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 一六二、赵满幅点评马延明的代理词 民事代理词

原文地址:一六二、赵满幅点评马延明的代理词作者:赵满幅

赵满幅点评马延明的代理词

马延明的整个代理词,百分之九十九与案件没有法律关系,他的代理词,是建立在浮夸、虚肿之上。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转载]一六二、赵满幅点评马延明的代理词 民事代理词
本人接受本案原告药庆卫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药庆卫诉张显名誉侵权案(药方诉讼代理人马延明开头第一句话就是没有正确使用标点、进行断句,意识含糊)。现针对本案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既然针对本案发表代理意见,那在下面,药方诉讼代理人马延明怎么说了那么多与本案无关的话?怎么把那么多与本案无关的网民扯进代理词来?马延明自己对本案的情况,是没有做到清楚明白,而是借这个机会发泄他对张教授的仇恨,这一点,马先生在2011年7月5日到张教授所在大学,对张教授进行暴力威胁、又凶狠地提出要以诽谤的方式使张教授身败名裂就是证明。),供法庭参考。

自2010年底至今,被告张显在其微博、博客上捏造事实(马延明胡说八道,张教授在2010年底哪里捏造了事实?那时张教授的微博都还没有开。马延明这个根本事实的错误是来源于药庆卫那个起诉状,药庆卫在起诉状里,说张教授“自2010年底至今,被告张显在其微博、博客上捏造事实”,这是完全是错误的。在2011年,张教授也没有捏造事实,药庆卫的诉讼状和马延明的代理词,一开始就是对张教授进行诋毁,完全是在发泄不良感情。),把原告说成“督军”(就是这样说了,有哪个会相信药会是督军?)、“蛀虫”(可以合理怀疑,可以监督。对退役军官可以监督他在原来时在军队的事务,军官同样受国家公民的监督。)、“128天不道歉”(难道是第128天才与受害者父亲道歉了就可以否认没有及时道歉?再说,128天不道歉,这是当时新闻报道的,马先生故意不看,而把它说成是张教授发明的,马延明是混乱逻辑思维在起作用。)、“四套房”、“有权有势”、甚至称原告的岳父为“神秘姥爷”(确实神秘,现在一般的人也还不知道他的真面目和情况。再说,称原告的岳父为“神秘姥爷”与本案件根本就没有法律关系,也根本就没有侵犯药庆卫的名誉!)等贬损原告及亲属名誉,为达到其个人目的(张教授在代理受害者方时,根本就没有个人目的。),被告以药家鑫是“军二代、富二代、官二代”(张教授根本就没有说过杀人犯是“富二代、官二代”。 “军二代、富二代、官二代”是指杀人犯,不是指药庆卫。在本案中,那些说法与药庆卫没有法律关系,也没有侵犯药庆卫的名誉。再说,富二代、官二代的说法,首先是新闻报道里就有的,与张教授无关。),以及用“幕后黑手”、“庸政懒政”、“陕西冷娃挖黑幕”、“薄熙来来陕打黑”“不判死刑很快就能出来”等等抹黑陕西省、西安市政法机关的言论(马延明这几句话,根本就是与本案无关,更是与药的名誉权无关。马先生把大量无关的话写进代理词,完全是为了攻击张教授,影响法院的审理和判决。),影射原告利用“财富、权势”非法干扰司法审判想让儿子逃脱法律制裁(这是没有证据可以证明的,这是马先生的丰富想象。)

在张显的微博的渲染、隐射下(这又是胡说八道。根本就没有证据可以充分证明这一点,药方所举的证据根本就无法证明。),他微博的评论中,有大量网民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对药家鑫犯罪心理的剖析,说成是原告买通央视及李玫瑾教授要救药家鑫(药方诉讼代理人的这些话,与张教授无关,其他公民有权利对李玫瑾的话进行评论,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药方诉讼代理人马延明无权利去指责。再说,这些人的评论根本就与本案无关。),张显的支持者“路肩不平”甚至写对联侮辱李玫瑾教授(玫瑾倒练九阴真经)(这又是与本案件无关,根本就没有侵犯药的名誉。药方诉讼代理人马延明是在多管闲事,浪费审理时间。)而本案被告张显不但公然转载,而且公开为此侮辱他人的对联大声叫好,(张教授完全可以对其他公民的评论叫好,这是张教授正常的、合法的权利,药方诉讼代理人马延明有什么权利去否定?再说,这个也是与本案无关,与药的名誉权完全没有半点法律关系。)这更进一步地推动了被告的支持者们变本加厉随意侮辱谩骂他人(这是完全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这一点的。药方提供的证据根本无法证明,那都是药方的主观想象。);今年8月,央视《看见》节目主持人柴静也因客观报道了本案原告及家庭的真实情况,招来了被告以及其支持者的侮辱、谩骂和纠缠(这又是与本案无关,与药的名誉权案件无关。药方诉讼代理人马延明把柴静拉进来,又是在管闲事。)

在原告毅然拿起法律武器,准备依法维权之时,被告更是用“杀人犯的父亲”(客观上确实如此。那个杀人犯就是药庆卫的儿子,药庆卫是他父亲,他是杀人犯,药庆卫就是杀人犯之父,何错之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死刑罪犯家属是法定名词,药庆卫是死刑罪犯的家属、,是杀人犯的家属;我国其它法律里也有犯罪分子家属的称呼,一般通俗说法,是可以称呼为“杀人犯家属”的,法律根本就没有法律条款禁止。既然没有禁止这样称呼,那公民就完全可以进行称呼。药方诉讼代理人马延明那样说,是他自己“立法”来禁止别人称呼,那是不可能的;马延明、兰和、药庆卫不是立法机关。他们三人,作为公民,没有权力禁止别人如此称呼。)、“希特勒”、“邪恶的化身”(这样的称呼,也没有侵犯药庆卫的名誉。在法律上,根本就不构成侵权。再说,药方诉讼代理人马延明的文字助理、南京农业大学保卫处治安科的黄海,就以“希特勒”来称呼张教授,说张教授在西安要发动啤酒馆暴动、要引发中国伦敦骚乱、引导西安人民向何方等,马先生怎么就不好好看看他的做法?事实上,马延明是很认可黄海的做法的,多次大量转、引用他的帖子。)等言语侮辱、抹黑原告。至今,在被告张显的博客和微博中还有大量被告原创和转载侮辱、贬损原告的文章,其粉丝例如“路肩不平”“赵满幅律师”“李钛先生”“皇城御猫”“青梅煮酒518”“CC踢卫CC踢卫”等的留言更是将原告称为“药狗”、“冷血”、“蛀虫”、“有钱人对穷人的反攻倒算”、“老妖精”、“杀人犯的父亲”、“药朗台”“杀人犯的父亲药庆 卫”等等。(在本案件中,网民发的帖,根本就与药庆卫没有法律关系,这些网民根本就不是药庆卫的诉讼对象;这些网民是在正常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利,他们有权利对杀人犯的家属之行为进行评论,杀人犯的家属在当时行为与正常人情不相符合,网民、媒体有权利进行评论。药庆卫想来堵天下悠悠之口,那是完全办不到。不管怎么说,药方诉讼代理人这些话统统与本案无关,与本案没有法律关系。药方诉讼代理人完全是在大量说与本案无关的话,浪费时间,耽误法庭的审理。)

被告的支持者在其微博内的言行举止,正是由于被告将自称“他也无法查清”的猜测(根本就没有证据可以充分证明这一点。药方诉讼代理人的话,倒是猜测,根本就没有法律意义,也无法说明案件真实情况。),通过其经过身份认证,并坐拥总计数十万粉丝的各门户网站微博和数百万阅读量的博客进行广泛、快速地传播、扩散,带来的后果,而这些后果贬损了原告的名誉和社会感官,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利,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完全没有法律根据,也根本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药方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因此,被告理应因其违法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张教授不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一、被告张显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张教授根本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也没有侵权的主观过失。)

被告张显一直在辩称自己的不实言辞来自“微博和博客留言的转载”,并称“自己看过之后认为可信,便采取了复制、粘贴的方式,将部分内容转载到自己的微博中”(早在张教授代理受害者方参加诉讼时,大量媒体就关于杀人犯家属长时间没有及时向受害者方道歉、还有“官二代”、“富二代”等说法已经进行了报道;而张教授也根本没有说过“官二代”、“富二代”之话。再说,药庆卫的诉讼状里根本就没有就“官二代”、“富二代”等话作为诉讼事实和理由,更没有作为诉讼请求法院进行判决;“官二代”、“富二代”、“军二代”的说法,也是与药庆卫没有法律关系;药庆卫诉讼代理人把所谓“官二代”、“富二代”、“军二代”等与药庆卫无关法律关系、无诉讼请求的所谓“证据”提交到法院,那是根本不能证明药庆卫的诉讼事实、理由和请求的。也就是说,所谓“官二代”、“富二代”、“军二代”等说法,根本就不涉及到侵犯药庆卫的名誉权,如果要涉及到名誉权,那是涉及到杀人犯药家鑫的名誉权。药庆卫的诉讼代理人连起码的事实和法律关系也搞不清楚,还拿这些所谓“证据”来证明连药庆祝卫起诉状里也没有说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要求,真是荒唐,真是岂有此理!),企图以此来掩饰自己故意侵权的违法事实(张教授根本就没有故意侵权的违法事实,药庆卫诉讼代理人是在胡说八道。)。根据我方提供的证据,被告张显是在明知原告的实际情况下,采取断章取义、捏造事实的方式,故意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药庆卫诉讼代理人提交的所谓证据根本就不能证明这一点。提交的所谓证据本身就是断章取义、捏造事实的方式,故意侵犯张教授的名誉权,药庆卫诉讼代理人利用诉讼的机会,在代理词里对张教授进行上纲上线,采取文革化手段,对张教授进行诋毁、诽谤,态度十分嚣张、恶劣。)。而被告方提供的部分证据,也能辅佐我方这一观点(可笑,怎么能辅佐药方的观点?根本就没有那一回事。)

这里有两个时间节点需要注意:1)2011年3月23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即提取了原告夫妇的证明材料,并列入了审判案卷;同日,《华商报》对原告家庭情况进行了全景式的报道。2011年4月2日—6日中院的谈话笔录,中院办案人员分别与王辉、王合理父子、宫子村书记张光明及张显进行了谈话,谈话内容涉及了原告的家庭、任职和收入情况(张教授没有看那些法院里的材料,张教授在诉讼时连药方提交的所谓证据也没有看。张教授在客观上是不知道法院里那些材料说了什么。)。说明被告张显是明知民事赔偿的法律规定、药家鑫投案自首的情节(杀人犯对司法机关交代的自首情节,与杀人犯与记者的交代,是有重大细节的差别,这是所有关注这个案件的人都注意到的。)以及法院审判的相关情况。2)2011年5月29日,张显的道歉微博。由于原告无法忍受被告张显长期的谎言和造谣对其的伤害(无法证明这一点,药方提交的证据根本无法证明原告无法忍受被告张显长期的谎言和造谣对其的伤害。再说,张教授根本就没有什么“长期的谎言”,也没有造谣,张教授的话,谈不上对药庆祝卫有什么伤害。药庆卫是被张教授、受害者方绝不谅解、坚决要求判决杀人犯死刑“伤害”了,他儿子被依法处决了,这才是药庆卫受到“伤害”的真正原因。),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与被告张显进行了澄清和沟通。随后,被告即在自己微博上公开承认“药家夫妇也是普通人”的道歉(这是道歉,只要道歉了,就在法律上成立。道歉是一种行为,道歉这个行为,一经道歉人行使,就在法律上意味着道歉人完成了道歉行为。药方在后来不认可,那是他们自己的事,并不能否认道歉已经成立这个法律行为。道歉人就是后来不再道歉,也是不影响当时的道歉行为。),但是,不到两个小时,被告就因网民周斌(从4月7日即开始进行网络捐款的人)的“将自费前往西安质问张显为何立场突变”,删掉了此道歉微博,在原告打电话问其原因时竟然说自己“是公众人物,代表一部分人, 不能随便改变立场。”(张教授并没有否认道歉的行为,张教授所说的不能随便改变立场之话,其意思是说他不会改变他对杀人犯的意见立场,不会对杀人犯表示谅解,根本就没有否认他当时的道歉。注意,当时的道歉是就“药家夫妇也是普通人”而道歉,并不意味着表示对杀人犯谅解。药家把张教授在当时的就“药家夫妇也是普通人”而道歉看成是谅解杀人犯,那是他们理解错了,张教授没有那个意识要谅解杀人犯。在后来看到张教授删掉了那条微博,就以为张教授不承认就“药家夫妇也是普通人”道歉了,那又是药庆卫的理解错误。),随后被告的言辞更为暴戾(张教授有权利表达自己的意见、观点、看法。药方诉讼代理人说张教授的言辞更为暴戾,根本没有证据可以充分证明这一点,药方诉讼代理人完全是诋毁、诽谤张教授。)

