人员医疗统筹和专项经费,退休人员特殊医疗保险费等提留项目,由企业提出申请,中介机构审核,劳动保险部门核定并签署意见后,由市财政局按实计算提留。

(二)存货跌价准备金:按存货帐面价值大于预期变现净值的差额,由出让方提出申请,经中介机构核实并签署意见后由市财政局按实计算提留。如中介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已对存货价值按重置成本或市场现值进行调整的,则中介机构必须在评估报告中进行披露?市财政局不再计算此项提留。

(三)核销的存货需转出的进项税:由出让方提出申请,经中介机构核实并签署意见后由市财政局按实计算提留。申报的核销存货损失中已包含需转出的进项税的,则中介机构必须在评估报告中进行披露,市财政局不再计算此项提留。

(四)坏帐准备金:由市财政局按评估报告中反映的应收帐款的5%计算提留。

(五)担保贷款或有损失提留:凡符合镇发[2002]45号文件规定的条件,被担保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法院已判决或裁定执行的担保责任,可按担保贷款本息之和在净资产中等额提留;被担保企业已经停产、半停产、严重资不抵债的,可视具体情况按担保贷款本金的50--100%在净资产中予以提留。其中:对列入政府规划两年内需进行破产的企业的担保贷款,按担保本金全额抵扣,对其余企业的担保贷款,按贷款本金的50%抵扣;改制企业与被担保企业为互保的、已提供的贷款协议未生效的、担保企业已进行债务重组或担保责任被豁免的不再计算此项提留。该项或有损失的提留,由出让方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效完整的担保协议,经中介机构核实并签署意见后由市财政局计算提留。所调减的净资产,由市财政局与改制企业签订协议,明确所有权及处理办法。改制后企业对该项提留,列入“专项应付款”核算,用于改制后企业履行该项担保责任。如该项担保责任被免除或部分免除的,则此项资产的全部或剩余部分仍然按照镇发[2002]45号文件所明确的政策继续出让给受让方。

(六)改制费用:企业改制中所涉及的改制费用和产权交易中的相关费用,应严格按市委镇发[2002]45号文件规定执行。改制时需预留该项费用的,由出让方列出各项明细并提出申请,经产权主管单位或母公司审核,由市财政局核定后予以调减净资产。

(七)关于应付工资结余和应付福利费结余的处理:

企业产权出让时,应付工资结余中确因欠发职工工资形成的部分(企业实际执行的工资没有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补足到最低工资标准),经主管财政机关和市财政局核定,可留给改制后的企业(评估时从“应付工资”科目调整到“其他应付款”科自),其余部分及应付福利费结余,全部转入企业净资产。

(八)欠缴的“两金”(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余额,经国税、财政部门审批同意的,调增国有净资产。

(九)企业改制期间盈亏的处理: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转让日所发生的盈亏,经中介机构审计核实,主管财政机关确认后,并入出让净资产,由市财政局在测算出让底价时作相应的调整。

五、关于优惠折扣

(一)按镇发[2002]45号文件精神,企业产权出让时采用协商定价的,可在评估核定的基础上上下浮动10%,其中:经评估核准的净资产为负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价值)的可下浮10%,经评估核准后有净资产且企业经营中有微利的按不下浮享受优惠,经评估核准后有净资产且企业年盈利水平在10万元以上的,按上浮10%计算。一次性付款的可下浮10%,受让额超过60%的可再下浮10%,受让额达到100%的可再下浮10%。优惠折扣在计算底价时累计计算。

(二)企业产权出让时,受让方吸纳原企业全部职工的,预留调整劳动关系的补偿费用。具体标准:对一般企业按剥离提留后净资产享受40%的优惠折扣;对资多人少的企业按上年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按实计算提留;对负资产的企业,按人均安置费标准按实计算,并计入企业负资产。

六、关于出让底价的测算

企业产权出让底价的测算:由市财政局和产权出让方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资产剥离和政策性提留,测算产权转让底价。出让底价经相关企业改革办公室主任会议集体审定,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七、产权出让后的财务会计处理

企业产权出让后,由负责审计评估的中介机构协助新企业建立新帐,对所涉及的剥离提留和有关优惠政策的财务会计处理,仍然按照市财政局、地税局镇财工[2000]第9号《关于贯彻省政府苏政发[2000]3号文件规范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中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中有关财务会计处理的规定执行。

八、关于契税

(一)依法征收契税。受让方必须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和政府规定的税率向契税征收所申报缴纳契税。

(二)契税地方留成部分的返还。纳税人提出契税返还申请,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契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返还。

纳税人申请返还契税应提供的材料:完税证复印件、企业改制批复文件、企业申请等。

关于企业改革中地产房产处置的暂行办法

为了更好地规范企业改革工作,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依据镇发[2002]45号文件规定,现就企业改革中地产房产的处置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关于土地资产的处置