从上述证据(药方代理人马延明在本代理词根本就没有就药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论证说明,根本就无法证明药庆卫的诉讼事实、理由和要求。)不难看出,被告张显对原告的名誉侵权具有直接的故意,他对原告的名誉受损抱有希望的态度(药方提交的证据根本就无法充分证明这一点。张教授根本就没有什么名誉侵权的直接故意,也没有过失。)。1)张显作为高级知识分子,其对事物的判断、辨别能力要优于普通人(药庆卫是退役少校军官,共产党员,其对事物的判断、辨别能力要优于普通人,但他在杀人犯出事后的表现,实在是与正常人情大相径庭。另外,药庆卫对杀人犯的家庭教育存在问题,他自己在中央电视台也承认他对杀人犯是“敲敲打打、言传身教”,真是意味深长啊。)。作为药家鑫案的民事代理人,其为受害人家属争取利益无可厚非,且应当依法代理(张教授就是依法代理,连当时法院也没有对张教授进行否认,药方代理人有什么资格对当时张教授的代理行为进行否认?),但是,被告不能以谎言替代维权,不能以造谣追求所谓的正义,更不能以用制造和散布对原告不利的不实信息吸引眼球煽动民意,以弥补他对法律常识的缺乏(药方代理人马延明这几句话完全是诋毁、诽谤张教授,张教授在代理期间,没有以谎言替代维权,没有以造谣追求正义,更没有用制造和散布对原告不利的不实信息吸引眼球煽动民意。张教授的代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张教授的代理行为,是法律范围内进行的。法院判决杀人犯死刑,是依据残酷血腥的杀人事实、情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而不是根据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来判决。药方代理人这几句话,在暗示当时法院是依据张教授的代理行为而判决的,暗示法院对杀人犯的判决是错误的。)。2)3月23日的《华商报》,原、被告都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说明被告对报道内容是祥知的,而被告却只选择其中一段话,作为微博内容,明显的断章取义只能说明张显侵权行为是故意为之(张教授有权利选择对受害者方有利的內容在法庭上进行陈述,这是张教授的权利。药方连这个要责怪,实在是无理!);3)4月6日,中院即将原告的真实情况告知了被告张显,而张显却对法院的证据视而不见,“转载”毫无根据、毫无证明效力的“新浪手机网友”留言,说明被告主观上就是想要将原告打造成“司法黑幕”的“督军”、“蛀虫”、“军、富、官”等等,再以张妙亲属可怜、经济困难等进行相应的对比,营造出原告与张妙亲属强弱对比严重失衡的假象(张教授当然可以对药庆卫退役前在军队里的事务进行监督,军官没有监督豁免权,军官也要在监督范围内,当然,张教授对药庆卫退役前的监督,与案件无关,但也没有侵犯药庆祝卫的名誉权。)。4)2011年5月29日,原告与被告面对面的沟通后,被告张显即承认了自己言论不实的事实,也于5月29日晚在其微博进行了澄清,足以说明当时被告已经知道了原告的实际情况(那时是就药庆卫在退役后是一个普通人表示了看法。药庆卫诉讼代理人这个说法,也其实是证明了张教授及时对自己的怀疑表示了歉意,尽管张教授没有侵犯药庆卫的名誉权。)。但是,被告在随后的微博、博客中继续原创和转发侮辱原告的文字和文章,反应了被告实施侵权行为时具有强烈的主观故意(张教授根本就没有原创和转发侮辱原告的文字和文章。张教授有权利转网民针对药庆卫不近人情的做法之评论,可以转发对杀人犯表示谴责的文章,这是张教授的权利。药庆卫想让别人不对他药庆卫进行评论、发表意见和看法,那是异想天开,显示出药方及代理人的语言霸权。药庆卫又不是处于封建时期,他又不是封建帝王,他有什么权力要求别人对他不说三道四?他有什么权力要求别人不对他进行评论?)。被告张显在药家鑫案件审理期间担任的事受害者的代理人(药方诉讼代理人在代理词里出现了别字,意思表达不当。),通过药家鑫故意杀人案的审理活动,被告应知或者明知原告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份信息以及药家鑫案件法庭审理前后的诉讼进程(张教授就是不知道药家的真实情况,也谈不上侵犯药庆卫的名誉权。),况且,其提供的证据《华商报》已经刊登了原告的情况全面,但被告对这些事情视而不见,还成系统化的对原告的形象进行抹黑、捏造并散布不实言论(张教授没有对原告的形象进行抹黑、捏造并散布不实言论,张教授根本就没有那么做。药方没有证据可以充分证明这一点。药方提供的所谓证据材料根本就无法证明。)。这些都充分说明了被告实施侵权行为时具有的强烈的主观故意(张教授没有对被告实施侵权行为,谈不上强烈的主观故意。)

二、被告张显制造的谎言和谣言(张教授根本就没有制造谎言和谣言。),破坏司法机关司法诚信的同时,制造了社会群体对立(药方诉讼代理人的这说法,根本就与本案无关;同时,这也是典型的文革手法,上纲上线,对张教授进行诋毁、诽谤,完全是违法。),也将原告描绘成利用权钱交易进行“司法黑幕”的幕后黑手(根本就没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这一点,这是对张教授进行诋毁、诽谤。),并以谩骂、羞辱引起公众误解,使原告的社会评价急剧降低,精神上受到了极大伤害(药方代理人是转移视线。药庆卫的社会评价减低,这是由于他作为杀人犯的父亲,在处理杀人犯案件期间,不及时到受害者方表示歉意、不及时与受害者方沟通,反而是隐藏起来,这样的杀人犯父亲,社会评价还有会好?而这一点,药方是极力否认和躲避的,反而把杀人犯父亲的社会评价减低之责任推卸到张教授身上去,其法律思维逻辑之颠倒,可见一般。)

纵观被告的微博言论,被告利用社会上分配不均的矛盾(药方的诉讼代理人完全是胡说八道。药方提交的证据根本就无法证明这一点,全是药方诉讼代理人的主观想象。)以“司法黑幕”“督军”“蛀虫”“军二代、富二代”等等营造出原告与张妙亲属严重失衡的强弱对比的假象(药方诉讼代理人又是在胡说八道。“司法黑幕”与这个案件无关;“督军”是张教授的一个比喻,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蛀虫”是合理怀疑,何况教授后来及时改变了说法,“蛀虫”也没有损害药庆卫的名誉权,药方提交的证据根本就无法证明“蛀虫”损害了药庆卫的名誉;“军二代”是张教授说了,但与药庆卫无关,那是指杀人犯,更没有侵犯药庆卫的名誉权;“富二代、官二代”,张教授根本就没有说过,药方提供的所谓证据根本就无法证明。)。通读被告微博和博客,可见被告的侵权言论具有严密的逻辑关系(张教授的言论根本就没有侵权,药方诉讼代理人说的所谓“严密的逻辑关系”完全是没有法律道理,全是在进行主观想象。),被告围绕着贬损原告名誉的核心(药方诉讼代理人在胡说八道。张教授根本就没有什么围绕着贬损原告名誉的核心,药方诉讼代理人又是在进行主观想象。),制造“司法黑幕”,以批评司法机关“庸政懒政”打舆论基础,并以为了监督所谓司法机关“庸政懒政”为名,煽动公众无视公民合法权益进行针对合法公民的所谓“公众监督”(药方又是在胡说。张教授对司法机关的言论,与本案根本就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也根本不存在侵犯药的名誉。张教授有权利对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和看法,这是张教授在行使宪法规定的民主权利。药方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拿那些话来搪塞法官,是在故意误导法官的审理。),并以“黑衣人”“眼镜的故事”(这两点,张教授早就及时消除了误会,从法律上来讲,张教授有可以合法合理的怀疑,这是他的权利,与药庆卫的名誉完全无关。药方提交的所谓证据,也无法充分证明张教授说了“黑衣人”“眼镜的故事”就损害了药庆卫的名誉权。)“自首的认定”(杀人犯对司法机关的交代与他对新闻记者的说法,就有重大的细节区别,这是所有关注那个案件的人都会特别注意的。再说,对“自首的认定”之说,也根本没有损害药庆卫的名誉。药方诉讼代理人提交的所谓证据无法证明“自首的认定”说侵犯了药庆卫的名誉权)“调查问卷”等所谓的“司法黑幕”(调查问卷是不符合司法规定,任何人都可以提出意见和看法,何错之有?对“问卷调查”的质疑,也根本与本案无关,更没有损害药庆卫的名誉。“司法黑幕”同样如此。),隐射原告“参与杀人”、“操弄”司法,诬陷原告 “钱权交易”,“收买”有关办案、审理机关人员和媒体工作人员(这又是药方诉讼代理人马延明在进行丰富的主观想象,完全没有根据,药方诉讼代理人提交的所谓证据根本无法证明这一点。退一步说,就是张教授对司法机关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也是张教授在行使宪法规定的监督权,是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与本案完全无关。),采取谩骂、攻击办案人员和社会上对其质疑的人,企图站在道德制高点上任意欺辱原告,借此强化“军二代、富二代与弱势群体之间的对抗”,制造社会对立。(药方诉讼代理人的这些说法,根本就没有证据证明,全是主观想象。药方诉讼代理人这些说法全是文革化手段,是对张教授的诋毁和诽谤。)

被告张显在答辩状中避而不谈已通过法院知道原告真实家庭信息的事实(张教授在事实上并不知道药家的具体情况,因为张教授并没有看清楚法院的材料,就象张教授在审理时没有看对方的证据一样。在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在这样的情况下张教授必须要看清楚所有的材料。药方诉讼代理人是在进行无理取闹。),将侵权的原因归结于网络转载(张教授哪里说了他侵权了?张教授哪里将侵权的原因归结于网络转载?药方诉讼代理人完全是在胡说八道。张教授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没有侵权!)。而其在回答媒体采访时说“没有时间核实”,并说“一些出位的言行是为了监督法院”(张教授没有时间核实一些情况,是正常的,也并没有损害药庆卫生的名誉权。张教授对司法机关的监督,管药庆卫的什么事?根本就没有损害药庆卫的名誉,与本案根本就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关系。),“药庆卫的名誉权跟张妙的生命相比不足一提”(摘录《南方周末》、《法制日报》的报道(胡说八道!这样的报道完全是虚构!张教授根本就没有说过“药庆卫的名誉权跟张妙的生命相比不足一提”这样的话。药庆卫诉讼代理人有这样的录音记录么?没有,在药方提交给法院的所谓证据材料里,没有那么样的录音记录。既然没有,那就根本不能证明张教授说过那句话。药庆卫诉讼代理人把张教授没有说过的话、也没有证据证明的话作为补充诉讼理由,实在是与法无依,完全是在利用诉讼机会诋毁张教授,损害张教授的名誉!张教授保留追究《南方周末》、《法制日报》虚假报道法律责任的权利),在其《回答药庆卫关于网上谣言这个无聊的问题》一文中,其置中院已告知原告的事实于不顾,继续狡辩说“我不认识药庆卫,更不可能了解他的家庭及工作性质”(张教授在当时是不认识药庆卫,更不可能了解他的家庭及工作性质,这是真实的,何错之有?难道不认识药庆卫,不了解他的家庭及工作性质也是张教授侵犯了药庆卫的名誉权?岂有此理!)作为一名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执行诉讼代理,却不查阅案卷、不采信法院方面的情况告知,这简直不可想象(这是张教授自己的事,连受害者方也没有责怪张教授,药方的诉讼代理人管什么闲事?如果要管事的话,药庆卫诉讼代理人就应该催促药庆卫快点把判决书判决的四万五千元赔偿履行给受害者方,因为他继承了死刑犯的财产,按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债务就由继承人承担,这一点,我有几篇文章进行了分析论证。)。被告以无理的诡辩,企图为自己的侵权行为穿上“正义”的外衣,以“善的目的”为“不择手段”担保(引自《中青报》评论)(这些说法完全是胡说八道,违反法律规定;这样的报道是使用文革手段、上纲上线地是对张教授的诋毁、诽谤,侵犯了张教授的名誉权,张教授保留追究那些媒体法律责任的权利。)。被告一再宣称自己的“无事实根据”是为了监督司法,那么我们就看看被告是怎么监督司法的。(张教授确实在监督司法,这是他的权利)。(张教授如何监督司法,与本案诉讼完全无关。)

被告在自己的微博中以“毒瘤”、“漏洞”、“陕西高院是总导演”、“胆大妄为的检察官”、“薄熙来来陕西打黑,抓出腐败分子”、“陕西公检法机关人员,出来晒晒太阳,杀杀身上的细菌”、“引入民粹思想的安东”、“策划民调的幕后黑手到底有多强大”、“人民法院太恐怖了!”等言论谩骂政法机关(这些不是谩骂司法机关。就是谩骂,也是与本案无关,与药庆卫诉讼无关,与药庆卫的名誉无关。药方诉讼代理人在管闲事,写了大量与诉讼无关的话,完全是误导审理和判决。),借此影射原告进行了“权权交易”、“钱权交易”,以图影响舆论,借他人之口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这是药方代理人的主观想象。张教授没有影射原告,没有以图影响舆论、没有借他人之口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药方诉讼代理人是在诋毁张教授,大说与本案无关的话。)。张显曾经情绪激昂的说:“任何人不管他的权有多大,官有多高,背景有多深,家里多么殷实有钱,只要他撞了法律这根红线,那他在正义和法律面前都会变得苍白无力”(张教授这几句话,说的完全正确,何错之有?张教授这几句话,充满了正气,说出了广大人民的心声。药方诉讼代理人连这样的话也要进行攻击,完全是在蔑视法律!)。就是这些毫无事实根据的,严重不负责任的“大胆猜测”将本案被告推到了道德和正义的制高点(药方诉讼代理人又是在胡说八道!张教授的正常代理行为和说的那些话,何来将本案被告推到了道德和正义的制高点?完全没有。真实的事实就是由于张教授所代理的受害者方,其亲人被杀人犯残酷血腥的杀害而感到非常痛恨;民众对杀人犯卑鄙的血腥的、残酷的杀人犯也是十分痛恨,对其家属那种不及时道歉,不与受害者方及时见面的做法,感到不可理解;这样的情况西,对杀人犯的家属的社会评价肯定是不高,这是正常的,也是与张教授根本就没有法律关系的,药家应该从自己身上找原因,而不是去责怪张教授。),而将原告也因此成为社会和公众的对立面,本案原告在张显的微博影响下被严重妖魔化(这又是药方诉讼代理人在胡说八道。原告怎么就成了社会和公众的对立面?这根本就没有证据可以充分证明。对药庆卫有不同的看法,不是使药庆卫成为社会和公众的对立面;对一个人,有什么看法,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这是很正常的;药庆卫由于在案发后没有及时到受害者方家去表示歉意,不及时出来面对舆论,这是不符合正常人情的,别人对药庆卫有看法,也是正常的,说一些不好听的话,也正常。药庆卫诉讼代理人说“本案原告在张显的微博影响下被严重妖魔化”更是完全错误,这一点,根本就没有证据可以明确有效地证明。早在张教授代理之前,20101129,人民网、检察日报如实称药家鑫权贵二代,全国总工会网、广州日报就称“药家鑫强二代富二代”,中国青年网、扬子晚报报道“药家鑫家境殷实”;2010年底直至322左右的一审,各大媒体都在铺天盖地报道药案。张教授仅仅在4月份某几天的微博说了对药父财产的质疑。这些都证明药方诉讼代理人的“指控”完全是没有根据,反而是对张教授的诋毁和诽谤。),如张显多次转载的网民“赵满幅律师”(其博客150多篇文章和微博的全部内容均针对原告和其代理人,侮辱、谩骂语句比比皆是)(药方诉讼代理人又是胡说八道。“赵满幅律师”的文章有理有据,直接说到药方的要害,使药方诉讼代理人、支持者恐惧万分、恨之如骨;张教授有权利转“赵满幅律师”写的文章,何错之有?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张教授的言论自由权。再说,药庆卫自己转了诋毁张教授的文章、攻击张教授雇佣“水军”,药庆卫诉讼代理人、支持者更是大量转诋毁、诽谤、攻击张教授的帖子,这个尤其以马延明的文字助理、南京农业大学保卫处治安科的黄海表现的特别活跃。)把原告置于社会道德和法制的对立面,将被告树立成代表弱势群体的代言人和正义的化身,将原被告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妖魔化人民与人民公敌的敌我矛盾(这些话是药庆卫诉讼代理人对张教授使用文革手段、上纲上线进行诋毁、诽谤、攻击,完全是没有道理,更是没有证据可以证明。现在是21世纪了,不是上个世纪的六、七十年代,不是文革时代,药庆卫诉讼代理人的思维还停留在那个时代,与法治社会的要求大相径庭。);张显转载网友的“路肩不平”《关于药家水军泛滥的紧急通知》一文中就这样描 述“药家鑫被判死刑,并不意味着药家人为代表的权贵们对正义的妥协……”,路肩不平将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幻化成阶级矛盾,而网友“青梅煮酒518”竟然对质 疑被告的网友大放厥词,说“反张显就是反社会、反人类、反宇宙”,(“路肩不平”、 “青梅煮酒518”可以针对药方支持者的诋毁、诽谤行为进行谴责,这是网友的权利,就是说错了,也是与张教授没有法律关系,也是与本案无关。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路肩不平”、 “青梅煮酒518”的话就是张教授说的话。)看来,被告的支持者大有将这场普通的民事诉讼幻化成地球人反抗外星人的侵略的意味。(网友开玩笑,也成了药庆卫诉讼代理人“指控”张教授的“罪名”,真是岂有此理。那根本就与本案无关,与张教授没有一点法律关系。)

直至如今,被告每条微博的评论里都充斥着“药狗、老妖精、杀人犯的父亲、药录音、权贵代表、药渣、杀人犯家属、药水、药狗、药组织”等等侮辱原告的言论,(这是网友自己的事,当然,张教授可及时消除。但是,在药庆卫、兰和、马延明的微博、博客里,有大量支持药庆卫的人在不断的谩骂、诋毁、诽谤、攻击张教授,也没有看见药庆卫、兰和、马延明把那些回帖消除,而是放任自流,其实是在鼓励那么做。如果按药庆卫诉讼代理人的思维逻辑,则支持药庆卫的人之行为责任都要由药庆卫承担。)被告的支持者整天在被告的微博和博客里面反复侮辱原告、原告家人和原告的代理人,而被告不但赞赏、迎合,还很期望这些言论给他以支持(这又是在胡说八道。如果按药庆卫诉讼代理人的思维逻辑,那在在药庆卫、兰和、马延明的微博、博客里的那些药庆卫的支持者对张教授的诋毁、诽谤、攻击之责任,都要由药庆卫承担,因为按药方诉讼代理人的思维逻辑,那是“原告的支持者整天在原告的微博和博客里面反复侮辱被告、被告家人和被告的代理人,而原告不但不反对、不消除那些话,还很期望这些言论给他以支持”。)。被告的支持者如此狂热和不可理喻,与被告的暧昧、支持和鼓动密不可分,例如,面对原告的依法维权,被告在其微博中也赤膊上阵(这是对张教授的丑化,不是正常的诉讼代理。),称原告为“希特勒、典型的婊子、吃人的财狼、杀人犯的父亲”等等(这根本就没有证据可以充分证明,完全是歪曲事实,脱离张教授所说的语言环境,进行断章取义。),语言下流的骂网友“贼你妈、贼你妹子”等等(张教授面对药庆卫支持者的谩骂,完全有理由、有权利进行反击,这是张教授在舆论上、在语言上的反击权;难道只要张教授讲文明礼貌,而药庆卫支持者就可以肆意恶毒谩骂?再说,张教授反击药庆卫支持的谩骂,与药庆卫有什么法律关系?管药庆卫的什么事?难道那些恶毒谩骂张教授而被张教授反击的人中就有药庆卫自己?药方诉讼代理人的思维逻辑可以说是毫无道理,是强盗逻辑。),还将质疑他的网友公开说成“社会渣滓、反社会主义和境外反华势力”等(就是张教授真那么说了,也是与药庆卫无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张教授有权利反击那些诋毁、诽谤张教授的不良之徒!),同时,在自己的博客里原创和转发了近100多篇具有侮辱原告性质的文章,与网络遥相呼应,将原告依法维权说成是为药家鑫翻案、将原告的依法诉讼说是报复,使原告再次受到精神伤害(没有证据证明张教授转了帖就使药庆卫精神受到伤害,请问,药庆卫有法医鉴定书么?没有,那就不能说药庆卫因为看了张教授转了文章就精神受伤害了。药庆卫自己上网看帖子,不可能都是看到千篇一律歌颂、赞美他药庆卫的文章和帖子,如果那样,不就是说他是封建帝王?)

总之,被告微博评论里的这些恶意谩骂评论,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这是被告期望达到的舆论效果,同时也说明被告的言行与原告名誉受损具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总之,药庆卫、兰和、马延明微博帖及回帖里的这些恶意谩骂评论,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这是原告及代理人期望达到的舆论效果,同时也说明原告及代理人的言行与张教授的名誉受损具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那么“司法黑幕”的真相什么,大量证据显示,张显所言的“司法黑幕”全部是混淆黑白,有目的地陷害原告。 (张教授说的“司法黑幕”与药庆祝卫没有法律关系,也与本案无关。)

西安中院在审理药家鑫案件时,为了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实现刑事诉讼的教育功能,采取了问卷调查的形式,这是陕西高级人民法院早就开始的庭审教育活动,陕西高级人民法院【陕高法[2008]165号】为这样的审理活动提供了依据。在陕高院向社会公众解释了“问卷调查”是从08年即开始的司法改革之时,张显竟然以“陕西高院是总导演”等等言语将此行为映射为原告“操弄”的“黑幕”之一,并说“陕西高院院长安东是“引进民粹思想的人,其人就是将500 人民调作为量刑的发明人”,被告罔顾事实的在其微博上说:“谁策划着这次大学生民调?策划人有何药家鑫家是什么关系?幕后黑手到底有多么强大,这些都是我们关心药家鑫案的人想知道的!”将法院正常的合法的司法活动“抹黑”,(这些说法全是药庆卫没有法律关系,更是与本案完全无关,也根本就没有损害药的名誉权。张教授有权利对司法办案人员提出意见和看法,张教授就是说错了,也是在宪法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药方诉讼代理人是在浪费时间、影响法院的审理。)借此影射原告影响司法公正,其目的就是将原告打造成制造司法黑幕的“罪魁祸首”(根本就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张教授要把药庆祝卫打成司法黑幕的“罪魁祸首”,药方诉讼代理人完全是在诋毁、诽谤张教授。)

2、中院在找被告张显谈话的时候,张显亲口承认是药家鑫是“轻微投案自首”,但是被告在自己的微博上竟然直接将公诉人李援民指名道姓地指责为“胆大妄为的检察官”并毫无道理的“质问”是谁“给的权利”等等具有抹黑原告操弄公诉机关的臆断,(张教授就是一时说错了话,也是与药庆卫没有法律关系,与本案没有什么关系,也根本就没有损害药庆卫的名誉权。)这种明知事实却指鹿为马、任意妄为的言行,在博取社会公众眼球的同时,再次将原告至于社会道德和正义的对立面(根本就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药方诉讼代理人说的这一点,相反,药方诉讼代理人在进行虚构假联系时,诋毁、诽谤了张教授,损害了张教授的名誉。)