1、土地资产的处置。企业产权出让时,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作为国有资产采取出让和租赁两种方式进行处置。采取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资产在扣除应缴的规费后,与企业其他资产合并出让,给予折扣优惠。出让时,由出让方提出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确认后,委托具有土地资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结果须由国土资源局核准。企业产权出让后,改制企业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协议并持相关企业改革办公室批复、企业产权出让协议书等材料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破产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可开发的国有划拨土地一律由政府收回,采取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拍卖变现收入扣除有关规费后,主要用于职工清偿。企业破产财产的变现收入不足以支付第一清偿顺序的,政府的土地收益部分可用于第一清偿顺序的清偿,余额由市国土资源局直接解缴市财政局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专户。不能进行重组或开发的土地处置办法,另行制定。

2、关于土地资产抵补负资产政策的执行。经资产评估抵扣提留后,资不抵债企业在进行产权出让时,可用国有土地资产按顺序抵补负资产,抵补后的余额作为国有资产进行出让,享受同等的折扣政策。操作时,由资产经营公司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经贸委、财政局审核批准。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土地评估报告;相关企业改革办公室关于企业改革的批准文件及实施方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证明;企业资产评估报告;有权部门批准的资产处置文件。

3、关于税前利润弥补负资产政策的执行。土地资产不足以抵补负资产的,由相关企业改革办公室在产权出让批复时明确,并在出让协议中载明,在法定期限内享受税前利润弥补。具体操作程序为: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企业向所属地税分局提出用企业税前利润抵补负资产的申请;所属地税分局对该企业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上报市地税局审批。报批时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企业关于税前利润抵补负资产的申请;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企业纳税申报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产评估报告;相关企业改革办公室关于产权出让的批复。

4、关于土地变现资产弥补负资产政策的执行。土地资产和税前利润弥补后仍为负资产的企业,由相关企业改革办公室在产权出让批复时明确,并在出让协议中载明,在该企业实施搬迁、土地开发时,可用地方政府土地出让收益30%部分进行补偿。操作时,由企业向相关企业改革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市经贸、国土、财政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报批时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或土地权属证明;市政府或市环保部门关于污染搬迁企业的确认;相关企业改革办公室关于企业改革的批准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证明;企业资产评估报告;有权部门批准的资产处置文件等。

5、关于污染搬迁政策的执行。被政府列入限期污染搬迁的企业和特困企业,由市相关企业改革办公室在产权出让批复文件中明确,并在出让协议中载明。企业产权出让后,在实施搬迁改造、退城进区时,其土地公开交易变现后,该企业可申请地方政府征收的土地出让金返还,专项用于企业搬迁改造。操作时,由企业向相关企业改革办公室提出专项申请,经市经贸、国土、财政审核同意后,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报批时需提供的材料包括:企业返还土地出让金的申请;企业污染搬迁、退城进区方案;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规划红线图;市政府或市环保部门关于污染搬迁企业的确认;特困企业的证明文件及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相关企业改革办公室关于企业产权出让的批准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证明等。

6、关于土地置换政策的执行。企业产权出让后,经相关企业改革办公室批准,可利用自身的区位优势进行土地置换,土地置换的级差收益须专项用于职工分流和偿还银行债务。置换操作须经市土地收储中心进行。置换双方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确认;双方协商确定资产补偿价格,签订资产置换协议;置换所得的土地级差收益解缴市财政企业改革资金专户。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企业的申请报告;土地置换双方的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规划红线图;土地置换协议书;企业职工分流方案;与银行签署的还款协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证明等。

二、关于房屋资产的处置

1、非居住公有房产的出让。产权出让时,企业占有的非居住公有房产非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出让:涉及落实政策的宗教房产和社会主义改造的经租房产;各类代管房产和产权有争议的房产;因转租已终止房屋租赁关系、经法院裁决收回使用权的房产,或已被租用单位改为职工住宅的房产;被列入城市近期改造的房产;列入文物保护的房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出让的房产。操作时,由资产经营公司向市房管局提出专项申请,经房管局审定后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送市房管局审定后,一并列入国有资产进行出让。变现收入解缴房管部门在市财政开设的专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变更时,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企业要求出让非居住公有房产的申请及房管部门签署的准予出让意见;房屋所有权证;企业资产评估报告;相关企业改革办公室关于企业改制的批复;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2、自有厂房出租问题的处理。改制企业利用自有厂房租赁经营的,须分别到市国土部门办理土地租赁手续、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时需提供下列材料: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权证;房屋租赁协议;租赁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材料(主要指涉及安全、文化、卫生等方面的经营许可证明等)。

3、非居住公有房产欠租的处理。非居住公有房产的欠租,在改制时须与非居房产管理处签订欠租结清协议,最长结清期限为五年。对一次性结清的可减免20%的欠缴房租,一年内结清的可减免10%的欠缴房租。