3、张显微博中称:“药家若无实力,能案发后一个多月才见报,见报后才批捕;5个月后才首次开庭?”(张教授有权利进行合法怀疑,作为诉讼代理人,这也是正常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检、法机关严格按照程序法的规定对药家鑫案件进行了侦查、起诉和审理。侦查起诉阶段并不对外公开,重大刑事案件在案件侦查起诉阶段,岂可随意地随时随地向外界通报案情!刑诉法规定对于可能判处10年以上重大刑事案件,刑事拘留加批捕的时间就可以达到37天,侦查结束,查实案情再通过媒体对外宣布的做法难道不对吗?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期限,难道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是为原告为救儿子而特意制订的吗?这些被严格执行诉讼法的规定,在被告眼里竟然也成了“药家有实力”的疑问。(药庆卫诉讼代理人这些说法,与本案无关,与药的名誉权无关。)被告张显曾说自己支持程序正义,但实际上,他的行为却在颠倒是非、任意践踏法律,抹黑司法公信。此案中,被告荒唐地将正常的程序期限作为“药家实力”的结果,借此引导社会公众怀疑原告操弄司法,制造司法黑幕,激起社会对司法机关的不满,利用公众对法律的不精通,肆意煽动公众对原告的敌视。(药方诉讼代理人的这些话,完全是在进行主观臆想,也是采取文革化手段上纲上线,对张教授进行诋毁、诽谤、攻击,在主观上,药方诉讼代理人有利用诉讼机会诋毁、诽谤张教授的直接故意,在客观上,药方诉讼代理人利用诉讼的机会对张教授进行了直接诋毁、诽谤的行为。)

4、进入人民法院进行安检,是为了保障司法活动的安全、有序。但是,这项规定也引起被告的翩翩遐想,他在微博中说:“案子拖得这么久,还采取了延庭,社会关注度这么高,在媒体的镁光灯下,怎么还出现这么多漏洞,很难想象你们平时是怎么办案的!让我们遇害人家属干到寒心,令纳税人感到失望!难怪采取层层设障,没有绿色通道,开庭前就进不来,因为有繁琐的安检手续,人民法院这样对待人民呢,太恐怖了!”正常的司法活动和规定,在被告的眼里成了“太恐怖了!”(这些话同样是在进行主观想象,是在说本案无关的话,根本就与药庆卫名誉权没有半点法律关系。药方诉讼代理人真是翩翩遐想!),将司法规定描述成原告制造的“司法黑幕”的一个部分,这种罔顾事实的说法在网络上经过快速传播和几何级地放大,在被告的恶意引导下,舆论矛头直接指向了原告,而在其微博的评论中被告更是诱导网友将对“司法的不满”,全部宣泄到原告身上。(这是药方诉讼代理人在进行颠倒黑白!药庆卫在案发后不符合正常人情的做法,才是引起媒体、网民的惊讶之原因,这就必然要引起舆论上的反映,药方诉讼代理人根本就不全面正视客观事实,而是恶毒攻击张教授,岂有此理!再说,药方诉讼代理人说的那些话,同样与本案无关,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

5、被告还在其微博中称:“是什么力量阻止对药家社会关系的调查,药家怎么比李刚家还这么牛。10月16日李刚儿子交通肇事,18日“我爸是李刚唱响全国”,而药家鑫10月20日交通肇事逃逸、杀人,再交通肇事逃逸被群众围堵抓获,直到11月28日才曝光,罪行如此恶大,竟然拖了这么长时间,在阳光下还演了这么多闹剧。黑手太强大了!”,“原中纪委进驻陕西,从药家鑫案入手,找出陕西司法存在的问题,能挖出腐败就更好了。”结合张显称原告为“军队利益纽带的蛀虫”,退伍军人在政法机关人很多等等言论,不难看出,张显将自己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不满”,将“我爸是李刚”中的李刚与原告类比,挑动社会公众, 将“飞扬跋扈的官二代”的不满情绪引向原告,并将此臆想的言论全部归结于原告操弄的司法黑幕。(这一段话,又是药方诉讼代理人说与本案无关的话。张教授就是说了那些话,也没有损害药庆卫的名誉权。药方诉讼代理人这些“指控”张教授的话,完全是在发泄不良感情。)

其后,张显在面对公众质疑的时候竟然说“这是对原告的赞誉之词”。(药方诉讼代理人引用张教授说的这半句话,张教授是在什么时候说的?原来的语言环境是怎么的?如果任意把张教授说的话抽出来,进行断章取义,任意加入意见和看法,那完全是对张教授进行诋毁和诽谤,是一种违法行为。药方代理人这种文风和做法,实在是不值得提倡,应该加以反对和谴责。)被告作为党员,博士和副教授,道德素养、学识、社会是非感官和文字认知能力要优于常人,(张教授的身份,不存在损害药的名誉权,药方诉讼代理人拿张教授的身份来说来说去,十足的浪费时间。)仅因自己对法律知识、案件审理工作的欠缺和不满,就妄自揣测原告搞“司法黑幕”,是“军界蛀虫”,(张教授说过的“司法黑幕”与本案无关,与药庆卫的名誉权无关。“军界蛀虫”是张教授在行使监督权,是对公权力的监督,就是张教授说错了,也是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的,是可以理解的,不存在损害药的名誉,药庆卫没有因为张教授说了那话就名誉权受损了,药方也没有证据可以充分证明那一点。)在谎言被质疑的时候,竟然装疯卖傻的将自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言行标榜成“赞誉”之词,那么试问李刚在被告的眼里是不是社会道德层面的“美誉”典范?“官二代”是否具有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认同?这种诡辩只能说明被告侵权时的恶意和故意颠倒社会认知的狡辩。(药方诉讼代理人连起码的诉讼基本知识也没有。张教授什么时候“装疯卖傻”了?张教授根本就没有将自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言行标榜成“赞誉”之词,因为那是张教授合法的怀疑,是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药方是在诋毁张教授。“官二代”之说,与张教授无关,张教授从来没有说过,药方根本就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张教授说过那个词。再说,“官二代”这是当时报纸和媒体最先说出来的,早在2010年底就有这个说法了,那时张教授根本还没有开微博,药方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张教授说了“官二代”。另外,“官二代”是指杀人犯,与药庆卫没有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受害方物质和经济保护的一项法律内容被告将这种对受害者的法律救助和保护手段,妖魔化为原告“花钱买命”的根由,曲解说“法律是穷人的法律”、并制造出原告“冷漠”被害人,企图以“钱、权”等案外因素影响司法公正。(这又是药方诉讼代理人在胡说八道,在进行上纲上线。张教授就是说了“花钱买命”、 “法律是穷人的法律”, 以“钱、权”等案外因素影响司法公正之话,也没有错,根本就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事实上,就存在“花钱买命”,不然,药方怎么早就确定了要“来回折腾几个回合”?路大律师的帖子,就是最好的证明。原告“冷漠”,更是事实,不然,怎么那么长时间也不及时到受害者家去道歉?当时的报纸不是报道了他们说的“要过自己的生活”之类的话?这对受害者方来说,就是“冷漠”!)

被告张显作为受害人家属的代理人理应为受害人争取合法利益(而不是被告称的最大的利益),这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力和义务。(这是张教授与受害者方自己的事,药方没有任何理由去指责张教授。)4月6日,张显被中院约请谈话期间,明确表示既要民事赔偿也要求法院判处药家鑫死刑(这是正常的,合法的,何错之有?)。他的理由是:“药家鑫是学生,没有经济来源,他的父母应该予以赔偿。”(张教授代表受害者方可以提出这样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难道张教授提出这样的要求,就侵犯了药庆祝卫的名誉?)法院的同志对他宣讲了法律规定,说明药家鑫已经是成年人了,应该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坚持判死刑,民事赔偿就不能保证(法院的工作人员这么说,当然有他们的理由,但是,这不是判决,不具有法律效力。杀人犯杀了人,理所当然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杀人犯被判决死刑,并不能免除他的附带民事责任,他在自己财产范围内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他的家人继承了他的财产,则他的家人就要承担杀人犯由于被判决赔偿而带来的债务。既继承了财产,又拒绝擦承担判决带来的债务,则相关人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药庆卫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就属于这样的情况。)。王辉因对赔偿数额不满当场放弃了民事赔偿(王辉因对赔偿数额不满当场放弃了民事赔偿,是他自己的事,但不能表示受害者父母也放弃了,受害者方父母完全可以要求药庆卫承认民事责任,理由同上面点评。再说,王辉当场放弃了民事赔偿,并不意味着药家免除了对他的民事责任,因为那不是私人法律关系,而是由法院判决书确定的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的意志;没有法院的书面同意,则王辉的放弃,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张显则说他已经在网上发了几个帖子,很多人表示要资助被害人家里。(这与药庆卫的名誉权完全无关,与本案没有半点法律关系。别人有权利对受害者方捐款,别人的捐款与杀人犯要承担的附带民事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捐款人与受害者方是一般赠与法律关系,只要履行了捐款行为,就在法律上成立,与其他人完全没有任何半点关系。杀人犯对受害者方的附带民事责任是法定的责任,一经判决,就必须履行,不得以别人捐款了就拒绝履行。)家属和代理人向法庭求刑,要求判处罪犯死刑本无可厚非(既然药方诉讼代理人说无可厚非,那还要说什么多余的废话?)。但是,被告张显在已知法律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也明确放弃了民事赔偿的情况下,竟然对外将法院的判决“赔付4.5万元”影射成法院受到原告的影响,(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这一点。张教授就是说了那话,也是与药的名誉无关。)就有网友就这样评论:“不要低估了农民的骨气!可悲!记住不要认为所有的人都把钱放在第一位。”(这样的网友说的话完全正确,何错之有?药方诉讼代理人有什么理由反对这样好的话?)而以被告为中心的“网络捐款”两笔就高达90余万元,(药方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这一点。就是有这些捐款,也是与药庆卫的名誉权没有半点法律关系。受害者方有权利接受捐款,其他人无权干涉。)难道被告嘴里的“司法黑幕”和“不要带血的钱”就是为了挑动社会同情弱者,制造穷富对立,从而获取高额的网络捐款?(这是药方诉讼代理人完全毫无思维逻辑说的话,而且上使用上纲要上线的文革手段,对张教授进行诋毁和诽谤。)

刑责自负是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审理不能搞株连的具体体现(法院对药庆卫搞了株连了么?没有。),药家鑫是成年人,其本人犯罪,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均应由本人承担,并不能因为药庆卫是药家鑫的父亲就应该受到被告的株连(根本就没有出现这样的事,药方诉讼代理人完全是在说废话!药庆卫哪里受到被告的株连?那是药方自己的主观想象。)。按照法律规定,刑案受害者亲属可以获得哪些民事赔偿款,以及依照什么标准获得赔偿,这些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同时,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审理附带民事赔偿,是打击犯罪的同时,保护受害者利益的一种人性化措施。(药方诉讼代理人这些话完全是与本案无关。退一步说,法院判决杀人犯承担赔偿四万五千元,药家到现在还没有按判决履行。有人说,那是判决杀人犯承担的,药家父母不需要承担,这是不对的,不符合法律规定。药家父母应该承担杀人犯因附带民事赔偿带来的债务,因为药庆卫夫妇已经继承了杀人犯的财产,按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就要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被继承人因杀人而被判决赔偿四万五千元,在民法上,这笔赔偿相对受害者方来说,就是一笔债权;由于杀人犯被依法处决,又因为杀人犯的父母继承了他的财产,则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杀人犯的债务就由继承人——药庆祝父母承担。既然药方诉讼代理人也说“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审理附带民事赔偿,是打击犯罪的同时,保护受害者利益的一种人性化措施”,那就好,那就请药方诉讼代理催促药庆卫生夫妇快点把四万五千元交给受害者方。)但,这些措施和规定,从被告的嘴中反映到他的微博上,却统统成为了本案原告试图以钱买命的干扰司法的恶行!(张教授根本就没有说过这些话,药方诉讼代理人是在胡说。药方那时的律师自己写了文章,说要与受害者方来回折腾几个回合,药庆卫自己也认可了,这不是明显要以金钱为手段、以折腾为方式、使受害者精疲力竭、最后不得不按药方确定的“方案”接受、而换取谅解?这谅解,不就是药方千方百计要取得的结果?要了谅解,其最后目的是不言而喻了。)药方在当时要被告于4月6日向西安中院法官表示过“要命也要民事赔偿的事实”,却在他的微博宣扬“不要带血的钱”“要这笔钱就对不起毛蛋娃”“不要民事赔偿,也要对药家鑫执行死刑”等等,将本案原告要积极赔偿的态度抹黑成“带血的钱”“以钱买命”。(张教授就是说了这些话又有何过错?张教授说了这些话,与药庆卫的名誉根本没有半点关系,与本案件更是毫无法律关系。难道药庆卫的名誉就要占领整个杀人犯案件审理时所有的话语范围内?药方诉讼代理人说“本案原告要积极赔偿的态度”,这是没有证据可以充分证明的,事实上,正是药方当时律师确定的、药庆卫自己也认可的——要来回折腾几个回合,因为那个律师做这方面的诉讼很有经验;药方这样的态度,谈的上是“本案原告要积极赔偿的态度”?还要注意,药方诉讼代理人自己也是承认——“本案原告要积极赔偿的态度”,这个“要积极赔偿的态度”就说明那只是他们自己的一种意识态度,这个意识态度是否被认可,还需要客观的、使受害者方满意的行动,而药方正是缺乏积极赔偿的行为,再加上不及时与受害者方沟通、不及时去受害者方家道歉,这样的所谓“要积极赔偿的态度”在客观上只是一种虚假。那些建立在“来回折腾”策略之上的商量,更是让人看清了事实。“以钱买命”是一种通俗的说法,在法律上,药方正是要以钱来换取受害者方的谅解,这是无法掩盖的。张教授说了“带血的钱”“以钱买命”,与药庆卫的名誉完全没有法律关系)。而与之形成强烈反差的是被告的另一言论。

4月6日,张显在自己微博中声称自己在网上发帖,国内外有很多人愿意资助受害家者家属。4月8日,张显即与《21世纪经济报道》财经版主编、21世纪网总编助理周斌电话联系,开始为药家鑫受害者的幼子,也即本案被告微博上所称的“毛蛋娃”张罗捐款。根据周斌的微博和博客的内容,周斌就捐款事宜曾与本案被告有过直接联系,4月19日晚周斌就在其微博上公开宣称“张显也表示,募捐的资金希望能够保证用在毛蛋(张妙儿子)身上,超过部分更可以用于支持其他孩子,例如失去双亲的丛飞的5岁女儿小丛飞”,清华大学肖鹰教授在博客撰文,称,周斌发起募捐后,被告张显要起草一份关于募捐的文件,还要组织一个募捐委员会。由此可见,被告张显从一开始就介入了4月上旬开始发起的募捐活动,(药方诉讼代理人指责捐款,无非是说捐款使“来回折腾几个回合”之策略失败了,药庆卫夫人也说“好心人的捐款来的太早了”。药方诉讼代理人说什么“小丛飞”、“募捐委员会”、“ 介入募捐”,完全是在说与本案无关的话。捐款是公民自己自由的事,是他们的权利,药方没有权利去干涉、制止。张教授支持捐款,是他的权利,受害者方接受捐款,是他们的权利。至于受害者方怎么安排捐款,更是他们的权利。药方诉讼代理人花费大量的笔墨写了大量与本案无关的话,真是居心叵测。)而反观被告张显的微博,4月20日起,被告张显对原告的指责逐渐升温,4月23日起,由引入华商晚报报道的“外公一万元奖金”作为开端,(药方自己也承认“外公一万元奖金”是报纸的报道,那与张教授有何关系?再说,是有那么一回事,报纸没有说错,张教授引用一下,更是没有错。)以“四套房”、“蛀虫”、“督军”等全面铺开,以不实之词围绕着本案原告的家庭经济情况,与药家鑫案件根本毫无关系的因素大做文章。(张教授没有做文章,张教授也及时消除了误会,再说,张教授是源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进行监督。张教授对涉及到公权力的监督,就是说错了话,只要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就可以免责,何况张教授在监督时说的话,也并没有使药庆卫的社会评价减低。药庆卫的社会评价减低,直接原因就是杀人犯出事后,药庆卫夫妇与正常人情严重不符合的举动造成的。)4月23日起,“黑衣人”“眼镜的故事”“神秘的外公”等等铺天盖地地接踵而来。(张教授早就及时消除了误会,“黑衣人”“眼镜的故事”“神秘的外公”与本案的名誉权官司根本没有法律关系。)就这样,原告“贪腐的军官”“无情的父亲”“拒不道歉”等等恶劣印象被逐渐强化,被逐渐加深(张教授没有说药庆卫是“贪腐的军官”。“拒不道歉”在案发后就是如此,从10月案发到第二年的二月二十五日,这中间去受害者方家表示歉意了?没有。在受害者方看来,这就是“拒不道歉”。“无情的父亲”确实是无情,药庆卫在一、二审都不去法庭,不参加一审时的民事部分调解,在“最后团聚”时还非常凶的对他儿子,这个事实,20111221新浪教育发表文章是这样评价的——药家鑫在和父母相处的最后十分钟中,说死后要捐献角膜,其父药庆卫说:希望你把你的罪恶都带走,不要再连累别人。他以一种偏激的方式直接拒绝,并说把你的罪恶带走。在一家三口团圆的最后时光里,药卫庆依旧如此武断。药家鑫的童年伴随父亲的武断,药卫庆忽视了对儿子进行法律意识、担当意识和生命意识的教育,更忽略了对孩子的关爱和人性基本的宽容,面对药家鑫的请求和错误,不假思索、毫不顾忌孩子感受地行动。而这实际不是教育,实则是从心灵上虐待孩子来发泄自己的愤怒。)。直至如今,包括被告在内,一些媒体,还有很多人对原告还有所谓“128天的不闻不问不道歉”的印象(这是事实,128天就代表了药家没有及时去道歉,上文也说了,那么长的时间,药方自己不去,只能责怪他们自己。出了那样的事,自己呆板,怕打,不从正常人情出发去办,怎么能取得受害者方的谅解?现在,药庆卫诉讼代理人马延明的文字助理、南京农业大学保卫处治安科的黄海,还在抠天数,说“从2010年10月20日到2011年2月25日,是128天,但在第128天对受害者方道歉了,所以说128天不道歉是错的”。这个文字助理想从这里改变药方不及时道歉的事实,显得有点可笑。)。北京大学副教授孔庆东就在网络电台《第一视频》节目中公开说出要对药家“满门抄斩”这种暴戾、无知的言语,(孔庆东的话与本案无关,又不是张教授要他说的。)而张显感恩涕零的“鞠躬”回应孔庆东,可见张显虚假言论对于舆论的影响何其深远!(这又是药方诉讼代理人在胡说。张教授怎么感恩涕零?怎么“鞠躬”?药方是在丑化张教授,实际上是在诋毁张教授。药方诉讼代理人、文字助理黄海的逻辑思维也是混乱,孔庆东出于自己意志而说话,怎么是张教授的深远影响?完全没有道理。张教授一个普通公民,又没有办报纸、媒体,又不能穿制服到中央电视台去分析“八刀”、“钢琴”之类的,怎么就“舆论的影响何其深远”?不要忘记,正是那些帮药家倒忙的人,才有“于舆论的影响何其深远”,药方诉讼代理人不要“贼喊捉贼”。)

结合各有关人士的微博和博客,可以清晰地显示,被告的微博是围绕着捐款而展开的(捐款与本案无关,是别人的权利。)。正如被告所列举的证据一样,被告张显曾与5月29日晚表示过道歉的意思,5月29日晚,被告张显连续发出三条微博,表示自己有些事情是误解了原告,而且表示原告也是普通人的家庭。(这很好,药方诉讼代理人自己也承认了张教授在当时就他误会方面进行了道歉。)

5月30日8点38分,主持募捐的周斌看到本案被告发表的那三条道歉的微博后,发表微博质问被告张显为何“态度突变”,质问被告是否与原告作私下交易,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募捐的组织者周斌对原告非普通人的印象是根深蒂固,他害怕原告通过金钱的私下交易,连本案被告也买通,周斌与本案原告并不认识,他对本案原告有钱能使鬼推磨的印象就是从被告的微博得知的。而张显面对周斌的质问立即删掉了“道歉微博”。(别人有权利捐款,怎么捐款,是别人的事;受害者方有权利接受捐款。谁要药家自己不及时赔偿啊。再说,捐款与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受害者方完全可以接受捐款,同时又要求加害者进行附带民事赔偿。另外,药方诉讼代理人说的那些话,都是与本案没有半点法律关系,也根本就没有损害药的名誉权。药方代理人说了大量的废话。)并在5月30日下午15时26分,发表微博宣称,他的立场仍未改变,(张教授说立场没有改变,那是指要求法院判决杀人犯死刑之立场,这也符合法律规定,没有侵权!)同时他指责原告不择手段。当日下午17时28分,周斌再次发表微博,称本案被告已作澄清。(周斌发表微博,与本案无关,我看他做的很好,是一个好人,是一个高尚的人,是值得赞扬的人。)

试问被告,你已经得知了原告的实际情况,也发博向原告道歉,为何周斌对你的“指责”使你很快删掉了微博,随即又颠倒是非的说原告不择手段,难道是原告让你制造谎言的?(药方诉讼代理人的这些责问完全是没有正常的思维逻辑,全是在胡说八道。药方诉讼代理人在本代理词里多次不得不承认张教授已经道歉了,但还要继续否认张教授的道歉,其思维逻辑十分混乱和霸道。张教授删掉了微博并不意味着他否认了道歉,张教授对自己的微博帖,完全有权利可以随时删掉,其它人没有权利去限制张教授;张教授删掉了微博,没有侵犯药庆卫的名誉,为何不可?张教授对药庆卫的其它做法,提出自己的意见,为何不可?张教授完全有权利提出自己的看法,难道药庆卫是法西斯帝王?就说不得?药方诉讼代理人气势汹汹地指责张教授,完全是在扼杀张教授的言论自由权。)如今,被告又将自己删掉的微博以证据形式提交给法庭。(张教授完全可以把删掉的微博以证据形式提交给法庭,这是张教授诉讼权利,药方没有权利阻拦。)从这三条微博“发布、删除,到被告称被人盗号,到为了证明自己曾已经给原告“道歉”,三条微博四段时期四种不同的说法,使被告的微博与募集捐款的关系昭然若揭!(至于微博帖发布的时期,那是可以鉴定的,如果药方诉讼代理人有不同的看法,也可以申请进行鉴定嘛。再说,药方诉讼代理人也是承认有这样的三条微博帖,承认张教授在这三条微博帖里对药庆卫进行了道歉,这就对了,连药方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宣读的代理人词也承认张教授道歉了,那药庆卫还有什么理由说张教授没有道歉?难道张教授要天天对药庆卫去道歉?岂有此理!)被告为了坐实原告对药家鑫案件被害人家属冷血的印象,多次在其微博中指责原告“128天不闻不问不道歉”,并以“我们农民并不难缠”来证明原告的“冷血”。(这是事实,是由于药庆卫自己不及时去受害者方家表示歉意造成的,怎么能责怪张教授?药庆卫应该自己好好反思,当然已经来不及了。128天,就代表药庆卫不及时去道歉的事实,至于是128天、127天,还是108天,数字是可以修改的,但案发后,加害者父母确实没有及时去受害者方道歉,在那样的情况下,受害者方怎么能谅解杀人犯?受害者方这个“农民并不难缠”,相反,根据中央电视台那个节目中的药庆卫自己说的“他爸爸难纠”,再看看现在这个案子,哪个难纠?一目了然。)

首先,128天是伪概念,128天是从药家鑫是于10月20日晚杀害受害者,到2月25日晚本案原告夫妇向张妙的父亲下跪道歉,连头带尾,丝毫不考虑原告何时得知被害人身份以及2月25日下跪道歉前双方接触磋商时间的因素。(128天就是一个真概念。10月20日晚杀害受害者,到2月25日晚,正是128天,这个说法,当时的报纸先报道出来,现在来计算,根本没有错。至于原告何时得知被害人身份以及2月25日下跪道歉前双方接触磋商时间的因素,并不意味着药家夫妇道歉了。这么长的时间过去了,与正常的人情完全背道而驰。再根据那个路大律师的文章、兰和的帖子,完全可以知道,那是由于药方确定了“来回折腾几个回合”的缘故,因为那个路大律师经验丰富,原来办这样的事非常成功。128天,就代表药庆卫不及时去道歉的事实!这是无法更改,药方自己去找自己的原因吧。)