三、关于土地、房产处置的收费标准

1、土地资产权属变更的收费标准。企业在改制前已办理土地初始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界址、面积、用途未发生变化,且土地资产依法处置的,产权出让改制后,土地使用权属变更只收变更证书工本费100元。

2、土地资产评估的收费标准。土地评估收费仍按镇办发[1998]74号文件规定“按规定标准的50%,最高收费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执行。

3、补办土地使用权证的收费标准。改制企业未办理土地初始登记需补办土地使用权证的,评估费用同上;登记办证费用和测量费用按规定标准的50%执行。

4、房屋权属变更的收费标准。改制企业房屋权属变更只收产权登记费100元。

5、补办房屋所有权证的收费标准。补办房屋所有权证的,需交纳产权登记费100元和房产测绘费1元/平方米。

6、自有厂房租赁经营的收费标准。自有厂房租赁经营的,按 100元/宗交纳租赁登记费。

7、补办规划报勘的收费标准。补办规划报勘的,城市建设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用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全额免缴。

关于企业改革中劳动关系调整的暂行办法

为加快我市企业改革步伐,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镇发[2002]45号文件规定,现就企业改革中劳动关系的调整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企业在改制时职工劳动关系的调整

企业改制时,应及时规范调整职工的劳动关系。原企业的职工劳动关系应按下列办法进行调整:

1、原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期满的,应依法予以终止;原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应依法予以解除,并分别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2、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企业改制时,再就业协议期限已满但尚未出中心的,应视作在职职工处理,依法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对再就业协议期限未满,提前出中心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除按规定给予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外,属政府保障基本生活的企业,还可将按规定期限未领完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一次性发给本人或接收单位。

3、企业改制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原企业职工,经本人申请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改制企业应在与其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同时,签订“企业内部退养”协议,并参照退休费的标准发给生活费,按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对按规定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的职工,改制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处于停产状态,在停产期间,可酌情减发生活费,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4、企业改制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不足10年或工龄满25年以上且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已满10年的原企业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在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由改制企业与其签订“协保”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按时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直至退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镇政发 [2001]303号文执行,下同);生产经营正常的改制企业在按时为“协保”人员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的同时,还应酌情发给生活费,具体标准由企业与“协保”人员商定。

5、对未被改制企业录用或不愿到改制企业上岗的原企业职工,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必须依法给予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

(1)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1986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原企业职工,要求自谋职业的,可按职工工龄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发给一次性安置费(计算标准为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若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若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下同)。

(2)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但未被改制企业录用或不愿到改制企业上岗,也不愿申请自谋职业的职工和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1986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但未被改制企业录用或不愿到改制企业上岗的职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上同)。解除合同后,参加失业保险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上述确队时间应为有权部门批准(确认)企业改制的批准(确认)时间。

二、改制后的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调整

6、改制后的企业录用与原企业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必须同时签订与原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和新的劳动合同,新的劳动合同期限不短于原劳动合同的期限。对在原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职工和在原企业初次就业的转复军人,要求与改制后的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改制后的企业应当与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7、改制后的企业在与原企业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必须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的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按劳动部《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文的要求,按时足额支付职工的工资。

8、改制后的企业必须接受并负责管理与原企业已签订“企业内部退养”或按市政府镇政发[2001]7号签订“留职定补”协议的职工,并及时签订履行“企业内部退养”或“留职定补”的有关协议。

对与原企业已签订了“协保”协议的职工,改制后的企业应是履行“协保”协议的主体单位,必须及时签订履行“协保”的有关协议。

9、企业改制后,与原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计算职工补偿工龄时,改制前本企业工龄和改制后的本企业工龄必须连续计算。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企业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劳动合同期满企业要求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视同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属本人要求终止劳动合同的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时间截止为改制时为止。

企业改制后与原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安置费或补偿金的办法,按上述第5条办理。

10、企业改制后,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顺延)的职工,非本人原因企业不得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若本人申请,要求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企业应予办理。

11、企业改制后录用的原企业职工,如在改制时已领取生活补助费、安置费或补偿金,其原企业工龄不得计算为改制后的本企业工龄,改制企业与其终止劳动合同时,不再支付生活补助费。

12、改制后的企业必须在工商部门核发新的营业执照之日起 30日内办理劳动合同的签订、鉴证和社会保险接续手续。

职工与原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应与改制后企业重新签订

劳动合同的时间同步。

三、企业改制时其他人员劳动关系的调整

13、企业改制时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职工,在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企业在按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劳部发[1995]309号)文第35条办理后,属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安置费或补偿金除按上述第5条办理外,同时还必须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支付医疗补助费。

对在“三期”内的女职工,由改制后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福利等费用。待“三期”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14、对因工负伤、患职业病的职工,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后,符合大部分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5—10级伤残)的职工,按省、市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抵扣提留相关费用,然后按规定办理。