其次,如果原告在这所谓128天里上门道歉,在这所谓的128天里如果无条件地按被害人亲属所提的条件进行赔偿,这笔赔偿款按被告的逻辑,就不是带血的钱,原告的行为就不是花钱买命了?原来,被告的逻辑是针对原告行为的期限性而定性,而不是从客观定性原告行为。(药方诉讼代理人的说法又是胡说八道。药方应该及时去道歉,应该及时合理的赔偿。原告在客观上的行为就是没有及时去道歉,那么长的时间,就是爬也要爬到受害者家去了,可他们以种种理由来找借口。受害者方亲人被杀害,就是提出赔偿一千万,也是可以提出来的,至于对方是否能赔偿、是否被判决,那是另一回事。药家对受害者方提出赔偿要求,是耿耿于怀的,但药方是理解错的,因为他的儿子杀害了别人,难道还理直气壮?药家连受害者家也不及时去,也不及时见面,这个责任当然在药方,因为不是受害者方求他,而是他求受害者方,这个道理难道不懂?还气势汹汹的怪张教授和受害者方,真是岂有此理!张教授说不要带血的钱,那是在法庭审理后,张教授有权利那么说,当然是否被受害者方认可,那是另外一回事。王辉不要那判决的四万五千元,是他自己的事,但受害者父母没有说,所以,他们有权利要求药家履行杀人犯由于被判决而带来的债务。)

再次,毕竟公安机关侦查的过程,是搜集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因此,侦查的过程不会公开,尤其象药家鑫这样的重大案件,公安机关怎么可能随意发布信息,随意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属通报案情呢?如果随意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属通报案情,那就有违法犯罪的嫌疑,身为高级知识分子和诉讼代理人的被告,应对侦查的法定程序有所了解,或其了解的程度应当高于普通人,可是,被告却操弄“128天”这个伪概念,只能说被告是明知而且故意操弄混淆。(药方诉讼代理人写了这么多与本案无关的话,完全是与药庆卫的名誉权无关。还有,药方诉讼代理人还在说谎,根据药庆卫自己“深度接触媒体”的报道就可以知道,药庆卫知道杀人犯是因为杀人被逮捕了,这就很清楚的证明药庆卫是知道他儿子杀人了,既然知道杀人,那肯定是触犯刑法,作为家属,他就应该想方设法的到受害者家去道歉争取谅解了,这是正常的思维逻辑,应该懂;而药庆卫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去(第128天终于在酒店里见到了受害者父亲,但给他的印象就是不好。)。但是,按药庆卫先生的思维逻辑就是他不知道案件的细节,再按他在“深度接触媒体”时对记者说的“怕道歉了就说不清了”、要承担所有责任(民事责任)之类的话,就知道原来是药庆卫怕全部出钱,一个钱字的缘故,这是根本的原因;换了正常的人情思维,就是象“李刚”等人的做法,及时去道歉,哪怕是装,也要及时的到受害者方面前去装;一个128天,多么能说明药庆卫异常与普通、正常的人情做法,非常客观!)

最后,本案被告是在药家鑫案件一审之前一天接受受害者亲属委托的(这是受害者方的权利,张教授也有权利接受委托,药方拿这个出来说来说去,根本就与本案无关。)。在他接受委托之前,本案原告和受害者亲属都已委托代理律师,双方的代理律师也就赔偿事宜进行沟通和磋商(这个与本案又是毫无法律关系,没有损害药的名誉权。)。在这里,我想提请人民法院合议庭注意两个概念,一、是本案原告已经作出道歉的意思表示,(药庆卫在律师的安排下,在报纸上发的道歉,根本就无法传到受害者方,因为他们根本就没有定那报纸,周围的人也没有人去看那报纸,更没有人告诉过他们报纸上有药家的道歉,所以说,药的报纸道歉,根本就无法传到受害者方;道歉,是必须要让对方及时知道,对方不及时知道的道歉,则没有法律意义。但是,既然药方诉讼代理人强调一个“道歉的意思表示”就“理直气壮”了,那张教授在微博上分三次道歉、打电话分五次道歉,药庆卫都及时知道了,那他怎么还以种种借口说张教授的道歉缺乏诚意?这就说明,药方只要在报纸上发个道歉声明,不管对方是否知道,他们就完成了道歉任务,而对张教授的多次道歉,药庆卫却是故意刁难,霸道的性格,一目了然!)并在没有法律义务的前提下,积极与受害方磋商赔偿事宜,而且本案原告道歉的形式并不为受害方亲属接受(积极是谈不上。“与受害方磋商赔偿事宜”,就是药方诉讼代理人也承认了药庆卫是有法律义务的,因为没有法律义务,就谈不上赔偿,既然连药方诉讼代理人也说药庆卫是在“与受害方磋商赔偿事宜”,则药方代理人就是肯定了药庆卫的法律义务和责任;这样的话,药方诉讼代理人就与他们自己的前一句话“在没有法律义务的前提下”构成了矛盾。药方诉讼代理人先是否认药庆卫没有法律义务,紧接着又肯定了药庆卫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药方诉讼代理人的思维逻辑之混乱,完全暴露。这个马延明的代理词,是南京农业大学保卫处治安科的黄海所写,这个人的思维逻辑之混乱,在微博里是非常“著名”的,此人在他博客和微客里写了大量的帖子,对张教授、北京的王勇律师等进行了长期的谩骂、诋毁、诽谤、攻击,已经牵涉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禁止规定的程度。药方诉讼代理人用这个家伙写的代理词,则这个家伙的混乱思维逻辑就不可避免的传到法庭上来了,药方诉讼代理人的出丑也是不可避免了。)

另一个概念就是,“本案原告在这128天里,对受害者亲属不闻不问、不道歉”,本案被告在其微博上向公众呈现的是第二种,而恰恰这第二个概念却是不真实、不客观的。本案被告,身为高级知识分子,他应对这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有充足的理解能力,可是被告却脱离事实选择后者,足可见被告是有意而为之!(第128天在酒店里与受害者父亲见面了,杀人犯的母亲下跪了,但受害者父亲听见药庆卫对记者说不要从正面照相之话。所以说,当时的媒体、受害者方是说药家128天不道歉,而药家和代理人是说第128天道歉了,这就是关于128天的争论。药方死死咬第128天道歉了,说128天不道歉就损害了药的名誉,其思维有是奇怪。其实,不管是128天、127天,还是108天,药家没有及时对受害者方道歉,是铁的事实,不可能改变;药庆卫还想要受害者方、张教授和其他人改变这个看法,简直是做梦!)

四、被告张显给本案原告带来的社会影响。(由于张教授代理了受害者方,与受害者方没有谅解那个杀人犯,结果被药家仇恨,抓住几句不胃口的话,被告上了法院。张教授被药庆卫告上法院之事实的社会影响,一个是药方支持这团聚在药庆卫、兰和、马延明微博里,不断对张教授进行谩骂、诋毁、诽谤、威胁、攻击,侵犯了张教授的名誉权,如果按药方诉讼代理人的思维逻辑,这个法律责任要由药庆卫来承担;二是药庆卫的那种态度和性格,更加暴露在社会的眼睛之下,更多的人知道了有一个这样的杀人犯父亲,他被称之为“史上最牛的杀人犯之父”是当之无愧,这也是原告起诉被告带来的社会影响。)

被告张显的众多支持者,曾经毫不讳言地赞美被告“弱势群体的代言人”,称赞本案被告敢于为弱势群体维权(这是非常正确的对张教授的评价,非常好,确实如此。如果没有张教授的代理,杀人犯是可能在十二三年后出来了,这就是为什么受害者方也说的“没有张教授,杀人犯就死不了”的原因。张教授做的很对,没有错!)。而被告的微博,始终树立的是犯故意杀人罪的药家鑫是官二代、富二代的形象,早在20101129,人民网、检察日报等媒体就说药家鑫权贵二代,全国总工会网、广州日报等媒体也说过药家鑫强二代富二代之类的话。张教授根本就没有说过“官二代、富二代”的话,药方诉讼代理人根本就没有证据可以充分证明这一点。再说,“官二代、富二代”与本案是毫无法律关系的,也没有损害药的名誉,因为那是指杀人犯,杀人犯的名誉与药庆卫的名誉是两回事!)为了这个形象,被告的微博除了直接点明“这个家庭不简单”、“蛀虫”、“神秘姥爷”,还用“眼镜的故事”“33厘米的尖刀从何而 来”(“这个家庭不简单”这句话没有说错,是不简单,那么长时间不去道歉,难道还简单?“蛀虫”是张教授对公权力的监督,是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许可的;“神秘姥爷”是神秘,没有见过面、又得知他一次就奖励杀人犯一万多元,这个是不简单、是神秘呀,张教授在当时没有说错。还有,“神秘姥爷”、“眼镜的故事”“33厘米的尖刀从何而来”,这些话,哪里损害了药庆卫的名誉?还真是看不出来。)“公诉人认定药家鑫自首是为了开脱罪名”“法院民意调查故意选择400名大学生”、“陕西司法的毒瘤”,“药家鑫一案抓出几个腐败分子”、“水很深”等等隐射性地情节做辅助(张教授针对当时法院的说法,是张教授在行使司法监督权,与药庆卫没有法律关系,与本案没有法律关系,药方拿这些说来说去,真是胡说八道!)。这些都说明了,张显微博所针对的对象,不是故意杀人案的被告,而是故意杀人案被告的父亲(胡说八道!张教授在当时是代理人受害者方,他在正常行使代理权利。药方说张教授针对杀人案被告的父亲,是不讲道理的表现,药方也没有证据可以充分证明这一点。)前面已详细论述了被告的微博是如何针对本案原告有针对性地为“弱势群体”维权的(与本案无关),在此不作详述。下文将还原被告所谓“翻案”的真实面目!

被告有着副教授的职称,有着博士学历,还从事过博士后的工作(张教授的身份关本案什么事?完全与本案无关。),他应当能分清,本案件与药家鑫案,是根本毫无法律性联系的两宗案件(既然药方诉讼代理人也说“本案件与药家鑫案,是根本毫无法律性联系的两宗案件“,那药方代理人在代理词里使用一半多的文字去说杀人犯案件,那是什么道理?)。可是,自6月28日本案原告委托兰和律师筹划依法维权起,被告却无一日不指责本案原告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是为了翻案。(药方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张教授在天天说原告翻案,请药方诉讼代理人注意思维逻辑,不要胡说八道!)

其实,被告所不能表达的正是他认为的本案原告翻的到底是哪件案(这句话,药方诉讼代理人实际上是承认了药庆卫要翻案。)。因为,他恐惧公众知晓,本案原告依法要“翻”的,正是他在其微博中将原告打翻在地,残酷地践踏原告尊严和名誉的这桩光天化日之下的“公案”。(药方诉讼代理人是胡说八道。张教授“将原告打翻在地,残酷地践踏原告尊严和名誉的这桩光天化日之下”?根本就没有这回事。真实的是,杀人犯残酷血腥地对受害者一连八刀捅死在大街上,事实上,张教授由于代理了受害者方、不谅解杀人犯而被杀人犯父亲抓住几句话告上了法庭,药的支持者包括药方诉讼代理人马延明的文字助理、南京农业大学保卫处治安科的黄海,对张教授进行了长期的谩骂、诋毁、诽谤、威胁、工具,张教授其实被药庆卫及支持者光天化日之下“残酷”践踏尊严和名誉。)