15、医疗统筹费按当年离休人员应缴医疗统筹费*112%*10年一次性在净资产中提留;离休人员专项经费根据标准一次性在净资产中提留10年。提留费用一次性解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离休人员医疗与原企业剥离。不能一次性解缴的,仍由改制后企业管理支付。

对退休人员应回单位报销的医疗费,可采取退休人员参加特殊医疗补充保险的办法,即按当年退休费总额的2%*10年一次性在净资产中提留。退休人员暂由改制后企业管理,原有待遇不变,今后逐步移交社区管理。

16、企业保养人员、六十年代部分精简下放人员生活补助费,按原待遇从净资产中一次性抵扣提留后,转到改制后企业管理发放。

17、原由企业支付的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疗费发放定期救济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净资产中一次性抵扣提留后,由改制后企业管理。

18、原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医疗费、集资款应由原企业一次性支付。原企业支付有困难,且确实未在成本中列支的,可从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抵扣提留后,由改制后企业支付。

四、改制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调整

19、企业改制时,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各项社会保险欠费,应一次性足额补缴,一次性补交确有困难的,在新费不欠的前提下,可由改制后的企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逐年分期补交。

对需补缴医疗保险接续视同参保年限的困难企业,按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补缴,享受政府解困金的特困企业按历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补缴。

20、改制后的企业应按规定为新录用的职工和由其管理的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职工以及有“协保”关系的人员,继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被其它用人单位录用的,由该单位负责继续缴纳应由其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职工自谋职业的,到劳动保障业务代理机构由其本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21、对从事或曾经从事过特殊工种作业并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条件的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其退休费用可纳入社会统筹。

五、依法破产企业的劳动关系调整

22、依法破产的企业自法院下达裁定公告该企业破产之日起,职工的劳动关系全部解除。职工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23、欠缴失业保险费的破产企业,失业保险费列入第一顺序清偿,其失业保险费解缴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管理中心,由该机构支付。

24、企业破产变观收入优先清偿职工债务,包括经济补偿金、集资款、社会保险费、医药费、欠发工资等。

25、对依法破产的企业职工,一律按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补偿标准计算补偿金,列入第一顺序清偿。符合“定补”、“协保”条件,本人提出申请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的职工,予以办理“留职定补”手续。破产前已办理留职定补手续的,继续实行“留职定补”。

(2)对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不足10年或工龄满25年以上的职工,给予办理“协保”手续。破产前已办理“协保”手续的,继续实行协保。

(3)破产企业清算组应与市劳动力市场的劳动保障代理部门签订委托代理“留职定补”和“协保”协议,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然后由企业协助劳动保障代理部门与“留职定补”人员和“协保”人员签订代理“留职定补”和“协保”协议。

(4)由市劳动力市场的劳动保障代理部门代理的“留职定补”和“协保”业务的人员,其社会保险费按下列标准执行:①缴费基数,按代理职工在破产前的实际缴费基数缴纳(医疗保险按镇政发 [2001]303号文规定的缴费基数执行),如实际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纳;②缴费比例,按省、市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③缴费年限,自委托代理之日起至每一位“留职定补”或“协保”人员正式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止;④上述各项保险费用的计提测算,由于社会平均工资每年递增,社会保险费用应按企业破产时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的幅度进行递增,以后年份的缴纳基数,若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高于计提时的增长幅度,则按计提时的比例进行缴纳;若等于或低于计提时的增长幅度,则按实际增长幅度缴纳(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镇政发[2001]303号文执行)。

(5)委托市劳动力市场的劳动保障代理部门代理时,应将“留职定补”和“协保”人员的所需费用按照上述标准,一次性划拨给市劳动力市场进行管理和缴纳。定补、协保的职工不再享受经济补偿金。

26、依法破产的企业职工既不符合“定补”也不符合“协保”条件,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

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为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若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若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六、改制、破产企业其它相关问题的处理

27、企业在制定改制、破产方案时,应把事关职工劳动关系签订、变更、支付安置费、生活补助费和经济补偿金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作为重要内容,并制定实施细则。方案及实施细则须经企业职代会讨论,并报相关企业改革办公室、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实施。

28、企业改制、破产前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和集资款等,应在企业改制、破产时以货币方式予以结清;原企业职工被改制后企业录用的,经职工本人同意,改制后企业可以与职工签订延期偿还协议,明确偿还期限。改制后企业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必须以货币形式及时支付和偿还。

29、改制后的企业人均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不得低于原企业改制前的水平和江苏省人民政府139号令《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规定的标准。

30、改制后的企业应依据江苏省人民政府173号令《江苏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九号令《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规定,及时进行集体协商,依法签订集体合同。同时还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企业内部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以促进改制企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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