为了他达到阻止本案原告依法翻身护卫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被告张显在微博中,继续延续着他侵权的行为。例如6月28日,他在微博中辱骂要依法维权的原告为 “希特勒”,声称原告依法维权的行为是“反动”,声称自己与原告代理人兰和律师之间是场“战争”(兰和自己先说是战争,还写了大量的“诗”,表达他的“豪情满怀”、“勇往直前”,难道马延明没有看见?),打击任何异己分子,例如,清华学子蒋方舟,仅仅在自己的博文中说到,被告制造并散布的药家鑫是“官二代、富二代”的言论已被证伪(张教授根本就没有说过药家鑫是“官二代、富二代”的言论,药方诉讼代理人是瞎了眼没有看见?药方诉讼代理人主观想象的非常厉害,到了瞎眼的地步!),身为大学副教授的被告,竟然在其微博中讥笑谩骂蒋方舟(张教授批评蒋方舟有何错?批评蒋方舟也损害了药庆卫的名誉了?真是岂有此理!药方诉讼代理人把张教授批评蒋方舟也纳入了本案,其法律水平也是太差了。);再如北京邮电大学校长,仅仅在微博中说到一位西安的张老师用自己的学生骂人,本案被告立即敏感地发条微博进行回击(张教授对北京邮电大学校长不实之言,完全有权利进行反击,何错之有?难道损害了药庆卫的名誉权?岂有此理!药方诉讼代理人把张教授反击北京邮电大学校长之行为纳入了本案,其法律水平太低劣了;药方诉讼代理人到处捞稻草,竟然捞进了法庭上的代理词里,这是他们对诉讼绝望的表现。)。而张显却对“北京维权律师王勇”和网友“赵满幅律师”、“青梅煮酒518”“路肩不平”等指责原告的依法维权是非法的言论奉若经典,在自己的博客中予以转发(药方诉讼代理人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北京维权律师王勇”和网友“赵满幅律师”、“青梅煮酒518”“路肩不平”等评论原告非法了?这些人哪里说了药起诉张教授是非法的行为?药方诉讼代理人完全是胡说八道,是对“北京维权律师王勇”和网友“赵满幅律师”、“青梅煮酒518”“路肩不平”等人的诋毁和诽谤。实际上,药方诉讼代理人马延明转了大量诋毁、诽谤张教授和其他人的帖子,以转他的文字助理、南京农业大学保卫处治安科的黄海之帖为最多,药方诉讼代理人马延明怎么不检讨下?)。这些事例可见本案被告已经到了对任何指责性的言论不能容忍而对指责、侮辱、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言论大加赞赏。如此心胸,显然是被告绝不会容许原告能够依法维权。(药方诉讼代理人这句话思维逻辑不通。真正的事实是,药庆祝卫对任何说到他的话,都是非常敏感,只要不对他的胃口,他就认为侵犯了他的名誉,于是就出现了这样的怪事:张教授对蒋方舟、一大学校长的批评反击,被药方诉讼代理人纳入本案的代理词,作为损害药庆卫名誉的证明。药方如此心胸,显然是药庆卫绝不容许别人对他说任何不对胃口的话,甚至不能对支持他药庆卫的人进行批评和反击。药方真是霸道的很。)

被告用其微博树立的“弱势群体的代言人”“维权勇士的领袖”“正义的化身”形象,影响了一大批他的支持者,(药方诉讼代理人写的这些话,表达了药方的仇恨,又是与本案无关,在客观上是在指责张教授不该代理人受害者方的诉讼,因为张教授与受害者方不肯谅解杀人犯,使杀人犯没有了逃脱被处决的可能性。张教授是代表了受害者方这个“弱者”,是他们的代言人,这一点,药方诉讼代理人也认可了,那药方怎么还把教授在代理过程中说的几句不符合胃口的话规责到张教授身上?按法律规定和药方诉讼代理人的确认,张教授是受害者方的代言人,则在诉讼期间,张教授的言论和行为之责任由受害者方承担,所以,从法律角度来说,张教授在代理期间,所有发表有关案件包括涉及杀人犯家属的意见和看法之法律责任,全部由所代理的受害者方承担,张教授就是说错了话,也是毫无法律责任!至于说“维权勇士的领袖”“正义的化身”,张教授从来没有这么标榜过,如果是其他人那么说的,是他人的事,与张教授无关系,也与本案没有法律关系,更没有损害药庆卫的名誉。如果别人赞美了张教授就会损害药庆卫的名誉,天下没有这样的道理!)在被告微博中,在质疑、指责被告的一些网友的微博中,随处可见以“赵满幅律师”“路肩不平”“青梅煮酒518”“李钛先生”“皇城御猫”这些铁杆支持者侮辱谩骂他人的语言,例如“药狗、药水、药粉”“报复为弱势群体说话的张老师”“要翻案,违法、犯罪”“不要脸的药庆卫”“杀人犯药家鑫的父亲”、“老妖精”等等侮辱谩骂本案原告的语言。(这些话,是药方诉讼代理人在进行断章取义。这些话,又不是张教授说的,药方诉讼代理人没有任何证据可以充分证明张教授说了那些话。药方诉讼代理人断章取义的那些话,也是与本案无关。还有,“药狗、药水、药粉”这是指支持药庆卫的人,这些人在药庆卫、兰和、马延明的微博里,长期对张教授进行恶毒谩骂、暴力威胁、诋毁诽谤、四处攻击,侵犯了张教授的名誉权和其它权利;对于这些不讲道理、肆意横行的家伙,药庆卫和他的诉讼代理人,是待为“上宾”,从不对那些违法犯罪的言论和行为表示反对和谴责,这就证明药庆卫和他的诉讼代理人是肯定的、赞同的、支持的那些针对张教授恶毒谩骂、暴力威胁、诋毁诽谤、四处攻击之行为。按药方的思维逻辑,这些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其法律责任,全部要由药庆卫承担。“要翻案,违法、犯罪”,这是药方诉讼代理人在断章取义。翻案,是药方支持者一再表达的,有一个支持药庆卫的徐律师明确要申请再审、要求国家赔偿,药方支持者甚至喊出“药家鑫万岁”的口号,写出赞美杀人的帖子出来,还嚣张的叫喊要把杀人犯名字刻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北京天安门广场人民英雄纪念碑上;这些言论和行为,就是要翻案的证明。“违法、犯罪”,这话是符合药庆卫支持者的行为,也符合药方诉讼代理人文字助理、南京农业大学保卫处治安科黄海的,他发了四十多篇博客帖子,长期对张教授进行谩骂、诋毁、诽谤、攻击,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禁止规定,牵涉到了犯罪。“不要脸的药庆卫”“杀人犯药家鑫的父亲”、“老妖精”,这些话,张教授没有说过,药方诉讼代理人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张教授说了。其他人说的,与张教授无关,与本案无关,药方诉讼代理人把其他人说的话扯进本案代理词,全是在说废话,浪费时间;再说,“杀人犯药家鑫的父亲”是对的,在客观上,杀人犯药家鑫的父亲就是药庆卫,何错之有?我国法律没有任何规定不能喊“杀人犯的父亲”之类的话,既然没有规定,其他人就可以那么喊,这是公民的言论权利。如果说药家鑫没有残酷血腥杀害受害者,则药庆卫就不是杀人犯之父,别人那么喊,才是违法,现在是药家鑫血腥残酷杀害了受害者,药庆卫是杀人犯之父,没有错!)这些无不说明了,在被告和他的支持者眼中,原告也是应该被打倒被消灭的“犯罪分子”,原告为了澄清事实,依法维权,被妖魔化的称为对“人民”的犯罪。而这些与被告在微博中的言行,具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与被告的支持者的评论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以通过“神秘姥爷”一事可管中窥豹。被告在4月份,刚在微博中发表对“神秘姥爷”很“好奇”,马上就有网民在网络上人肉药家鑫外公段老先生,甚至有人跑到段老先生所居住的院落里打听段老先生的个人隐私。(这又是药方诉讼代理人在胡说八道。张教授根本就没有把药庆卫当成被打倒被消灭的“犯罪分子”,根本就没有说过药庆卫对“人民”犯罪,药方诉讼代理人根本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其他如果说了,那是其他人的事,与张教授无关,与张教授没有直接的法律因果关系,与本案无关。至于“神秘姥爷”,别人去打听,也是正常的,又没有损害药庆卫的名誉,何错之有?别人人肉“神秘姥爷”,是别人的事,虽然不妥,但也是没有损害药庆卫的名誉,与本案根本就没有任何法律关系。)

由于张显罔顾事实的虚假之词,不仅使原告的名誉受到了极大的伤害,还因此言论对原告所带来的社会观感的降低,使原告的精神和生活受到了极大的影响,生活空间被严重压缩(这是药方诉讼代理人对张教授的诬蔑之词。张教授没有损害药庆卫的名誉。药庆卫认为“社会观感的降低”,“精神和生活受到了极大的影响”,“生活空间被严重压缩”,这是他自己的主观感受,没有任何证据可以充分证明是由于张教授在代理受害者方诉讼行为造成的,也没有任何证据可以充分证明是由于张教授说了几句不对药庆卫胃口的话引起的。药庆卫的“社会观感降低”、“精神和生活受到极大的影响”,真正的原因是由于他儿子残酷血腥杀害了受害者,他自己又不主动、及时的去受害者方家表示歉意、争取谅解,反而是在“经验丰富”的律师安排下,确定了、认可了要“来回折腾几个回合”之策略,造成那么长时间里不与受害者方见面、道歉的违反正常人情之现象,这样的行为,难道还要去赞美和歌颂?肯定要受到社会的谴责和反对,药庆卫的社会评价还会高?不可能。药庆卫必须要为他自己那样的行为和做法承担责任,这样带来的社会评价,是由于他药庆祝卫自己造成的,怪不得别人,更是怪不了张教授。“精神和生活受到极大的影响”是有的,他自己的儿子被依法处决了,难道精神和生活不受到极大的影响?这也是他自己必须要去面对、承担的,难道还要转移到张教授身上去?药方诉讼代理人强词夺理的责怪张教授,真是胡说八道!)。因为会遇到很多不明真相的当面指责,原告不敢出门购物;原告的家里以及电话经常受到骚扰,有时彻夜不能眠,原告的爱人的因受到丧子之痛和被告不实言辞的双重打击,已经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这与张教授没有法律关系。别人对药庆卫当面指责、他不敢出门购物,这与张教授没有半点法律关系;别人指责药庆卫,是别人的事,也是别人对药庆卫的做法感到不可理解,这没有违法,也没有损害药庆卫的名誉,何况又不是张教授在指责药庆卫。至于电话骚扰、彻夜不能眠、严重的抑郁症更是与张教授毫无法律关系,与本案毫无法律关系;电话骚扰有证据证明是张教授打的么?彻夜不能眠,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何况就是那样,也是由于他儿子被依法处决了,他能安安静静的睡觉?严重的抑郁症,这个药庆祝卫在他自己的微博里也说了,那是由于他自己的生硬、严厉,不准他儿子吃最后一饭,再加上他儿子被依法处决,就是他夫人抑郁了,这些都是他们自己的原因,责任在药家夫妇自己身上,何来责怪张教授?药方诉讼代理人是混七八丈,去责怪张教授,全无法律根据和道理。)

而被告与他的支持者们,在一些行为上可谓一脉相承(这又药方诉讼代理人在胡说八道。张教授与他的支持者“一脉相承”,这是无法证明的,药方也没有证据可以充分证明。再说,张教授的支持者赞同张教授为受害者方代理,这样的“一脉相承”有何不可?张教授的支持者对药庆卫的起诉有不同的看法,很正常,与张教授也没有必然的法律关系,与本案更是毫无法律关系,更不能证明是损害了药庆卫的名誉。另外,按药方诉讼代理人的思维逻辑,药庆卫的代理人、支持者,对张教授进行的种种诋毁、诽谤、攻击行为,与药庆卫正是“一脉相承”,这一点,药方诉讼代理人马延明怎么不好好看看?2011年7月5日,药方诉讼代理人马延明到张教授所在的大学,嚣张的胡说八道“法制精神是由富人阶层建立起来的,不是穷人!记清楚咧!”,他又对农民阶级进行诋毁和污蔑着“你代表穷人阶层,说农民如何如何,我现在当着你的面,我家里上上辈子也是农民,农民就是难缠-----这句话,到任何时候,我还是这句话。为啥难缠?因为他缺乏知识,他胡搅蛮缠!”;药方诉讼代理人马延明对张教授进行了暴力威胁,他凶狠地对张教授说“我要想弄你,我可以让人把你一根筋一根筋的剥干净,你信不信?”;药方诉讼代理人马延明扬言道“我就是有一个团队”、“我可以召集上百人,一起去找你们学校的院长和书记”;药方诉讼代理人马延明明确提出,他要以诽谤的方式对张教授搞报复:“我有你打不过我的两条理由:第一,所有的诽谤按虚构事实,而且我采取些不正当手段对你人身、财产、人格造成了极大的侮辱等,构成诽谤,我不怕,我真不怕你”、“现在所有人,记清楚!所有人已经叫我把脑子都洗了!他们不谈药家鑫案子,光谈你说谎造谣”;药方诉讼代理人马延明又采取暴力威胁方式对张教授说:“我就要采取我的手段,我肯定会折磨你”、“我采取啥手段,慢慢来”,张教授说“用黑手段?”,药庆卫诉讼代理人马延明说“我就说白咧,你为啥不告我?可以用!还必然”。药方诉讼代理人马延明为了表示他很有“能力”,他还对药庆卫另一诉讼代理人、“官方发言人”兰和进行了谩骂——“我说难听点:我把兰和都不在眼里放,兰和是个干啥的?第一个骂兰和的就是我骂的!我说:兰和你他妈的!”。药方诉讼代理人马延明在2011年7月5日的“精彩”表演,按药方的思维逻辑来说,就是与药庆卫“一脉相承”的!),被告曾经在他的微博上要人肉包括本代理人、刘智伟、沙漠雪草、黄军超等微博用户,被告的支持者则成功地通过人肉的手段,将我和我的助理黄海先生的单位等情况人肉出来(药方诉讼代理人的这些话又与药庆卫的名誉权毫无法律关系,与本案无任何法律关系,完全是废话。不要忘记了,药方诉讼代理人马延明和文字助理、南京农业大学保卫出治安科的黄海,在微博里公布了张教授所在单位重要领导的电话、邮箱,要药庆卫的支持者去打电话、发电子邮件进行滋扰,马延明还公开发出帖,说如果“全国各地派代表”到张教授所在单位去“询问”的话,他表示“谨慎地支持”,其实是号召药庆卫的支持者到张教授所在大学去闹事,破坏教学秩序、社会秩序。)。被告曾经打电话给油城公安分局政委李园春的单位,被告的支持者,则屡屡滋扰兰和律师的管理单位和黄海的所在单位(药方诉讼代理人说的这些话,统统与本案没有法律关系,与药庆卫的名誉无关。再说,张教授有权利打电话到油城公安分局去核实情况,是法律许可的,药方连这一点也要来“指责”,真是霸道异常。对药庆卫诉讼代理人兰和的违法违纪行为、剽窃篡夺多位律师的主要业绩、虚构办案经历、伪造宣传简历、欺骗公众和客户、损害炜衡所的信用基础之劣迹,任何公民都可以到他律师事务所、司法机关去反映、举报;药方诉讼代理人马延明的文字助理、南京农业大学保卫处治安科的黄海,长期以来对张教授不断的恶毒谩骂、威胁、诋毁、诽谤、攻击,十分嚣张,任何人都可以对他所在的单位领导进行反映;正是他人对黄海所在单位领导进行了说明、指出,黄海在单位领导严厉的批评下,才有所收敛。这些,都是在宪法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之內,是公民在行使监督权、批评权,而药庆卫诉讼代理人马延明出于“保护”他们自己人的狭义思想,反而把正当的、合法的举报、批评、建议之行为诽谤成是“屡屡滋扰”,完全是没有道理。)。被告曾经为原告起了外号“蛀虫”“督军”(这是药方诉讼代理人在不断重复,反驳的理由不再说了。一句话,那是张教授对公权力在行使监督,没有侵权。),被告的支持者们以起外号侮辱他人为乐趣,例如“死鸭汉”、“拦河律师”、“山顶洞律师”、“黄金脑瘫”等等(这些,与张教授无关,也没有损害药庆卫的名誉。实际上,药方诉讼代理人兰和对张教授在全国范围内利用媒体发起了三十多次铺天盖地的攻击、诋毁、诽谤;药方诉讼代理人马延明不但在2011年7月5日对张教授所在单位对张教授进行暴力威胁、提出诽谤行动纲领,而且马延明写了大量的帖子,对张教授进行嘲笑、挖苦;药方诉讼代理人马延明的文字助理、南京农业大学保卫处治安科的黄海更是对张教授仇恨入骨,不断地恶毒谩骂、诋毁诽谤、威胁攻击;这些行为,药庆卫是从来不反对的,而是不断的鼓励和支持,药方这三个人,也是从不反思他们自己的行为,而是得意忘形。)。而被告创作出的“128天不闻不问不道歉”等等,也被他的支持者奉为经典,广泛传播直至今日此时依然未能停歇(这个128天,正是一个客观的标志,标志着药庆卫没有及时去道歉,客观的事实,还想改变?呸!杀人犯被依法处决,好的很!)

就在本案在法院立案后,被告丝毫没有停止对原告的侮辱和欺辱(药方诉讼代理人是胡说八道。张教授没有对原告进行侮辱和欺辱。)。9月8、9两日,被告还将原告称之为“杀人犯的父亲”(非常客观正确。药庆卫就是犯罪分子的父亲,由于他儿子杀人被依法处决,他是杀人犯的父亲,何错之有?法律又没有规定不能这么叫!),将原告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说成是“6000元”的手纸(张教授有权利这么说,又没有损害药庆卫的名誉。张教授收到的那些证据材料,确实是可以做手纸,法律没有禁止规定不能那么做。),原告的名誉权值一块钱”(张教授根本就没有说过这么一句话,完全是药庆卫自己虚幻的想象。);还出现了“开除杀人恶魔药家鑫的人籍”等暴戾语言,张显的支持者在其微博中随风起舞,污言秽语大行其道(张教授就是说了这样一句话,那也是指向杀人犯,是在表达激愤之情,可以理解,张教授说那几句话,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张教授说的那几句话,没有损害药庆卫的名誉,与本案无关。)

被告及其支持者的所作所为,不但凸显了被告行为污染社会人文环境的社会恶性(药方诉讼代理人这句话,又是在使用文革手段上纲上线,是对张教授进行丑化、诋毁和诽谤。药方诉讼代理人利用代理权,在代理词里对张教授多次进行诋毁、诽谤、丑化,又把这样的代理词发出来,是违反了法律规定。),也充分体现了被告的微博言行与原告的名誉遭到贬低具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更说明了原告依法维权的必要性和急迫性(张教授没有侵犯药庆卫的名誉,药庆卫的社会评价减低,是由于他在处理杀人案过程中那些与正常人情严重不符合、没有及时道歉造成的,与张教授没有法律上因果关系。)

被告张显颠倒是非、虚构事实、哗众取宠,强化自己所谓的“草根阶层”的代理人(药方诉讼代理人又是胡说八道。“颠倒是非、虚构事实、哗众取宠”,这是药方诉讼代理人对张教授的诋毁、诽谤。张教授代理人受害者方进行诉讼,是正义之举,杀人犯被依法判处死刑、被依法处决,是由于杀人犯自己的残酷血腥杀人犯罪行为造成的,是法院审理、判决、适用刑罚的必然。药方诉讼代理人诋毁、诽谤张教授在代理时“倒是非、虚构事实、哗众取宠”,是在暗示法院受到了所谓张教授错误的影响而判决的,是在暗示法院的判决是错的,这在客观上,就是一种翻案!),在微博上大肆发布虚假信息,将原告塑造成社会的对立面,任由被蒙蔽的社会公众对原告任意鞭笞,全然不顾原告的人格权和名誉权,从而实现“受害者家属的利益最大化”(这是药方诉讼代理人在上纲上线,使用文革手段对张教授进行诋毁诽谤。张教授在微博里没有“大肆发布虚假信息”,没有“将原告塑造成社会的对立面”,至于“任由被蒙蔽的社会公众对原告任意鞭笞,全然不顾原告的人格权和名誉权”,那都是药庆卫和诉讼代理人的主观臆想,是虚构的。)

五、网络维权,在表达诉权的同时,必须事实求是,要恪守社会的公序良俗和道德底线。不能以所谓的“正义”为违法行为背书;不能以所谓的“监督”,任由侵权行为的发生;更不能以虚构事实、断章取义的手段,制造社会对立,破坏和谐社会的建设。(药方诉讼代理人这些都是废话,因为都与本案无关,与药庆卫的名誉权诉讼无关!再说,药方诉讼代理人在“帮助”药庆卫“网络维权,在表达诉权的同时”事实求是了么?没有,一个代理词,几乎全是与起诉状无关,与名誉权无关,东拉西扯,胡说八道一通。药方诉讼代理人在“帮助”药庆卫“网络维权,在表达诉权的同时”恪守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和道德底线了么?没有。药方诉讼代理人马延明在2011年7月5日到张教授所在大学的暴力威胁、诽谤行动纲领的提出,证明了药方诉讼代理人根本就是没有社会的公序良俗和道德底线,“事实求是”地证明了药方诉讼代理人的真实面目。“虚构事实、断章取义的手段,制造社会对立,破坏和谐社会的建设”等话,又是药方诉讼代理人使用文革手段,对张教授进行诋毁诽谤。“虚构事实、断章取义”就是药方自己,药庆卫的起诉状里,有几个重要“事实”就是虚构的,药方代理词里,采取了断章取义的方式,歪曲张教授原来说过的几句话,虚构张教授没有说过的话,把与案完全无关的也写进代理词,“制造社会对立,破坏和谐社会的建设”这帽子应该给药方诉讼代理人自己戴着才适合,才正确。)

网络作为新时期的媒体手段,已经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微博是“自媒体时代”是网络媒体的重要组成,其已经成为公众开放平台的个人表达情感和诉求的空间,经过网友的围观、评论和转发,产生舆论效应十分强大,基于虚假信息的二次评论,会将不实信息经过夸大、渲染传播到互联网的各个层面,从而影响到受众对事物的准确判断。(药方诉讼代理人这些话,与本案无关,完全可以不说。)

被告张显作为新浪实名认证的公众人物,其微博和博客粉丝多达几百万,其影响力和传播力不容小觑(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张教授有巨大的影响力。如果说有巨大的影响力,就是那个在中央电视台上对杀人犯进行分析的那个专家,那个影响力呀,全国都知道了。),理应恪守道德和社会的公序良俗,传播有事实依据的言论(张教授正是恪守道德和社会的公序良俗的好人,他代理了受害者方诉讼,是做了大好事,值得赞赏。)。但是,被告不仅罔顾事实的制造、传播虚假信息,制造出原告与受害人家属之间的“穷与富的对立”、“官与民的对立”、“精英与草根的对立”、“权贵与农民的对立”,“司法与人民的对立”(这些都是药方诉讼代理人的主观臆想,是虚构的,都是对张教授使用文革手段,是文革思维在现代社会的具体体现,是对张教授进行诋毁诽谤,损害了张教授的名誉。),指责原告涉嫌军购利益纽带的“蛀虫”从而操弄司法、制造司法黑幕(张教授没有说药庆卫“操弄司法、制造司法黑幕”,药方诉讼代理人没有任何证据可以充分证明张教授说了那样的话。),被告还毫无顾忌的打击不同声音的“异己”,人民日报、央视等媒体因客观报道了原告的真实情况,也被被告说成是受到了原告的“操控”,逃脱不了张显的污蔑陷构,以此将原告置于社会的道德的负面,给原告的名誉造成了非常严重的损害(这又是药方诉讼代理人的主观臆想,张教授根本就没有那样说过,药方诉讼代理人没有任何证据可以充分证明。何况,有些媒体并没有真实的报道药家的真实情况,比如药庆卫的诉讼代理人、“官方发言人”兰和,就公开对记者说药庆卫没有收入、是靠他夫人每个月900元来生活,这是不是对给原告的名誉造成了非常严重的损害?)

结合本案,张显的不实言论,通过微博的发布,网友的转发,在互联网上形成了公众对“司法不公”的抨击,对司法诚信体系的担忧,而造成这一切后果的竟然是张显以所谓的原告“钱、权”背景操弄司法机关“以钱换命”的虚假言轮造成(药方诉讼代理在提交法院的代理词里把“言论”写成“言轮”。),被告的这种行为不仅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负面影响,还直接影响到社会群体之间的对立,公众对司法不信任(这些结论,全是药方诉讼代理人使用文革手段上纲上线,是他们文革思维一贯以来的体现。张教授没有侵权,根本不存在给药庆卫的名誉造成了负面影响,如果说药庆卫的名誉有负面影响,那也是他自己的缘故,怪不得别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侵权行为“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的原则,本着惩戒与教育的原则,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责令被告道歉,在恢复原告名誉的同时,消除被告因侵犯原告合法权益所带来的不良的社会后果,树立诚信的社会体系,为规范网民上网时的自律和他律提供法律示范作用。(张教授没有侵权的行为,不存在药方诉讼代理人说的要承担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应该驳回药庆卫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审判长,合议庭予以支持(药方诉讼代理人在最后还霸道的要求法院合议庭支持。药方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几乎都是与本案无关,这样的代理意见,合议庭应依法不予支持。)

谢谢!

代理人:马延明

201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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